全国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延续注册程序

2024-08-21

全国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延续注册程序(共4篇)

1.全国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延续注册程序 篇一

关于开展二〇一一造价工程师延续及补办初始注

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建执注字[2011]98号

发布时间:2011-10-17 10:29:20 阅读次数:301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1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7(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737000****”)初始注册及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办理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1、所有申报人和单位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shenbao.ljzc.net/Account/Login)”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119.254.9.47/costrefer/Login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用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延续注册业务”部分,按要求将“基本信息”等目录信息填写齐全、上传件扫描清楚并上传后,打印申请表并点击“延续注册上报”,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办理延续注册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延续注册时将注册单位更改为变更后的执业单位,并同时报送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1)所要求的材料;

4、申请人和企业登录“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阅读个人版和企业版使用说明,按要求进行操作,并从企业版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5、申请人和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完网上申报后,方可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否则将不能完成注册业务。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和 “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送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11月7日前上报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延续注册合格人员换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带合格人员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统一领取,并在领取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同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凭证单》一份;

2、《延续注册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打印件)》一式两份;

3、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执业单位出具,变更注册单位的由原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4、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需提供);

6、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行政部门规范文本,且合同期不得少于一年)。

以上申报材料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一并报送。

五、相关要求

1、延续注册网上有关数据应齐全、清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菜单内的聘用单位类别,必须选择有或无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将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编号填写齐全;

2、书面材料完整,装订整齐。登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时,有关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3712592进行咨询;

六、延续注册费用

每人需缴纳注册费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执业印章费88元、继续教育费600元,合计748元。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延续注册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缴纳。初始注册

一、2011年7月申请初始注册但材料不合格人员(附件2),按要求完善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和扫描件,不需再报书面材料。

二、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开展造价工程师2011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11]57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务必于2011年10月24日前报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2.全国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延续注册程序 篇二

一、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

(一)申请用户密码

1.申请人登陆“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到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聘用单位类型”栏:凡注册单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申请人选填“有造价咨询资质”,并在“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号编号”栏填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单位没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则全部选填“无造价咨询资质”。4.在“基本情况”窗口下方打开相应扫描件窗口,阅读“扫描件上传方法”。点击“浏览”,选择本机器预先扫描好的对应图片并打开,再点击“上传”按钮,直至窗口出现相应扫描件。※申请人应事先将照片、身份证、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证明、社保证明扫描至计算机。扫描件必须保存为jpg图片格式,每张图片必须小于100K。5.点击左侧导航栏中“工作经历”按钮进入“从事造价业务工作经历”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段工作经历,每段工作经历填一个代表性工作业绩,其中带“*”的项为必填项。填完一段工作经历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段工作经历。在界面中“上报”链接是指上报到建设部的档案库中,记录个人的信息。在已填写的信息没有上报之前可以进行修改、删除操作。上报后则不能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只能查看。6.点击左侧导航栏中“工作业绩”按钮进入“近两年完成主要工作业绩”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项工作业绩。填完一项工作业绩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项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为近两年本人完成,网上填报至少三项。

※“委托单位”栏指该业绩项目的委托单位。无委托单位的项目填完成该业绩时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

※申请人的工作经历与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网上业绩资料与书面业绩资料所填报的内容、起止日期需吻合、一致,并符合注册条件。

7.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继续教育”按钮进入“继续教育情况”窗口,填报本人继续教育情况。如果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8.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打印申请表”,弹出含有本人信息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确认无误后,点击初始申请表“打印”,用A4规格纸打印一式3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与书面资料一起交各市造价注册管理机构。

9.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初始注册上报”按钮,在界面中选择要上报的机构和上报后,点击“确定”按钮进行上报。本人所有信息和数据即传至省注册管理部门,完成网上初始注册程序。

10.若在个人注册受理时间内,本人发现网上注册有误,可与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将个人网上注册申请资料“打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上传。

二、初始注册书面资料申报要求

(一)书面申报资料要求 申请人除在网上注册外,在规定的时间内还需向注册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网上打印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求贴本人照片,申请人亲笔签名、注册单位需签署意见和盖单位公章;

2.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处除粘贴在表上,另一张照片留省、市造价站,用于注册证书,照片背后写上本人姓名和注册单位; 3.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见附件2)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申请人在申报书面时需提供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合同、名单清册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注册单位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复印件(若申请人为退休人员则提供退休证复印件)。网上资料申报时,申请人都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有注册管理机构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章。

(二)书面申报资料装订要求

3.全国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延续注册程序 篇三

根据 《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的文件精神,沈阳市201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开始进行。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一、延续注册人员范围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印章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2011年9月—2011年12月

每月11号至20号(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申报材料内容:

延续注册材料分网上材料和文字材料两部分,在申报文字材料之前先将网上材料进行上报,凡未进行网上材料上报的,视为未申报延续注册材料,不予注册。

(一)网上材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造价工程师管理、查询系统”—“造价工程师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点击“上报”

(二)文字材料

根据《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第八条延续注册的文件要求,延续注册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延续注册申请书(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2.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在“相关表格下载”栏内,用word软件填写并打印)

3.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填写并上报打印)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5.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编号页及本人照片页)

6.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效页)

7.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不少于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008年至2011年共计四年)

9.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10.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典型工程造价业绩成果文件一份,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及单位公章

文字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纸张为A4纸格式)

四、其他

1.办理地点: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室(和平北大街41号,市水务集团北侧)

2.乘车路线:114、115、123、125、129、环路 和平北大街站247、249、203、138、269 自来水公司站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4.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程序及申请表 篇四

按照《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2]建建监字第21号)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监理工程师调换监理企业;

2、监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发生变化;

3、监理企业名称变更;

4、监理企业撤销、合并等。

为使变更注册人员了解有关手续,现将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

一、经本人提出变更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原聘用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原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加盖“作废”章。

四、现聘用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收回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原《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送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

六、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对变更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变更手续并发放新注册证书。

附: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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