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与典型案例解析(精选8篇)
1.国际贸易法与典型案例解析 篇一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汇总案例目录: 案例 1:国际贸易基本程序-发盘终止
案例 2:国际贸易基本程序-还盘。。。案例 3:国际贸易基本程序-构成接受的条件。案例 4:国际贸易基本程序-逾期接受。。。。。案例 5:国际贸易合同-确认书
案例 6: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商品品名。。案例 7: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任对等样品成交。案例 8: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商品品质。。。案例 9: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商品品牌
案例 10: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商品品质。。案例 11: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商品数量。。案例 12: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商品数量。。。案例 13: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商品包装。。案例 14: 国际贸易术语-FOB。。。。案例 15: 国际贸易术语-CIF。。
案例 16:国际贸易术语-货物所有权转移。。案例 17:国际贸易术语-FCA与FOB。。案例 18:国际贸易术语-CIP。。案例 19:国际贸易术语-CPT。。
案例 20:国际贸易术语-加强成本核算。。。。。案例 21:国际贸易术语-加强成本核算。。。。案例 22:国际贸易术语-价格换算。。案例 23:国际贸易术语-佣金计算。。案例 24:国际贸易术语-利润换算。。。案例 25:国际货物运输-运费计算。。。案例 26: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案例 27: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案例 28: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案例 29:国际货物运输-港口问题。。。案例 30:国际货物运输-货物分批运输问题。案例 31:国际货物运输-滞期费和速遣费。案例 32:货物运输保险-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案例 33:货物运输保险-共同海损计算。。。案例 34: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案例 35:货物运输保险-水渍险与一切险。。。案例 36:货物运输保险 -罢工险。。。案例 37:货物运输保险-战争险。。案例 38: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保险费计算。。。案例 39: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保险公司赔偿金计算。。案例 40:支付工具-汇票。。。案例 41:支付工具-即期与远期汇款交单。。案例 42:支付工具-付款交单。。案例 43:支持工具-信用证。。案例 44:支持工具-信用证条款。。案例 45:支持工具-信用证软条款。。案例 46:支付工具-进口商住用证结算风险。。案例 47:支付工具-备用信用证。。案例 48:支付工具-落实信用证。。。。案例 49:货物运输-安排运输。。案例 50: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案例 51:进口贸易合同履行。。
案例 1:国际贸易基本程序-发盘终止
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销通知给B。
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指导:
A、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发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接受通知。根据一方发出发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成立。其次,A在寄出发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达到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案例 2:国际贸易基本程序-还盘
我出口公司甲向国外乙公司发盘,报价小麦500公吨,每公吨26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6天。乙公司两天后回复电中要求将货物价格降为每公吨240美元。4天后,甲公司将这批小麦卖给了国外丙公司,并在第6天复电乙公司,通知其货已售给其他公司。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赔偿。请问,甲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乙公司?说明理由。分析指导: 甲公司不应赔偿。
理由:乙公司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要求将货物价格降低为每公吨240美元,该行为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发出,原发盘即失效,合同因而没有成立。由于合同未成立,所以不存在擅自撤约的问题。案例 3:国际贸易基本程序-构成接受的条件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分析指导: 我方不应发货。
理由:因为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这样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在市场行情上涨的情况下,我方应继续寻找买家,争取以较高的价格销售。案例 4:国际贸易基本程序-逾期接受
我出口企业根据美商询盘要求,发盘销售某一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美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才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已经上涨,当即回电拒绝。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还有效成立。问: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 分析指导: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达成。但如果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认为合同有效成立。
案例 5:国际贸易合同-确认书
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一笔进口交易,经来往电传磋商,就合同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列有详细条款的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分析指导: 合同没有成立。理由是:
首先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这是有条件的接受。
其次,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 案例 6: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商品品名
2002年初,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分析指导:
责任在我方。因为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虽然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但此交易并非凭样品卖买,只能算参考样品。
案例 7: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任对等样品成交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港验收后付款。当货到目的港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问:德商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指导:
德商的做法是正确的。
理由: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凭样品买卖要求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本案卖方应承担交货品质不符的责任。
案例 8: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商品品质
烟台某果品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问:这样做是否妥当? 分析指导:
这样做是不妥当的。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
烟台公司在此交易中虽然以好充次,但因货物与合同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以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找解决的办法。在必要时可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尽量减少我方的损失。但无论怎样做,必须发货前征得买方的同意。
案例 9: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商品品牌
某出口公司出口“三星牌”床单,在意大利销售多年,但没有在当地办理商标注册。W商人用“三星牌”床单首先在当地办理商标注册,然后提出要求该出口公司停止以“三星牌”′销售床单。W商人认为,如果出口公司想继续使用“三星牌”出售床单W商人可以转让商标,出价15 000美元,否则禁止该公司继续使用“三星牌”。该公司为了保持床单在意大利的销售市场,只好支出15 000美元买进“三星牌”商标使用权。
分析指导:
该公司由于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注册,花了15 000美元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其教训是深刻的。
出口货物的商标必须在国外办理注册。如果我方出口商品的商标没有在国外办理注册,国外商人可以利用我方的名牌商标抢先办理注册,以次货、劣货冒充我方的优质产品,以假乱真牟取暴利,破坏我方名牌商品的声誉。
案例 10: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商品品质
A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么? 分析指导:
是可以的。因为与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了合同中的品质规定。同时还可能会给买方带来一些麻烦:一是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给买方带来损失;二是如果进口国政府管制较严,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案例 11: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商品数量
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公吨”。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高达33.3%,使我方吃亏不少。
问:本案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什么? 分析指导:
本案例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买卖双方在重量的计算上没有事先约定标准回潮率。对于吸潮力强的商品要按公量计算
案例 12: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商品数量
上海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洽谈时说是出口100公吨,每公吨为320美元但在签订合同时只规定为“100吨,每吨320美元”。货到目的港后,外商以短吨(短吨是美制单位,也称美吨。1公吨=1.1023短吨=0.9842长吨,也称英吨)为计量单位,认为我方多供应9.3公吨,而提出拒绝收货。问:本案例中为什么会有纠纷? 分析指导:
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拒收货物的纠纷事件。处理这一纠纷可经双方协商将“吨”改为“公吨”,价格维持原样,或者将“吨”改为“短吨”,同时价格相应的按比例调整。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案例 13: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商品包装
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且要求改用“剑”牌商标,且在包装上不得注册“Made in China”字样。
请问:我方可否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指导:
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此项业务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判明,则在合同中写明与我方无关字样。
其次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或市场混乱。案例 14: 国际贸易术语-FOB 某进口公司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ow York成交。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具了一金额为18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一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 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关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分析指导: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此问题就出在我方业务员对美国的FOB不求甚解,误认为只要在FOB后加上“Vessel”一词就与《通则》中的FOB术语一样了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提出,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Y.Subject To INCOTERMS”,按《通则》的规定办 理。
案例 15: 国际贸易术语-CIF 我出口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分析指导: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税。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到岸上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费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负担进口报关费。案例 16:国际贸易术语-货物所有权转移
我方与荷兰某客户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指导:
对于第一个问题回答是:可以。因为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备好了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且无误,买方就得无条件支付货款,而不问货物实际情况。
对于第二种情况回答是:买方在货损的情况下,应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案例 17:国际贸易术语-FCA与FOB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至。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指导:
我方提出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是我方业务员疏忽,而导致意方交货晚于合同的约定的日期,造成货物被大雨淋湿出现水渍。我方违约在前,所以对方不需要理赔。案例 18:国际贸易术语-CIP 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海洋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保险费和运费,而且是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费,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案例 19:国际贸易术语-CPT 我某出口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的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损失由谁负担? 分析指导:
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负担。
理由: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了。
案例 20:国际贸易术语-加强成本核算
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进货价共10 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 5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1 0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为100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2 000美元。试计算:
(1)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是多少?
(2)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
(3)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1美元=8.2736元人民币)参考答案:
(1)出口总成本=10000+1500+1000+100 =12600(元人民币)
(2)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12600÷2000=6.3(元人民币/元美元)(3)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2000×8.2736-12600)÷12600×100=31.33%
答:该笔业务中,出口总成本为12600元人民币;出口换汇成本为6.3元人民币/元美元;出口商品盈亏率为31.33%。
案例 21:国际贸易术语-加强成本核算
出口麻底鞋36 000双,出口价每双0.60美元CIF格丁尼亚(波兰),CIF总价21 600美元,其中海运费3 400美元,保险费160美元。进货成本每双人民币4元,共计人民币144 000元(含17%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4%,费用定额率12%。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8.27元人民币。试求:麻底鞋换汇成本、出口盈利额及出口盈利率各是多少? 参考答案:
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采购成本-[采购成本÷(1+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采购成本×12%)}/(出口销售外汇收入-运费-保险费)
={144 000-[144 000÷(1+17%)×14%]+(144000×12%)}/(21 600-3 400-160)=[144 000-144 000÷1.17×0.14+17 280]/18 040 =144 049.23/18 040=7.985(元/美元)
麻底鞋换汇成本低于当时的外汇牌价,赢利。
出口赢利额=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银行买入价-出口总成本 =$18 040×8.27-144 049.23=¥5 141.57元
麻底鞋出口赢利人民币5 141.57元。
出口盈利率=(赢利额/出口总成本)×100%=5 141.57÷
049.23×100%=3.57%
麻底鞋出口赢利率为3.57%。
案例 22:国际贸易术语-价格换算
我某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纽约,现客户要求改报FOB上海价。已知该种货物每公吨出口运费为150美元,原报CIF价中,投保险别是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按CIF价的110%投保。求应报的FOB上海价。参考答案:
解: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 费率)-运费
=2000×(1-110%×1%)-150=1828(美元)答:应报FOB上海价为每公吨1828美元。
案例 23:国际贸易术语-佣金计算
1.某公司出口单晶糖200公吨,每公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规定将2%的佣金汇给中间商。
试求应汇的佣金是多少? 2.某笔交易中,我方向外方的报价为每公吨780美元 CFR香港含折扣2%,该笔交易的数量为200公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 参考答案: 第一道题:
解:应付的总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数量=450×2%×200=1800(美元)
答:卖方应付的总佣金额为1800美元。第二道题:
卖方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200 =(780-780×2%)×200 =152 880(港元)
答:卖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152 880港元。
案例 24:国际贸易术语-利润换算
我公司出口某商品2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34美元CFRC3%广州,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每箱CIFC5%汉堡,已知运费为每箱1美元,保险费率0.6%,请问要维持出口销售净收入不变,CIFC5%应改报为多少? 参考答案:
(1)计算CFR的净价
解: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CFR=CFRC3%×(1-3%)=34×(1-3%)=32.98(美元)(2)计算CIF净价和CIFC5%的报价。
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2.98 ÷(1- 110%×0.6%)=33.2美元
CIFC5%=CIF ÷(1-佣金率)=33.2 ÷(1-5%)=34.95(美元)
答:该笔业务中,CIFC5%价为34.95美元。
案例 25:国际货物运输-运费计算
例如由天津新港运往莫桑比克首都马普托门锁500箱,每箱体积为0.025m³,毛重为30kg,计收标准为W/M,去东非航线马普托每运费吨为450港元,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问该批门锁的运费为多少?
参考答案:
解:第一步计算运费吨: W=30×500÷1000=15运费吨
M=0.025×500=12.5运费吨 因为W > M 所以采用W计费
第二步计算运费:
运费=基本费用×(1+附加费率)× 运费吨 =450×15×(1+20%+10%)=8775港元 答:该批门锁的运费为8775港元。
案例 26: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
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 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
问: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指导:
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该承担责任。
理由:本案中提单已写明承运的货物是茶叶,承运人对货物的安装、堆放、保管、卸载、交货等环节,负有谨慎处理的责任,而茶叶这种商品极易变味,这是普通的常识,作为承运人对这一点必须是了解的,既然船公司忽视了这一点,将茶叶与有异味的生牛皮混装在一起,引起茶叶有异味,这是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因此船方应赔偿损失。
案例 27: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
船公司在5月18日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但到6月3日在该提单又加注6月3日装船,船名为:珍珠号,并签名。假设信用证规定该批货物应于6月10日之前装船,并应提交“已装船提单”,问:上述提单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分析指导:
上述提单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理由:在装船以后,由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签名证实,备运提单也就成为已装船提单。案例 28: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
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6月份装运”,“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包括6月30日已装船提单经银行审核,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银行接受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物是在7月10日装船,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试分析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指导:
买方有权这样做。
理由:倒签提单是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货物,并有权要求卖方退回其已支付的货款。
银行审核单据时,以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为根据付了货款,这也是正当的,尽管买方事后发现提单是伪造的,买方却不能要求银行负责,其只能根据贸易合同和提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卖方或船公司主张权利。
案例 29:国际货物运输-港口问题
有一加拿大商人欲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购我某企业的商品,合同规定: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问:“12月装船”这一条是否可以接受? 分析指导:
“12月装船”这一条不能接受。
理由: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封冻港口,因此,12月份装船不可接受。案例 30:国际货物运输-货物分批运输问题
我出口公司A与外商B签约出口货物200公吨装运期3-4月,每月装运100公吨,允许转运。A公司3月30日将第一批货物100公吨装上货轮甲,又于4月2日将第二批100公吨货物装上货轮乙。甲乙两货轮均在新加坡转船A公司发出两批货物经转船后均装上并货轮丙,货轮丙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分析本案例是否属于分批装运。分析指导:
从理论上分析,本案确属分批装运。但是我们应该注意,本案中A公司曲解了“每月装运100公吨”的真正要求,其分批装运虽然跨两个月从表面上满足了合同的规定,但是这两批货的装运时间实际上仅隔为两天,由于两批货间隔的时间短,再加上途中的转船,使得货物从理论上的分批装运变成实质上的一次性全数装运违反了A、B公司签订合同时本来的愿望,给B公司带来了不便,因此分批装运应掌握好各分期的间隔时间。应把其控制在20-40天的范围内。
案例 31:国际货物运输-滞期费和速遣费
某公司出口水泥15 000公吨,用程租船船装运,程租船对装卸条件规定如下: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既使用了也不算,每天装货1500公吨,自星期六或假日前一天中午12点到星期一或假日后一天早上8点不算工作时间,滞期费每天2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减半,装货时间按船长接到装船通知书后下一个办公时间算起。设该船4月28日下午3点船长接到装船通知书,港务局安排当日18点开始作业,5月6日下雨6小时,5月8日下午6点全部装完,5月3日为星期天。按节省全部时间和节省工作时间两种方式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分析指导:
解:(1)4月29日8点-4月30日8点 24小时
(2)4月30日为假日前只计8点-12点 4小时
(3)5月1日法定假日
(4)5月2日假日后一天应从8点算 4小时
(5)5月3日是星期天
(6)5月4日8点至5月5日8点 24小时
(7)5月5日8点至5月6日8点 24小时
(8)5月6日8点至5月7日8点因下雨6小时 18小时
(9)5月7日8点至5月8日8点 24小时(10)5月8日8点至18点 10小时
计:132小时
合同规定时间:15 000 ÷ 1500=10(天)
实际装船时间:132 ÷ 24=5.5(天)
如按节省全部时间计算,我方可的速遣费为: 1000美元×(10-5.5)天=4500(美元)
如按节省工作时间计算,我方可获速遣费为:
1000美元 ×(10-5.5-2)天=2500(美元)
答:应获速遣费4500美元(All time saved)或2500美元(Working time saved)由此可见,不同的计算方法,所获取的速遣费是不一样的。
案例 32:货物运输保险-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价1 5000美元,运载该货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剧烈震动,而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鉴定,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状,则需修理费1 6000美元,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分析在上述情况下,这台受损仪器应属何种损失?保险公司应应如何处理这一损失案件? 分析指导:
这台受损仪器应属于推定全损。
理由:因为修理费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保险公司对于发生推定全损的货物,除按保单的规定给予赔偿外,被保险人应将该货物委付给保险公司即将该批货物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由被保险人签署权利转让书作为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在赔付货款之后,能够自行处理该货的残余部分,并享有该货有关其他权益。
案例 33:货物运输保险-共同海损计算
有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共同海损货物共损失50万美元,其中货主甲、乙、丙、丁分别损失10、20、0、20万美元,船体损失25万美元,救助费3万美元,运输损失1万美元。货主甲、乙、丙、丁的货物价值分别为120、140、120、100万美元,该载货船舶价值500万美元,承运人运费总计20万美元。问船货运费三方各应分摊多少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分析指导:
第一步求出分摊率:
总损失额=50+25+3+1=79(万美元)
分摊价值总额=(120+140+120+100)+500+20=1000(万 美元)
分摊率=(79万美元÷1000万美元)× 100%=7.9% 第二步求出各方按比例分摊金额:
货方:货主甲应分摊额=120 × 7.9%=9.48(万美元)
货主乙应分摊额=140 × 7.9%=11.06(万美元)
货主丙应分摊额=120× 7.9%=9.48(万美元)货主丁应分摊额=100× 7.9%=7.9(万美元)船方:船方应分摊额=500× 7.9%=39.5(万美元)运费方:承运人应分摊额=20× 7.9%=1.58(万美元)
案例 34: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
有一批货物以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运载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得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损失,损失货值为1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损失价值为2000元。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分析指导:
关于5月3日的损失,保险公司不用赔偿。理由:暴风雨的袭击属于一种自然灾害,这不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
关于5月8日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理由:触礁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都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案例 35:货物运输保险-水渍险与一切险
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刻联系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分析指导:
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为该段运输投保人只投保了“水渍险”。而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并不包括“短卸”,所以保险公司也爱莫能助。
案例 36:货物运输保险 -罢工险
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罢工险,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问:如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指导:
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无理。
理由:因为投保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属于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对这类损失不予赔偿。案例 37:货物运输保险-战争险
有一载货轮船,在舱面上载有200辆卡车,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50辆卡车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沉没的危险。在紧急关头,船长下令将其余150辆卡车全部抛入海中,从而求得船身在风浪中保持平衡。
试分析:以上各种损失的性质?并指出根据协会货物条款须投保何种险别,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指导:
50辆汽车卷入海中属于单独海损,150辆汽车危急关头抛入海中属于共同海损。根据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投保协会货物条款(B)险即可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案例 38: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保险费计算
A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数量100公吨,单价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卖方按发票金额加水渍险和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是:0.3%和0.2%。
试计算A公司的投保金额是多少?应向保险公司付多少保费? 参考答案:
解: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1000 ×100 ×(1+10%)
=110 000(英镑)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10 000×(0.2%+0.3%)= 550(英镑)
答:A公司的投保金额是110 000英镑,应向保险公司付550英镑的保险费。案例 39: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保险公司赔偿金计算
保险公司按绝对免赔率5%承保某公司出口的瓷器一批,投保金额为72 000美元,货到后经清点有12%的破碎,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参考答案:
解:货物损失额=72 000×12%=8640(美元)保险公司免赔部分=72 000×5%=3600(美元)保险公司应赔偿额=8640-3600=5040(美元)答:保险公司应赔偿5 040美元。案例 40:支付工具-汇票
我某公司向美国某客商出口工艺品,第一笔成交,客户坚持要以电汇(T/T)付款,这样可以节省费用。考虑到双方的交情,我某公司同意了客商的要求。第一笔贸易进行得很顺利:出口公司在完成装货收到B/L即给客户发传真,客户很快将货款汇给出口公司。在以后的几笔贸易中也规定以电汇付款,然而客户在提货后,没有付款,而我某公司追款,客户以种种理由应付,到最后客户人去楼空,居然蒸发了。问:我某公司应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指导:
我某公司应吸取以下几点教训:
1、不能轻易接受以电汇付款,因为它属于商业信用,本案中采用该付款方式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
2、在电汇结算方式下,在没收到货款前,不要轻易寄物权单据。案例 41:支付工具-即期与远期汇款交单
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6年6月,以D/P60天支付方式付款。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收取。单据寄达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且市场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烧,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问题破产倒闭。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分析指导: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代收行承担责任。
理由: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将提货单据借给买方提货,故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
另外,假说出口人在办理托运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之后可以先行向银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案例 42:支付工具-付款交单
我某外贸公司予以外商成交一批货物,双方洽谈时,收付方式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后外商要求改为 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请问我方能否答应?为什么? 分析指导:
不能答应。D/P 30天是进口人见票后先承兑,等30天到期时付清货款才能取得货权单据。而 D/A 30天是进口人见票承兑后即可取得货权单据。两者都有遭进口人拒付的风险,但前者如遭拒付,货权单据还在出口人手中;而后者起货权单据早已被进口人取走,这是出口人将货款两空。故后者较前者风险更大。
案例 43:支持工具-信用证
上海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 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
问:上海公司最多可以装运多少公吨的货物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付?为什么? 分析指导:
上海公司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不会遭到拒付的最多可装运的数量为180 000/180=1 000公吨。
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否则就会遭到拒付。在本案中,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即卖方可以交货900-1000公吨,但由于买方在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没有相应规定10%的机动幅度,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装运1 000公吨的货物。案例 44:支持工具-信用证条款
我某出口公司在5月4日将全部出口货物装船,并取得5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因业务较忙,该出口商直到5月30日才到银行议付,结果遭受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有无道理? 分析指导:
银行拒付是有道理的。
理由:除特殊规定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案例 45:支持工具-信用证软条款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列条款: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问:该信用证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分析指导:
该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
理由:这是“软条款”信用证,“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这一条将使得中国的出口公司处在受制于人的地位,使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大大削弱,使得进口商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和自身资金余额情况而随意拒绝付款或强行压价。案例 46:支付工具-进口商住用证结算风险
我某公司从中国香港一家公司进口马口铁一批,价值50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我某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通知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便及时对外付了款。货到后我某公司发现集装箱内装的全是铁桶,而铁桶内全是污水,根本没有马口铁。问:通过此事应该吸收什么教训? 分析指导:
本案实际上是一个诈骗事件。诈骗之所以得逞,是由于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只根据卖方所交的全套单据,只要其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就得付款,同样买方买的也是单据,买方先买单才能提货。本案例很有可能是卖方伪造了全套单据。因此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十分重要。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要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资信良好的伙伴进行贸易往来。案例 47:支付工具-备用信用证
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以卖方先期提供一份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用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市场行情变化,卖方拒绝向买方交货。于是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买方是否能获得银行的付款? 分析指导:
买方能获得银行的付款。
理由:备用信用证下,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也是第一性的。只要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签发并提示申请人的违约申明以及在远期付款情况下签发并提示汇票,开证行先承兑后,到期付款。案例 48:支付工具-落实信用证
我国A公司向外商销售一批服装,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外商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便开始准备货源、安排装运及制做单据。此时,因外商的国内用户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外商变向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的申请,要求在信用证的单据栏增加原产地证明书。银行接受外商的的申请,修改了信用证,并通知A公司信用证修改事宜,A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做出接受或修改的通知,并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向银行提交了单据。银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A公司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后来,外商以单据中缺少原产地证明书、单证不符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分析指导:
本案涉及信用证修改问题。A公司在收到有关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后,并为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而且在交单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受益人以其行为作出拒绝修改信用证的表示,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信用证的修改因未获得受益人的同意而无效。因此,银行接受A公司提交的符合原信用证的规定单据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是正确的。案例 49:货物运输-安排运输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牛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检查,每箱净重并非16.6千克而是20千克,计1500箱。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造成什么后果? 分析指导:
一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格,所以企业在进行报关时应当如实申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轻者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另外,若遇上当地市场疲软和价格趋向跌势,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案例 50:货物运输保险-索赔
我某公司与泰国客商达成一项出口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条件,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达到目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潮、霉、玷污、变色,损失达8万美元。而且已知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属于正常,无异常。
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 分析指导: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赔偿责任。
理由:这是因为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除外责任。案例 51:进口贸易合同履行
我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规定八月份交货,因8月份无船,只有7月份有合适的船只,故提前于7月份装运出口,在办理托收时遭拒付,理由是A公司提前交货,违反合同规定,货物到港后又因未获得进口许可证而被德国海关扣留并引起保税仓库的保管费,而且7月份因外汇尚未获得审批,买方无力支付货款。问本案中卖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指导: 重合同守信用。
国际贸易涉及的环节多,比较复杂,在装运期限的磋商上最好规定的宽松些。
不能随心所欲地认为提前交货就不是违约,本案中,卖方提前交货而买方因为未获得进口许可证没法接货。不管是提前还是延期交货,在法律上都属于“未按规定日期交货”。因此买方遭受的一切由此引起的额外损失均有卖方负责
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如果是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电报,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达到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2)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该项发盘可以撤销。(参看《公约》规定)(3)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后果。(参看《公约》规定)
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增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除发价人在不过份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此案中A 公司在接受函中,将包装条件添加为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属于非实质性变化,我方对此项接受,未表示反对,二是着手备货,因此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所以A上的说法不成立。
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这笔合同不成立。根据《公约》规定,有关合同付款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条件。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我方要求对方电汇5%的货款,但外商将该笔货款修改为保证金,即为实质性的变更了发盘条件,应视为还盘。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中间商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以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请问:对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对方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第一、接受必须由受盘人自愿做出。第二、接受必须在发盘允许的有效期内做出并传达到发盘人。第三、接受的内容必须是发盘的内容,二者必须相一致。第四、接受的意思表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的特定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为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经过我方接受,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5、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本案中,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阗件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一、计算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公定回潮率是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是8%,试计算该批商品的公量是多少? 解:公量=商品净重x(1+公定回溯率)/(1+实际回溯率)
=50x(1+10%)/(1+8%)=50.93(公吨)答:该批商品的公量为50.93公吨。
二、分析题: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
答: 卖方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多交部分的作价方法有: ① 按合同价格作价;② 按市场价格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价。因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从卖方的利益考虑,卖方应少交,即只交95公吨。
三、案例分析题:
1、我方与越南某客户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60天。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的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因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越商复验及复验有效期内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证明交货的镰刀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另一方面,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了氧化作用而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甚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失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3、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和pyw-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答:我方这样作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进口价格报价计算作业题
1、某种货物装箱方式是8台装1纸箱,纸箱的尺码是54×44×40厘米,毛重每箱为53千克,试计算该货物集装箱运输出口时的装箱数量(根据20英尺、40英尺、重量和体积分别计算装箱的最大数量)
2、“黄色戴帽熊”每箱装60只,每箱体积0.164立方米,其采购成本每只6元,供货单位价中均包括17%的增值税,出口毛绒玩具的退税率为15%,内陆运费(每立方米)100元,报检费120元,报关费150元,核销费100元,公司综合费用3 000元。银行费用为报价的1%(L/C银行手续费1%);海运费: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港口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费用为1350美元;货运保险:CIF成交金额的基础上加10%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费率0.8%)和战争险(费率0.08%);报价利润:报价的10%。(1美元=7.6631人民币,每个20英尺集装箱按照25个立方米计算体积)试计算FOB和CIF报价应是多少?
3、出口麻底鞋36 000双,出口价每双0.60美元CIF格丁尼亚(波兰),CIF总价21 600美元,其中海运费3 400美元,保险费160美元,进货成本每双人民币4元,共计144 000元(含17%增值税),进口退税10%,费用定额率12%,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8.27元人民币,麻底鞋换汇成本、盈利额及出口赢利率为多少?
1.假定某国规定1995年从中国进口鞋不得超过2000万双,它是(1)(1)国别配额(2)全球配额(3)关税配额(4)总配额
2、(1)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
(1)最惠国税率(2)特惠税率(3)普惠制税率(4)普通税率
3、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目的是(4)
(1)保护国内的幼稚工业(2)培养自由竞争能力
(3)获得贸易利益(4)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
4、自由贸易理论的创始人是(2)
(1)凯恩斯(2)亚当.斯密(3)李斯特(4)俄林
5、某国对手表的进口征收从价税15%,加征每只15元的从量税。这是(3)(1)从量税(2)从价税(3)混合税(4)选择税
6、在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而且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采用其他报复性措施的条件下(2)
(1)货币贬值不能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2)货币贬值能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3)货币贬值不能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4)货币贬值对一国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7、我国甲公司欲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口服装到加拿大,拟采用空运方式,甲公司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但不负担保险,根据《INCOTERMS2000》,应采用的贸易术语是(1)(1)CPT(2)CFR(3)FOB(4)FCA
8、关税税则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并具体体现一国的关税政策,它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4)最核心的部分:
(1)海关课以征税的规章制度(2)货物的分类目录(3)税则制度(4)关税税率表
9、南京甲公司从日本东京乙公司进口货物,货物从东京运至南京,单价的正确表示方法应为(3)(1)USD5.00 EACH PIECE FOBC3% NANJING(2)USD5.00 EACH PIECE CIF NANJING(3)USD5.00 EACH PIECE CIP NANJING(4)USD5.00 EACH PIECE FAS NANJING
10、一批出口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雨淋致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这样的损失保险公司将(3)
(1)负责赔偿整批货物(2)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
(3)不给予赔偿(4)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
11、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其表示品质的方法通常为(2)(1)看货买卖(2)凭样品买卖(3)良好平均品质(4)上好可销品质
1、国际贸易依照货物移动方向分类有(1)
(1)过境贸易(2)现汇贸易(3)易货贸易(4)加工贸易
2、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存入保税仓库属于(4)
(1)出口(2)进口(3)不列为出口(4)不列为进口
3、如果一件东西购买所花费的代价比家庭内生产(1),就永远不会想在家庭内生产。(1)小(2)大(3)多(4)高
4、下面属于间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是(3)
(1)进口配额制(2)进口许可证制(3)技术标准(4)出口配额制
5、二战后,国际分工向(4)过渡和发展。
(1)垂直型(2)水平型(3)垂直型和水平型(4)水平型和混合型
6、当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高于所用的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时,有效关税保护率(1)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1)超过(2)等于(3)小于(4)大大低于
7、《2000年通则》C组贸易术语与其他组贸易术语的最主要区别是(3)(1)交货地点不同(2)风险划分地点不同(3)风险划分地点与费用划分地点相分离(4)交货方式不同
8、出口价格条款的正确写法是(4)
(1)每件3.5元CIF香港(2)每件3.5元CIF(3)每件3.5元CIFC伦敦(4)每件3.5元CIFC2%伦敦
9、某公司出口彩电共1 000台,合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运输时有20台被撞,包装破损,彩电外壳变形,不准出口,根据国际惯例该公司发货时,可以装运(1)台(1)1 000(2)980(3)950(4)1100
10、下列商品中可凭品牌买卖的是(3)(1)轿车(2)小麦(3)衬衫(4)钨砂矿
11、在出口业务中,对信用证的审核单位是(3)
(1)银行(2)出口商(3)出口商和银行(4)保险公司
12、报关时提交的单据主要有(3)
(1)报关单、装货单、发票、保险单(2)报关单、装货单、商检证、保险单
(3)报关单、装货单、发票、商检证(4)报关单、装货单、保险单、出口许可证 1.影响当代国际分工的根本因素是(3)
(1)自然条件(2)生产规模(3)生产力发展(4)国家政策
2、按商品形态,对国际贸易进行分类,可分为(2)(1)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2)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3)直接贸易和间接贸易(4)双边贸易和多边贸易
3、当进口最终商品的名义关税税率高于所用的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时,有效关税保护率(1)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
(1)超过(2)等于(3)小于(4)大大低于
4、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成熟期应选择(3)(1)海外直接投资战略、(2)商品出口战略(3).技术转让战略(4).海外间接投资战略
5、从需求角度解释国际贸易产生原因的理论是(4)(1)产业内贸易说(2)技术差距说(3)人力资本说(4)偏好相似说
6、与从价税相比,从量税(2)(1)在商品价格上涨时保护作用更强(2)在商品价格下降时保护作用更强(3)能够体现公平税负原则(4)目前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7、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和FCA的主要区别是(1)。(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2)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3)办理进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4)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的责任方不同
8、象征性交货意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3)
(1)不交货(2)既交单又实际性交货(3)凭单交货(4)实际性交货
9、国外开来的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货物装船完毕,开证行没有撤销信用证,但出口人闻悉申请人已经破产倒闭,则(3)(1)由于付款人破产,货款将落空
(2)开证行获悉申请人破产后,即使货已装船,仍可撤回信用证,受益人未能取得货款(3)只要单证相符,受益人仍可从开证行取得货款(4)待付款人财产清算后方可收回货款
10、一批出口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雨淋致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这样的损失保险公司将()(1)负责赔偿整批货物(2)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
(3)不给予赔偿(4)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
11、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其表示品质的方法通常为()(1)看货买卖(2)凭样品买卖(3)良好平均品质(4)上好可销品质
12、对于卸货港的选择,一般行使选择权的人是(4)
(1)船公司(2)货运代理人(3)卖方(4)买方
13、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应是(3)
(1)议付行(2)开证申请人(3)开证行(4)代收行
14、下列构成不清洁提单的批注为()
(1)“发货人装箱、点数并铅封”(2)“旧桶装”(3)“货物状况良好”(4)“铁条松散”
15、报关手续又称通关手续,是指出、进口商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其中(2)是最重要的环节。
(1)向海关进行货物申报(2)单证和货物的查验(3)货物的征税和放行(4)办理各种过关的必要手续。
1、我国天津某公司与美商签订进口合同,规定在旧金山的船上交货,应采用(4)
(1)FOB Tianjin(2)FOB San Francisco(3)FOB vessel Tianjin(4)FOB vessel San Francisco
2、在下列托收业务中,进口商可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提货的是(2)(1)D/P at sight(2)D/P after sight(3)D/A at sight(4)D/A after sight
3、一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受损,修理费用超过货物复修后的价值,这种损失应为(2)
(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3)共同海损(4)单独海损
4、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责任是(1)
(1)只看单据,不管货物(2)既看单据,又看货物
(3)只管货物,不管单据(4)看单据仔细而看货物不仔细
5、某公司出口电扇1 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上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根据《UCP500》的有关规定,只要货物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据此发货人(3)
(1)可以装960台(2)可以装950台(3)只可以装1 000台(4)可以装1 050台
6、所谓“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3)
(1)信用证与合同相符(2)信用证与货物相符(3)信用证与单据相符
7、我某出口企业以CIF术语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险别,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我出口企业只负责投保(3)
(1)CIC的一切险(2)CIC的水渍险(3)CIC的平安险
8、报关手续又称通关手续,是指出、进口商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其中(2)是最重要的环节。
(1)向海关进行货物申报(2)单证和货物的查验(3)货物的征税和放行
9、下列非关税壁垒措施中,直接限制进口的措施是(2)
(1)外汇管制(2)进口配额制(3)进口押金制(4)出口信贷
10、根据《90通则》的解释,在下列F组术语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是(2)
(1)FOB(2)FCA(3)FAS
11、凭样品买卖时,样品(3)
(1)只能由买方提供(2)只能由卖方提供(3)即可由卖方提供,也可由买方提供
12、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情况有(1)
(1)倒签提单(2)预借提单(3)备运提单(4)已装船提单
13、共同海损属于(2)
(1)全部损失(2)部分损失(3)单独海损(4)有时是全部损失,有时是部分损失
14、指示抬头的汇票(3)
(1)不能通过背书转让(2)不须经过背书转让(3)必须经过背书转让
15、在采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在买卖合同的运输条款中不规定(3)
(1)装卸港口(2)分批与装船条款(3)滞期速谴条款(4)装运时间
1.在买卖合同的溢短装条款中,如未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按惯例应按合同价格结算。2.影响国际分工最根本的因素是生产力的发展。
3.在信用证业务中,把信用证中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称做开证申请人,一般是指出口人;而将受开证银行委托向出口人传送信用证的银行称做_通知(或议付行)行。
4.普遍优惠制方案最核心的内容是原产地规则_,它包括的内容有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证书和直接运输。5.非关税壁垒的特点是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和隐蔽性。
6、国际贸易额是世界各国出口额之和。
7、国际结算使用的票据中,属于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的是支票和汇票。
8、同一产品,由于品牌、商标、款式和包装等不同会形成实物形态上的差别,而被视为 异质性的产品。
9、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叫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0、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水渍险的责任起讫为仓至仓
1、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规 定增减价格。(T)
2、汇票、本票、支票都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F)
3、在对外贸易中,凡由出口商签发的向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的汇票都属于商业汇票(F)
4、保兑行审核单证无误而付款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则保兑行有权向受益人索回货款(F)
5、出口信贷是出口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而给予进口方和出口方的全额贷款(F)
6、海运提单、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都是物权凭证,均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T)
7、FOB、CIF、CFR贸易术语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是不同的。(F)
8、为避免货物中途转船延误时间,增大费用开支,造成货损货差,我方按FOB条件进口时,最好争取在合同中规定“不准转船”。(T)
9、资本主义国家进口许可证中的公开一般许可证是为了限制进口。(F)
1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在受益人未表示接受之前可撤销。(F)
11、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T)
12、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F)
13、只要在L/C的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F)
14、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坯布1 000包,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滴漏,致使该批坯布中的200包遭水渍,保险公司应对此负责赔偿。(F)
15、在海关监管下并存入保税仓库的商品再出口属于专门贸易。(F)
16、自动出口配额带有明显的强制性。(T)
17、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受托人替出口人收款,如果出口人出具伪造单据,造成出口人损失,银行则不承担责任。(T)
18、转口贸易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的地中间经过第三国,对第三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F)
19、规模经济是指企业生产规模变化所引起的产量增加与生产成本节约。(T)
20、国际贸易乘数理论说明了国民收入与出口数量、就业之间的内在关系。(T)
21、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3 000箱,6/7/8月,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6月份装运1 000箱,并收妥款项。7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8月份装运2 000箱,根据《UCP500》规定,银行不得拒付。(F)
22、银行保函和信用证同属银行信用,因而银行保函的担保银行与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均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F)
23、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T)
24、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人)付款,出票人对汇票的责任即告解除。(F)
25、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未注明可否撤销,则该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T)
1、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保证付款的凭证,因此,口商应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F)
2、重量吨与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T)
3、出口信贷是出口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而给予进口方和出口方的全额贷款(F)
4、当一国贸易条件指数大于100,说明该国的贸易条件改善。(T)
5、FOB、CIF、CFR贸易术语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是不同的。(F)
6、大卫.李嘉图认为,“两优取重,两劣取轻”的比较优势原则只有在保护贸易条件下才能实现。(F)
7、资本主义国家进口许可证中的公开一般许可证是为了限制进口。(F)
8、采用定牌出口商品时,除非买卖双方另有规定,一般都应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中国制造”字样。(T)
9、出口商采用D/A30天比采用D/P30天承担的风险更大。(T)
10、投保平安险后,只要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 定全损,保险公司都要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F)
11、只要在L/C的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所要求的 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F)
12、凡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和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分批装运。(T)
13、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货主与船方勾结,由船方签发出来的提单(F)
14、在海关监管下并存入保税仓库的商品再出口属于专门贸易。(F)
15、自动出口配额带有明显的强制性。(T)
16、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各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F)
17、通过班轮运输货物,由承运人负责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算装船时间以及速遣费和滞期费。(T)
18、转口贸易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的地中间经过第三国,对第三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F)
19、规模经济是指企业生产规模变化所引起的产量增加与生产成本节约。(T)
20、国际贸易乘数理论说明了国民收入与出口数量、就业之间的内在关系(T)
21、国际贸易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它自人类社会一出现便存在。(F)
22、托收是通过银行进行的,所以托收是银行信用。(F)
1、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规 定增减价格。(T)
2、在国际贸易中,按FOB条件订立的合同,卖方有时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理保险。(T)
2、询盘、发盘和接受是洽商交易不可缺少的步骤(F)
3、同一类商品在价格、服务、商标、规格、交货条件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被称之为异质性产品。(t)
4、贸易条件改善的越好说明进口的物品越便宜,节约了外汇和加速了资本周转。(f)
5、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对卖方较为有利(t)
5、出口信贷是出口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而给予进口方和出口方的全额贷款(F)
6、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FOB纽约的含义,就是在纽约港 船上交货(F)
7、FOB、CIF、CFR贸易术语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是不同的。(F)
8、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固定作价都比非固定作价有利(f)
9、当出口换汇成本低于外汇牌价时,出口企业就有人民币盈利(f)
1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在受益人未表示接受之前可撤销。(F)
11、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T)
12、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F)
13、上海某公司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与飓风全部损失,几天后,对方凭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合格单证要求我方付款,我方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我方的做法是合理的。(f).14、本票的出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主债务人。(t)
15、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坯布1 000包,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滴漏,致使该批坯布中的200包遭水渍,保险公司应对此负责赔偿。(F)
15、卖方信贷是由出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买方信贷则是由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f)
16、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2007年6—7月,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在交货时,应于6月和7月分别各交一批(f)
17、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受托人替出口人收款,如果出口人出具伪造单据,造成出口人损失,银行则不承担责任。(T)
18、我出口合同中的对外报价应与出口总成本相一致(F)
19、一批货物毛重为30公吨,净重为28公吨,体积为4m*3m*2.4m,计费标准为W/M,则应按照体积计费。(f)
20、国际贸易乘数理论说明了国民收入与出口数量、就业之间的内在关系(T)
21、我某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东北大豆2 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转运和转船,装运港:新港/青岛,目的港:汉堡”。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分别在新港、青岛各装1 000公吨,均装在98航次的“顺风”号轮上,海运提单分别表明装运港为新港和青岛,装船日期为5月10日和5月20日,两张提单均注明目的港为汉堡。根据国际商会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对此项交货有权拒付。(f)
22、同一包装、同一票货物和同一提单内出现混装情况时,班轮公司的收费原则是就低不就高。(f)
23、在采用程租船运输货物时,船方不仅要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而且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开支。(t)
24、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内容有差别时,卖方为了保证按期得到足额货款,应按合同来履行义务。(f)
25、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T)
26、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人)付款,出票人对汇票的责任即告解除。(F)
27、所有茶叶被海水浸泡,不能饮用,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f)
28、在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的方式下,代收行在买方到期不付款时承担向委托人按期支付货款的责任。(t)
1、我某公司出口货物共2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438美元CFR马尼拉,菲律宾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价,试求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改报的FOB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毛重为30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公吨100美元,到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费20%)
解: 每箱体积:0.45×0.35×0.25=0.0394(立方米)
每箱重量:0.03公吨 因为:W/M,所以用M计算运费吨
总运费=0.0394×200×100×(1+50%)=1182(美元)
每箱的运费=11820÷200=5.91(美元)
FOB价=CFR价-运费=438×200-1182=86418(美元)
每箱应报的FOB价=86418÷200=432.09(美元)
答: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为5.91美元,改报的FOB价每箱为432.09美元。
2、某公司与西欧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我方出口某商品25 000千克,每千克15美元,CFRC2%汉堡,海运运费为每千克0.15美元。出口收汇后出口公司向国外中间商汇付佣金。计算:(1)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多少人民币?
(2)该出口公司的外汇净收入为多少美元?(100美元=800人民币)解:(1)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需要的人民币的计算:
CFRC2%价=25000×15+25000×0.15=25000(15+0.15)=378750(美元)
佣金=378750×0.02=7575(美元)
需要的人民币=7575×8=60600(元)
(2)外汇净收入=378750-7575-(25000×0.15)=367425(美元)答: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7575美元共需要60600元人民币;该出口公司外汇净收入为367425美元。
1、某公司出口产品15公吨。单价为每磅120美元(1公斤=2.205磅),该批货为纸箱装,每箱净重60磅,总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也有5%的增减幅度。
请问在此情况下,该批货物卖方最多能装多少箱?最少能装多少箱?收回的货款最多为多少?最少为多少?
解:因为1公斤=2.205磅,则:15公吨=15×1000×2.205=33 075磅 总数量可增减5%,即可交货数量为31 421.25—34 728.75磅,按箱数计算(取整)则为523-578箱。即最多能装578箱,最少能装523箱。
收回的货款最多为34728.75×120=4 167 450美元;最少为31 421.25×120=3 770 550美元
答:(省略)
2、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W/M,等级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试计算应付运费多少?
1、M=0.2×0.3×0.4=0.024(立方米)W=25公斤=0.025(公吨)∵W>M 按W/M计收 ∴按W计收运费
运费=443(1+30%+10%)×0.025×100=1550.5(美元)答:100箱应付运费1550.5美元。
1、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应该向保兑行索要。因为从本案看到,开证行破产无力支付,但由于事先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保兑,既然保兌所以他就要承担在开证行无力付款的前提下,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所以可向保兌行索要。
2.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 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之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经分析(1)可以向出口方(即卖方)提出索赔,因为这属于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责任和风险,应由卖方负责;(2)应由船方负责赔偿。因为这属于运输途中的风险,在货物装到船上后,船方给卖方出具了清洁提单,故短少货物应由船方负责。(3)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已给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而其中就包括短量险。
3.西北某市一出口公司曾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共1 200箱,FOB新港条件成交,货值54 000美元,装运期为当年12月25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就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的第三天,即因火灾全部被焚。办事处只好通知内地公司赶快补发30公吨货物。试问:此风险是否可以避免?为什么? 参考答案:此风险是可以避免的。理由是:(1)该出口公司属于内陆城市,为了避免风险,及早转移风险、责任,应选择90年后出现的新的三个贸易术语中相对应的用CIP;
(2)CIP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以后的由买方负担。而货交承运人的地点一般会选择到卖方所在地。故用此术语风险可以提前转移。
4.某年某进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的无理要求,立即回电“按FOB Vessel 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捐税和费用,这是在《INCOTERMS 2000》中已有明确规定的。”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规定按《INCOTERMS 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相关费用应由你方承担。速复”恰逢这时国外市场此种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又追加了1万美元了事。请问:此纠纷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方在同外商做生意时应注意些什么?
分析:此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美国有关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解释的区别不甚了解;二是运用该术语时两者在费用上的区别6分
在同外商做生意运用此属于时应注意:8分
(1)我方业务员在对外成交前理应注意两者的区别,如果对美国的FOB术语不甚了解,以为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书写上,那就错了。其实这只是区别的一个方面而已。
(2)对美贸易采用FOB术语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采用哪一种解释,或者在签约时可向对方提出“FOB采用解释以《INCOTERMS 2000》为准。”如对方无异议,事后才能按《INCOTERMS 2000》办理。
2、我某进出口公司(N公司)与希腊某客户A公司就晴纶拉舍尔毯签订一笔合同,付款方式为50%的信用证50%的电汇,第一笔合同顺利执行。N公司及时收回货款。待下一次销售季节来临,A公司发来传真希望与N公司继续合作,得到肯定答复后双方又一次达成一笔合同,成交晴纶拉舍尔毯3 200条,成交金额为USD15.00/条CFR比雷埃夫斯,装船11月底之前,付款方式为1/3电汇作为定金,N公司在收到这部分货款后再安排生产,另1/3货款在N公司投产后通知A公司,再电汇给N公司。最后1/3货款用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在履行过程中,我方为了保证按时交货,N公司与国内某工厂签订了购货合同,在开始生产之前,N公司催促A公司付款,后者称款即付;10月17日N公司发现款还未到账再次传真催问,对方回复款已付,为了取信于我方,并将汇单申请传真过来,10月25日N公司通知客户为了保证按时交货现已投产,催促A公司将第二笔电汇款汇来;10月26日A 公司回复第一笔电汇款正在与银行查询,第二笔已经汇出;11月5日A公司的最后1/3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N公司。装运期11月底,有效期12月15日,提单后15天交单议付。11月30日在两次电汇款未到的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期日渐临近,为了不造成新的库存,N公司把货装上了驶往目地港的船上,随后多次催促未果。结果N公司只拿到了货款的1/3。请分析:造成此种结果我方失误之处在哪?从此案中我方应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 本案N公司受骗有如下失误:(7分)
(1)成交前没有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A公司要求2/3的货款电汇,3/1的货款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就是为了逃避海关进口税,这本身就说明该客户不是一个守法经营的人,期初就应该引起高度警惕。
(2)没有收到定金,就盲目安排生产。
(3)未收到第一、二笔电汇款,轻易安排运输。如果N公司未收到第一和第二笔电汇款,不安排装运,即使这时货已生产出来,造成库存增加,但毕竟有货物在手里。
(4)装运后,未及早联系其他客户把货物转卖出去,称卖“路货”。
从此案中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是:(7分)
一是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并对客户的资信实施动态管理。
二是严格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条款行事。
三是采用灵活的支付方式时,要投保出口信用险,以减少不应有的损失。
1、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请问:(1)在此案中合同的性质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2)通过本案我们应当从中感悟些什么? 分析要点:(1)本案中,合同规定的是商品的具体规格,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这笔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又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种品质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2)第一、制定合同时应该严谨。尽量避免写进一些与自己签约前的做法相悖的内容。我方在此案中失误就在于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这完全是多余的。这样做,把一般的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第二、应该在合同中写进品质机动条款,以避免日后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质有较大的出路。第三、应该妥善保留好复样,当买方提出异议时我方可以作为申诉的证据。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货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我方随即向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航空公司9月2日将货物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等有关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单据并电汇货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方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我出口企业交货是否延迟?买方应否付款?为什么?
分析指导:在此案件里,我方并没有违约,即没有交货迟延,因为合同中明文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方是在8月31日办妥了交付货运手续,并出具了航空运单。也即刻向买方发出了通知。而买方拒绝付款是无道理的。一是FCA是象征性交货,二是卖方没有违背合同,按时交了货。所以买方不能因为手表市价下跌而拒绝付款。
1、会计账户与会计科目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会计科目与会计账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为:会计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会计科目的名称就是会计账户的名称,会计科目规定的核算内容就是会计账户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内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人员往往在实际工作中把会计科目与会计账户不加区别地相互通用。但会计科目与会计账户之间存在着差别。会计科目只是对会计要素按照经济业务的特性所做的进一步分类的账目,而会计账户则是在会计科目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连续、全面和系统地核算;会计科目只是名称,本身没有什么结构,而账户除了有与会计科目相同的名称之外,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格式或结构,一边记录交易或事项金额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
2.什么是借贷记账法?其记账符号和记账规则是什么? 答:借贷记账法就是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利用复式记账的原理,记录会计要素增减变动的复式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指明交易或事项发生之后的资金运动应计入账户的方向。记账规则是运用某种记账方法处理经济业务时,确定将经济业务如何记入账户的规律。记账规则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3.生产成本的构成项目包括哪些?
答: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费用和福利费用、,形成产品的直接人工费用;生产产品时,还会有燃料、动力的耗费;另外,机器设备的使用磨损、维修、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车间办公费、水电费用等形成间接费用。
4.利润有哪几部分构成?在利润分配方面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公式中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和附营业务利润扣除期间费用后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损益净额而形成的。
国家规定有盈利的企业在交纳了所得税之后,实现的净利润首先弥补以前的亏损,然后可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1)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的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企业以后扩大再生产或弥补亏损。(2)按5%-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是指明了特殊用途的盈余公积金,专门用于企业的福利设施的开支。(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只有股份制企业可以提取此项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不做统一规定。(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份,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期初末分配的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5》当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企业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或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再进行提取。。
5.什么账簿任何单位都必须设置?明细账的格式有哪几种?
答:总分类账簿任何单位都必须设置。明细账的格式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三种。6.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等价物”包括哪些内容? 答:“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短期投资,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1.会计信息系统的功能:1》会计信息生成系统:反应和监督;2》加工利用系统:参与经营管理。2.有序盘存制又称为“账面盘存制”,是根据账面期末余额确定财产物资的实有结存数额的一种盘存制度。3.对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进行,而是应分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4.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构成我国的财务报告体系。5.会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详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6.按照编制单位或编制主体的不同,会计报表分为个体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7.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会计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
8.国际通用的资产负债表格式有两种,一种是账户式,一种是报告式(或称为垂直式),账户式和报告式资产负债表编制的理论依据都是(会计恒等式)9.报告式资产负债表着眼点在于资产与负债比较,突出的是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但报告式可能会由于账户使用过多而使报表过长,影响传递和使用。(对)
10.利润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是重要的静态报表(错)
11.由于利润表中的损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而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本期经营活动的损益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可能不相等(对)。
12.表内披露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规定性,只能提供定量的财务信息,同时列入会计报表的各项信息都必须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因此会计报表表内所能反映的会计信息收到一定的限制(对)13.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与成本------效益原则是表外会计是否披露的前提条件(对)。
14.“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银行送来的“银行对账单”上标明的银行存款金额进行核对,往往双方的余额不相符,说明双方账面记录有错误(错)。
15.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的处理,通常是转入管理费用。(错)16.下列(A)是内部会计控制中的纪律控制。A.永续盘存储。17.对盘盈的现金,报经批准后的处理,是转为(A)管理费用
18.对需要由保险公司理赔的财产价值额,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之前,应借记(C)。C.“其他应收款”账户。
19.下列属于动态会计报表的是(B)B.现金流量表
20.只属于企业年报的会计报表是(D)D.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1.正常情况可以根据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但特殊情况需要将期末余额运用“--”号,反映项目的不同性质,资产负债表中下列(A)项目可以采用该种方法填列。A.固定资产清理项目。
22.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其填列的金额是(A)A.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总和。23.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都是(A)排列的。A.按其流动性 24.导致各项财产物资的账面数额与实存数额不一致的正常原因有(ACD)。A.收发物资的计量差错,C.过账笔误,D.未达账项。
25.可以作为财产清查会计处理原始凭证的是(BCD)。B.账存实存对比表,C.现金盘点报告表,D.往来账项清查表
26.下列(AB)属于现金流量表中所指的”现金“A.库存现金,B.银行存款 27.我国会计报表的标志基本要求是(ABC)。A.以持续经营为基础,B.重要性要求,C.一致性要求。28.国际上,利润表的格式有(AB)。A.单步式,B多步式,29.下列资产负债表项目可以根据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AC)。A.“应收票据”项目,B.“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
30.在下列账户中,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目金额的有(BD)。B.应收账款,D.预付账款 31.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体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32.会计假设: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期间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 含义分别为:1》,目的在于明确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加工,处理的空间范围和界限,划清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间的经济行为界限;会计主体是根据经济管理和核算的需要事先确定的,可否列为会计主体不是一成不变;还揭示了会计信息系统在进行具体的信息加工,处理时的明确立场。
2》在这个假设下,企业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保持稳定,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可靠;
3》有了会计分期假设,才有了本期与非本期的概念,才形成了本期收入确定,费用分配过程中的一系列规定和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4》一是会计信息系统在信息的加工,处理和输出时均为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二是作为计量单位的货币在可预见的未来其价值是稳定的。
33.会计要素分为静态会计要素(资产要素,负债要素,所有者权益要素),动态会计要素(收入要素,费用要素,利润要素)。
34.会计科目及其分类.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类目;分类:一是按经济内容分: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六大类,二是按隶属关系分: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
35.利润有哪几部分构成?
利润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35.会计凭证种类: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大类。
原始凭证按来源的不同,分为外来的原始凭证和资质的原始凭证;按其填制手续和方法的不同,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可分为专门记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和总记账凭证。36.为什么要重视会计凭证的审核和保管工作?怎样做?
原因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稽核性,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能准确的记录其发生的金额数量等有关信息,在发生经济业务时,经办人员都必须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作为复式薄记系统会计信息处理的依据。这么做:
(一)会计凭证的审核,即为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会计记账规则等对有关凭证的审查复核工作。(1)原始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形式上的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填制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和签名手续是否履行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实质上的审核,主要是审查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财务制度,预算和计划。(2)记账凭证的审核:一是凭证中的会计记录是否正确,二是记账凭证格式中有关项目的填列是否完备并和原始凭证相符。
(二)会计凭证的传递:会计凭证传递程序是指凭证传递的环节,凭证的份数和传递的次序。个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三)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按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原始凭证不得外借,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号码金额内容,会计电算化下,对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与磁介质中备份的凭证文件一起,也要存档保管,各种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38.什么是资产负债表?其对信息使用者可提供的信息有哪些?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紫川负债表只只反映截止到编表日的财务状况,是一个静态报表,时点变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就有可能表现出不同的结果。
提供了:1>,比较详细的提供企业资产总量及其结构分布状况;2>,能够提供企业资源的形成和分布状况,;3>通过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与负债项目的对比。
1.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称为静态会计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称为(动态)会计要素。
2.账簿按其用途分类,可以分为(序时账)、分类帐和(辅助账)3.发生额试算平衡公式的理论依据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4.期间费用包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大类。5.国际上,利润表的格式有(单步)和(多步式)两种。6.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平行登记的要点中“登记的方向相同”是指总帐与明细帐对同一笔业务的处理上,所记金额的增减变动方向一致。(错)2.收付记帐法是以(“收”“付”)二字作为记帐符号,指明事项发生之后的资金运动应记入帐户的方向,该记帐方法通常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3企业通过购买、自造等方式形成的某些材料和半成品等,都是企业的资产。(对)
4.会计电算化下,对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磁介质中备份的凭证文件都无需存档保管。(错)5.期初余额是一个动态指标,反映一定期间内某帐户金额的结余情况。(错)1.会计信息生成系统的基本功能是(C)。C.参与经营管理 2.(D)假设可以说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必要补充。D.会计分期 3.下列项目中属于负债类的是(D)。D.应付职工薪酬 4. 账簿中不能采用多栏式账页格式的有(C)。C.总分类账簿 5. 下列报表属于静态会计报表的是(C)。C.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6. 下列凭证中可以作为编制记账凭证依据的是(C)。C.材料入库单 7.固定资产明细账一般采用(B)形式。B.卡片式账簿
8.下列经济业务中,不能引起会计恒等式左右两方同时做增加变化的有(A)。A.收到应收款存入银行;
9.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是(A)排列的。A.按其流动性 10.所有者权益类帐户结构是(A)。A.借方记减少,贷方记增加,余额在贷方 1.国际上,资产负债表的格式有(C)。C.帐户式 D报告式或者叫垂直式
2.下列项目中属于资产的有(ABCD)。A.预收帐款 B.银行存款C.对外联营投资 D.待摊费用 3.在借贷记帐法下,帐户的贷方可以登记(AC)。A.资产的增加 C.负债的增加 4.对帐的内容包括(帐证、帐帐、帐实、帐表核对)。5. 通常,可以编制的记账凭证形式有(ACD)。A.一借两贷 C.一借一贷D.一贷两借
××公司200×年6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生产甲产品领用材料70000元,车间一般耗用材料2000元,企业行政部门领用材料2000元。
2.向瑞达工厂购入材料500吨,每吨1200元,增值税率17%,瑞达工厂代垫运费1000元。款项尚未支付。3.从瑞达工厂购入的材料已验收入库,结转上述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4.本月共出售甲产品1500件,每件售价1000元,增值税率17%。款项已收存银行。5.本月以银行存款支付广告费60000元。
6.本月工资计算单和工资费用分配单中的有关资料如下:生产甲产品的工人工资48000元,车间人员工资12000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28000元。7.月末,(1)从银行里提取现金,(2)并用现金发放工资。8.月末,按工资总额10%计提职工福利费。(列出计算过程)
9.本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20000元,其中:生产车间部门85000元,企业行政部门35000元。
10.月末,摊销应由本月负担的财产保险费10000元,其中:车间财产保险费6700元,厂部财产保险费3300元。
11.月末,预提应由本月负担银行借款利息23000元。12.月末,(1)计算本期制造费用总额,(2)结转本期制造费用。13.月末,本月生产的甲产品全部完工。(1)计算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总额(2)结转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14.月末,结转本月销售甲产品的成本670000元。
15.本月应交消费税1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330元,教育费附加6570元。16.(1)计列各损益类帐户的本期发生额,(2)将损益类帐户金额转至本年利润帐户,(3)计算出东方公司6月份的盈亏额。
要求:根据本月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需要计算的,必须列示出计算过程。
2.国际贸易法与典型案例解析 篇二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运用案例教学的意义
(一) 在新形势下更好地适应外经贸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加入WTO以来, 中国一直保持较高的对外开放程度。1980—2001年间, 中国外贸依存度从12.5%提高到45.3%, 2002—2012年间中国外贸依存度平均达到54%。相应地, 被《2013全国进出口公司名录》收录的主要进出口生产和贸易企业多达27万余家, 被《2013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名录》收录的外商投资 (三资) 企业达28.7万家。
中国的外经贸实践在规模和质量上的快速发展使对外经贸专业人才的需求也相应提高, 不仅体现在数量上, 更体现在质量上。用人单位要求这些专业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广泛的知识面, 熟悉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律、惯例和规则, 掌握国际经贸活动的专业技能, 更要求他们具备全球视野和多元文化思维, 能结合中国经济现实情况充分发挥探索能力和创新能力。
对于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而言, 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专业课程教学, 均应结合社会对人才的现实需求,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应用型的专门人才。
(二) 有利于培养新型外经贸人才
1.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学习效果。
传统教学方式主要强调理论知识的讲授, 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主导, 学生处于被动地位, 教学方法比较单一, 教学效果通常不甚理想。而案例教学通过提供生动具体的实践案例, 让学生主动参与学习过程, 允许学生广泛讨论, 有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反应能力及思维能力, 养成关注现实、面向问题的思维方式, 提高综合素质。
2.案例教学适用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大部分专业课程。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课程由专业主干课、专业方向课和专业任选课三部分构成, 但无论哪一类课程都需要一定数量的案例来支撑整个教学过程。以北京语言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课程为例, 专业主干课主要有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金融;专业方向课主要有国际营销学、国际物流、国际服务贸易、跨国公司、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务函电、国际商法;专业任选课主要有国际技术贸易、国际结算、外贸制单等, 这些课程都需要引入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国内相关研究推动了案例教学法的普及。
国内学者对案例教学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相关课程中的教学实践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张云 (2009) 、余红娟 (2008) 、冷敏剑 (2006) 等探讨了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刘卫红 (2004) 、陈静 (2010) 等介绍了案例教学在国际结算课程中的运用情况;杨林生 (2007) 和顾和军 (2009) 则分别讨论了如何在国际商法和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颜帮全 (2006) 分析了市场营销课程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文华 (2012) 以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课程为例, 分析了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的意义与问题。这些研究都有助于推动案例教学法的普及。
二、目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 高质量的教学案例欠缺
1.案例缺乏典型性。
有些案例编写过于简单, 案例内容不完整, 导致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不能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 无法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有些案例过于冗长复杂, 学生在讨论案例时难以理解案例的内容, 无法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2.案例缺乏针对性和真实性。
一些案例与课程内容的相关度不高, 不能准确反应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应用和局限;有些外贸企业在提供涉及企业经营决策的内部资料和信息时, 往往会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等考虑, 不愿提供真实数据和实际运作过程, 结果导致一些国贸案例仅仅是当事企业的经验总结, 学生难以对相关资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 后续跟踪更是无从谈起。
(二) 教师综合素质差强人意
奇克林和加姆森 (Chickering & Gamson, 1987) 曾提出, 要做好针对大学本科生的案例教学, 教师必须把握好七项原则:注重教学互动和师生交流;教会学生懂得互惠和合作;鼓励学生主动学习, 独立思考;对学生的表现要及时反馈, 帮助学生提高各项能力;能有效掌控各项任务的时间, 在有限时间内尽可能多地给学生提供实用的、创造性的指导;鼓励学生提高自我期待, 自信自强;尊重学生个性和天资差异。
成功的案例教学实践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师队伍在综合素质方面亟待提高:
1.教学观念有待更新。
在教学观念上, 一些教师对案例教学存在顾虑, 如担心自身的知识结构、专业水平和教学方法不能胜任案例教学, 担心学生不适应案例教学方式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担心案例教学耗时过多而影响教学进度等。大班授课的教师在这些方面的顾虑则尤为突出。同时, 也有部分教师过分夸大案例教学的作用, 而忽视了传统教学法在知识学习和课程管理上的优势, 未能重视传统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结合使用。
2.案例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
在教学方法上, 授课教师多习惯于案例的讲述, 缺乏学生参与讨论, 知识灌输有余, 问题启发不足, 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在教学手段上, 近年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比例有所提升, 增加了课堂信息的输出量,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效率和学生的学习效率, 但也出现了部分教师过于依赖PPT, 与学生互动不够的问题。
3.教学经验不足。
在教学难易顺序的编排上, 教学经验不足的教师往往不能做到从简到繁、先易后难, 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 最终影响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
4.实战经验缺乏。
在实践经验上, 目前国内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师, 普遍缺乏国际经贸实战经验, 不利于案例的收集与整理, 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案例内容, 影响案例教学的成功实施。
三、对策建议
(一) 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
1.案例选择要有针对性。
案例内容必须与特定课程、章节、内容相匹配。同时, 要具有较强现实针对性, 所选案例最好是近期发生并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因为身边新发生的案例, 有利于引起学生认知和情感上的共鸣, 能更好地发挥案例教学在学以致用方面的作用。
2.案例内容要难易适当。
案例选择要考虑到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 特别是他们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准备分析的案例之间的关联度, 做到难易适度。案例太容易, 提不起学生学习的兴趣;案例太复杂, 超出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 都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
3.案例教学方式要灵活多样。
案例中应该既有开放式问题, 又有封闭式问题;案例任务应该有的适合通过角色扮演展示学生个性, 有的适合举手表决集中学生的不同意见;案例教学不同环节的时间要求要有弹性, 以方便教师根据学生的讨论进展情况灵活调整。
4.案例种类要丰富。
所选用的案例应该内涵丰富, 尽可能反映多个层面。既要有正面的, 也要有反面的;既要有成功的, 也要有失败的;既要有过去的, 也要有现在的;既要有国内的, 也要有国外的。这样有助于学生通过正反对比, 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
5.案例篇幅要适当。
案例篇幅合理与否视案例类型而定。一般来说, 专题案例篇幅宜短, 以突出重点;综合案例篇幅宜长, 以保证足够全面的信息内容。无论如何, 一个真正好的案例应能够启发学生思考, 并通过班级讨论或辩论, 找出解答问题的多种路径。通常, 一个问题越诱人深入, 越能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考空间, 教学效果也就越好。
要满足案例选择的上述要求, 需要庞大的案例库支持, 需要建立满足不同需求的案例库。案例库建设需要跨部门、跨学校, 甚至是跨国的多方合作。目前, 各高校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案例除教学单位自主建立的以外, 更多来自第三方, 主要包括报刊书籍、法院判例、企业调研、广播电视、网络咨询, 特别是一些国内外著名网站。
(二) 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与传统教学方法不同, 案例教学的成功从根本上取决于教师与学生的良好互动。相应地, 这要求教师更新观念, 优化知识结构, 牢记以学生为本。
1.转变观念, 重视案例教学。
教师应该充分认识到, 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和造就新型外经贸人才十分重要。教师自身要完成角色转换, 从传统教学的讲演者、解惑者和裁判者, 转换到案例教学的参与者、组织者和协调者, 引导学生树立“主角”意识。不过, 在强调案例教学重要作用的同时, 也不能弱化或忽视知识传授的作用。学生只有在熟练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知识的基础上, 才能避免因知识储备不足而勉强参与案例教学, 导致案例分析肤浅和专业性不够。
2.优化知识结构, 积累案例教学经验。
高等院校要加大师资培训投入, 鼓励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院校进修或访学, 支持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 以增强教师的知识广度和深度;鼓励教师对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法学、统计学、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融会贯通, 构建最佳的知识结构。
3.改进教学手段, 提高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
提高教师的计算机水平, 鼓励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应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增加课堂信息传输量, 提高课堂效率;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 鼓励教师从事双语教学, 力行“专业+英语”办学理念, 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
4.简化教学内容, 突出重点, 进行启发式教学。
就案例教学的内容而言, 需注意“过犹不及”, 尽可能简化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的数目。一些经验不足的教师往往把课堂内容排得过满, 从而对每个知识点的讨论广度有余而深度不足, 不能引导学生进行足够深入的思考。确定较少的知识点和较少的主题, 反倒能使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 对问题理解得更深刻、更透彻, 对所学知识的应用更灵活。
5.以学生为本, 开展互动式教学。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构建良性互动的师生关系, 教师需要事先对学生有充分的了解。比如, 调查学生修过哪些先行课, 偏好哪种教学方式, 年级内理科生和文科生比例, 男女生比例, 哪些学生表现更主动、更愿意配合老师等, 这样有助于做到因材施教, 同时也方便寻找得力助手, 寻找在案例讨论过程中勇于“破冰”的那个人。
为构建互动的教学关系, 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学习准备。有些低年级学生对案例教学方法不熟悉, 教师需要事先进行详尽说明, 使学生意识到他们是案例课堂教学的主角, 应积极参与。为了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教师最好事先要求学生课前研读案例, 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6.制定详尽的案例教学计划。
案例教学的实施成功与否,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计划的精细程度。 (1) 案例素材要根据需要事先整合或拆分成几个部分。 (2) 预先找出容易引发争议的话题, 明确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 以及可以一带而过的问题。 (3) 严格把握时间, 对案例教学各环节的时间安排要事先设定, 有效控制案例教学的进度。 (4) 注意适当记录, 特别是对学生表现的评论意见, 以免事后不能全面、准确地回忆。
7.高效组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
在讨论过程中, 教师要设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鼓励学生广开思路, 大胆发言。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 使案例讨论紧紧围绕中心问题展开。讨论结束后, 教师要进行总结点评, 着重指出讨论思路是否正确、分析方法是否恰当、问题解决途径是否正确。教师对好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要给以充分肯定, 以便激励学生更好地参与后续讨论;对讨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加以指导, 以便在讨论中加以改进;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教师可以留出适当空间激发学生积极思考, 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制定决策的能力。
此外, 高等学校应该在尊重专业办学特色和学科发展规律的基础上, 建立积极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在教学管理中不搞或少搞标准化, 不搞一刀切, 给教师尝试教学改革提供足够大的空间;健全案例教学激励机制, 将案例教学的工作量计入绩效考核, 以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案例教学。通过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给教师提供更多的自我提升机会, 为进行案例教学做好储备。同时要改革考试制度, 允许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和课型特点, 选取恰当、灵活的考试方式;适当提高学生平时表现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中的比重, 鼓励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理论联系实际, 学以致用, 帮助学生寻找学校学习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的有效联接。
摘要:近三十年来, 中国对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的需求空前旺盛, 因此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日益受到重视。但就目前案例教学情况来看, 仍存在高质量教学案例欠缺、教师综合素质差强人意等问题, 这需要教师更新观念、优化知识结构、选择合适案例、运用多形式和多层次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有效实施案例教学, 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及综合学习能力。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Robert Ronstadt.The Art of Case Analysis:A Guideto Improving Your Classroom Performance[M].ConsilienceConsulting, 2011.
[2]张云.教学策略与教学方法探析——以国际贸易实务课为例[J].中国高教研究, 2009 (6) .
[3]杨林生.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 2007 (6) .
3.国际贸易法与典型案例解析 篇三
[关键词] 例外条款 监狱劳动产品 目的性 关联性
一、何为“监狱劳动产品”
什么是“监狱劳动产品”,WTO协议并没有权威性的解释。笔者认为“监狱劳动产品”是指罪犯在监狱机关的组织和监督下从事改造自然并使自身得到改造的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具有以下特殊性:首先,劳动主体特殊,即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其次,报酬特殊,劳动力价格低,由此形成比较优势;再次,劳动组织者特殊,即监狱机关,因此监狱产品有可能得到国家的政策等方面的倾斜;最后,生产劳动目的特殊,即改造罪犯的身心,这与以营利为目的一般劳动产品不同。既然与普通劳动产品存在诸多不同,那么一旦这种产品进入市场与普通商品竞争,必将带来许多问题。
1991年3月,“中国北京第一监狱向美国出口案”造成中美两国政治和经济的强力摩擦。当年10月,外经贸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双方还签署了中美《谅解备忘录》(MOU),1994年3月14日中美又签署了针对MOU的详尽补充方针的《联合声明》,但矛盾从未彻底消除。
二、国际社会对“监狱劳动产品”的立法态度
20世纪前,监狱产品投放市场,曾引起社会商界和工人的抗议及反对,要求制定法律禁止监狱产品倾销自由市场。鉴于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严禁监狱产品进入市场的法规,监狱产品不进入市场成了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经营的一项原则。意大利《监狱法》规定,监狱犯人的劳动产品按顺序满足监狱系统,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公共或私人组织的订货需要,在订货不足的情况下可自由销售,也可通过公共企业销售。西班牙《监狱组织法》规定:“安排罪犯劳动,不得从经济上考虑,劳动应与改造罪犯的目的相符。”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即规定:“全部或部分由囚犯劳动、强迫劳动或以刑期合同约束的劳动力,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任何外国的货物、器皿、物件和商品,不得进入合众国的任何口岸,并不得进口,同时授权财政部长可在必要时为实施这一规定指导制定规章。”美国的《监狱与犯人》也规定,由联邦政府及州政府购买监狱犯人的劳动产品,并实行专卖制度。
为防止监狱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造成不正当竞争,关贸总协定允许各国将监狱产品排除在体系之外,于是GATT1994第20条e款应运而生,不少国家以此阻止外国监狱产品的进入。各国对监狱生产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产品不直接进入市场、由合作经营者解决产品进入市场的流通事宜成为世界性趋势。在世界各国普遍对监狱生产实行排斥和回避政策的大环境下,如何界定监狱产品,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采取一般例外措施都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e款的适用条件
1.e款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国要对贸易对方采取20条中的一般例外措施时,必须首先符合第20条前言部分的原则要求。
GATT1994第20条前言部分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我们可以看出,要引用任何一项第20条所列举的措施,必须符合两个基础要件:首先,GATT1994第20条要求措施的使用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导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即要求在引用一般例外条款时,各成员方仍须在一定程度上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做到一国对任何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国家采取公平、“一视同仁”的措施,禁止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一国欲对贸易对方的监狱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提前向对方通告,以便与对方就救济措施和保护目的之实现进行协商和谈判;再次,有关监狱产品的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和适度的,即采取该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仅仅因为产品中含有部分监狱劳动而严格禁止其进口是违反第20条前言原则的。
2.e款适用的具体条件
在符合前言的原则性要件的同时,措施的采取还应当符合第20条e款的具体要件要求。
从“与监狱劳动产品有关的措施”的具体内容来看,我们认为该项措施的使用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件:首先,本款所要保护的目的被损害,那么本款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即目的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经济目的和政治目的两个方面;其次,所采取的措施是用来有效保护本款所要保护的目的的,即本款中所涉及到的“与……有关的措施”问题,即关联性问题,包括1.该生产必须是监狱生产的产品2.所采取的例外措施必须与本款所追求的目的相一致;最后,被采取措施的产品属于本款所述监狱劳动产品的性质要件,也就是监狱劳动产品的性质判断问题,即标准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监狱的经营方式、国家的参与因素比重、产品中的非市场因素比重等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参考文献
[1]文本见http://archive.gao.gov/t2pbat1/153806.pdf[EB/OL],2006~5~27
4.国际贸易法与典型案例解析 篇四
1、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项外经贸事业不断发展,既实现了量的飞跃,又实现了质的提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1978年,我国外贸总额为206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2位,出口排名第34位,进出口只占全球比重0.78%。
2007年,我国外贸总额为2173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位,出口排名第2位,进出口占全球比重近8%。贸易额从千亿美元迈上万亿美元的大台阶,日本用了30年,德国用了25年,美国用了20年,而我国只用了16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加快了进出口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清理并修订了约3000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增强,平均关税水平从2001年的15.3%降低到9.9%。在外贸规模迅速扩大同时,我国外贸结构迅速优化,外贸贡献也显著提升。制成品出口比重从1978年的46%提高到2007年的93.6%,机电产品从3%提高到56%;高技术产品从不到1%提高到29%,这三个比重指标全都超过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目前,外贸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20%,并与消费、投资一起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同时,我国对世界贸易的贡献不断提升,对世界贸易增长的贡献率从不到1%扩大到11%,并成为美国的第三、欧盟和日本的第二、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需要世界、世界需要中国”,真正变成了现实。
(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从引进外资到对外投资)
(1)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原因什么?
(2)评价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答:中国30年的对外开放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并深刻诠释了无论什么国家,要发展壮大,都必须把自己融入世界发展的大潮中去,闭关自守只能导致落后的道理。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开始了自1979年之后的第二次对外开放浪潮。在新世纪,新国际形势和全球范围内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我认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需要在自由贸易的大原则之下,加强对民族工业的适度保护。
结合李嘉图比较成本论和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来分析,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证明,无论是生产力水平高或者低的国家,安装比较优势的思想参加分工和贸易,都可以得到实际利益。但比较成本论忽视了国际分工的真实原因,而更明显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向外实行经济扩张的要求。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中,经济发达国家生产率水平较高,在国际贸易中获利也就较多,而劳动生产率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所获利益便相对较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比较成本论是发达国家的理论。而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更是直接提出了通过实行保护关税政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保护幼稚工业的主张。这对现阶段中国的对外开放是有很大的指导作用的。
5.国际贸易典型案例 篇五
案例一:(诉讼与管辖)
案情简介: 1992年8月,中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向美国的某公司出口一批茶叶5000公斤,总价款30万美元。8月17日,双方代表在香港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在美国旧金山港交货,交货期为1992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争议发生后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我方10月10日将货发至旧金山港口,10月13日美方公司来电称茶叶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因而拒付货款21万美元。遂发生纠纷,同年底,适逢美方公司在我国转口的一批棕榈油停泊在某港口,我方公司即向当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了该批货物,并在规定时间提交了起诉状,美方提出以下异议:1.合同的签订地在香港,履行地在美国,本案应由香港法院或美国法院管辖;2.当事人双方订明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法院无司法管辖权。
审理结果: 我方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提出的异议作出了裁定,裁定认为本案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在我国,故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本案经该法院宣布立案审理,后来被告只好应诉答辩,经裁判,由被告偿付我方公司货款18万美元结案。
知识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牵连管辖的制度,即根据诉讼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它是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决;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分析: 因为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以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不在我国为由否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不成立的。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仅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纠纷发生后,双方也未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所以本案中合同里的仲裁条款属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仲裁协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因此,被告认为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应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案例二:(货物运输保险)
案情简介:1992年1月16日,原告(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原告外购92PMK-777925HK合同项下货物磷酸二氨,数量21150吨,保险金额按标的CIF价格加一成为4233892.56美元,承包条件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附加超过装运总量0.5%的短重险。原告于签订保险合同当日,已将保险费13548.46美元支付给被告。货物于1992年8月11日运至天津新港,船上所载包括原告以及其他收货人的35400吨散装磷酸二氨(商检公估数为35195吨,短卸205吨,短卸率为5.8‰)全部卸入天津港第二港公司203、204、207号码头仓库内。
原告作为TPA-3号提单项下的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前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和中国农垦物资公司代办提货。至1992年9月1日止,原告共提取磷酸二氨8499.9吨,并对此进行分配、分派运往河北、吉林等地。9月1日,因遇特大海潮灾害,原告所属的12401.1吨货物遭海水浸泡造成损失。经鉴定,货损共折合5398.32吨,因对货物进行施救,原告支付了所发生费用人民币50522.59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赔。同年10月17日,被告明确表示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拒赔,被告认为保险人的责任,从货到卸货港,收货人提货后运至其仓库,货提货后不运往自己的仓库,到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分散转运石终止,同时认为原告于1992年4月20日已将投保货物全部卖给案外人中国农垦物资公司,并且在该批货物运抵天津新港前已将提单转让,原告也因此失去了诉权和可保利益。
审理结果:天津海事法院于1993年6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货物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1087191.75美元,赔偿原告保险货物短重损失3407.59美元,偿付原告上述款项自1992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偿付原告所支付的施救费用人民币50522.29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于1994年1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除在赔偿金数额上有所改动外,其余内容于一审判决一致。
知识链接: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其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到风险损失时得到补偿。各国法律都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下的定义最具代表意义,它认为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物的灭失和损坏而会遭受损失或因保险标的物的安全到达将获得预期利益时,即可认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在国际上通常都按“仓至仓”条款办理。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仓至仓”保险的责任期限是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分析: 保险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因此无权请求赔偿,这是不成立的。本案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关键在于被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他是否是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是提单下货物所有人,提单上的权利经原持有人背书转让后方发生转移,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持有提单,那就仍是货物所有人。在保险人责任期限上,保险单载明采用“仓至仓”条款,由于被保险人在港口没有自己的仓库和储存地点,无法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依据“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人的责任期限应延至“货物运至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场所”为止。因此,本案中货物的风险损失,仍属于“仓至仓”条款,保险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是不容推卸的。
案例三:(风险转移)
案情介绍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遂提起仲裁。
案件结果: 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知识链接: 风险的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同样十分重要,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由何方承担风险和损失。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例如,在国际贸易惯例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移转,也不在交货时移转,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给买方时移转。《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区分开来,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本案涉及到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又称为“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
6.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纠纷案例 篇六
底,国内A公司通过网站结识埃及X公司,并约定向该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为见提单附件付货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随后将货装船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货物发出后,X公司以各种理由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价,并更改付款方式为风险度很高的银行汇票。X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出口方进退两难。如同意对方做法,则一方面利润大幅缩减甚至无利可图,并且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货款,如不同意对方做法,由于货物已在埃港口,则须支付巨额的码头及相关费用。
7.国际贸易法与典型案例解析 篇七
在高等学校的专业课教学中运用双语教学模式一直是比较热门的话题 (罗立彬, 2013) ,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经济学专业课的双语教学被认为有助于培养学生专业技能, 形成双语概念, 了解国际前沿, 形成双语解决问题能力 (王靖和陈卫东, 2011) , 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双语教学方法在经济类专业课双语教学中的应用还远远称不上“完善”, 为了提高专业课双语教学模式的效果, 不少研究者进行了相关研究, 并提出了个人的观点。笔者认为, 双语教学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可以从知识转移效果的影响因素中得到解释。研究发现, 知识转移主体的意愿、转移主体的能力、转移主体间的关系、转移主体间的差异、转移知识的自身特性、知识转移的方式与过程以及知识转移所依赖的情境等因素对知识转移效果都有所影响。而双语教学模式由于涉及到包括外语在内的两种语言, 因此增加了知识转移量, 对知识转移主体及受体的能力及意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教学实践当中遇到了各种问题。而案例法由于在教学中提高了学生的参与感, 采用情景模拟来强化理论知识, 互动模式增强了师生间及生生间的沟通强度, 所以从理论上讲, 应当对双语教学模式的效果起到促进作用。然而当前在中国, 案例教学法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 笔者提出在将案例法应用于双语教学的过程中, 应当注意三点, 一是应当降低案例教学的期望值, 将案例教学的目标定位于提高学生参与度, 帮助学生强化课堂理论知识的理解, 成为学习理论知识的辅助方法。二是灵活安排案例教学具体模式。针对上述背景以及课程设计原则, 笔者以自己所讲授的一门专业课双语课程进行了一次实际授课试验, 并对授课效果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文下面的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案例法在双语授课应用中的设计方案及相关安排。第三部分根据问卷调查收集的数据对案例法应用到专业课双语教学的效果进行实证评估。第四部分进行总结。
二、案例法在专业课双语教学中的应用设计
此次教学实验的对象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贸易经济专业2013级学生, 学生共计51人。学生具备如下特点:一是英语水平较好。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的学生14名, 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学生8名, 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 这四类学生总计50名, 占总学生数的98%, 其中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上的学生比重达到了70.6%。二是已经学习过微观经济学, 且正在学习宏观经济学, 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基础。而且经济学基础比较扎实, 比如微观经济学期末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的同学共26人, 达到51%。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案例法应用设计原则, 教师的案例课堂组织模式如下:案例教学的模式主要是由学生针对教师提出的题目来分组查找资料, 形成案例报告。具体说来, 案例教学分如下几个步骤进行:一是教师说明;二是学生分组;三是学生汇报及教师点评。案例汇报选题的原则有三个:一是与课程讲授的理论知识相关;二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比较关注的问题;三是教师对相关内容比较熟悉, 能够提供较有价值的点评。根据这三个原则, 教师选择的四个案例题目分别为: (1) 重商主义与国际贸易谈判; (2) 要素禀赋理论与中国国际贸易结构; (3) 外部规模经济理论与中国的产业园区; (4)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下岗”问题。在交代案例题目中, 教师明确指出每则案例所对应的理论知识点, 并对如何查找并引用文献进行了一定的指导。同时要求学生发挥团队合作精神, 要求小组中所有同学都参与, 对小组汇报做出贡献。
三、问卷调查及教学效果分析
在已经完成三次案例汇报之后, 教师向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 此次调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调查学生对案例汇报的态度及感受;二是对案例汇报如何影响双语教学效果进行实证分析。调查问卷的对象是所有参与听课的在册学生, 共51人。运用问卷星进行问卷的设计与发放, 所有题目为必答题, 问卷发出51份, 回收51份, 有效问卷数51份, 回收率和有效率均达到100%。
1. 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态度与感受。
首先, 绝大部分同学都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其学习效果有所帮助, 13.73%的同学认为“帮助很大”, 72.55%的同学认为“有所帮助”, 两者相加总比重为86.28%;而回答“不知道”和“帮助很小”的同学比重只有7.84%和5.88%。与尚未做过案例汇报的同学相比, 已经做过案例分析的同学更倾向于认为“有帮助”。仔细分析发现, 在已经做过案例汇报的共计39名同学当中, 认为“帮助很大”和“有所帮助”的分别为6名和30名, 两项加起来占总体比重为92.3%, 而在尚未参加案例汇报的同学中, 这一比重为66.7%。可见, 有过案例汇报体验的同学更能够体会到这种方法对教学效果的促进作用。在被问到“案例教学法为什么对国际贸易课程的学习起到了帮助作用”时, 回答从被选率最高到最低的是“增加了我的主动学习投入” (72.73%) , “案例中对理论知识的应用, 加深了我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65.91%) , “督促了我对课堂内容的预习或复习” (50%) , “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 (31.82%) 和“增加了我与同学及老师的互动机会” (29.55%) (见第3题) 。在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教学效果不明显当中, 认为“案例题目与课内知识相关度不强”以及“学生兴趣不足, 积极性不高”的均占57.14%;认为“团队合作意愿和效果不明显, 大家基本各做各”的占42.86%, 另外认为“题目太难”、“占用太多时间和精力”以及“教师和学生互动太少”的分别占42.86%, 28.57%, 14.29%。可见, 虽然回答这两项的学生数量很小, 但是仍然可看出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 在选题及互动性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2. 案例教学法对于知识转移效果的影响评估。
为了评估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评估, 调查问卷中针对已经做过的三个案例汇报题目分别出了3道专业知识选择题 (共计9道) , 让所有同学对所有问题都加以回答。将同学们分为四组:小组1为参与案例1的同学;小组2为参与案例2的同学;小组3为参与案例3的同学;小组4是到目前为止仍未参与案例的同学。接着分别统计各小组对所有问题回答的正确率, 然后观察每个题目的答题情况。我们的假说是“小组N的同学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 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并用实际数据来验证这一假说。
统计结果如下:小组1在回答与案例1相关的3个问题时, 平均的正确率为76.9%;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时, 平均正确率分别为56.7%, 43.75%和69.4%。而且在这三个问题当中, 除了问题7, 小组1的同学的回答正确率低于小组2和小组4之外, 其他两个问题的正确率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所以总体上来说, “小组1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是成立的。小组2在回答案例2的相关问题时, 平均的正确率为53.3%, 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时, 平均正确率为56.41%, 54.2%和72.22%。而且除了问题10, 小组2的正确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外, 另外两道题的正确率均低于其他小组。因此“小组2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组”的说法不成立。小组3在回答案例问题3的相关问题时, 平均的正确率为68.4%, 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 平均正确率分别为64.1%, 66.7%和52.7%, 所以小组3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 平均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综上所述, 我们看到在三个组别中, “小组N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 正确率较高”的假说的验证情况分别是“成立”、“不成立”和“成立”, 虽然有两组同学的结果都是“成立”, 但是由于样本量较小, 因此仍不能明确地认为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得到了证实。
四、结论
本文结论包括如下几点:第一, 在高质量案例资源较为缺乏的情况下, 依然可以通过较为灵活的授课安排, 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专业课的双语教学当中;第二, 绝大部分同学都认为在双语教学中适当引入案例教学法对其学习效果有所帮助, 尤其是参与过案例汇报的同学感受更为明显;学生认为案例法提高了他们的学习兴趣与主动性, 案例中的实践进展可以强化其对理论学习的认识, 但是如果希望案例教学法可以在克服语言障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则还需要更为细致准确的教学模式;第三, 本文的问卷调查没有十分明确地显示案例教学法能对双语教学效果产生较强的促进作用, 问卷的设计以及样本数量方面还有待加强。今后的研究方向是扩大样本数量、增加测评题目, 以求对理论假说进行更为有力的验证。
参考文献
[1]罗立彬.国内双语教学研究现状:对近五年相关文献的一个综述[J].教育与教学论坛, 2013, (3) .
8.国际贸易法与典型案例解析 篇八
【关键词】支付方式;信用证;银行信用;风险防范
【Abstract】Terms of Paymen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ntent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The main three generally used terms of payment are Remittance, Collection and Letter of Credit ( L/C ). Though the Terms of L/C is extensively used because of its more advantages and stronger Banker’s Credit, there are still kinds of shortcomings and loopholes to bring certain risks and traps to Exporters during practice. What kinds of risks might appear under the terms of L/C and how to avoid risks and discover traps from its clauses whereupon will be the( main and) key points of this thesis.
【Key words】Terms of Payment;Letter of Credit;Banker’s Credit;Risks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128(2011)01-0174-05
作者简介:李苗(1972.10-),女,民盟盟员,山东青岛人,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实务及商务英语,现就职于广东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系商务英语教研室,专业教师。
1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依据客户的申请和要求或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受益人)开出的,授权其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提供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后,银行保证付款、承兑、议付的书面保证。其中,开出信用证的银行称为开证行( Issuing Bank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一般是交易合同项下的买方或进口人;接受信用证的人为受益人(Beneficiary ),一般是合同的卖方或出口人。
2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2.1 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保证付款文件。 信用证交易使卖方货款的回收得到安全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提供了和信用证表面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就不可撤销地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银行不得以进口人的破产、倒闭、无偿还能力、或进口人以其他原因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为由,拒绝或拖延向出口人付款。
2.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一旦开立,则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虽然信用证的开具是以买卖合同为母体,但信用证一旦开立之后,就变成一种与买卖合同完全没有依附关系的文本,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并不受到买卖合同的约束。
2.3 信用证业务是典型的单据买卖。国际贸易货物交易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交货方式,实际性交货(Physical Delivery)和象征性交货(Symbol Delivery),而在实务中普便采用的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以交单代替了交货。因此,信用证项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重视的仅仅是单据是否表面严格相符,而不在意货物、买卖合同与单据内容的是否一致。
3 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信用证可以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打包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等很多类型。各种信用证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性质和特征,我们在具体的外贸业务中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使用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信用证。
4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信用证的开具通常是以条款的形式来体现,其开具母体及依据是销售合同(Sales Confirmation)。因此,全部甚至大部分的合同内容一般都应在信用证里体现。如:标的物条款、贸易条件及术语、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及检验条款等。另外,除了基本的合同内容外,信用证里通常还有一些其他的条款,如:开证依据条款、银行保证条款、费用条款、指示条款、单据要求条款、特殊条款等。
5 软条款的性质、危害和信用证审核的重要性
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s),又称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s), 通常是指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为了自我保护,或为了有意欺诈或毁约,而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里的条款中加列一些卖方无法达到或是难以达到的要求和条件。使得卖方要么在履行合同或制单结汇的过程中,增加额外的麻烦和负担甚至被动违约;要么在具体的交易实务中处于被动局面,受制于买方,看买方的脸色;要么在具体的收款过程中遭遇困难或屈从于买方的意愿而受蒙受经济损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到开证行拒付,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买方通常凭借软条款信用证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和开证费等。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卖方审证人员没有足够的国际业务经验或是国际贸易实务基础知识不是很扎实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发现和规避这些条款,如果轻易或盲目接受这些条款的话,很有可能会造成货款两空的重大事件。
所以说,信用证的审核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切切不可轻视和马虎。回头看看我国的对外贸易过程中,随着外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信用证软条款欺骗现象越来越少,但总有那么一些不法外商不断变换手法,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利用我国一部分外贸业务人员积极扩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经验不足的弱点,给我国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资料显示,自2000年以来,国内公司受诈骗多起,直接蒙受的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
6 常见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特点和分类
信用证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判断困难性,而且方式多变,层出不穷,实际业务中,许多素质优秀的外贸工作人员,如果在审证的过程中稍一马虎和放松,都有可能不小心掉进买方和开证人挖下的暗坑陷阱。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尽管信用证的软条款情况复杂,形式多变,但我们总能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并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救济途径及避免措施。笔者在此不再一一赘述。通过对种类信用证软条款的整理归纳与分类,我们可以将信用证的软条款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概括性地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是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第二类是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第三类是商检中的软条款;
第四类是装运中的软条款;
第五类是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第六类是限制付款的软条款。
7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讲解及案例分析
为了避免损失和顺利结汇,多年以来,业内对信用证软条款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根据历年来的文献资料和本人的工作经验,笔者就以上六大类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实例作简单列举和分析,以供参考。
7.1 来证金额较大(超过100万美金)或是同时存在最大金额条款及浮动金额条款。
如:We hereby issue in your favor the documentary credit for a maximum amount of USD1,000,000 and the tolerance percentage is 5 percent.
此款中存在两个方面的漏洞及陷阱,一个是金额太大,正常的外贸业务中,如果金额很大的话,往往不可采用全额信用证结算的方式,因为信用证的开证费用很高,而且要缴纳大额的保证金,申批手续也很复杂,买方能够开具如此大额的信用证,要么是具备非凡的资金实力和银行关系,要么就有可能信用证作假。另一个陷阱点是信用证的最大金额(39B)和可浮动金额比例(39A)同时存在,而在信用证付款规则中,这两项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如果同时存在,说明信用证本身有问题
7.2 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 来证要求受益人必须等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或指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等后,才能装船。如: The beneficiary should effect shipment after receiving the advice of carrier, name of vessel, shipping date, destination port and etc.
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一方面会给卖方造成装运时间上的紧张和麻烦,另一方面,还会给买方造成费用支出上的增加。
b. 来证标明信用证暂不生效,待收到申请人的授权书,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如:“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 name of vessel, 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
此类条款使得信用证从本质上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的信用证,为进口商日后的“合理”毁约留足了后路。货物能否顺利装运,合同能否继续生效,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出口商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c. 来证要求1/3或1/2 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如:1/3 original shipping documents including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with measurement of carton and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ent to applicant directly by courier within two days of B/L date and the relative courier receipt required.
正本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单份就可以直接进行换单提货。本条款下,如果卖方按此条款办理寄单,买方就有可能早于银行对其进行付款或承兑提示前就收到正本提单,而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却不付款,造成卖方货款两空。此条款经常会和其它单据要求条款结合使用,一般为开证行和买方勾结,对买方进行诈骗。
d. 来证要求提供抬头直接为买方或其代理的记名提单,如:Full set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ABC I/E Co., only and detailed information required.
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而不必要求其提交正本提单,这样很容易给买方蓄意欺诈卖方提供有利时机,使其无单提货而拒绝付款,给卖方带来经济损失。在实务中,最好做成以银行为指示人的指示提单。
e. 来证规定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如: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19,May,2010 at the the place of issuing office.
信用证上的到期地点往往也就是其有效的议付及地点,到期地点的不同,涉及到交单时间和信用证到期日的掌握问题,因此,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有明确规定,否则应通过通知行要求开证行澄清。一般应规定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如规定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因出口人无法掌握邮递单据的时间,稍有延误即可造成信用证的过期。因此,对开证行所在地到期的信用证,出口商应请开证人修改为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以利向当地银行交单议付。
f. 来证存在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如: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through ‘P and O Nedlloyd Line’ only, Bills of Lading to evidence this effect and must be issued by the same shipping company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通过以上的条款,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出,本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IF 或 CFR,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运输,负担主运费。不管采用两种中的哪一个,卖方只需提供适航的、能胜任运输任务的船就可以了,买方在没得到卖方的同意下,无权指定船舶或在运输方面提出过多要求。
g. 来证含末程空运条款或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其代理。如:Full set of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dated no later than August 31,2010 issued to our order notify APPLICANT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showing APPLICANT as shipper.
在使用空运提单的情况下,因为空运提单不属于物权凭证,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而把开证申请人或买方客户作为发货人的话,实际上就是把物权的所有人进行了更换,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造成卖方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
h. 来证要求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如:Inspection certificate should be signed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signature should be confirmed with the record held in the issuing bank’s file.
此条款要求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对商品进行检验,也就是由买方提供“客检单”,此类条款实际上是大大增加了卖方的负担,对卖方很不利,风险很大,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故意找茬,而拒绝收货或逼迫卖方降价。另外,如果买方拖延出具检验证明的时间,或者检验证明的签字未能被开证行确认,都会造成信用证作废,使卖方蒙受经济损失。所以,在具体的实务过程中,必须确定合理的检验条款和检验时间,最好采用卖方提供检验证明,或采用“出口国初检,进口国复检”的方式,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i. 来证规定须在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或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条款:如: This credit
will only become operative upon receipt of import licences by applicant. 或:This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less we have received the tested sample approved by applicant.
含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来说有很大风险。买方或开证行如果早有预谋的话,就可以进口许可证申请困难或样品检验提交超期为由,进行欺诈或毁约。
j. 来证要求受益人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或领事发票,如: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 legalized by an XXX embassy or consul in the city of export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口岸没有该国领事馆,就很难办到,即使到外地办理,时间上肯定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另外,领事发票的签证费用也很高,这样无疑是给卖方增加了履行的难度和费用。此外,还有的信用证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等,也是在给我们的出口制造无法提供单据的麻烦。因为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k. 来证声明免费放单给申请人且受指示行必须在得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对受益人付款,如: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 of the L/C free of payment. Please note tha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此条款一般在对议付行的指示里出现,往往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互相勾结,进行欺诈的信号。如果开证行免费放单给开证申请人提货,而又不出具授权付款的信函给议付行或其他有付款义务的银行的话,卖方就会遭遇货款两失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实务中切勿接受此类条款,而应要求改为“申请人必须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可交单。”
7.3 来证要求超高保险加成或额外保险险别。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in the currency of the credit and in assignable form for full CIF invoice value plus 50 pct,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 and 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 Cargo ).
在以CIF成交的条件下,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按规定只需投保最低险别。ICC(A)相当于我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切险,而且包含了恶意损害险,针对一般货物已经足够,但买方又再要求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就不合理了。另外,关于保险加成,按惯例一般是10%,最高是30%。超过30%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而且相当难以通过。因此,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提出如此高的保险加成极不合理,理应拒绝。
以上所列举的软条款实例,都是国际贸易实务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软条款实例,如:
m. 自相矛盾,既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n. 一票货物,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装箱单或提单;
o. 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p. 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q. 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
r. 无保兑、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
s. 不接受联合发票;
t.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
u. 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v.信用证本身错误,如不规定有效期、要求单据提交或议付日期过于紧张,等等。
篇幅有限,笔者就不在此一一讲解和阐述了。
8 结论
尽管,信用证软条款往往会给卖方带来障碍和损失,但也并不是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
都是洪水猛兽,都必须坚决拒绝。实务中,应当合理平衡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有关信用证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对待及决断软条款是否接受的问题。在信用证软条款中,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是存在主观欺诈意图的,有的软条款如果在卖方的可控范围内,或是对合同的履行及制单结汇工作没有太大影响的,卖方也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有条件、有策略地进行接受或拒绝。
至于如何识别和避免,不仅取决于审证者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更重要的是审证者必须具备敏锐的思维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有道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面对如此多的风险,外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
(3)签订合同前,通过各种渠道及方法深入调查了解交易对方的各方面情况,尤其是资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找错生意伙伴。
(4)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5)签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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