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条例

2024-10-17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条例(精选8篇)

1.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条例 篇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xx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

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条例 篇二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分析

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来看, 事业单位改革首先从机构和编制开始启动, 1996年中办出台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 “要把事业机构改革提到重要的日程”, 并确立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 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 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2000年中办《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标志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始逐步推进。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同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上两个文件的落实和执行, 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 “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并对建设以《条例》为核心, 以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申诉、工资福利、退休、人事争议处理、人事监管等各单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做出了明确部署。

二、《条例》的法律渊源分析

“所谓法律渊源, 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①法律渊源又分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 本文所作法律渊源分析仅指正式法源分析。

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 不同的法律渊源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 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条例》出台之前原人事部先后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单行人事立法。从法律渊源上看, 这些单行人事立法均为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权限内, 所发布的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上部门规章, 在与《条例》不相违背的情况下, 继续有效。

三、《条例》的适用

(一) 公开招聘与竞聘上岗

《条例》规定, 除特殊规定情形外,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 适用公开招聘。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仍然适用。最早在2000年, 中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均提及“公开招聘”, 但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仅提出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 而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 “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 可见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在开拓创新中逐步推进和深化。2002年原人事部出台《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标志着公开招聘制度开始全面实行。2005年原人事部专门针对公开招聘制度出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在部门规章层面, 对公开招聘有了专项规定。2010年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规定更加完善、更加明确, 对实操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例如在发布公开招聘信息环节规定, “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事部门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免费公布”。

《条例》规定,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 可以采取竞聘上岗。此前针对竞聘上岗, 国家并没有专项规定予以规范。2000年中办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 未明确竞聘上岗而仅是提出“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 在选拔任用上引入竞争机制”。2004年中办发《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 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条例》在章节条款上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予以明确, 至此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有了正式依据。但竞聘上岗的办法尚需相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二)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

《条例》从聘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解除情形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的聘用合同内容和涉及的问题, 都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相应条款规定不同, 换言之, 《条例》仅就与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不同的内容和问题做出了规定。从法理上来看,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别由《条例》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在法律适用上, 遵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优先适用《条例》。仅在《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 方才适用《劳动合同法》。换言之, 在《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 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相关问题。

在《条例》出台以前, 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 继续有效。

(三) 考核培训与奖励处分

《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规定, 与1995年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有很大不同。第一, 《条例》要求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这在原《暂行规定》中是没有的;第二,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原《暂行规定》则仅对年度考核做出了规定, 对平时考核、聘期考核没有规定;第三, 《条例》规定,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原《暂行规定》中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在法律适用上, 遵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如上文第一、第二两方面所述的原《暂行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形, 按照《条例》执行。如上文第三方面所述的原《暂行规定》与《条例》发生抵触的情形, 亦按照《条例》执行。但原《暂行规定》与《条例》, 未发生抵触的部分, 继续有效, 以作为《条例》的补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原人事部2012年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条例》关于处分的规定与之前的规定基本一致, 只是《条例》作为上位法更加概况、精炼。在法律适用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 继续有效。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 条例仅做了简单规定, 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部门规章、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四) 人事争议解决

《条例》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方面针对仲裁、复核、申诉的适用情形做出了规定。

《条例》所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即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所指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内部管理不服发生的争议, 属于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 而不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 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另外, 根据200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可以提起诉讼。需要强调的是, 2007年原人事部、2011年中组部、人保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通知修订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是一部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专门做出规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定》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 继续有效。

四、《条例》的配套规定

《条例》在规定条款上, 纲领性、原则性较强, 这就要求, 在事业单位管理实务中, 第一, 需要尽快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实施办法进行规范, 例如:“竞聘上岗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 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②第二, 需要建立配套的法规政策解释机制。“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 最重要的问题是对文件的解释。”③例如:原人事部继2002年出台《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后, 于2003年又及时出台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直接解决了各地在聘用制的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综上, 《条例》的法律适用, 一方面具有行政法规特有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也具有行政法规特有的纲领性、原则性。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务中, 给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留下自主空间的同时, 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切实保障《条例》的落实执行。

摘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的核心法律文件,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其特殊性, 一方面, 《条例》在现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专门立法中处于最高位阶, 具有行政法规应有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 《条例》纲领性、原则性较强, 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条例,法律适用,法律渊源,配套规定

注释

1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

3.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条例 篇三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改革

2014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十章四十四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条例》的颁布,意味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终于有了一部明确的法律规范。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类公共部门组织,作为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补充与支撑,承担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重要职能。但另一方面,我国事业单位本身数量庞大,组织复杂,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管理体制进行规范,大部分都是沿用和参照行政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模式,尤其在人事管理方面,由于事业单位自产生以来所固有的行政属性,人事管理一直都是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无论是在人事任免、职务晋升,调动招聘甚至工资待遇等各方面都打上深深的行政烙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现有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事业单位的本身发展,因此在总结近十年来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精神,原则方法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之上,国家出台《条例》,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事业单位改革深入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今后事业单位改革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相较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条例》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新亮点。

第一,明确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早在2006年国家人事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两个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事业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国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从制度上实现了事业单位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此次《条例》在总则后第二章就明确了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岗位。

第二,明确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自2005年11月国家人事部颁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来,公开招聘、逢进必考已经成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原则,《暂行规定》运行十年以来,各省也都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公开招聘的原则,方法和管理监督都做了明确规定,公开招聘的程序也越来越完善。

二、《条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条例》自执行至今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可以看到,《条例》为事业单位提供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工作规范,使得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依据,但在运行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从而进一步推动改革的进程。

首先,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现行的职称制度、工资制度衔接不够。《条例》中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工资制度,即工作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上,然后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这项规定初衷就是改变现有的身份管理模式,打破人员能上不能下的状况,通过建立一套岗位体系,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来实现人事管理。聘用到什么岗位就执行什么工资标准,2006年全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改革成为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作为对岗位设置管理的配套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由于事业单位特别是以专业技术为主的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执行的是与职称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即使200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职称资格也是岗位聘用的最主要依据,而岗位设置本身与职称资格挂钩并不明显。这就造成在单位内部可能形成职称和岗位两套体系,即管理上采用岗位管理,工资上采用职称体系。

其次,《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执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其初衷就是打破事业单位僵化的人事体制,改变人员能进不能出的状况,这是目前事业单位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等现象的根本原因。但这点难度更大,尤其在目前在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没有进一步改革之前,希望通过聘用合同管理来实现人员的自由进出基本无法实现,所以聘用合同签订很大程度上也成为一种形式上的工作,仅仅在管理上有一定作用,但并没有对人事制度本身带来根本性的变革。这是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中最核心的问题。

三、结语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释义试题) 篇四

是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是事业单位组织设计的一部分。(填空)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交流,是指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愿望,通过挂职锻炼、调任、转岗等形式,在事业单位内部、事业单位之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填空)3.聘用合同的 约定条款 主要体现岗位聘用的个性特征。差别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岗位职责的全面履行,既有利于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合同争议的处理。(填空)

4.聘用合同 期限,是指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权利义务关系的持续时间。(填空)5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 政治纪律 的范畴。(填空)

6.法律责任从性质上可分为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 和刑事责任等三种类型,从具体的承担方式上可分为行为责任、精神责任、财产责任、人身责任等四种类型。(填空)7.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 分级分类 管理。(填空)

8.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

工作绩效。(填空)

9.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人们从事某种社会职业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总称。(填空)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基本方针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填空)

11.法律责任 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填空)12.溯及力 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填空)13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 精神奖励 为主的原则。(填空)

14.人事争议,也称人事纠纷,是指在人事管理过程多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履行聘用合同或其他具体人事行为,在用人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分歧或争议。(填空)

1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可 自主 设置单位内部岗位。(填空)16 资格条件 设置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当前发生违规违纪最多的环节,应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填空)17.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即事业单位 薪酬制度,是公共部门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填空)18.试用期是为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设定的“适应性磨合”的期限。(填空)19.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实行

仲裁

申诉 两种制度。(填空)

20.所谓 因需设岗

是指事业单位设置岗位一定要与本单位的职能、任务、目标直接挂钩,即岗位设置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填空)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填空)

21.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 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填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广义上包括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正确(判断 福利待遇和工时休假制度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劳动权利。正确(判断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正确(判断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正确(判断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言,属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正确(判断 公开招聘制度兼具统一性与多样性特征,这是由事业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正确(判断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正确(判断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名称,为中国所特有。错误(判断

岗位管理广义上是指以围绕“岗位”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人事管理过程或流程,包括了在岗位设定的前提下,人员的招聘、竞聘、奖励、处分、工资、待遇、考核、培训等一系列管理过程或环节。正确(判断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正确(判断

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置岗位,主要包括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等具体环节。正确(判断 事业单位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书面证明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应当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办理好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正确(判断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错误(判断)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正确(判断)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9 20 21 22 23 24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行为,也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范畴,都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正确(判断 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规赋予双方当事人以合意的方式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途径,它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正确(判断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正确(判断

事业单位培训与一般的学校常规学历教育有所区别,它是一种终身的、可持续发展的继续教育,是常规教育的延续。正确(判断)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接近公务员的四分之一。错误(判断

《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人事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事业单位利益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相比具有优先性。正确(判断

奖励在性质与功能上与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评优、发奖金等内部管理办法相同。正确(判断)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与其他法人相同的地位和特征。错误(判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正确(判断

因需设岗是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指事业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正确(判断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确定双方人事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正确(判断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正确(判断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三种类型。正确(判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正确(判断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正确(判断 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国家无权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指导、干预和管理。错误(判断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正确(判断

从人事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事业单位设定的奖励种类多于公务员奖励。错误(判断 从范围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可分为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类型。正确(判断

德,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错误(判断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党的领导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正确(判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强调既要对个人进行奖励,也要对集体进行奖励,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的内容,也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的奖励提供了依据。正确(判断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党的领导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正确(判断 财经纪律,是指国家在管理财政经济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纪律、法规和制度的统称。正确(判断 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也适宜竞聘上岗。错误(判断)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形式。错误(判断)

可复核、申诉的人事争议主要针对人事处理决定,属于事业单位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正确(判断

公开招聘的方式包括政府组织的统一招聘、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招聘和单位自主招聘等多种方式。正确(判断

(简答)1.简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三类法律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基本要点。(简答)第一 ,事业单位作为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追究方式、对象和监督主体, 第二,事业单位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违法行为主体 应承扭的责任和处理方式;第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单位人事处决定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进行补救的 ,方式或单位应承在的法律责任;第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违法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 简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及其内容。(简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设定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或撤职、开除。内容:

1.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2.记过,也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是重于警告的一种处分。

3.降低岗位等级,是指事业单位对于违法通纪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内比照原等级别降低一个等级以上的处分制度。撤职,是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前所担任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是与“降低岗位等级”同等性质的处分,主要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撤职只适用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単位工作人员,不适用于其他事业単位工作人员。4.开除,是终止被处分人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简述竞聘上岗的程序。(简答)(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竟聘岗位、资格条一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竟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用手续

4.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原则的规定有哪些?(简答)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5.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间的聘用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简答)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涉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间的聘用终止的情形还包括:1.聘用合同期满的。2.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3.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单位被撤销、解散的。6.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规定有哪些?(简答)

(一)处分的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六项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从中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政纪律、财经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纪律五个方面。

(二)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不同,处分期间也有所区别。

(三)处分的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基本方针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一方针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处分的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由处分决定单位及时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哪些情形的,应给予奖励?(简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给予处分?(简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单项选择题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工作人员姓名、住址不是必备条款)。(单选)6.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的说法,错误的是(D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单选)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公益服务职责,主要经费来源于(A公共财政)。(单选)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撤销的期间为自处分决定之日起36个月)。(单选)5.事业单位以公共服务为职责,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具有(A非营利性)。(单选)6.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说法错误的是(B招聘过程中可以任意取消某一程序)。(单选)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遵守的特殊行为准则和约束性规定称作(A职业道德)。7.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受奖励的种类确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可以同时授予两种以上的奖励)。(单选)8.(D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选)

6.关于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的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D对竞聘人员的资格审查,不必贯穿竞聘上岗的全过程)。(单选)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可以由单位和职工自行约定减免缴纳)。(单选)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单选)5.奖励的对象有(A既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包括事业单位集体)。(单选)6.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给予(C奖励)。(单选)8.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时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D单位可自由延长工作时间)。(单选)5.岗位管理广义上是指以围绕(A岗位)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人事管理过程或流程。(单选)

单选)(6.岗位类别的结构比例中,不包括下列哪项岗位(A领导岗位)。(单选)

7.公开招聘制度兼具统一性与多样性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多样性是指在国家层面上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各地区、所有事业单位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单选)8.关于单位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工作人员因自身的过错导致解除合同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单选)6.(C转岗)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范围内进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当事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性质的变化,这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中的转岗与调任的最大的区别。(单选)7.关于记过的说法,错误的是(D重于降低岗位等级)。(单选)8.下列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描述,错误的是(D由职工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单选)

5.(A岗前培训)是进入事业单位的第一步,目的是帮助上岗人员了解自己所承担工作的性质和责任。(单选)6.(A奖励条件)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受到奖励的行为及程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奖励。(单选)7.关于社会公德的说法错误的是(D不包括交往道德)。(单选)A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与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8.警告的受处分期间为(A6个月)。(单选)

5.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说法错误的是(D对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无益)。(单选)8.下列节日的假期不是一天的是(B国庆节)。(单选)

5.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是建立(A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用人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制度创新和改革举措。(单选)6.(A信息公开)是指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利于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拟聘岗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招聘程序等信息。(单选)8.下列哪项不是特殊贡献待遇的情形(B在退休时丧失荣誉称号的劳模)。(单选)5.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强调党的领导,提出了(A党管干部原则)。(单选)6.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说法不正确的是(A一般不会决定晋升)。(单选)7.(D开除)是终止被处分人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单选)5.(C转岗培训)是在岗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针对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单选)7.关于社会公德的说法错误的是(D不包括交往道德)。(单选)8.关于事业单位的处分种类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的说法,错误的是(A完全相同)。(单选)

多选

1.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及任职条件等应与事业单位的(2.考核方法包括()。(多选)

A绩效分析

B部门内部评议

A发展规模

B性质

C编制

D工作任务)相符合。(多选)

C单位民主测评D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 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说法,正确的有(的要求C擅离职守、未尽职责

D搪塞敷衍、不负责任)。(多选)

A单位的名称、地址

A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B不遵守法律法规对其岗位和职责4.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款()。(多选)5.关于试用期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有(成一定项目工作任务)。(多选)6.法律责任从性质上分为(A行政责任

B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C聘用合同期限D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C双方协商一致

D核心是完

A只适用于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B要根据“新进人员”的状态,把握不同的原则

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多选)

B从培训重点来看,培训要强调针对性、实效性

C从形式上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灵活多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特点包括(样

A从培训对象上看,培训具有全员性质D从培训的机构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渠道较多)。(多选)

A要针对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B旨在使其掌握新岗位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政治思想觉悟、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技8.关于转岗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有(能C内容一般涵盖新岗位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A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

D一般在转岗后进行)。(多选)

C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

D特设岗位实质上不9.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是单独的一类岗位)。(多选)10.事业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聘用工作人员。(多选)11.事业单位考试内容应当涵盖招聘岗位所必需的(A基本素质

B专业知识

C业务能力

D工作技能)。(多选)

A按需设岗

B竞聘上岗

C按岗聘用

D合同管理)的原则,组织竞聘上岗,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12.事业单位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的方式有(13.下列可以退休的事业单位的工人包括(十年的A职工代表大会B座谈会C公开征求意见)。(多选)

B男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C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

A男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D女高温下工作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多选)A是事业单位人事监督的重要而有效的形式

B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C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

D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多14.投诉和举报的作用(选)15.《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人组织包括(A机关B事业单位C企业D社会团体)。(多选)

B因订立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C因工作时间等的争议

D因工伤医疗费的争议)。(多 16.人事仲裁相关的调解、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选)

A因确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17.关于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有()。(多选)条件”的工作人员“提出” C事业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而不能拒绝

A只适用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B需“符合18.关于聘用合同终止的限制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B患病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终止合同结束后,才可解除合同)。(多选)

19.关于考核“勤”的说法正确的是(A包括工作人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

C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不得终止合同D续延至医疗期满或女性的“三期”

B包括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是否扎实C包括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多选)

A增强单位运转效能

B提高工作效率

C提升管理水平

D以上均是 20.管理岗位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其设置要立足于()。(多选)

21.关于回避制度说法正确的有(A为避免人事活动产生不良影响B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C涉及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多选)22.关于事业单位依法承担的责任表述正确的有(A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B赔礼道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当面道歉或采取一定形式的公开承认错误C恢复名誉一般是在与造成名誉损害相同的范围内,宣布撤销或纠正原处理决定D消除影响是采取一定措施消除原处理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多选)23.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A滥用职权B玩忽职守C徇私舞弊)。(多选)24.十六字方针是指(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有法必依D有法必依)。(多选)

C25.关于新规定中考核的内容,与原人事部1995年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相比,特点表现在(A突出了聘用合同和岗位的基础性作B增加了对“廉”的考核用增加了“聘期考核”这一方式D增加了“基本合格”这一等次)。(多选)26.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规范包括(A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制)。(多选)

5.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条例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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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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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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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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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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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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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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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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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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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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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物业单位电梯管理条例 篇六

物字(2012)第002号

关于成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通知》(保市府办【2010】70号)文件精神,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电梯安全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经单位研究,成立电梯管理部,任命赵海洋为电梯管理部负责人,陈禹、高江虹为电梯安全管理员,依照电梯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任期1年。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有限公司

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维护。

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梯程序

1、开梯之前认真阅读上一班交班记录,打开厅门时慢慢拨开,弄清梯厢是在本层厚才踏进。

2、进厢后,认真检查各控制开关及照明通风是否正常。

3、用手试安全触板开关、光电开关功能是否灵敏可靠。

4、把各开关打成正常位置,选顶层、中间数层及首层来回走一趟,没有异常后方投入正常运行。

(二)、关梯程序

1、关梯前乘梯检查一趟,如有异常及时通知维修工轿厢处理。

2、检查电梯无异常后,把电梯停在首层,便于次日开梯。

3、断开轿内所有控制开关及照明开关。

4、把梯门关好后方可离开。

5、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1电梯常规检查的分类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2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3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4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2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3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4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5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7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和改造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定期报检制度

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4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钥匙(包括层门三角钥匙、轿内操纵盘钥匙、基站开关电梯电气钥匙、机房钥匙)是对电梯进行运行和维护的重要专用工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的操作是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电梯钥匙的管理制度

1.1电梯的钥匙(包括层门三角钥匙、轿内操纵盘钥匙、基站开关电梯电气钥匙、机房钥匙)必须由专门人员保管。

1.2应做好电梯钥匙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并建立专门的记录档案,特别要预防电梯钥匙的丢失

1.3 电梯钥匙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因工作需要使用时应做好记录,不能借给与电梯无关的人员使用。

1.4电梯钥匙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交回保管人员,并放回原处。

1.5电梯钥匙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并承担相应责任。

2.电梯钥匙的安全使用制度

2.1、电梯层门三角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2 使用层门三角钥匙时应注意:

2.2.1、当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时,应看清电梯是否停在本层,以防踏空;上轿顶前先打急停开关,后把电梯置检修位置,确认后方可上轿顶。

2.2.2、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层门三角钥匙进行救援作业。2.3、操纵盘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如有司机,应交电梯司机保管,按规定开、关梯。

2.4、电梯的基站开关电梯电气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按规定开、关梯。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1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4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5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A、电梯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B竣工验收报告;

C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D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E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F事故及故障记录; G注册的登记表。

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7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

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及救援措施

为加强对电梯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单位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单位电梯使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一)电梯困人故障;

(二)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由于触电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成立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的特种设备管理员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二)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安装、维修班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分管安全的特种设备管理员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二)现场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总指挥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四)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1)抢救现场伤员;

(2)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按计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1)每年进行一次培训;(2)新加入的人员及时培训;

主要培训以下内容:(1)困人解救(2)井道内作业;(3)轿顶作业(4)底坑作业(5)厅层作业(6)机房作业

(7)更换和割短钢丝绳(8)扶梯桁架作业(9)施工用电常识(10)坠落保护

(11)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12)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13)事故报警;

(14)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15)现场抢救的基本知识。

(二)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经过有效的培训,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每年演练一次。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本单位的xx部是事故报告的指定机构,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根据有关法规及时、如实地向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5979841)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六、应急处理

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公司主要领导,由总经理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执行本预案。当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网点,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增援准备。(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制定抢救方案,迅速投入开展抢救行动。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在救助行动中,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应急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八、其它事项

(一)本救援预案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可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

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1)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

(2)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功能,认真阅读本台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4)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操作有安全合格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电梯。

2电梯行驶前的检查和准备。

(1)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要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2)轿厢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在使用前必须先将照明灯打开。

(3)每天开始工作前,将电梯上下空载运行数次,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4)层门关闭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拨启,当层门、轿门未关闭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5)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

(6)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部分。3.电梯在行驶中应注意。

(1)在服务时间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用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闭锁好。

(2)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控制轿厢的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乘客电梯不允许作货梯使用。

(3)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4)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启动或保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也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电梯正常运行操作。

(5)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

(6)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7)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8)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9)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

(10)在行驶中应用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不可利用电源开关或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11)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4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及时进行修理。

(1)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2)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5)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6)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5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1)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部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告诉轿内乘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

(2)电梯突然失控发生超速运行,虽然断电,还无法控制时,可能造成钢丝绳断裂而使轿厢坠落,或可能因漏电而造成轿厢自动行驶的,驾驶人员首先应按揿急停按钮,断开电源,就近停层。如电梯继续运行,则应重新接通电源,操作按钮使电梯逆向运行,如果轿厢仍自行行驶无法控制,应再切断电源,驾驶人员应保持冷静,等待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切勿跳出轿厢,同时告诉随乘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撑,并用手扶住轿厢,以防止轿厢冲顶或冲底而发生伤亡事故。

(3)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4)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梯发生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6电梯使用完毕后的操作。

(1)写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存在故障分别转告接班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做好轿厢四壁底板各层站厅门地坎和厅门口的清洁卫生工作。

(3)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层楼指示,轿厢照明,关闭锁上电梯厅门、轿门,防止他人进入轿厢内开动电梯。

(4)在潮汛期间,工作结束或工作时基站受潮汛影响,应开离基站。

电梯安全安全操作规程(有司机)

(一)、电梯操作步骤:

1、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用厅门锁或基站钥匙打开电梯厅门,确认轿厢停在该层,再进入轿厢。

2、开启轿厢内照明灯及风扇,将“有司机/无司机”钥匙或开关转到有司机状态。

3、随电梯上、下行驶一个回程(不载客、不运货),检查运行是否正常,有无故障。

(二)、电梯运行时电梯司机应做到:

1、防止电梯超员、超载运行,随时注意电梯过载保护功能。

2、不得将电梯教给乘客操作。

3、严禁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危险物品。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经有关安全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

4、严禁在轿门、厅门开启的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行驶。

5、严禁揿按“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驶中消号手段。

6、严禁开启轿顶安全窗装运超长物体。

7、不准乘客将身体依靠轿门、厅门上。

8、轿厢顶部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其它杂物。

9、在平层准确度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以用检修速度再平层。

10、严禁用手动控制轿门的启、闭来进行电梯控制操作。

11、行驶时不得突然换向,必须在电梯停止后,再换向启动。

12、载货应尽可能稳当地安放在轿厢中间,以免在运行中倾倒,损坏轿厢。

13、运行时如发生突然停电,司机应劝告乘客不要惊慌,应采取安全救护措施,妥善轿厢处理。

14、停梯时应将轿厢停在基站,将轿厢内电源操作开关转到“停止”状态上,再关闭灯和风扇,最后再关闭基站钥匙开关。

(三)、发生如下故障,电梯司机应立即按“急停”按钮、“警铃”或电话通知维修人员:

1、厅、轿门关闭后,而电梯未能正常启动行驶。

2、运行速度有显着变化。

3、行驶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4、内选、平层、换速、呼梯和指层信号失灵、失控。

5、有异常响声、较大震动和冲击。

6、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

7、安全钳误动作。

8、轿厢内接触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9、当电气部分因过热而散发焦热的臭味。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无司机)

(一)、开梯程序

1、开梯之前认真阅读上一班交班记录,打开厅门时慢慢拨开,弄清梯厢是在本层厚才踏进。

2、进厢后,认真检查各控制开关及照明通风是否正常。

3、用手试安全触板开关、光电开关功能是否灵敏可靠。

4、把各开关打成正常位置,选顶层、中间数层及首层来回走一趟,没有异常后方投入正常运行。

(二)、关梯程序

1、关梯前乘梯检查一趟,如有异常及时通知维修工轿厢处理。

2、检查电梯无异常后,把电梯停在首层,便于次日开梯。

3、断开轿内所有控制开关及照明开关。

4、把梯门关好后方可离开。

7.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条例 篇七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条例》维系了用人“双轨制”的格局,不利于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条例》中“人事管理”、“聘用合同”的表述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区别表述,意味着《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在规制对象与合同性质等方面存在不同,《条例》将沿着有别于《劳动合同法》的路径而演进,“双轨制”的格局将难以改变。简而言之,在事业单位中一部分员工将依据《条例》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另一部分员工将依据《劳动合同合法》的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哪一部分员工该签订劳动合同,哪一部分员工该签订聘用合同,依据又是什么呢?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的用工状况,“编制”极有可能成为签订不同类型合同的依据,即有“编制”的签订聘用合同,无“编制”的签订劳动合同。如此,事业单位内依旧维系了原有的身份关系,而身份的背后是待遇、福利的巨大差异,以及对同工同酬原则的违背。有媒体曾经报道,“清华近两年面向全球招聘了不少学术带头人,受编制所限,相当一部分未纳入正式编制。编外人员收入不低,但在福利待遇方面则很难平等。编外人员的子女很难上清华幼儿园、清华附小、清华附中,但编内人员,包括保卫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则可以直接享受这些福利。清华大学尚且如此,其他事业单位的情形更不容乐观。

2、《条例》部分规定过于粗略,未能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条例》共十章,四十四条,其中第四章关于聘用合同的规定仅八条,而《劳动合同法》共有八章,九十八条。两相比较,《条例》的一些规定显得过于单薄、粗略,部分条文未能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一,关于“试用期”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为12个月”的规定显然未充分考虑到现实中事业单位用工的复杂情况,尽管事业单位多有“科、教、文、卫”工作人员,但也有大量一般行政人员,还有前文所述的保卫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如果说“12个月的试用期”是考虑到事业单位中的“科、教、文、卫”工作人员工作中科技含量更高,需要有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加以考察,但一般行政人员则未必需要12个月的试用期加以考察。况且,这一理由还未必成立,因为企业中同样拥有大量的科研人员,但并未因此需要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加以考察。如果说“12个月的试用期”是为了确保事业单位所招录人员的质量,确保招录人员的可靠性,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是否也意味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不畅,不能顺利的实现人员淘汰,需要以此提高门槛。反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则精致的多,依据劳动合同期限来限定试用期,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更好地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关于“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之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能够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该规定缩小了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情形下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设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相比较,事业单位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严苛的多。此举固然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用工僵化的情形出现,但也可能导致出现损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形。事实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一种职业稳定感,毕竟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人职场竞争力会下降,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个“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工作人员完全有理由要求订立一份聘用至退休合同,取得一份保障。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都不至于导致用工僵化,那么担心《条例》关于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导致用工僵化也是多余的,出现这种该情况只能证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滞后。

其三,关于“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问题。《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如果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完全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中包含了“开除”。如果处分决定被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那么“开除”作为处分的一种,是否也不得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这显示了对事业单位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存在不利的一面。

或许有人会说《条例》也有一些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比较宽松的。例如:《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轨制”格局下对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宽松,也意味着对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的不公。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条例》问题的存在固然是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但对“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认识问题仍是关键所在,有必要弄清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关系以及所签订合同的性质。

1、关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问题

关于我国“人事关系”问题,学界并没有定论,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尽管对“人事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学界并未否定其存在。从目前的讨论主要观点来看,对于“人事关系”认识的不同往往决定了“人事关系调整范围”的不同。但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则不然,存在着存废两种不同的声音。主张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学者突出强调了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殊性,并以现行的立法及相关规定作为其存在的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部分学者据此认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有异于劳动关系的合理性。而主张取消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学者则认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合同化使得事业单位内的用人转为基于司法原则建立并实行公开招聘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双向选择,标志着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同质性。有学者就明确将人事关系界定为国家机关与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关系,具有公法属性。而事业单位作为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法人,虽然其职能具有公益性,但其内部用工关系仍具有私益性。事实上,提供公共产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益性的并非只有事业单位,还有大量的国有公用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国有公用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纳入人事关系调整范围,那么事业单位或者说大多数现有事业单位也无需纳入人事关系的调整范围。简而言之,事业单位内部并非必然需要“人事关系”来加以调整,劳动关系同样可以承担这一职能,而且更符合事业单位的改革导向。

2、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性质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性质是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实行聘用制之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录工作人员,其与被招录的工作人员之间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既体现出双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又体现了它们之间的从属性(被招录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所在事业单位的管理);既体现出有偿劳动的财产性特征,又体现出这种劳动的人身性特点(如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聘用合同)。因此,有学者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其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在合同的作用、合同的主体、合同的理念、合同的要素等方面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尽管“聘用合同”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并不足以改变其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事实上,从一些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当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出现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样的表述。立法机关在此直接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称为“劳动合同”,而非“聘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在此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而非“人事争议”。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犹如硬币的两面,互为表里,明确了“聘用合同”的劳动合同属性,也意味着确定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性质,反之亦然。

三、关于对事业单位职工权益保护的建议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人。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不仅关乎几千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事业单位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核心是用人“双轨制”问题,其真正解决有赖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整体推进。具体而言,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在法律层面要明确“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

由于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内涵与外延,导致各方都在依据模糊的立法,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各自的解读,造成了现实当中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对“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产生背景、未来发展进行梳理,并且在法律层面对这些关键的基础性问题予以澄清。只有明确了“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清晰地界定其内涵与外延,才能为人事单位制订相关法律政策提供一个科学的指导,否则制订的法律政策只是对原有框架的修补,难以满足事业单位未来改革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在事业单位内构建新的更加公平的用工关系。

2、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要统一适用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内部用人关系的混沌局面源于事业单位本身性质不清,定位不明。目前,现有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可以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剔除出目前承担行政职能的所谓事业单位后,剩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是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在其内部用人管理上是可以统一适用劳动关系来加以调整的,也有必要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以改变目前混乱的局面。

3、要变革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破除“同工同酬”的制度障碍

事业单位目前的人员编制管理以及其他配套制度,造成了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的“双轨制”局面。“双轨制”的存在使得事业单位继国企之后成为“同工不同酬”问题的重灾区。破除事业单位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除了在“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等方面加以明晰外,需要对事业单位目前的人员编制管理及其配套制度加以变革,消除“同工不同酬”的制度障碍。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要逐步撤销,由现在的编制管理改为预算管理,主要通过预算来控制编制,而不是盲目的涨编制。”目前,深圳等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变过去“养人”为“养事”,不仅推进了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也为改变事业单位用人“双轨制”,实现“同工同酬”创造了条件。变革现有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模式,破除“同工同酬”的制度障碍,才能真正使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一体保护,让每一个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真正享有合法的、公平公正的待遇。

摘要: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事业单位新时期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意义重大。事实上,事业单位内部并非需要“人事关系”加以调整,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因此,本文主要提出在法律层面明确“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以通过变革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破除“同工同酬”制度障碍。

8.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条例 篇八

(一)体现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增加对出版单位分类管理的规定。一是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关于出版产业的表述;二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类别对出版单位进行分类,在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方面分别作出不同规定。

(二)适应信息时代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反映新技术、新业态的管理要求。随着新业态的发展,网络出版已成为出版业的重要力量。如何在条例中体现网络出版管理的内容,是本次修改中的重点问题之一。经反复研究,考虑到设立网络出版单位的具体审批条件和其管理要求与传统出版单位有所不同,新条例在附则中作了授权规定,授权由新闻出版总署按照新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除此以外,近年来实体出版物的网上销售异军突起,网上书店的管理也亟待加强,为此,新条例增加专门条款,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身份验证义务和监督责任。

(三) 完善准入制度及监管措施,增加有关监督管理的专章规定。出版单位的法人准入、产品准入、人员准入、岗位准入这四大准入制度是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由于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的体例限制,除法人准入制度外,其他监管制度在行政法规中并无体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新闻出版系统已经全面完成了政企分开,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根本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迫切需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新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经验,增加了监督管理专章,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质量检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法规层面完善了四大准入制度。

(四)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取消部分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限。一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删除现行条例中关于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由公安机关按照特殊行业进行审批的规定。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将出版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时限由90日调整为60日。三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须经审批。新条例还根据有关情况,调整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条件,增加了进口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须经审批的要求。

(五)深化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修改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的管理规定。现行条例规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出版、教育、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义务教育阶段的绝大部分学生可以享受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免费提供的教科书。2008年9月,有关部门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再推行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为继续深化教科书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鼓励出版物“走出去”和文化创新、服务三农,完善国家支持鼓励的规定。新条例充实了支持、鼓励的出版物范围,增加了对推进文化创新、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以及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出版物的支持和鼓励。

(七)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法律责任。随着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入,出版单位结构调整增多,新条例完善了出版单位中止及终止出版活动的退出机制,避免出版单位多年来“只生不死”的局面;此外,根据多年执行实践反映的问题,新条例在违法行为处罚数额、出版物质量处罚、吊销人员资格等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同时颁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此次修改该条例调整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制度和监管部门,明确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程序要求。此外,考虑到电子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管理基本相同,新条例规定除个别条款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适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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