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奖惩规定

2024-08-15

员工培训奖惩规定(共9篇)

1.员工培训奖惩规定 篇一

商场专卖店员工奖罚规定

一、目的: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运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爱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商场专卖店员工。

三、内容:

惩罚:

1、每日检查,各店卫生不达标,着装不至位,饰口摆放不整齐,展厅形象不到位的,店员罚款10元/次,店长罚款20元/次。

2、每日检查,各店单据(包括收据,送货单、盘点表、考勤表、每日收款报告、月销售报表等)填写潦草、不规范的,店员处以5元/次罚款,店长处以10元/次罚款。

3、销售合同单出错的,责任人罚款20元,直属上级监管不到位罚款50元。

4、上班口气清新,女员工要求化淡妆,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扣除当月化妆补贴,继续违规者处以20元/次罚款;男士不得留长发、胡渣,面部清洁,工作服干净整洁,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5、销售过程中,折扣过低或送货地点超出市区范围而未加收运费的,示经品牌经理或总经理批准擅自作主的,罚款100元。

6、传真单据不及时,交接不及时或漏传单据的,罚款50元/次。

7、上班时间私聊电话,罚款50元,情况严重的(煲私人电话粥等),由其支付当月店内的电话费。

8、不得在专卖店中大声喧哗、吵闹,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串岗,否则罚款20元/次。

9、上班时间销售人员手机开为振动,不得做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罚款10元/次。

10、上班时间不得坐货品,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1、上班时间不得私自外出,外出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扣除一天工资)。

12、不能与客户有语言性质和肢体冲突,否则处以50元/次罚款。

13、店员不能对店长安排的工作置之不理,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4、工作其间,同事间应互相帮助,不得相互诋毁,谩骂等行为,否则处以50元/次罚款,视情节严得者公司给予开除。

15、上班时间不得因其它事情对客户视而不见,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6、所有员工不得将公司产品款式、销售情况、利润等公司相关信息外泄,如发生此类事件视情况而定,给予50-300元/次罚款,视情况严重者公司给予开除。

17、店员与店长要互相监督,不得有包庇,否则给予20元/次罚款。

18、新入职店员试用期内不认真学业习,没有销售业绩,业务知识不熟悉,各种表现均不积极的,给予辞退。

19、周六,周日不得请假,请假一天则扣除两天工资。

20、公司要求上交的各项数据及报表应及时上报,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21、展厅内的货品人为损坏,按实际情况罚款50元—100元。

22、严重损坏公司形象,利益的,公司给予开除。

23、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煸动闹事的,公司给予开除。

24、偷盗公司物品或同事财物的,公司给予开除,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5、匿藏客人遗忘物品的,公司给予开除。

26、造谣、拉帮接派的,公司给予开除。

奖励:

1、新入职店员试用期,如表现及销售业绩良好(独立开单较多),个人业绩完成个人基数80%以上(含80%),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200元。

2、个人销售业绩连续三个月排名第一(必须完成基本任务),公司给予500元奖励。

3、对于比较难处理的样品或者损坏变形的货品以及比较难处理的库存货品,在经理同意的价格范围内,将其销售出去,除公司本有的佣金外,根据折扣高低,额外奖励100元—300元。4.每月个人讲客达25人以上(讲客20分钟以上,并留下电话号为有效客户),公司奖励100元.

2.员工培训奖惩规定 篇二

一、清末警察制度兴起的背景

客观上, 近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迁, 促使社会资源发生剧烈的变动, 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 在此形势下, 旧有体制已不敷控制的需要, 迫切需要有一套新的控制体系和社会规范与之相适应。西方列强的逼迫, 是清政府兴办警政的直接原因。1900年爆发的义和团运动, 沉重地打击了西方列强的嚣张气焰, 同时也更加暴露了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及社会控制体系的效能低下, 引起了帝国主义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清政府改订新制, 并提出许多具体的要求。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 各国侵略军划地而治, 在各自占领区内建立“安民公所”, 作为维持治安的临时机构, 进而以此要挟清政府:“联军须目睹中国竭力设法保护外国人及铁路诸物, 方能退去。”[1]面临此种困境, 清廷不得不接受列强的各项要求, 于洋兵撤走后, 在“安民公所”基础上逐步办起了警政。

就主观上来讲, 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 清政府在对警政有一定认识之后, 也乐于接受这种新事物。庚子事变, 给中国社会各阶层打了一针强心剂, 在中国开明官绅阶层和知识分子中间引发了强烈的震颤。许多忧国忧民之士纷纷呼吁自强、希图变法、要求宪政、强调警政。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 这次变政突破了过去社会参与的层次, 上至张之洞、岑春煊、袁世凯等封疆大吏、达官显贵, 下至张謇、段逢恩、叶芳等中下级士绅, 普遍把兴办警政视为挽救国家危亡的良方, 将警政的地位提到了相当的高度。1905年9月24日, 清廷特派的出洋考察五大臣在北京正阳门车站遭炸, 使统治者愈发感到“巡警关系紧要”, 遂于10月8日下令设立巡警部, 综理全国警察事务。由此, 警政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办起来。

二、清末警察制度的奖惩体系

作为行政措施, 清政府利用奖“优”罚“劣”的手段, 整饬警察队伍, 提高警察办事效率, 以加强社会控制。在此方面, 清廷和地方各省都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 使奖惩呈现出不同的层次。不论是奖还是惩, 清廷和地方各省采取的措施均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

1. 奖励。

清末警察的奖励措施包括记功、记大功、记名、试署、拔升、加赏等几类, 奖励级别渐次提高。一般来说, 只要平时勤奋供职, 无功无过或者功过相抵者都可以记功;连记三功可以作为大功一次;如果辖区内出现劫案能够马上破获又保护受害者, 也可以记大功一次;记大功超过三次的, 有额外奖赏, 或赏银或记升。

有资格获得记名奖励的条件有:甄别期内破获要案超过两次或甄别期内记有大功三次。有资格获得试署奖励的条件有:记名或加赏已超过半年、平日当差勤奋并有特别劳绩的;或者甄别期内破获要案达到三次的。有资格获得拔升奖励的条件有:试署已超过一年、平日当差勤奋的;有特别劳绩的;甄别期内拿获上级通缉的巨匪要犯或者破获要案在四次以上的。

以下情形, 可对警察进行加饷或赏银奖励:在甄别期内记有大功四次、平日当差勤奋很有劳绩者;甄别期内曾破获要案三次者;甄别期内有功无过而记功逾十次者。对于加饷数目, 清政府原则上规定, 巡官以三元为限, 巡长以二元为限, 巡警以一元为限[2]。赏银奖励所涉及的情形较多:记大功至三次的可察请给以外奖;迭获要犯异常出力者不拘年限随时察请保奖;遇有水患、火灾及一切危险能实力保卫者奖赏;获诱拐、欺诈、撞骗、伪造货币等犯奖赏[3];能创建新法, 对地方商民有益者禀请给予奖励;能预防命案发生或查获造反等情事者[4]。

另外, 清政府还设立赏功牌, 如果当差两年始终勤奋者赏给功牌;在三大功以外的除给赏银外仍准记升, 兵记升巡目, 巡目记升巡长, 记保功牌;每届一年择其巡防能实在得力者分别请奖功牌, 记足三年, 亦请择优保奖一次。

2. 惩罚。

清末警察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降级、开革、留差三大类。降级又分为记过、记大过、降等、撤试署、销记名、减饷、罚银及停升等。按规定, 清末对巡警的过失都要进行严厉惩治, 以下情形需作记过处分:巡防不力、懒慢误公、上级对下级的过失失察、明知故犯、管辖界内出现窃案 (五日破获者免) 以及巡记对于专管公文事件偶有疏失的。以下情形要对其记大过:连记三过的;巡兵缺额一名的;巡兵遇有革、逃、假、病超过五日的;辖区内出现劫案一起的 (十日破获的可以免去) ;因劫案记大过的如在限期内破获两起, 销去大过, 仍记过一次, 破获一起的, 销去大过, 仍记过两次;全部破获时可以销去大过处分。降等情形主要包括:平日当差疏懈确有劣跡可指者;甄别期内记有大过三次而无功可抵者;甄别期内记过至十次而无功可抵者。撤试署情形主要包括:甄别期内记过五次者;甄别期内记有大过两次者;才具平庸不能胜任者。销记名情形主要包括:甄别期内记过三次者;甄别期内记有大过一次者。至于减饷罚银, 清廷规定:甄别期内记大过三次有功不足相抵者;甄别期内记有小过十次有功不足相抵者;甄别期内曾记大过三次虽有功可抵而仍不知改悔者;甄别期内记大过二次以下、小过九次以下无功可抵者;减饷数目, 巡官以三元为限, 巡长以二元为限, 巡警以一元为限。各省对此规定更为严格, 如陕西省规定:各街巡房应当洁净, 污秽者罚本月饷十分之一;巡兵值班须穿号衣布靴, 如服杂色衣履者罚本月饷十分之二;值班时一律须持警械, 如不奉命令, 执其他器械者罚本月饷十分之三;持警械时须心存敬重, 随意舞弄或寄留别处者罚本月饷十分之三[4]。以下情形要对其进行停升处罚:甄别期内记小过在一次以下有功不足相抵者;甄别期内记大过两次以下有功不足相抵者;另外, 巡警三等署二等、备补署三等如犯撤署规则者, 援停升例办理[2]。

开革又包括记革、开差和斥革三种。以下情形要被记革:甄别期内非有婚丧等重要原因请假逾三十日者;休息逾期超过二次者;在三大过以内者折扣罚银, 在大过以外分别降革, 巡长记降巡目, 巡目记降兵, 巡兵查其所犯之过, 情节重者革, 情节轻者记革。开差情形主要包括:身有疾病不能当差者;平日当差不甚得力者[2];连记三大过者;遗误紧要事件及泄漏机密者;有非常过失为辖界内商民联名控告经查属实者;因窃案展限缉拿逾限未获者;为辖界商民联名控告查明情节尤重者详参;巡记于专管公文事件屡有遗误者[4]。斥革情形主要包括:甄别期内记大过四次以上者;甄别期内记小过十次以上者;甄别期内并无婚丧要故统计请假四十日者;身有嗜好当差者;性情粗暴屡犯规则者;休息逾限不归达到三次者;被地方官商民公同控告查实者, 如被挟仇诬指反坐其人;借公济私、讹诈钱物者;泄露密谕、抗违军令者;彻夜离局私自浪游者;冒赏诈功、凌辱官长者;敢在各铺户家私索钱物加倍重惩。此外, 巡警总厅规定:甄别期内无大过失而当差尚属勤奋者可以留差。

三、清末警察奖惩制度的特点

1. 不完备。

清末警察制度, 是在清末新政的大环境中创建的, 短短几年, 清廷在制度的引进上, 学习日本 (而日本乃采制西方) , 本身就事出仓促, 难免顾此失彼;再加上各地督抚坐大, 中央虽有警察制度的大框架, 但各省在具体执行时, 多声言受制于地方差异而另立一套制度。由于地方行政长官才具不一, 眼光各异, 对新政的接受程度殊巨, 他们在仿照中央体制的过程中, 经过自身的摒弃择取, 最终制定出来的地方警察奖惩制度, 除了有一两个对国外近代政治制度有所了解的地方行政长官所在的省份稍具雏形外, 大多数省份所制定的警察奖惩制度, 多是对中央或其他省份的断章取义。更有一些地方行政长官对警政建设敷衍塞责, 警察奖惩制度的不完备性就更加凸显。

2. 物质与精神手段相结合。

清政府在创办警政的过程中, 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以及官本位背后的以官谋财观念, 在警察奖惩制度创建中, 注重用名、利、罚相结合的手段, 恩威并用, 以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 既重视用升官、降职、奖功牌等精神上的手段来控制警兵, 又用增减饷银、赏罚银两来对警兵们进行物质刺激, 同时还注意运用肉体惩罚措施, 希图由此使自己的社会控制体系变得稳固。

3. 等级性。

清末创办警政, 有些省份对于巡官、巡弁和巡长、巡目、巡兵的奖惩分别订立制度。如陕西省在创办此制时对巡兵的惩罚另立制度, 巡官、巡弁的惩罚措施有记过、撤差、参革三种, 而巡长、巡目、巡兵的惩罚措施包括责、革、斩三类。两相比较, 对巡长、巡目、巡兵的惩罚较重, 巡长、巡目、巡兵在以下情形就要被斩首:抢夺财物者;强奸妇女者;犯事私逃者;勾通盗贼容留外匪诬害良善者[4]。巡官、巡弁犯了过失, 最重顶多被革职, 而下层的巡长、巡目、巡兵, 则随时处于死亡的边缘。

4. 不统一。

清政府兴办警政, 操作之权在于地方, 各地财力不一, 情形亦各异, 因而中央虽有一套警务奖惩规定, 各地也制订有自己的一套单行法规, 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之间所制定的警察奖惩章程多有出入。如在记功与记大功的资格上, 陕西警务办法规定“窃案登时破获者记功一次”, “劫案登时破获者记功二次”, 而《河南巡警弁兵功过赏罚章程》则规定, “窃案登时破获者记大功一次” (按当时惯例, 连记三功者可作为大功一次) 。在赏银方面, 中央规定的数目是“巡官以三元为限, 巡长以二元为限, 巡警以一元为限”, 而陕西警务办法则规定巡长、巡目、巡兵应赏花红, “一等赏银六两, 二等赏四两, 三等赏二两”, 比中央规定要丰厚些。

参考文献

[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M].中华书局, 1958.

[2]巡警总厅甄别巡官长警规则 (1908年) [G].大清光绪新法令, 第9册.

[3]河南巡警弁兵功过赏罚章程[J].东方杂志, 1904, 1 (10) .

3.员工培训奖惩规定 篇三

案情简介:

年届四十的庄先生2002年入职于上海一家大型外资企业。作为外地来沪的“新上海人”,庄先生非常珍视这份工作,加之聪明好学,他在销售岗位上的业绩年年上升,2009年被提拔为华东大区的销售经理,月薪现已过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4月底,庄先生和往常一样向公司财务部门递交差旅费用报销票据以后,并没有如期在5月份领取到报销款。5月下旬,公司本部人力资源经理通知他和公司领导见面。到公司本部后,本还怀揣着“可能被提拔”念想的庄先生,却冷不防地被公司书面告知立即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要求他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心理落差极大的庄先生既无奈又无助,只得离开公司。但是,房贷还款、抚养老小的压力迫使他不能轻易接受公司的这个无情的决定,经过慎重考虑后,他选择了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按他自己的说法,“走也要走得明白”,毕竟,他在公司已经足足工作了十一年,对公司既付出了辛劳,也深有感情。

争议焦点:

全面了解了庄先生被公司开除前后的来龙去脉之后,我们接受了庄先生的正式聘请,成为了他的劳动仲裁代理律师。由于已经和公司领导“闹翻”,继续在公司任职已不现实,庄先生选择了要求确认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分类齐整的一叠证据材料,意欲证明庄先生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解除行为于法有据。公司的证据之一是公司的“员工手册”。该手册在程序上基本没有瑕疵,但该手册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过于宽泛、笼统,“伪造费用报告”正是其中一项内容,这次解除庄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也正出于此。公司的另一组证据恰是公司没有同意给庄先生报销的差旅费单据的“罪证”。公司向仲裁委举证说,经核实,这些票据中的部分发票是假发票,另有几张交通费的票据日期不同却连号,这些虚假和存疑票据涉及金额共一千五百多元,庄先生存在“伪造费用报告”的行为。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庄先生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作为庄先生的代理律师,我们则针锋相对地提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应当被滥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固然在法律里已明确为公司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条文不可能也没有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一一列举详尽,法律适用中要从立法本意和双方利益平衡保护的角度来把握,掌握好自由裁量权。用人单位无权随意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外延,如果界定过于宽泛,超出了一般理性人能够接受的程度,应被视为歪曲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立法本意而无效。公司现不调查分析主客观实际,对员工提交假票据和存疑票据报销的情形,不论实际造成的后果程度大小,一律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明显不合常理,也有违公平原则,更不符合立法本意。庄先生的费用报销单据,一不是他自己伪造的,二不是他在没有实际消费的情况下故意虚报的,三对公司经济利益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所以,庄先生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庄先生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至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已经浮出水面,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仲裁庭里气氛显得异常紧张。

经过近一个月的等待,庄先生收到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但令他和我们都感到遗憾的是,仲裁委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庄先生败诉。裁决书的理由很简单:对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庄先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既然如此,则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这个“奔四”的大男人露出极度失望的表情。我们也理解他在这个年龄段遭受被开除“恶名”所遭受的精神压力,但同时,我们依然相信这个案子还有努力的空间,因为我们相信,法律的最本质价值在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作为社会部门法律,劳动法在这方面应该体现得更深刻、更具体。于是,我们协助庄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的争锋比劳动仲裁庭上更显激烈。公司派出了资深律师,与我方展开了多轮回合的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依然是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正如主审法官所言,这个案子把一个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多的法理问题,充分暴露了出来,很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我也很想听你们这么辩论下去”。法官离席前,依然给出了模棱两可的态度,令双方充满了期待。

也是过了一个来月,判决书下达了。法院认为,即便庄先生提交的部分票据确有假发票和存疑票据,但因为这些票据并非他伪造,涉及的金额也不大,更没有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所以庄先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判定公司向庄先生支付总额20余万元的赔偿金。让我们代理人特别欣慰的是,我们的代理意见基本被法庭采纳,有几个观点几乎被“照搬”进了判决书。同时令我们喜出望外的是,公司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现在,庄先生已经拿到了这一笔不大不小的赔偿款,总算获得了一丝安慰。来向我们登门道谢的那天,他说,尽管已经选择离开上海,但他对上海司法不偏不倚的公正性,还是很感激的。

案件启示:

这个案子并不算大案要案,但其中涉及了一个很值得探讨和研究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和行为指南。

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自然享有用工自主权,用什么样的人,不用什么样的人,都取决于企业的自由意志。但是,市场经济根本上也是法治经济,企业的自主权再大,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才有效。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并非可以由企业随意界定,其最基本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规定和整体价值取向,符合国家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精神和本意,否则,企业自以为“依法办事”开除员工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从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各行各业人士的法律知识正在日益增长,但熟悉法律条文并不等于真正了解法律规定。专业法律人士之所以能够在“无路”处找出“又一村”,正在于他们对于从法律条文到法律体系,再到法理学直至法哲学的多一点研究。

4.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篇四

一、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1、员工奖励分为:表扬、嘉奖、两大类。

2、员工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免职、留用察看、开除五类。在给予各档次的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四、人事部门权力:

1、所有员工奖励及惩罚事项的审查。

2、所有奖励与处罚的备案、人事记录,并负责汇总报财务部。

3、本规定的修订与解释。

五、财务部权力:负责奖励与罚款的发放与扣款。

六、员工奖励规定:

(一)员工日常奖励分下列两类:

1、表扬: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的精神奖励。

2、嘉奖:每次嘉奖奖金为50~200元。

(二)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表扬或嘉奖

1、工作勤恳,超质超量完成工作任务,有据可查者;

2、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富有成效者;

3、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富有成效者;

4、灾难面前挺身而出,处置适当者;

5、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6、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7、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8、表扬累计达三次者;

9、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10、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11、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丰厚收益者;

12、检举、制止舞弊、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害者;

13、服务满5年以上,成绩优良,未有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七、员工处罚规定

(一)、员工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免职、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1、警告(20—50元)

2、记过(每次罚款100)

3、免职(免去原有职务,罚款300元)

4、留用察看(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罚款300元)

5、开除(除名,罚款300元以上,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偷闲怠眠者;

3、办公时间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4小时以内者;

4、考勤或公司开会迟到、早退30分钟/次或月累计达到60分钟以上(含60分钟)者;

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慢职守者;

6、不能很好地与同事协作,合作共事;

7、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8、对领导口头安排或公司例会会议纪录中安排的工作执行不力或不能按时并完成者;

9、凡未按公司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出勤,事后当日未主动及时补假者;

10、因急事或疾病来不及先行履行请假手续,且当天10:30前又没有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人事部门备案的;

11、凡工作时间串岗、禁烟区吸烟、岗姿不正、吃东西、聚堆聊天、玩游戏、听音乐、浏览任何和工作无关信息、杂志等;

12、未按公司规定着装者;

13、下班后不关闭所使用电器设施设备、造成浪费的;

14、月累计旷工2日者;

1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办公车辆者;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或客户投诉,情节轻微者;

2、谩骂、恐吓、威胁、侮辱同事或上级以及打架、寻衅滋事者;

2、不按程序办事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3、对工作出现失误或其它员工的过失行为隐情不报,情节轻微者;

5、工作态度不好,与客户或顾客吵架,给工作及公司带来不良影响者;

6、下班后不锁办公室、文件柜、抽屉等,致使公司资料、物品失控、丢失者;

7、工作时间内喝酒及酒后上班者;

8、当班时间干私活或于工作场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8、累计三次以上警告处分者(含三次);

9、月累计旷工3日以内者;

10、故意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

11、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经常出现差错;

12、直接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13、泄露公司机密或虚报事实,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免职、留用察看处分:

1、连续旷工或月累计旷工五日以上(含五日)者;

2、被客户或顾客投诉月累计五次以上,情节严重者;

3、累计三次以上记过处分者(含三次);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开除。

1、逾期(七日内)工作等仍移交不清者;

2、仿效上级主管人员或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3、报销各种费用、上报考勤情况或结算工资,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损公肥私者;

4、有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使公司利益遭到重大损害者;

5、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回扣或好处费,蒙骗领导,侵占公司财物者;

6、盗窃企业、员工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7、未经公司允许,同时受雇于其它雇主、公司或单位者;

8、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

9、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者;

10、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仍有违反公司规定行为者;

八、员工在受到上述奖惩的同时,公司酌情可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调薪调职;

九、任何一级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或抽查时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要求给该员工下“员工过失单”,认真填写(含员工姓名,违纪事实及所犯条款,本人签名等),所在部门负责人须于三日内签署处理意见,返回人事部门,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无私,如有不实之处,员工可以拒签,并向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进行投诉。凡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的管理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凡无理狡辩、虚假投诉的员工将从重处罚;过失单的累计将影响到员工的升职、调薪等多个方面。

十、各部门认定本部门员工表现或行为符合本规定的,应及时填写“员工奖励申报单”或“员工过失单”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报表审核无误后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理,及时公布并录入员工人事档案记录,将所涉及的奖金或罚款汇总后报财务部执行。

十一、奖励或处罚结果将在公司负责人审核完毕后三日内公布,特殊情况一周内公布。

十二、附则:

(一)、奖励与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注重思想教育、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各部门在办理奖励与处罚的过程中,必须就奖惩的事实为依据,认真调查核实,特别对被处罚的员工,应开诚布公地进行面谈,核准事实,讲明道理,指明错误,允许本人申辩,力争做通本人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如本人对处罚仍然不服,可在十日内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人事部门未作出改变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四)、《员工奖励申报单》、《员工过失单》附后。

5.员工奖惩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篇五

办公室

通过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集中学习,经过办公室全体员工集中学习和在会上积极的讨论,让大家对公司的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意识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也使每名员工反醒自己平时工作中对于制度方面做不不全面的地方,通过这次的学习让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达到了学习的预期目的。下面是办公室对这次教育活动的体会:

自开展制度学习以来,办公室全体员工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每名员工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了解到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通过学习让每名员工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6.公交公司员工服务行为奖惩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员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受到乘客赠送锦旗或牌(匾)的,给予80元奖励;

(二)受到乘客赠送大海报的,给予50元奖励;

(三)受到乘客赠送感谢信的,给予20元奖励;

(四)特殊贵重物品的,将上报公司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四条 拾到乘客物品或现金拒不上交、私自藏匿的,经查实,视情节扣罚300—500元。停岗学习并通报批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直至解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规定自x月x日起施行。

7.浅析实施社区矫正奖惩的现实瓶颈 篇七

目前, 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是司法所, 司法所从2003年我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改革开始就担当这一责任, 但司法行政机关至今没有被赋予充分的权力,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 通常是司法所在日常管理教育过程中, 通过计分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 对表现好的给予放宽管理级别等, 对表现差的给予警告及上升管理级别等, 而真正能促进矫正对象改造的治安处罚、减刑、收监等奖惩措施, 却难以真正实施, 除了开展教育、定期报到、接受矫正人员思想汇报及组织公益劳动等管理工作外, 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 所能行使的职权过小而所承担的责任过重。

(一)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重任的思考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工作, 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 自2003年我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改革, 到2011年社区矫正在《刑法修正案 (八) 》中首次得以合“法”化, 2012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并于同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可以说明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度, 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 现有的对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 使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按照法律规定顺利开展。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是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刑事执法活动, 把这一刑事执法活动交由司法所承担而又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充分的权力, 是否合适, 笔者认为这是个值得深思和探索的问题。

(二)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优势

1. 较好的群众基础。

司法所的工作范围主要在社区, 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律宣传、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任务, 工作的具体内容就是与群众打交道, 所涉及到的问题, 都与群众和社区生活息息相关, 笔者因在基层司法所工作, 亲身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与群众的不可分割性, 这种关系就像鱼和水一样的不可分割, 就是说, 司法所有相当好的群众基础, 让其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能够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与地方政府两个方面的优势。

2. 较好的经验基础。

司法所承担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有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 这两项工作虽然分别针对正在服刑的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 但帮教理念、帮教方法、帮教内容、帮教目的是一致的, 因此, 司法所只要把长期积累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经验, 好好把握, 便可充分协调社区资源和发动社区群众。

3. 长期以来, 司法所的建设相对于政法部门其他机构, 虽然受到的重视相对不够, 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深入,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主导力量, 其职能相应地得到了一定的拓展和加强, 在某种层面上讲, 社区矫正为加强司法所建设带来了契机和动力, 若积极面对, 其发展空间是可以拓展的。

(三)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局限性

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问题。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司法行政机关永恒的主题, 是司法行政事业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但就目前的司法所而言, 大多所都存在人员杂、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 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达不到司法行政工作需要, 甚至存在人事管理不统一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 势必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而司法行政队伍的建设, 与司法行政队伍的个体素质是分不开的, 司法行政队伍实力怎么样, 要从司法所人员配制上就把好关, 然后才能涉及到怎么打造这支队伍, 才能把这支队伍建设成对党和国家、人民忠诚, 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强, 秉公执法办案能力强, 始终能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 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

二、社区矫正奖惩的重要性

(一) 树立法律权威, 预防犯罪

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 其任务可以归纳为行刑、矫正、安置救助, 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体现, 既可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又可避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人的放任, 这种奖惩机制的构建, 不仅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端正非监禁改造态度, 懂得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增强社会责任感, 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规范自己的行为, 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还能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 让社区群众也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二) 彰显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增强社区群众的安全感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不长, 习惯了罪犯必将受到监禁改造的社区群众, 对身为罪犯的社区矫正人员能在社区自由生活, 感到害怕和不信任, 担心罪犯因失去监禁在社会上重新违法犯罪, 认为他们潜在一种对社会对社区群众造成预计不到的伤害的危险, 如果司法所缺乏严格的监管, 这种潜在的可能就会成为现实。这种猜测、怀疑和不安全感, 来自于群众对社区矫正的不了解, 等其他因素。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实施奖惩措施, 目的就是要解决过去司法实践中对放回社区的罪犯失控失管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力度会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中体现出来, 让群众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增强社区群众的安全感和认同, 取得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三) 体现出刑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刑罚对犯罪人具有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需要体现刑罚教育性和惩罚双重性,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奖惩是实现改造矫正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 依法适度的奖惩, 能使矫正人员懂得规范自己的言行, 不断增强对自己罪犯身份的认同感, 促使其自觉接受监管, 自觉改造。

三、社区矫正奖惩性措施实施瓶颈

(一) 工作主体只有执法提请权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的重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依照有关规定,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人员采取不同管理教育措施, 对遵纪守法, 学习劳动积极表现好的进行奖励, 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加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的, 但未构成犯罪的, 视情节轻重减分;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 情节严重的, 或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奖励和惩处两项执法提请权, 这两项执法提请权, 必须由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提出, 所提依据又必须有功或有过的事实。从司法所只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这一点看, 我国现行法律只重视社区矫正的监管, 而忽略矫正。刑事执行立法滞后, 现行法律规定较笼统含糊, 导致监外刑事执行的缺失。

(二) 奖惩等级规定不很明确, 审批程序复杂时间长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明确表述, 其工作内容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中, 由于相关规定散乱, 立法位阶不一, 导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同一位阶的不同规定之间矛盾冲突。各地方做法的不统一, 也损害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制定、颁发《社区矫正法》, 事实上现行的社区矫正奖惩规定不是很明确, 地方性的《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各省市不相同, 奖惩等级没有细化到具体的规定, 司法所工作的难度因此也会增加。依据相关管理规定, 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人员惩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奖励的主要内容有:表扬、记小功、记大功、减刑。但在实践操作中, 最易于办理的只有警告和表扬, 其他奖惩内容办理起来程序复杂, 很多都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多个部门, 呈报手续繁锁, 参与人员多, 需要的时间长, 在审批过程中, 如果出现上级审批认定材料不足的情况, 必须补充取证, 需要的时间会更长。这些复杂的程序, 审批的复杂性, 是社区矫正奖惩性措施落实难的关键环节之一。

摘要:社区矫正 (Community corrections或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是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 是与监禁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2003年我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改革, 2011年, 社区矫正在《刑法修正案 (八) 》中首次得以合“法”化。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越来越重视, 2012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同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 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颁发《社区矫正法》, 还没有建立起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奖惩机制, 不能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较好衔接, 奖惩的配套措施亦不够完善, 社区矫正奖惩性措施落实存在不同程度的难度。文章将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司法所现状出发, 阐述工作主体的法律保障重要性, 提出实施社区矫正对象奖惩的现实瓶颈。

关键词: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实施奖惩瓶颈

参考文献

[1]张峰.论社区矫正机制的模式选择[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2]何显兵.论社区矫正的根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3]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J].法学, 2005, (9) .

8.运用奖惩艺术需巧妙 篇八

有些家长不善于或者不愿意运用奖励手段。他们觉得这样做比较费事,要动好多脑筋,而且需要持之以恒,而采用惩罚手段则相当省事。这种想法实际上是在理智上犯了一种明显的错误。因为在儿童时期花费在奖励教育上的力量,日后会得到成倍的补偿。用奖励手段所取得的成效和用惩罚手段所带来的后果,一般地说,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对孩子的两种行为是必须给予奖励的:第一,当孩子做了某种好事,完成了某项符合规定的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二,在作出道义上的选择的困难时刻,在几种复杂情况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当父母不在场时,孩子采取了正确的行动,作出了现代人应当做的、而且是唯一可行的事情时,应该奖励。而且,对第二种行为的奖励应当比对第一种行为的奖励多得多。为什么?因为,第一种行为是在规定范围内做出了成绩,如在学校回答问题得到了高分,这本身就包含有奖励的意味。但这种奖励要适度,过了头就可能变成坏事。如孩子为了得到奖赏,拼命追求好成绩,而不再是为了获得知识。第二种行为是在需要作出道义上选择的情况下作出的成绩,如孩子遇有说谎的机会,而且在说谎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不说谎,而说实话。这种行为是真正合乎道德标准的行为。

奖励的方式可以归纳为三种,即称赞、嘉奖和奖赏。至于采用哪种方式更好,那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同时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首先是奖励的程度问题。奖励程度不应使孩子产生大人对他估计不足的感觉。不过,每奖过了头,也是不好的。因此,在奖励时,对孩子符合规定的行为只给予称赞和嘉奖;而当孩子独立作出正确举动,或者在困难和有诱惑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表现出合乎道德标准的行为时,才给予奖赏。

此外,还要注意在公开的场合当众奖励,以提高奖励效果。如果孩子确实是做了好事,就可以把在家的家庭成员叫到一起,当着大家的面赞扬孩子的举动。同时,对孩子的奖励一定要及时,不要拖延,否则,孩子可能就不再做好事,甚至可能走向反面。

如同奖励是必要的那样,惩罚也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惩罚的教育也不是一种成功的教育。

惩罚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使孩子暂时丧失父母对他的爱,比如告诉他:“如果你再这么干,就会使我感到很伤心。”第二类是使孩子丧失他所喜欢的东西,比如告诉他:“要是你再不听话,只得把你关在家里,不让出去了。”第三类是体罚,使孩子感到疼痛,身心受到影响。这种手段是被许多教育学家完全否定的,因为据认为这种惩罚形式基本上不可能使孩子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动,当父母不在他身边时,或者当父母把令他生畏的皮带丢在一边时,他就会把皮肉之苦忘得精光,而重新违反家长的意愿。所以这种手段,最好完全不用。但遗憾的是至今仍有一些父母还经常滥用这种手段,这是应该引起重视的。

在使用惩罚手段时,请注意:不要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过大的伤害,不应当使孩子过分降低自我评价,否则不可能得到惩罚的预期效果,而很可能产生消极情绪;同时还要注意讲究实效。

说得更具体一些,运用惩罚手段要遵循以下几条主要原则:

第一,仅在发生重大过失或错误时才进行惩罚。

第二,在进行惩罚时,必须给孩子以改正错误,作出正确行为的机会。

第三,孩子有了过失,犯了错误,不要马上惩罚,要等他弄清楚为啥要受到惩罚时再去惩罚他。

第四,不要惩罚得太晚。孩子非常容易忘记他的过错,如果过了很长时间再去惩罚他,是难以收到惩罚的预期效果的。

第五,必须详细说明惩罚的原因。

第六,不要惩罚得过于频繁,把惩罚当成“家常便饭”。

第七,在进行惩罚时,不要对孩子作全面否定,惩罚应该针对他的某一具体过错。

第八,如果是集体的“过失”,则必须确定每个人的具体责任。

9.职工奖惩规定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一、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规章及诊疗规范,遵守医院的各项制度,爱护医院财物,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协作,廉洁行医,努力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为就诊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精湛的技术。

二、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与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在工作中未达到相关要求,出现违规或差错的给予处罚。

三、为规范全院干部职工的医疗服务行为,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章 奖 励

一、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行政绩效管理

1、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负责,廉洁行医,事迹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模范”“标兵”“十佳”“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市级及以上行业表彰500元,市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1000 元,国家级表彰2000 元。

2、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集体荣誉的科室,如: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分别给予科室奖励2000元。

3、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文艺活动,体育比赛、业务技术竞赛,视技术难度,获得前三名者给予适当奖励。

4、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纸上发表宣传医院的文章、图片,每篇奖100元。

5、收到锦旗、表扬信、感谢信每例奖100元。

6、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业务绩效管理(医疗、护理、院感、科研、教学)

7、医院设立每月专项(医疗、护理、院感)质量控制奖,三项得分均95分以上者,每月科室每人奖励100元;95分以下不予发放每季质量控制奖。

8、在医疗工作中引进应用新技术、新项目,年创造经济收入不少于10万元,每项奖励3000元以上,20万5000元。如果当年诊疗人次未达到30人次,创造经济收入未达到5万元,但在市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中获得加分(通过市医学信息中心查询被确认为市级新技术、新项目)者亦给予同等奖励。

9、本院职工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著,参照责任书奖惩规定分别奖励,凡中华类版面费报销,每篇奖1000元,核心类期刊文章版面费报销,统计源期刊奖200元。

10、本院职工独著或任主编、编委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范围的学术著作,每本30万字以上50万以下主编或独著奖1000元,副主编奖500元,编委奖300元

11、本院职工任项目负责人而获国家、省、市级立项的科研课题,每项分别奖励课题组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基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同一课题获双重立项,以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12、本院职工任项目负责人而获国家领先或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奖励课题组5000元、3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分配。项目参加依照在项目中的作用权重依次递减。获得国家、省、市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奖,且在市医疗质量评估检查中为本院获得加分,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1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专利,并在本单位创造效益,对项目第一负责人奖励5000元。

14、我院医务人员和其他单位横向合作的项目及课题奖励:我院医务人员作为子课题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限制在总研究人员前5名)参与的项目,按如下标准执行:国家级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省部级成果奖视为市厅级。

15、获得市级以上“重点专科”、“特色专科”等分别给予科室奖励20000元。

16、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取得可喜成果,通过中期、周期评估,分别给予科室奖励5000元。

17、医院每季度质量质控抽查住院病历,评分95以上奖励100元/份,抽查护理病历,评分达到100分奖励50元/份,抽查门诊病历95分以上奖50元/份;市卫生局年终检查抽查住院病历,评分95分以上奖200元/份,抽查护理病历,评分100奖励50元/份,抽查门诊病历95分以及上奖100元/份。每月归档病历科室甲级率≥95%,奖科室500元、科主任200元。

18、每季度质控抽查住院病历、留观病历,评分95以上,并作为优秀展评者奖励科室50元/份;

19、每季度医疗及护理三基理论及技能考核合格率100%,并取得平均分第一名的科室奖励500元。

20、主动上报医疗并发症、不良事件、非计划再次手术、药物不良反应,并按规定正确填写上报表奖励上报者10元/次、科主任5元/次;及时上报同期发生两例以上(含两例)同种致病病原菌院内感染,对报告医务人员奖励200元。

21、凡在市疾控中心及院感办环境卫生学采样监测合格率100%,奖励科室500元。

二、其它有特殊成绩和贡献者,奖励项目与金额另定。

三、调入本院以前或单位未署名“黄冈市妇幼保健院”的项目不列入此奖励范围。

第三章 惩 罚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行政绩效管理

1、上班(含班外上班,下同)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每次扣罚30元,超过20分钟,每次处罚50元,超过30分钟,每次处罚100元。(护理人员上班时间:护士提前10分钟到岗,护士长提前15分到岗,无故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每次扣10元,累计三次者扣50元)。

2、上班时间脱岗(指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0分钟或受就诊人员投诉),每次扣罚30元;超过20分钟,每次处罚50元,超过30分钟,每次处罚100元。

3、上班穿拖鞋、不佩戴胸卡、不穿工作服每次扣30元,着装不规范每次扣10元。

4、上班打瞌睡、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罚100元。

5、就诊人员在场,工作人员间互相争吵的,每人每次处罚400元,与就诊人员争吵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上班打架斗殴,每人每次处罚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由于说话生硬、服务态度差等原因导致就诊人员投诉到科内,经查证属实,每人每次扣100元;科室未积极处理,投诉到院部,经协调处理者,每人每次扣200元,科主任或护士长扣100元;投诉到媒体并报道者,每人每次扣300元。重复出现此类情况者,加倍处理。

7、对不服从医院整体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医院下达任务者,每次处罚300元,情节严重的,在编人员待岗培训,非在编予以解聘。

8、医务人员遇有查房、会诊、手术、开会、体检、公干、休假等临时或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本人不向本科室或职能科室负责人说明而导致就诊人员投诉,每次扣罚100元。

9、科主任休假、补休、外出办事、休息时间离开黄州城区等须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必须指定临时负责人并保持通讯畅通,凡未指定临时负责人、电话关机、休假前未在晨会上宣布的,值班人员不清楚科主任去向的,每次处罚科主任100元。请休假手续提前三天办理,特殊情况随时申请办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离开黄州,遇急事通知不到者每次处罚300元。

10、培训、会议时不请假迟到15分钟以上处罚5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扣罚100元,中途无故离开者扣罚50元。科主任、护士长确因工作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说明理由并委托人员参会,否则按无故缺席会议扣罚100元。

11、不爱护医院财物,下班工作人员离开后,不关闭窗户、不锁门、不关灯、不关空调、不关电脑、不关饮水机、不关水龙头等,各类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每次每项扣罚科室100元,由科室追究当事人。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医院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价格由院评估小组研究后决定。下班后公共场所电视不关,晚上公共场所水电开关未及时关闭,每次扣罚值班保安30元。院内发生偷盗,依据合同条款扣值班保安100元。

12、经查实,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私自收费或索要(侵占)他人(含就诊人员)财物,或收受医药代表药品器械提成费、宣传费、统方费等,除原款退还索要收受额并扣罚3个月绩效工资外,按索要收受额10倍罚款,在编人员低聘一档职级并取消处方权三个月,非在编人员解聘。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处罚金的20%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13、职能科室人员为临床保健医技科室服务不及时、态度生硬、服务效果不满意受投诉,经查属实,每人每次扣罚50元,被就诊人员投诉每人每次扣罚100元。

14、总务、设备、药剂人员由于失查采购“三证”不齐、假冒、伪劣商品或药品,除退货外,每种每次扣罚责任人3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不能退货者,根据评估损失酌情给予处罚。

15、开错单、划错价、抽错血、计错帐,但未造成后果,每人每项扣罚50元;虽未造成后果,但被就诊人员投诉,每次每项扣罚100元;造成后果者,根据医院《医疗缺陷、差错防范及处理预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科内发生医疗纠纷、缺陷、差错或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视情节扣除300元,由管理者及科室共同承担。

16、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上月月报表,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报上季季度报表,元月8日前报上年年报表,其它报表、资料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科室不按时间上报各类报表、文字资料,每延迟1天扣罚相关责任人50元;不按规定时间完成上级交给的统计任务及各类文字资料,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

17、各类统计报表及文字资料未经科主任审核签字、不经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行政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越级汇报,每次扣100元。

18、科室不及时、不正确传达医院及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造成后果者每次处罚负责人200元。

19、违反消防安全生产规定:相关人员未请假无故缺席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习等活动,一次扣罚30元;消防器材使用操作掌握不熟练或不懂操作,一次扣罚50元。科室未实行月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无记录,一次扣罚科室100元。易燃易爆物品乱堆乱放乱存,剧、麻、毒等物品保管不当,一次扣罚100元。保卫科监管、指导不力一次扣200元。

20、违反集体宿舍安全管理:集体宿舍内私自乱搭乱拉电源线和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一次扣罚100元;占床位或房间而又未居住,随意留宿外人或亲友,经核实后扣罚100元,并即收回居住权利;在集体宿舍室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一次扣罚200元;在集体宿舍内酗酒、赌博等,一次扣罚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凡故意损坏电表、水表及已安装有水、电表而未通过及非法外接水、电源的,一律视为窃电、窃水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1、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办理登记验证手续的非在编人员,处以每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自发出通知拒不办理者,按《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有权解除用工合同。

22、当年结婚者未及时申办《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验证,处以每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政策内怀孕者未及时办理生育证明,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3、科室人员有计划生育新情况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应在一人月内及时汇报医院计生专干,瞒报、迟报者,给予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100元处罚。

24、科室职工(含职员、雇员、非在编人员)计划生育信息资料登记提交不及时,处以计生专干100元,科主任200元以下罚款。

25、违反责任书第一条的(七)

(八)条款者,处以科室500元、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6、违反责任书第一条的(二)条款者,发生大月份引产、政策外生育,扣除科室全体人员全年计生奖,处以个人3万元罚款,解除用工合同,同时报请卫生局、计生委处理。

(二)业务绩效管理(医疗、护理、院感、科研、教学)

27、急救出车: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如违反院内规定2分钟内未出车,如由于车辆、司机问题造成未及时出车,处以保卫科500元罚款,科主任200元、责任人300元;如由于急诊科医护人员问题造成未及时出车,处以急诊科500元罚款。医院检查,2分钟未出车,如由于车辆、司机问题造成未及时出车,处以保卫科300元罚款,科主任100元、责任人200元;如由于急诊科医护人员问题造成未及时出车,处以急诊科300元罚款。

28、抢救设备处于应急状态,设备完好率100%,物品齐备。一种设备运转不良或物品短缺,扣罚责任人100元,影响救治者,扣罚5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9、未按程序要求上报,擅自推诿转诊就诊病人,每次扣罚当事人200元。

30、门诊病历:

⑴因未写门诊病历或保健手册、体检表而引起就诊人员投诉或引起医疗纠纷者,查实后每次扣罚200元。因不写门诊病历或保健手册、体检表,引起医疗纠纷而给医院造成影响或经济赔偿者,医院将按《黄冈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缺陷、差错处理预案》规定严肃处理。

⑵接诊发现未写病历(购药除外)一次扣罚100元;不按规定填写门诊病历或保健手册、体检表封面者,缺一项扣罚5元。留院观察无病历扣100元/份,记录不全或缺陷扣5元/处。留院观察24小时以上无查房记录和无留观病程记录,每次扣10元。

⑶门诊病历合格为90分,低于90分者,每份扣罚50元。保健手册、体检表合格为95分,低于95分者,每份扣罚50元。

31、门诊处方、辅助检查申请单、报告单,一份不合格,扣罚10元。

32、临床医师出具虚假诊断证明,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33、对核实的大处方,按每张金额的两倍扣罚奖金,落实到责任人;对引发投诉和医疗纠纷者,酌情加重处罚,并处罚科室2000元;对申请的新药,因不及时使用造成过期浪费者,申请科室承担损失的50%。

34、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抗菌药物金额占药品收入的比例超过综合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标准时,按超出标准的百分比扣科室绩效工资(即每超过1%,扣科室绩效工资的1%),科室再按比例落实到个人;医生个人使用抗菌药物占药品比例每超过标准1个百分点,扣责任医生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35、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不符合规定、滥用氟喹诺酮类药物、越级使用抗生素、用药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的,按每一起(指一张处方和一个就诊人员医嘱)扣罚责任医生当月绩效工资200元。

36、药敏的送检率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该科室当月绩效工资400元;每季度不良反应上报例数低于综合目标责任书的规定,按少1例扣科室绩效工资200元。

37、医疗设备未落实专人管理,无操作规程及使用登记本,一次扣罚50元;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季度效益分析达不到效益标准或无特殊原因闲臵未用的,一次扣罚100元;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严重失职而造成仪器损坏者,一次扣罚 200元。损害程度严重者讨论后另加重处罚。

38、科室库存医用材料、体外诊断试剂无效管理,造成过期浪费的,一次扣罚200元;科室责任人变动,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一次扣罚50元。

39、因操作不当,发生血液标本凝固、血量不足、血标本污染等,导致重新抽血导致病人投诉者,每人每次扣50元;由于责任心不强,各种交接记录、登记不合格者,每人每次扣10元。

40、非NICU、手术室、产房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擅自进入者,每次扣50元;环境卫生、消毒隔离措施不达标者,每人每次扣责任人50元。

41、医院感染病例未及时上报,每份扣罚当事人100元;院感检查手卫生监测不达标,每次扣罚当事人100元;院感部门每月对各科室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监测不合格,每次扣罚科室当月绩效工资500元;有过期包或外包装破损者,责任人每人每次扣100元。

42、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如未通过中期、周期评估,分别扣罚科室3000元,扣罚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相应的管理人员300、200、100元。(未讨论决定)

43、医技科室未保存检查报告的原始登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出具报告,每次每项扣50元;延误急诊检查报告,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质控有误、出现错项、漏项报告单不规范者每次扣罚50元。

44、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每次扣罚责任人200元:药库有药而药房缺货;药房有药而向临床误报缺药;药库无正当理由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内药品发给药房造成缺药。

45、对药库、药房的药品变质或过期等现象,不及时报告并更换,每种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被就诊人员投诉者,扣罚200元;购入假药、伪劣药品或购进计划外药品造成药品积压过期者,除退货外,每种每次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并追究相关责任。药房重地不允许闲人进出,一旦违例扣罚当班责任人100元。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药库、药房积压药品、卫生材料,药房须在药品失效期半年前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有权责成各科室、医务人员在有效期内使用完规定的药品、卫生材料,否则将按积压药品、卫生材料成本费用的成本扣罚至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46、每月归档病历科室甲级率<90%扣科室300元、科主任100元。住院病历经质控小组审查后,属丙级病历或单项否决丙级病历每份扣当事人500元(包括各种检查中所抽到的病历),乙级病历或单项否决乙级病历每份扣100元。科室病历质控员已提出整改意见,而相关人员未修改者,其责任与质控人员无关,而科室病历质控员未发现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每份丙级病历扣质控员100元、乙级病历扣质控员10元。归档病历经质控小组审查,甲级病历可不进行实际扣分项目处罚,病历评分在90分以下除按照乙级或丙级病历进行处罚外,还要根据实际扣分项目追加处罚。发现单项否决项目扣责任人50元,扣科主任20元。

47、终末病历缺陷、环节质量缺陷。

病历首页书写:门(急)诊诊断填写错误或漏填,入院诊断填写错误或漏填、手术操作名称漏填或错填,HIV填写错误或漏填扣10元。其余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病案首页1-36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入院记录: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入院记录扣10元,(单项否决乙级),以后每超过24小时加扣20元。入院病历或医嘱执业医师签名不及时扣5元,医嘱无执业医师签名扣10元/处。无主诉或未描述个人史或无入院初步诊断扣5元。其他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入院记录1-45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诊疗计划不全面、不具体;病程记录无经治医师签名;病情稳定或病重或病危患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病程记录;重要病情变化、体征变化未记录或记录不全;未对治疗中改变的药物、治疗方式进行说明;确诊困难或疗效不佳病例无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无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或未及时书写有创操作记录;无阶段小结;常规会诊或急会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输血记录单填写不全;无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记录;重要病情变化未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授权委托人告知。以上发现有一个缺陷扣10元。其他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病程记录1-59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手术科室相关记录: 无手术术前小结;无术前3天内第一手术者查看病人的记录;无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记录无第一手术者签名;无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无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无麻醉术后访视记录。以上发现有一项缺陷扣10元。其他的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手术科室相关记录1-26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三级医师查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扣上级医师10元,其他的项目(1-8项)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出院记录:无新生儿脚印取样;出院记录无医师签名及上级医师审核;无主要诊治经过;无出院诊断。以上发现有一项缺陷扣当事人10元。其他的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出院记录1-26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辅助检查:住院48小时以上缺血、尿常规检查结果扣5元,无住院期间对诊断、治疗有重要价值的辅助检查报告的,每缺一份扣5元。凡做病理检查者,无病理报告的扣10元。辅助检查单不及时(24小时内)归入病历的扣1元/张(以出报告结果时间为准);病历中已记录的检验、检查结果但无报告单扣5元;有辅助检查医嘱而在归档病历无相应的报告单扣5元。报告单、化验单粘贴不规范,不整齐或未按照要求做标记扣2元。

医嘱及病历书写:出入院记录无医师签字及上级医师审签;药物名称、剂量书写错误;抢救急危患者下达的口头医嘱,抢救结束后,医师未即刻据实补记医嘱。以上发现有一项缺陷扣发5元。其他的项目根据《2010年卫生部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中医嘱及病历书写1-23项标准(单项否决除外)发现有一项缺陷扣2元。

医患沟通:缺医患沟通记录扣10元,缺一项扣2元/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非手术在入院24小时内,择期手术可在术前1天)完成扣10元/次。缺授权委托书扣20元(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的才写),缺一项扣2元/处,上级医生签字不规范扣5元。

传染病管理:传染病漏报或迟报一例扣20元,项目不全扣2元/处。死亡病人漏报或迟报一例扣20元,项目不全扣2元/处。危急值管理:检验结果属于“危急值”范围,检验科没及时登记和通知相关科室扣责任人20元/次。检验科通知了相关科室而医师没有及时的登记和处理扣责任人20元,如造成了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则按照有关制度执行。检验科通知了相关科室而医师处理后漏登扣责任人5元/次。

科室病历归档管理:病人出院后病历归档超过3天扣科室2元/份/天,出院1周后未归档扣科室10元/份,一周后每超过1天扣5元。私自复印病历者扣责任人50元。科室丢失病历扣科室1000元/份。

护理病历书写:患者须知缺项、患者或家属未签字扣10元。住院患者首次评估单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发现一项扣2元;患者或家属未签字扣10元。三测单眉栏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发现一项扣2元;体温未及时测绘扣5元,测绘错误扣10元。临时医嘱未及时执行,未构成后果、皮试未及时签字(超过2小时)扣10元。护理记录单首次生命体征未记录扣10元;护理记录单书写不规范发现一次扣2元;危重病人当班未记录病情扣50元。

48、药品、处方管理:

药品使用:抗生素使用不按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用药者,扣医生5元/次。其他事项按医院有关文件执行。其他药物超适应症、超疗程、违反说明书使用药物的,每次扣医生10元,超剂量的扣医生10元/次,药师5元/次(含审核人员)。出现严重药品、器械不良反应病例者,每漏报一例扣罚100元;不良反应未记录、未按要求报告,每次扣医生50元。

处方管理:未按医院《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每张不合格处方扣5元,药师扣2元(含审核人员)。临床诊断与用药不符的,每张处方医生扣10元,药师扣2元。处方点评有严重不合理或超常处方,扣医生10元/张,药师未认真审查的扣2元/张,同时提出警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用药不合理,每张处方医生扣20元,药师未认真审查的扣10元/张。违反处方其他相关规定的,酌情扣5—50元。

药品管理:治疗室备用药品未定期清点,每次扣责任人5元;定期清点发现有过期失效药品发现一次扣50元。毒麻限剧药品未按规定管理,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急救药品未按规定管理,未按规定进行清点交接和检查,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影响救治者,扣罚500元。

49、门诊和急诊管理

门诊日志缺登记、无门(急)诊病历记录扣10元/次。留院观察无病历扣50元/份,记录不全或缺陷扣5元/处。留院观察24小时以上无查房记录和无留观病程记录,每次扣10元。

50、未执行核心制度扣责任人100元、科主任50元,落实不到位扣责任人50元、科主任20元,造成后果或医疗纠纷的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请示报告不按规定要求报告者,每次扣责任人5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52、无故不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考试、例会等,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科主任扣80元/次,职工扣50元/次、科主任连带5元/人次。

53、科室管理

安全管理:科室无相应的预案流程扣科主任50元,未有效执行扣责任人50元,造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制度执行。科室未开展安全管理(每月至少1次)扣科室管理者50元,发现了安全隐患而科室没有及时的处理和上报扣责任人50元,如发生了医疗安全事故则按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等有关制度执行。科室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科室安全教育方面,至少包括上月科室的安全分析、主要存在安全问题、整改措施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有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签名等,漏一项扣科室管理者20元/次。漏报或迟报医疗并发症、不良事件、非计划再次手术、药物不良反应扣责任人50元、科主任20元;漏报住院超过30天患者扣责任人50元。

医疗管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三基学习、业务学习、三基考试、教学查房、质控活动及质控会议、临床追踪随访等,缺一项扣科室100元,开展不规范扣科室50元(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学习课件、学习记录等)。科室未建立工作制度扣科主任100元,建立了工作制度而未有效实施扣责任人50元;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计划、季度工作重点、半年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等,扣科室100元。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术前讨论并完善讨论记录等,缺一项扣科室100元,开展不规范扣科室50元(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等)。科室未建立危重抢救登记、输血登记、会诊转诊登记、死亡登记、各种标本登记、输血有关登记等有关登记项目,缺一项扣科室50元;建立了各项登记而发现有漏登扣责任人20元/次。未按规定开展临床路径扣科室100元,未主动开展了临床路径和上报月报表扣科室50元,漏登扣责任人10元。对医院反馈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缺陷和科室自查发现问题,科室无登记和整改记录扣科室200元,整改记录简单并且不到位扣科室50元。无交接班记录扣科室100元,交接班记录不规范扣科室50元。

护理管理:发生护理一般差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扣主要责任人50元,次要责任人30元;发生护理严重差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损失,扣主要责任人300元,次要责任人100元。未严格执行各项护理质量考核标准,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元/项;情节严重者另行讨论后加重处罚。护理部及科室组织满意度调查,被病人提名为不满意护士者,给予经济处罚50元/次。护理部及科室组织理论及操作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排名倒数第一名者,给予50元/次经济处罚。

(三)医疗保险

54、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经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及监督员查出的病例、处方、结算清单、治疗单等违规行为,按社会保险机构罚款金额扣罚到相关科室及个人。

55、根据我院与市社保局签定的协议书规定,医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例扣罚100元。

(1)处方书写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未登记社会保障卡号的;

(2)提供的住院清单不符合医保清单要求的;

(3)不严格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给予记帐的,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等;

(4)给出院参保人私自化验、检查、治疗等项目的;(5)检查、治疗、用药等病情不符的;

(6)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不按限制范围使用;(7)将可以记帐的医保范围内项目由参保就诊人员自费,或将不可以记帐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帐等;

(8)病历中各类(含会诊开出的)治疗项目,不能提供明细清单的;

(9)无特殊原因,让住院参保人到门诊或住院部另行购药的;(10)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项目之前,未向就诊人员或家属征询意见并经就诊人员或其亲属签名同意的。

(11)为住院少儿医保参保人使用父母社会保险卡刷卡服务的;(12)未遵守逐级转诊规定,将不应转诊的就诊人员转出,或应该转出的就诊人员不予转诊的;(13)将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床位按最高支付床位标准记帐的;(14)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乙方电脑系统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的;

56、医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例扣罚300元。(1)发现使用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门诊医疗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保部门检查发现的门诊冒名就医,除将记帐改为自费外,要承担相应违约金);

(2)处方药物书定、诊疗单据项目填写与电脑录入不相符,发生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等行为的;

(3)不符合住院要求:将可以门诊的参保人收入住院治疗的;(4)将不符合医保偿付范围的疾病进行医保记帐支付的;(5)挂床住院:参保人未住院检查治疗的(或社保部门同一天内3次检查参保人都无故不在病房的),属挂床住院;

(6)分解住院记帐:未遵守十五日内再入院标准原则,参保人一次住院的费用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记帐;

(7)病历记载不清、病历未记载却有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

(8)销售假、劣药品或过期药品的;

(9)违反特价政策及黄冈市物价标准,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按高于本协议约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10)为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超范围记帐的。

57、在办理参保患者手续中出现在以下违规行为的,每例扣罚100元。

(1)病人就诊时,未及时询问病人是否参保,而引起病人未按时办理正常手续的;(2)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患者,在入院三个工作日内未按时填写审批单或因各种理由推诿填写的;

(3)未跟新农合病人讲明须带的证件,或错讲报销政策而引发纠纷的;

(4)冒名顶替的、挂床的,串定他人参保信息的;

(5)丢失报销病人的发票而引起上级部门审核病人费用因没有发票不于办理(报销)的。

(四)预防保健

58、按省、市评估方案要求相关科室每年至少组织辖区培训一次,缺一次培训扣罚责任人300元。非客观原因妇幼指标一项不达标扣罚责任人300元。辖区季度督导次数或督导时间不达标,每季扣罚责任人300元。需召开辖区评审等重要会议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相关科室提前2周将有关资料准备齐全。因汇报不及时延误会议或资料准备不充分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罚责任人300元。

59、孕产妇及围产儿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未及时上报及上报相关资料,每漏报1例扣罚责任人100元,每迟报1例扣罚责任人50元。

60、对不报、漏报传染病者,予以扣发当事人100元/例,对迟报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完整者,予以扣发当事人50元/例;对于疑似肺结核报告不及时,转诊不到位者,予以扣发当事人100元/例;首诊医生发现麻诊、伤寒就诊人员或疑似就诊人员未留取标本者,予以扣发当事人50元/例。

61、妇产科、儿科医生对分娩前已发现为梅毒就诊人员或疑似就诊人员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未为其留脐血或抽血单开单查RPR及TPPA者;妇产科、儿科医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梅毒孕产妇及其新生儿标准病历者,皆予扣发相关责任人100元/例。

62、妇保科、妇产科医生未按规定及时给孕产妇进行HIV抗体初筛试验者;妇保科、妇产科、儿科、检验科未按规定时限报告HIV抗体初筛试验阳性者;儿科医生未按规定及时给HIV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留脐血或抽血者;检验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检验结果者;皆予扣发相关责任人100元/例。

63、门急诊儿科疫情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扣发相关科室1000元,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四章 附则

一、本规定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违反党纪、政纪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给家长的一封信作文下一篇:医院妇产科实习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