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精选11篇)
1.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篇一
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xx.男 汉族...............................………
被申请人;xx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2O12年11月份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从事xx工程施工工作.由被申请人提供食宿并接受其管理.被申请人为规避用工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每安排申请人完成一处工程前与申请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采取单包工的形式承包其xx工程并自行负责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实际上.申请人并无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双方承包关系显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而根据劳社部发[2oo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2013年7月24日下午6时许.申请人在乘坐电动三轮摩托车往被申请人xx市xx区南山公园前市民广场工地运送施工材料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全身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以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纠纷 篇二
大地公司是一家空调安装公司,2009年11月9日,其作为投保人在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A保险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5名被保险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至2010年11月9日二十四时止。在A保险公司登记的张某联系地址即大地公司地址。
2010年9月1日,张某因确认劳动关系与大地公司发生争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提供了大地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及发放工作服等相应证据。
大地公司辩称,张某与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是朋友关系,其进入公司后,与大地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加工承揽关系,是其主动要求参加到公司的团体保险中。商业保险并不等同于社会保险,张某在一审时仅凭一份商业保单不足以证明其与大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举证分配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号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鉴于大地公司为张某投保意外险的事实可以确认,张某据此佐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已经向法庭提供了初步证据。大地公司予以否认应由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并且大地公司应就其所抗辩的仅是出于朋友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为张某投保团体意外险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遗憾的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上述抗辩主张,法庭一般认定为大地放弃了举证责任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等事实,因大地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庭一般认定张某诉称的事实为本案的事实。
二、劳动关系or加工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按照他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工作,并接受工作成果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虽然承揽人为了完成工作必须付出劳务,但这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
在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这一法律问题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梅某与公司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
此外,上海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可认定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从上面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有:
1.工作是否受雇主管理和指挥。在劳动关系中,员工的工作是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调度下进行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向定作人交付劳动成果,工作完全由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中承揽人除按合同要求的品质,质量完成工作外,不再受定作人的其他约束、管理和指挥。此点也是最重要的区别标志。
2.工作者报酬的取得方式。在劳动合同中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报酬而不管劳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当然员工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即使合同承揽人付出了劳务,如果没有完成工作成果,就不能取得报酬,实际上是交易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
3.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劳动关系中,如果工作的对象由于意外的风险而灭失,员工不承揽责任。由于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所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工作成果无法实现或标的物遭受意外毁损或灭失,承揽人应当自己承担风险损失,而不能要求定作人对其已经付出的劳务给付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对大地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论述。
(一)主体资格
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的范畴框定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本案中,张某与大地公司均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二)张某工作是否接受大地公司的管理和指挥
根据本案的事实,大地公司无法证明张某与其之间约定的劳动报酬的内容其实质是一种纯粹的商业利益分成。其次,大地公司的经营范围系安装空调,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大地公司的经营范围,至少张某从事的工作是大地公司的主要项目。最后,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大地公司无法证明其平时并没有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其无法提供张某存在不接受大地公司管理和指挥的客观事实。
综合,我们可以认为张某与大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写到本文最后,目前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案件中,很多劳动者混淆了档案存放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人误以为自己的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劳动部和司法解释中均未把档案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因此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实际双方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司法实践中并不会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xx。
被申请人:xx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平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事实及理由:
xxxx年初,平进入xx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又名xx建材经营部)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陈购买综合保险。xxxx年9月18日17时40分,其在公司仓库和工友崔xx装货后从车上跳下时摔倒昏迷不醒,被送往xx中山医院xx分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和会分别为死者平的儿子和母亲。平死亡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原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梭请!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4.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篇四
申请人:廖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响水村2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万隆村;法定代表人:文某;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1999年2月1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确认申请人从1999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事实和理由:
1999年2月11日,被申请人注册成立。此前,綦江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于1996年批准同意新建被申请人并开始基建,直至1998年底始经批准同意结束基建投入生产。
申请人在1998年就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矿井基建工作,到被申请人开始产煤至今从未中断,累计长达13年之久。双方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安排到重庆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尘肺职业病患者,处于医学观察期。2010年,申请人再次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疑似尘肺职业病患者,处于医学观察期。2011年6月,申请人第三次到该院诊断。该院出具的《放射科检查报告单》在“影像学提示”项下载明:“胸部正位及高千伏片:请随访,建议必要时提供职业史,申请职业病诊断”。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显然,申请人的职业史是进行职业病诊断必备资料。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因此,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包括申请人职业史在内的由其掌握的供职业病诊断的全部资料。但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以配合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5.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篇五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存根)
:
你(单位)提出的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已于 年 月 日 收到。经审核,一次性告知缺少下列材料:
1.3.特此告知,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
(盖 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2.4.……………………………………………………………………………
编号: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你(单位)提出的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审核,一次性告知缺少下列材料:
1.2.3.4.特此告知,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
(盖 章)
6.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篇六
我与丈夫李某共有两处住房,分别为120平方米和90.6平方米。最近我们打算将90,6平方米房屋出售。为规避“国五条”房产税,双方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90.6平方米房屋归我所有并由我出售;120平方米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某竟然与马女士建立特殊关系,准备结婚。我以种种办法强烈要求复婚,却遭到李某的拒绝。为阻止李某。我打算以离婚有假为由起诉,申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读者 高晓溪高晓溪读者:
尽管你与李某是为了规避“国五条”之房产税而假离婚,但实际是真还是假,只有你们双方当事人知道。对于当事人签字订立的“假离婚协议”,上面也没有写“假”字,人民法院自然应依法视其为有效。事后若一方反悔,提出离婚协议是假的,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提供能够足以推翻原协议的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确实是假的,是为了规避“国五条”之房产税而签订假离婚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当初签订假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老人同居新增财产,分手后财产是否“一人一半”?编辑同志:
现年72岁的郭玉兰与“老伴”是从2002年3月起开始“搭伴养老”的。此后,郭玉兰为“老伴”洗衣做饭、照顾“老伴”的孙子孙女等,可谓终日劳碌不停,甚至所有的退休工资也全部补贴了家用。2011年元月,“老伴”用包含同居内所攒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80余万元的商品房。由于儿子儿媳担心父亲死后,房子被郭玉兰占去。遂常常在郭玉兰与“老伴”之间挑拨是非。由此导致“老伴”对郭玉兰也越来越不信任,终于在2013年2月选择了与郭玉兰分手。郭玉兰虽万般无辜,面对此情此景,只好无奈答应,但要求分得一半房屋,却也被断然拒绝。请问,郭玉兰能否得到一半房屋?
读者 谢灵谢灵读者:
郭玉兰不能分得一半房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就如何“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鉴于本案“搭伴养老”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商品房的分割也就不能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购房资金来自“老伴”,郭玉兰没有贡献或是贡献较小,自然只能不分或少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编辑同志:
2012年9月初,老吴在俄罗斯旅游时给在吉林省长春市工作的女儿买了一套俄罗斯产的价值36000元的皮衣。在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快递时,因吴某是老客户与该快递公司的投递员胡某很熟悉,胡某就主动给吴某填写了快递单。意想不到的是,皮衣在投递途中丢失。老吴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皮衣款36000元,快递公司只同意按没有保价物品的最高额赔偿500元。请问,老吴有权要求快速公司赔偿皮衣款吗?
读者 邢非邢非读者:
老吴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皮衣款。
快递运单即为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消费者的承运人只有订还是不订的选择而没有要求修改某一条款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快递公司不但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款予以说明。
快递运单中的不保价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最高只赔偿500元的条款显然是属于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而在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中既没有采用明显大于其他条款的字迹突显出来,其快递员也没有向原告进行任何的说明,并且连投递人的名字都是由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代签的。本案可以证明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而该条款对老吴是没有约束力的,给老吴的物品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
AA制夫妻,离婚时丈夫应否给予妻子补偿?编辑同志:
结婚后,我和丈夫实行AA制。后来,孩子出生,婆婆生病,既要照料孩子,又要照顾婆婆,丈夫还要上班,我遂辞职回家。如今5年过去,我发现丈夫背叛了我,为了尊严我决定离婚。可是,根据AA制协议,丈夫的财产没有我的份,离婚后我将衣食无着。可我不甘心,我为家庭的贡献可比他大得多,请问:丈夫应当给我补偿吗?
读者
杨燕杨燕同志:
你和丈夫约定实行AA制,带来的结果便是你挣的钱归你所有,他挣的钱归他所有,一旦离婚,你们之间将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你而言,显然不利,因为这意味着你没有财产,而他拥有很多的财产。而如果你“净身出户”,对你来说,又不公平,正如你所言,你为家庭的贡献可比他大得多。那么,你为家庭的贡献可不可以折算成金钱,离婚时由他给予补偿呢?
其实,你所思考的事情,法律已经考虑到了。《婚姻法》第40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据此规定,你在离婚时可以大胆地提出要求,他应当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 罗新祥
酒店失火被迫关闭,新来员工也能获得经济补偿吗?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通过一家酒店的岗前培训。与该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我负责酒店餐饮部的部分卫生,月工资2000元。三天后,由于酒店存在火灾隐患且防火、救火设施不完善,导致酒店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而被烧毁并被迫关闭。酒店随即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酒店给予经济补偿金,却遭酒店拒绝,理由为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无奈,且我上班仅仅数日,无权索要补偿。请问:酒店的说法对吗?
读者 邱欣兰邱欣兰读者:
酒店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
一方面,酒店应当对你给予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第四十六条同样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怕劳动者已经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出于被迫以及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本案中,虽然你属于新来员工,甚至工作时间仅有数日,但这并不能否定你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否定双方是经酒店提出、你表示接受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完全具备获取经济补偿金的要件。另一方面,酒店应对你给予经济补偿的金额为1000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不仅进一步表明劳动合同履行时问的长短,只是与经济补偿的多少有关,而不能否决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基于你已在一周前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决定了你虽然属于新来员工,但符合“不满六个月”的要件,酒店自然必须依据与你所签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1000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责编:米诺)
7.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成功案例 篇七
被申请人:广西xxXX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银海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邓XX,总经理。
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55.17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
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广西xxXX钢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邓XX。
20xx年3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担任生厂厂长。
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为4000元。
申请人的工资为上个月工资本月发,本月工资下个月发,发放时间在每月10日左右。
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各被被申请人克扣1000元,合计400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被申请人克扣工资,因被申请人不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故20xx年7月14日申请人辞职离开被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被申请人尚未支付。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4000元÷21.75天×9天≈1655.17元。
三、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给申请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4000元+4000元+1655.17元=13655.17元。
四、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4000元×1/2月=2000元的经济补偿。
五、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8.劳动关系的确认 篇八
关于原告王某与机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王某,男,1951年出生,2011年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2012年
到机电公司财务科上班,未签劳动合同,2013年王某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
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确认劳动关系,那么王某与机电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
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1年原告王某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建立了
相应的社会保障关系,且已经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
9.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篇九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写明调解协议名称)有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经……(写明调解组织名称)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调解协议及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申请书需要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4.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10.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篇十
申请人(原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原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人民法院(××××)……民特……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民特……号民事裁定:
……(写明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结果)。
……(写明确认调解协议裁定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民特……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作出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用。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11.劳动仲裁申请书案例 篇十一
被申请人:上海娇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53号331室A座。办公地址:长宁区新渔东路20号2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光,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一、被申请人补向申请人发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26日工资3136元。(含5月1日至5月19日之双倍工资);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6月19日至20xx年4月30日,每月二倍工资之除去已支付部分的差额21694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82元;(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节日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1731元;
五、被申请人按照20xx年及20xx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经面试合格后于20xx年5月19日前往公司办公地点(新鱼东路20号218室)正式上班,成为被申请人正式员工,但被申请人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经常性加班,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加班费。20xx年5月27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海光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以没收工作证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申明其拒绝申请人进入办公场所,将申请人从公司除名,并扣留部分私人物品。
申请人认为:
一、自己于20xx年5月19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已超过一个月的宽限期仍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xx年6月19日起,被申请人每月应当向钱栋支付二倍的工资。除去被申请人每月已发放的部分工资,应当补足差额。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止20xx年5月26日,钱栋工作时间已超过1年,依法应视为钱栋与被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海光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要求钱栋交出工作证件,并申明其不能进入办公室及不能接触公司任何物品,其行为实质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分别向钱栋赔偿金。
三、钱栋属于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为其分别交纳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被申请人既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也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补充缴纳。
四、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xx年2月起至20xx年5月27日期间钱栋曾经常性加班,被申请人既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费,现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社部发[20xx]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折算并补发相应的加班报酬。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仲裁,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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