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精选9篇)
1.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发布日期】2013-04-15 【生效日期】2013-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小鹏
2013年4月15日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第八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受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未满16周岁的随行人员、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其寄宿的单位在入学时进行登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六条 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和依法不需要领取居住证的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随其监护人登记,不领取居住证。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照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15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材质和制作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废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居住地址变动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10日内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变更,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先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登记居住地不再居住的,应当自离开前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居住证。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30日内返回登记居住地的,不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发手续。
居住证严重损毁不能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丢失的,原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纳入居住证登记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待;
(六)获得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务:
(一)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在居住地办理往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七)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办理和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信息,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四十五条 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施行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篇二
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大量劳务工涌进,人口不断增多,使流动人口结构及数量发生根本变化,人户分离的情况增多等新情况新问题,由此给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带来更大难度,造成流动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信息断流,管理失控。流动人口管理体系缺失。管理服务脱节,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边缘化等,造成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创新服务管理体系,必须创新服务管理模式
一是建立专门机构。按照“政府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原则,成立市、县(区)两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公安机关。二是建立街道、社区两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机构。街道组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常设机构。三是组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是抓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关键。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住建、民政、城管、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是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常设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
“统一招租、以房管人”。统一招租,就是把居民的房屋出租权统统交给社区、物业或者综治工作站,由这些单位出面揽客和搞价,包括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等一并代办,房主只拿房租。通过统一招租,由社区或物业来审查和登记租房人员的情况,政府达到了以房管人的目的,有效摸清了流动人口底数,大大减少了房屋出租诱发的公共安全和治安隐患。既给流动人口提供了很好的服务,也可以减轻房东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可以从源头上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有利于加强治安管理。
四、对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的工作要求
1.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一是要全面澄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以社区为单位,搞好集中清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在清查中,要深入到出租房屋户、商业(饮食)网点、娱乐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与房主和承租人见面,对出租人采取“三证合一”(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对承租人采取“四证合一”(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清查法,做到小区不漏楼,楼栋不漏出租户,出租房不漏人,认真摸清各类流入人员和出租屋的基本情况,详细填写《流动人员居住证》和《出租房屋登记表》。二是要加强整治,规范管理。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出发,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在清查中,对符合出租房屋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四证不全”的承租人要限期办齐有关证照。要切实掌握每一个租住人员的情况和变动信息。要加强治安整治,劝返盲流人员,整治治安乱源,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城镇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区治安巡逻、看门守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等各项工作措施。
2. 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一是推行社区属地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依托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口登记、统计、计生、劳动保障、教育等业务“一站式”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建立社区协管员队伍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由县市区领导小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区县职能部门及街道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二是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由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和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3.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
要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以服务促管理,积极主动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按照“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方式,从登记办证到租房、就业、入学、劳务培训、维权服务、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便民、惠民的政策法规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户提供市民化服务、亲情化管理、规范化执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严格规范办事程序,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4. 加强检查,严格考评。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组建工作,珠晖区在6月初以前完成,其他区街道、乡镇在7月底以前完成。为确保“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这一机制能长期有效运转,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评办法,保证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总而言之,要通过多种管理模式平行运行的方式,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全覆盖全到位。要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动态信息,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防止出现漏登、漏管现象。要加强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出租房屋管理的整体水平。要力争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延伸到每一个社区、每一间出租房屋,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体系建立,机制健全,措施落实,管控到位。
3.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篇三
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河南省的总人口已经达到9869万人,其中常住人口9360万人,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河南省的劳动力输出规模位居国内前列。正因如此,随着大量人口外流内涌,河南省有关部门也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上面的情况,河南省人大在2001年8月24日的常务会议中还审议通过发布了《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6年过去了,这个办法究竟执行得怎样?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减轻全省人口压力的作用?
据了解,自2002年《办法》实施以来,河南省各地各级计生部门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提高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水平、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作为河南省的一个劳务输出大市,周口市每年有200多万的农民兄弟要到外地务工,其中已婚育龄人数超过了总数的四分之一。为了提升管理质量,更好地服务周口的外出流动人口,当地各级计生部门在工作保障、制度建设和服务质量上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了有效地加强与创新。
在外出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工矿、企业、市场里,周口市计生协在这些地方建立了网络健全的协会分会,对流动人口进行点对点的针对性管理。他们通过协会的网络建设,依托流动人口中的协会会员开展工作,及时解决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些难题,拉近了社区同流动人口的距离,减轻了管理的难度,实现了双向互通的動态交流。
有了好的管理网络,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更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来作为保障。对此,周口市计生协通过加强外出办证制度、坚持“六个一”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创新“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构建了一套流动人口协会规范的新模式,效果显著。
作为周口市远赴浙江台州市务工群众最多的村庄葛岗村,很多群众的子女在家乡都是由老人照看。得知情况后,计生协会会员专门成立了“留守儿童之家”,并协调村小学教师义务为这些孩子进行学习辅导,这些积极主动的服务赢得了当地百姓的认同。
被誉为毛尖之乡、地处淮河之滨的信阳市,其总人口共计786万人,拥有协会组织3499个,会员90多万人。
谈到当地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时,一位计生协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信阳的流出人口为190多万人,占到了全市总人数的24.1%,流入的人口也有近9000人。据统计,这190多万人中,绝大多数都涌向了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从事加工、建筑和服务等行业。
为了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当地计生协深入开展了对流动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关爱;对流动人口务工介绍关爱;对流动人口维权服务关爱;对流动人口回归创业关爱;对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关爱的“五关爱”活动。另外,当地还在上海、杭州、深圳等地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155个。
比如,罗山县计生部门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如龙马集团、医药公司、粮食局建立起了企业协会;商城县计生部门同县教育局、县妇联组织及各乡镇一起,为当地的留守儿童进行了帮扶关爱活动;新县计生协先后帮助解决农民工工伤纠纷32起,理赔资金185万元,追讨工资案65起,金额达3200万元。
在商丘永城市,当地的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上创新建立了“六个一”制度。即在流动人口外出前对其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与其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为其办理一份《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外出后要求其提供一份详细流入地址和联系方式,每季度寄回一次合格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濮阳市,为了搞好服务,当地计生部门采取了多层次保障,建立生育关怀行动机制。首先,他们以健全政府机制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其次,建立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制度。接着,他们还建立了优待扶持制度。最后,当地计生协还建立了困难救助制度。其中,今年上半年濮阳市濮阳县共筹措资金117.2万元,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基金,帮扶计划生育户1674户。
4.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篇四
(2012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与服务、权益保障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自治区居住的非本自治区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自治区户籍跨县(市、区)异地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国家对流动人口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口计划生育、民政、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建立社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纳入民生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统一受理公安、人口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委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劳动就业和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有关税费代征代缴、采集信息等事项。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居住管理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定义务,服从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居住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办理居住登记的具体范围、程序等事项以及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自治区按照“综合采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
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实行动态化、全覆盖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流动人口核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居住类建筑物进行逐一登记编号,并将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其他各类人口信息数据加载其中,实现人口和住所的对应定位管理。
前款规定的居住类建筑物,包括住宅建筑、建筑工地的工棚以及可以居住的其他建筑。第十一条 本自治区涉及流动人口居住、就业、就学、就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的去留信息,并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域和办公场所,公开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的地点、期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拓宽、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传输渠道和系统,方便单位和个人传输流动人口信息,提高信息采集传输效率,并采取方便流动人口、单位和个人就近报送信息的方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及出租房屋信息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应当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行政区域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协作机制,实现不同区域流动人口信息网络无缝衔接。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将本地区流动人口数量反馈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外出务工农民及其家属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外出务工农民及其家属的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政、教育、人口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妇女的工作机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开展关爱留守老人、儿童、妇女工作。鼓励志愿服务者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妇女关爱抚慰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留守老人、妇女建立生产、生活互助组织。
第十八条 本自治区农民外出务工的,应当将其去向及外出期限报告村民委员会;本人没有报告的,由其亲属报告。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核实本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去向、外出期限等相关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九条 劳务经纪人组织农民外出务工的,应当将外出务工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条 外出务工农民较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警务室建设;外出务工农民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派出所、人民武装部、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治安联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均应当建立紧急救援响应机制,及时救助危困留守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自治区户籍流动人口的流入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协助解决有关流动人口问题的,本自治区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与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相关情况。
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应当统筹兼顾流动人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就业、居留等方面意愿以及流动人口数量变化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并根据调研情况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域的治安管理,查处危害流动人口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为符合入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入户手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流动人口居住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解决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统筹兼顾流动人口的住房需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得居住地户籍,或者与居住地户籍人口结婚,符合享受保障房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向流动人口低价出租其自有房屋。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有计划地开展专项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二)推进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参保率;
(三)定期开展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保障、同工同酬、休息等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四)及时提供劳动争议法律服务;
(五)及时提供有效就业信息;
(六)受理流动人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申请;
(七)其他劳动保障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流动人口,应当针对流动人口的不同需要,注重培训实效,就近安排培训场所,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加强培训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就业。其他主管部门举办的适宜流动人口的专业技术、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培训,应当鼓励流动人口参加。
鼓励学校、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符合流动人口需要的培训班。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域的卫生监督检查;
(二)提供妇幼保健;
(三)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开展流行病监测;
(四)定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流动人口义诊服务;
(五)组织开展健康、生理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咨询服务;
(六)其他卫生保健服务职责。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免费向城市居民开放的公共文化场所向流动人口开放;
(二)向流动人口聚居的区域提供流动图书服务;
(三)为流动人口举办专场文艺演出,放映电影;
(四)组织流动人口开展文娱活动。
(五)其他文化服务职责。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向流动人口捐献报刊书籍及其他文化用品。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教育教学机构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就近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学;
(二)向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免费营养餐;
(三)流动人口子女在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就读的,免学杂费;
(四)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就读职业学校;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就地参加中考,安排符合报考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地参加高考;
(六)其他教育服务职责。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帮助流动人口中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向符合条件的老年流动人口颁发老年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将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村(居)委员会选举选民登记的范围;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免费提供相关检查,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帮助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本区域的流动人口作为本组织的服务对象。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支持流动人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流动人口在城镇从事流动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体育、旅游等主管部门举办群众性健身、旅游等活动的,应当组织流动人口参加,并给予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组织,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就医、就学、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流动人口。
新闻媒体应当关注流动人口生产、生活、学习情况,并为亟需救助的流动人口提供舆论帮助。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本辖区流动人口纳入服务管理范围,定期听取流动人口代表的合理诉求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帮助流动人口落实国家和本自治区给予流动人口的有关服务。
长期居住并履行社区义务的流动人口,有权监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提供住房、供应伙食的单位、个人,应当保证流动人口居住、饮食安全。
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流动人口居住、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与招录、聘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聘用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应当提供电视等基本文化娱乐设施,组织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四十条 国家对流动人口服务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流动人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投诉、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流动人口聚居场所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专门投诉信箱。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报送招用流动人口信息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未报送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或者终止租赁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未报送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未报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5.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审议意见 篇五
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计生局局长***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县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并认真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我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县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按照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与时具进、开拓创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加强部门联动,逐步健全和完善了管理工作机制,同时,认真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优化服务措施,强化基础管理,积极为我县流动人口创建一个安全、文明、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全县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努力。
会议指出:我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有:
1、流动人口流动性大、居所不固定、工作不稳定的特点,给流动人口信息收集登记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2、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但工作协调力度不足,信息利用率不高;
3、目前我县流动人口协管员配备数量还没有达到外来人口增长的实际需要,管理任务重;
4、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对我县在发展空间、公共服务以及就业、-1-
住房、医疗、教育、社保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承载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积极探索,深入实践。
会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优化组织结构,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手段,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认真梳理各流动人口管理成员单位的管理业务流程,切实解决好工作交叉涉及的协调问题,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强化流动人口领导机构的核心指导作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时对流动人口素质教育、规范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作出指导性安排。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动态管理水平。加快整合公安、计生、人社、民政等部门的现有资源和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处理好联建和共享关系,打造统一高效的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多网联动、多网融合,推动我县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信息化进程;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和管理的重要作用,继续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平台,使之成为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提供社会服务和管理的接口。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继续关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合理利用和调配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并享受“同质”教育;继续优化流动人口就业环境,大力培育劳动就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就业信息平台建设,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为流动人口就业搭建良好环境;继续抓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积极推进流动人口生育工作,加强流动人口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流动人口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水平。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能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逐步配齐流动人口协管员,增加流动人口管理力量,通过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流动人口协管员业务素质和责任感;结合“六五”普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道德和诚信教育,增强其守法和诚信意识,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请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30天内提出研究办理的具体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于月日前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6.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服务,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一、区县
1.宣传和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集1-2次综合治理工作会或联席会,定期通报情况。
2.制定关心关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
3.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度,做到每日上网上传下载交换信息,督促基层及时办理,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和水平。每月底分析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
-1- 4.采用以会代训或专项培训的方式,对基层流动人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使其能熟悉流动人口业务和熟练操作PIS流动人口相关功能。
二、乡镇、街道
1.协调和督促辖区内村(社区)、用工单位利用村(厂)务公开栏、人口计生宣传栏、咨询服务活动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办事程序,用工单位的职责,出租房屋业主和流动人口的法律责任等。
2.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等办证条件和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信息,由居住地人口计生办通过电子网络或邮政信件向其户籍地人口计生办通报。现居住地在收到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通报后,应及时变更信息。
3.在流动人口聚集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为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宣传咨询等服务,对当年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按技术服务的规范提供随访服务。为在本辖区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与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同等待遇的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监督用工单位按规
-2- 定落实在职员工免费享受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开展孕情检查,及时掌握孕情。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户籍地反馈服务管理信息,杜绝由本人寄回《避孕节育手术报告单》。
4.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天内,当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录入PIS系统。符合规定的,加盖查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对未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补办通知书》。
5.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对出租房屋、工地等地段进行巡查,准确掌握流动育龄妇女的登记、持证、验证、生育、节育、孕情和人员分布等情况,依托PIS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录入和提交反馈工作,实现户籍地、现居住地信息交换与互补。
6.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在证件办理、信息交流、技术服务落实、违法生育查处等方面相互协作,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协作要求,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回应。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掌握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生育的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按各自职责即时协调和查处,不得相互推诿。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进行协查的,要视协查信息紧急程度在规定
-3- 的15天或30天内进行反馈。同时应主动提交本地流入的符合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建立与户籍地联系通道。
7.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规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搞好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对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屋主、雇主、用工单位和流动人口进行处理,并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三、村(社区)
1.开展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落实村(居)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告知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查验流入本辖区内18─49周岁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过期、重要信息缺漏的,督促其在3个月内补办。为本辖区到本区县外从事务工经商或居住生活30天以上、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实行免费代办和送证上门服务。
-4- 3.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新流入本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实行全员登记,采集信息,发放集政策知识宣传、药具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包,开展宣传服务工作。对流入和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和发生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更新,有条件的自行录入PIS,没有条件的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PIS中予以记录。
4.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的,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协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户籍地在接到协查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对于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积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就地落实补救措施。对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及时通报户籍地协助处理,户籍地应积极配合。
5.落实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配合乡镇、街道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及出租屋等进行巡查登记,加强对出租(借)屋和房屋出租(借)人的管理,与房屋出租(借)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房屋出租户(房东)在发生或终止租赁行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发现怀孕的,应当日报告)。村(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对不在本村(社区)居住,但在本村(社区)有固定经营店面经
-5- 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要进行全员登记,是成年育龄妇女的,应及时向其居住地通报信息。
7.C区外来人口的服务与管理 篇七
一、C 区外来人口概况
C区作为首都规划建设城市发展新区之一,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严峻的人口调控问题。截至2014年4月,C区实有人口已达到205.7万,其中常住人口57.6万,外来人口达104.3万,占50.7%,是全市唯一的外来人口倒挂区。调研中一位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这100多万外来人口中,有30多万聚居在农村宅基地上,有相当一部分是住在宅基地的违建里,房屋结构差,安全隐患严重,另有30多万人聚居在回龙观、天通苑、北七家这样的建成区和建成区的群租房里,这两部分人群占外来人口的一半以上,另外还有一些外来人口聚居在工业小区、地下空间等城乡结合部,形成了一大批人口倒挂村和社区,其中倒挂比例超过5∶1的有50多个,超过10∶1的有15个。
根据调查,C区外来人口来C区的主要原因是务工经商和学习培训。从户口登记地情况来看,涉及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来源前五位的省市分别为河北、河南、山东、黑龙江和安徽省。从年龄结构上来看,外来人口中15~64岁的劳动适龄人口占到九成以上,其中15~34岁的青壮年是外来人口的主体。从受教育程度来看,虽然C区注重高端人才的引进,但仍有超过半数的外来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为初中以下,外来人口整体素质高低并存。
二、现阶段外来人口服务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人口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C区外来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给环境、资源、交通、就业和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带来很大的压力。现阶段C区外来人口的服务和管理还面临着许多突出问题。
(一)外来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相对滞后
当前C区的外来人口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而现有的外来人口管理政策法规却出现了滞后性。一是法规的规范性与系统性不强,缺乏专职管理队伍。长期以来,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是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的,由于管理对象数量庞大,专职人员严重不足,制约了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外来人口的日常工作生活往往涉及到公安、工商、劳动、税务、民政、交通、城建市容、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各部门的规章条例之间缺乏协调和联系,由此出现了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的现象,造成了综合治理效能不好。二是法规的针对性不强,一些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对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要求,无法突出管理重点,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外来人口就业特征呈现低端化
外来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一些低端产业迅速增加。北七家名流花园、名佳花园等多个小区附近刚刚清退掉农贸市场,商贩就摆起了马路市场;C城区京科苑小区门口马路市场在取缔后,小商贩转战北环早市周边马路;东小口镇一些废品回收市场拆除后,“废品回收大王”向北七家、小汤山等地转移,甚至北七家燕丹村建材市场取缔后,商贩当街卖沙子,这些低端市场的商贩们和执法者打起“游击战”。还有一些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方式较为低端,经营的规范性和经营环境较差,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出现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外来人口信息掌握不准,人口预警信息缺失
C区外来人口的分布既有大量集中,又有零星分散,加上基层派出所工作任务繁重、警力资源短缺等因素,造成外来人口在部分辖区内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和管理困难。目前对于外来人口的管理还处在静态管理为主,也造成人口流入和流出信息的不准确,对外来人口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都造成了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对于外来人口决策的失误。加之外来人口规模不断增加和流动频率加快,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服务难度也随之加大。
(四)外来人口权益得不到保障,融入社会困难
以北四村为例,外来人口缺乏卫生、医疗和子女教育等保障设施,物质文化享受更是匮乏。行政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口管理多,服务少,加上没有城市户口和配套的服务保障,他们在住房、子女教育和卫生医疗保障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还出现了因子女入学等问题到政府进行上访的事件。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也不利于外来人口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的养成,还很容易引起外来人口的失范行为,埋下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隐患。
(五)居住环境简陋增加了对外来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的难度
由于C区交通便利,相对于城区而言房屋租金低廉,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租住在这里的外来人口,居住环境较差,冬季取暖煤露天堆放,电线纵横交错,村内道路狭窄等,这种状况对于政府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卫生监督、医疗急救以及突发的疫情病情监测都存在一定困难。经调查,外来人口有相当一部分是住在宅基地的违建房里,房屋结构差,安全隐患严重。一些挂着“便民诊所”的门脸房,实为非法建筑,不仅室内条件简陋,药品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存放,这样的小诊所很容易造成药品的污染和变质,引起病毒的交叉感染,严重降低了外来人口的就医质量。
三、完善 C 区外来人口服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外来人口在为C区建设和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和潜在隐患同样不容忽视,积极探索外来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新模式势在必行。笔者就完善C区外来人口服务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外来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政策法规
以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为核心,不断完善外来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政策法规,使外来人口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首先,可以通过强化外来人口登记制度,加大对外来人口清理排查力度,及时做到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其次,从外来人口落脚点作为管控工作的突破口,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完善出租房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档案,掌握出租房屋实时情况,做到以房管人。第三,制定产业发展负面清单,集中清理工业大院、废品回收市场、建材市场、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农村养殖小区和沙石堆料场,坚决取缔黑出租、黑摩的、黑诊所、非法小广告、非法食品加工店等“七黑五小场所”。目前,C区已建立了以“五管”为核心的管理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疏解城市功能,疏散外来人口,并且已经开展了多次综合执法。这“五管”分别是管人、管地、管出租房屋、管低端产业、管集体经济合同,其中低端产业管理将是重点内容。建立体制机制后,还要通过在执法过程中逐步理顺并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然而,人口规模调控非一日之功,贵在坚持,重在实效。虽然目前“五管”工作的合力不断增强,也积累了一些有效的做法经验,取得了初步的治理成果,但是,C区外来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还需要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严格程序执行,避免外来人口倒流现象,不断完善“五管”机制,在以人为本、开放包容、公平对待、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理念下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帮扶力度促进本地充分就业
大批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口大量涌入,改善了C区的人口年龄结构,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加剧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压力。目前在就业方面,应千方百计地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合理控制就业岗位对于外来人口的需求。可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帮助本地劳动地充分就业,特别是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例如C区电动出租车的招聘条件就限制在本地户籍人员。也可以将每周举办的职业介绍会上,在符合劳动从事法规、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对本地户籍的就业岗位提出一定要求,对用工单位吸纳录取户籍人口就业予以奖励,调动用工单位使用本地劳动力的积极性;构建就业服务体系,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就业机会;建立本地劳动力充分就业的长期机制,合理控制就业岗位和外来人口的需求。
(三)推进低端产业改造升级引导人口流动
外来人口数量过快增长,为低端产业的泛滥制造了温床,由此带来的违法建设蔓延、交通拥堵,已经逐渐成为C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低端产业的清退应作为C区调整产业结构、调控人口的重点,对于工业大院、废品回收市场、建材市场、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沙石堆料场等,应制定出全面清退的政策。除此之外,C区有些企业现在被列为低端产业,但是当年是利用各种政策招商引资来的,之所以现在以低端形式运营,也并非是近几年才形成的,存在一定的历史根源,也应出台一系列政策予以解决,严控招商引资的企业质量,防止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退化为低端产业。
城北街道作为C区的老城区,在发展过程中建设起来的一些市场,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例如北环早市、南大街的鑫隆、政府街的金五星等9个小商品市场,这些地区外来人口大量聚集,交通拥堵,应在保证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予以清退或重新规划,缓解城区交通状况,同时疏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此外,辖区内还应严格控制违法建设,清理整治“七黑五小场所”,严格控制不符合核心功能区定位的产业增量,将低端市场吸引的外来人口集聚问题同推进“老城区”的升级改造一起抓,从“根儿”上破解产业与人口问题。
在外来人口规模调控疏导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涧头村的人口管理模式。十三陵镇涧头村针对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以及村内大量的低端产业,采取了“4+N”人口管理模式,在治理过程中不是简单地将外来人口劝走、简单地将低端产业清退,而是从摸清人口底数情况开始,一步步开展整治工作,在详细调查、摸底后,完善村民公约,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疏导的方式,引导村内低端产业退出。如利用村内保洁人员走街串户的特点,将“五管”工作的责任层层下达,使保洁人员成为村两委班子的眼睛,有什么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其次,宅基地由房东管理,将出租房的安全问题与房主的股份制福利挂钩。使房主在得到利益的同时,也有了相应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涧头村对外来人口采取了谈心谈话、政策宣传、引导转型等方式,使外来人员了解了所从事的产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自觉、自愿退出低端产业。对于一些文化素质低或找不到发展空间的外来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了解了全区的大环境后,主动离开C区,回老家或去外地发展。
由于每个镇、每个村情况不同,在治理外来人口规模调控过程中,各村应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自己镇村的制度,进行产业(职业)疏导,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各方利益的疏导,政策法规的引导等,平稳有序地做好人口规模调控。
(四)加强外来人口权益保护解决实际困难
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从重管理轻服务向服务管理并举转变,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上必须更新观念、创新模式,由强制性管理为主向引导、教育、服务为主转变。在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的同时,更要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充分调动外来人口对C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全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一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法治建设,切实增强管理服务及导向功能,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增强外来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确保外来人口合法权益。二要逐步提高服务和维权水平。重视外来人口权益保障,针对外来人口因没有本市户籍而导致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将外来人口的权益保障和管理责任落到实处。要鼓励、支持外来人口参与当地有关基层社会管理活动,在就业、维权方面提供服务,维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比如C区回龙观镇的史各庄村,大量外来人口租住在这里的出租屋内,成为了典型的“蚁族”村。当地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都是房屋租金,租户居住环境高度密集,出租屋的防火、防盗和冬季防煤气中毒就显得尤为重要,史各庄村村委会专门成立了小组,每周、每月都要定期上门检查,还无偿配发了防煤气中毒报警器,并且成立了消防小队,配备6辆水车,及时清理消防通道,做好外来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三要及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外来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混杂在外来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适时处理”,有效遏制流窜犯罪高发势头,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五)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完善人口管理体制
人口调控问题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部门间职能、职责交叉,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是很难完成人口调控的任务,各部门、单位之间实现资源信息的及时共享才更有利于了解C区外来人口实际情况,更好地为决策服务,不断完善外来人口管理体制。一要摸清底数。可以以2013年年底统计得到的外来人口数据为基点,整合统计、公安、计生、民政、流管办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包括长期居住、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劳动就业、育龄妇女等在内的外来人口综合管理信息基础数据库。二要登记造册。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注重数据的及时更新,为实时、准确掌握外来人口现状提供服务,不断提高外来人口管理服务水平。比如C区北四村,每周都会对人口数量进行统计并上报,区域内外来人口的情况一目了然,十分清晰。三要完善档案。加强信息资源整合,进一步推进外来人口综合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提高综合管理效能以及为各有关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行政管理、开展公共服务提供支持。
(六)配套医疗中心,改善外来人口的就医条件
加强针对外来人口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建设适应C区科学发展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及特色医疗。吸取区中医院、区医院和华一医院晋升三级综合医院的经验,不断增加对外来人口聚居区的医疗投入,改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卫生资源条件。同时还要形成具有C区特色以及适应C区实际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机制模式,有针对性地打造有特色的医疗,例如皇城股骨头坏死医院等专科医院。另外,还要加强与B市城区在生育、心脑血管、精神专科等专科医院的合作,利用C区的环境优势,规划发展医院,为外来人口的就医做好服务工作。
摘要: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C区已经成为首都城市发展新区,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外来人口快速增长的现象,加重了社会治理负担,也使C区成为了B市唯一的“人口倒挂区”。因此,外来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亟须创新思路,重新定位。通过对C区外来人口现状特征进行分析,找出当前外来人口服务与管理中存在问题,并对C区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外来人口,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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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篇八
一、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低:流动人口持证率低;两难:一是企业招聘的流动人口文化程度较低,情况复杂,难以管理。二是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难以把握。三弱:一是基础工作薄弱。二是管理队伍薄弱,企业流动人口逐年增长速度较快,但是计生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人员配置较少,工作队伍不健全,造成了管理不到位、服务跟不上;三是计划生育措施力度较弱,企业流动人口的受关注的程度往往不及正式员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真正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好多过去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计生工作的需要。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法探讨
1.领导重视是关键
多年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证明,领导高度重视是关键。只要主要领导做到亲自抓、负总责,计划生育工作就可以做好。先进的可以更先进,后进的可以变先进,整体工作会年年有发展、有提高。
(1)要抓好责任落实,健全管理网络。特别要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做为重中之重,把计生管理与服务、监督与检查纳入到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业绩考核中。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加大奖惩力度。管理部门与其基层单位要重新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做到人口目标和责任层层落实。
(2)管理措施到位。要专门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及时了解总结各阶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流动人口要重点关注,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各基层单位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2.调查研究是基础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体会到,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础,特别是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本企业的特点,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来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只有进行深入的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发现问题,加大管理力度,并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也使我们在宣传、教育和服务时能做到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工作的效果更加显著。
3.宣传教育是手段
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宣传教育要先行。这始终是一条治本之策。要以育龄群众为中心,广泛深入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帮助育龄人群转变婚育观念,逐步达到自我调节生育的目的。宣教工作是一门艺术,如何做到生动活性、入耳入脑、结合实际、持之以恒,需要计生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要有多样性、针对性、典型性、激励性。
4.综合治理是核心
(1)积极与流动人口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使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2)要建立和健全工作网络,坚决杜绝人员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应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筑起一个人口信息新的工作平台,将所有的信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各单位间要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遗漏人员,不留死角。
(3)针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大对育龄人员的重点管理,建立重点管理人员档案,掌握他们的生育状况、持证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4)全面开展优质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度。通过举行各种活动及家访等形式,增加计生干部和流动人口的接触机会。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技术服务做孕情检查时,不断充实和完善孕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克服“单纯孕检”的倾向,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论引入孕检工作中,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她们多做一些检查项目。并及时和孕检医院联系,对没有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孕检人员,一定要查明原因,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补检。以患有各种妇科疾病的,要给予帮助指导,督促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对意外妊娠者和超怀人员做到早发现、早督促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给她们带来更大的痛苦,有效地杜绝超计划生育的出现。
5.依法管理是根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现行生育政策,规范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应承担责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群众需求也发生了大的变化。表现为对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参与权更加关注,对生育安全、生殖健康和生活质量有进一步的要求。要做好流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准则。一是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定规、合同管理、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实现由人治到法治、少数人忙到多数人管的转变,二是要在实施具体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依法切实保护重点人口的合法权益。
9.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典型材料 篇九
在我县,流动人口呈现出季节性流动、分散性分布和区域性居住的特点。每年的春耕和秋收是流动人口集中流入我县的季节,而入冬后又大量返乡。在城镇,外来流动人口主要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居住在城镇及周边地区的出租房屋内;在农村流动人口主要人事棉田管理及棉花采摘,只要有棉田的地方就会有流动人口;他们或是居住在农民家中,或
是居住在偏远的荒地农田边,居住相对较为分散,流动性大,人员复杂。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了我县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的现状。据统计2005年,我县共登记流动人口19068人,办理暂住证16575枚;2006年共登记流动人口20122人,办理暂住证17417人,而今年1-8月,我县登记流动人口就已达12634人,办证10618枚,去年同期登记5481人。从数据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已演化成了我县的一种新生社会群体,其流入量在逐年增大。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对我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给我县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据统计,2006年我县辖区共发各类刑事案件586起,破案257起,共受理治安案件818起,查处633起,在破获查处的所有案件中属流动人口作案的达52%。
管理模式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结合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促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化、正规化
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我县始终坚持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之中,纳入各单位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落实“一票否决”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尉犁县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计生、综治、公安、工商、税务、城建、水利、教育等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了协作运行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等,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多渠道、多手段发放“流动人口暂住证催办单”,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和管理工作。同时,县综治委与各成员单位签订了《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为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综治委还制定出台了《尉犁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奖励办法》,规定各成员单位每发放1份催办单,而该流动人口主动持催办单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的,由县政府奖励该单位2-3元。
结合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实施,我县划分了29个警务区,成立了17个警务室,县公安局各调配民警26人充实到各个警务区,从事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在对社区民警的量化细化任务中,将流动人口管理列为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重点,并根据各派出所、综治办往年历史数据,结合当前流动人口增长情况,计算出本各派出所、综治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任务指标,并制定相应的倒查通报和奖惩制度。各派出所、综治办也根据以往流动人口分布情况,以警务区为单位,将各社区民警的流动人口登记办证任务进行了量化,将民警每月登记、办证、发函、上网比对等管理情况与公安局每月考核挂钩。县综治办、公安局每月通报各派出所、综治办流动人口管理进度,派出所、综治办对每位民警和成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情况也分别进行统计,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和奖惩兑现,这就形成了逐级考核,逐级监督,奖惩分明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了民警登记、办证和成员单位发放流动人口暂住证催办单的积极性。
为提高流动人口登记办证的工作效率,今年,我县为各派出所警务区民警每人配发一部数码相机,一辆摩托车,各警务室配备了相应的电脑及办公桌椅等必需的办公用品。在工作中,民警可以随时随地为流动人口登记照像,及时采集人口信息,在开通的公安网络上进行比对核查,确定流动人口的身份情况,有效提升了我县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管理的水平,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实现流动人口的高效管理。
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我县拓宽工作思路,通过多渠道、多手段,牢牢把握流动人口动态,实现了流动人口的高效管理。
1、依靠媒体,深入广泛宣传,扩大流动人口对办证管理和懂法守法的知晓度。外出打工的流动人口,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他们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知道甚少,为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工作,今年三月,我县在流动人口集中流入的月份,通过协调广播电视局,组织开展了警民相约活动,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进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另外,我县还在客运站、城乡结合部、各主要交通要道等外来人员集中求职现场进行发放宣传单,面对面讲解法律法规,宣传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2、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我县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县、乡、村(社区)三级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同时,要求各警务区民警要与辖区内的出租房主、用工单位、流动人口
雇主签定《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目标责任》,并告知其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3、以“以房管人,入户访查”工作为载体,加大对居民区和商业网点的流动人口管理。自去年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的“以房管人、入户访查”工作以来,我县已经基本摸清辖区内居民房屋的分布清楚,以及流动人口集中区域。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县进一步建立“以房管
人,入户访查”的长效机制,要求民警在深入警务区的同时,严格按照长效机制开展入户和走访工作,认真登记警务区内所有的流动人口,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在入户的过程中,由于出租房屋内流动人口的流动性,要求每个警务区民警建立起自己的流动人口登记册。
4、对流动人口进行分层次管理。我县依据流动人口的职业、住址、经济来源及原籍调查情况,将其划分为四类,即:重点控制对象、注意调查对象、一般了解对象和收容遣送对象。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列为重点人口,落实专人监控管理;对文化素质较低,生活困难,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注意调查,及时掌握接触关系及经济变化等情况;对属于“三投靠”及正常务工、经商人员做一般性了解;对无生活来源、沿街乞讨的“三无人员”及时遣返原籍。
5、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处所和其它“落脚点”的重点控制。
(1)关于建筑工地和企业内部的外来人口。我县及时与工地及企业内部负责人签订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书,要求工地现场的流动人口进行集中住宿,由各工地工头及企业内部保卫科进行集中登记,辖区民警要在工地开工一周内登记办证完毕。同时,要求工头要注意在施工过程中流动人口的流动情况,并将流动情况及时反映给辖区民警,以便民警及时登记、照像和办证。
(2)关于在农村居住务农的流动人口。我县主要采取与各乡镇、村及各雇主签订责任书,督促雇主主动上报流动人口的情况和带领流动人口到警务室或派出所主动登记办证。要求各警务区民警在下警务区的同时,要深入到到田间地头和居民家中进行实地查看,如有流动人口要及时进行登记,并为其办理暂住证。
(3)关于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由于出租房屋是流动人口居住的主要场所,警务区民警除按照治安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档案,与房主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绘制房屋方位图,了解掌握房主的基本情况外,还要重点掌握单身租房户和无固定职业的租房户及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疆内流动人口情况。警务区民警将居住在出租房屋单身独户、人际交往复杂的人;有前科劣迹或行踪可疑的人;同性一起租房,有工不做、经济来源不清、收支不正常的人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针对逐年增多的南疆籍流动人口,我县对其实行两级管理,由各警务区民警对新疆籍流动人口进行初步比对审查后,定期将新疆籍流动人口信息上报给县局国保大队,再由他们进行深入审查。
(4)关于行业场所及饮食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接触关系复杂,无固定住所,我县在实际工作中,由各派出所和警务区与业主签定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严格按照“以房管人”的要求对每一个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办证。在管理上仍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将业主的经常教育管理和民警的重点教育管理相结合,从而实现了业主、民警对从业人员的“双向”教育管理。
(5)、加强旅店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对外来住宿的旅客进行严格管理。自去年我县开展旅店业信息系统建设以来,县内各旅店在完善各项登记管理制度和实现微机上报住宿旅客信息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各警务区民警在工作中也加大了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对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上报,以便民警及时检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或在逃人员信息。
6、落实教育、税务、工商、劳动、建设、计生、民政、卫生等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
我县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要求教育部门把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关,在学生入学时查验父母的户口,凡父母没有户口又没有办理暂住证的学生不予入学,并督促学生家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工商税务相关手续时,一并要求流动人口出示本地暂住证方可办理;计生部门在走访入户时,对发现的流动人口情况要及时通报给所在地派出所,并督促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建设、民改、卫生等部门在其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时也要审查流动人口的暂住证办理情况;综治、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要积极配合,以便及时给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
7、充分发挥公安信息网络的作用,建立起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我县将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全部录入电脑,并与全国公安在逃人员信息库数据进行自动比对报警。目前,各派出所等基层所队的公安四级网已经开通,通往警务室的五级网正在建设当中,在警务室的建设上我县各警务区民警已达到人手一台电脑。
服务措施
为切实达到以服务促管理的人性化管理服务模式,我县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同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措施。
一是建立了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大厅。我县结合正在试点推行的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建设工作,把计生、派出所、社保、司法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整合,合署办公,初步形成一站式服务。可一次性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解决子女就学、民事调解、解决劳资纠纷等。同时,为流动人口及时提供职业招聘、爱心帮扶等服务,切实体现了高效、快捷、便民及人性化的特点。
二是在城镇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有经验的医务人员进入村(社区)服务,配备常用的医疗器械,使流动人口可以小病不出村、急病急时处理。同时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站,每年开展b超、乳透等健康检查和生殖保健培训等。对他们有计划地作好计划免疫、计生管理等工作。
三是建立流动人口劳务市场。今年9月,针对流动人口涌入的高峰时节,为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人生安全和及时就业,我县协调公安、客运、交通、安监、城建和人事劳动等部门,建立了尉犁县第一个流动人口劳务市场。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增强了系统功能,随时掌控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外来务工人员发布用工信息,开展就业培训、法律法规培训,对用工工种、供需状况做出预测,使外来流动人口掌握用工动态,减少其盲目流动。同时,加强与流动人口输出地和雇主的沟通联系,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和输送,降低人口流动的无序性。
四是对企业和雇主的用工行为不断进行规范。由劳动监察部门督促企业和雇主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劳动监察,及时查处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按规定要求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求等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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