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设计委托的合同

2024-08-21

室内设计委托的合同(共9篇)

1.室内设计委托的合同 篇一

室内设计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8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室内设计咨询(以下简称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室内设计咨询项目的名称、地点、设计内容及标准: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设计面积:

4、设计咨询依据:

4.1国家有关室内装修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政策;

4.2甲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4.3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5、合同、文件优先次后:

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和文件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6.1本合同。

6.2双方认可的每次会议记要、签证。

6.3双方公函、传真、备忘录。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1、项目原设计建筑、结构的施工图(竣工图)。

2、项目其他有关建筑、设计、施工资料及项目建筑配套的施工图。

3、<<设计咨询任务书>>。

第三条、乙方应完成的设计咨询文件、时间、文件份数:

1、乙方应完成的设计咨询文件:

1.1签订合同阶段:本合同范围内的总体设计概念;

1.2方案设计阶段:平面布置图,主要空间效果图,材料样板和家具方案等;

1.3扩初图阶段:平面、天花、立面和主要重点剖面;

1.4施工图阶段:全套施工图(包括节点大样等)、设计说明。

2、合同不包括但配合以下设计内容中:水、电、风等专项设计。

3、乙方应完成并向甲方提交的设计咨询文件时间:

4、乙方应提交的设计咨询文件的份数为3份。

第四条、设计咨询费用及支付方法: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为¥)。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和金额:

3.1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定金,即¥币)。乙方以甲方付款日期为设计方案的起始工作日。

3.2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方案咨询文件并得到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部价的30%,即¥(人民币)

3.3乙方向甲方提交扩初图纸并以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

3.4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图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在七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

3.5项目竣工后七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的剩余设计咨询费。

4、收费说明:

4.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因装饰材料因素或施工中设备改变和零星改动造成总装饰工

程费用增减,设计咨询费用不调整。

4.2涉及其他区域的设计或施工需要乙方配合、合作的,乙方收取配合费用,并作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按本合同的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 整性、正确性负责。

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咨询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出现重大错误,或对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咨询工作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1.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咨询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咨询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进行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咨询费的一半支出,超出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咨询费的全部付出。

1.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中止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1.5甲方应与乙方进行正常沟通并应对乙方提交的设计咨询文件及时签收。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设计咨询要求,进行室内设计咨询,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间、份数的要求向甲方提交设计咨询文件,并对其负责。

2.2乙方对设计咨询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补充设计费免收。

2.3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咨询提交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已收设计咨询费的千分之一。

2.4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2.5乙方交付设计咨询文件后,应配合甲方审图。项目开始施工后,乙方负责向甲方、施工方进行设计咨询交底,解决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配合工程施工并根

据现场情况对设计咨询做必要的补充。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是最终的,以双方具有最终的约束力。

2、为了保证设计咨询进度和质量,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采用有利于解决问题的一切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双方往来的公函、传真、备忘录,双方认可的每次会议记要、签证和设计文件目录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相互之间的优先次序使用适用本合相关规定。

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负责与投资者或他人有关项目事宜进行联络,甲方负责设计咨询图纸的签章(签章为“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或工程师专用章”)及其费用。

4、合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须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2.室内设计委托的合同 篇二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一般遵循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合同的处理几个方面。在处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争议最大、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即可根据合同的有效、无效性分别导致的后果依据法律进行处理了。据笔者了解,当前证券市场上进行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主要有证券公司与非证券公司两种,笔者认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不同的受托主体、依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自愿原则。

一、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在我国,作为受托人的非证券公司主要包括: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咨询公司及专业投资个人等等。用《合同法》的规定解释,非证券公司从事受托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是一种新的理财方式,就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其性质是委托法律关系,对于含保底条款的,虽然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负担,但这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予以禁止。

二、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区别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含保底条款和不含保底条款的不同情况来分析。

1、受托人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有效。至于不具备规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依据《合同法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他们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不应认定无效,对他们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可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给予处理。

2、受托人不是综合类的证券公司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不属于经纪业务,故经纪类证券公司与他人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影响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其它因素

在认定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上述分析的因素外,还存在其它特殊因素,笔者在这里分析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

1、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的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在证券委托理财实践中,在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已名义或以自已所控制的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受托人实际获得了对资金以及由此形成的证券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此时,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质上完全符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至于保底条款的具体约定不影响借款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具有决定意义的应当是保底条款的约定方法。笔者认为:在转移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保底条款约定固定本金回报、超额利益归受托人所有,那么,此时的委托理财只是形式,借款才是其行为的实质,委托理财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借款合同,对其效力的认定应按借款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去解决。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都应按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案去解决。

2、国有企业资金入市委托理财所签订的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

当前,一些“闲钱”较多的国有企业,如高速公路公司、电信公司等,从事证券委托理财问题甚多。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中,是与其它经济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在证券投资市场规范化运作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委托给其他有丰富投资经验机构,是不会出现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非法借贷、占用直至最后被损失殆尽,无法安全收回的情况的,我们不能因为违规甚至于违法操作而导致委托资金损失的责任归咎于国有企业把资金用于了证券委托理财,而应当从规范委托理财市场运作、完善委托理财法律规定等这些方面去保护国有资产在证券委托投资市场上的安全,使得国有资产也可通过证券委托理财的途径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且,现有法律只规定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并没有对国有企业委托证券理财作出禁止性规定,且在即将出台的《证券法》修订版中甚至可能对国企炒股开禁。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委托理财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另外,也有认为,以炒作股票为内容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归于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无须单独作为一种类型来考虑,如果确定合同实质是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只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即可。如新证券法对国企炒股开禁的话,就更无需对此类型作单独探讨了。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 (总第7集) ,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室内设计委托的合同 篇三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4.拉齐娜室内设计委托合同 篇四

委托方(甲方): 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承接方(乙方): 上海拉齐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室内装饰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并达成如下协议(包括本协议附件和所有补充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室内设计的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木路1883号御翠园78、79号别墅装饰工程,房型___别墅___,用途___自住___,使用面积_400__平方米。

二、甲方委托乙方室内设计,其设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__100_____元,收

取设计费共计人民币__40000_元。(若本工程最终由乙方施工,设计费全免)

三、乙方预交设计定金:20000元,乙方负责深化施工图、部分效果图、预

算,乙方设计师将在_2014__年_ _月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10__天完成全套装潢设计图及施工图纸、预算。

四、图纸完成后,甲方如有更改意见,再与乙方设计师沟通。乙方根据协商

方案,绘制更改图纸,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 3天内的,每延期一天应

当支付设计费总价的 3% 违约金给甲方。

2.乙方延期 21 天以上未完成设计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

甲方的设计费用,并承担设计费总价 50% 的违约金。

3.乙方无故终止协议,除退还甲方所交的设计费用外,还应按协议规定的设计费总价的 50% 作为违约金付给甲方。

甲方如要求乙方修改图纸,图纸完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设计定金经双方签字认可后,甲方必须按协议约定支付设计费。如甲

方中途反悔,乙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七、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

业协会申请调解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本协议约定(将以下不选项定的解决方式划去):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代理人:代理人:

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九亭支行

户名:上海拉齐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1

5.委托设计合同 篇五

乙方:

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进行设计工作。

二、设计工作内容:

1、产品的外观设计

2、产品的结构设计

3、根据已审定的设计方案制造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

三、乙方在委托合同生效后:

1、在 天内完成设计草案,提交叁款不同风格的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供甲方评审选择;

2、在评审意见基础上,乙方在 天内完成正式设计方案,提交正式设计的效果图(彩

色、电脑打印)、所有的外观装饰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

3、在正式方案完成后,乙方在 天内制作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壹台;

4、每阶段设计成果均由甲方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

四、乙方保证设计达到甲方提供的国家现行规定的各项安全与技术标准,及有关设计目标的要求。乙方保证在甲方模具制造或试产过程中,对有关设计方面需要修改时,及时提供各项有关修改意见;在设计过程中,设计目标需调整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五、经商定,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设计工作之劳务费用,并于合同签字后即将该款 %支付给乙方,合同自款项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乙方完成样机制作并经甲方认可,甲方即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六、甲方在设计过程中,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度积极配合做好方案选定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规定所使用的部件,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工作进度时,乙方项目完成时间顺延。

七、双方商定,该项目在设计、备产阶段,双方均承担保密责任,因泄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泄密方负责。

八、双方商定,该项目专利申请权归甲方,乙方保留署名权。设计完成后,有关专利事项按国家专利法规定。

九、产品投产后,甲、乙双方对设计均有宣传权。

十、甲方提供设计费用可用现款、支票、转帐等方式提交乙方,乙方帐号:

开户行:

帐 号:

单 位:

十一、委托设计商定之指标见附件,附件共 页,附件与本委托书共同生效。

十二、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6.委托设计合同 篇六

乙方: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商议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别复式房设计空间前期所有相关工作事宜,经双方商议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复式房装饰设计及选材设计面积30000,设计地点:。

一、协议执行的时间安排及付款方式

1、合同设计费金额为¥900000元。(30000?×30元)(不含税)

注:如产生差旅食宿费由甲方另行负担(包含来回机票每人一天800元标准计算)。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到甲方270000元(30%)的设计预付款后协议生效,乙方在7天内出平面布置图设计,平面布置图设计由甲方签字确认后,在20内出效果图(门厅,走道等15—20张效果图)方案。

3、效果图方案设计由甲方签字确认后支付360000元(40%),,乙方在20天内出内出整体施工图交给甲方确认后支付270000元(30%)。

二、在合约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互利协作的原则友好解决。

1、因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而要求乙方对设计作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以面积计算改动10%以内乙方不另收费,改动10%以上,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同比例设计费。

2、乙方严格遵循协议时间,甲方会积极配合,尽快确认乙方选送的设计方案。

3、合同生效并支付预付款后,若因乙方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4、甲方应保护乙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文件,未向乙方付清设计费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进行实际应用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须经甲方的设计审查,并根据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修改补充。

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图纸数据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项的金额和时间按时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7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8、此合同不含施工监理,但乙方须向甲方具体解释设计内涵和施工工艺,以利甲方监理施工。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作过程中双方若有争议,应积极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户名:

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7.室内设计委托的合同 篇七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问题

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与现实生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不一致的, 它是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 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 另一方称为委托人。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 为了赚取信息租金, 经常隐瞒自己的能力, 低能力者谎报自己是高能力, 这种发生在签约前的信息不对称, 称之为事前不对称即逆向选择。在逆向选择中, 若委托人没有清晰的辨别机制, 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因此能够设计出清晰的辨别机制, 辨别代理人的真实能力类型, 有利于委托人减少信息租金, 减少交易成本, 获得利益。由此可见, 逆向选择中的主要研究工作就是设计出清晰的机制, 解决信息租金问题。

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 委托人一般是经济活动的发起者, 关注成本与收益, 因此, 设计的辨别机制时, 应满足“约束”的特征:低能力者不能谎报自己的能力类型, 获得高收入, 高能力者也不会谎报自己的能力类型, 获得低收入;从代理人角度来看, 代理人一般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关注收入, 因此设计辨别机制时, 应满足“激励”的特征:高能力与低能力代理人都能得到与之能力相匹配的收入。总的来说, 事前不对称的经济活动中, 代理人只有选择或是拒绝的权利, 由于代理人是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 也是信息寻租的一方, 为了减少信息租金, 委托人应该设计出既具有激励性又具有约束性的机制, 供代理人选择。特别指出的是, 信息租金不可能完全消失, 只能减少, 若是信息租金完全消失, 代理人将会失去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二、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的相关理论

研究事前的逆向选择模型又属于隐藏信息模型, 逆向选择模型进一步可分为信号甄别模型和信号发送模型, 下面简单概括一下:

(一) 信息甄别模型

信息甄别模型是指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提出合同菜单, 以甄别具有信息优势一方的不同类型, 是一个机制设计问题。解决此类问题的困难是委托人有多种机制可供代理人选择。克服该困难的法宝是显示原理, 这个原理的含义是:对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具有的每种类型只考虑一种合同, 但要使每种类型的代理人都能选择到合适自己的合同。也就是说, 只要考虑能诱使代理人说真话的合同, 就可以实现其他复杂合同能够实现的结果。根据这个原理, 最优信息甄别合同问题就简化成了一个增加了激励相容约束 (Spence-Mirrlees单交条件) 的标准合同问题。它的解是次佳 (Scend-best) 的, 因为, 为了甄别, 必须向高能力代理人支付较高信息租金, 而为了减少租金支付, 就会有配置扭曲。信息甄别模型被应用较多的是代理人有两种类型的简单情形:高能力代理人和低能力代理人。如:信贷配给的研究 (Stiglitz and Weiss, 1981) 、最优所得税的研究 (Mirrlees, 1971, 1986) 、隐性劳动合同的研究 (Azariadis, 1983;Chari, 1983;Green and Kahn, 1983;Grossman and Hart, 1983) 以及规则的研究 (Baron and Myerson, 1982;Laffont and Tirole, 1986) 。

(二) 信息发送模型

信息发送模型考虑有信息优势的一方, 通过合同的提供或签约阶段前的观察行动, 来传递部分私人信息给另一方的信号。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企业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知道自己的能力, 雇主不知道;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 雇员选择接受教育的水平;雇主根据雇员的受教育水平支付工资, 这就是典型的Spence (1973) 的教育信号模型。

信息发送模型应用范围较窄, 而信息甄别模型应用较广, 它的研究主要应用于微观金融、组织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以及其他与制度研究相关的领域, 例如:保险业、企业经理与销售人员、雇主与雇员、债权人与债务人、住户与房东、投资者与经理等, 并已取得一些成就。信息甄别模型主要用来分析这些领域中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 主要任务是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租金问题, 最终目标是设计出有利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最优激励约束合同。本文以信息甄别模型为主要研究内容。

三、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的基本思路

信息甄别模型中代理人有两种类型的简单情形:高能力代理人和低能力代理人, 同时信息甄别模型中的最优合同应该满足“激励约束”特征,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前提条件

假设高能力代理人称H型代理人, 低能力代理人称为L型, 针对他们设计的选择合同为H行合同与L型合同, 委托人要想设计出激励约束机制, 必须清楚L型合同与H型合同具有的特点: (1) 合同中提供的收入必须与代理人的能力匹配; (2) L型代理人选择L型合同时得到的收入大于选择H型合同, H型代理人选择H型合同得到的收入大于选择L型合同。基于特点 (1) (2) , 分析如何设计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

第一步, 提出假设:代理人的收入为P, π是代理人的能力, π的最大值为πˉ, 的最小值为π, 对于所有的π∈[π, πˉ]。L型代理人为πL, 其分布函数与密ˉ度函数为FL (π) 与ˉfL (π) , H型代理人为πH, 其分布函数与密度函数为FH (π) 与fH (π) ;委托人设计的系列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为S (π) , S (π) 是π的增函数, 即能力越高, 收入越高;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为:V (π-S (π) ) ;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为U (S (π) -π) 。

第二步, 在上面的假设前提下, 依据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的特点, 提出参与约束条件与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可以表示如下:

代理人参与约束条件, 表述如下:

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条件为:

即代理人接不接受合同, 是由其能力决定。

(二) 最优激励约束合同

根据罗斯查尔德和斯蒂格里兹 (Rothschild and Stiglitz1976) 的信息甄别模型, 指出系列最优合同的设计是指存在一组合{ (W1, S1) , (W2, S2) …… (WK, SK) }, 和一个选择规则R, 使得 (1) 每一类型的代理人在所有可选择的合同中能选择到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合同 (即θ, 类型的代理人选择 (Wθ, Sθ) , , 当且仅当对所有的 (W, S) , U (Wθ, Sθ) ≥U (W, S) , U为代理人的期望函数) ; (2) 委托人的利润不能为负; (3) 不存在新的合同能够使得选择提供该合同的委托人得到严格正的利润。

依据信息甄别模型, 委托人设计最优激励约束合同时, 这个组合合同必须是关于代理人能力和收入的合同{ (π1, S (π1) ) , (π2, S (π2) ) , ……, (πK, S (πK) ) }, 和一个选择规则R, 使得 (1) L型代理人与H型代理人在所有可选择的合同中能选择到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合同; (2) 委托人的利润不能为负; (3) 不存在新的合同能够使得选择提供该合同的委托人得到严格正的利润, 如图1所示:

图中:πλi为均衡解, 即代理人能力的均值, πˉ为代理人能力的最低值, πˉ为最高值。S (π1) 是委托人为πˉ能力代理人提供的收入;S (π1+n) 是委托人提供的能力为 (πλ1πˉ) 的收入, 依此类推。其中:系列L型合同是用来揭示能力为 (πˉ) 的代理人, 系列H型合同是用来揭示能力为 (πλ1πˉ) 的代理人。系列L型合同必须满足的特征为:第n+1组合同的均衡解小于第n组合同的均衡解;系列H型合同必须满足的特征为:第n+1组合同的均衡解大于第n组合同的均衡解;同时, 每一组的均衡解πλi需满足:πˉ≤πλi≤πˉ。

(三) 模型应用

有了上面的假设, 就很容易了解合同选择的过程, 以系列L

代理人选择合同过程, 其实就是与委托人的博弈过程, 以代理人对L型合同的三次选择过程为例, 简单阐述如下:

第一次选择:委托人在对代理人的初步了解基础上第一次出价, 此时委托人并不确切的清楚代理人的能力, 而代理人自己清楚。委托人第一次出价为S (π1) , 均衡值为πλ1, 当代理人的真实能力你大于πλ1时, 选择不接受;当代理人的能力小于πλ1时, 选择接受。

第二次选择:代理人选择接受后, 就意味着代理人的真实能力小于πλ1时, 在此基础上, 委托人第二次出价S (π2) , 均衡值为πλ2, 当代理人的的真实能力大于πλ2时, 选择不接受;当代理人的真实能力小于πλ2时, 选择接受。

第三次选择:代理人再次选择就接受后, 就意味着代理人的真实能力小于πλ1, 在此基础上, 委托人第三次出价S (π3) , 均衡值为πλ3, 当代理人的的真实能力大于πλ3时, 选择不接受;当代理人的真实能力小于πλ3时, 选择接受。

经过第三次选择后, 代理人选择接受, 就意味着代理人的真实能力小于πλ3, 这样代理人的真实能力被逐步的揭示出近似值。对于选择中选择不接受的代理人, 会为他们重新设计新的系列合同, 供其选择, 选择过程如上所诉。很明显, 这种选择合同过程, 只能将代理人的真实能力缩小到某一范围, 并不能获得精确的信息, 但这并不能代表它没有实际作用, 因为如果委托人的每一次的出价合理, 就能将代理人的真实能力缩小的很小范围, 然后再对其进行科学处理, 代理人的能力就能被揭示出来, 委托人在了解代理人真实能力的的基础上, 提供给代理人收入, 这样就减少了信息租金。

四、总结

通过对委托代理关系中有关逆向选择理论的回顾, 可以看到,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充分了解劳动力市场, 建立健全代理人能力评价体系, 以及激励约束方式的选择。

(一) 充分了解劳动力市场

作为委托人, 应该充分了解劳动力市场, 熟悉与各层次能力相匹配的收入水平, 做到有的放矢, 为委托人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提供了信息便利, 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决策风险,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 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 一般来讲, 劳动力的能力考评取决于其过去的工作业绩和市场声誉, 而其市场价值又决定了他的未来收入, 因此, 代理人通常希望通过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来积累自己的工作业绩;通过诚实守信的职业行为, 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 从而提升自身市场价值和未来收入。

(二) 建立科学的能力评价体系

代理人的能力考评, 在很多企业中将其等同于业绩考评, 它是对代理人进行激励的前提。通过对代理人业绩的考评, 一方面可以为激励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可以对代理人的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因此, 代理人业绩评价体系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代理人业绩评价体系应当包含多元评价指标。在评价体系构建的过程中, 不仅要设置财务指标, 还应纳入诸如顾客满意度、产品创新以及其他各种促进当前和长期盈利增长因素的非财务指标。

(三) 选择多种激励约束方式

从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看, 人们的追求被分为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 相应的激励手段应该有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约束与精神约束。物质激励旨在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 物质约束旨在降低交易成本;精神激励旨在满足心理和精神层面的需要, 精神约束旨在降低交易风险。激励与约束的选择和搭配要考虑代理人的个性差异以及需求偏好的差异, 同时应该注意到边际效用递减的作用。

摘要:通过分析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提出拥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容易产生信息寻租行为, 为了减少信息租金, 委托人需要设计激励约束机制, 降低交易成本, 增加收益, 揭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减少信息租金问题。文章在回顾信息经济学中逆向选择理论的基础上, 重点探讨信息甄别模型, 提出了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的基本思路, 补充了委托代理中机制设计理论, 为金融业、保险业、银行业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关键词:委托代理关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甄别模型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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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engt Holmstrom, PaulMilgrom.Aggregation and Linearity in the Provision of Intertemporal Incentives[J].Econometrica, 1987 (55)

[4].Roy Radner.Monitoring Cooperative Agreements in a RepeatedPrin cipal-Agent Relationship[J].Econometrica, 1981 (49)

[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青海三江源地区生态补偿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 2008 (1)

8.室内设计委托的合同 篇八

摘要:电网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管理过程复杂、投资规模大等特点。文章分析了当前电力基建工程委托业务的现状和问题,针对如何加强电建委托业务过程控制,详细介绍了针对此业务的影像化处理流程的设计与实现。

关键词:电网工程;影像化处理;委托业务

中图分类号:TM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015-02

1 电建委托业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电网建设工程具有管理过程复杂、涉及范围广的特点,电压等级越高,该特点越明显,大多电力企业依托下属单位开展电网工程属地化协调及建设管理工作,工程财务管理工作仍集中在总公司财务部门,采用受托单位集中报账模式核算。集中报账财务管理模式,一般每月或每季度报销一次,工程成本归集时间滞后,总公司和受托建设单位在工程财务管理上相脱离,导致财务部门工程管理关口滞后,财务部门难以实时控制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存在工程成本入账不合理、项目费用超支的潜在风险,不利于工程成本过程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为解决这一矛盾,本文提出利用ERP工作流结合票据影像技术,设计电网建设委托业务影像化处理流程。

2 流程设计思路

以公司基建部、财务资产部同步在线审批受托建设单位工程各项费用支出为目标,从组织、制度、流程、信息系统等方面优化在线审批方案,努力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工程管理集约化水平,开发建设并应用电建委托业务影像化处理流程。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1)开发建设票据影像管理系统,实现影像数据统一存储、集中管理;(2)设计电建委托业务审批工作流,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审批节点,自动整合业务数据和原始影像凭证;(3)遵循系统整体设计原则,与ERP系统、财务管控系统充分集成;(4)采用“集中开发、统一部署”的方式,所有的功能统一设计,包括与ERP系统、财务管控系统的接口,系统集中在公司统一部署。

3 流程技术方案

电网建设委托业务影像化处理流程依托ERP工作流和票据影像系统,通过集成ERP系统、企业门户等,以ECC工作流系统作为后台管理引擎。以SAPNet Weaver为平台,通过Web Dynpro开发基于表单的用户界面,构建一站式、简单实用的审批平台。以企业内部门户作为工作流展示页面,将原来的线下纸质票据传递转化为线上影像票据流转,受托建设单位业务部门发起业务申请,填写付款方式、金额、银行账号、供应商等财务信息,上传相关票据影像,经相关领导审核后传递至总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自动生成总公司和受托建设单位双方会计凭证。

(1)ERP工作流:通过工作流,将报销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系统内实现。工作流具有流程透明固化、方便监控流程状态、自动匹配审批人、自动发送待办通知等优点。利用ERP业务处理节点的合理衔接,改变了各部门过去信息闭塞、各自为战的局面,形成了协同作战的良好氛围。通过财务与前端业务信息的集成互联,提高业务流传速度,保证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工作流业务处理节点分为受托建设单位和总公司两部分。受托建设单位发起业务申请,上传相关票据影像信息,总公司基建部门、财务部门接收申请,同步在线审核业务支出合理性、合规性。各级审批人员只需要按照工作流中预设的流程进行审批,系统后台操作使业务人员操作更简单、流程更透明。ERP工作流加强了上下级单位和相关部门间的流程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了数据准确性和业务执行效率,减少了重复工作量。

(2)票据影像系统:利用非结构化数据管理平台,开发应用票据影像系统。票据影像系统分为采集子系统(扫描仪)与影像管理主系统两部分,具有影像采集、影像管理、基础支撑三项功能。工程管理相关人员通过系统查阅电子化票据即可开展业务,无需等待实物票据,减少了业务等待时间,加快了业务处理速度。系统通过影像单据业务电子化,实现了受托建设单位原始凭证的可视化管理,延伸和拓宽了总部工程财务管理视野,实时开展财务业务在线稽核。业务流程影像集成的方式采用通用的Web服务方式,工作流通过影像系统获取登录票号,通过影像上载的URL,填充来源系统、影像集编号或者影像集副编号等参数,进入影像系统的上载页面。同时在工作流封装上载界面优化用户体验,用户在工作流界面可进行影像文件的上传、查询、修改、删除等操作。票据影像系统与工作流系统的无缝集成,保证业务审批全部通过线上流转,同时保证影像文件与工作流申请单信息的匹配,在审核阶段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保障业务的合规性,对于后期会计档案的查询也能够实现原始单据的电子化。

(3)凭证生成技术:在业务申请单据中,通过在ERP系统设置内部往来核算规则,相关信息项自动对应到具体会计明细科目,实现了不同会计主体间关联业务的会计处理自动触发完成,工作流审批完成后调用凭证生成BAPI自动生成公司本部及受托建设单位会计凭证。在此之前需要在工作流申请过程中,对数据进行校验,保障提交的数据的有效性及真实性。通过凭证自动生成功能,该业务只需在一个入口进行操作即可,减少了财务人员工作强度,避免了人为操作导致与申请不一致的情况。

4 具体操作流程介绍

电建委托业务影像化处理流程测试通过后,需布置受托建设单位上线应用,系统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是完成流程导入、打印机、扫描仪采购工作。二是项目组制定基础数据收集标准规范及模板,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审定后下发受托建设单位,受托建设单位收集并上报各业务节点用户权限,提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和项目组对最终数据进行审核,完成系统权限配置。三是对系统最终用户进行培训,帮助最终用户熟悉和适应系统各模块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四是受托建设单位业务部门填写业务申请单,上传票据影像信息,传递至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申请单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补充填写付款方式、金额、银行账号、供应商等财务信息,预览会计凭证,提交至总公司审批。五是总公司基建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在线审批,点击查看相关原始票据影像信息,审核支出的合理性、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费用归集合规性、支出项目是否合理或超支,剔除不合理支出,审批同意后自动生成公司本部和受托建设单位会计凭证,实现了对工程成本实时管控和全过程监督。

5 实施效果

电建委托业务影像化处理流程通过报销单据在线审批流转,减少人工报销成本50%以上,同时对受托建设单位工程费用实时在线管控,完全杜绝了工程支出的浪费、无序和超概算现象的发生。流程的设计和实现,具有以下

效果:

一是通过影像单据业务电子化,实现了财务报销业务的在线处理,减少了人工传递成本,缩短了业务处理时间,增强了业务报销的及时性。

二是总部基建部通过查看相关原始票据影像信息,审核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工程结算工作由“事后审核”变成“事中控制”,改变了原来工程竣工后结算工作被动审核的局面,实现了业务、财务数据一体化。

三是总部财务资产部在线审批,将工程财务管理关口前移,对工程成本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实时管控,及时剔除不合理支出,净化了工程费用支出,加强工程造价过程控制。

四是自动生成总部和受托建设单位会计凭证,提升了会计核算效率,利用系统报表功能,工程支出情况实时汇总查询,提高了信息加工、展现、穿透与分析能力。

6 结语

电网工程项目的管理是电力企业重要的管理活动,涉及部门多,资金量大,抓好工程成本过程控制,才能有效合理地控制造价,使有限的投资发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电网建设委托业务影像化处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和完善了工程业务流程,并明确了工程,将工程管控关口前移到项目实施阶段,满足了委托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管理的需要,为工程成本的节约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实施保障,实现了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杨波,严坤,姜劲松,胡谷雨.面向Web服务架构的协同工作流模型[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11,3.

[2]詹伟.工作流助力湖北电力ERP系统深化应用[A].2010电力行业信息化年会论文集[C].2010.

[3]张丽红.计算机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实现[J].华章,2011,10.

9.委托设计制作合同 篇九

委托设计制作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公司“大数据形象设计、制作安装”的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贵州吉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其设计 “大数据形象设计、以及制作安装”。

二、委托设计费用:

公司“大数据形象设计、制作安装”总价为:人民币25767元,(大写:贰万伍仟柒佰陆拾柒元整)。(详见附件1、2)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40%即人民币:陆仟元整,以及甲方制作完毕所有宣传资料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制作的总费用即人民币:壹万零柒佰陆拾柒元整,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帐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标志设计的开始时间)。

2.大数据形象设计、制作安装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标志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四、乙方设计方案的时间,交付方式:

1.设计稿:乙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需要的“大数据形象设计”初稿。

2.“大数据形象设计”定稿后,乙方以电子稿和打印版手册(一份)的方式交付设计的方案,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交付。

3.制作:乙方需要设计定稿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安装完毕甲方需要的宣传资料。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方案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务必将作品著作权全部转让给甲方。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方案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方案。

3.乙方在进行创作时,不得模仿他人的标志、图案、包装等设计,若乙方违反该约定造成的侵权,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保密条款

除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一方违反该条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40%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并承担委托款30%的赔偿。

九、补充协议:

应甲方需要,另有30项“大数据形象设计、安装制作”未列在本次设计清单内,待甲方确定乙方应随时无条件给予设计补充,期限为1年。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设计制作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一、合同内容和要求

为对甲方企业的整体品牌视觉作长远的规划及有效的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达成1、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为其公司导入企业品牌视觉识别系统(即vis系统),并确认乙方为甲

2、vi设计项目见合同附件

二、费用: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的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三、付款方式:

1、合同费用分________次付清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3、vis手册整理完成;并报予甲方签字认可,甲方确认后需及时支付合同余款(总金额的50%)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需在规定时间二○○___年____月____日至二○○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甲方公司vi手册的整理工作,并报予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后,两天内交付所有 vis相关电子文件及vis印刷手册)。

2、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因甲方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即向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相关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2、因vi策划设计是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

3、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则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七、其它补充条款:

八、合同生效:

1、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生效日期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原件一份,双方所持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设计制作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服装设计开发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对“深圳公司员工制服设计制作”项目进行设计开发工作。

二、委托设计工作内容:

1、服装设计

2、服装制版

3、服装样衣制作

4、服装批量制作监督

三、委托设计费用:

1、甲方于收货后一次性付款设计费2800元用给乙方(贰仟捌百圆整)

2、由于制作生产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详细内容见甲方与生产厂家合同。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设计制作时间:20_年7月20日——20_年9月20,9月20日交货。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则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设计过程中乙方需先将设计方案当面交与甲方协商核准,之后监督厂家制作样衣,交与甲方协商核准,然后进行批量生产。

3、如有特殊原因影响工作进程,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联系甲方协商。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设计方案完成并得到甲方认可的情况下终止当次合同,其全额费用依然需要支付。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则无法获取任何报酬。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设计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的需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3、甲方有义务在每次设计前根据设计款式的数量与乙方商定工作时限。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3、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需要,在一个月内与甲方进行当面交流,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乙方在甲方未提及工作时限的情况下,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设计。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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