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

2024-09-23

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精选7篇)

1.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 篇一

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及启示

摘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一直是众多学者和农村发展工作者们认同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中国目前农民合作组织也呈现出飞速发展的局面,但是由于地域差异,发展条件的限制等原因,其发展状况也是良莠不齐。本文通过不同的划分角度来介绍不同类型的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状况以及发展趋势,以此来为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一体化的局面已经逐步向世界打开,农业生产市场化、世界化的趋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就呈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农民的合作也就成为了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一条可选途径。

一、国外农民合作社组织的类型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以及资源禀赋各不相同,所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多样性。目前,关于这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划分也存在着不同的标准,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性的合作组织,这类农民合作组织主要在欧美发达国家存在。在那里,农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大,农业生 产发展的趋势带动农民对合作的需求;另外,发达的工业将大量的劳动力由农业转向非农就业,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农民数量的减少,就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并且也为农业机械化生产提供了保障。这类农民合作组织以德国和法国为主要代表。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专业性强,即以某项农产品或者某个功能为内容而组成联合体。如水稻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养牛合作社等;另一类是社区型合作组织,它是一种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存在于东亚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比较成功的是日本的农协和以色列的莫沙夫。另外,韩国、印度、泰国所组建的合作社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在日本,农协主要从事信用、贩卖、购买和共集这四种基本事业以及农业种植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病虫害防治、住宅改建、道路修建等与其生产生活服务相关的活动。它相当于一个综合性的平台,承载着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多项内容。

其次,从农民合作组织所涉及到的范围来划分,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区域内的合作组织,主要是指在同一个区域内,形成的农民之间的合作性组织;另外一种是跨区域合作组织。这类合作社主要是跨地区的合作和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主要代表。前面划分类型中所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能会出现这种跨区域的合作,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中,销售合作社的历史最长,数量多 且规模大,在牛奶、水果和蔬菜等领域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对于农业发展的作用显著。这种划分方式主要是针对合作所涉及的范围来界定的,至于合作的性质方面还是存在着交叉的。

再次,根据农民合作组织产生的动因.还可以将其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民合作组织。这种类型的产生,主要是农民在共同的市场需求下,为了增强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组织起来,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获取利益。这种类型的主要的特点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联合,在市场的驱动下,为了获取利益而走向联合,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法国、德国、丹麦等国家;第二种类型是以政府推动为导向的农民合作组织。这种类型主要指的是政府为了贯彻农业发展战略,利用政府行为号召农民联合起来,并且具体指导和帮助农民组成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发展模式。这种类型的合作社相关的功能和组织体系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形成的,政府的推动在这类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这就使得这类农民合作组织或多或少地带有官办的色彩。典型的例子有日本、印度、泰国和韩国等亚洲国家;第三种类型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农民合作组织。它主要指的是,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是基于社区内出现的某些与生产生活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是能够依赖个人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农民通过联合来寻求解决问 题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这类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农民合作性组织。一般这类组织可能是由于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合作,也可能是由于社区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而产生的合作。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农村的发展所开展的活动中有关于这方面组织的一些尝试,如拉美地区的洪都拉斯,那里的农民为了解决当地农民生产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而自我组织起来进行田间试验和评估活动,通过大家的合作来寻找解决他们生产中遇到难题的方法。

二、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趋势

虽然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多样,但是基本特征是一致的,那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成员享有自愿参与和退出的权利,采取分红制。主要目的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即遵守罗奇代尔原则。在保持着这个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农民合作组织不同类型的出现说明农民的需求在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改变的。不同的时代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1.农民合作组织的功能趋于多元化

为了满足农民需求的多样化,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功能也趋于多元化发展,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这就使得农民的合作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也开始向其他领域扩展开来,如有些国家的合作组织也开始从政治方面为农 民提供服务,并且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农民的利益,如税法、环境法等相关的立法,市场规则等,有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工作包括分析立法、为农民提供信息、明确农民在立法中的需求.并通过与国家政府或者国会的官员进行沟通,借以为国家的立法来提供参考。有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功能是提供技术支持,对农民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如丹麦的农民联合会和小农场主协会,这些协会在技术上和职业技能等多方面为协会中的成员提供帮助和支持。2.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趋于多样化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也异彩纷呈,这也是国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另一个新趋势。目前,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中,还将其范围和内涵延伸到其他的领域,如消费、住宅、金融等领域。如在意大利的特伦蒂诺省,合作社的类型有5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生产、劳务、服务类合作社,住房合作社等。这些不同形式合作社的存在表明了农民的需求也趋于多样化,也因此依靠丰富合作的形式才能够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

3.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注和支持力度的增加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离不开其外部环境的影响因素,而政府就是这个外部环境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并 且从不同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政府的这些努力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帮助体现在税收的减免、信贷提供的优惠政策、成立农民合作组织空间的扩大,以及立法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保护等。

4.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系统化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系统化主要体现在组织发展的层次性上。有些国家现在已经具有全国性的专业或综合的农民合作组织.并形成上下的体系。但是在体系中的各层次间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虽然上级有对下级具有指导和管理的职能,但相互间不存在行政指挥关系和隶属关系。

三、对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

中国幅员辽阔,由于各个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不同,因此地域差异也比较大。正如不同国家所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样,所以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也应考虑到不同的因素,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问题。总的来说,通过对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的了解,对于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具有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中国的农村发展需要农民的联合。

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世界大市场的发展趋势下,中国目前的小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再适应发 展需求。各国农民普遍建立合作组织,这主要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决定的,合作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保障。

第二,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从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来看,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商品化、农业生产规模化的产物,尽管目前中国农业和农村从整体上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但在部分地区、部分品种上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已有了很大的提高,具备了发展专业性合作组织的条件。那么就应该在这样有利的基础上,在那些地区大力发展专业性合作组织,使之能够为农业生产和农业发展有所促进,并且也能够通过联合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第三,根据各地区的发展条件来发展多种不同模式的农民合作组织。

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同的发展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类型,中国的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发展基础和条件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搞“一刀切”的发展模式。应该多注重本地的发展环境,注重农民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能动性和需求,才能够使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和作用。

第四,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要以农民为中心。

其中包括两层含义:首先,以农民为中心,要本着农民 合作组织的成立以农民的需求为中心的原则,保证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所需要的,能够为农民服务:其次,以农民中心,要保证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自主地位,合作组织的准入制度对于社区内的每一个农民来说都是平等的,他们具有志愿加入和退出的权利,并且其成员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组织的决策中来,而外来者作为辅助者或者是推动者,而不是决策者和主导者。

第五,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同样离不开各方的支持。从国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来看,不同动因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都有其利弊。中国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汲取他们的教训,扬长避短。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在这个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固然不能动摇,但是一个组织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外部的环境,这其中包括政府的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的帮助、外援项目的推动等重要因素。有了这些有利的条件,还需要明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利用它为农民组织的发展服务,而不是使之成为农民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2.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 篇二

1942年Emelianoff出版的专著《合作经济理论》, Enke在 1945 年 发表《消费合作社和经济效率》, 这些专著都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将合作社看作是一个厂商类型, 同时建立一套有效的分析方法, 从此合作经济开始以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社会科学中出现, 并推动了农业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延续。自1844 年第一个世界公认的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 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过程中, 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历程中, 合作社经济都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并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合作社的价值和功能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运用。目前, 合作社的直接受益人口近32亿, 约占全世界总人口的一半;在很多国家, 合作社经济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的第三种经济力量。纵观欧美日等国的农业经济情况, 可见农业合作社越发达、越完善, 该国的农业现代化程度就越高、农业发展速度就越快、产业化实力就越强。

二、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概况及特点

16至18世纪, 一些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并开始宣传人的社会平等, 否认私有制、共同劳动, 以及全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参加物质与精神财富的生产和消费的思想。19世纪中叶, 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和俄国都成立了信用合作社, 接着美、加、南斯拉夫都成立了信用合作社。到了20世纪的30年代, 德国有2万多个, 法国有0.6万个, 日本有1.2万个信用合作社。

二战以后, 西方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以西欧为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营业额扩大, 而且合作社数量与社员人数也有所增加, 1965年~1976年, 德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业额快速增长了3倍多, 20世纪80年代初, 德国共同使用农业设备的合作社增加了2100余个;1951年~1980年, 意大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全国农产品加工中所占比重大幅度上升, 如葡萄酒生产由4.4%上升到36%。同时它还有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注重流通领域的合作、进一步进入国际市场等特点。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以西班牙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主要特征是职能分工明确, 专业性强, 制衡机制完善, 规模一般比较大。

西班牙蒙德拉贡形式的合作社被看作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较好的例子, 蒙德拉贡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是根据《联盟合约》的组织原则来确定的, 其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对于管理和决策的民主, 它的最高权力是属于成员大会的。其次是实行经理责任制度, 这很好的解决了经营和决策相对集中的问题。再次就是合作社成员管理和专家管理相结合, 它专门设立了特定的管理机构, 让管理更有条不紊。管理机构的明确分工和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健全, 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发展。

2.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它最主要的特征是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合理结合。其中韩国、泰国以及印度就是属于这一种类型。

日本农协始建于 1947 年。日本作为一种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在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主要包括: (1) 生产作为主导。农协负责对农民生产进行指导, 包括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同时还利用自身的优势, 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以及农产品的研发工作, 进而增加农民的收入。 (2) 农产品的销售方面。农协帮助销售农产品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是从社会上招聘销售人员, 进行培训之后, 然后让他们加入到销售行列;其次是招聘具有销售经验的技能人才, 给农民传授销售知识, 从而促进销售过程的进行。 (3) 生活自理的集中采购。为了降低生产和经营的成本, 农协实行统一从生产厂家批发物资, 从而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费用, 提高了整体竞争力。

3.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主要特征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 实行共同销售。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常称作农场主合作社, 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 农场主合作社历经发展, 经久不衰, 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场主合作社也逐步大型化, 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在其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 成员资格具有封闭性。根据合作社的加工业务量确定成员的投资规模, 据此计算出合作社的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 入社社员必须认购1万~1.2万美元的股金, 在一般情况下社员不能自由退股, 但可以将股份进行转让。 (2) 社员享有相应的交货权, 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 社员可以将交货权权益 (包括增值收益、购值损失和相应权益) 自由转让。股金额度大小与交售农产品的数量多少直接联系, 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农产品交售配额相当和对应的股本金。 (3) 整个股本金具有稳定性, 社员的总体数量相当稳定, 又由于股份的可交易性, 股本金具有永久性和衡定性。 (4) 主要发展内容以加工业为主, 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增加社员的收益。 (5) 在管理制度方面将传统合作社“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同委托专家管理相结合, 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并外聘专家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6) 在利益分配机制方面实行以交易权分红返还为主。

三、国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启示与借鉴

1.发挥政府的作用

政府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无论是社会哪个方面, 政府只要关注, 就必然会进步很大。如果一个行业, 得到政府的重视, 必然会有一个非常好的发展前景。政府之所以能够扶植很多行业, 是因为政府有着自身很多特点。首先是政府是有着丰富的资源,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世界市场以及国内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分析得出市场发展规律, 这是农民无论如何都做不到的;其次是政府有很多相关人才, 政府有着雄厚的财力和物力, 可以将很多人才集中起来去做大事情。政府通过给这些精英提供市场经济发展信息, 让他们进行分析, 然后得出市场发展规律, 从而对农民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指导。政府发挥作用, 不仅可以促进农业和谐发展, 增加农民收入, 而且还有助于社会和平发展。政府发挥正常的作用, 可以树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为社会更和谐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向多元化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必须朝着生产、加工、流通三位一体的技术经济实体型方向转型多元化发展, 带领成员进行产业化经营, 组织成员闯市场、并实现较高的经营利润, 带领成员致富增收。这种转型升级是不会自然而然形成的, 它一方面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积极变革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另一方面, 依赖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 依赖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向培育市场、参与竞争为主转型, 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形成品牌优势、联合优势、人才优势方向转型。农民合作社, 可以将农民有机的组织起来, 然后发挥各自的优势, 可以胜任很多工作。而且合作还会加强农民之间的团结, 凝聚力有了, 社会和谐发展才会越来越好。

3.加快组织模式的改革。

组织模式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因为旧的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现今的农民已经不同于以往的农民, 他们很多都是有知识有远见的。促进组织模式改革, 有很多的阻力。例如在改革过程中, 涉及到了某些人的利益, 就可能会导致改革的失败。所以, 合作社内部的个人都应该将集体利益放在首位, 将个人利益放在后面。集体只有团结一致, 才能够将改革进行的彻底。组织模式改革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 但是受影响最大的是集体。组织模式改革如果不能够顺利进行, 会影响到基体的利益, 但是最终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例如, 华西村的发展历史。华西村就是一个集体合作制度, 所以它是我国当前最发达的农村, 它的经济价值不低于一些中小城市。之所以它能够有今天的规模和财富, 全是依赖于华西村前些年的努力。当前华西村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华西村虽然是非常富有的, 但是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 最终会影响到个人的利益。

4.重视农业合作社的教育和科学研究。

发达国家普遍注重合作社的教育和研究。鉴于此, 各级政府应加强包括对合作社的专业知识、合作社法知识、合作社领导人、经管人员、社员的培训, 同时加强对合作社的宗旨、原则、绩效、合作社企业的宣传, 进行互助精神和合作社知识原则的教育, 加强协会内部各专业技能的培训。进行技术指导和上门传授技术, 在转让技术成果中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当补助, 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或共同兴办生产联合体, 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引智方式, 吸引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专家工作室, 组织专家教授送智送技下乡, 使协会真正成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基地, 推广先进生产技术, 发展专业生产;要帮助协会承担各类重大科研课题和试验推广项目, 提高协会的科技水平。

5.构建良好服务平台。

要建立、完善县乡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制度, 加强辅导和培训,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价格信息、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 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分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原产地标志。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与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对待,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摘要:20世纪40年代以来, 国外依据农民专业合作有关理论成果, 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经济发达的国家均已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文通过介绍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经验, 分析合作社在职能发挥、组织体系建设、法律保障、政策支持等经验对中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国外经验

参考文献

[1]李中华.日本农协给我们的借鉴与启示[J].农业经济, 2003, (6) .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探析 篇三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规范;探析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021-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新型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范引导了农民各自为阵、分散经营的局面。对于互助合作、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1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是提升地域特色产业发展。打造了一批以特色、优势产业为基础的地方主导产业,提高了产业竞争力。二是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农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三是为打造品牌奠定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科技示范、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和产品价格。四是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方法、准确的信息和保护性收购价格,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体制运行不规范,缺少发展动力

一是登记注册不规范。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进行登记注册,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申请贷款。二是组织机构不规范。没有办公场所、职能科室;机构设置不规范,虽然设置的必要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只是为了注册的需要,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三是制度制定不规范。表现在:没有制定使得组织有效运行的组织章程,一旦出现意见不一致时没有可遵循的依据,失去诸如在价格谈判、合同签订、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竞争机会;没有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民主决策机制不规范,造成社员不能参与决策和管理;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对成员的加入与退出作相关规定,具有很大随机性和随意性。 四是融资困难。资金来源主要是管理人员自筹、销售差价、在本业务内的销售或服务收入,资金短缺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五是管理人员水平低,缺乏相应的管理知识。牵头领办者大部分是靠经验管理,合作意识、发展意识、品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六是利益分配机制不规范。没有设立成员账户,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确,不能以账户为依据作为盈余分配的根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盈亏机制,严重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2.2 外部环境不规范,直接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是市场环境不规范。农户自主把产品卖给客商,使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销售处于被动地位,在时间与价格方面失去了竞争优势,不能够协助农民解决销售问题。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力度不足。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从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比较狭窄,不能解决融资的困难局面。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时效性差,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补助资金兑现难。三是非成员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信心,持怀疑观望态度,对于合作经济组织吸纳新成员带来难度。

3 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3.1 完善合作组织的管理体系,规范内部运作

规范内部制度,建立起相得益彰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制定、完善组织章程,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退出、转让、继承方式、以及合同签订方式。二是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盈余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实行财务公开,成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有权去了解、去掌握。三是建立成员账户,明确成员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成员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四是制定财务监督制度,监督资金的使用,让农民清楚会费的使用情况,按照合作制的要求逐步规范运作。五是探索建立合适的用人制度,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参与、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3.2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支持。一是继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二是完善信贷政策,帮助合作组织解决资金困难。各级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作组织的资信状况、信用程度、自有资金规模、销售业绩等的偿债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三是工商、民政部门在合作组织登记上降低登记门槛,放宽注册资金标准等,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周到的服务。四是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用地、用电、农产品运输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政策。

3.3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财政资金做保障

一是加大资金补贴力度。增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发展基金,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贴息,低价供应合作组织生产资料,通过合作组织来落实农民直补、大型机械装备购买补贴。二是选择好投入的方向。在交通运输、品牌培育、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尤其对管理人员管理知识的培训等方面突出支持重点。

3.4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需要《合作社法》为指导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了解专业合作社的本质,转变非成员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消极态度,提高他们加强合作、共同致富的热情。

3.5 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涉农部门联席办公解决问题

政府要明确职能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共同管理服务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建立完整的专业合作组织档案,搞好统计汇总,掌握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的数量、发展状况、各行的市场前景,搞好统筹,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宣传发布信息,做到市场、技术、信息、储运等资源共享和搭桥牵线工作;打破地域界限,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行业类别、产品属性重组联合。挖掘典型,宣传推广他们的成绩、做法、经验。

鼓励专业协会向专业合作社转变是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跳板。按照《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引导、指导具有经营性质的各类协会向合作社转型,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获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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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21-223.

[2] 李玉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制度建设研讨会”综述[J].农业经济问题,2008,(2):98-101.

[3] 黄俐华,张德扬.地方政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7):46-48.

[4] 汪力斌,姜绍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妇女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7,(2):66-71.

[5] 韩俊.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思路[J].中国经济时报,2004:2-20.

[6] 刘春雷.发展畜牧合作组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J].农业科技管理,2009,(4):18-21.

[7] 吴家浩.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影响因素综述[J].当代经济,2010,(12).

[8] 廖祖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及转型研究[J].农村经济,2010,(11):23.

4.香港社会组织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篇四

一、香港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

香港的社会组织发源于慈善救济工作。早在19世纪中后期,除了政府对穷困人群开展救济以外,香港还出现了一批具有中国传统形式的慈善团体,如东华三院、仁爱堂等,这些自发的非政府机构虽然未经政府注册成立,但在开展接济穷人、为病人看病等工作上发挥着很大作用。

上世纪40至50年代,大量难民涌入香港,加上1953年圣诞夜一场大火,九龙石硖尾的整片木屋烧成灰烬,一夜之间徒增了5万多名无家可归的居民,使本来难民充塞的城市雪上加霜。在这危困之际,政府及上述非政府机构对难民施予援手之外,基督教组织乘机而入,纷纷出面救济难民,为难民搭建屋棚、发放救济款以及食品和衣物等,催生了一批又一批民间社会组织,整个香港呈现出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分别开展救济工作的局面。

上世纪60、70年代后,香港社会组织开始朝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非政府机构不仅仅单纯提供慈善救助服务,还派生出家庭服务、儿童照顾、青少年服务、长者服务、康复服务等内容。政府开始资助志愿机构,实行“酌情津贴”制度,即政府只是视乎机构的其它资金来源状况,以弥补其不足之数。

上世纪80年代后,社会服务开始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社会组织发展随之转型,突出以服务为本位,注重对社会问题和需要的响应,以社会工作专业化为手段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政府对社会组织实行标准成本资助制度,即对社会组织的一切开支实报实销。但是,由于这个制度一方面过于僵化及官僚,社会福利署要硬性规管资助机构的人手编制、薪酬水平及个别开支项目,另一方面又导致政府财政不堪重负。于是,香港2000决定推行新的资助模式,即“整笔拨款资助计划”——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强调资源效益和效率评估,在此基础上,以员工薪级中位数及其他开支为基准核定金额,实行一次性整笔拨款,使受资助机构被赋予自由调配资源的弹性,以灵活回应服务的需要。

目前,香港社会服务机构约400家。2012,社会服务团体的社会福利开支约为128亿元,共提供了90%的社会福利服务,接受服务人次超过5600万,动员义工服务超过780万小时。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年开支超过1亿元的占16%,年开支5000万元至1亿元的占9%,年开支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占18%,年开支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占23%,年开支低于300万元的占34%;接受政府资助的占43%,自助组织占15%,公益金会员机构占32%。

二、香港社会组织的发展经验

(一)简便的登记手续,宽松的生存环境。在香港,你如果想成立一个社会组织,只要拿着身份证到警务处领份表格填写有关资料,依据《公司条例》就可注册成为有限公司,依据《社团条例》就可注册成为社团,依据香港法例第29章受托人条例或309章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就可注册成为慈善信托基金会,不但手续简便,过程亦高度透明。无论你以何种方式登记,均可再向税务局申请成为慈善团体,获取筹款与免税的权利。我在香港某地铁站口,看到一社会组织正在筹款,在捐款后向组织者了解如何获取筹款资格,被告知它的过程是非常简单的,只要向社会福利署提起申请并获得批准,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有关规定,于指定时段和地方,便可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

(二)制定法律政策,全程进行监管。香港政府于1958年成立社会福利署,负责制定及推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1991 年社会福利专业人员注册局成立,进行有关社会工作者注册的立法工作。1997年通过《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旨在透过监管机制,监察社会福利服务行业社会工作者的素质,达到保障服务使用者及公众利益的目的。1998 年,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成立,主要职能包括制订及检讨注册社工的资格标准及有关的注册事宜,处理有关注册及续期注册事宜,处理有关注册社工的违纪行为事宜。同时,香港政府积极推动服务表现监察制度,于2000年逐步实行“服务质素标准”,以进行对机构服务的评估。为了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香港社会福利署成立了“合约管理部组”,以推行竞争性投标方式分配服务单位的长远策略,制定投标方式和程序,监察和检查合约的执行,调查投诉和服务使用者意见,以及比较不同服务单位的表现。

根据《公司法》注册的NGO,每年要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年报,税务局每四年对NGO的慈善地位进行审查;公开募捐必先获社会福利署批准,并于活动完成后90天内提交报告;如接收政府资助,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作和财务报告。

(三)构建伙伴关系,实现互利共赢。经过多年发展, 香港政府与社会组织及私营企业,呈现了良性的伙伴互动关系状态。近年来, 香港政府推出的契约外包、政府购买等措施, 强调应结合民间的资源与力量来推动各项社会福利方案,政府不应该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福利的责任应该由公共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和家庭小区等共同负担。在这些措施的影响下, 政府的角色呈现三大转变: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服务的管理者;由服务的生产者转变为服务的购买者;由福利服务的规划者转变为福利服务的审查者。

对于民间非营利机构而言, 其不再只是个案权益的倡导者或志愿服务工作者,角色亦呈现五大转变:由弱势权益的倡导者, 转变为服务的直接提供者;由个案当事人的代言人, 转变为政策的执行者;由原先的提供不定型服务, 转变为提供定型服务;由原先单纯的志工团体, 转变为专业工作者;由全方位满足个案的思考, 转变为必须考虑效益、效率。

政府与社会组织依约进行合理分工,政府负责制定整体的福利政策、规划福利服务的发展方向、探索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支持方式、提供业务指导、决策互动以及监督和评估服务质素等方面;社会组织则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断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社会认同。

香港政府通过设立“社区投资共享基金”,鼓励并资助政府、私营企业、民间组织三方合作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私营企业通过与政府及社会组织合作,以履行社会企业责任,改善经营环境,包括建立良好信誉,提升员工的技能,建立企业形象等,有利于企业更好开展业务。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吸收其它组织优点,互相传授知识、经验、技术,避免“志愿失灵”。政府部门通过合作,提高民众社会参与公共服务的广度及深度,促进了社会整合,三方通过结成伙伴关系,为公共服务这一共同利益分担责任,很好地实现了互利与共赢。

三、几点启示

香港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经验,给我们培育、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之处。经过这次香港学习考察,特别是听了李昺伟教授《香港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一课之后,我有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尽快启动社会组织立法。目前,除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个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以外,急须启动统一的社会组织立法,以更高地位的一部专门法律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规范。

(二)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学习香港的做法,对社会组织成立按类逐步推行注册准入制,同时在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律运作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监管,推行对社会组织审计制度及财务年报制度。

(三)推动企业发展专业化社会组织。香港私营企业在与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实现了良性互动,深圳许多企业在帮扶济困方面亦作出了努力,但大都局限于捐款赞助,未能最大地发挥企业回馈社会的潜能。建议学习香港大企业设立各类社会组织做法,鼓励企业注册成立专业化、规模化的社会组织,可在社区内开展冠名非赢利性活动,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同时,又可提高企业的声誉,提升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感,打造良性的劳资关系。

(四)改善社会组织的资助方式。目前,香港政府对社会组织资助方式采取的是“整笔拨款资助计划”,同时配以“津贴及服务协议”和“服务质素标准”予以监管,虽然不可一味照搬,却有可供借鉴之处。深圳目前对民间组织的资助采取的是购买社工岗位做法,按每位社工一年7.5万元/年拨付,这在民间组织初创阶段是合适的,对推动我市民间组织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民间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必然出现行业竞争,到时对民间组织的资助也要跟着调整。建议参照香港“整笔拨款资助计划”的做法,改变单纯购买社工岗位的资助方式,而是采用考量社会组织运作绩效前提下,以员工薪级中位数及其他开支为基准,对社会组织作整笔拨款资助,逐步提高社工的薪酬待遇,推进民间组织的适度竞争。

(五)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有待营造一个大环境。这次到香港学习考察之前,我很希望了解香港政府是如何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监管的,在李昺伟教授讲课以后,专门就这个问题向李教授请教。虽然李教授在短时间内未能给我们一个详尽的解答,但李教授在回答中比较强调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法律的约束下,不须要对社会组织进行过于严厉的监管。事实上,香港政府对社会组织采取的是适度监管策略,对于按照《社团条例》注册的社会组织监管较为宽松,一切社团按条例及有关合约、服务标准运作前提下,政府一般较少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事项,又不须引进第三方进行考核,政府只是保留对社会组织的最终处置权力,以防范由于监管漏洞带来的风险。

我在参观香港廉政公署和立法会后,对这个问题加深了认识。香港人原本和内地人一样,不是天生的自觉守法者,而是在高度法治的环境下逐步养成的。我极为赞赏香港将立法大楼不但作为办公、开会之用途,还将其作为宣传、教育的阵地,向广大市民和旅游者开放,甚至可以旁听香港的立法会议。人们可以到那里通过观看有关资料,了解立法会是如何制订法律、怎样处理公众人士的申诉、如何批准公共开支等问题。学生可以到那里现场模仿立法会开会,从而培养法律意识。香港廉政公署经过近四十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将香港打造成一个“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社会,使全社会人士成为了自觉理性的守法者。

5.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篇五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1、积极鼓励倡导,增强发展意识

2、注重因势利导,多种形式发展

我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多样性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兴起和壮大。具体工作中,注重走好五条路子:

一是积极适应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格局日益形成的良好局面,引导组建以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依托主导产业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

二是紧紧抓住龙头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的时机,积极引导龙头企业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依托龙头企业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

三是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和流通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顺势而推,切实加大培育和支持力度,走依托专业大户和农民经纪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

四是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土地和资金等优势,带动农民实行专业联合,走依托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

五是充分发挥农业、牧业、林业、供销、粮食等专业技术部门和经济部门的技术优势和经营力量,引导他们积极转变职能,创新服务方式,主动参与农产品流通,走依托专业技术部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

3、加强政策引导,营造发展环境

为了切实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区上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意见,制定出台了各项扶持政策。工商、民政部门简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手续,酌情减免了登记和年审收费;税务部门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的`税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了优惠;农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信贷支持及便民服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为保证农产品货畅其流,采取了各种优惠措施;农牧、财政部门坚决制止各种向合作经济组织的乱收费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合作经济组织的负担,为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春光农产品购销协会在区、乡、村的支持引导下,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努力扩大经营范围,与春光蔬菜批发市场联动发展,服务范围由本地延伸到了青海、新疆、内蒙等地,协会会员由最初的14户发展到了415户,年销售本地蔬菜690吨,年交易额达到4.5亿元。

4、坚持科学指导,狠抓规范建制

为了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好、发展好,使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真正发挥作用,我们从一开始,就重视和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正确引导和规范建制,不断完善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

一是不断完善了章程管理机制。组织农牧、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肃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加强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促其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章程、协议,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依法成立、依法登记的基础上,按照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约定的责、权、利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不断完善了组织内部利益互补机制和利润返还机制,使农户不仅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农产品原料上的收益,而且还能在加工和销售环节中通过返还得到部分利润,从而巩固了与合作社成员的关系,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5、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服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服务和引导。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上,我们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制定、宏观协调和管理服务。农牧、民政、财政等部门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各项切实有效的服务。坚持引导、鼓励、扶持、服务四为主的原则,防止行政干预和行政包办,定期举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经验交流会及学术研讨会,积极探索创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全面、协调发展。以信息引导为重点,利用肃州科技110网络,积极探索快捷、准确的信息发布途径,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快捷优质的服务。

6.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 篇六

情况的调查

对某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2007-02-10 16:47:10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好处多

——对某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

近年来,某县在发展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作用如何,今后怎样发展?就此,县委研究室进行了调查。

基本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从事某一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贮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力,增加组织成员收入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某县,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类专业服务协会。协会把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吸收为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专业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等。2005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大力建设农村“新两室”(党支部办公室、农业协会办公室)。目前多数村建成了专门的协会办公室,实现了“四有”,即有协会章程和标牌、有组织机构、有学习材料、有学习和活动记录。某县乡村两级合作组织迅猛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县有各类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协会)168个,其中,县级7个、乡级35个、村级126个。按行业分:行政服务的21个,科技服务的35个,养殖33个,种植27个,其它52个。从组建方式看,主要有四种:一是龙头企业(公司)依托型。如回隆镇依托亚发良种猪有限公司和绿洲兔业有限公司组建了养猪协会、养兔协会,为群众提供幼仔、技术和饲料,带动起周边群众发

展起猪、兔饲养业。二是部门依托型。如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牵头组建的县鸭梨协会、蔬菜协会、养牛协会等。三是能人大户依托型。棘针寨乡南寺庄村运输大户、支部书记郭汉章,扶持带领本村20多户购置大型车辆跑运输,2004年组建了南寺庄村运输协会。一年多来,协会投资100多万元建成了高标准的“新两室”,硬化了道路。四是农民自发型。东代固乡鸭梨种植大户史查等人1999年发起组建了鸭梨协会。在乡党委、政府的推动和协调下,2004年12月注册为东代固乡果品协会,并在乡内12个村成立了果品协会科技服务站,联销农药、化肥等农资。该协会体现了“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发展原则,是今后合作组织发展的主导方向。

主要作用

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但在解决农产品卖难,连接市场,盘活流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等方

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一是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顺应了时代潮流,有效地解决了单家独户难以把生产与市场相连结的矛盾,实现了市场、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生产的有效对接,特别是在连结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农户、农户与企业、生产与市场上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如回隆镇糖果协会定期组织生产企业召开交流会,互通信息,并在河北电视台制作播放了糖果园区广告,较好地连接了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东代固乡翟小庄村会计王德恩,懂砖瓦建筑,他看到建设沼气池的机遇,与外地施工队联系,组建了沼气服务队,统一购料,统一采购灶具,为村民提供建池、安装、维修等全程服务,不仅方便了群众,每个池还可节省200多元。目前,已为该村建沼气池50多个。下一步,他们计划成立沼气协会,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

二是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发挥

了规模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起后,一大批致富能手、专业大户牵头组建专业协会,以合作组织为阵地,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组织农民进行规模生产,促使资金、技术、信息合理流转,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如东代固乡果品协会今年为会员统一购进梨袋1500万个,共节省资金万元。回隆镇南栗庄养猪协会初步实现仔猪和饲料供应、防疫、销售“四统一”,解决了农户养猪过程中的一系列难题。同时,由于形成规模优势,购进环节节省了开支,销售环节增加了收入,实现了“两头赚”,使协会与农户实现了双赢。

三是盘活了市场流通,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后,农民生产的产品由合作组织统一收购和销售,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改变了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如2004年东代固乡果品协会与华腾果蔬公司合作收购鸭梨5000件,出口或转销到新加坡、澳大利亚和美国。近日,华腾

公司又委托协会收购鸭梨2500吨,全部出口。棘针寨乡王横村蔬菜协会积极与外地商户联系,寻求西红柿销路,并为收购方提供了组织货源、过秤等各项服务,有效解决了卖难问题。

四是加快了“精品名牌”战略实施步伐和先进技术、产品标准的应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重视农产品质量,注重品牌的创建和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及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打造知名品牌。如东代固乡果品协会积极建立万亩标准化果园鸭梨出口基地,正聘请有关部门进行环评和认证。

五是进一步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乡镇体制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办成了单家独户“办”不了,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事情,不仅解决了“农业结构调什么”和“农民种什么,谁告诉我”的问题,而且还解决了因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用水等方面出现的纠纷问题。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要求政府转变工作职能

。当前,随着停收农业税和乡村计生工作逐步走向正规,乡村干部工作职能也必然由以往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目前,我县大部分乡镇、村也普遍认识到,成立合作组织是分流人员、转变职能、组织农民、服务农民、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如南双庙乡今年3月初成立了乡养殖协会,制定了协会章程。东代固乡在狠抓果品协会基础上,还准备成立养殖协会、农资服务协会、劳务输出协会等,以此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服务群众。

存在问题

某县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时间短,处于很不完善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合作组织内部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合作组织没有登记注册。据了解,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需要具备5000元的资本金,交纳50元的登记费,并提供验资

报告、申请书、协会章程、会员名册等6类20多项材料一式三份,仅打印费就需三、四百元。这些协会注册县级和乡级合作组织,需要的资本金和登记费更多。每年还需年检繁琐的手续使歙和组织望而却步。目前,某县除县鸭梨协会、食用菌协会、回隆糖果协会、东代固乡果品协会、县农协办和21个乡镇农协在民政局注册外,其余都未注册。不注册的合作组织,不能上网发布信息。在对外招商、推介产品时,没有主体资格。二是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个别合作组织连章程都没有。三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多的专业合作组织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四是许多专业合作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带来会(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许多成员认为协会或合作社是领办部门或领导的事,不太关心组织的发展,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些都限制了合作组织的发展。

2、组织化程度低,信息化手段落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绝大多数规模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尚起不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致富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本乡政府和农业部门提供。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先进的手段传递信息,大多数没有电脑、传真机等现代通讯设备。信息不灵通,反映迟缓,新技术、新品种不能及时引进,交易时掌握不准行情,这些都降低了会员的收入,阻碍了合作组织发展。

3、资金运作困难,外部环境不够宽松。合作组织普遍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问题,由于资金短缺,许多合作组织运行不畅,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绿色通道”不畅。一些合作组织反映,今年以来,交警等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绿色通行证”很难管用。

4、官办色彩较浓。部分农民合作组织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农口部门

和乡村干部牵头,这在组织发展初期是对的,应值得提倡和肯定。但是怎样把农民引导组织起来,参与进去,办成真正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各乡村办法不多,有些地方还是领导说了算,社员跟着干。一些村的专业协会,村支书是会长,长此下去很容易办成“二级政府”。这种官办组织往往急功近利,变样收取各种费用,群众不买帐,会员不认可,使合作组织难以长久。因此,各级各部门应更新观念,改变方法,引导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办农民自己的事。党委、政府只负责指导、扶持、监督,不参与或少参与具体运作,这样才能真正使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对策和建议

首先,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国内国际两大市场发生重大变革和激励竞争的情况下,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应运而生的一个新型合作组织。它弥补了目前

社会化服务滞后的缺陷,是广大农民自觉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市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建议市委、市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其次,制定优惠政策。建议市委、市政府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乡村专业合作组织。在资金安排上,各级财政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市、县里每年应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一块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临时用地应比照农业设施用地

办理,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要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优惠农民,让利于农民。

第三,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原则,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坚持正确的方向,按照合作制原则发展,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建立规范的章程,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民政等部门要减化手续,尽最大可能降低注册门槛。要帮助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指导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专业合作组织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真正形成一个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确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保护社(会)员的利益,保证合作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搞好试点,加强规划。建议各县结合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引导乡村建立一批专业协会。为搞好

7.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 篇七

作者:韩俊 秦中春等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6年8月29日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自发发展和政府倡导发展两个阶段,发展成果和影响是显著的。从总体上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覆盖面偏低,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合作紧密性还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目前已经到了促进其发展的关键阶段。

一、引言

我国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这三类大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供销合作社创立之初,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强化,逐渐变成了国有商业的组成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的实质不复存在。尽管供销社在探索“民办”体制方面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历史包袱太重、人员过多、管理不善、机制不活等各个方面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基层供销社丧失了为农民服务的能力,把供销社改造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存在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而实际上的产权关系是模糊的,信用合作社没有真正成为合作金融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往往只具备对社区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而明显缺乏对农户提供服务的功能,合作属性较弱,对农民没有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改革开放以来,包括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这些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是在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组建和成立的,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这些组织的发展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农民创造的结果。

1978年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分为三个重要时期:一是改革的早期,整体上几乎没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系统活动,只是开始出现了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形。发展的类型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为主,发展的目标主要是为解决农民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而存在。二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加快,一批生产经营型合作社产生和发展,但发展基本上处于自发发展阶段。三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新的生产经营型合作社发展很快,同时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也开始出现并发展,逐渐进入一个自发发展与政府推进相结合的新阶段。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广泛分布、多类型并存

调查表明,经过农村改革开放近2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部分省份和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扩大,呈现了逐步加快发展的态势。截至2004年底,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全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经达到 15万个左右,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占同期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2%左右。参加组织的会员约2363万人 户,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这些组织的发展在地区分布上,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到经济落后的地方都有,中部最多,东部次之,西部最少。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分布最多的5个省是山东、湖南、陕西、河南和湖北,最少的省份为青海、海南、宁夏、新疆和福建等。

按照组织的形成背景划分,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模式,大体有五类:第一类是由科技协会发起建立的;第二类是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政府事业单位及乡村干部发起建立的;第三类是由供销合作社发起建立的;第四类是由龙头企业发起建立的;第五类是由农村中的专业户、经销大户等自发建立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不过,由于现实中以农民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冠名的组织并没有一致的判定标准,且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管理中也不统一,或者就未办理登记手续,目前还只能以名义上可以进行观测判断和初步统计分析。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由农业部界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界定的由各级供销社系统组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由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界定的由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建的以科技为纽带的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技术经济组织等。

按照组织的目标功能不同,国际上一般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划分为投入型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综合两年多来我们对全国的调查,现阶段总的情况是:各种类型几乎都有,既包括投入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包括粮食、棉花、花生、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农机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从村级到省级的各种级别和层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在行业分布上以种养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种植业和畜牧水产业等领域,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非常少。有些组织同时从事多项活动,包括农产品加工和技术信息推广等。从组织的类型看,大多数的组织属于技术经济服务型,主要是为会员农户,甚至为非会员农户,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一些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

(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顺应了我国农村发展形势的需要,已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发展产业化的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关系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推动了农民的集体行动,整合了有限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促进农民发展产业、搞活经济、致富增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强,推动了农村新的生产力的形成。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民从中确实得到了好处,扩大了生产经营的规模,降低了生产资料采购成本,降低了对外开展业务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谈判地位,增强了防灾抗灾抵御风险的能力,学习了先进技术,统一了技术标准,创造了产品品牌,提高了科学文化素质;二是政府多了一个工作的抓手,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产业的政策,加强了与农民的沟通、联系和服务,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三是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如为产业化龙头企业带来了更加稳固的原料基地,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同时相互间也得到了制衡和压力,相互促进。根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和周边的农户代销农产品总量高达2亿多吨,代购化肥、农药、饲料、农膜等生产资料近1亿吨,经营服务盈余187亿元,其中有19%的盈余约36亿元返还给了成员,26%的盈余近50亿元用于股金分红,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收入 364元。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可以提供的功能和服务中,负责提供内容最多的前五项依次是:负责推广新技术和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指导;为会员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各方面的咨询服务;负责帮助会员获得销售合同或保证会员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专人指导会员如何使用生产资料。提供上述五项服务的组织占全部组织的60%以上。

根据调查,大部分组织能帮助会员销售产品,其次是帮助会员采购生产资料,而且通常价格都比单个农户从市场所能得到的要优惠。所购买的生产资料来源通常来自外部,来自内部会员生产的农资产品很少。所有组织都能为会员提供一定服务,只是服务的内容多少有所不同,通常技术服务和帮助销售产品是最基本的。从组织对会员提供培训的内容看,提供最多的培训是关于“种植养殖技术”和“质量管理”,这些也是目前小农户最需要的。培训通常是免费的,一般一次培训的时间为一天。

大部分组织能为成员提供供求信息、产品市场价格和新技术等方面的信息。部分也能提供关于产品市场走势、生产资料市场价格以及行业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其中,“行业产业政策”和“新技术”通常从政府机构或社团获得;“生产资料的价格”从生产资料供应商处获得;“产品市场走势”、“供求信息”和“产品市场价格”主要从产品买方获得。这些信息的提供通常是免费的,同时无偿提供给非会员农户。

(三)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各具特色

根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允许会员在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下志愿加入,大部分允许会员自由退出,也有的少部分对此没有规定。会员退出组织的数量很小,退出的主要原因是“改行”从事其他与该组织无关的活动,还有一些是因为组织没能提供原先所承诺的服务。会员退出时,有一半左右可以撤回投入资金,另一半不可以撤回或组织对此没有规定。大多数与土地有关的组织认为会员将土地转包之后,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会员资格,会员资格不会随土地转让而转让。

大多数组织对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购销专业户加入协会没有限制,有一些协会限制地方政府官员和社会团体人员加入。部分对会员加入的要求和条件主要包括:已经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生产出的产品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农民,由组织成员推荐或决定;生产某种产品规模比较大,超过一定数量,由组织领导推荐或决定。根据调查,目前大多数组织规定可以取消会员的资格、但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税款、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组织损失、不可以要求会员帮助偿还组织的贷款、不可以要求会员为组织贷款提供抵押品。有一部分要求会员提供所有产品和从组织采购所有生产资料。大多数组织规定会员可以通过组织销售产品和购买原材料。

根据调查,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会员分配方式中,按经济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收益的稍多,其余是按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和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两者比例比较接近,也有一部分不分配利润或没有收益分配这项活动,还有一部分其收入全部用于组织的开支。合作经济组织成本在会员中分摊的方式与收益分配方式基本一致,但是有一些组织仅由核心会员或协会管理层成员负担成本,尤其是在初创阶段。还有一些组织的成本从所收的会费和年费中支出。有不到1/3的组织表示没有进行成本分摊,其中有些组织表示会员通常都是独立核算,因此没有成本分摊。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都有书面章程。章程所包含的内容前五位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的主要任务和功能,组织的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会员加入和退出的手续或程序,会员的合格条件。涉及内容很少的主要三项为:选举会员代表或评选积极会员,协会成本的分摊方式,监事会的选举程序。基本设立了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部分设立了监事会,大部分有生产和发展计划。大多数是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有一些只在管理层换届时才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有少部分在需要时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传达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指示,选举或更换协会负责人。在组织的决策方式中,由理事会做出决定的活动主要包括八项:挑选新会员,决定为会员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开发新产品,进行新的投资,开除现有会员,寻找新的市场,挑选确定生产资料供应商,挑选确定产品购买方。

(四)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不统一,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实体

从调查情况看,在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绝大部分已经登记注册,也有一部分没有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时间较早的有1988年前后的。2000年以前登记注册的协会基本上都是在1998年。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协会在农业部门登记,如地方农业局、农委、农办等,尤其是在浙江省和安徽省;大约1/4的协会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经济实体;大约1/4的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作为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也有在两个部门同时登记注册,大多是在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同时登记;或者在三个部门同时登记注册的,一个为“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一个为“民政部门+农业部门+科协”。

关于这些组织的法律性质,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实体,也有的属于群众组织。目前这些组织在法定地位和法律援助方面,仍然非常薄弱。大部分没有可以依据的成立和商业运营的专门法律条款。超过一半的组织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没有获得过法律咨询或援助。多数认可的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主要为:可以签署销售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牌,可以签署采购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可以自有资产。也有被大约半数的协会认为他们应拥有以下权利:可以借贷流动资金,可以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可以开办市场等。

根据调查,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有银行账号,只有一半多一点有,且各个地方不一样。组织的财务状况一般对会员公开,也有少部分不公开。只有很少一部分组织有外部审计,大部分没有。只有少部分组织拥有资产。组织运转的流通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政府提供的支持、组织留有利润、会员借款和企业提供的借款。也有其他一些来源,如核心会员上交、会员集资、会费、招商引资和股金。组织进行新投资的资金来源与流动资金的来源基本一致。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外参股或控股企业的极少。

(五)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新趋势和新动向

最近几年以来,受多种因素的推动和影响,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出现一些好的新趋势和新动向。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所提供的支持不断增强,具体支持方式包括发布文件、提供资金补贴和实物支持、帮助组织在其他机构获得资金、减免税费等。其中的资金补贴,从400多元到20多万元不等;实物补贴,价值从600元到1万元不等,促进新组织的组建和已有基础的组织迅速发展壮大。

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领域不断拓宽,已从蔬菜、瓜果等种植业范围扩展到粮食、养殖、旅游、农机、水电、科技服务、物业等各业,合作的深度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展到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涉及到加工、销售领域。

三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优势产业的依托性增强。专业合作社突出主导产业,发展特色产品,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求;综合服务社从服务农民生活出发,突出综合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也启动了农村消费市场。

四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很多以市场为基础,以产品为依托,实行跨区域发展。如北京大发正大公司发展了很多跨乡镇、跨区县的肉鸡生产协会,其中顺义区张镇肉鸡协会不但有其他六七个乡镇的农民,而且还有平谷县的农民。延庆县的小丰营蔬菜销售协会,在帮助本县农民销菜的同时,还帮助外区县农民销售蔬菜,带动了区域蔬菜产业的发展。

五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与社、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出资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占60%以上。这些组织中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六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样化、综合化、实体化,从协会型发展到生产经营型,从生产经营型发展到投资型,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已经出现并得到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覆盖面偏低,合作紧密性还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

截至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比较有规模和符合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需要的跨地区、全行业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与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差距还很大。

1.大部分组织起步晚,起点低,商业规模小。我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萌芽于上世纪80年代,起步于90年代,比较规范的发展时间更短。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对于我国八亿多农民和目前的农业产业规模来说,数量还是太少。其发起方式大多数是由专业大户或技术能手发起的,他们能带动周边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进入市场。此外,也有由地方农技推广部门和村委会发起设立的组织。组织的负责人也多为专业大户或技术能手,还有一些负责人为村干部、地方退休干部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个别人还分别担任或兼任县政协副主席、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农业局党委委员、镇政府农办副主任和信用社主任等。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这些发起人及其组建的实体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他们经营农业商务的实力有限,经营起点低,发展产业和商业经营的规模偏小。按目前平均每个组织不足200人户的规模,还很难发挥出专业合作和开展商业经营的规模效益。

2.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表现为“五多五少”。一是目前各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松散型为主的多,而成员之间产生产权关系、结成经济实体的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社少。二是尚处于合作组建初始阶段,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有的甚至与农民还只是买断关系的多,进入可持续发展的成熟阶段的少,在发展产业经营、带动农户抵御市场风险方面的能力十分有限。三是在合作内容上局限于技术、信息等服务方面的多,属于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合作社以及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还比较地少。四是发展运作依靠企业、经营大户的比较多,依赖政府支持的较多,能够独立拥有自己的加工销售企业、开展了产供销一体化服务、能开展有组织的批量采购活动、创建了自己的品牌、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高、有市场影响度的少。五是产业覆盖面广,跨区域的多,但真正能够在我国粮棉油糖和苹果、柑橘等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具有很强发展带动作用的大型合作社十分稀少。

3.组织机构较为简单,合作水平低。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基本都属于孤立的基层组织,区域性的合作联盟较为少见,至今仍为组建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联盟。由于缺乏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的完整体系,严重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对政府决策的整体影响力。

4.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的过程中,并没有从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出发,开展紧密的互助合作与联合,与社员只是简单的买断关系,农民对经济活动参与不够;相当一批合作经济组织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并没有解决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还有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只注意保护核心层的利益,而忽视外围成员的利益。此外,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组织内部无经营收入、无实体、无积累、工作被动,导致对农

民无二次返利,内部无风险保证金,大的收益都归入业主、龙头企业、运销大户等手中,农民得到的实惠较少等问题,造成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证。

(二)规范性发展不足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组织的结构有特殊的要求“民有”、“民管”和“民受益”,在发展和运行中需要有一套独特的条件和运行机制,因而其组建和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满足一定的规范性要求,才能实现良好的发展。在2005年我们对9个省140个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中,综合起来看,发展处于初步阶段的居多。按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的内容、组织结构和组织特定功能的发挥等指标分析,在调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比较规范的好的典型不到整个调查数的一半。就是在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基本的情况也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已经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合作起点低、组织任务定位不明确、合作的事业还不发达,距离“组织得好”和“发展得好”还有较大差距,合作经济组织还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考察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后发现,很多形式和名称上标明为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很多不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三)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制度创新任重道远

目前除部分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机制比较健全外,相当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合作基础比较薄弱,产权不清,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管理运作不规范,影响组织的发展壮大。主要问题:一是在社会员的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成员的入社凭证和身份证明。二是在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归属变得不确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三是在民主管理上,虽然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仍有一部分组织,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一些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的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加上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氛围不够,致使内部缺乏活力。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章程,但不是按章程办事,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比如一些挂名型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一些地方,行政化倾向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不能坚持活动,流于形式,会内诸事民主少集中多,而且遇事往往听命于上级政府部门,活动也不受农民欢迎。四是在名称上,有的本是合作社性质,却挂协会的牌子;有的本是协会性质,却挂合作社牌子;有的本是公司企业性质,却也挂上了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牌子,戴上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红帽子”。五是在财务管理上,一些单位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没有公开或根本就没有财务账目。六是在利益分配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七是在内部控制上,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么是大户控制,要么是公司控制,要么是其他各种外部力量控制,这些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阶层往往在乡镇村级干部中产生,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是农民的参与性就会大打折扣,许多农民认为合作社是某些领办组织或领导干部的事,对入股入社不太重视,很少参与管理,对其发展也不太关心,合作意识不强烈,也难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二是这些官员或准官员的身份是多重的,不仅要考虑合作经济组织价值的最大化,而且往往将其作为实现政治目标和文化目标等多重目标的工具;三是由于经营决策权、分配权都掌握在村干部手中,缺乏监督、约束机制,集体财产成了少数干部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收入多少不明,钱的来龙去脉不清,少数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造成资产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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