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改革汇报

2024-08-01

农村产权改革汇报(通用8篇)

1.农村产权改革汇报 篇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汇报_模板

一、进展情况

农村“三变”改革逐步推开,效益渐显。

我市于X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三变”改革试点,全市选择X个村开展试点。X年,市委、市政府对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作了提标扩面,支持X县申报省级整县推进试点县,其他县区各选择X-X个村开展试点。

今年按照《农业农村改革工作要点》要求,每县区新增X个以上试点村,共新增试点村X个。目前全市共X个村开展“三变”改革,清产核资、成员界定、优选主体工作基本完成。

X县作为整县推进试点县,全县X个村,开展“三变”改革的村达X个村,X村于X月底开展分红X.X万元。X月底,XX个村全部分红,其他X个乡镇每乡镇分红X个村。全县X个村分红X万元,人均X元,取得阶段性成效。X县X村成员界定X户,X人,分红X.X万元。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强力推进,进展顺利。

今年以来,我市始终将清产核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市领导X次参加专题调度会,X次将清产核资列入市政府月重点工作。

市农委组织X次专题督查,指导部分乡镇农经力量薄弱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会计公司协助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会计公司从帐到物,村、组干部从物到帐,两头结合。

目前,准备阶段工作全部完成,市、县(区)均成立了领导组、办公室,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落实了经费X万元,培训X人次,印发各类宣传辅导资料X万份。

实施阶段工作全面展开,全市清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村级资产核实完成X%,组级资产核实完成X.X%,村级公示确认X%,组级公示确认完成X%。X县按照农业部年初部署,清产核资表格已经调换完成。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分类实施,基本完成。

X县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农村综合产权服务中心,为隶属县金融办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X人。

X县于X年X月X日联合组建省农交所X分所,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交易鉴证”的管理模式,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构建了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截止目前,上线项目X个,成功交易X个,交易额X万元。X县于X年依托X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成X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选定X镇先行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完成网上交易完成交易X例,交易面积XX亩,计划今年底实现全县覆盖。

X区也都依托公共资源管理窗口、“三资”管理中心及其他服务窗口建立了产权交易平台。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进一步延伸农村“三变”改革推进深度。

大力培育承接主体,加强财政、用地、金融等支持,鼓励引导多方位、多领域、多渠道入股承接主体,避免只是财政资金、农民田地简单的入股形式。努力促使改革试点实现分红,增强农民获得感,提高他们参与改革积极性。

进一步加大清产核资工作推进力度。

X月份召开一次现场观摩推进会,X月份开展一次专题督查。加大工作指导,按照农业部最新表格要求,分级指导,乡镇干部更要逐村指导,对清产核资表格填写统一口径,避免给后期汇总带来麻烦。

进一步扩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支持其他县区参照X县做法,挂靠合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布本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增加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范围,形成综合型的产权交易市场,提升交易价值。

2.农村产权改革汇报 篇二

(一) 主体模糊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未赋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 (或企业) 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地位。况且, 村、乡 (镇)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行政机关没有分离的运行机制, 村、乡 (镇) 集体土地财产如何从经济上体现, 值得深入研究。

(二) 稳固性差

首先, 农村基层组织建制调整频繁。每一次行政建设调整, 都带来土地产权界定的困惑:原“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是否要随着建制的调整平调、充公、易主?如果不是, 那么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如何落实产权?其次, 在同一“农民集体”范围内, 其成员组成也是一个动态集合, 死亡、婚嫁、“农转非”等因素也会影响“农民集体”成员结构。进而言之, 农村土地产权固定地落实到人很难。第三, 承包土地内部调整频率大。主导因素是征收土地带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土地调整。有资料显示, 我国约有3/4的土地规模变化与全村范围的土地再分配有关,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家庭分立以及村庄适应农户人口增长等因素构成其他变化。行政权力干扰和非市场交易制度, 是土地产权不稳定性的根本动因。

(三) 产权残缺

第一,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无权自主确定。《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物权法》第126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因此, 作为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物权人——“农民集体”, 无权自主确定发包土地期限。

第二, 农民没有对外发包经营土地的自主权。《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报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 农村土地不能作为财产进行交易、抵押、继承。《土地管理法》第63条、《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充分市场交易的物权, 就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与国有土地比较, 同地不同权, 弱化了农民土地物权。

第四, “农民集体”成员土地产权补偿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说到底是归“农民集体”组成成员所有, “农民集体”成员是产权主体。但“农民集体”中个体成员的产权地位又是脆弱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换句话说, 如果农民脱离“农民集体”这个大家庭, 必须无偿放弃原来的财产拥有权。

第五, 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与市场经济相悖。《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些规定, 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要求相悖。2005年重庆稻谷、小麦和玉米等3大粮食作物的每亩净利润分别为157元、-104元和58元。谷贱伤农。当土地出现超地价值甚至是负价值时, 种地成为农民的一种包袱, 必然出现抛耕荒芜现象。

二、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设计

笔者主张, 农村承包地仍然实行公有制, 在现有产权制度基础上强化和明晰“农民集体”所有, 给农民限制性物权;对农村宅基地, 应给予农民完整的物权, 实现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统一。

(一) 承包地产权设计

1. 明确界定“农民集体”范围。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限于村民小组或农业社层次, 从法律上赋予村民小组或农业社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人资格。对于原两个及其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向涉及的农业社分发共有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类似于房屋所有权证中公摊建筑面积的权属证书) 。乡镇级集体所有土地逐步将其资产价值量化, 以货币方式分配到各所有权主体。以后, 乡镇级企业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或租用村社集体建设用地, 不再纳入乡镇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

2. 强化农民承包地用益物权。

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使用权”。修改后, 县级政府不仅对农民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对农民承包地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两种土地使用权证分别注明不同的土地用途, 严格进行用途管制。此举有利于弥补《土地管理法》第11条只规定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发使用权证的缺陷, 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证全覆盖, 建立完整的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制度。

3. 放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废除相关法条中有关集体土地对外承包行政审批规定。只要是土地产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一致同意, 在没有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 集体经济组织向任何人发包土地, 无须行政审批, 只需要按程序进行使用权登记备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土地期限, 可以确定采取设定底限和上限的方式, 给土地产权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自主权。

4. 增强农村承包土地稳定性。

其一, 严格限制乡镇村社建制调整, 上收村社建制调整审批权至省级政府。确需调整的, 对其土地产权本着自愿的原则确定是否合并, 如果原产权人不同意合并, 可视为重组家庭的“婚前”财产进行确权登记管理, 不得擅自平调、充公。其二, 建立征收土地谈判、评估、仲裁和养老保险制度, 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征地价格谈判, 征地费用中安置费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征地仲裁由法院承担, 执行两审终审制度;强制推进征地养老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与城镇退休人员一样,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从法律上明确, 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调整承包土地。

5. 建立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

建立有偿退出机制或财产补偿机制尤为必要。退回宅基地、承包地补偿标准, 可以授权县级政府根据区位条件等因素制定标准, 承包方超过补偿标准提出无理要求,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申请上级政府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强制收回土地。

6. 适度放宽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

在不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和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 允许基本农田休耕, 允许利用基本农田种植果树和挖塘养鱼。

(二) 农村建设用地产权设计

1. 农民宅基地物权化。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政策福利, 按照福利均等的原则, 给农民享受标准内的宅基地赋予完全所有权, 颁发农民宅基地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让农民的房屋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 可以出租、买卖、抵押、赠与、继承。对宅基地物权化政策出台前祖辈遗留或以其他形式获得的超过宅基地享受标准的, 仍界定为集体所有土地, 发给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证, 纳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持有宅基地所有权证书的宅基地, 纳入私有财产管理, 不影响农民享受宅基地福利政策。

2. 落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措施。

国家应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 废止禁止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条款, 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 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原则、条件、审批程序、收益分配及权属管理办法。

(三) 其他问题

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篇三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推进方式:从“三自一引”到“三化创新”

2012年,内江市完成了5个试点村的农村产权改革,共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房屋所有权等五类权属证书8214册;2013年,在24个乡镇开展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406个村、4294个村民小组、26.8万户;2014年,即将启动47个乡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力争2014年全部完成。

方法一:推行“三自一引”,凝聚改革共识

深入发动,让农民“自愿改”。内江市先后召开村民院坝会1800余次,发放宣传单、年画、春联等100万余份,并组织村民代表外出参观,让广大农民知晓“为什么改、改什么、改了有什么好处”,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信息公开”是农民自愿改革的基础和保障。

村民议决,让农民“自主改”。内江市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所有村、组均民主选举产生了议事会、监事会,组建了指界小组、丈量小组、调解小组,测绘由村民到场、指界由村民确认、确权方案由村民议决。“商量着来”是农民自主自愿改革的基本方针。

矛盾化解在基层,让农民“自治改”。市县乡村四级建立了纠纷调处机构,将农村产权改革中的矛盾问题交由群众互相协商、自主解决,充分尊重农民群体的利益诉求。“直面矛盾”是农民自治诉求下推进改革的必经之路。

狠抓基层党建,由支部“引导改”。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将村级工作经费由每年1万元提高到每年2万元,进一步加强对村、组议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规范运行机制,促进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把握农地产权改革方向的重要抓手。

方法二:推行“三化”模式,实现农民的财产收益

承包土地股权化。农民自愿以承包地入股成立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对外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合作社对农户按承包地面积和人头配发股权并发放股权证、按股分红。

实例:农民自愿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对外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合作社对农户按承包地每亩1股配发股权2765股,按户籍人口每人1股配发股权2668股,共5433股,并发放股权证、按股分红,从而实现了承包土地股权化。

集体资产股份化。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村集体和村民小组自愿将山坪塘、集体建设用地等作价入股,公司将股份按人头配发给农民并发放股权证,经营收益按股分红。

实例:内江山坪塘182亩作价入股91万元(910股),集体建设用地167亩作价入股835万元(8350股),集体经营性用房2500平方米作价入股400万元(4000股),闲置房产1300平方米作价入股130万元(1300股)。公司将股份按户籍人口配发给农民,经营收益按股份分红,从而实现了集体资产股份化。

农村资源资本化。引进市场主体,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合作,进行乡村旅游或特色产业开发,收益分成。“三化”模式实现了农村生产方式也从分散向集中、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既让农民获得土地流转收益、股份分红、务工收入,又缓解了改革中有户无地的矛盾。

实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与重庆林圣公司合作开发乡村旅游,林圣公司用现金入股,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经营利润由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分配至村、组,再由村、组分配给农民,从而实现了农村资源资本化。

方法三:推行农业BOT机制,给予农民致富的预期

内江借鉴基础设施“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推行农业BOT(build-operate-transfer),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鼓励工商资本下乡,由政府补助土地租金,引导企业集中成片流转土地,建成了万亩无花果基地,前五年由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农民代为管护,五年后企业将盛产的无花果无偿移交给农民自主管理,并对农民按保护价收购,从而避免了土地流转对农民的挤出效应,实现了农村发展、农民受益、企业得利的多赢局面。

实例:在测实测准土地面积、明晰土地权属、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内江市引进金四方果业有限公司,成片流转承包土地栽植无花果。第一年政府补助土地租金的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五年由业主支付土地全部租金。从第六年起,由业主将盛产的无花果树(无花果盛产期一般为15年)无偿移交给农民。同时,由金四方果业有限公司出资20%、农户出资80%共同成立专业合作社,并由金四方果业有限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按保护价予以收购。目前,已集中成片栽植无花果10200亩,年产鲜果10000吨,果干、果脯、果茶5000吨,初步形成了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产业链。

推广思路: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思路一:以激活农村资源为目标,突出市场经济在启动农地产权改革进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内江市通过实测和入户调查,全面把握了农村土地、人口现状。2014年已经开展产权改革的村,二轮承包登记的耕地面积为61.4万亩,本次实测面积为86.1万亩,测涨了24.7万亩,解决了诸如“产量亩”、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等问题;全市通过交易平台流转承包土地6055亩、流转金额2280万元,4832亩承包土地挂牌公告待流转,有效激发了农村潜在的发展活力。

因此,内江的经验从推广的意义上看,启动、完善土地交易市场是实现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激活存量与增量资产的钥匙,这是可以推而广之的重要经验。

思路二:以土地产权改革推动农业新村建设,实现宜居宜业并就地转移农民

内江以农村产权改革为契机,建设规模适度的新农村综合体和新型农村社区。目前已建成尚腾新村、赵家坝、四方村、平安寨、群乐人家等7个新农村综合体和219个新村聚居点,初步形成了一批村美、业兴、家富、人和的幸福美丽乡村,留住了一批外出务工的农民,这对缓解日益严峻的城市就业问题作出了贡献。

因此,从四川的角度看,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以富裕农民、发展农民、留住农民作为根本着眼点,就地、就近解决农民关心的居住、兴业、发展问题,才是长治久安之道。

思路三:以土地产权改革形成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内江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把保障和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既注重产村相融,推动农村生产方式从分散向集中、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又带动农民实现了土地租金、合作社股金、管护薪金等多重增收。比如,通过在威远县推行农业BOT,形成了无花果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产业链,培育壮大了特色产业,既让农民学到了种植技术,又提高了“四项”收入;在市中区、隆昌县推行“三化”模式,创新了农户和集体资产权益实现新方式,增强了农民持续增收能力。

因此,只有土地产权改革让农民增收,并形成合理预期,才能让相关改革经验在四川其他地区推广的过程中找到最大的“公约数”。

4.农村产权改革汇报 篇四

试 点 工 作 汇 报(2017年12月22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以来,在刘区长和农业局领导的的大力关心指导下,街道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专班、按照要求精心遴选了XX、XX、XX庄三个典型代表村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二、强化全程指导

街道在组织试点参与部门和具体实施村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全街道的工作方案及成员认定、清产核资两个指导意见,并本着“分阶段、扣环节、按程序、卡节点、尊事实、重民主、抓细节、见实效”的原则全程、严谨地跟踪指导三个村扎实开展试点工作。

三、扎实推进改革试点

改革工作以来,三个试点村的改革筹备动员会、领导小组成立大会、推选村民代表会、实施方案、清产核资和成员认定的两个办法、两个基准日、股权设置、资产折股量化及股权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等的一系列会议和各类入户征求意见及决定的公示、公告工作都顺利进行完毕。

在村集体成员认定工作中,XX村共确定31户,91人;孙圈村共确定144户,465人;XX庄村共确定 221户,732人。

截止12月28日,三个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都已成立。XX村的理事长XX,成员XX;监事长XX,成员CC。XX村理事长SXX,成员陶XX;监事长XX,成员XX。XX庄村理事长XX,成员XXX;监事长XX,成员XX。

下一步,街道将按照改革试点及迎接考核的相关工作扎实开展好一系列后续工作;着手试点工作档案资料的进一步整理、完善、建档,积极总结工作中的好的做法、经验,深入查找不足,为整个试点工作的总结验收做好准备。

5.农村产权改革汇报 篇五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按照政企分离和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总体思路,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企业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全面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改革取得的成效

1、成立#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内设人事、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中心和综合业务4个职能科室,并已将原购销企业的老人、老帐收归统一管理,对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出法人资格实行控股,目前,证照已办理齐全,并正式在农发行开户,进行全面运作。

2、撤销原粮食购销企业,合并重组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改革前,全县粮食购销企业共21个,改革后,撤销原有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粮食购销企业,重新组建了##等11个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和##、##2个国家、省级粮食储备库,公司实行国有控股和职工参股的模式运营,目前各种证照已办理齐全,新企业已全部挂牌运转。

3、认真清产核资,明晰资产权属。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改革期间,我们认真进行了清产核资,核实企业的债权债务,局成立了清产核资工作组,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委托县审计局对各购销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委托县土管、房管局对地产、房产进行评估,并根据政策规定,将原购销企业资产划归县资产公司统一管理,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了银行债务。

4、建立新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加快管理形式创新。为了加快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形式创新,新企业一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运行机制。此次改革,又有140人自愿下岗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新企业班子的配备采取个人报名、公开演讲、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程序进行,分配上一律实行绩效挂钩,从而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5、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为了解决好企业老人问题,我们将原企业内退、遗属补助、离退休人员统一收归县资产公司管理,对离退休人员生活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将769人档案全部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实现了与原企业彻底脱钩。

三、改革的具体做法

1、广泛宣传粮改政策。省政府办公厅#政办[20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政办[200#]##号文件下发后,我们及时召开各种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县政府于2005年#月#日召开了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各企业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粮改文件,把粮改精神贯彻到广大职工中去。

2、认真制定改革方案。为了使改革方案符合我县的实际,改革前,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专门成立了粮改方案起草班子,出台了《#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等文件,保证了改革有条不紊的推进。

3、精心组织实施。为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粮改政策规定,做到“三个统一”,即时间统一、政策统一、实施步骤统一,实行阳光操作,从而使整个改革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6.农村产权改革汇报 篇六

改革与建设调研汇报材料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现状

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的安排有过几次重大的变化。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将过去由地主、富农霸占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从而激发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土地改革后,为解决部分农户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开始发展互助组。1953年开始推行初级农业合作社,土地、耕畜和大农具人股交合作社集体使用,但所有权仍归农户,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按今天的说法也可算作“两权分离”。尽管土地改为“私有公营”,农产仍是土地的主人,只是由大家一起来合理使用土地,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减少风险,因而还是获得了大多数农产的拥护。但1955年夏季开始实行农村高级合作社,一下子取消了土地、耕畜和大农具的入股分红,将农民私有的土地无偿转为集体所有,使土地由私有私营变为公有公营,从而彻底割断了农产与土地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从当时实际情况看,这种制度安排很难说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更多的恐怕还与那个时期的政治因素有关。1958年又开始搞“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刮起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这实际上是重蹈了苏联的“农业公社”的覆辙,不仅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 犯了农民的收益权。由于“人民公社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从而必然会给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带来一场历史上罕见的深重的灾难。

1979年以后,我国总结了前二十多年的经验教训,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作了一次重大的调整,将土地使用权分离出来交还给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由土地的公有公营转变为公有私营,但集体仍握有所有权、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我国80年代农村率先进行的以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经济改革不仅刺激了农业生产,显著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而且也对城市的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进入90年代后,家庭承包责任制继续发挥着稳定农业生产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形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西、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在出台初期也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然而近几年来,家庭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形式,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低效利用稀缺的土地资源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

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和权能等实际状况。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大部分集体属于村小组一级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由村委会代管,也有部分是村委会直接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极少部分是属于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也是我国目前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集体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一般归集体所有,例如国家怔收土地一般直接补偿到农民个人,部分归集体安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办企业和联营企业,一般产生的收益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企业所有。宅基使用权一般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宅基地目前可以出租。承包经营权一般分为家庭承包制的农户主体和对外承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前者是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权和征地补偿权,后者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权并且要缴纳一定的租金。

3、集体土地通过征收、流转等方式产生的收益分配现状。我县集体土地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享受征地补偿的各种权利及收益。我县集体土地目前没有除对外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外没有开展流转。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探索

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主体、权能以及农民集体和成员间关系、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值愈发显现,围绕着土地的收益,农民集体和成员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也同时对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带来冲击。主要在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大部分已经承包到户,但涉及到征地时由于收益的分配问题,农民集体和成员间经常产生大的矛 盾,由于村干部的粗放管理和不能代表大多数村民利益,必须完善各种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2、各地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合理界定农民集体与成员关系方面实践探索。

我县在这方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将征地补偿直接到农户,避免各级截留,而且实行先补偿后征地政策,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利益。同时开展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包含社保、医保等支出,这方面由村集体组织牵头进行。合理界定村集体与成员的权利。

3、各地在逐步还权赋能、切实规范集体内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有益尝试。

土地制度的创新要以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基本前提,其制度安排必然要注重农地及农地生产特点,使生产者的行为不违背农地生产的生态本质,有效发挥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制度创新应充分考虑生产者的自发能动性,从而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制度创新还必须确保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对土地利用的最终决定权。

因此,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大变革的核心就是要“还权于民”:要在社会公众利益的约束条件下,使农业生产者较完整地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中促进社会的发展。

这方面,我县严格按照上级政策开展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尝试,目前主要参照省政府《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开展 集体土地产权方面的改革,其它暂未涉及。

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1、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

我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早在1989年就开始,应发证数1734宗,已经发证870宗,占应发证的50.2%。

我县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早在2006年底更新调查基本完成就开始了,经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完成除争议地外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发证数1163宗,已发证数956宗,占应发证数的82.2%,建立图形和属性数据一一对应的数据库。

我县农村宅基地早在1989年开始的土地总登记就开始确权登记发证,目前已经发证113304宗,占应发证数的66.65%。据测算目前仍有将近六万宗左右未发证。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将于今年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并于年底基本完成此项工作。预计全县还有大约六万宗左右的发证量,目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队伍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开展此项工作的外业调查,现在正待完成准备工作全面开展。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农村宅基地发证要求。

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存在问题。

我县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早在2006年底更新调查基本完成就开始了,经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完成除争议地外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发证数1163宗,已发证数956宗,占应发证数的82.2%,建立图形和属性数据一一对应的数据库。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全面完成,尚待争议地的解决,我县集体争议多,历史遗留问题也多,需要进一步加大争议地的解决力度。

3、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我县农村宅基地早在1989年开始的土地总登记就开始确权登记发证,目前已经发证113304宗,占应发证数的66.65%。据测算目前仍有将近六万宗左右未发证。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将于今年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并于年底基本完成此项工作。预计全县还有大约六万宗左右的发证量,目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队伍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开展此项工作的外业调查,现在正待完成准备工作全面开展。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农村宅基地发证要求。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我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早在1989年就开始,应发证数1734宗,已经发证870宗,占应发证的50.2%。

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的有关建议。

1、显化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合理界定农村集体与成员关系的具体建议。

土地制度的创新要以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基本前提,其制度安排必然要注重农地及农地生产特点,使生产者的行为不违背农地生产的生态本质,有效发挥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 配置中的作用。制度创新应充分考虑生产者的自发能动性,从而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制度创新还必须确保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对土地利用的最终决定权。

因此,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大变革的核心就是要“还权于民”:要在社会公众利益的约束条件下,使农业生产者较完整地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中促进社会的发展。

通过对社会发展动力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深层次考虑,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为出发点,综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应实行以社会所有制为前提,以业主所有制为基础的双层产权制度。

这种双层产权结构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全社会所有,即土地的上层所有者为社会全体人民。上层所有权的法定代表人为土地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并任命的地方人民代表、各类专家、社会贤达和政府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并按照社会利益对农村土地实行统一的决策管理,至于具体的管理事务则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去分工处理。土地委员会不同于传统的政府主管部门,它是由各级人大直接任命的,并对人大负责。土地委员会能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予农村土地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既代表了全社会的利益,也代表了农产本身的利益。当然,它的权力也不是无所不包,而是界限分明的:土地委员会“通过实施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实现上层对土地的调控功能;通过法定程序,以征收土地税金、租金的形式获取上层所有权的收益;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业主利益发生冲突时,使后者利益服从前者利益”。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摆脱行政机构的直线管理,克服部门所有制的种种弊病。

业主所有制是农村土地双重产权结构的基础。业主是“依法拥有、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业主既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各级政府(公地的拥有者)和各类法人机构。业主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应该承担的农业税和地租外,对自己的农地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及他项权利,其他个人或机构均无权干预。当国家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因,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收购业主所有权时,业主必须服从,但有权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这种双重结构的土地产权制度层次分明、界限清晰,兼顾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可大大提高业主的生产积极性。它既可避免“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导致国家和公众利益受损的不足,又可克服传统国有化制度中政府的直接干预,缩小乡村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固化的土地流动起来,有利于生产结构、生产规模的及时调整,并在流通中得到长足发展,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素的合理组合,资产的不断增值”的最终目标,从而把土地从低水平经营中彻底解放出来,走上现代化的经营轨道,促进农业的高效发展。

2、在特定区域、一定范围内推进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理顺政府和农民集体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具体建议。

以上论述表明,农村土地双层产权结构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较优选择。它的基本思路就是:以“资源的优化配置,要素的合理组合,资产的不断增值”为目标,以家庭经营为核心,通过“还权于民”重建土地和生产者之间的血缘关系。基于这个基本思路,我们建议进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为:

(一)成立农村土地委员会

1.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程序组建土地委员会,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农村土地终级所有权。土地委员会由地方人民代表、专家、社会贤达、政府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由各级人大依法任免。

2.土地委员会在执行土地管理权能时,应按照社会公众利益进行决策管理。

3.建立以登记为中心的交易管理系统,将政府管理与法律监督统一起来,共同为农村土地市场服务。

4.以基本农田保护为原则,由农村土地委员会对土地流通进行监督、引导和控制。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使用农村土地时,应报经土地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按合理价格向业主征购。

(二)采取适当的措施,分步执行业主所有制

1.农户以现有的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和宅基地作为将来核定业主土地所有权证的基础,这部分土地产权应无偿归于农民所有。

2.对于目前承包大户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估,由承包者向集体缴纳一定费用购买所有权,取得业主所有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按现占用的土地面积核定产权,但必须每年缴纳一部分土地收益作为该地的农业发展基金,用于解决集体范围内农户的生产和生活困难。

4.以租赁或合作经营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农经济组织,其所使用土地的业主所有权仍归原出租方或合作方(集体经济组织)。

5.农村行政管理机构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者,由上级财政或投资者向集体出资买断,取得业主所有权,或继续向集体租用。

6.村一级应建立代表集体的法人经济组织,以取代村委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职能。这种经济组织应将农民应有的土地权利,以一定形式加以量化。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现代化家庭农场

虽然目前“庭院经济”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毕竟不能越俎代疱。唯有具有一定规模水平,拥有先进技术装备,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现代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家庭农场才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家庭农场目前以户为基础,将来也可能发展成联户合作、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农场等多种形式,但这必须是“水到渠成”,是出于农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觉要求,政府不必去做“拔苗助长”的事。

(四)建立家庭农场的支持和服务系统

现阶段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民的整体收入较低,恐没有经济实力收购土地,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引导,逐步形成家庭农场的支持和服务系统。

1.以基本农田保护为前提做好土地总体规划,并通过法律法规 来保障农户利益。

2.设立农业生产发展基金,资助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的个人投资。鉴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民没有实力收购土地,银行应建立农田置业投资信贷基金,以按揭形式向农户提供低息贷款,基金进行部分或全部贴息。

3.设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农民向银行贷款时,经审查通过者可由基金作担保。

4.对青年农民提供就业补贴,帮助其通过培训掌握农业生产或其他专业技能,就业补贴资金主要来自农业发展基金和财政预算拨款。

5.设立农业保险基金,转移和分散农民的土地投资风险。

6.政府建立屯存农产品的公共仓库,在市场价格较低时免费接受农民寄存,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质押方式先行提供免息贷款支持生产周转,俟行情好转时还贷取货,或由政府按保证或支持价格收购,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

7.政府在预测宏观形势的基础上引导农产品的深加工,支持原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转化,使之向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向发展,成为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运作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向农户提供技术、装备以及各种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将这些服务组织纳入到整个社会服务体系中。

(五)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1.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界定、区界界定、土地调查、测绘、评 估和土地登记制度。

2.所有的土地交易都要通过政府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纳税。

3.在农业用地交易转让中,政府应制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不能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受让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农业技能和经营土地的能力等,从而保证土地的高效开发和最优配置,并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4.鼓励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进行规模经营。

5.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需要而须改变农业用地为非农建设用地者,政府和用地单位应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价格进行征购或收购业主所有权,废止传统的无偿或低价征用方式。收购资金不足,可以发行长期有息的土地债券,分期还本付息。

6.本着“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对征购集体土地业主所有权获得的资金,由土地委员会进行管理,用于农村的发展生产、社会保障以及农村公益事业。

(六)建立合理的农村税费体系

农村税收体系的确定应本着财政学理论中的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公平地确定农民应负担的合理内容。农民应该负担的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以农业税或田亩税形式表现的终极所有权的收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兴建的大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生产管理开支;政府管理人员的差饷;地区社会的公益事业(农村地区的科教文卫)等,可将这些负担内容归并成为合理的税、租、捐。农户只需依法缴纳税租捐,对其他各种不合理的摊派依法有权抗交,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七)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在实施双层所有权结构的同时,应逐步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和部分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降低农地制度改革的成本,从而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3、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处颁证工作、加强农村土地产权保护等基本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切实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加快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在一年内全面完成宅基地发证工作;加大农村争议地区的调处力度,尽快完成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建设用地在宅基地调查发证期间一并完成。

通过土地的确权登记,使法律上完成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界定和保护,为下一步开展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允许下开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试点工作,为下来的工作奠定基础。

五、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情况。(补充)

六、土地争议调处。(监察负责)(补充)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实施情况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63宗,已处理59宗,正在处理的4宗。以往受理的案件都能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起因的类型有1)道路建设占地引发约占50%;2)工业建设占地引发约占40%;其它原因引发约占10%。

3、没出台配套性政策文件

4、县委、县政府在2004年设立了“县山林土地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6名,经费5000元/月。

5、“调处办公室”是临时机构,人员从县内相关单位抽调,不便管理,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6、1)集体与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如县罗浮山水果场与马河背口小组争议场部土地案;2)集体与集体所有权争议,如杨村镇埔联村马岭、山尾小组与连

一、连

二、连三小组争议“三渡桥”土地案;3)集体宅基地争议,如柏塘镇黄塘村桥园小组与三村、下村小组争议“新屋下”(土名)集体旧宅基地;4)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如县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综合楼“天井”使用权争议。

7、《办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8、《办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如罗浮山管理委员会澜石村与新围小组争议“天井塘”土地案。2008年11月1日申请,6日决定立案并书面要求双方当事人在30日内提交“答辩状”2009年2月28日提交处理意见。

9、在调查阶段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一是当事人确实没保存书面证据;二是当事人认定争议地是对方的或明知证据不足拒绝在确认争议范围面积图上、文件上签名盖印。

10、作出的调解书和处理意见书在具体实践中一般能够兑现。进入行政复议和司法程序的案件比例约为50%。

11、发出立案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法律规定的内容,如继续动土 改变现状的通过政府出面做思想工作劝其停工。

12、《办法》操作性不强,使用率低。建议具体化、细则化。如当事人一方接受或拒绝配合调查怎么办?当事人拒绝在确认争议范围的图件上、文件上签名、盖印又如何处理?一方没有在图件、文件上签名、盖印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效?

7.农村产权改革汇报 篇七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 上海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3]1号) 〉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要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在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的基础上, 创造条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以明晰产权、维护农民利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根本目的。采取多种形式, 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探索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试点。至2015年, 力争使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改革后的新集体经济组织要依照章程建立健全成员 (股东) 代表大会、理事 (董事) 会、监事会。在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前提下,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收益分配, 依法保障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全面推行闵行区开展以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为内容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8.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篇八

关键词:产权;政府干预;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

2003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旨在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问题,但仍问题重重,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其中最突出的是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特征

(一)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信用社的核心产权

在建国初期,为了促进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的发展,政府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由于当时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为了促进农民加入信用社成为会员,入股金额的最低限额非常少,有些地方甚至用实物充当股金。1997年重新界定信用社的性质后,但考虑到农民的收入状况,单个社员的入股金额仍然很低。由此,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最初、最核心的产权。

(二)公积金制度形成信用社的二元产权结构

合作金融的本意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这意味着合作金融组织社员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小,加上合作金融对社员的退出没有约束,此制度限制了合作金融的发展规模。为了壮大信用社的规模和资金实力,绝大多数信用社建立了将一部分税后利润中划入股金的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的不断积累一方面可以扩大信用社资金规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社员的原始股金在信用社的资本金中所占比例下降,即股金可控比例下降。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出现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股金结构分散

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在规定最低入股金额时把标准放得很低,这样就导致每个社员所占信用社的股份比例相当低。为了解决原始股金少的问题,很多信用社采取公积金方式来增加资本额,经过历次的改革,当前信用社的股金构成按照入股的方式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入股对象包括自然人股、信用社职工股、法人股。在考虑到省信用联社这个层次,还要加上各县级联社信的入股。2003年增资扩股虽然使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经营,资本充足率得到加强,但旧的股权分散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可以说入股社员的“地位”不明晰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难以有效分清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治理结构没有改善

在我国,虽然信用社在成立的时候就以章程的形式规定了社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指出信用合作社社员或经权利社员推选的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利机构,并明确要求每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都必须成立相应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会”机构的设置在信用社只是徒有虚名,并没有发挥其监督、管理、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和业绩目标的职能与权利,反而需依附于管理层,三会治理结构严重扭曲。而治理结构的严重扭曲“推进”了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程度。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的原因

(一)农村信用社所处的金融环境不利于其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网点从农村“阵地”上的相继撤出。国家逐步降低了非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置条件,一些地方相续成立了以“农村互助社”等形式的非金融组织,但由于其管理机制不成熟、抵抗各类金融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导致其发展缓慢、受到限制。成就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力军”地位,出现了在机构上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一模式、在业务上存贷款为单一内容的局面。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的财力大幅度缩小,农村财政资金长年得不到保证,而用于农村公共建设的资金就更难以保证到位,在农村公共财政资源缺位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靠农信社这个金融机构来提供支持“三农”的资金需要,扶持农业部门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承担了部分的财政职能。根据拉詹和津加莱斯的分析,以金融形式存在的财富往往更有流动性、更容易携带,容易招致政府掠夺。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政府在财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自然要使农村信用社具有“官办”性质,控制这个“更方便”的金融工具和资源。这也是历次改革中,政府不让信用社跳出官办金融模式的根本原因。

(二)长期改革改的是组织形式而不是产权

虽然国家对农信社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无论怎样改变隶属关系,都维持了改革初期的基本机构。一直以来都在改变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而社会控制形式却没有任何的改变,即金融机构的所有权和决策权归谁所有,归谁来决定其运行和改革。2003年国家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产权制度改革;二是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在微观层面上由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各地方省份在这个改革中都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利用省级联社管理各级信用社,按规定是各级联社自愿入股,但最后都是以强制性的方式入股省级联社,使改革又一次成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改革,市场的力量又一次被排除在外。

(三)政府行政性干预大,信用社“官办”色彩严重

1.2003年前的过分干预

2003年试点前,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相对于试点后的干预要大得多,具体体现在:(1)信用社在成立之初是政府强制性将农民的互助组织改革成为信用社;(2)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信用社日常经营,发布指令使信用社贷款给乡镇企业以支持其发展;(3)在国有银行改革过程中,信用社几次划归不同的银行监管和组织;(4)国有银行在资产剥离过程中剥离一部分借款人希望予以剥离的逃、废债务到信用社名下;(5)信用社领导的任命不是基础“三会”的决定,而是国家行政命令;(6)由于社员的权利没有履行过,领导任命又是基于行政命令,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信用社主任掌握着信用社的“大权”。

2.2003年以后的政府行政性干预

2003年,全国信用社资不抵债额度为3300多亿元,资本充足率为-8.45%,资本净额为-1217亿元,不良贷款额为5147亿元,占比为36.93%。此时,国家推出试点改革方案。此次虽然使信用社的经营环境和组织结构进行了大的变革,但还是出现了很多产权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社为获得中央的支持资金,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下达行政命令性指标来达到中国人民银行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股权结构。其危害不仅在于强制性增资扩股所造成的潜在信用危机,而且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的行政干预,这阻碍了金融改革的进程;二是农村信用社社员仍然没有退社自由,过去数年中,全国4万多个农村信用社竟没有发生社员退社现象。三是管理人员的任命还是基于上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性任命。四是农村信用社的组成也基本上由行政性命令强制入股省联社或县(市)联社。

(四)历年的积累或亏损无法界定产权

在现有股金中,由社员个人缴纳的比重很小,其较大部分由历年公积金转增而成,在农村信用社的总资本中,股金约占20%,而长期经营所形成的集体积累约占80%。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形成原因非常复杂,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变迁,来源于各方面的历年积累产权关系已经变得十分模糊。另一方面,一些基层信用社有严重的亏损(农村信用社股本金一般为0.1%左右,而《巴塞尔协议》中对核心资本充足率规定应不低于4%,相差太大),已经资不抵债,理论上已经破产。社员一直没有行使正常的权利,要他们来承担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就遇到了产权在实质上已经无法“认领”的困境。

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措施

要想改变当前信用社产权结构的状况,关键在于理清当前股东的股金额以及在外在所有者收益的基础上重新安排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应当切断政府行政性命令和信用社的联系,引入市场机制。

(一)核清股东的股金额及其以外的所有者收益

核清股东的股金,关键是量化原始股金的产权。由于股金投入的时间不一样,同一个信用社,不同时期形成的股金是否应该享受相同的收益?如果信用社还有积累的话,不同时期积累该如何分配?如果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已为负债,债务该由谁来负责?这些都是核算的关键问题。具体可采用以下具体方法:

1.资可抵债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明晰

历史资料全、数据完备的合作社可根据股金账所记载入股社员、金额计算其收益及份额,而历史资料不全、数据残缺的合作社,可根据1996年规范后的入股社员和股额,量化每一入股社员的获益及产权份额。对于农村信用社公共积累的明晰量化,应采取:冲销呆账坏账后,为正数者,提足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为负数者,相应冲减社员股金。对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应按一定的比例增加入股社员股金,以维护入股社员的权益权利。

2.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明晰

应由人行、信用社两方组成清产核资小组,进行彻底的实事求是的清产核资,摸清呆账、坏账和亏损底数,核定损失。根据损失的不同,针对主要方面逐项、逐笔查明原因,在此基础上量化各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各方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如保值补贴、税赋等,国家要承担责任;属于地方政府干预,地方国企贷款损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造成企业破产逃废债,基金会、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入等地方政府要承担责任;属于行社纠纷,转移给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由农业或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属于经营管理原因由农村信用社自身承担。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

在核清资产的基础上,适当增资扩股,提高社员最低入股额度,对现有股金存量进行清理,将有资金互助需求的各种经济成分均作为吸纳法人入股的对象。股权结构上,允许股份差异,控制法人型股东的控股比例;社员结构上,坚持以广大农户、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农村、镇办企业为主。

有些学者提出了按股金来源,将股金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股金为农村居民和乡村中小企业为取得投票控制权、获得服务从而对农村信用社的原始投入资金,有投票权和分红权。每个社员必须购买一份此类股金,个人股和企业股金额应有所区别,实行一人一票。此类股金不可转让、出售,如果社员决定退社时,要经理事会同意,股金可在规定的时间里转让;第二类股金是可以分红、转让但无投票权的股份,社员可以任意追加投资股金。第三类股金为农村信用社的借款人按照规定将其贷款额度的5%~10%资金进行的资本化,无投票权和分红权。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以往的股权设置和增资扩股都是在行政性命令下完成的,为了避免类似的做法,一切工作应脱离政府性机构的干预。但为了完成股权设置改革,在现有条件下必须要政府干预才能完成;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又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怎样切断政府的行为干预,这就涉及到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立法”。

(三)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

从历次改革的成果看,必然会出现政府干预和责任无法归位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改革面临的一个问题,可以说以后还会遇到。针对问题,只有以法定形式把各种利益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下来,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信用社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如,《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但有关金融合作、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仍没有制定出来,致使农村合作金融在产权、运行机制、运营方面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从而出现了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并完善《合作经济法》、《合作金融法》,通过立法来最终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归属、治理结构、运营机制。法制建设是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的最后一环。只有通过立法来规范各方的利益,才能明晰各方的权利责任。

参考文献:

[1]周宗安.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2]郭家万.中国农村合作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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