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2024-10-27

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精选11篇)

1.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

惠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0一一年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况

2011年是我县和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运作的第二年。我医调委在县司法、卫生两个主管局的领导、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作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新机制已日趋成熟,各方面工作均卓有成效地开展。全年受理惠安县和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两地医疗纠纷案共24件(含协调往年旧案2件,即县妇幼保健院、东岭中心卫生院各1件),比2010年15件上升60%,调结24件,调解成功率100%;患方诉求赔偿金额677.8978万元,实际调赔金额94.70895万元。

我医调委在狠抓自身队伍建设、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还尽力促进相关部门良性互动,推动医疗纠纷应急处臵和调赔联动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我医调委继2010年受到省创建平安医院检查组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好评后,2011年又迎来省政法委调研督导组领导莅临检查,受到充分肯定。社会对我医调委的认可公信度与日俱增,不仅县、市有关报刊先后报道,至今还有患方赠送锦旗8面表示感谢。

二、主要做法

医调委着重从“四个力促”、“四个推动”狠下功夫。

(一)、力促发挥主力能动作用,推动第三方调解机制日趋完善。我医调委3名专职人员同心合力,确立和坚持“为医院服务、为患者维权、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和谐”的工作理念,认真践行“双腿要勤、屁股要正、身段要低、嘴巴要软”十六字箴言。一年来,以《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为契机,以各级领导对我医调委充分肯定和殷切希望为动力,坚持每周一集中交流工作情况、每月上下半月各集中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和研究工作的制度,坚持用各种规章制度管人管事。并且先后应邀到南安市医院听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革新博士“医疗纠纷的特点

1与防范对策”的专题讲座,参加泉州市司法局举办的“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员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调解队伍法律、道德和业务素养,依法依规调处医疗纠纷,经受了“出气筒”、“稳压器”的检验,不断在调解中探索提高,掌握规律和经验。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医调委这第三方化解医疗纠纷新机制、新事物的健康成长和日趋完善。

(二)、力促医方致力主动整改,推动预防与调处医疗纠纷到位。2011年县医调委受理和调结的24件医疗纠纷案件,其分布情况是:惠安县医院8件、惠安县妇幼保健院3件、惠安县中医院1件、东岭中心卫生院2件、东桥卫生院1件,净峰卫生院2件;台商投资区5件(玉埕医院2件、东园中心卫生院3件);另受县卫生局委托协助调解2件(惠兴医院和崇武港墘第四卫生所各1件)。

医调委注重在做好化解医患矛盾的调解工作中,找出医方带有普遍存在的六个问题向主管部门报告,提醒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一是该做的检查没做,导致纠纷发生后举证不能;二是缺乏耐心细致的体格检查,往往成为漏诊、误诊的主要根源;三是对病历在医疗纠纷调解与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仍有书写和更改不规范的现象;四是告知签字手续落实不到位,发生纠纷承担责任;五是医疗规章制度不够落实,对患者有悖常规的要求过于迁就引发医疗纠纷;六是责任心不强,工作粗疏,服务态度不好。

医调委还针对去年底今年初医疗纠纷上升及“医闹”事件频发的趋势(县医院2件、玉埕医院1件),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了《当前医疗纠纷情势分析与对策》和相关典型案例,并认真作好和报送上半年工作小结,反映相关情况,对加强医疗机构防范医疗纠纷及加强相关部门协调及时依法处臵“医闹”事件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为促进医疗机构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和防范工作到位,县司法、卫生两主管局于9月13日在惠安县医院主持召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反馈座谈会,近百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座谈会。会上由县医调委作“医

疗纠纷情况反馈”及“医院在预防与化解医疗纠纷管理上问题与建议”的主题发言。医调委建议医院当前应当注重从“三抓三促三转变”入手,抓好预防与处臵医疗纠纷工作。即一是抓学法,促规范,转变忽视学法执法的偏向;二是抓沟通,促和谐,转变忽视思想工作的偏向;三是抓医改,促整改,转变被动消极应对的偏向。

反馈座谈会过后不久,惠安县医院予以积极回应。该院紧密结合实际,召开以表彰在全省青年医生、护士岗位比赛中荣获团体一等奖的三名医护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医德医风整治暨“三好一满意”活动全院动员大会,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成效。

(三)、力促应急给力互动配合,推动应急联动机制更有效运行。医疗纠纷预防与调处工作是个系统的社会管理工程,需要多方配合综合治理。我医调委针对应急联动机制存在急待完善的问题和工作需要,着重从两方面入手借力推动良性互动。

首先,激励和依靠公安保平安。公安是“平安医院”建设的保护神,“平安医院”建设需要公安多给力。我医调委通过人大、政协提案,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公安机关相应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现在,公安机关普遍增强了能动执法的意识,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调委会遇有应急事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基本能够及时出警、出力、出成效。

其次,通过司法局部署指导,调动基层协作调解。司法行政机关负有整合社会多方力量搭建大调解平台和指导调解的工作职责。医调委根据应急事件和疑难案件的需要,及时报告由县司法局指派和指导患方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及村、镇调解组织配合联动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及镇、村干部等社会力量贴近当事人的特点和得天独厚的优势,参与到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乃至“医闹”事件应急调解工作当中,形成联动互动的调解格局,有利于及时平息“医闹”事件,化解疑难“骨头案”。

(四)、力促保险公司合力联动,推动调赔形成互动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预防与处臵医疗纠纷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医疗纠纷调委会与保险公司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虽然调赔两部门工作性质不同,但化解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目标是一致的。我医调委自成立以来,十分注重与泉州市医疗纠纷赔偿处理中心的沟通互动,公正合理掌握理赔标准,合力依法依规及时调处医疗纠纷,确保及时理赔兑现到位,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我医调委在实践中探索的“加强医调委与理赔中心协作,合力提高调赔机制的公信力”的基本经验,在2011年9月初泉州市司法局举办的泉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员业务培训班上,被推荐作典型经验交流。我医调委的举措是,注重在“三坚持、三保持”上与理赔中心良性互动:一是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保持既中立又配合,形成预防与处臵医疗纠纷互动联动机制合力;二是坚持公正的理赔观念,保持沟通磨合互动,提升调赔双方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公信力;三是坚持调研探索互推动,保持学习探讨交流,促进机制完善和增强处臵医疗纠纷的能力。我医调委的典型发言,受到与会同志的认同和赞扬。

三、问题与建议。

1.有的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后,怕赔钱的惯性思维仍在作祟,对医疗过错不敢坦诚面对,不利于纠纷及时化解,增加了调解的难度。甚至有个别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不配合医调委工作,要医调委和患方当事人直接找经治医生理会,僵局直到卫生局领导出面干预才得以解决。

建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医疗机构落实市、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工作情况列入年终工作一并考核,并对上述诸类情形加强教育,以正风气,防止不配合的问题再次发生。

2.赔偿标准不统一,难于掌握。《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已一年多,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医疗损害责任”实行一元化的理赔标准和鉴定作

出配套的司法解释,医调委在调解工作中难以把握。特别是遇到患者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对为何没有按新规定给予“死亡赔偿金”持有异议。长此以往,不利于成功调解结案。

建议上级决策部门能协调尽快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

四、今后打算。

我医调委成立以来,不断在探索中调解,在调解中提高,受到省、市、县有关部门多次的肯定和医患双方普遍赞誉。但与各地先进调委会相比,自感差距很大。真诚希望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继续多关心、多指导、多给力。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做到:成绩面前找差距,一切从零再开始,合力“四为”续新篇,恒心当好“稳压器”。在新的一年内,迎接新挑战,做出新业绩、新贡献。

惠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报:惠安县司法局、惠安县卫生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卫生和人口计

划生育局

抄报:泉州市医疗纠纷调委会、泉州市医疗纠纷赔偿处理中心

2.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二

1 医务社会工作的基本内涵

医务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种形式。社会工作是由社会工作者运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有困难的个人、家庭及社区(统称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必要帮助,以便整个社会在健康和谐的气氛中得到发展,并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1]。

医务社会工作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医疗卫生机构中,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为患者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的目标是以利他主义精神和专业工作方法,为在生命历程中遭遇困难,受到疾病困扰的社会成员提供助人服务,协助医护人员完成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效果[2]。

2 医务社会工作的价值与功能

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基本职能是关注病人的社会属性,把握病人的社会心理因素,解决患者因疾病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分担患者和家属在接受预防、医疗、康复等健康照顾过程中医护技术之外的各项社会服务工作[2]。

在病人和家属争取健康照顾的过程中,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说是倡导者、教育者、增进能力者、中间人.更是一个引导者;在直接为病人及其家属提供服务工作中扮演着照顾者、治疗者、劝告者、支持者以及协调者;在协助医院管理的间接服务方面也扮演着行政者、研究者和咨询者的角色[3]。

2.1 对于病人及家属的价值

2.1.1 寻求整合社会资源。

疾病尤其是严重的疾病,将会带来沉重的医药费用负担,医务社会工作者通过寻求和整合社会资源,给予贫困患者经济辅助,不但能帮助患者早日痊愈,而且能启发其潜能,增进其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医疗效果[4]。

2.1.2 人文关怀。

医务社会工作者可通过开展患者心理卫生咨询、社会适应指导、健康科普知识传授以及病人和家属应对疾病、死亡等方面的社会心理调适工作,提高病人对面临问题的适应能力,调动病人机体内在的自愈力,促进病人尽快康复,实现医疗服务的人文关怀与照顾[2]。

2.1.3 帮助、辅导与指导。

辅导其住院、出院、转院及协助其家属解决困难;提供患者与家属相关的医疗资讯;联络协调其他相关机构共同来服务患者;处理并协调医疗过程中的各种不当人际关系等。[2,5]

2.2 对于医院的价值

2.2.1 协助病患及其家属解决他们与疾病有关的问题。

比如:(1)为病患解释病情,取得患者对医师的信任;对心理与情绪有异常的患者进行疏导,以方便医师的治疗,促进医药治疗的效果;(2)入院、出院的安置以及追踪与康复治疗。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说服并帮助病患排除困难而住院,辅导慢性病患或无法再治疗的病患出院,以免浪费医疗资源。

2.2.2 协助医院行政管理工作,调和医院内外关系。

良好的医疗秩序以及有序的医院管理是医务社会工作开展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医务社会工作构建和谐医院的最终目标和重要内容。医务社会工作促进医院管理与医疗秩序和谐的策略包括:(1)参与并协助医院行政管理,开展相关服务政策的调研、拟订与执行,协助医院内部不同利益主体的沟通顺畅,形成团结向上的医疗氛围;(2)解决病患与医院之间的问题与纠纷。医务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向病患解释医院相关的工作程序以免病患对医院的误解,同时解决医院行政管理方面的冲突,另一方面当病患牵涉到相关的法律纠纷时,医务社会工作者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从最有利于医患和谐的角度开展沟通与和解的工作;(3)协调医院与外界机构、人士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医院良好的公共关系与社会形象。一方面开展相关的社区医疗服务活动,促进社区以及社会大众对医院的信任与支持;另一方面要保持医院与其他社会机构与善心人士之间的联系,以获得社会对医院各方面的支持与捐助。

2.2.3 辅助医学伦理教育,开展医疗社会服务研究。

面对当前社会各界对医疗问题的关注以及医患关系的紧张,医务社会工作以其特有的对价值伦理的关注,辅助医院开展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个案咨询、小组辅导以及社会政策倡导协助医师处理碰到的各类价值冲突。从医护人员角度而言,当医师在处理病人知情权、病人自决、医疗公平、医疗效率与效果、器官捐赠、人工生殖以及安乐死等矛盾的时候,医务社会工作给予心理支持与政策咨询将有助于医护人员的顺利选择;从社会工作角度而言,医务社会工作应该开展医护人员的职前或在职教育,促进医护人员对社会工作知识的认识,以便分工合作,共谋病患的福利;从医疗专业角度而言,医务社会工作将极大地促进社会学、社会工作在医学领域的应用,促进一些医疗难题的解决[3]。

2.3 对于协调双方关系的价值

沟通的功能:医务社会工作者最重要的角色就是扮演医疗团队人员与病患、家属之间沟通的桥梁;在消费意识高涨的今天,医务社会工作者协助医护人员察觉和了解患者发病、诊治、康复、重建有关的社会、经济与情绪三种因素和意义。促使患者与院方合作,协助医院利用各种措施为患者提供充分的服务,促使医院内部在对病人服务的政策、措施、服务程序方面的改善,包括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的修正,以符合病人和家属的最佳利益。疏通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使求医的过程更顺利[3,4]。

2.4 对于社会的价值

2.4.1 协调社会关系。

医务社会工作通过帮助有困难的患者走出困境,使人们在生活出现困境、心理产生危机时得到帮助,有助于协调人际关系,增强社会凝聚力,及时地预防社会矛盾,从而减轻整个社会的压力[4]。

2.4.2 倡导互助合作。

医务社会工作通过社会福利服务的实施,既可以达到维护弱性群体基本生活权利的目的,又可以提高患者的一般生活水平,培养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公共卫生及社会福利的发展。

2.4.3 宣传健康理念。

倡导健康理念, 建立和实施社会医疗保险, 将医疗小组中的服务工作由医院带入社区, 使卫生工作与福利工作相结合,做好宣传活动, 促进人们合理的就医行为。还可以为社区提供临终关怀和家庭服务的模式, 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可行性和可及性[5]。

2.4.4 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

现代医务社会工作为病人提供的疾病和健康风险的预防服务、疾病的医疗服务、治疗后期的康复服务以及社区服务、家庭护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超越医院的延伸性连续性健康照顾,以最有效的方式促进了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转变,实现了单纯临床医疗模式向预防、医疗、康复、保健的大卫生服务模式转变[2]。

3 医务社会工作价值在医患纠纷调解中的体现

医务社会工作者通过自己的专业工作为病人提供帮助,这种帮助是医疗服务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医患关系,调解医患纠纷的基础。其工作价值在医患纠纷的调解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以人为本的服务

无论在临床还是社区,医务社会工作都以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观念为指导,为病人及家属提供社会、心理等多方面的服务。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称:医务社会工作者是人文关怀的使者。医务社会工作强调“一切为病人着想,为病人的一切着想,为一切病人着想”的工作理念,尽可能满足病人的需要,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正是这样的价值观,奠定了他们与病人和家属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也为减少和调解医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2 与病人平等的沟通与交流

医务社会工作者不是医学专家,但他们有着较高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理论水平,是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专家,是医患交流的桥梁。这种沟通与交流弥补了医生与护士由于工作繁忙而与病人深入交流的不足,并且能更多地了解病人,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性格特征,了解他们的痛苦与难处,在很多方面为他们排忧解难。这样一种全方位的平等交流和信息获取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预防医患冲突,帮助病人和家属解决困难打下了基础。

3.3 处理纠纷时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医务社会工作者具有良好的心理危机和人际关系危机处理能力。他们通过专业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力求公正公平的处理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尽可能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由于前面所述的全方位服务和良好关系,医务社会工作者能够取得病人和家属的信任,并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为目标,进入相应的工作程序,进行冲突调解。

总之,医务社会工作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非医疗技术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目前发生的医患纠纷大都是由于非医疗技术原因引起的,所以在具体调解医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方面,医务社会工作将以其特有的专业功能和价值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一奇.在现代化医院中开展医务社会工作的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l9(2):84.

[2]唐文.医务社会工作者:医学人文关怀的使者[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5):41~42.

[3]刘斌志.医务社会工作在和谐医院构建中的专业使命及其策略[J].中国医院管理,2007;27(2):4~5.

[4]王卫平.试论我国医务社会工作的若干问题[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119.

3.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三

xx县人民医院

今年7月26日,我院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副院长xxx带领下,历时三天,对我院近三年来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系二级甲等医院,在职职工348人,其中医、药、护、技人员292人。近年来,我院积极响应卫生部及省厅的号召,先后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及创建“平安医院”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我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医疗安全方面,虽然我们在防范医疗纠纷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随着年住院人次和门诊人次不断增加,病床数由07年前的220张增至现在的300张,医患纠纷也随之呈上升的趋势发展。本次调研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0年6月期间共发生医疗纠纷51起,发生群体性闹事6起,停尸2起,集中闹事8起,打伤我医务人员3起,损害公物1起;医疗纠纷赔偿48起,赔偿总金额90.58万元,平均每起赔偿3万元,最高赔偿额20万元;在处臵48起的纠纷中:双方调解25起(5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26起(54%),诉讼4起(8%),医疗鉴定14起(29%),公安、司法部门调解6起(13%);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人员291人,年均保金4.8万元,保险赔付金年均5.3万元,医疗责任保险作用差;我院虽有独立的警务室,配备人员2人,调处群体性闹事纠纷3起,医院安排运行费用3万元,但调处效果一般。

二、调研中发现存在的医疗安全问题

1、医闹现象越演越烈从调研情况看,我院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无理取闹的现象尤为突出。有少部分患者及家属企图通过医

闹获得经济补偿,或把一些矛盾转化为医疗纠纷,达到“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之目的。近三年来,我院在处理51起医患纠纷争议中,患者采取医闹方式解决的就有14起(27%)。如某某之子出生9小时,诊断为:

1、先天性心脏病。

2、重症肺炎。

3、肺透明膜病变。因病情危重、复杂,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家属不听医院、公安及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人员解释,聚集30余人围攻辱骂软禁参与调解人员达6小时之久,围堵调解室大门,不让调解人员上厕所、喝水、吃饭,甚至还与调解人员发生扭扯,撕烂其工作服。连续三天在医院内围攻和辱骂我医务人员,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后经尸体解剖及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行为无过错,才使这场事件才得以平息。

2、医务人员被打时有发生从调研发现,医疗环境不容乐观,医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近三年来,我院医务人员无辜被打现象逐年增多。内一科主任因向患者家属某某对其病情解释不满而被打;急诊科主任因没有满意回答患者某某的咨询而被打;院领导没有满足患者家属某某过高的医疗纠纷赔偿无理要求而被打。属于此问题的有3例(6%)。

3、医患沟通和知情告知不规范、不到位从51起医疗纠纷中发现,医患沟通不到位的有21例(41%),知情告知不规范的有15例(29%)。

4、责任心不强,防范意识差个别医生工作粗疏,凭经验办事,不注意吸取别人纠纷中的经验教训,忽视按规章制度操作,病情发生变化,患者或家属反映后未及时处理,个别病史询问及查体不细,记录不祥,重辅助检查,轻查体。属于此问题的有9例(18%)。

5、规章制度不落实本调研的案例中有检查诊断不及时,有误诊误治、用药不当、手术误伤腹腔正常脏器等,这与规章制度不落实、未能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层层把关,认真查对有关。在51起医疗纠纷中属于此问题的有6例(12%)。

6、基础理论差、临床经验不足表现在用药不当加重病情,医生对有的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缺乏预见,患者病情突发恶化,或接报告后未引起重视,处理不及时或缺乏,没有严密观察病情。在51起医疗纠纷中属于此问题的有4例(8%)。

7、医疗文书质量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表现在记录不及时,表达用词不当,时间不准确,前后矛盾,有些处理在记录中没有真实地反映出来,医疗文书问题被患方恶意利用加剧纠纷。在51起医疗纠纷中属于此问题的有17例(33%)。

8、对患者病情变化警惕性不高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家属向值班医生反映病情后,未引起重视并及时处理,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或死亡引发或加剧纠分。在51起医疗纠纷中属于此问题的有2例(4%)。

9、怕麻烦、保名声患者病情突发意外,医师进行了积极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本身无明显过错,但有的患者及家属大吵大闹,患者家属又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怕影响正常工作,家属一闹,院方用钱了事。属于此问题的有1例(2%)。

10、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较差。少数医生对病人关注不够,缺少敬业精神,既影响了医患关系,又增加了患者对医生职业道德的信任危机和医生诊疗水平的怀疑。属于此问题的有1例(2%)。

11、医学科普宣教工作不到位。由于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不到位,患者对医学科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不可预知性了解不多,缺乏必要的认识,而对疾病痊愈和治疗效果存在不切合实际的期望值过高,一旦患者死亡,或治疗后留下后遗症,就认为是医院的责任,容易出现患者“横蛮无理”的现象,而导致医患关系激化,使医患纠纷数量增加。属于此问题的有15例(29%)。

三、意见和建议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医患纠纷看起来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矛盾,但这一纠纷倘若不引起重视,或者听之任之,将影响社会的安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建议要从维护社会治安的高度,要从建设文明医院的高度,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从保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高度来认识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摆上医院及政府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2、成立组织,建立化解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机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是这一矛盾的两个对立面,单靠医院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非常棘手。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院实际,建议尽快成立由政府部门组建的“桑植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为医患纠纷处理搭建平台。实现在第一时间内将医患纠纷从医院现场转移到调解中心,进行有序调解处理,减少无理取闹和“医闹”现象,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和病人良好的就医环境。为了体现调解中心工作的公平公正,以及具有医患双方都能信得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议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作为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主任由政法委分管调解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民政局、保险公司、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本地具有法学、医学专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专家库人员和其他知名人士担任。根据需要聘任具有丰富调解经验专职调解员,同时聘任管辖区内的司法所长为兼职调解员。同时建议,在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未成立之前,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警院联防联动机制。

3、发挥医疗保险作用,为医患纠纷调解奠定经济基础为提高医疗机构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应建立并完善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可建立由医院、医务人员、病人三方共同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带来的风险隐患,从而减轻医院、患者及社会所面临的压力,最重要的为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保险公司人

员作为调委会成员之一,积极参与调查、调解与处理工作。从我院的参保情况看保险部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强化医疗安全及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医患纠纷预防、排查、处理机制,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业行为,增强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减少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属于医院方的责任,做到不推不卸、主动承担。院卫生部门要建立内部医患纠纷定期通报和重大医患纠纷及时通报制度,问责制度,汲取教训,引以为鉴,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要通过进一步开展“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增强医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加强医学知识宣教,营造良好的医患氛围医疗机构要强化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医疗服务信息,增强透明度,满足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对一些医患纠纷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报道。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6、加强医务人员责任感教育医疗工作关糸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医院管理者要经常进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和检查落实,要让医护人员清醒的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应有的紧迫感和防范意识,让他们树立起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对患者极端热忱精神良好的工作习惯,在诊治中,细致地做好每项诊疗工作。

7、严格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要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医院要按病种专科专治,认真查体,严格三级检诊查房制度、科内会诊和科间会诊,集思广益,减少失误,需作的相关检查要尽快尽可能完成,要重视护

理等级,病情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需向家人祥细交待,并做好记录,要注意药物毒副作用。

8、勤奋学习,更新知识无论年轻医师或临床经验丰富的老医师,都需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已的理论水平,要总结自已和别人的经验教训,增强诊疗技术的综合能力,减少误诊误治情况。

9、严把医疗文书质量关医疗文书质量,不仅是医疗质量的体现,也是严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要认真、及时、准确的完成医疗文书记录,及时反映病情演变及处治情况。

10、值班医生要重视患者主诉患者诉不适,无论白天晚上、都要及时到病房查处。对有些患者反复诉不适,一时难于明确原因者,要密切观察,及时处理,说话需谨慎,为自已留有余地。

11、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例医疗纠纷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管理者及当事人都要认真对待,态度真诚,注意方法,以理服人,切忌对抗加剧矛盾,激发投诉者抓把柄。及时做好医疗文书菅理,对死因不明、患者及家属无理取闹者,无论管理者及责任人,都应走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保护之路。要尽可能进行尸检,不可随意满足死者家属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化解矛盾,而助长“医闹”陪钱的歪风。

参加调研人员:业务院长纠纷办主任

医务科长质 控 科长

4.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篇四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2011年大年初三那天,一产妇来到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出于顺产对新生儿更为有利的考虑,医生建议其顺产。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之后,医生发现胎儿被脐带缠住,只得又将胎儿塞回母体子宫,转为剖腹产。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医院人力十分紧张,只有两个医生值班。在给该产妇注射了麻醉剂之后,另一产妇因大出血入院,情况十分危急,不立即抢救随时可能母婴均不保。权衡之下,医院决定先对后者进行抢救,最终后者获得母婴平安。可先进来的产妇

却因注射麻药时间过长,导致胎儿窒息,生下来便已死亡。该产妇原本就属高龄产妇,又是经过多年看病才得来的这一孩子,心理上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患方及其亲属认为:

一、医院在给产妇注射麻药之后就将其弃之不管,导致胎儿窒息死亡,存在医疗过错;

二、当时虽值春节期间,但生病不分时间,医院没有紧急预案,造成了这一惨剧;

三、患方本缺乏生育能力,经多方求医才在三十多岁的现在怀上这个孩子,对于胎死腹中的结果,医院必须赔偿患方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

四、患方所在地正值拆迁,小孩出生后本可分得60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多大数万的拆迁补偿。综合以上四点,患方提出了60余万的赔偿要求。

医方则认为,春节期间属特殊时期,每个员工都有休假的权力,医院医护人员不如平常时期实属正常。而且医生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先救另一危急产妇属权衡

之后的最优选择,不存在医疗和管理过错。医院已进到救死扶伤的责任,坚决不考虑赔偿问题。

该纠纷发生后,产妇及其家属跟医院多方理论,但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无法调和。大年初五,产妇家属聚集了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一百多人到医院,定要医院给个说法,眼看着一场医疗纠纷就要演变为医闹纠纷,矛盾激化只在片刻之间,双方都迫切希望第三的介入。

在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区政法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随即成立了由区卫生局和区司法局组成的调解工作小组。同时明确了要求:尽最大努力做好家属、亲属及群众的疏导工作,坚决杜绝医闹事件发生,确保平稳解决该起医患纠纷。当日,调解工作小组成立后,调解人员马上与患方所在地基层司法所取得联系,邀请他们协助化解这一纠纷,并向其保证调解工作小组一定对该纠纷公平、公正处理,绝不偏袒任何一方,请

求其劝导部分亲属和群众先回家,仅留下产妇家属和亲属3人参加调解会,从而杜绝了医闹事件发生的根源。随即,调解人员将了解到得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隐蔽相关当事人和医院情况,邀请相关医学专家就相关问题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阐述和论证,并请求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专家认为胎盘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充当胎儿的肺,进行着气体的交换。产妇生产过程中,胎儿已离开母体,医生因胎儿被脐带缠住又将其塞回,导致胎儿从母体获取氧气不足。再者,麻醉药物本身也会会通过两种方式对胎儿产生影响,即直接抑制胎儿呼吸、循环中枢,或通过抑制母体呼吸循环而间接对胎儿产生影响。过量的麻醉药或手术中妈妈出现了因呼吸抑制的低氧血症,都会影响宝宝的氧气供应和代谢废物的排出,直接威胁着宝宝的生命安全。因此,在选择剖宫产麻醉时,医生必须慎重考虑用药的种类、剂量、时机和方法,以防止对胎儿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不利影响。该产妇顺产不成,胎儿已脱离胎盘,形成缺氧状态,医生在给产妇注射麻醉剂之后又将产妇弃之不顾,在麻药长时间的作用下,胎儿严重供氧不足,从而窒息而死,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经查阅相关规定,调解人员认为,医护人员与众劳动者无异,均享有休息权,在节日期间回家休息团圆合情合理,但医院并非单纯营利组织,同时还负担治病救人的社会重担。医院在特殊时期应备有应急措施,以备紧急之需。医院在本纠纷中应备不足,导致产妇没有及时进行手术,直接导致了胎儿胎死腹中,存在管理过错。

在明确责任划分后,调解人员马上组织医患双方在驻医院调解工作室进行协商。调解会上,调解人员首先听取了当事双方就此纠纷的陈述,并安抚患者一方的情绪,打消了他们的抵抗情绪,使之相信调解人员的公正之心。然后就《湖

南省处置医患纠纷暂行规定》向医患双方作了详细的说明,并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双方就调解之事达成协议。然医患双方一再坚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进展并不顺利。在此情况下,调解人员决定对医患双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以便了解双方的要求,避免双方因不知对方思想动态而导致久调不决。一方面由调解员找产妇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就采取过激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由调解员凭借专家意见书找医方做工作,就整个医疗过程和医院管理进行分析,并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和医院领导进行商讨。通过此举,医患双方都向协调工作组吐露了心声,交了底。

在基本摸清楚医患双方的思想动态后,接下来就是赔偿数额问题。患方赔偿要求高达数十万,医方却希望只稍作补偿,差距依然很大。调解工作小组进行合议

后决定继续找双方单独做工作。首先是患者一方。调解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该事故的赔偿数额做了一个可能性分析,告知患方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该种纠纷诉讼中可能存在的困难,以及诉讼的成本,劝导患方家属降低期待额,提出合理要求,以最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然后是医院一方。调解员继续从道义、责任心的角度与医院领导做工作,并以人道主义和强弱对比为切入点,建议医方提高赔偿数额,既安抚患者也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营,节约纠纷处理成本。在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工作小组决定召开新一轮调解会,并根据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要求提出了折中方案:医院免除患者住院等各项费用,并一次性补偿患者及其家属6万元,同时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调解伊始,方案一抛出,马上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这一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一场医闹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简要点评:医患纠纷是近年来新兴的纠纷,由于其专业度高,责任难划分,以及矛盾容易升级为特点,一直是调解中的老大难。

从调解工作小组在处理整个医患纠纷的过程及调解结果来看,“第三方”参与协调处理医患纠纷固然有其优越性,但其技巧更为重要。首先要抓好调解介入的时机,只有当冲突已经明确,矛盾双方对第三方介入的需求已经迫切之时,调解才能充分发挥其第三方功能。其次是专家制度的引入。医疗技术鉴定是个非常麻烦的过程,而且出于医疗机构组成人员的特殊性,患者对医疗鉴定往往抱有怀疑的态度,因此独立的专家意见可以对医疗纠纷的化解起到很好的参考借鉴作用。然后需要背对背的调解。当事双方都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不知道对方底牌的情况下,谁都不会做出让步。背对背调解能帮助了解双方 的思想动态,以帮助寻求最适宜的调解方案。最后需适时的提出第三方建议,既集中双方的需求,又能拉近矛盾差距,促进矛盾的解决。

5.菏泽市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医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与患者关系:_______________; 调解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因诊断在甲方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身体医疗损害,在调解方的调解下,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元的费用中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患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自收到甲方所赔偿的款后,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任何第三方追究甲方的责任,并承诺不会从事或者散布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名誉的行为。

四、甲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除退还其依据本协议所取得的_______人民币的赔偿外,还应向甲方支付_____人民币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司法、甲乙双方各一份、三份协议书具有相同法律效率。

六、本协议自司法、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司法所:(盖章)

甲方:(盖章)

乙方:(本人签字)

6.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六

一、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省综治委、省司法厅)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托我省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司法厅、卫生厅)

(一)建立市、县(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在省司法厅统一协调下,各市、县(区)相应建立市、县(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司法局。市、县(区)医调办负责辖区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待定)

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及保险监督部门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赔付标准;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保险监管部门:(待定)

公安部门:(待定)

财政部门:(待定)

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县(区)医调办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司法厅、卫生厅)

(一)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工作机制

市、县(区)配备人民调解员、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工作制度、调解流程。根据本地区医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设臵的数量,区县医调委一般应配臵2至5名人民调解员并要有1—2名专职负责人。由司法厅定期组织统一培训。

(二)动员社会多方参与纠纷化解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应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必要时一把手领导要参与调解工作。

四、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卫生厅、司法厅)各市医调办内设“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涵盖医学、司法等相关专业专家,规模根据市辖人口而定。

五、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司法厅、卫生厅)

(一)明确受案范围

(二)规范调解时限

(三)依法公正调解

六、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综治委、财政厅)

(一)调解不收费

市、县(区)医调办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二)市、县(区)医调办经费

市、县(区)医调办的补助经费,包括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臵办公用品、文书档案和纸张等)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费等,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调解员经费

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专家咨询费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七、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卫生厅、省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逐步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以加快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

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和“医调办”统一工作制度,同时介入调解工作,掌握纠纷调解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赔付,以有效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八、医患纠纷调处指导性文件的出台

1、由综治委牵头、司法厅、卫生厅、公安厅、财政厅、保监局完成《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见》或《安徽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及处理办法》,以安徽省政府令形式颁布。

2、由省司法厅、卫生厅完成《安徽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

3、由卫生厅、省保监管局、司法厅完成《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4、由卫生厅、省保险监管局完成《安徽省医疗责任保险办法》、《安徽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目前我省马鞍山市、蚌埠市的做法可据参考价值,各项规范性文件比较可行,必要时可组织实地参观学习。

以上工作构思提交联议会讨论。

7.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七

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强化组织领导体制建设

1.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建设,调配好村调委会主任。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2.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镇村两级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调解技能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村主任、调委会主任、治保主任培训今年不少于两次。努力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水平。

3.加强镇调处中心建设,聘用两名专职调员负责中心的接待、受理、调处等工作。

4.村、企调委会、调处中心在镇调处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职能,提高调处实效。

5.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收集信息员队伍建设。做好“十户”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选定的信息员要明确职责,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更好地激发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镇调处中心办公室充分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具体负责本镇内大调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广、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

7.规范“公调对接”。完善镇调处中心与镇派出所与村调委会两个层面有效对接。“公调对接”调处室设在派出所,镇调处中心聘请两名专职调解员进驻派出所调处室,负责调处矛盾纠纷。

8.做实“诉调对接”。在上级的支持下,加强镇调处中心与有庆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邀请法院到镇调处中心指导,着力提高调解人员素质。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可调必调、不可调不强调。对调节不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按规定落实好就近连、快速结案、优先执行等措施,完善“诉调对接”绿色通道。

9.拓展“检调对接”。积极开展以“涉检信访息诉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工作,把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作为调处的重点。同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和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刑事案件,通过调节或和解来结案,扩大调解结案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完善“其他对接”。在深化“三大对接”工作的基础上,以“大调解”机制为主线,继续探索“访调对接”、“援调对接”等新机制建设。实现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再整合、调解职能优势的再联合、调解合力的再聚合,不断扩大大调解模式。

三、进一步优化运行质态

11.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做到主动排查与信息采集相结合。村调委会必须做到每旬组织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每旬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同时各单位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建册立档,落实调处责任人和调处期限,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12.镇调处中心要积极完善听证对话机制。

13.要深化特色和个性调解。各调委会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擅长调处某种类型和特殊矛盾纠纷的“能工巧匠”,诊治矛盾纠纷的“疑难杂症”。各村要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真正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四、进一步落实“三三制”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是村民矛盾纠纷在组调委会、村调委会和镇大调解中心三个层次自下而上进行调解;二是每个层次调解不少于三次;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1+1+1>3”的效果,将一份责任,一份耐心,一份真情融入其中,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效,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五、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

14.遵循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调处矛盾纠纷,确保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避免调处工作的随意性。按照既有利于调解矛盾纠纷、又避免不必要的调解资源浪费的要求,科学界定调解矛盾纠纷的类型和范围,提高调解质量。

15.建立大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镇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的内容是交流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

16.各村、各单位要切实解决矛盾纠纷调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大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17.各村、各单位调解组织的台账资料要按照县镇调处中心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到凡调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装订规范。

六、进一步提高工作绩效

18.镇调处中心要加大对基层大调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对大调

解工作相对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整体工作平衡发展。

19.各村、各单位要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下降率、法院对调解协议的采信率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指标,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对出现“三无”(即无民转刑案件、无越级上访、无群体性事件)情况的村,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0.要把“大调解”工作列入新农村文明建设的考核范畴,作为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效与有关人员的政绩、奖惩挂钩,对调处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8.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八

石莲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司法局和石莲乡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石莲乡的全面和谐稳定,为构建“平安石莲”矜矜业业,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现将石莲乡人民调解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今年根据湄司[2011]33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评查活动的通知,石莲司法所按照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自查,按照县局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的通知,我乡进一步抓好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调整充实了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程序,目前我乡调解人员一共135人。已选好配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规范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乡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文书格式,调解流程,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司办通[2004]第171号)规定的人民调解标识式样为准统一乡、村调解委员会标识。针对各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调解办公室,积极为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工作场所。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乡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其余村调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将调委会设在村委会或村活动室。自此我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落实了工作场所。

严格贯彻县局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对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立案调解,对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告知当事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请求有关部门处理。矛盾纠纷受理有统计台帐、调处程序基本规范。督促各村落实调解文书的规范和调解台账的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数据、信息、台账、档案等基础工作。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我乡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坚持每一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特殊时期每半月开展一次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期间和敏感时段要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专项排查分析,并做到矛盾纠纷的排查纵到底、横到边,在排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按要求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并以乡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定期上报了县司法局。2011年以来石莲乡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数115件,调解成功83件。石莲乡排查纠纷一共14次,预防调处7次,重大疑难纠纷7件,排查调处成功5件。排查预防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要求各单位、各村要对纠纷定期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特别对可能引发重大问题和群众性事件的苗头及时上报,及时发现和消灭纠纷隐患,使矛盾纠纷做到早发

现、早控制、早解决。

调处工作中我乡始终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乡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都做到有切实可行的调处方案,调处时限明确、调处及时、调处责任落实。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

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过去在调解工作中以德服人和以理服人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才能调处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所以我们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纠纷调解质量。近年来,我县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组织调解员参加市、县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同时,还采取以会代训、重点学习、分类指导的方式开展了培训工作,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有了普遍提高,在矛盾纠纷的调处中能够认真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作风,不断总结经验和案例,对调解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四、存在问题

我们在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民间纠纷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状态,因此,依法调解成为人民

调解工作的主要内涵。专业素质和调解水平都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由于受到人员、经费、设施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的要求。

2、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由于报酬低、工作量大,又缺乏系统的设施建设,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得不到应有提高,调解员出现工作积极性不强、得过且过等一系列负面工作态度因素。

3、调解卷宗档案不够完善。本乡虽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但是仍有个别调解员出现对立卷归档不重视等现象。

五、整改方案

石莲乡人民调解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要针对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加强自身监督检查,客服困难,大力建设健全人民调解队伍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积极性,督促调解工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加强学习,内练业务知识,行业素质,外塑形象,开拓进取,务实工作,为全面建立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而努力。

今年来,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勇于开拓,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石莲乡的全面稳定,发挥人民调解队伍应有的作用。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把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为创建“平安石莲”做出新的贡献。

石莲司法所

9.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九

2011年人民调解年终工作总结

2011年我社区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司法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以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坚持及时有效的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一年来,我社区无民事纠纷,达到了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各居民生活安定,和睦相处的 目的,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只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解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消除社区不安定防范,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二、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来进行调解工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宣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委员会一直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社区党支部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明确方向,其次利用开设学习班,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增长居民的法律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以法来进行调解工作,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还经常小区的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防范知识,使老百姓树立了为社区的安定奉献自己的以份力量的愿望。

三、深入细致的做好邻里调解工作。香花路社区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几年来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香花路社区

10.2011年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十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相关要求,今年我乡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坐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做到了对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使我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有序进行。

一、建立健全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切实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我乡已经全部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委员会,主任、成员等人员全部配齐,对于调解的一般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结案了事更加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的发展与完善,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是今年我乡继续实行和完善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分级调处、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工作运行机制以及调处中心合署办公等新工作制度,举办了有关于大调解业务培训班,大大增强了基 1

层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落实大调解工作责任。把矛盾纠纷包干到责任人,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综治工作中心指导村调处中心、村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矛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

二是考评机制,我乡明确了关于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写进了《维护和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中。并进行量化考评考核。各单位对属于本辖区内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

三是对于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了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到了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通过整合资源、规范运行,我乡大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11月末全乡共发生矛盾纠纷21起,调解21起,调解成功21起,成功率达到100%。多次有效的阻止越级上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综治宣传月时机对综治工作中心、和综治工作站进行宣传,对于出现的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鼓励当事人积极到工作站和综治工作中心进行调解。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工作人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行之有效进行解决。

聂家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11.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发展思考 篇十一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发展思考高淳区司法局 邢光明 张跃勇 赵菲

我国正处于医疗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医患矛盾冲突愈演愈烈,医患纠纷发生率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难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使得我国传统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已无法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这更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实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成为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职业化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医患纠纷调解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概述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概念

霍华德?福尔默和唐纳德?米尔斯在其共同撰写的《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一书中,将“职业化”定义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并指出职业化标准必须满足的要求:一是以一套系统理论为基础;二是具有权威性,能为委托人所信服;三是最大范围的团体约束以及社会大众对此约束的认可;四是具有一整套职业伦理标准,这套标准可以规范职业内部成员之间相互关系以及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五是有职业文化的支撑。

所谓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即要求人们把社会或组织交代下来的岗位职责,专业地完成到最佳,准确扮演好自己的工作角色。职业化的内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人事相宜”为追求,优化职业资质;二是以“创造绩效”为主导,提升职业效率;三是以“适应市场”为基点,明确职业宗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是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是指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医学常识及实践能力,经过必要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以及相应的辅助技能培训的人民调解员,遵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职业规范,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体制保障下,专门从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达到化解医院和患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效果。可以说,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职业化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特征

1、技能专业化。技能专业化是指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特殊性相匹配的专业化技能。人民调解员所必备的专业化技能不仅包括审查申请人纠纷的专业法律知识,还应包括善于沟通的技巧以及观察、分析、协调及承受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内容就是运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及调解技巧,深入调查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始源,耐心倾听当事人双方的诉求,给纠纷双方一个平等协商,积极对话的平台,最后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平息纠纷。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一些复杂的、专业的医学知识,这就要求专门从事医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具有更高的专业技术和水平,保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制度系统化。每一种职业都不缺乏相应的制度性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对制度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度保障不仅要齐全,面面俱到,制度间更重要的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例如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前建立纠纷预防机制,做到“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在医患纠纷发生初期建立调解引导机制,及时将纠纷引导到调解渠道,抓住调解最佳时机,防止纠纷激化;在医患纠纷发生处理完后建立案件回访制度,确保调解合同及时履行;在整个医患纠纷过程中抓好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人员定员制、职级序列的规划、专业技能的培训以及对于人民调解员的督察及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水平,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调委会调解工作独立、公正的展开。

3、模式规范化。我国医患纠纷问题已成为了转型期影响社会和谐的大问题,其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现如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已经遭遇瓶颈,医患纠纷调解组织混乱,人员构成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效率低下,这就需要引入职业化管理模式和工作模式,用规范化、流程化和信息化的管理和工作模式代替随意、粗放的管理及工作模式。模范化,包括管理模式规范化以及工作模式规范化。但是,规范化并不能理解为统一化,规范化应该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管理模式及工作模式的规范化应该是以统一对待为主,根据特殊情况灵活处理为辅的一种操作模式。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意义

1、有利于缓和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人际关系都在发生着变化,在医院,对于医生和病人地位的理解以及医患关系也随之而发生着变化。传统关系正在被平等互助关系所取代,医患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成为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这对医患矛盾纠纷化解、规范人民调解员执业行为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道路,借助专业的法律、医学知识,采用专业的调解技巧,以第三方调处机制用公正、便捷、柔和的方式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更易被患者所接受,对于缓和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2、有利于提高调解工作效率,高效处理矛盾纠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企业的效率是美国的二十五分之一,日本的二十六分之一,在中国标榜高效的企业中效率尚且如此,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效率更可见一般。其实职业化是一种职场氛围,它的一个典型的特征即从业人员使用相同的职业语言,遵守既定的或者是约定俗成的职业规则。职业化是从业人员职业化素质的体现,正常情况下,一个人只能发挥其潜能的40%-50%,但若接受良好的职业化素质教育,则能发挥出其潜能的 80%-90%。这就好比一场比赛,职业运动员能在相同的时间内获得比业余运动员更高的分值产出,若两者同场竞技,则结果更是不言自明。职业化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

3、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医患纠纷事关人民内部安定团结及和谐社会建设,是社会民生问题。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形式之一,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患矛盾处理不当,轻则干扰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重则可能导致群体性时间发生,甚至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从整个社会层面上说,医患纠纷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增添了不安定因素,消耗了社会资源,加大了政府管理的压力。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视角下,结合医患矛盾现状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在职业化的框架内规范化解决医患矛盾纠纷,有利于更大程度的缓解诉讼压力和信访压力,化解社会戾气根除矛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于医疗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医患纠纷具有法律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重要性和涉及内容的技术性,解决起来难度较大。

现如今部分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部分调解组织和医院为了尽快平息矛盾,往往采取和稀泥的方式:“不闹不给,多闹多给”,在责任分配上各打五十大板息人了事。患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患者提出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合理诉求,我们理应满足,尽最大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决不能妥协和迁就。人民调解员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就要秉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原则,站在一个独立的角度去客观公正的调查事实真相,既要化解矛盾,又要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处理矛盾,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最大因素在于缺乏系统化的调解保障制度、模范化的调解标准以及高素质的职业化调解员队伍。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人民调解职业化进程已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作为人民调解的专业性调解实践的分支,其职业化建设更是迫在眉睫。中国法治建设要走向世界,就必须遵循国际化的规则和标准,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职业化就是这个规则的基础之一。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可行性

人民调解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各种美誉也是不绝于耳,近年来更是受到很多地区的大力推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一般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有三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这样的模式存在着一些弊端。第一种模式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医方占优势。第二种模式一般担任鉴定的专家又是医方人员,所以难免也不够客观;第三种模式的过程比较繁琐,并且成本比较高,因此患者也不太愿意接受。因此,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就是要优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以科学的管理方式对其进行改造,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现存的或隐含的问题,使其维稳解纷的功能实现最大化、最优化,这也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不断进步的一个发展趋势。在我国,第三方调解也已经在各地纷纷开展,并且成为一大发展趋势,已存在相对完整的一套组织机构,并建立了一批相对稳定以及素质较好的调解员队伍。目前国内有“北京解法”、“天津模式”、“南京模式”、“山西模式”、“福建模式”等,经过长期的调解实践逐渐摸索出一系列地方特色和先进经验,为处理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未来的职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实践探索

(一)成立南京市高淳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08年,南京市在总结各地做法并根据全市区县医患纠纷调解情况,正式试点开展医患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并把我区作为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三个试点区县之一,尝试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纠纷。同时将医疗单位和医疗行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为更好的解决医患纠纷提出了一条新路子。自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区成立了高淳区医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合理定位是“医患纠纷快捷处理的协调机构”,主要从事医患纠纷的事实调查、调解处理、引导诉讼等工作,独立于患方、医方和政府之外,依法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依赖其与保险理赔中心、医院、患者三方保持的特殊关系和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提出快速而准确的纠纷解决方案,迅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卫生局、公安局业务科室参与指导,聘任5名专职调解员,并将辖区内司法所长等优秀调解员聘任为兼职调解员,不仅节约成本还便于发挥人民调解基层组织网络优势。对于专职调解员的聘用我们要注重合理的专业结构,目前,我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有5名专职调解员,1名懂法,1名懂医,2名懂调解,1名是法律专业毕业、能够熟练操作现代办公设备的文秘人员,在调解工作中形成“专业互补、技能互助”的团队优势。

(二)建立南京市高淳区医患纠纷专家库

由于医患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南京市高淳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又专门聘请部分医学、法律、心理学专家,建立统一高效的医疗专家和法务专家库,为医疗纠纷化解提供专业的智力支撑。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对赔付金额较大或重大疑难复杂性的矛盾纠纷,医调委可以向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专家库的主要职责是为提供医疗纠纷处理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判断,明确提出意见或建议;为患者提供医疗纠纷投诉的技术支持和技术问题解答;参与患者关于医疗纠纷的投诉事项的调查、论证和调解;为患者维权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医患专家咨询制度秉持“专业、科学、中立”的原则对医调委的申请进行调查讨论,出具意见书,包括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程度、赔偿范围等,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政校合作,与上海政法学院共建教学实践基地

为加强人才培养机制,南京市高淳区自2014年起与上海政法学院创新建立了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新机制,充分发挥上海政法学院教育优势和高淳区人民调解实践基地的作用,加强相互合作交流,促进资源共享互补,共同提升两地人才建设质量。这是高淳区依托共建合作机制,借助高校的法学理论研究优势,加大人民调解人才培养的又一项具体举措。

我们邀请上海政法学院选派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教授为我们提供智力、理论支持, 优先借助高校优越的师资力量和理论基础,定期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分级培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培养人民调解员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我们创造实习机会,邀请上海政法学院安排学生来我区进行专业实习,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为其研究搜集典型案例及有关研究数据,让在我区实习的大学生们得到更多更具体的锻炼和实践。双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法学院校的各自优势,共同研讨在人民调解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理论问题,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重点项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研究”获得立项,该项目由上海政法学院牵头申报,参与投标,并最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批准为重大招标活动的重点项目,高淳区司法局受邀参与该课题并承担子课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归类”研究。

四、进一步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思考

(一)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组织保障

虽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调解机制已经在我国大行其道,但还是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在提高医患纠纷调解组织职业化建设上还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明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即为专门针对医患纠纷设立的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它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公益性和群众自治性。当前部分医患纠纷调解组织虽然也在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可是并非人民调解,更不具有群众自治性。要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道路,首先就要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二是加强国家和政府的扶持。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政府要发挥领导和支持的作用出台相关法规或者文件保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建设打开方便的通道。三是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当前很多民众和医方人员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还不够了解,通过媒体各种方式手段的渗透使民众明白,在医患纠纷发生的时候,不是只有靠“闹”才可以解决问题,还可以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获取一个满意的结果。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经费保障

从获取报酬的角度来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职业化应该是:人民调解员通过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能够获取与其劳动量和所做社会贡献相适应、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相差不大并足够满足其物质及精神需求的报酬,这是人民调解员职业化需要“钱”来运行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需要设立组织机构,需要建设办公场所,需要使用基本的办公用品,在外出进行调解时还需要交通经费等经费支撑。经济保障不到位,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并落实到位,人民调解员难以热爱本职工作,这也是近些年来人民调解员不断流失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

总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建设并不是简单依靠几个人,几双手就可以办到,它不仅需要人力、物力,更需要财力保障获得实现职业化的人力基础,保障进行职业化建设所必需的配套物力资源。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大政方针和政策的执行者,其担负的职责最为关键,他能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撑,减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进程中的各种阻力。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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