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

2024-09-09

自由刑(通用8篇)

1.自由刑 篇一

(一) 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短期自由刑的主张

在我国短期自由刑包括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讨论的短期自由刑是指狭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执行。国外学者关于短期自由刑期限的争论由来已久, 从极端的几小时到1年不等。我国学者对短期自由刑期限的争论大概有3年说, 5年说, 10年说。我认为不论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还是法律的设置都应该是1年到3年之间比较合适。

(二) 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存废之争

短期自由刑有其自身的优点:1.比一般罚金刑惩罚力度大, 具有惩罚的效果和目的。2.能够很好地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3.不分贫富的监禁, 符合正义公平的理念

同时国内外学者都发现了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弊端, 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短, 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具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矫正教育。2.不论短期刑有多短, 犯罪人都被贴上有罪的标签, 对服刑人员的心理影响和社会影响都不好。3.短期服刑容易造成交叉感染, 对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容易形成二次犯罪。4.短期自由刑需要大量的支出, 对社会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

基于以上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学者们开始了短期自由刑是存是废的争论。根据中国的刑罚现状和法理学理论, 我认为不能废除短期自由刑, 但是又必须在其原有的框架内进行较大的修改, 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中国的现状。

(三) 我国现行形势政策对短期自由刑的影响

随着刑八的落实和实施, 宽严相济政策引起了人们高度的关注。但是在宽严相济的大背景下, 并没有对短期自由刑进行直接修改。以拘役为代表的短期自由刑在国际社会废除短期自由刑的浪潮中, 依然没有很大的改变。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要求扩大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又缩小和限制着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两者的矛盾就要求对现有的短期自由刑在原有的框架内进行删减和补充。

二、短期自由刑立法完善建议

(一) 立法完善原则

随着刑法谦抑性的提倡和发展, 对短期自由刑的改善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要遵循的还有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

(二) 立法完善的措施

要完善立法措施, 首先应该从刑法结构入手, 建立轻重相宜的刑罚结构, 这样才能体现出短期自由刑的明确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在短期自由刑现有的框架范围内增设短期自由刑的易科处分。但是此处的易科处分必须限制在易科劳作和易科资格刑。易科劳作的具体设定可以仿照拘役。而易科资格刑的设立可以针对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设立。如在经济犯罪可能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条件下, 可以判决罪犯在某段时期丧失某种经营资格 (此处的资格禁止类似于禁止令) 。

除了易科资格刑, 健全刑事犹豫制度也可以在立法上弥补短期自由刑的不足。我国的刑事犹豫制度仅规定了执行犹豫制度即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我认为刑事犹豫制度应包括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 检查阶段的起诉犹豫制度, 审判阶段的宣告犹豫制度和行刑阶段的假释制度。

最后, 还要完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 对一般的罪犯可以实行监狱外工作制。而对于未成年人和因过失科处短期自由刑的, 可以考虑实施周末监禁。在执行条件上还可以建立帮教制度, 帮教的主体可以是公益机构或者社会团体, 在帮教中让犯罪人感受人性的力量, 激发他们重返社会的信心。

三、短期自由刑司法完善建议

(一) 司法完善的原则

立法的完善是由司法完善体现的, 只有把完善的立法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实现真正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也一定要遵循宽严相济, 公平性, 人道性原则适用短期自由刑。

(二) 司法完善的措施

与立法措施相呼应, 司法实践中也要利用刑罚易科制度减少短期自由刑。在这里需要注意遵守罪刑法定, 罪行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对易科的对象也要有限制, 比如刑期 (实际执行的刑期) 要限制在一年以下, 同时要限制累犯适用易科制度。

利用减轻处罚制度减少短期自由刑宣告 (即裁量减轻) , 要减轻处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程序, 改变或者增加审判程序中决定的机关, 增加改变决定机关的同时, 扩大可以减轻刑罚的处罚对象。

随着刑八对缓刑适应的深入, 缓刑也可以用来解决短期自由刑司法适用的一些问题。通过扩大缓刑的适用对象, 可以减少短期自由的实际入狱率, 也可以更好的对罪犯实行社会化管理。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实际入狱率还可以通过提高对缓刑的认识、完善缓刑适用的程序和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保障缓刑人员的权利等措施实现。

最后, 我们可以将短期自由刑和缓刑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结合起来, 分析在具体短期自由刑中哪些与缓刑和社区矫正有交叉点, 如果可以通过缓刑和社区矫正解决, 就尽量不要适用短期自由刑的刑罚。

摘要: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使宽严相济政策再一次出现在人们视野中, 宽严相济对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社区矫正的修改都有所涉及。而以拘役为代表的短期自由刑在国际社会废除短期自由刑的浪潮之中, 依然没有很大的改变。短期自由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利弊存废之争处于自由刑改革的风口浪尖。在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争论之后, 学界的共识是短期自由刑有其存在的价值, 但同时短期自由刑也存在很多的弊端。因此, 我们应当在充分研究短期自由刑利弊的基础之上, 发现其不足及缺陷, 从而找到短期自由刑的完善措施, 使短期自由刑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刑罚手段的功效。随着和国际社会交流的深入以及我们对国外法律知识认识的加深, 学者们更清晰直观的看到中国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依此提出更加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框架内完善,立法建议,司法建议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构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2]陈兴良著.刑事法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3]赵秉志, 陈志军.论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J].人民司法, 2003, (8) :25-26.

[4]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 20.

2.自由刑 篇二

关键词:异种自由刑 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争论由来已久,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对此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在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三者之间进行数罪并罚时,采取的原则、量化标准、执行方式均不甚相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69条第2款旨在统一规范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在刑罚合并执行问题上,一人犯数罪,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只执行有期徒刑,不必再执行拘役刑;一人犯数罪,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同时被判处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得吸收管制,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分别执行;在刑罚的执行顺序上,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时,先执行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然而该条规定在适用中会引发争议和歧义,因此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异种自由刑并罚问题修改前的情况——基于数据的分析

笔者利用北大法宝法律检索系统,[1]收集数据库截至目前收录的北京市内各法院判决中,涉及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情形的案例共30例(如图一),其中涉及三种数罪并罚执行方式(如图二):20例判决有期徒刑与拘役分别执行;8例判决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拘役;2例将拘役折抵为有期徒刑,依照有期徒刑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规则予以判决。

其中,判决有期徒刑与拘役分别执行的法院与判例数量如图三所示,判决只执行有期徒刑,不再执行拘役的法院与判例数量如图四所示,海淀法院有2例将拘役折抵为有期徒刑,按照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规则判决刑罚。

对以上数据进行简单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较为直观的结论:第一,北京市从高院到基层法院,对于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时如何执行规则不一;第二,以各法院为分析对象,顺义法院7例判决遵循的均为同一裁判规则——有期徒刑与拘役分别执行,海淀法院存在两种判决规则——有期徒刑与拘役分别执行、将拘役折抵为有期徒刑后限制加重,丰台法院、大兴法院、朝阳法院亦均存在两种判决规则——有期徒刑与拘役分别执行、只执行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异种自由刑并罚尚未明确规定时北京各法院判决情况的一隅,以小见大,反映出司法实务中,在这个问题上裁判标准不一的状况。

三、异种自由刑并罚问题修改合理性的质疑——基于对比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刑法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三者数罪并罚的操作有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起到了准确的指引作用,之后的判决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过《刑法修正案(九)》的合理性在现阶段却无法得到绝对的认可。对其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第一,针对第69条第2款第一句的表述“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是否意味着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能够吸收拘役刑?第二,若有期徒刑能够吸收拘役的命题成立,那么“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反映有期徒刑和拘役均不能吸收管制,这与我们通常认为的,作为剥夺、限制自由的刑罚,有期徒刑重于拘役,拘役重于管制的位阶相悖,与第一句反映出的“重刑吸收轻刑原则”也相矛盾,是否存在逻辑悖论?

下文笔者将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三种自由刑的特点与关系,和现行数罪并罚制度与原则出发,运用对比的方式,对异种自由刑并罚问题修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一)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三种自由刑的特点与关系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一款规定中运用了两种合并规则,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合并执行时采吸收说,即有期徒刑吸收了拘役;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合并执行时采并科说,即有期徒刑或拘役不能吸收管制,须分别执行。这种规则的运用所反映的逻辑为,有期徒刑是可以吸收拘役的重刑,然而管制是不被任何其他刑罚措施吸收的自由刑,然而我们知道,管制是刑罚主刑中最轻缓的一种,拘役重于管制,尚且能够被有期徒刑吸收,管制却不能被有期徒刑甚至是拘役吸收,位阶上似乎存在一种悖论。

从三种自由刑的特点出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措施;而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2]三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位阶递进的关系:管制是一种最轻的主刑刑罚,限制但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其执行有一定的自由性与开放性,仍然将罪犯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在劳动中同工同酬;拘役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是一种短期自由刑,较之于管制,自由受限较大,由执行机关就近执行,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劳动中也可适当获得报酬;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代表刑种,适用面最广,执行有期徒刑只能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犯罪人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参加劳动,不享有每月回家探亲的待遇。此外,在法律后果上,被判处过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可能适用累犯。

若从对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理解,有期徒刑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拘役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次于有期徒刑,“每月可以回家1-2天”与有期徒刑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特点也区别明显,而管制仍在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执行,对自由的限制程度远远低于拘役和有期徒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三种自由刑在严重程度的逻辑上可以理解为:有期徒刑重于拘役,拘役重于管制。在此意义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能够吸收拘役的逻辑便是合理的,而有期徒刑和拘役无法吸收管制的逻辑则是不合理的。

若从三种自由刑各自的特点出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三种自由刑存在着本质和后果上的区别,实际上除了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应当投入监狱,限制全部自由,也可以说是达到了剥夺自由的程度;拘役就在看守所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且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在自由和劳动收益方面都享有一定程度的宽松待遇;管制只需要犯罪人置于执行机关的监督下即可,对自由的限制程度很小,同工同酬使得劳动收益方面与普通人无异。在此意义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数罪并罚时,互相之间应当独立行刑,分别执行,不存在吸收关系。《刑法修正案(九)》第69条第2款的修改中,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须执行管制的逻辑合理,而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只执行有期徒刑的逻辑不合理。

因这三种自由刑的适用罪行、执行场所、执行内容、执行后果不仅相同,在定性问题上属于不同性质的罪刑已无争议,同时因为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也未对这三种自由刑进行过定量分析,若要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第69条第2款不同的逻辑进行操作,其合理性依旧无法得到充分论证。若假设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是合理的,那么有期徒刑能够吸收拘役的逻辑倒推得出的结论就是拘役与有期徒刑性质一致,而有期徒刑、拘役均不能吸收管制的逻辑倒推得出的结论就是,有期徒刑与拘役在性质和程度上都与管制有着本质区别,这样一来管制的地位便非常尴尬:首先,虽然管制在刑罚分类上属于主刑,但其在适用中数罪并罚时采用的原则与其他主刑的数罪并罚原则均不同,而采用了与附加刑相同的分别执行原则;其次,在吸收原则主张者提出的理由中,存在“执行意义”的说法,或曰执行的“功利性”,当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时,只执行有期徒刑的做法,可以理解为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刑罚的效果已然达到,无需再执行拘役,既然如此,那么刑罚力度更小的管制为何还需要继续执行?综上,无论从哪个角度、采用何种逻辑论证方式进行分析,均无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第69条第2款关于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的法条规定的合理性。

(二)类比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逻辑

数罪并罚时,死刑能够吸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无期徒刑能够吸收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那么是否可以按此逻辑继续推导出——有期徒刑能够吸收拘役、管制;拘役能够吸收管制?

在数罪并罚问题上,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三者之间的关系早已被固定和接受,在纯逻辑的理解层面上,我们不妨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关系与上述三者之间进行类比,即采重刑吸收轻刑原则,数罪中若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或管制,则只执行有期徒刑,若被判处拘役和管制,则只执行拘役。这是一种纯粹的形式逻辑,并没有将不同种刑罚的意义考虑其中,实际上五种主刑各有特点,互相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死刑是一种终局性的刑罚,死刑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其他刑罚在死刑面前实际上已无执行的必要和意义;而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在人身自由剥夺的性质上是完全一样的,只有剥夺时限的区别,而无期徒刑是永久性的剥夺人身自由,在无期徒刑面前再谈有期徒刑也无执行意义。但有期徒刑与拘役和管制之间则相对更加复杂,三者都有执行的意义和余地,因此直接援用死刑、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规则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数罪并罚来类比并不十分妥当。

实际上,《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可以理解为部分采用了这种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即在第一部分“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规定中,以有期徒刑吸收拘役。若将该条款规定理解为“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不再执行拘役刑”,则可以确定本条款援用了重刑吸收轻刑原则,但此类比逻辑仅适用于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与管制或拘役与管制的数罪并罚时均不存在重刑吸收轻刑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因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三种自由刑数罪并罚时所依据的原则,与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所依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的逻辑并不完全一致,在法理和法律规定两个层面,逻辑规则都不尽相同,不能直接类比适用。

(三)对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依据不同原则的合理性之质疑

上文已阐明《刑法修正案(九)》第69条第2款第一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似乎是采用了数罪并罚制度的吸收原则。而该条款第二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明显适用的是数罪并罚制度的并科原则。在同一条文中适用多个原则本无可厚非,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考量,容易陷入混乱,如A与B系共同犯罪,被判处同一罪名的有期徒刑,与此同时,二人各因另一同样的罪名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管制,A因犯罪情节较重被判处拘役,B因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管制。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则,对A只执行有期徒刑,对B先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换言之,A实际上只因共同犯罪的有期徒刑承受了刑罚,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承担实际的处罚;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行为较A更轻,却没有得到任何宽宥。我们不能认为这是对B的不公平,但是却可以认为,这能够使得A在一定程度上逃脱法律的制裁,《刑法》规定产生的此种后果,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在这个角度上,《刑法修正案(九)》第69条第2款对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的规定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的合理路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69条第2款第一句仅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表述存在歧义,若不加修改则可能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只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不执行拘役,即有期徒刑完全吸收拘役刑;其二,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将拘役折抵为有期徒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数罪并罚。这两种理解方式在《刑法》修改前的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在修改后的法条中语意不清,所以还需要修改法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法条的真实含义,排除其模糊性和多义性,保证刑法的明确性,也为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确立准确的适用规则,排除合理性异议。

(一)依照吸收原则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进行数罪并罚之评析

在刑罚的轻重程度上,有期徒刑重于拘役,拘役重于管制,若有期徒刑能够吸收拘役,则拘役可以吸收管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拘役和管制的,只执行有期徒刑或拘役,不执行管制;数罪中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不再执行。

世界范围内,如《拿破仑刑法典》即对数罪并罚采取吸收原则,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个重罪或轻罪,不分别定罪量刑,仅宣告最重的刑罚。[3]再如有学者根据掌握的资料分析总结后认为:有的国家对数个刑罚,均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最后执行的刑罚,例如俄罗斯、蒙古等国。有的国家则依据法律规定,只在某些同种刑之间适用此方法,例如奥地利、土耳其等国。但目前单纯采用这种并罚原则的国家也很少,因为采此方法并罚的结果,有时会使犯有数个罪行和犯一个罪的犯罪分子所处的刑罚相同,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一个人无论犯了多少罪都只按一重罪处罚,会在客观上产生“鼓励”犯罪人实施一重罪之后再实施其他罪的副作用,不利于抑制和预防犯罪。[4]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便有学者主张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时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办法,只执行有期徒刑。“因为这种并罚方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符合并罚的原则,且简便易行。”[5]然而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并不赞成吸收制,因为吸收制违背了对有期自由刑应采取限制加重原则进行数罪并罚的精神,会导致明显的普遍重罪轻罚、放纵犯罪、鼓励犯罪的不良后果。[6]

吸收原则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时合理性尚且能够得到认可,但若适用到其他主刑刑罚,即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数罪并罚时,则不可采纳。正如上文所举司法案例,在《刑法修正案(九)》第69条第2款规定之下,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数罪中被判处管制的刑罚程度甚至高于被判处拘役的刑罚程度,是对刑罚适用目的和秩序的扰乱,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因此,笔者认为,在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中不应该适用吸收原则。

(二)依照并科原则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进行数罪并罚之评析

上述三种自由刑在特点与设置意义上均不同,不可与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关系类比,三者之间虽有轻重之别,但无吸收的可行性,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罚当其行,不让任何触犯刑法的行为逃脱法律制裁,对所有刑罚均独立执行,即采用并科原则。

依据并科原则的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吸收原则下放纵犯罪的缺陷,如意大利刑法中监禁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在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问题上,《意大利刑法典》第74条规定:“如果数项犯罪可能导致判处不同种类的监禁刑,各种监禁刑分别地和全部地予以执行”,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不乏并科原则的影子,因为“并科原则的根基在于人类朴素的报应和正义观念,只要人类社会的存在需要正义的支撑和维护,并科原则就不可能完全销声匿迹。”[7]

但也有反对意见认为“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即意味着刑罚的目的已经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再执行比有期徒刑更轻的刑罚,如管制或拘役,就适用刑罚的目的说,已失去了实际意义,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因此,这种并罚的方法亦不宜采用。”[8]此外,采用并科原则也存在一个逻辑缺陷:若C触犯了两个罪名,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另一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若第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则应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最后执行的刑罚,但若第二罪被判处拘役,则根据并科原则,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和拘役。相当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较严重的情形中,犯罪人享受了“折扣”,而被判处拘役的较轻缓的情形中,犯罪人必须完整执行全部刑罚,除非从个案和量化的角度出发,否则无法比较二者孰轻孰重,有可能造成不公平。因此,纯粹的并科原则也不应成为我国立法应当适用的原则。

(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关系特殊,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应兼采限制加重原则与并科原则对立法进行修正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已有学者提出“在对数罪并罚规定不作根本修改的前提下,限制加重立法例符合现行刑法的精神,是我国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的首选立法例。”[9]国外也有很多援用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例。就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三种自由刑而言,我们从全新的角度进行分析,不考虑此前所谓三者之间的位阶关系,拘役与有期徒刑均属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期徒刑在监狱或看守所中执行,拘役仅在看守所中执行,且每月可回家1-2天,在一定程度上,拘役是有期徒刑执行的一种延伸和轻缓化变更措施,有学者认为“拘役的性质不同于管制,它同有期徒刑一样,同属自由刑,性质基本相同,因而具有折算的可能性。”[10]实际上,对于“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一规定并无太多争议,反对的观点和逻辑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这一观点,因此拘役可以与有期徒刑之间进行折抵,而管制属于限制自由的刑罚,本身就以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与有期徒刑和拘役不能同日而语,应当分别、全部地予以执行。

折抵法在我国也获得了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支持,“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还是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一方面,虽然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犯罪人逃跑以及免去出入看守所必须的繁琐程序,真正如此操作的少之又少,对被羁押的犯罪人而言,剥夺自由的程度在实际上区别并不大;另一方面,对于犯罪人的最终处罚,也可以在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之后适用‘限制加重’的原则时,适当的从轻确定执行的刑罚。”[11]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已有学者提出了折抵的建议,“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后,增设第二款如下:数罪中有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刑种,管制三日折合有期徒刑一日,管制二日折合拘役一日,拘役三日折合有期徒刑二日,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12]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第69条的修改并未完全按照学界观点进行,修改后的法条引发的争议也较大,但尚有修正的余地。综合考量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三种刑罚的性质,因拘役与有期徒刑性质相近,折抵可能性和合理性较为充足;而管制是一种相比而言轻缓很多的刑罚,若未经过精确的定量分析,则折抵规则的合理性无法得以保障,因而可暂不按限制加重原则进行折抵,仍按照并科原则执行。

注释:

[1]http://www.pkulaw.cn,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2]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1页。

[3]李立众:《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的立法研究》,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9期。

[4]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05页。

[5]周道鸾、张泗汉:《关于适用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1期。

[6]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52页。

[7]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页。

[8]同[5]。

[9]同[3]。

[10]孟庆华:《数罪被判异种自由刑并罚的立法解决方式》,载《南都学坛》2013年第4期。

[11]韩亮:《拘役与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方式之合理性与可行性探讨》,载《今日南国》2010年第12期。

3.檀香刑读后感 篇三

最近,莫言先生获得了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小小的热潮。莫言也因此成了首个获得此奖项的中国籍作家。莫言先生是以小说创作而享誉中国文坛的当代著名作家。他的作品充满着无尽的想象力,却又深刻反映着一幕幕社会现实。

以前,因为电影《红高粱》的强大震撼力,曾接触过一点莫言的作品,一直觉得,他的作品就是中国乡土文化的栖息地,他在作品中描述的一个个人物,时空中穿梭的一幕幕画面,让人读来如此亲切,却又这般诗意,他构筑的故事充满恣意的想象,却又觉得合情合理。或许这就是作家的伟大之处。近日,鉴于诺贝尔文学奖的分量,忍不住又浏览了先生的长篇小说《檀香刑》。虽是浏览,感触却也不浅。

初看书名,就觉得这是一部带有血腥味的悲情故事。檀香刑,本是古代一种极其残忍的刑法,说是用一根削尖的大木棍沿着脊柱从下往上钉,受刑的人不会立即死去,痛苦非常。想到此,不觉让人毛骨悚然。先生以此为书名,自有其道理。《檀香刑》是以清末极其混乱的中国社会为背景,以山东高密东北乡的风云变幻为切入点,以小见大,深刻反映了 1900年左右的中国社会之黑暗血腥。书中作者以檀香刑的实施为主线,通过农民起义领袖孙丙、从刑部告老还乡的大刽子手赵甲、高密知县钱丁、狗肉西施孙媚娘、傻乎乎的小甲、一帮流落街头的乞丐等大大小小人物的各种活动,将一卷禁心动魄的历史画面层层铺展开来,情节环环相扣,故事跌宕起伏。其中有戊戌变法和义和团的正义呼声,也有袁世凯和侵略者的残暴血腥。孙媚娘为救父亲孙丙,奔波不息,想尽了一切办法,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丈夫小甲是个傻子,因此她得不到真正的幸福,便钟情于知县钱丁,种种行为,便背上了浪妇的骂名。奇怪的是,孙媚娘亲爹孙丙的抓捕者是媚娘的干爹,也是情夫钱丁知县,行刑者也居然是自己的公爹赵甲。这个生活在矛盾与纠结中的女人,受尽了身心的煎熬,一次次探监看望亲爹,一次次被一些小人物拒之门外,却依然是那么的坚强而悲壮!

书中最让我感动的是孙媚娘,她身上有一种永不屈服的反抗精神,一介民女,她敢于大胆地与封建权势盘旋、向封建礼教发起挑战,勇于去追求平等和婚姻幸福的自由。小甲是中国麻木民众的代表,他分不清是非对错,无意中充当了刽子手的帮凶,其实十分可怜。孙丙作为农民起义的代表,遭到各种反动势力的疯狂绞杀,其大名全国有名,说明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和封建势力将命不久矣。钱丁是一个能为国家考虑的人物,顾全大局,有才干。还有“戊戌变法”的六君子,他们的悲壮深深震撼了爱国者的心。袁世凯、慈禧太后是最高封建统治者,他们穷凶极恶,弄得人心惶惶。作者以一种戏剧化的语言将不同身份的人物内心活动和思想变化刻画得极其到位。让人读的是戏剧化略带幽默的语言,亲切轻松,反映的却是当时 血 淋淋 的 残酷现实,让 人 心弦震撼,余音不断。

4.《檀香刑》读后感 篇四

一段行刑场面的回忆,一场血雨腥风的起旋,令人毛骨悚然,这样的开头,竟然插在凤头部分,我不太理解,随着故事的深入,仅用“粗俗淫荡”作评价显然是冤枉了这部作品,至于黑色幽默倒是有点。因为写实,所以震撼,我终于鼓足勇气看完了这部饱含血泪的作品。

眉娘的浪、小甲的傻、知县的伪共同支撑着作品前半部平衡而又稳定的生活格局,偶尔的小风小浪不外乎女人之间的争风吃醋,地方乡绅的礼尚往来和乡野村民的哭笑唱跳,他们总体封闭在自己的生活圈里,折射的是清朝晚期自给自足的封建生活状态。然而,赵甲的到来像一颗石子,在这样平静的圈子里激起一堆浪花,并随着事件的发展越荡越大,在当地人眼中,他是京城来的大人物,还是很有名气的侩子手,他亲手葬送了数不清的人命,这样的人物出场,暗示着惨剧即将上演。紧接着,窃国者袁世凯粉墨登场、国外势力的入侵最终导致了不可避免的悲剧,也奏响了大清灭亡的悲歌。

一根虎须看出每个人的本相,无疑带上了魔幻色彩,豺狼虎豹驴蛇猪……在我看来,又何尝不是按照动物界的特性给每个人物对号入了座。通过小甲这样一个看似傻帽的人物来透视其他人物,是作者独具匠心之处,虎须给小甲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境,也给读者带来了耳目一新的感觉。看透了一些人的嘴脸,不知是小甲的幸运还是小甲的不幸。

大清朝的腐臭之气从刽子手回忆的一点一滴,上下官员的一举一动,洋鬼子的狂妄自大中弥散开来,近乎变态的残忍刑法,媚上欺下的镇压手段,趾高气昂的侵略姿态,在这样的晚清悲歌里,知识分子们开始了思想救国,平民百姓们开始了暴力抗洋,戊戌六君子是维新派代表,也是资产阶级的代表,然而终究变法失败,自身难保,轰轰烈烈地死在了刀口下。以孙丙为代表的农民也揭竿而起,企图暴力抵抗洋人的侵略行径,可惜带着愚昧色彩的义和神拳抵不过先进的洋枪洋炮,甚至抵不过他们内心深处的劣根性,他们失败了,引来了更多的镇压和杀戮。戏台、刑台、升天台,台上台下,无不在唱着同一台戏,大清快亡了,甚至像受刑人一样任人宰割,苟延残喘。

猫腔戏的喵呜喵呜唱出了悲欢离合,唱出了每个人的酸甜苦辣,成为了整部戏的线索。眉娘对钱丁的爱恨情仇,小甲看似不解风情的胡言乱语,赵甲的麻木残忍,袁世凯的阴冷残暴,钱丁的无可奈何,一群叫花子的热血仗义,孙丙的顽强不屈,串成了一部精彩大戏,悲壮的历史厚重感令人不忍翻阅却又不得不仔细回味。维新派之悲,悲在自身的软弱和不切实际,农民英雄之悲,悲在愚昧落后,悲在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所有人的悲,抹上了时代烙印,是当时的社会背景造成的。

5.莫言《檀香刑》读后感 篇五

——我读莫言

莫言在《檀香刑》的《后记》中说:“……《檀香刑》大概是一本不合时宜的书……”光看小说的内容梗概,我也是这么觉得的,所以花了两个多星期,才将《檀香刑》读完。凤头部分别是眉娘,赵甲,小甲,钱丁的独白细语,第一感觉便是语言粗俗,内容媚俗,实在没有阅读的兴趣。这中间大概隔了两天,才翻启了猪肚篇。至此,才感到作者匠心独具。精妙的语言,丰富的情节,都深深地吸引了我。豹尾部与开头相呼应,也可看作是赵甲,眉娘,孙柄,小甲与钱丁的各个道白。最后,在知县钱丁的绝唱中,每个人的命运都成了定数,戏,也演完了。

——《题记》 在《檀香刑》中,每个人都是矛盾的,诚如作者所言:所有的人,都是两面兽,一面是仁义道德、三纲五常,一面是男盗女娼、嗜血纵欲,他们都没有办法用自己的行动解决问题。比如知县钱丁,他既是清政府的官员,又是德国人的走狗。在第四章“钱丁恨声”里,钱丁清醒地认识到大清气数已尽,洋人是抢占国土的强盗,但是,他却不得不头戴顶戴花翎,身穿七品朝服为大清卖命,为洋人驱使。钱丁在理想的强大和现实的孱弱中迎来了悲剧的结局。他是一个思想保守的旧式文人,他认为只有通过科举入仕,才能有所作为,才能封妻荫子,飞黄腾达以至光宗耀祖。作为高密县的百姓父母官,他原想为民请命、治国安邦,做一个好官,甚至幻想“余卸任离职,肯定会受到一柄大大的万民伞。。。”但面对一个即将土崩瓦解的王朝,他的仕途理想早已没有了存在的根基;面对外来强权的残暴统治,他的为官处事方略也早已更改了规则。他总想在个人仕途和为民请命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在孙柄带着全东北乡村民闹事时,他劝他们息事宁人,得过且过。在不得已要抓孙柄时,他踌躇了,一方面是因为眉娘,另一方面是他佩服孙柄是条汉子。在孙柄被施行檀香刑的那几天,他想杀了孙柄,想让他减轻痛苦,但是,他又不想孙柄死,因为孙柄的生死与他的升迁密切相关。所以说,钱丁是一个亦正亦邪的人物,是封建制度的腐朽与帝国侵略的强权让他成了走狗,成了牺牲品。

再如孙柄,他是唱猫腔的班主,同时又是抗德的义士。在他的身上,既有英雄钱雄飞的勇敢,又具有鲁迅文中阿Q的影子。他在妻子儿女死后,毅然去了义和团,归来之后,带领马桑镇的乡亲反抗洋人的统治。可是,这种“义举”难免显得有些盲目和草率,更有点阿Q的精神胜利法。首先,在马桑镇,他把自己想象成岳大帅转世,是神人,能带领人民战胜强权。可是,他一没有岳家军那样训练有素的士兵,又没有德国人那些厉害的洋枪洋炮,更没有雄厚的群众基础作为后盾,想要革命,谈何容易?但是,他不仅像阿Q似的自欺欺人,妄想依靠小小的马桑镇来报仇雪恨,还忽悠着全乡的人跟着他一起胡闹,最后弄了个城破人亡的下场。所以说孙柄的“戏”也是悲剧的,他悲剧的使然不仅在于群众的愚昧,更是因为那摇摇欲坠的朝代对洋人的妥协,对民心的毁灭。虽然孙柄抗德失败了,但他的身上继承了“窝窝囊囊活千年,不如轰轰烈烈活三天”的猫腔戏剧精神,他的死逐渐唤醒了沉睡在铁屋子里的亿万人民,他是悲剧英雄的化身。

接下来,我想说说刽子手赵甲。他是孙柄的亲家,同时他又是一个执行了几十年的“姥姥”级杀手,可以说他的内心已经扭曲了。在赵甲道白的章节中说道:檀—香—刑—多么典雅,多么响亮;外拙内秀,古色古香。我就想不明白了,想出这么变态的手法来残害自己的同胞,难道是值得炫耀的事么?难道听不出克罗德说“中国什么都落后,但是刑法是最先进的,中国人在这方面有特别的天才”是多么大的讽刺么?但是,赵甲却觉得刽子手是光荣而神圣的事业,觉得“天下没有比杀人更精彩的”。他有自己的一套杀人准则,执刑杀人时他把自己看作是神,行刑前要用鸡血涂面。在他的眼中,人和动物一样,生命是如此的低贱,他对死亡是如此的轻蔑。他对他的职业怀有满腔的自豪感与使命感,在他眼里自己是至高无上的,是皇上皇太后的代表,是庄严神圣的国法的象征。在这种变态的心理作用下,他杀的人比高密县一年产的西瓜还多,杀人手法愈加精湛,杀人形式越加多样,这个丧心病狂的刽子手的悲剧在于他死在了手无缚鸡之力的孙眉娘手里,开篇的“眉娘浪语”中说她自己做梦都没有想到,不仅如此,老魔王赵甲没有想到,知县钱丁更没有想到。这个统治者专用“杀人工具”的死亡,预示着大清王朝的瓦解与崩溃,预示着洋人阴谋的破灭(注:德国人想留着孙柄到火车通车的那天,执刑者一死,计划便失败了)。最后,要谈谈《檀香刑》中最庞大的人物群体,他们便是观看杀人的众多看客。由此,我又想到了鲁迅先生文中对于看客现象的描写,无论是从《藤野先生》还是《孔乙已》,先生笔下的看客都是麻木冷漠的,而莫言的这篇作品中,我所感受到得看客更多的是愚昧与他们观看杀人时的快感。这些看客,一面欣赏着别人的痛苦,一面怀着一种赏戏的心理,寻求一种强烈的感官刺激。无论是先生生活的那个时代,还是当今社会,看客却是无处不在的,正是他们的存在,构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从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戏台上诸如孙柄,赵甲似的表演者,我觉得这是人性的悲哀,是社会的悲哀!

6.浅论《檀香刑》的叙事手法 篇六

作者所说的“大踏步撤退”是指向民族文化的回归, 但从《檀香刑》小说文本分析发现, 莫言并未放弃现代叙事手法, 而是将其融入到民族化、传统化的叙事结构框架中。

一、凤头——猪肚——豹尾的民间戏剧叙事结构

风头、猪肚、豹尾中国古代戏曲术语。元代人乔梦符在论述散曲结构时说:“作乐府亦有法, 曰:风头、猪肚、豹尾六字是也”。

凤头, 指的是戏曲剧本开头, 介绍人物, 交代情节的时候, 为了吸引观众, 要设置悬念, 造成观众的期待视野和想像空间;猪肚是指戏的中段, 应写得高潮迭起, 变化丰富, 刻画人物, 展开冲突, 使人物和故事都展现得淋漓尽致, 像猪肚一样浩荡;豹尾是指戏的结尾, 交代人物的命运结局, 要象“豹尾”一样, 简洁有力, 响亮而有余味, 能引起人的深思。

莫言在创作中正是借鉴了古典戏曲的结构安排。《檀香刑》的分为三个部分, 按照凤头、猪肚、豹尾的顺序, 给每个部分命名, 显示出莫言强叙事结构上的强烈企图。

凤头部包括1~4章, 登场主要人物独白, 制造悬念, 引出故事。“凤头”要醒目生动。莫言在写作的时候, 他有意的按照其要求来进行。开场, 莫言采用第一人称限制视角进行叙述, 以第一人称叙述的方式, 对人物个性进行初步展示, 交待主要人物之间的关系, 引出故事。四章用四个人的视角, 初步介绍了孙丙被施檀香刑的命运和孙丙犯事原因。用四人的复杂关系和各自对孙丙的态度造成悬念——孙丙会不会被施檀香刑?

从戏剧发展到高潮, 是“猪肚”。猪肚油水丰厚。这部分小说剧情非常错综复杂又丰富多彩。剧情发展应该有起伏, 有波澜, 让事件在合乎逻辑的情况下出乎意外的发展, 让人物性格在剧情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展示。在《檀香刑》中, 猪肚部以孙丙案为中心, 围绕案件引出其他人物, 并交待孙丙案前前后后。多线交织, 人物事件众多, 高潮迭起, 把事件的前因后果交待的非常清楚。这种整体采用第三人称, 而在局部不断变换叙述视点造成复线叙事的高超技巧, 让猪肚部的节奏虽然相较于凤头、豹尾来说缓慢, 但却在缓慢中不断出现小高潮。同时, 第三人称视角和多视角转换的配合下, 人物得到了深度展示, 个性鲜明突出, 故事情节也生动完整。

豹尾部交待了事件、人物的最后结局。结尾是戏剧创作得最后工序, 是一出戏的最终归宿。豹尾要简洁有力, 不拖拉, 不多生枝节, 不落俗套, 在该结束的地方结束。结尾不仅仅是交待事件人物的最终结局, 还应当提升全剧的内涵, 使之焕发出一种精神上的闪光点, 让人难以忘怀。《檀香刑》以五位主要人物的独白的方式进行写作, 照应开头, 并引起人的思索。故事在结尾部分制造了两个有关联的高潮, 檀香刑行刑过程和众猫合唱, 并用不同的第一人称叙述将故事最全面最煽情的呈现在读者面前, 孙丙最后的遗言, 既出人意料, 又在情理之中。作者借孙丙的口刻意点出小说一出戏, 不仅暗含了“人生如戏, 戏如人生”的人生观, 同时也提醒作者出戏, 与小说产生间离, 从而进行思考。另外, 也是作者在作品结构意图上的一个明确的表示。

总之, 《檀香刑》严格按照中国古典戏剧的结构来结构小说, 并且杂糅了非常多的民间传说和迷信, 更在文中借用了地方戏猫腔的戏文作为表现手段, 呈现出极强的民间特色和地方特色。

二、声音与时间的复调式叙述——现代叙事手法

莫言的小说中常常有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声音。这多种声音交织在一起, 使莫言的作品呈现出明显的复调特征。

复调的概念来源于音乐。复调小说概念则由巴赫金提出, 指众多主人公被统一到某个事件中, 他们之间平行的交锋、对话、论争。小说中的世界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们及其命运所构成, 而不是由作者统一支配。

《檀香刑》的凤头、豹尾部, 用第一人称限制视角, 将不同的人物的感觉、情感平行拼贴在一起, 形成了一种多声部的效果。猪肚部采用第三人称全知全能和视角的随意转换, 全方位的深入展示了围绕檀香刑这一事件而涉及的人物事件的方方面面, 显示出明显的复调特征。在第三人称叙事的过程中, 莫言自然流畅转换人物视点, 从小说人物的角度观察、感受事物, 既增强了读者与故事的亲密程度, 让故事更加的具有真实感和可信性, 更能感动人, 使读者感同身受, 又尽可能满足读者的好奇心和对事件全方位把握的心理。同时, 第三人称叙事, 又产生一种间离效果, 使读者能够跳出故事, 理智的思考。比如第七章中, 德国兵残忍杀害孙丙妻子儿女和镇上居民的场景描写, 就是完全采用的孙丙的视角, 写出了孙丙的悲愤和无可奈何, 以及德国兵的残忍。第九章凌迟段落, 则是以赵甲的视角来进行描写的, 将他面对凌迟时冷酷、紧张、兴奋的心理状态融入到凌迟处死的客观描写段落中, 使得这段血腥的奇观描写, 更加生动、残忍、不忍猝读。第十二章中, 知县夫人与孙眉娘的会面, 更是频繁转换人物视点。这种叙述视点转换的多角度的叙事, 使故事本身变得复杂和多义, 可以不同角度切入, 作不同的解读。凤头部和豹尾部相互呼应, 作者第三人称和多视角转换, 形成了文本内容之间对话关系, 可以说将声音的复调叙述发展到了极致。

复调的叙事结构, 在时空上体现为打破正常的时间和空间秩序, 截断自然事件的连续性, “时间在这里浓缩、凝聚……空间则趋向紧张……时间的标志要展现在空间里, 而空间则要通过时间来理解和衡量。这种不同系列的交叉和不同标志的融合, 正是艺术时空体的特征所在。”在《檀香刑》中, 无论是凤头、猪肚、还是豹尾, 都可以很明显的感觉到时空的交叉重叠, 过去、现在、未来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叙述者的叙述当中。第一、三部分可以理解成为第一人称叙述中常见的思维和回忆的跳跃性。第二部分, 第三人称全知全能视角叙述也表现出了叙述故事的任情任性。一会儿是知县孙丙斗须, 一会儿是赵甲表演凌迟, 一会儿是孙丙加入神拳和镇民一起举起义旗, 一会儿又是钱雄飞刺杀袁世凯, 这些场景都交错杂乱出现, 展示出一幕幕真实的生活场景, 把人性进行血淋淋的揭露, 使小说更加震撼人心。

内心独白和时空颠倒, 是西方现代小说创作的两大特征。莫言在《檀香刑》中并没有刻意炫耀技巧, 而是将现代手法和古典戏曲的叙事结构相结合, 从乡土、民间中获得创造性的资源, 从而使其现代性更为突出。

三、结论

《檀香刑》结合了中国古典戏曲脚本的结构手法, 建构了小说的整体框架, 同时借鉴了民间话本和民间戏曲猫腔的戏文丰富小说的表现手法, 使小说呈现浓郁的中国民间特色。但是, 这只是莫言从民间找到元素赋予小说更多种的叙事方法, 而不是真正的民间叙事。我们看到, 披着戏曲、话本等外衣的《檀香刑》, 实际上呈现出赤裸裸的西方现代叙事特征。大段的内心独白, 时空的跳跃错位, 多个叙事者和叙事视角, 过去未来几乎同时出现。莫言在将中国民间传统戏曲和话本的框架和表现手法与现代叙事方法结合起来, 使得小说在回归民间的过程中, 达成了现代化的叙事。

摘要:莫言借用了民间戏曲的框架作为小说《檀香刑》的大结构, 并在大量采用中国民间文化内容和符号。但在《檀香刑》民间元素和叙事手法的框架内, 填充的仍然是现代叙事手法。

关键词:莫言,《檀香刑》,叙事手法

参考文献

[1]、乔梦符作.今乐府法[A].辍耕录:卷八[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四库全书》本, 1988

[2]、[俄]米哈伊尔·巴赫金.巴赫金全集·三卷[M].白春仁等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 1998

[3]、邱华栋.一部现代的小说——《檀香刑》[N].北京日报, 2001-05-13.

[4]、莫言.檀香刑·后记[M].北京:作家出版社, 2001

7.“破冰”财产刑执行难 篇七

“执行乃法律监督之终极及果实”,执行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屏障。该院以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刑诉规则为契机,及时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探索监督方式,扎实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

首先,该院监所检察部门与法院刑庭、执行局共同核对,对近年来的刑事判决进行统计,重点对尚未得到执行的财产刑案件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后,建立检察监督台账。其次,完善文书移送机制。针对以往由于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财产刑案件掌握不全、多有遗漏等情况,该院督促法院刑庭将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刑的,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本院执行部门、检察机关、看守所等部门移送。多家司法部门共同做到底数清,目标明。

司法实践中,被法院判处缓刑并处财产刑或单处财产刑的罪犯,都能够主动履行财产刑。但被判处实体刑并处财产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往往不主动履行财产刑。该院驻所检察人员在与留所服刑人员谈话中了解到个中缘由,一部分人是不知道罚金也是刑罚的一种;另一部分人是存在抵触心理和“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认识,认为既已被判处实体刑,罚金就不愿再缴。针对这些情况,该院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定期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以案释法。使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对财产刑有新的认识。二是严格奖惩,督促罪犯主动履行。对于积极履行财产刑,主动接受改造的罪犯,该院建议看守所在安排家属会见、亲情电话和劳动岗位的时候予以优先考虑。如留所服刑人员杨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罚金。该院了解到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建有家庭宾馆,有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履行,多次谈心教育后,杨在其家属协助下缴纳了罚金。依据刑法关于拘役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的规定,该院及时建议看守所准许杨定期回家。三是通过查看留所服刑罪犯日常消费账目,对于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的,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刑执行建议,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身边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给留所服刑人员以较大的震撼,敦促他们主动缴纳罚金,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8.檀香刑读后感作文 篇八

这本书获奖很多,首届“鼎钧文学奖”;入围第六届“茅盾文学奖”;20获得台湾联合报“十大好书奖”;中国小说学会“小说排行榜”榜眼。在同朋友对这本书交流中我得知,作者这本书上是在创新,其实作者在后记中已经明确表明了“《檀香刑》是我的创作过程中的一次有意识地大踏步撤退,可惜我撤退的还不够到位”,“在小说这种原本是民间的俗艺渐渐地成为庙堂里的雅言的今天,在对西方文学的借鉴压倒了对民间文学的继承的今天”,作为著名的当代中国作家,作者或许正在尝试突破禁锢,或者说以退为进,还魂小说本来的面目,就像作者说的读这本书“这是一种用耳朵阅读,是一种全身心的参与”。

我喜欢读小说,一直以来这么认为:小说对一个人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个人信仰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回顾这几年来,小说真的有点烂了,或许是由于我们的物质充裕、效率越来越高,小说的制造更加方便了;国民的素质提高了,写小说的、看小说的越来越多了;读者多起来,小说的范围以及题材越来越大,一些非主流的小说开始上路了,甚至开始修路了,这条路能通到那里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能看到的现状是很多小说是消磨时间的快餐,看完一遍就可以扔的远远的,还有的小说就不值得购买,甚至有的小说从印刷成册后就成为垃圾,论斤叫卖,我不会翻,更不会买,买了之后浪费自己空间、时间,卖废纸还嫌麻烦。还好,现在一个“猫腔”(猫腔是《檀香刑》中的旋律)一个《秦腔》(第六届“茅盾文学奖”获奖作品,我买了,刚开始看)给我们带来了一种崭新的感觉,让我们愿意多看几遍。

《檀香刑》这本书我仅仅过了一遍,但是书中流畅的猫腔,让我感觉很棒,那是一种浅的可以一眼看到底的韵文,但是又是那么精准的刻画当时的情景,甚至我有这种感觉,看过一遍这本书后,猫腔就在耳边浮现,尽管我从来没有听过那种腔调。还有就是这本书的《序言》真的值得一看。

上一篇:公路路政执法考试试题下一篇:网络课程设计计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