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材料

2024-07-09

保监局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材料(通用9篇)

1.保监局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材料 篇一

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保监局对青海保险市场的现场检查工作,细化现场检查工作流程,提高保险监管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及《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依法对被检查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数据真实性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市场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是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的必要补充,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

现场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举报检查和临时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重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常规检查是指针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例行的、全面的行政执法活动。

举报检查是指针对信访投诉而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检查是指针对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突发事件等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青海保监局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青海保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异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内有违法违规行为,青海保监局应当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该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要求其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对于青海省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青海保监局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保监局对其实施查处。

第五条 青海保监局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计划、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后续检查六个阶段。

第二章检查计划

第七条 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计划由各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八条现场检查计划,分为专项检查计划、常规检查计划、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

专项检查计划和常规检查计划按照制定,由各业务处室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部署和青海保监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根据信访投诉的具体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由各业务处室填写《青海保监局举报(临时)现场检查计划》,报主管局长批准。重大项目、敏感问题的现场检查计划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项目、检查方式、责任部门、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青海保监局组织实施常规或专项检查工作应当成立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保险统计等现场检查组织。

各现场检查组织可以下设若干独立的检查组,具体实施相关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主要采取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方式。

独立检查是指依据监管职责分工和现场检查计划,由青海保监局独自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联合其他保监局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或者协调其他执法机关,共同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章检查准备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各业务处室或现场检查组织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现场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检查组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

检查组组长主要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意见的起草等工作。

检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检查小组,具体落实有关检查内容。每个检查小组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工作应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型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是针对常规检查或专项检查而制定的现场检查总体工作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组织、检查对象及检查期间、检查的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由业务处室或现场检查组织制定并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现场检查方案是针对某一特定检查对象,根据现场检查计划或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制定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实施步骤、检查组组成及成员分工、纪律要求等。由各现场检查组织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现场检查组织应当组织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各检查组依据实施方案分别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举报检查和临时检查只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实施过程中,检查组经批准可以对现场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整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包括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以往监管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五条 检查组组成后,应当及时组织进场前培训。

进场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学习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稽核检查信息系统,讲解检查方法、技巧与相关要求,学习现场检查工作纪律,以及其他需要学习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人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以及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要求等。

现场检查通知书可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检查人。事先通知可能严重妨碍现场检查工作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需要变动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应及时通知被检查人。

第四章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通知书指定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应当组织进场会谈。

进场会谈前要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组织进场会谈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原件、检查组成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工作证件。

参加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组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

会谈内容可以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向被检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检查纪律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汇报,了解和询问相关情况,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等。

会谈内容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调阅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检查组调阅和退还资料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调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退还被检查单位。

使用稽核软件采集被检查单位业务数据的,应严格按照《青海保监局保险稽核软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组主要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获取证据。

采用询问方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专人记录询问内容。询问记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者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询问记录作出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押印。询问结束,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或者押印。

采用查阅资料方式的,可以复制。复制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原件出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采用实地查看方式的,应当有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在场,就查看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录音、拍照和摄像,取得视听资料。

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书》,并由现场检查组织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青海保监局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被检查单位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检查组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查询被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以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分析,对被检查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事实,应在7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由现场检查组织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立案的,现场检查应当在30日内终结。经现场检查组织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现场检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认真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全过程的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后,将其名称、来源、时间、主要内容及评价、结论等清晰完整地记入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并将相应证据附后。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毁弃、转移资料、询问记录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要加强检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听取汇报,了解工作情况,把握检查质量与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检查组组长应当指派主查人或者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对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签注复核意见并签名。复核主要是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工作需要,是否足以支持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应当针对复核人员签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第五章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主查人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选定相关内容,交由相关检查组成员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检查组全体成员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所载检查事实进行讨论定稿。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出定性表述。

第二十六条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总结会谈,并向被检查单位提供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被检查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当予以更正;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当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等方式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事实及反馈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或《案件调查报告书》。

《现场检查报告》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现场检查事实、对现场检查事实的反馈意见和采取监管谈话或者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的建议与相关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

《案件调查报告书》适用于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提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等。《案件调查报告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5日内报局领导。

凡在一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和不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可只制作《现场检查报告》,但其内容应涵盖《案件调查报告书》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一次现场检查未能达到检查目的的,应当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纳入临时现场检查计划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予或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需要采取其它监管措施的,应当在总结会谈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谈话或者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检查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书》或《现场检查报告》批准之日起5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检查组可以直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无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以青海保监局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自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检查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青海保监局。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查组应当予以采纳。检查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送同时,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保险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选择陈述和申辩的,检查组应当依法予以复核。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检查组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查组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需求的案件,检查组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部门,填写《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移送书》,同时将检查材料一并移送给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听证的相关要求组织听证。具体移送材料包括:

1、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移送书;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材料,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材料;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4、全部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5、案件调查报告书;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8、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9、当事人提交的听证申请书或执法职能部门做成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听证申请记录。

除第2项与第8项外,其余为必须移送的材料。

听证结束后,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情况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没有听证需求的案件,检查组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书》或《现场检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送审书》,连同案件的相关材料送交法制部门审核。送交的材料应包括:

1、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送审书;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材料,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材料;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4、全部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5、案件调查报告书;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8、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9、初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除第2项、第7项与第8项外,其余为必须送交的材料。

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青海保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检查组报主管局长批准;

(二)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或者处罚不当的,建议检查组改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检查组重新调查;

(四)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检查组补正;

(五)超出管辖权范围的,建议检查组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三十六条检查组发现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领导签发后,由现场检查组织负责送达,送达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并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字。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各现场检查组织应会商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的机关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组织在监管谈话、监管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各项监管决定。

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后续检查

第三十九条后续检查是检查组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函等行政文书所载内容执行情况和有关监管要求落实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应当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阅,并作出是否结案的决定。

(一)有理由确信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监管措施所载内容和监管要求已经正确执行和落实到位的,制作结案报告,填写《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结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二)对未能正确执行和落实到位,或者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线索的,可以实施后续检查,并可视情况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决定实施后续检查的,检查准备工作可以简化,但应当成立检查组,制定后续检查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后续检查工作的实施,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后续检查工作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后续检查报告一般应当在退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局长。

第四十三条 主管局长应当在接到后续检查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案、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者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的决定。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青海保监局建立现场检查回避制度。

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单位及其上下级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被检查单位的员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被检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

被检查单位要求检查组成员回避的,相关检查组成员是否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

第四十五条决定再次进场检查的,应当对原检查组的组成人员进行部分调整,检查组组长与原检查组组长原则上不能为同一人。

第四十六条现场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规定、保密纪律等。

第四十七条现场检查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在结案后及时立卷存档。

第四十八条检查组应当研究分析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薄弱环节和缺失点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十九条青海保监局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十条现场检查中发生抗拒执法等恶性事件以及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对恐吓、围攻现场检查人员等涉嫌犯罪的行为,由青海保监局及时商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现场检查人员受到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投诉举报的,青海保监局应当及时调查,澄清事实。属于诬告、陷害、诽谤的,应当追究投诉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青海保监局对现场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现场检查工作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和《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除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外,亦可在对该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结束后立案;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法收集、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可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但现场检查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有关“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海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保监局风险提示 篇二

2009年9月10日,安徽保监局召开全省保险业优化法律环境座谈会,其间,例举下列典型案例:

某财险公司承保了李斌个人挂靠双龙公司的车辆,出单时,《投保单》注明投保人---双龙公司(李斌)。发生保险事故后,李斌提供相关手续,领取了30多万元的赔款。后双龙公司又以自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求事实确凿,理由充分,遂做出保险公司赔偿双龙公司30多万元的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造成一案二赔的重大损失。

保监局总结:目前保险法律环境虽然恶劣,但保险公司自身不硬,管理存在诉多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了自已的责任和风险,在各类诉讼案件中,陷自已于不利之境,从这个角度讲,怪不了别人。

保监局对保险公司防范风险、防范纠纷,还提出以下警示:

(一)对个人挂靠公司的车辆,保险公司应以行驶证上的公司名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单》一定要公司盖章。理赔款只转付给公司,不与个人(李斌)发生关系,不与个人(李斌)对话。

(二)对所有的《投保单》、《批改申请单》,投保人一定要签名或盖公章,其他人不能代签。

要求营销员展业时,要随身携带《投保单》、《批改申请单》,方便客户签名或盖公章。

要求各营业网点的承保录单员,要从源头上、从入口上严格把关,对《投保单》、《批改申请单》上无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非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的情况,予以退回,拒绝办理,一定要完善手续后才能受理录单。

各公司要定期检查业务档案,发现《投保单》、《批改申请单》无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非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的情况,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比如:发现一单,处罚20~50元,以处罚警戒大家,形成惩戒制度,促进规范操作,防范风险隐患。

人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办公室/审计监察部 整理

3.保监局验收检查欢迎词 篇三

尊敬的保监局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在这个喜庆的日子里,我们有幸迎来了保监局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生命人寿XX中支筹备组检查指导工作。你们的到来不但是对我们筹备工作的检查和验收,更是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极好的学习机会。在此,我谨代表生命人寿XX中支筹备组全体员工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最真挚的感谢和最热烈的欢迎!

自9月21日陕西保监局批准筹建XX中心支公司以来,在保监局和行业协会各级领导的关爱和支持下,我们秉持有序经营、和谐发展的理念,以建设“经营管理一流、培训体系一流、员工素质一流、客户服务一流”的专业寿险公司为目标,合规有序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在中支筹备组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现已圆满完成了各项筹备工作。今天,我们满怀信心,以饱满的热情期待各位领导对我们筹备工作做出全面的验收,进行细致的指导,并提出宝贵意见!

我们定将不负众望,学习同业先进经验,为XX人民提供更加全面和高品质的保险服务;

最后,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各位领导的莅临!谢谢大家!

今天的成绩,是昨天付出的回报,今天的荣耀,更是明天成功的阶梯。当我们回味成功的喜悦时,我们已满怀信心地踏上了新的征程。市场竞争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作为一家正在不断成长、壮大的寿险公司,我们要勇于面对差距,迎接挑战,迎难而上,不断创新,在市场的风雨洗礼中做强者、当赢家。我们将秉承“ 爱心、服务、创新、价值 ”的经营理念,坚持走专业化经营道路。目前,我们公司上下人心正齐,士气正旺,信心十足,精神百倍,我们应乘势而上、一鼓作气,相信在分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陕西保监局的细致指导下,我们不懈努力、顽强拼搏定能完成目标,达成总公司下达的全年任务,在这片大地上谱写新的篇章,铸就新的辉煌!

生命人寿XX中支(筹)

4.保监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告 篇四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的统一部署,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主线,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三面向”(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部署,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开展了一系列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有利于推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了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有力推动了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的落实,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加快实现根本好转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文化力量和舆论支持。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方位开展全国性活动

(一)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启动全国“安全生产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七部门《关于开展20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动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开展今年“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5月31日,七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视频会。

32个省级组委会均设立了分会场。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代表组委会对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总体部署。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江广平代表其它组委会成员单位就动员工会等系统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北京市、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基层煤矿矿长代表分别代表省级组委会和企业界就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了表态发言。

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新华网等媒体对会议做了专题报道。

会议全面启动了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各地开展活动进行了广泛动员,有效推动了各地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为开展好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国“安全生产月”动员视频会后,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纷纷结合实际通过召开视频会议、启动仪式、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动和组织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

为切实指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活动,全国组委会办公室专门印发了《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累计向各省级安监局、有关部委和中央企业投放15000份,其中直接下发到地州市一级1480份。

同时,在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提供下载服务。

整理制作了全国“安全生产月”优秀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的获奖作品光盘免费发放给各地、各单位,并在总局政府网站和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登播,供社会下载,为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提供素材。

制作发放了《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图片展》和《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强力推进“七大攻坚举措”,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图片展》等专题展板,为强化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部门、各地区安全月组织机构也结合实际,组织制作了大量宣传资料,为切实开展安全月宣传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深化煤矿安全“双七条”专题宣贯活动。

为进一步推动《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总局领导批示要求,全国组委会办公室策划并组织实施了《七条规定》专题行活动。

5月13日至17日,由中央主流媒体记者组成的《七条规定》贵州专题行宣贯团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黄毅同志的率领下,赴贵州省及六盘水市,深入盘江精煤公司火铺矿、水矿集团公司大湾煤矿和六盘水市的部分地方煤矿等基层单位,集中宣讲《七条规定》,并对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情况进行专题采访和宣传报道。

宣讲团准确把握所到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特点,紧扣主题,深入基层、扎实宣贯,发现并宣传了一些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的好经验好做法。

通过专题行活动,有力推动了《七条规定》宣贯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营造了《七条规定》宣贯工作的舆论氛围。

与此同时,在国家煤监局的大力支持下,全国组委会办公室举办了宣贯《七条规定》暨预防煤矿事故系列专题技术讲座,把《七条规定》与预防顶板、水害、火灾和瓦斯事故相结合,深化了《七条规定》的宣贯,收到了较好成效。

“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地区、各单位紧紧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宣教活动。

湖北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全省400家煤矿矿长宣贯《七条规定》。

同时,坚持举一反三,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八条规定》。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延边州安全监管局召开安全生产月教育日暨煤矿安全“双七条”专题宣贯大会,组织与会人员在“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条幅上签名,向矿长发放《七条规定》牌板、卡片和宣传资料。

黑龙江省与邮政部门联合创新宣传形式,设计编印以煤矿安全“双七条”为主题的明信片5000套,免费向产煤地市发放。

中国大唐组织系统内各煤矿企业对照“双七条”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全系统共查出并整改安全隐患124条。

中煤集团围绕保护矿工生命、吸取事故教训等主题,组织开展了720余次、共6.4万人参加的“敬畏生命”大讨论活动;印发《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口袋式小卡片,随时督促员工学习。

中国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开展了“公司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承诺签名活动”,各矿矿长郑重做出了“严格执行《七条规定》,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承诺。

煤矿安全“双七条”专题活动的深入开展,对于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

为给基层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供权威的第一手资料,全国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拍摄了展现十六大以来安全监管监察辉煌成就的主题宣传片《安全发展、成就辉煌》,事故警示教育片《伤逝》、《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盘点(2013版)》。

警示教育周期间,各地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观区域、企业警示教育展馆(厅),举办事故案例教育展览,学习典型事故案例教材、观看警示教育片,组织反思大讨论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讲解安全知识,剖析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推动安全工作。

辽宁省利用邮政网络依托电影频道《爱电影送学》栏目,为百万家庭提供《职责》《伤逝》等电影观影平台,受益人群40余万。

新疆区组织召开了去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剖析会18场,参加人数达5000余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各师电视台公共服务频道播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专题片,并组织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讨论和撰写观后感活动。

兵器装备集团通过开展两个“为什么”事故反思,广大员工进一步加深了在作业过程中违章导致事故伤害的认识。

中远集团在企业网站安全月活动专栏和在线学习系统中上传典型事故案例警示片,供下属单位组织学习,吸取事故教训。

宝钢集团发挥宝钢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资料馆与多媒体馆优势,使其成为一线班组和员工日常安全教育的重要平台。

鞍钢集团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共461人进行“体感培训”,使各级管理者及员工深刻体会违章的严重性。

此外,许多企业还选取与本单位工种有关的事故案例汇编成册,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切实提高了各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认知,切实增强了企业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达到了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目的。

5.烟台市保监局保险明星评选人物表 篇五

烟台市保险行业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保

险服务明星名单

先进单位(10个)

财产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人身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先进工作者(55名)

刘 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迟建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刘松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都 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王动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牟新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刘卫庆 谢树平闫于美 张进军 刘 蓉 梁亚南 姚红梅 安 英 刘登胜 满晓晨 张 晶 王程军 王丽杰 赵爱华 段丽丽 郭洪霞 杨淑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吕红静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张 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姜志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于云腾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韩丽芬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宋 莉 孙桂秋 姚常金 张国玲 王 静 万红立 周可术 王捷宇 王海松 李永卿 邢昭飞 魏 杰 曲大鹏 孙红卫 高春山 宋向玲 徐晓林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营销服务部 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营销服务部

牟忠艳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李春艳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营销服务部 任美玲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营销服务部 韩增银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赵文勇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徐江春 李京山 杜冬冬 戴 维 王颖异 王振国 姜君霞 王少英 宋协红 刘吉华 林国华 李 君 孙成华 杨平迟庆全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营销服务部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保险服务明星(91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葛秀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郝 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刘世巧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王玉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李 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蔡蕊娜 潘玉娥 鲁 云 张 华 程海花 王忠臣 杨玉翠 张 黎 曲迎春 徐俊廷 姜淑爱 贺 敏 孙桂娥 张丽英 赵建清 王玉娟 曲春华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马志欣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于 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韩玉凤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赵 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宫志英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林彩华 孙 滕 姚连翠 张 波 梁 木 王 莉 刘淑霞 栾秀娟 何丽萍 于录红 栾菊香 孟范玲 曹永芹 张瑞波 孙守丽 李敬梅 王 英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营销服务部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营销服务部 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营销服务部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烟台营销服务部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孙秀芳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矫美香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高云芳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邹小菲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营销服务部 卢福尧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孙香玉 王 玉 修素红 杨徐铭 孙贤清 曲洪雪 刘林萍 刘美玉 闫红晓 范 燕 郝 光 王凤珍 赵 莉 贾希顺 高 波 王克兴 祁海英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李 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姜明军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丁江英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曲明丽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刘 芳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徐宏伟 王建敏 陈春艳 娄序莲 赵 瑞 王春良 郝培达 李 枫 曲明文 林建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6.保监局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材料 篇六

销售误导问题一直是困扰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顽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保险行业形象,危及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04年起,北京保监局按照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联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互相补充,公司销售品质与公众抵御误导能力共同提升的工作思路,采取系列措施,充分发挥监管、行业和社会公众三方力量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经过几年来的持续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紧抓三个环节,分步骤治理销售误导

北京保监局结合北京寿险市场发展和销售误导的形式特点,将不如实告知合同重要事项等恶性误导行为作为治理重点,紧紧抓住销售前端,销售过程及售后监督三个环节,从人员管理、产品宣传、销售过程中的如实告知、新单回访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治理销售误导,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重点规范以销售人员管理和产品宣传行为。人员管理。其一,加强资格监管,提高销售人员素质。要求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须持双证展业,专、兼业代理机构营业网点须主动公示销售人员资质;投连险销售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一年寿险从业经验、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二,明确培训要求,防止源头性误导。针对多数公司培训人员自定培训内容,培训材料无审核的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对培训材料进行合规审核,加大合规部门的监督责任。产品宣传。加强重点渠道宣传行为的规范,加大保险公司管控责任。针对自制宣传资料误导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和银行等代理机构对宣传资料的管理责任。

二是重点加强风险提示和如实告知合同重要事项的监督规范。自2004年起,北京保监局建立了投保提示制度,要求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时须向投保人提供内容统一的投保提示书;2008年出台了投连险销售适用制度,对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测评,确保将投连险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保人。2011年起,指导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在行业推行统一的销售规范用语,要求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不得不说”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

三是重点强化新单回访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售后监督责任。2007年起,北京保监局对个人长期新单业务提出全面回访的要求。2011年,指导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求行业使用与销售规范用语一一对应的新单回访规范用语,督促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对销售过程和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再次确认,从而促进保险销售人员注重销售行为的规范。同时,为加大公司的回访责任,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成功回访或不能提供有效回访证明的,应满足投保人的合理诉求。

(二)锁定三个渠道,抓关键治理销售误导

2011年,个人代理、银保保费收入分别占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47.44%、35.52%,是北京市场人身险产品销售的主渠道。而电话销售渠道作为一个新兴渠道,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上述三个渠道是销售误导频发的“重灾区”。近年来,我局通过分析这三个渠道的经营特点,识别出误导“易发业务环节”和“关键管控环节”,针对各渠道存在的共性隐患,围绕销售环节出台监管措施,如加强宣传资料管理、要求行业规范销售用语等;针对渠道自身的个性隐患,出台专项监管规定。如针对个险渠道产说会误导问题,出台专项规定要求产说会全程录像;制定了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标准,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管控、营业职场、座席规模等方面设定准入门槛,要求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的电销业务,须使用同一电话号码,并对成功保单进行100%监听等,促进保险公司提升电话营销品质。

(三)发挥三方力量,形成治理销售误导的合力

一是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形成监管威慑力。2006年起,北京保监局将销售误导检查作为监管重点,定期、不定期组织明查和暗访。2008年起明确将销售误导检查内容列入综合性检查必查事项,查处力度不断加大。2006年至2011年,累计对45家(次)寿险公司和3家(次)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10家(次)寿险公司和3家(次)中介机构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总计186万元;对9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罚款金额合计20万元。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违规成本,自2011年起,北京保监局重点抓违规行为整改工作,明确了三项原则。其一,对存在销售误导的问题保单逐一回访,满足投保人的退保等合理要求;其二,对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或销售机构一定时期内承保的所有业务逐一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其三,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二是敦促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培养治理内在动力。2005年起,为加强营销员管理,北京保监局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制定了寿险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2011年,北京保监局指导北京行业协会制定了产品销售和回访规范用语(以下简称“两语”),促使销售人员主动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同时,督促行业协会建立了定期巡查机制,将巡查结果通报行业并上报监管部门,既形成了对市场主体的持续规范压力,又实现了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联动。

三是丰富信息披露手段,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外部压力。通过在北京保监局网站设立“消费提示”栏目、发放寿险消费指南和人身保险知识手册、制作纪录片、局长在线访谈等方式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设立“北京保险信息服务平台”,披露保险公司人员资质、违法违规信息、行业自律要求、产品条款和宣传资料等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和水平,发挥媒体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

二、取得成效

经过几年的持续治理,北京市场上重点销售渠道的恶性误导行为有所减少,没有发生因误导而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一)公司合规意识明显提高

各保险公司改善销售品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升,合规销售的氛围正逐步形成。一是主动梳理、优化回访流程,按要求修订回访话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手段,提高客户对电话回访的认识,有效提升了新单回访的质量。如,制作服务提示卡,明确告知客户公司回访的电话号码、回访时间、回访内容及服务专线号码。二是主动探索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行为规范的长效机制。如,将“两语”内容列入《代理人入司须知》,纳入新人培训和晋升培训体系,组织“两语”内容通关考试;在营销职场张贴销售强调语宣传海报,制作发放“两语”彩页;将新单回访结果与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和绩效考核挂钩等。

(二)关键环节的管理更加完善

一是各公司对宣传资料的印刷、发放和使用,互联网宣传和产品说明会管理基本建立了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较好,互联网误导宣传、宣传资料误导和自制宣传资料问题已明显减少。2011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对40家银行网点进行暗访检查,均未发现存在自制宣传材料的问题。二是“新单回访基础用语”实施后,多数公司按要求将费用扣除、退保损失和利益不确定等关键问题纳入回访话术,明确了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件处理流程。更加严谨、规范的回访话术开始使用后契撤率有所上升,尤其是银保、电销等销售误导频发渠道。2011年,银保、电销渠道回访后契撤率同比分别上升3.88和1.88个百分点。

(三)重点销售渠道销售行为趋于规范

一是个险渠道的销售行为日趋规范。2011年个险渠道反映销售误导的投诉件占反映销售误导的总投诉件的比例同比降低6.02个百分点。营销员私印误导性宣传材料的现象明显减少。个险渠道电话回访首访成功率同比提高0.71个百分点。二是自2008年起,经过3年的重点规范和查处,各保险公司电话销售开始回归理性经营,加强销售用语、销售行为、售后监听等方面的管控。2011年反映电话销售渠道销售误导问题的信访投诉件数同比下降60%。三是保险公司对银邮代理机构的管控水平和效果有所提高,银邮代理渠道的销售日趋规范。2011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暗访检查,未发现存在投保单代签字问题,97.5%的网点无保险促销活动,40%的银行网点张贴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公示了保险销售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号码。

(四)恶性欺骗行为明显减少

2011年,消费者在保险公司涉及销售品质的投诉占比同比下降5.99个百分点。电话销售渠道以往普遍存在的“存款送保障”、“储蓄加免费保障”、“仅6家银行持卡人才能享有的活动”、销售话术和销售过程中“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等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恶意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已基本得到遏制。

7.保监局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材料 篇七

五个转变”,“两整治一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真抓,加强领导,变单打独斗为齐抓共管

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土地、矿产等重要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又是群众关注的“权力”部门、“热点”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年初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会并作重要讲话,要求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中,我们按照上级的部署,制定了《博白县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博国土资发〔〕26号),成立“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组的组成人员和主要工作职责,确保机构健全、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做到级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项项有落实。同时,还与县纪委、检察院、监察局联合出台了《博白县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协调联动、积极配合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协调联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真学,宣传为导,变走马观花为入脑入心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任何腐败行为都是由思想的腐化变质所致。针对我县国土系统干部职工学习不深入、廉政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的情况,我们从加强思想教育入手,以开展“工作落实年—绩效攻坚年”和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县委政府组织开展的“两整顿两提高”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两整治一改革”活动部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及时召开了“两整治一改革”活动动员大会,学习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举办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题讲座,邀请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县纪委书记、县检察院检察长讲课,深入学习《廉政准则》,结合典型案例上警示教育课,要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同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简报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奉公守法逐步成为国土人的自觉行动。

三、突出真查,防控在先,变被动整治为主动防御

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风险点多面广,容易滋生腐败,加强源头防腐、治腐,我们认为首要条件是查找廉政风险点。因此,在开展的“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中,我们把排查廉政风险点作为行动的重要任务之一,全面开展排查,查找易发生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对症下药,进而健全完善防范腐败的治本之策,增强工作主动性。11月7日,召开国土资源全系统排查动员大会,制订下发了《博白县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每个干部职工根据所在工作岗位职责,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条块结合相互查,从环境风险、权力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人员素质风险等方面入手,坚持风险排查“对岗不对人”,坚持风险评估“就高不就低”,坚持制度完善“宜细不宜粗”。局领导带头排查,主动公示,征求意见,使大家抛开顾虑,放下包袱,深入排查;其次是股室负责人、股室工作人员、基层国土所办事人员,一级抓一级,连成一条线,各有区别,有所侧重。通过“自身找、股室帮、领导提、集中评、组织审”等方式,主要以土地登记、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执法、财务、干部队伍廉洁从政为重点,以工作职责、风险点、风险等级、防范措施为内容,从规范行政行为和加强制度建设着手,从严整改。同时,还聘请了30名政风评议员,从行风评议的反馈意见中收集、整理、分析廉政风险点;并开展征求意见活动,发放问卷调查表和评议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排查了99个工作岗位,共排查出a级风险点16个,b级风险点64个,c级风险点207个。通过全面查清涉土涉矿领域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每个干部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责任,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的针对性,有效遏制腐败案件高发、易发的严峻态势。

四、突出真改,对症下药,变模糊区域为阳光地带

8.反腐倡廉经验材料 篇八

——中国银行包头分行‚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材料

近年来,中国银行包头分行一直坚持深入贯彻中纪委和总分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做到与绩效考核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反腐倡廉‛工作得到了区分行和包头市纪委的认可,在2011和2012年连续两年荣获‚包头市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也是包头地区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反腐倡廉‛工作扎实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 ‚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我行根据领导班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小组,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反腐倡廉‛ 活动的日常工作,指导各项活动的开展。行党委对‚反腐倡廉‛工作高度重视,经常听取‚反腐倡廉‛工作汇报,纪检部门(监察部)通过利用内部网站、发送短信的形式,宣传廉政文化,交流学习体会,并对‚反腐倡廉‛工作做到有检查、有部署、有落实、有实效。

二、落实反腐倡廉活动方案精神,扎牢案防篱笆

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我行以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重要讲话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国银行健康发展的大局,建立完善学习教育机制,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积极引导全行员

工加强理论学习,强化廉政意识,筑牢反腐防线。主要采取‚四抓‛:抓思想教育、抓专题学习、抓行为排查、抓整顿实效,提高了教育和活动的实效性。

1、制定方案,加强学习教育。组织全行网点主任及以上人员、全体纪检监察人员和保卫人员参加了全辖201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并根据区行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国银行包头分行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内容、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为全面加强全行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4月份,分行聘请了包头党校的老师在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作了题目为《以优良传统促进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专题党课教育。

2、‚学‛、‚查‛结合,确保教育效果。2012年7月分行利用4个晚上的时间,组织全领导干部和824名员工先后分4个专场参加包头市委讲师团高级讲师进行了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讲座中老师结合大量触目惊心的案例,就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银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和推进反腐败建设等问题进行了生动具体的讲授,为了巩固学习教育成果,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分行连续两年组织环节干部和网点负责人进行了《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考试。通过学习教育和知识测试,切实加强党员干部自身建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洁身自好、严于

律己,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学习好有关规章制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事业心,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我行把加强领导干部教育,防范和遏制各类案件,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

一是在领导干部中组织开展了‚职业操守‛教育活动,进行了‚思想行为排查‛ 用规章制度约束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和八小时之外的生活行为,要求全行领导干部和员工绝不允许参与炒股、购买彩票、传销、进入黄赌毒场所以及其它商业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杜绝案件的发生;

二是利用‚警示教育‛的契机,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观看了《廉政中国》光盘和到包头监狱参加‚警示教育‛现场会;在活动现场组织员工参观了监狱犯人教学楼、监舍、服刑人员餐厅、生产车间等场所,看到了犯人的生产、生活情况。听取正在服刑的罪犯进行了现身说法,他们从自身犯罪的原因、犯罪动机和过程、犯罪危害和后果以及失去自由的痛苦等方面进行忏悔演讲。警示大家严禁使用工作上的便利和权利,要关爱家庭、珍惜自由、牢记宗旨,要远离违纪违法,更不要以身试法。

三是举办‚廉洁合规在身边‛演讲比赛。2012年7月26日晚包头分行举办了一次 ‚百年中行、百年辉煌 ‚廉洁合规在身边‛演讲比赛,演讲现场,分行监察部编排了配乐诗朗诵《敲响震荡灵魂的警钟》,经预赛选拔出来选手,围绕 ‚廉洁、合规‛在身边这个主题,结合学习规章制度、观看警示教育光盘、参观

监狱的体会和感受,满怀深情的进行了演讲,选手们的真挚的感情、优美的语言、澎湃的激情、深刻的思想、独特的见解,更是为在场的员工带来极大的震撼和深刻的反思。

五是组织开展心得体会展评。为了推进反腐倡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全员的内控意识,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包头分行党员领导干部要撰写学习心得,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展评,各支部在展评的基础上把评选出来好的心得体会投送分行监察部,监察部定期通过内网进行转载交流学习体会。

六是隆重举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2周年,‚中国梦、中行情‛文艺晚会。一首首经典激情澎湃的歌曲,表达了中行员工热爱祖国、热爱党的赤子之心,中行员工为美好明天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勇向前的壮志豪情,包头中行员工对百年中行的美好祝福!中行推选的优秀节目被包头市纪委评为‚廉政文艺节目创作优秀组织奖‛。

三、加强监管力度,为全行业务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规范操作程序,防范道德风险,使我行纪检监察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严防腐败问题的滋生,遏制案件的发生收到十分显著的效果。

1、开展专项治理,严防腐败问题的滋生。把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与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一是每年根据区分行的安排开展 ‚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学习《商业贿赂警示教育读本》等材料,打牢思想道德基础,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对所辖的各单位(部门)围绕‚‘小金库’专项治理内容‛中的几大项指标开展清查;三是在全行开展 ‚双十禁‛和‚业务合规‛检查,加强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涉及客户资金的融资诈骗案件、内外勾结挪用盗用客户资金案件、银行卡案件,以及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风险。近年来我行坚持抓案件防范工作不动摇,在银监局、市人大、政协及市纪委组织的行风、党风与员工合规检查验收中,我行均受到了好评。

2、加强监察部门的监管力度。为推动中行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我行坚持从严治行。一是加强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防‚节日病‛;二是继续开展了不良资产处置项目的现场检查和后评价;对有关部室的采购评审和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加强了人事部门组织的干部考核和人事任免和一些重大复杂的项目开展实施监督,监察人员全年共参与集中采购、招投标、招聘任用等工作的现场监督。三是监察人员都参加了包头市纪委和内蒙古分行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学习,使廉洁从业监察员进一步领会职责,掌握相关工作技巧,提升廉洁从业监察员专业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四、注重实效、措施得力,‚反腐倡廉‛工作扎实

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我行党委始终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认真听取各支行、各部室对次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指导提出要求,由于我行高度重视,安排部署得当,针对性强,落实及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 的。

一是党员干部、对开展反腐倡廉集中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能积极主动地参加学习,展开讨论,接受教育。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增强了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自觉性。三是党员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四是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五是全行党员道德自律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六是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加强了预防腐败的措施。

中国银行包头分行

9.保监局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材料 篇九

(一)——《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专题

一、单项选择

1.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列不属于合规中“规”的渊源的是()。

A.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定 B.监管规定

C.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D.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2.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A.保险姓保、保监会姓监 B.为民监管、务实高效 C.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 D.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

3.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列不属于合规风险的是()。

A.保险公司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的风险 B.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财务损失的风险 C.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声誉损失的风险

D.保险公司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客户流失的风险

4.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的主体是()。

A.保险公司股东大会 B.保险公司董事长 C.保险公司董事会 D.保险公司监事会

5.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决定合规负责人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的主体是()。

A.保险公司总经理 B.保险公司监事长 C.保险公司股东大会 D.保险公司董事会

6.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列不属于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的合规职责的是()。

A.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B.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C.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沟通 D.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7.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列不属于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合规职责的是()。

A.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沟通 B.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C.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D.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8.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

A.部门负责人 B.监事会成员 C.高级管理人员 D.董事会成员

9.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正当理由。A.3 B.5 C.10 D.15

10.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置合规管理部门。

A.可以 B.应当

C.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D.根据业务规模

11.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A.可以 B.应当 C.不得 D.不应

12.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配备()。

A.兼职合规人员 B.专职合规人员 C.专业合规人员 D.全职合规人员 13.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各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A.两道 B.三道 C.四道 D.五道

14.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A.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 B.保险公司稽核部门 C.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D.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15.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A.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B.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 C.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D.保险公司稽核部门

二、多项选择 1.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

A.法律法规 B.监管规定

C.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D.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2.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的风险。

A.法律责任 B.财务损失 C.人才流失 D.声誉损失

3.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A.合规审核

B.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 C.合规检查 D.合规培训

4.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B.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

C.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

D.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

5.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列属于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履行的合规职责的是()。

A.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的情况 B.审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C.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D.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6.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列属于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的合规职责的是()。

A.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B.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C.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D.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7.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A.业务 B.财务

C.资金运用 D.内部审计部门

8.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应当对()负责。

A.上级公司负责人

B.上级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C.总公司稽核部

D.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9.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列属于合规管理部门职责的是()。

A.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B.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C.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

D.组织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10.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B.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C.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D.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11.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哪些监管措施()。

A.责令限期改正 B.调整公司治理评级 C.监管谈话 D.行业通报

12.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B.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C.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D.合规培训情况

13.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识别、评估和监测下列哪些事项的合规风险()。

A.业务行为 B.财务行为 C.资金运用行为 D.机构管理行为

14.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B.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C.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D.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15.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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