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学教学大纲

2024-08-19

现场勘查学教学大纲(通用8篇)

1.现场勘查学教学大纲 篇一

犯罪现场勘查

第一章 犯罪现场

1.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2.犯罪现场的构成

⑴、时间、空间要素,基本要素;

⑵、犯罪行为要素,本质要素; ⑶、物质变化要素:

3、犯罪现场的特点:现场形态的暴露性与因果联系的隐蔽性;

犯罪现场的整体性与形成过程的阶段性;

同类现场的共同性与个案现场的特殊性。

4、犯罪现场的分类

⑴、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变动:原始现场、变动现场;

⑵、根据现场在案件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体现场、关联现场;

⑶、根据现场的真伪性质及其伪装程度:伪装现场、伪造现场;

(附:两种现场本质区别:有无犯罪行为的存在。)

⑷、静态现场、动态现场;

⑸、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空间是否具有封闭性:室内现场、室外现场;

⑹、根据犯罪现场以及遗留痕迹、物证所在处所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围观现场。

第二章 现场保护

1、现场保护:指在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犯罪现场的秩序与安全,使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免遭破坏,先期到达现场的公安保卫人员在犯罪现场及周围实施封锁、警戒等一系列保护措施的总称。

2、现场保护中的紧急措施:

⑴、急救人命;⑵、扑灭火险;⑶、制止犯罪;⑷、排除障碍。

3、现场保护的任务:⑴、核实情况,迅速上报;

⑵、划定范围,布置警戒;

⑶、采取紧急措施;

⑷、收集对案件的反映;

⑸、对侦查人员的汇报;

⑹、收集周围人员情况信息。

4、现场保护的方法:

⑴、痕迹物品的保护:标示法、记录法、遮盖法、转移法、板桥法、提取法。

⑵、水中尸体的保护:静水无需打捞;

有冲走危险应固定或打捞上岸后遮盖保护。

⑶、火场尸体的保护:尸体有被烧毁或被倒塌的砖石覆盖危险,应设法将尸体

移出火场保存。

⑷、吊挂尸体的保护:剪断绳索要点有二:①、下面有人托住;②避开绳结及

身体接触的部位剪断

5、现场保护的意义:⑴、有利于查明现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

⑵、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和发现侦查线索;

⑶、有利于保守现场勘查工作的秘密;

6、现场保护的原则:⑴、迅速及时;⑵、救助优先;

⑶、尽可能保持现场原始状态。

第三、四章 现场勘查

1、现场勘查: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刑事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对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初动侦查活动。

2、现场勘查的任务:

(1)查明事件和案件性质(2)查明犯罪活动情况(3)发现提取犯罪证据(4)固定犯罪现场状况(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3、现场勘查的要求:

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安全

4、侦查人员执行勘查任务时应当佩戴由公安机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5、现场勘查的意义:⑴、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

⑵、现场勘查是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破案证据的重要手段;

⑶、现场勘查所获的情况是侦查破案的客观依据。

6、见证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况:

(1)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2)在职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公安人员或刑事技术鉴定人员(3)有犯罪嫌疑或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4)未成年人

(5)精神上、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履行见证义务的人员

(6)发案地临时居住人员

7、现场勘查指挥员的条件:一是具备人民警察的身份;二是具有现场勘查的专业知识;三是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

8、现场勘查的最低权限是县级公安机关。

9、现场勘查的其他参与人员:邀请的见证人、商请的检察官、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五章 现场访问

1、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未查明案情,收集侦查线索和证据,就案件的发生、发现等情况,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访、询问的一项专门侦查活动。

3、现场访问的意义: ⑴、为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提供依据;

⑵、为划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重点提供依据; ⑶、与实地勘验材料相互印证,及时补漏; ⑷、有利于正确的分析判断案情;

⑸、有利于获取犯罪证据。

4、现场访问的对象

根据访问对象与现场或案件关系的远近划分: 第一层次访问对象:发现人和报案人;

第二层次访问对象:被害人及其家属、关系亲近的人、被害单位的直接负责人; 第三层次访问对象:其他知情人。

5、现场访问的内容

(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2)现场可疑人或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6、现场访问的原则:个别访问原则;及时访问原则;依法访问原则

7、现场访问的要求:及时询问、个别询问、告知访问对象其权利和义务、遵循权限和数量要求

第六章 现场勘验

1、现场勘验:又称实地勘验,是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借助感觉器官和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痕迹、物品、尸体及人身等客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活动。

2、现场勘验的对象(93):犯罪场所;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

尸块、尸体;相关的人身检查。

3、现场勘验的步骤:⑴整体巡视;⑵初步勘验;

⑶详细勘验; ⑷结束勘验。※

4、现场勘验的常采取顺序(P102)

⑴、由中心向外围勘验;

⑵、由外围向中心勘验;

⑶、沿着作案人的行走路线勘验;

⑷、从犯罪的出入口处进行勘验;

⑸、分片、分段、分层勘验;

⑹、从某个特定部位开始勘验

5、个体勘验的原则:⑴、先静观后动手;⑵、先固定后提取;

⑶、先地面后高处;⑷、先外表后内部;

⑸、先重点后一般;⑹、先易逝后稳定。

6、现场勘验的方法:观察法、比较研究法、检测法、实验法

7、实验法: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客观可能性及其方式,依法将该事实或现象参照案件原有的条件重新加以演示的侦查活动

8、实验法的要求:

县级批准、见证人在场、与案件条件相近、反复多次实验、有伤风化的情况不能做、实验做完要制作现场实验记录 第十一章 现场分析

1、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指挥员在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组织全体勘查人员根据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所获得的材料,对现场和案件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

2、现场分析概念理解(特点)

⑴、现场分析的时间具有特定性; ⑵、参加现场分析的人员具有复杂性

⑶、现场分析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⑷、现场分析的性质具有法定性。

3、现场分析的任务:⑴、全面了解、掌握现场情况;

⑵、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⑶、弥补现场勘查前期工作的失误与不足;

⑷、决定初步应采取的侦查措施;

⑸、做好现场的善后处理。

4、现场分析的步骤:⑴、汇集材料;⑵、鉴别材料;⑶、分析判断。

方法:⑴、单项剖析;⑵、综合分析;⑶、逻辑推理。

5、现场分析的内容

⑴、分析判断案件性质

①、分析事件性质(罪与非罪界定):

一、根据实地勘验的情况分析;

二、根据现场访问情况分析;

三、根据实验结果分析;

四、根据检验鉴定结论分析。②、确定案件性质(刑事案件):

一、根据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情况分析;

二、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分析;

三、根据事主、受害人及其亲属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分析;

四、根据现场上所反映出的各种迹象分析。⑵、分析判断作案时间

①、根据事主、被害人、目击者及其他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分析; ②、根据现场上记载时间的物品所表明的时间分析; ③、根据现场上痕迹的新旧程度和有关物品的状态分析; ④、根据尸体现象及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分析; ⑤、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分析;

⑥、根据现场所处环境、交通状况分析; ⑦、根据现场实验的结果分析;

⑧、根据事主、受害人、周围群众的生活习惯分析;

⑨、根据破坏现场障碍物的工程量大小及被盗财物的数量和被害人的人数进行分析。

⑶、分析判断作案地点

①、根据现场访问所获得的情况分析; ②、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分析; ③、根据现场上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分析; ④、根据尸体包裹物分析(反常情况); ⑤、根据尸检提供的各种信息分析。⑷、分析判断作案工具

①、根据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分析; ②、根据现场遗留的工具痕迹分析;

③、根据现场遗留的可疑工具及其与作案工具相关的物品分析; ④、根据现场犯罪痕迹内外的各种微量物质分析。

PS:解决两问题:a.分析是否为原始现场;b.分析与作案人之间的关系。⑸、分析判断作案人数

①、根据受害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分析; ②、根据现场上发现的痕迹分析; ③、根据现场上的遗留物分析; ④、根据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分析。

⑹、分析判断作案人的特征(主要三方面)①、犯罪分子的自然特征条件;

内容:体貌、衣着、习惯、嗜好等。②、犯罪分子的社会特征条件;

内容:

一、社会身份、职业特征;

二、居住状况;三是否惯犯。③、犯罪分子作案的必备条件。

内容:从持枪条件、具备和使用爆炸物条件、特殊技能、知情程度、体能状况、交通工具、作案工具等方面综合分析。

⑺、分析判断作案过程

①、根据受害人、知情人的陈述分析; ②、根据现场上遗留的各种痕迹特征分析; ③、根据现场上物品陈设情况分析。⑻、分析判断作案人的作案动机目的 ①、根据被害人的情况分析;

②、根据作案的中心目标、目的物及产生的后果分析; ③、根据作案人作案手法和现场上的活动过程分析。⑼、分析判断被害人的背景 ①、分析被害人的被害情况; ②、分析被害人的职业身份; ③、分析被害人的人际交往; ④、分析被害人的家庭关系; ⑤、分析被害人的经济情况。

6、侦查方向:指侦查工作中应该在哪些人员中展开排查

7、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210)(1)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如同为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的侦查方向为与被害人或其配偶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人,报复杀人案的侦查方向为与被害人生前有利害冲突关系的人)(2)根据作案人人身形象特征确定

(3)根据作案人对现场及被害人的熟悉程度确定(4)根据作案人的行踪、动向确定

8、侦查范围: 指地域范围和职业范围

9、确定侦查范围的依据(211)

(1)根据作案人的作案时间选择、空间构型来确定(2)根据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确定。(3)根据作案手段和方法确定

(4)根据赃款、赃物的可能去向确定(5)根据作案人的穿戴、语言等特征分析 名词解释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现场保护:指在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犯罪现场的秩序与安全,使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免遭破坏,先期到达现场的公安保卫人员在犯罪现场及周围实施封锁、警戒等一系列保护措施的总称。

现场勘查: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刑事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对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初动侦查活动。

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未查明案情,收集侦查线索和证据,就案件的发生、发现等情况,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访、询问的一项专门侦查活动。

现场勘验:又称实地勘验,是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借助感觉器官和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痕迹、物品、尸体及人身等客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活动。

实验法: 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客观可能性及其方式,依法将该事实或现象参照案件原有的条件重新加以演示的侦查活动

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指挥员在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组织全体勘查人员根据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所获得的材料,对现场和案件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

2.现场勘查学教学大纲 篇二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实验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应用, 对培养打击计算机犯罪人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无论对实验内容的研究还是实验教学模式的研究及对考核办法与评价体系研究都是保障教学质量的必要环节。

众所周知, 在计算机特别是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下实施犯罪, 不易取证和勘查, 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是必要的选择。要想从真正意义上在教学中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 必须对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同步研究, 才能使一个优秀的教学模式发挥作用, 从而提升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动手能力, 从而推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的全面改革。

本文基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案例教学模式, 继续研究在这种模式下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问题。如:教师应驾驭这种教学模式的能力问题, 教师如何培养问题及对学生采用什么样的考核办法与评价体系问题等。

2、实验案例教学模式需要的师资队伍培养问题

近年来, 我们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中普遍采用了实验案例教学模式, 收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国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技术起步较晚, 这方面的案例教学相对落后, 在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阻碍和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师资问题。

2.1 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中教师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实验案例教学模式实施的过程中明显可以发现的师资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 一是教师的运用经验不足, 二是实践能力和案例教学掌控能力不足。

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教师自身必须具备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但由于大多数教师是从"校门"到"校门", 没有实践经验, 教师又不可能长期深入公安机关或网监部门业务实践, 又缺乏对教师实践能力方面的培训, 因而对所选用的计算机犯罪方面案例的研究、判断、引导学生进行运用和案例实施的掌控等方面还不到位, 对复杂一点的案例点评不够深入, 不够全面,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的运用效果。

所以, 必须加强教师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提高教师公安实际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要对所有运用在实验教学中的案例研究清楚, 熟练掌握从案例中取证的方法和技巧, 了解公安工作的工作流程, 正确、合理、合法地处理案例中涉及的案件问题。才能提高教者在计算机、网络中获取犯罪证据的能力, 从容地选择和运用所有案例。

2.2 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首先要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

案例教学模式所提倡的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 这就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素质。在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的过程中, 教师除了应当具备对实验案例教学的准备和组织的能力以外, 更应当具备丰富的计算机犯罪勘查的实际能力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备控制案例教学的基本素质。要能够始终站在计算机犯罪勘查学科的前沿, 掌握最新的工作动态。另外, 在实验案例教学模式过程中教师还应当具备较强的应变和判断能力, 及时分析和解决案例教学过程学生发现的新问题, 并能对学生的完成情况加以客观科学的评价, 引导学生自主完成案例所要求的工作任务, 让学生得到一个真实的体验。教师应在这种模式的教学中不断总结经验, 提高自己的完成案例教学所需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

2.3 提高任课教师素质和能力主要做法

主要是派任课教师到实战部门接受不同时间不同的内容的培训, 提升对典型案例的运用能力, 并由有经验的教师引导对案例教学模式整个环节的实施与安排, 特别是在综合实验的案例教学中, 更是提高教师能力的主要环节, 所以教师需要在具有综合性质的实验案例教学中磨练自己, 经常深入公安基层工作单位进行调研, 了解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发展新动向, 获取新的实用于案例教学的真实案例, 使任课教师自身对案件的勘查能力得到提升。

此外, 教师能力的提高, 不只是要走出去, 还要请进来, 结合我们采用案例实验教学模式提出存在的问题, 请专家指导, 从而提高广大教师的指导能力和完成一堂实验案例教学的综合素质, 定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4 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教师应做好的主要工作

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的实施是一项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 要切实使案例能服务于教学内容, 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的能力, 要求教师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做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中案例的收集、整理、准备工作

要经常与公安一线建立联系, 获取最新最有价值, 最与教学内容贴近的真实案例, 并进行整理, 必要时要对其进行加工。教师对所用的案例要精心挑选与编排, 紧紧扣住课程的知识点。需要注意是, 所选用的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多样性、实用性、相关性和典型性, 这样才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应注意到真实的案例将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做好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前的准备工作

计算机犯罪的典型案例的多样性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够强化教学行为, 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学习和研究, 有助于案例教学的有序开展, 逐步实现教学目标, 所以在实施案例教学之前, 要对所选用案例做充分的研究, 做好准备工作。

(3) 做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的实施工作

实验案例教学模式重在学生参与, 强调的是学生亲自动手, 基本上自主完成任务。事先要对案例进行分析, 既让学生掌握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 又给学生留有一定的思考余地。在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的实施中要鼓励和引导学生的自主完成, 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 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若学生无从下手, 老师也要给予提示性的引导, 防止出现学生走入误区浪费有限的时间。在各学习小组基本完成任务时要进行评价。此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 注意让学生之间进行评价, 效果更好。

教师要注意让学生成为教学的中心, 学习的主体, 以学生自主的讨论和思考为主, 老师的引导为辅, 老师要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3、适应实验案例教学模式考核办法与评价体系

3.1 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考核的意义

不管新的和传统的教学模式, 考核都是必须的, 以考促学的观念必须在树立起来, 能否达到以考促学的效果, 关键是如何来组织考核, 用什么方法考核。通过考核可有效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提高教学和自主学习的效果。新的考核方法应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根据这一目标,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的考核需围绕实验案例教学模式进行, 考核也要结合实际, 侧重实际应用。使学生从中得到锻炼,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启发和增强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能力。

本课在实验教学中推行案例教学模式, 强调的是自主学习, 培养的是动手能力, 所以对学生学习和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不应体现在书面上, 应注重平时考核、实验考核、实习等多种形式的考核, 以及对学习过程中学生综合表现的考核。

3.2 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考核与评价体系的构建

考核模式改革是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模式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

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中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的指导下, 根据学科的教学特点进一步积极探索有效、可行的考核办法与评价体系, 形成"自评、互评、老师评价+平时作业、平时实验、综合实验、综合考核"等多渠道获取学生能力的信息模式, 以便给出一个公平的成绩。这种基于实验的案例的教学模式考核框架, 是在实验案例教学模式过程中不断地探索、总结、改进得出的新考核模式。

自评主要指学生以评价的主体身份参与形成性和完成案例中的任务的评价。自评也可以是学生对所在学习小组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

互评是指学生之间针对同一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一般可采取两人互评、小组间互评和群体合作评价等方式。

老师评价是指任课教师对全班的评价、对部分学生的评价、对学生小组的评价和对学生个人的评价。

平时作业评价是老师了解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重要途径, 从中也了解到学生对待学习任务的忠实程度, 特别是可以从中了解学生的理论知识掌握的情况, 以便在今后的教学中加以引导。

平时实验是指针对课程进程安排的单项实验, 具有阶段性, 也是我们针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重点考核的部分。

综合实验一般是指安排在课程基本结束后进行的基本能体现全课内容的综合实验, 主要考查学生对本课程知识的整体掌握情况及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综合考核主要是指对学生学习能力、技能掌握过程的表现情况、团结互助情况、学生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在教师记录中的描述, 并给予的综合评价。

通过围绕实际工作模式考核, 特别是针对案例实施考核, 作用明显。

3.3 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考核模式的主要优点

(1) 这种考核模式完全适合案例教学模式进行的, 进一步做到教、学、做、考的统一, 有利于教学。

(2) 这种基于案例的考核模式, 提高了学生对课程实用性的认识, 增加了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真正做到了以学生为主体。

(3) 促进学生在模拟真实环境下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潜力, 开发自身的能力, 增长完整地从一个案例中取证的综合能力。

(4) 促进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书面、口头表达的能力, 也提高了同学之间共同完成任务的协作工作的能力。

3.4 基于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的评价体系

根据上述研究, 我们总结出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的考核成绩的计算价办法, 比较容易执行, 具体如下:

每次完成案例总评成绩A (100%) =自评 (20%) +互评 (30%) +老师评价 (50%) 。

本课期末总评成绩B (100%) =平时作业 (10%) +∑A/实验次数n (50%) +综合实验 (20%) +综合考核 (20%)

可以说这种评价体系是完整的, 能够反映一名学生在平时的学习情况, 反映出学生自我评价和学生之间的评价, 突出了老师的评价。此外, 在B公式中重点突出每次案例学生所获得的成绩, 同时还考虑了学生最后的综合实验中的表现和整个学习过程的综合表现。也就是说, 本评价体系在考核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基础上, 对其他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也进行的评价, 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本课过程中提高同学间的协助能力、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别人的能力等, 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这也是在教育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4、实践效果与教学效果评价

我们开展的实验案例教学模式, 在近两年的教学中取得较好效果。

为证实本课程实验教学模式的是否成功, 将这种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在本校8个教学班进行试用, 并设计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案例教学模式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评价调查意问卷", 向开过此课的学生发放了240张问卷, 统计结果如下:

对本课程在实验环节实施的案例教学模式中各方面的总体评价:很好的占53.5%;好的占38.9%;一般的占7.1%;差的占05%。

对实施的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的综合评价:很好的占535%;好的占38.6%;一般的占7.8%;差的占0.0%。

对实施的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认为对学习起到促进作用的评价:很好的占46.7%;好的占44.4%;一般的占7.8%;差的占11%。

从上述调查数据统计表明, 广大学生对改革后的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都十分赞同, 说明改革是非常成功。

5、结束语

总之, 若要更好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中实施实验案例教学模式, 教师的综合的提高是必要的,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也是同样必要的。

基于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的考核办法与评价体系, 虽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得到了较好应用, 促进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提升了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和素质, 收到了应有的教学效果。但也存在不同问题, 仍需要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不断发现、不断改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使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的教学效果始终保持领先水平。

摘要: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应用, 不仅是其模式本身的研究, 还需对与之相关的师资队伍的培养、考核办法与评价体系等问题进行研究, 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实验案例教学模式体系, 这样才能真正构建具有推广价值的实验案例教学模式。

关键词:实验,案例教学模式,师资,考核,评价

参考文献

[1].史国栋著.高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王秀芝.案例教学中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 2006, (12) .

3.浅析现场勘查 篇三

关键词:现场勘查;物证;现场

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实地勘查时,应根据案件情况,划定勘查范围,确定勘查顺序,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进行提取和保全。勘查中,应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以及有关罪犯情况。勘查结束后,应召开临场会议,对案件性质以及犯罪的人数、时间、工具、手段等进行讨论和研究,作出初步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现场查勘的目的

现场查勘是破案过程中查明事实的关键步骤,案件的侦破需要分析取证,这都依赖于现场查勘的结果,所以做好第一步是我们从事刑侦的必修课题,那么,首先我们要明确现场查勘的目的。

细致、客观地现场查勘可以为交通事故性质进行划分提供依据现场勘查的任务,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可以为下一步侦查破案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在现场查勘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存储现场信息资料,一定要做到事无巨细,把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每一可疑证据都存储,并且做好保护工作。通过对现场的查勘,我们可以判断案件性质,即案件本身具有的本质属性。案件的性质由实体法的内容决定,是划分案件类型的依据。凡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属刑事案件;侵犯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的属民事案件;侵犯行政法保护的客体的属行政案件。通过去现场勘查可以分析犯罪过程。通过我们所取的证物,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犯罪动机和犯罪实施的整个过程。现场查勘还可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侦查方向和范围有利于我们在破案过程中一一排查,缩小了侦查范围,对案件侦破有一定的影响。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现场查勘的要求

现场查勘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对现场查勘提出一定的要求,对刑侦人员有一定的帮助,也对“侦勘一体化”新机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1.及时迅速

现场查勘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要抓住案发不久,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查勘这时痕迹比较清晰、证据未遭破坏、证明人记忆犹新可以及时开展工作,取得证据。反之,就可能因人为和自然的因素,使现场遭到破坏,给查勘工作带来困难。所以及时迅速是现场查勘的首要要求,只有保证了速度,才能到现场进行下一部的勘查工作。排除一些客观因素,刑技人员应该最大限度地缩短时间到达现场。

2.细致完备

现场查勘一定要做到细致完备、有序。查勘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发现那些明显的痕迹证物,而且要特别注意发现那些与案件有关的不明显的痕迹证物。这就要刑技术人员细心、耐心,并且保持一定的专业态度。切忌走马观花、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和一些意想不到的过失使查勘复杂化,使破案陷于困境,造成严重的后果。

3.客观全面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种情况,有的完全与事实相反的查勘结论,要尽力防止和避免出现错误的查勘结果,这就要求查勘定损人员一定坚持客观、科学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掌握娴熟的专业技术。对于客观事实,事实就是。运用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灵活的处理突发事件。

三、現场查勘的意义

现场查勘是刑事及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案件的立案、调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四项程序。现场查勘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第一、二道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案件发生后,必须对现场、物品、人员损伤、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查勘是案件处理的起点和基础工作。查勘人员只有通过周密的现场查勘、询问当事人、访问证明人等调查活动,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发现与有关联的逐项内在因素,并对案情做出正确的判断。有了正确的判断,才能正确认定责任,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因此,现场查勘是事故处理的起点和基础工作。现场查勘是收集证据的基本措施。证据是查明案件原因和认定责任的基本依据。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痕迹物证都要通过这一环节完成。因此,对现场进行细致地、反复地查勘,把现场遗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加以认定和提取,经过检验与核实就成为案件分析的第一证据。

4.《现场勘查笔录的实例》 篇四

××植物园豆科区小凉亭行凶抢劫案现场勘查笔录

19××年×月×日上午8时35分,我大队值班室接××分局刑侦队电称:“植物园小凉亭内发现一人被打伤,被害人已送医院抢救,现场上有许多血。请速派人勘查现场。”

当即由封××副大队长带领侦查员郑××、鲁××、金××、法医季××、陈××,痕迹技术员孙××,照相技术员徐××于8点54分到达现场。相继到达现场的有××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队长陈×、副教导员林××,侦查员朱××、陶××、林×、庄××等同志。现场已由××派出所方××同志和植物园的部分工人同志保护着。

首先听取了派出所和植物园同志的情况介绍。然后访问了现场发现人顾××(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和胡××(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据他俩讲,早上7点50分左右,顾与胡到大队里去分番茄,顾的舅舅告诉说,今早不分。二人就讨个蕃茄,边吃边走。先到植物园三在分类红亭子里坐了10分钟,再往豆科小凉亭走去。先看见了亭旁放着一辆自行车,走进亭内见一个人头东足西仰天躺着,右手搁在头上,左手弯曲伸在旁边,头上都是血,两脚伸在石凳下面,旁边有一本《世界文学》,一张报纸上都是血,一只拎包放在石凳上。胡讲:“人还会动,快去叫人。”二人就往厕所方向跑去,碰到植物园一男一女推车子过来,就把情况告诉了他们。男的报告班长去了,女的跟着去亭子。过了10分钟,来一了辆三轮车把那人抬上去,拉到了××医院抢救。

派法医去勘查被告人伤势。被告人是一位60多岁身体壮实的老年人,已昏迷不醒,有生命危险。右侧头部后面有严重的钝器伤(详见法医鉴定)。

当日天晴,气温25~27℃,偏北风3~4级。

现场位于××区××植物园南面豆科区小凉亭内,西面靠近豆科区;南面临向医院;东西与植物园三班分类区红亭相望;北面是植物园豆科区。

小凉亭朝西是一大门,亭两侧长廊可进出都无门。亭子总面积为76平方米。现场血迹在正亭北面的石板地上。一石与正亭长廊相遇,高13厘米,石阶下有一滩浓色血泊,面积为50×40厘米。石阶上也有40×30厘米血泊,流下石阶与浓色血泊连接在一起。石阶上面血泊旁有一张19××年7月17日至9月23日的第20期广播电视节目周报,报上染满血迹。紧靠报旁有一大滩67×55厘米的呕吐物(上有嚼碎的月饼和梨子成分)。距呕吐物8厘米处有一小堆5×4.5厘米的碎月饼。离月饼30厘米处有呈条状的梨皮,紧靠旁边是一副完整的`外圈黄色眼镜,镜脚贴地平放。左侧地面有三条约60厘米长的滑痕,东面一石柱,上沾17×4厘米的血迹。距石柱110厘米处有一本19××年第4期《世界文学》,书面朝上,左边下脚有铅笔写的“石××”名字,书长20厘米,宽14厘米,总面数达320页,书中夹着一张半新票额10元的人民币,一半露在外面。离书30厘米发现一个局部波浪形花纹的血足迹。北侧是高40厘米的亭子石凳,上放一只淡灰色人造革旧拎包,高25厘米,双环,有拉链。清查内有:薄膜塑料袋一只(内装红条子毛巾一条);100CC盐水瓶一只;淡绿色软面工作手册一本;红色塑料面的××汽车发动机厂的工作证一个,内贴照片,写有:“石××,男,54岁,19××年8月1日发”;小塑料袋一只(内装绿色香皂一小块);蓝色小刀一把,上印“杭州西湖”;天竹筷一双;棕色眼睛套五副;黄色塑料条一根;浙江××灯光厂包装套一只。勘查至东机亭子进门至墙的方形洞外泥地上,距血迹26厘米处有两只不同类型的鞋印,一只塑料底鞋,前掌局部花纹隐约可见;另一只类似球鞋花纹,两印相距25厘米。

为认真勘查,在亭处四周进行搜索。距血迹245厘米偏西方向泥地上发现一只吃剩下的梨子心。往西侧距亭子380厘米处有一辆八成新、上海产的全包链、双搁脚的凤凰自行车,钢印号码74401,车照号码24401。

现场认真搜索后,未发现其他物证。

现场勘查于当日下午17时10分结束。提取了现场鞋印、现场遗留物、拎包及包内的全部物品。拍摄了现场照片20张,绘制了现场图三张。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

现场勘查分析意见(略)

临场人:××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大队副队长封××。刑侦大队:郑××、鲁××、金××、孙××、李××、徐××、季××、陈××、朱××。

××分局刑侦人:陈××、林××、朱××、陶××、林××、庄××。

灵隐派出所:方××。

现场见证人:××植物园周××、王××。

现场记录人:金××。

5.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 篇五

推荐阅读: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

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 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 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5)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判断案情。

5.现场勘查的结论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及犯罪遗留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具体证明提取的地点和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以及录像的种类、数量。

6.其他内容

如果在现场上进行了尸体外表检查、解剖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除应单独制作详细记录外,也应简要加以反映。如果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也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三)尾部

现场勘查指挥人、勘查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并签署时间。

三、注意事项

6.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篇六

加强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保障交通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的人身安全,杜绝意外伤亡事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落实领导责任。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中的人身安全,把它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职责,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防护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交通民警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交警大、中队领导要做到:在交通民警执行勤务、出警任务前,要对执勤交通民警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检查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在检查交通民警执勤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工作时,要把交通民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完成任务后,要组织交通民警对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严格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交通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发生的伤亡事故,交警支、大队领导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要及时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因交通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处置不当或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交通民警死亡的,要逐一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凡发生上述事故的,交警支队、大队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评选,省(区、市)交警总队主要领导要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作检查。

4、加强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各地要配齐、配足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必需的反(发)光背心、锥筒、警示标志牌、现场警戒带等安全防护装备。要加强对交通民警的安全防护装备的检查,装备不足的要及时补充,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或更换。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交通民警安全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障安全防护装备经费投入。

二、加强安全防护培训,提高交通民警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5、要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作为交通民警“三个必训”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新招录交通民警的岗前培训,要加大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并进行严格的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交警大、中队民警晋职、晋衔的培训,也要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为重要内容,严格考试考核。交警大、中队要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组织路面执勤和事故处理的交通民警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方面的培训和实战演练。凡是未经过安全防护专门培训、从其

他岗位轮岗到路面执勤或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民警,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进行严格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6、要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为交通民警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交警大、中队要加强对交通民警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的辅导、训练,并纳入岗位练兵考核范围,把考核结果与岗位目标管理相挂钩。要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特别是勘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安全防护技能的研究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交通民警的安全防护能力。

三、强化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7、勘查交通事故现场,要明确带队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出发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携带足够的发(反)光警示标志牌、反光锥筒、现场警戒隔离带和照明设备等安全防护装备。执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必须穿着发(反)光背心。

8、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以事故(故障)车辆为中心,高速公路(包括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事故现场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白天500米以上、夜间1000米以上;普通公路事故现场在现场前后方向分别设置警示标志,白天150米以上、夜间200米以上。遇有雨、雪、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警示标志的设置距离应做相应调整。设置的警示标志为反(发)光导向标志、“事故现场减速慢行”警示牌和连续设置的反(发)光锥筒。锥筒间隔距离最长不得超过20米。

城市普通道路事故现场警示标志的设置,根据现场情况,参照普通公路事故现场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进行。

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示宽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

9、设立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在警车停放处设专人,面向来车方向,进行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交通民警要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密切注意道路交通状况,发现险情应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民警撤离。现场区域较大的,要设置多名安全警戒人员。

10、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断和堵塞时,应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在事故现场对向路面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11、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属于载运易然、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立即报告县、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并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

12、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必须从事故车辆处由近到远、由内到外依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执勤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安全防护工作。

13、交通民警上路巡逻执勤,必须穿着反光背心,并携带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

14、交通民警驾驶两轮摩托车巡逻,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戴安全头盔,开启警灯。

15、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时,除执行特殊任务以及在路口指挥交通外,应当在人行道、路肩、路边、港湾式停车带、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等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地点进行。

在公路上执勤时,应当在执勤点设置反(发)光锥筒和限速、警告等明显标志,示意车辆慢速通过。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16、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得脚踏车辆踏板,不得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不得强行登车责令驾驶人停车。对于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阻拦。

17、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民警堵截等办法进行处理。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民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理赔程序,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处理中寻找相关知识。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段时期的初级党校学习,我的心境自然澎湃而又亢奋。其实,无论是谁,这种难得的熏陶刚过,思想上和认识上都会大有一吐为快的强烈之欲望。这对深刻理解中国***始终是一个最先进的党、最伟大的党,始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楷模,也始终是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等等,以及正确选择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我对我们的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有它的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的先进性。而工人阶级之所以具有先进性

是因为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具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赋予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等越来越发达,因此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具有新的内涵、新的标准和新的特征,做到与时俱进。党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将“三个代表”写入了新的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先进性作了富有时代特征的界定,具体地、明确地揭示出党的先进性的实质和内涵,深化了我们对党的先进性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通过学习我进一步端正了自己的入党动机。入党动机是指一个人要求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是推动人们争取入党的一种精神力量。真正正确的入党动机应该是能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了最终实现****而奋斗终生。我要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地实践,不断地确立正确的入党动机。一个人在组织上的入党一生只有一次,而思想上的入党是一生一世的,所以,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必须坚定信念,用理论知识来武装自己,不断地深化自己的行动。

再次,我懂得了入党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是一个充满考验的过程,不是你随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要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听了几位优秀学生党员的入党经历,学到了我们不仅要在组织上积极要求入党。把党和人民放在第一位,用自己的行动来展现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作风,时时刻刻,用党的标准提醒自己,什么要积极主动的去做,什么要积极同违背党标准的做斗争。入党的过程,便是不断完善自己的过程,便是升华自己的过程。

当然,我也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融为一体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荣辱观是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决定的。不同的荣辱观,是不同的世界、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荣辱观渗透在整个社会的生活之中,不仅影响着社会的风气,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导向,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而且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由巨大的反作用。

通过这次的学习, 我不仅加深了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确了入党动机,优秀党员决不是套在自己头上用于炫耀的光环,而是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不断进取所应该达到的目标,组织上的入党一生一次,思想上的入党一生一世。在学习当中,最让我感动的是中国***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恰恰印证了这一点。看着那些面对党旗宣誓的***员,我感动了,我感到了作为***员的骄傲,也更加坚定自己的人生信念:我也一定要成为一名***员。我要时刻谨记党的教诲,时刻以党员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 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自觉的加强自己,争取得到 更大的提高。

汇报人:***

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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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7.烧炭自杀的现场勘查及处置 篇七

烧炭自杀, 是一种自杀的方法。他是自杀者将自己困在密闭空间内燃烧木炭。燃烧过程会消耗密室内的氧气, 其后碳和氧便会结合成一氧化碳。自杀者最终因一氧化碳中毒、缺氧致死。首例烧炭起于1998年的香港。经过传媒大幅的报告, 全世界都为之震惊。2001年, 烧炭甚至超越了上吊, 成为香港除了跳楼以外最普遍的自杀方式, 占了自杀者的25%。近年来, 内地烧炭自杀案件出现频繁, 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巨大。警方在处理此问题时十分棘手, 急于找到突破点。

二、烧炭自杀现场勘查现状分析

(一) 烧炭自杀现场勘查流程

烧炭自杀现场勘查流程分为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部分。

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其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 存储现场信息资料, 判断案件性质, 分析犯罪过程, 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为侦查破案、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烧炭自杀有别于其他方式的自杀行为。因此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 要第一时间切断引起自杀的火源, 将屋子里面的门窗打开通风, 为勘探工作提供安全的环境。同时, 在一定范围封锁现场, 给警方勘查人员提供良好的勘查环境。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物一并进行检查。对于由于烧炭引发的人员死亡, 在现场进行初步尸检, 第一时间获得有利证据。

调查访问是整个勘探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主要是针对死者生前的生活环境、社交、人品、生活习惯的调查。目的是从中能获得更多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为办案提供便利。

资料整理是对法医、现场勘探人员、访问调查等信息的汇总, 目的是为办案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同时, 也为在此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二) 烧炭自杀现场目前存在的问题

1.烧炭自杀现场勘探操作欠缺规范性

烧炭自杀现场勘探是一个比较繁杂的过程。他从受理报案、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勘验、现场记录、现场痕迹物品的发现、提取和保存、现场搜查扣押书证物证、现场分析、侦查措施等十几个程序。如有任何一项出问题, 都会影响案件的准确性。目前, 在我国烧炭自杀现场, 作为行政主体的办案人员对现场秩序控制及维护尚到不到。对未经审核批准的人员随意进出现场。这样不但违反了勘探程序, 而且会导致对勘探现场的破坏。

2.烧炭自杀现场勘探对相关学科的利用率低

烧炭自杀现场的勘探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他需要现场勘探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因为勘探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他需要勘探人员具备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刑事照相、法医学、指纹学、足迹学、枪弹痕迹检验、微量物证分析等多学科领域的知识。但是目前我国烧炭自杀现场的勘探人员普遍来专业院校, 在职培训较少。对行业最新动态和知识涉猎较少, 这样就导致了工作的限制性。一方面不懂得引进先进的设备、技术和方法来提高勘探技术,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限制了勘探人员的思考方式。由于勘探工作对相关科学的利用率低, 导致勘探成功率极低。据统计, 2005年至2007年末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杀人案件中, 由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不细致、未提取到有价值物证, 而导致检察院不起诉的144人, 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57人。这就对勘探工作提出严峻的挑战。

3.烧炭自杀现场勘探经验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能力差

现场勘查需要技术和经验两把双刃剑。在过往的烧炭自杀勘探过程中, 我们往往看到一个现场勘探之后会带回多样证据。但是一经检验, 有效证据为之尚少。这不但增加了检验工作的工作量, 加长了勘探的时间, 增加了勘查费用, 但是收效甚微。这就说明了勘探人员技术经验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能力太差, 直接影响了勘查效率。

三、烧炭自杀现场勘查改进措施

(一) 努力提高相关勘测技, 提升现场勘查的准确性

烧炭自杀现场勘查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综合性和实践性的特点。由于现场勘探技术的特点, 就决定了需要现场勘探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技术和经验为现场勘探的成功进行建立了有利的桥梁。要想提高勘探技术及准确性, 一方面需要管理人员努力创造学习的环境, 让勘探人员不定期的接受培训, 了解行业动态, 提升勘探技巧;另一方面, 需要通过引进相关设备, 协助探看人员提高勘探的准确性。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勘测的准确性。

(二) 重视和加强现场勘查人员的培养, 将“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

现场勘查综合性的特点要求勘探人员要具有理论和时间相结合的“全科型”人才, 而该学科的综合性、交叉性、边缘性也让该学科汇集了其他学科领域的知识、技术, 汇集了诸多其他学科的科学家去共同面对这一交叉学科, 经过多学科多年的交融, 该学科已成为汇集多学科知识、技术的独立学科, 其“科学”的内涵毋庸置疑。勘探人员的先进与否直接决定着勘探的结果。闭关锁国、固步自封的状态必须打破。要让有潜质、有上进心的勘探人员走出去, 学习行业领先技术, 用知识技术武装自己。同时, 通过骨干力量促进整个团队的进步。同时, 在特殊案件的处理上, 我们也需要请专家做知道。通过内外兼修的方式, 提高勘探人员的整体素质, 将“走出去”和“请进来”想结合。

摘要:本文主要是对烧炭自杀现场勘探进行现状分析, 发现目前现场勘探过程中存在程序规范性低、科学利用率差、经验不足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能力差等问题。烧炭现场勘探成功率低, 直接影响了判案的准确性。因此, 力求通过提高勘测技术准确性及人员“走出去”和“请进来”想结合的方式提升烧炭现场勘查的水平。

关键词:碳烧自杀,现场勘探

参考文献

[1]赵向欣.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指纹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12.

[2]宋鲁韬.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公安研究, 2008, (1) :36.

8.现场勘查学教学大纲 篇八

摘 要:刑事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案件。众所周知,刑事诈骗案侦办难度较大,关键是物证提取较难。而目前的司法改革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制度”,对涉案证据的审核标准越发严格。

关键词:庭审为中心;刑事诈骗;物证痕迹;提取应用

近年来,刑事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据统计,湖南省岳阳市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发此类案件5161起,占这期间刑案总数42926起的12.31%;每年案值均超过数百万。案件中暴露出的发案率高、流窜性大、手法多样、取证困难等特点和问题。2013—2015年,全市共破获此类案件745起,破案率为14.43%;破案率很低,因此,全面分析案件类型,尽快扭转破案方法单一,收集证据不全的状况,有力地揭露和打击此类犯罪,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地任务。

一、湖南地区为例,刑事诈骗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1.假金元宝、金菩萨诈骗

非本地人以家乡受灾受苦为名,愿意出售祖传的金元宝金菩萨来维持生计,并有《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书》或遗嘱作凭证。被害人以此为真,用大量现金收买,结果为假货。案后,被害人身边留有假元宝,鉴定书,遗嘱等物品物证。

2.抛物诈骗

二三名作案人连档合伙,在路上街上拾到价值贵重的金首饰,要与同时看到的过路人分享,即用被害人的錢财作抵押,并放进事先准备好的皮包内,之后采取调换等手段,实施作案。

3.迷信诈骗

二三名作案人连档合伙,以找“神大仙”消灾为名,搭识过路人,并把搭识到的被害人带到某居民区。冒充的“神大仙”看到被害人,说其亲属有血光之灾,要求被害人把家中的所有现金拿出作祭品,放在某处,稍等悉数取回即可消灾。被害人信以为真,结果现金不翼而飞,“神大仙”也消失的无影无踪。

4.假币诈骗

以旧版秘鲁币换取人民币。作案人冒充邮政、银行人员,欺骗在银行或邮局取钱回家的被害人:银行邮局发出的现金是假币,即用真的假币换取所谓的“假币”。案后,被害人那里留有很多假币。

5.电信诈骗

以电话、手机短信的形式,谎称中大奖,冒充公检法执法,敦促被害人先付税收费、保管费、邮寄费,或者假称被害人资金账户非法透支,要求被害人按照帐号、地址汇寄现金,结果一去不返。等等。

二、目前在处理刑事诈骗案件中存在的盲区

1.前期处理上的盲区

基层民警在接到受骗群众报案后,只注重被害人的陈述,单纯地了解作案的特征、人数、手段和金额,之后就实施立案、调查等常规工作,把被害人送至的假币、假元宝、假凭证等涉案物品相互传看,一搁了事;有时干脆直接把这些物品交还给被害人,警示其吸取教训;对作案人到过的现场,更无心过问,错误地认为,诈骗案件没有现场可以勘查,没有痕迹物证可以提取,放弃了大量重要物证痕迹地提取良机。

2.后期移送上的盲区

前期物证保管不严,取证力度不强,一旦案件突破,往往出现物证遗失、证据不足,严重影响办案质量。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常以诈骗类型为依据,注重模糊串并,没有深入研究、分析涉案物品或物证上的细微之处,没有利用现场痕迹加以佐证,串并质量大打折扣,在突破所谓系列案中,效果甚微。

这些案件处理上存在的盲区,严重制约了破案渠道的多择性,侦查手段的全面性,削弱了侦破中的科技与情报研判含量。

三、树立现场意识,注重传统物证痕迹与拓展物证痕迹提取

1.每起案件的发生,有特定的时间、地点,并且在地点上留有种种痕迹

如果能成功提取,将对判明案情、认定犯罪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刑事诈骗案件,除自身特点外,与常见的盗窃、抢劫、骗奸案件等,均具有第一、第二、关连、中心现场等共同特征。我们可以把作案人与被害人在路上搭识的地点作为第一现场,把作案人陪被害人取钱的路线作为关联现场,把作案人与被害人交钱交货的地点作为中心现场,这类现场上极有可能留下指纹、鞋印、唾液、头发、丢弃的烟蒂、喝过水的茶杯,触摸过的物品,这些都是现代刑事技术领域最好的检材:鞋印可以在复杂的客体上加以提取并作串并依据;唾液、头发、烟蒂、茶杯可以作DNA检测,建立数据库;触摸过的物品上可以提取到指纹并用之查档。同时,紧密与新时期科技手段相联系,对系列、重特大刑事诈骗犯罪现场,必须实行拓展物证痕迹即图侦、技侦“同勘制”,最大限度的将物证痕迹综合运用。

2.妥善处理和提取诈骗案中的涉案物品

如:假金元宝案件中的元宝原物、鉴定书、遗嘱等书面材料;抛物诈骗案件中的皮包;假币诈骗案件中的假币;等等,这都是作案人亲手触摸的物体,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作案人遗留下的重要物证。因此,留痕的可能性大,可靠性强,能直指人身,一旦发挥作用,就会发挥巨大的功效。如2013年下半年间,岳阳市多个乡镇连续发生十多起以假币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案值近30万。刑事技术室对每起案件中的假币,进行技术处理,提取到多枚清晰指纹。经比对,有三起案件指纹同一,可并案侦查,并通过NEC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查前科人员,比中犯罪嫌疑人周某(男,1974年6月生,岳阳县人)。周某被上网追逃,于2014年5月被抓获,审讯突破系列案件15余起。事实证明,注重和妥善处理涉案物品,包括电子数据等物证,破案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化劣势为优势。

四、推进庭审为中心的证据意识

在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裁判规则前提下,依据成功案件和现代警务要求,我们必须及时转变观念,增强证据意识,科技意识。在每一个流程上,各司其职,重视案件现场,规范操作涉案物品。这样,通过严格的证据提取程序,让涉案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要素。使证据作为定罪的依据,从而满足“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裁判规则,符合法庭证据的要求。

作者简介:

杨子谦(1969.9~),男,湖南长沙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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