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2024-09-27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共2篇)

1.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篇一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劳动人事 [ 生 效 日 期 ]:1995-06-06

[ 发 布 单 位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 布 文 号 ]:电人教[1995]335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

第五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 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九条 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人员等。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时工作制。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可安排适当补休。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有计划地通过科技进步、技术培训、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扩大看管服务范围,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后,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2.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见附表)附:1.

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日工时(时/天)│周工时(时/周)│月工日(天/月)│月工时(时/月)│

├────────┼────────┼────────┼────────┤ ││

21.5│

17│ └────────┴────────┴────────┴────────┘

附:2.

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

┌────┬───────┬──────┬───────┬──────────┐

│工作班制│最低月工时

│标准月工时 │最低月工时与标│ 备

注 │

│(时/月)

│(时/月)│准月工时差额 │

│ ├────┼───────┼──────┼───────┼──────────┤

│ 五班 │ 146

172

│-26

│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部│ │

│分电网调度岗位 │

├────┼───────┼──────┼───────┼──────────┤

│ 四班 │ 14

4│

172

│-28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

│分电网调度岗位 │

├────┼───────┼──────┼───────┼──────────┤

│ 三班 │ 169

172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

│分电网调度岗位 │

└────┴───────┴──────┴───────┴──────────┘

说明:1.110kv(66kv)大型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轮换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9小时计算。

2.110kv(66kv)中型及以下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7小时计算。

3.电网调度人员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可根据工作班制参照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变电运行岗位的有效工时确定。

4.凡运行人员实际月工时低于标准月工时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安排职工学习。

附件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5月17日 劳部发[1995]232号)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电人教[1995]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所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

(二)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时,可实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连续施工作业,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法。

(四)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同时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2.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篇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2003年12月9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三条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第十五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第十六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在《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1月1日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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