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及采购审批制度

2024-08-20

申购及采购审批制度(通用7篇)

1.申购及采购审批制度 篇一

高值耗材申购审批流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是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消”字号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和试剂。

第三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配送企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办机构。

第五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纠风、价格、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与。

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八条 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

 二审定和调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

 三协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草案

 二拟定和提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草案

 三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检举、投诉和控告

五完成省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应根据当地采购工作实际成立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应成立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代表组成。采购办的主任单位由医疗卫生机构民主推荐或 协调小组指定产生。

第十二条 采购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草案

 二提出本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的建议和草案

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信息

四负责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 五完成省或设区的市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目录管理

第十三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集中限价采购以及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省协调小组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分批、逐步完善的原则制定、调整和颁布全省范围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各设区的市协调小组负责制定、调整和颁布本行政区域除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市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

 一临床应用普遍、采购批量和金额大、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医用耗材

二价格比较稳定、采购单价金额大且符合集中限价

采购方式的医用耗材

三临床应用技术风险高、采购单价金额大的医用耗材

四省协调小组确定的应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医用耗材。

第十六条 未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医用耗材纳入市级或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目录

一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外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医用耗材

二采购单价金额较大的医用耗材

三省协调小组认定的应由市级或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的或市协调小组确定的应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医用耗材。

第十七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另行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采购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联合集中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因临床科研特殊需要须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类别但其产品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由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或设区的市采购办按程序审核同意以后在提出申请的医疗卫生机构内限时限量采购。

第十八条 非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区域采购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参加所在区域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实行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销售价格政策。省

协调小组综合考虑本省医疗卫生机构历史采购中标价格、销售价格周边省市采购中标价格、销售价格以及产品等级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情况确定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最高销售价格内降低价格让利患者。

其他医用耗材仍按现行作价办法作价销售。

第四章 采购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应通过相应的平台实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应符合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利用第三方平台的应按照中介服务代理机构遴选办法的有关规定产生。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应在省级统一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应在市级统一的平台上进行交易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的平台上进行交易。市级平台由各设区的市协调小组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配送企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办机构应按省协调小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的相关信息由省级统一交易平台提供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报送。

纳入市级或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的相关信息由市级或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易平台提供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并抄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未纳入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的相关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市采购办由采购办汇总后分别报送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分别由省、市协调小组或其授权机构发布。

省、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换促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库的建设应遵循统一建设、分级使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政府现有的专家库体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特点满足采购、使用和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应由临床应用、医用耗材管理、临床工程技术、财务核算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职

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能够体现本专业领域的领先地位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以及省协调小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应在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应从全省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以及专家的专业方向、业务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以一定比例分层次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专家独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专家培训教育、考核评估、动态调整和保守秘密等制度完善专家利益回避、独立履职和责任承担等机制。

笫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实行省市协调小组负责牵头监察机关和政府纠风机构与卫生、价格、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负责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向

负责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建立对监督对象违规行为的登记和通报等制度。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以往本省制定的医用耗材采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协调小组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2.申购及采购审批制度 篇二

一、行政审批概述及现状

行政审批制度是一种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通俗地说, 行政审批就是经济主体想要获取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的资格, 需要向相关行政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审批单位根据申请和调查, 赋予该经济主体相关的资格的活动。行政审批有下面的一些特征:它是政府的行为, 它是以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控制和干预, 它需要有申请程序, 它是政府和人民互动的一项活动, 它的程序要经法律确定。

21世纪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 我国颁布了《行政许可法》, 政府建立起了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既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表现, 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又为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无论在政府管理上还是在经济调控上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 越来越多的行政审批项目被裁剪。大量行政审批项目的裁剪, 是政府权力被压缩的信号。这种压缩, 是政府转变职能, 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举措, 也是行政审批改革的具体体现。很多地市也都建立了集中的行政服务大厅, 将各单位涉及审批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办公地点, 既以人为本, 也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 各审批部门也逐步建立了公示制度, 将审批项目透明化、公开化, 杜绝了腐败的滋生, 也便于进行责任追究。

二、当前行政审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 相关法规不健全并且严重滞后。当下我国关于行政审批的法规还停留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 而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重点与当时截然不同, 当时需要审批的经济活动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需要简化程序才能更加合理, 经济生活中又出现了新一批需要国家通过审批来进行调控的项目, 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去指引现在的活动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第二, 在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置上管理混乱。由于各地市经济发展的差异, 国家不可能制定细则规定每一项需要审批的项目, 所以地方上在行政审批项目设置上往往存在很大的裁量权。现实中存在着很多自行设项的现象, 这种相对自由的裁量权造成的结果就是“关系”和利益充斥在行政审批活动中, 少数工作人员在审批活动中营私舞弊, 违法乱纪。

第三, 行政审批程序复杂, 收费混乱。申请人的申请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审批完毕, 往往需要很多个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的批准, 这就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很多不同部门需要的申请材料都完全一致, 存在着重复审批的现象。还有某些单位和部门对于期限和资质设置过于严苛, 很多紧急材料需要在规定时间出示, 否则不予批准, 使得审批效率大大降低。

第四, 重视审批, 忽视市场与管理。行政审批往往伴随着经济行为。很多审批单位只注重审批, 忽视与此相关的经济活动以及行政审批宏观调控的作用, 另外, 很多行政机关仍然沿用旧的管理制度, 没有转变意识, 对申请人的监督活动停留在审批、收费、处罚这样的标准程序阶段, 不能够做到与时俱进。

三、对行政审批制度提出的改革建议

第一, 完善我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学界看来, 我国的行政法是所有部门法中最不完善, 漏洞最大的。尤其是行政程序法, 在我国政府普遍转变政府职能,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阶段, 行政程序法远远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而根据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 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使推动行政审批规范化的最有效手段。根据现实实际, 我国应当修订《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并制定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将行政审批的具体程序, 行政审批的期限,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 行政审批的救济, 各种收费的依据和数额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文规定。

第二, 加强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监督体系。内部的监督即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对审批的制约和监督, 这样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也能够避免很多腐败现象的出现。外部的监督包括上级部门的监督、同级政府的管理、司法机关的追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其中最重要的是后两者。要加强司法审查力度, 对于行政审批中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严格追究其责任。同时还要接受与审批内容相关人员的监督, 适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对行政审批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有及时有效的投诉途径, 行政单位应当设立接受批评和建议的手段,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形成对其他监督手段的有效补充, 从而建立起由内而外的完善的监督体制。

第三, 完善行政审批设立的审查, 并做到广泛参与。一项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应该设立, 该事项审批的权限应该归于哪个部门, 都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论证, 并且接受与审批事项相关的人民的监督和建议。将重大的审批事项公示或者召开相对独立的听证会应当形成一项长期的普遍的机制。在重大的审批事项中, 不能由单人完成审批, 必须经过决策讨论, 并邀请专家参与决策, 听取专家的意见, 甚至还可以将专家的咨询作为常设机构, 对于重大的疑难的审批事项将专家的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

四、结语

我国现在正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重要的问题制约着该制度改革的力度和成效。要向真正地转变政府职能, 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去武装行政审批制度, 让行政审批与市场接轨,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加强行政审批领域的法治建设, 形成良好的监督体系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同时,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要朝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方向进行, 以人为本, 从思想观念、管理体制、监督制约等方面改革, 从而保障社会主义政权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3.申购及采购审批制度 篇三

关键词:行政审批;改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045-02

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被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们国家管理行政事务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审批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不到位问题凸显,甚至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纵观国内外的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本质上是政府机关的一场自我变革、自我完善,涉及公共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具体而言,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改革的强制性与渐进性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在于重新界定和规范行政审批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驱使下,必然会导致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生,政府作为体制外原有利益格局的最大受益者以及体制内职能部门的权威组织,政府职能转变与市场经济完善的需求决定了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主导地位,而这种“伤筋动骨”“忍痛割肉”式的改革必然导致在利益格局的调整中以及利益冲突的博弈中带上强制性的色彩。

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宽,作为决策者,在改革的强制性进程中必须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利弊,权衡各方面的得失,从全局上考虑问题,这就决定了行政审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审慎稳重逐步进行。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领域,其必定牵一发而动全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能涉及政府机构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推行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等,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效能,改革的关键性与牵连性决定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逐步推进。另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观上是政府边界的缩小与市场疆域扩大的过程,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当与市场发育程度和市场承受能力结合起来,按照市场规则来进行,走渐进式改革之路。比如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行了9次审批制度改革,中央政府的审批事项才从18000项下降到目前的3000多项。

2.改革突出“减”、“放”、“转”

“减”,即取消、压缩审批事项;如广东省,早在2012年广东省全力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巨轮”之前,就已与1999年、2001年、2003年、2009年进行过4轮改革。经过数轮改革,广东省累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2300多项,其中取消1800余项,下放或委托424项,至第四轮结束时,广东调整行政审批事项508项,是全国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较少的省份之一。

“放”,即审批权限下放;“转”,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部分管理职能。如2012年7月和9月,广东省先后两次取消和调整383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有125项省级审批权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或县级政府。此外,通过向社会公布的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共262项。通过“向下放权”和“购买服务”两种手段,广东省政府有效地实现了简政放权,推动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步伐。

3.改革方式的集中性与公开性

行政审批改革的集中性体现在集中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权力,通过一站式服务,公开服务事项、透明审批权力,从而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行政审批的集中化既方便了市民和企业,也提升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效率。

在审批制度集中化的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建立了审批事项公示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等基础性问题,并对办理时限做出公开承诺,请社会各界共同予以监督。如佛山顺德区,截至2012年年底,区内各部门约1500多项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经过了律师审核、社会公示以及标准录入,所有审批事项目录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

二、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普遍存在的问题

1.观念陈旧制约改革动力

行政审批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全面管制,而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公共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观念不转变,认识就不可能到位,这样改革的内在动力就会不足。观念转变的根本在于要突破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识;突破部门既得利益的束缚,增强改革大局的意识;突破“官本位”思想的束缚,增强服务为先的意识。

2.利益冲突阻碍改革力度

利益冲突是转型期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决策者、执行者、特殊受规则者、普通受规制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演绎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是引致行政审批制度变迁的深层原因与内部动力[1]。决策者致力于行政审批权力的削减与规范,而执行者则努力保持甚至增加手中的审批权力。其导致的结果是在行政审批改革中的博弈较量。如审批权单位将那些已经不符合现在情况被淘汰的审批项目报上去“充作裁剪的内容”,或者是出现频率很少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是那些没什么油水但很麻烦费时费力的审批项目,总之这些项目被“削减”了无伤大雅、无碍利益。如果不能触动相关主体的根本利益,利益之间的博弈势必影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

3.形式主义影响改革效果

形式主义主要表现在:其一,“藏匿式增减”,比如在申报审批项目中少报,而在取消审批项目中多报,通过“玩弄”数量和数字来达到自身审批利益的维护。其二,站外式审批。为维护自身利益,大量能带来寻租空间、权力含金量高的业务并没有被纳入审批大厅,而是被原职能部门予以保留,即采取“站外审批”方式。其三,含金量低,部分城市把原来的审批机关集中到一起办公就称为“行政审批中心”,中心仅起到“收发”的作用。其四,网上审批流于形式。部分网上电子政务只是起到了简单申请和辅助审批功能,一旦电子政务流程变得复杂时,行政审批就无法在网上完整实现,往往被流于形式。

4.配套不足影响改革进度

其一,事后监管机制不全,在行政审批改革的同时,政府其他各项改革没有完全到位,监督体制不健全和不完善,难以形成改革的推动合力。其二,技术性配套不规范。有些审批项目涉及很强的技术性问题,仅仅依靠审改办工作人员的能力,许多与审批有关的技术性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如法律上、内容上、程序上技术性很强的事项。

5.减量轻质偏离改革目标

总体而言,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目前仍为“减量型模式”,如有的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审批改革前,会先给下面下指标,规定在原审批数量上减少的最小比例,审批权单位按照上头下的指标自行裁剪,然后报给上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对审批权单位所落实的削减比例或数量进行审核,然后向全社会公布该单位审批数量减少的消息。这种按规定比例减量的模式往往会导致改革进程中的博弈较量,使改革成效流于形式。而行政审批改革的核心是“权力机制的透明化再造”而不仅仅体现在数量上的削减。因此,在改革中过于减量轻质往往会偏离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初衷。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行政审批改革的法治化

其一,建立法律法规体系,解决行政审批不完善、不协调、不透明的问题。其二,统一行政规章,保证与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杜绝行政规章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与法律法规冲突或不协调。其三,建立健全审批程序,实现法制化,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净化投资环境,消除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根本所在。其四,落实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及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2]。以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

2.加强行政审批改革的公开化

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就是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的公开化铲除了权力设租、寻租的土壤,使其角色由代表政策导向的管理者真正向服务者角色转变。其一是加强审批公示制。公开公布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审批对象的资格和条件、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以及审批收费标准等,并通过政府公报、公示栏、媒体和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其二,加强公开征求,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推动行政审批改革的社会参与性。其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其四,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的特点提出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征求公众意见,获得认可后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3.加强行政审批改革的社会化

所谓“社会化”,即政府有意识地将部分审批权力过渡给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其一,加强行业协会对企业准入的监管。其二,加强承接政府下放职能的社会组织的监管。如通过建立定期考核、测评等方式,确保社会组织对下放的职能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从而使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4.加强行政审批改革的市场化

加强行政审批制度的市场化即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一,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的应通过市场来处理。通过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审批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其二,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下放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由下级职能部门处理。如2012年4月底,自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成为全省首个商事登记改革试点以来,该区商事登记企业数量每月保持40%以上的高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潘秀珍,褚添有.利益冲突性制度变迁——转型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论模型[J].中国行政管理,2010,(5).

[2]徐婷婷.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

4.申购及采购审批制度 篇四

一、街道人员考勤实行签到制,每天上午8:00—8:30、下午2:30—3:00两次签到(如遇时间调整提前通知),超过规定时间,不予签到;签到不得他人代签,违者,罚代签人和被代签人各50元。

二、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收签到表,任何人不得补签,违者罚责任人和补签人各50元。

三、遇学习、开会、出差或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不能按时签到者,须持上级文件通知和领导审批意见到党政办报道,履行手续后,可由党政办值班人员在签到表上说明,否者,视为旷工。

四、因私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须有请假条,一天内由分管领导签批,一天以上由主要领导签批,党政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签批,否则,视为旷工。街道主要领导外出,事前须互相通报。

五、因私事请假者,扣除请假期间的值班费用,同时扣除请假期间的月考勤补助、月午餐补助、月下村补助费的N/30;因病请假者,保留月午餐补助,其他扣除标准同因私事请假者相同;凡无故旷工者,扣除标准按照因私事请假者2倍执行。

六、月累计缺勤5天以下(包括5天),取消当月考勤奖。

每月累计无故旷工达5天以上10天以下,则扣除当月的全部补助,每月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包括10天),则扣除2个月的全部补助。

七、街道所有工作人员统一标准处罚,从当月工资或补助中扣除。

八、旷工、缺勤较多者,除按本办法奖惩外,同时依照市、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每月上旬由党政办负责统计公布上月出勤情况,并将出勤结果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财政所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招待费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接待用餐管理制度,望各办公室遵照执行。

一、凡上级和兄弟单位因公来街道办事确需招待的,由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注明来人单位、人数、所需金额等),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及时到党政办办理就餐通知单,凭派遣单就餐。如遇主要领导不在家口头请示后,在三日内补齐就餐签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补办,费用自理。

二、街道指定有关接待饭店范围(食堂、金色港湾大酒店、金泰宇大酒店、如春大酒店),实行事前派单,凭单就餐,不再受理无就餐单并以街道名义进行招待的欠帐。任何人都不能不经批准,擅自挂账欠账,否则费用自负。

三、实行接待登记。凡来客经请示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筹安排接待,经办人到党政办登记来客单位、姓名、职务、随行人员、公务内容等事项,党政办根据当天各部门人数统筹安排,开具就餐通知单,联系安排就餐饭店,凭单就餐。

四、严格标准,来客实行对口接待。一般接待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负责陪客,杜绝与己无关的陪客;接待标准按区纪委规定20元/人,坚决执行省纪委关于公务接待规定,中午一律不准饮酒,违者一经发现,由街道纪委或交上级纪委处理。

五、及时结算。党政办定期与饭店结算,不准赊欠。

三、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1、街道机关物品实行统一采购制度,各部门确需购买的用品,按实际需求,写出申请,列出物品名称和数量,送党政办进行初核汇总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物。

2、购买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自行购买,1000元以上的,由党政办、财政所共同购买。

3、人代会、党代会等大型会议和其他大型活动需要购买的物品,由组织者列出清单,报街道党委会议研究后,由党政办、财政所共同购买。

4、机关各部门在领取物品时要签字造册,做到物品登记清楚,公物不流失。

5、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购买办公用品,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批报。

四、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有车辆的使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出车规范,厉行节约,确保平安,更好地为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街道所属车辆,民政、计生、执法车辆等,同其他资产一样,均由党政办统一管理。

工作时间车辆由所属部门公务使用,部门分管领导调度。加班等须经主要领导允许,方可用车。

车辆停放与保管。非工作时间如晚间、节假日等,车辆一律停放在街道机关大院,由党政办统一管理,车钥匙交党政办统一保管;有特殊原因,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车辆可不放在机关院内,但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等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禁止非公务用车,特别是非工作时间内非公务用车(两非用车)驾驶员不得出车,更不得外借,党政办不得放行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燃油、维修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谁安排谁承担责任。属驾驶员私自出车的,驾驶员本人承担,街道将视情节,予以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并责令责任人承担一切赔偿费用。

二、车辆加油

由驾驶员到党政办填写加油登记表,领取加油通知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到党政办领取油票或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通知单和油票二单合一,方可报销。

三、车辆维修

车辆需要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维修登记表,由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安排专人到指定地点维修。大额费用的维修,必须召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维修单和发票二单合一,方可报销。

四、车辆保养与安全

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行车安全,要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和保养好小车,使小车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做到车身内外整洁。

五、机关值班制度

一、街道机关夜间实行干部值班,每班一名副科级领导和一名机关干部,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不得无故缺班,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无故不到岗扣发当日值班费。

二、夜班时间为晚7:00至第二天早晨8:00。夜班实行签到制,不准他人代签。

三、夜间值班必须住在街道办公大楼内,并保证值班室电话畅通,不允许有来电话无人接听的现象,遇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主要领导及上级有关单位。

四、实行值班责任制,如值班人员不在岗或不负责任发生意外,将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五、带班领导要做好当夜值班记录,并办好交接手续。

六、办 文 制 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拟稿。拟搞人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撰写各种公文,必须用统一印制的公文头页纸按其格式要求撰写,同时注明所用文种、印发数量等。拟稿应做到快速、准确、完备并及时送呈领导审签。

二、签发。重要文稿由分管领导初审后,送主要领导审签,一般性简报、信息等由分管领导审签。审签时要对公文、简报、信息等内容认真审查,把好政策关和质量关,如果领导对文稿修改较多,拟稿者应重新打印后再送领导签发。

三、打印。打印前,对文稿进行严格的文字、格式把关后,安排专人及时印刷。已成公文均由拟稿人再次校对无误后装订,保证装订质量。

四、分发。公文装订好后,应及时发送,做到不积发、不错发、不漏发。

五、收文。凡属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送来需要及时办理的公文,应立即登记,送有关领导阅签。收到的其他文件,应及时分类进行传阅。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六、管理。所有公文一律统一办发、收文、立卷归档。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执行。

七、文印制度

为规范行文,加强文印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拟稿必须递交党政办统一审稿。党工委文件必须经党委书记签字,办事处文件必须经主任签字,签发后统一打印,否则,打印室不予打印。

二、打印后的清样由拟稿人校对,定稿后,交付按量印刷。

三、对文件材料,确需复印的,必须由党政办主任签发复印数量后方可复印,复印数量较大(50份以上)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否则,文印人员可拒绝复印。

四、打印材料本着轻重急缓的原则,保证材料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到文印室打印材料,工作之外的私人材料严禁文印室打印。

六、文印室所有机器、设备、纸张,由文印人员专人使用。其他人员严禁使用。

八、机关卫生制度

一、讲究卫生,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做到吐痰入盂,确保机关环境清洁、卫生。

二、机关大院卫生由卫生管理包干,分管领导负责监督。

三、办公室卫生由各办公室人员负责打扫,包括桌凳、门窗、墙壁、电扇及门前走廊等,每天上班前要认真打扫,保持室内外清洁。

四、办公楼梯、门厅卫生由卫生管理员负责,每天上班前要认真打扫一次,三楼、四楼会议室卫生由党政办负责安排打扫。

五、凡进入机关院内的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内,摆放整齐,由门卫负责监督、执行。办公楼内严禁停放各种车辆。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每周五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每月评比一次,并及时通报检查和评比结果,对检查、评比有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九、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学习,打造学习型机关,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街道机关干部要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

二、无特殊情况,每周五一早晨机关全体干部政治学习,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每半月一次。

三、党政办为每位同志提供专门的学习笔记本,学习期间要认真做好笔记,每月写学习心得1-2篇,党委定期检查,并予以交流和通报。

四、如因事因病因公不能按时参加学习,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并通报批评。

五、学习实行签到制。

六、将机关干部政治学习纳入机关干部岗位目标管理。

十、会议制度

1、党工委会议。每半月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党工委成员、有关同志;主要任务: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以及党工委重大事项票决制所列各项内容。

2、党政班子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同志主持,参加人员:党委、人大、政府班子全体成员、有关同志;主要任务:研究安排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3、周一机关晨会。原则上每周一上午8:00召开,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的同志主持。参加人员:机关全体同志。主要任务:安排本周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4、村、居干部大会: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由街道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主持。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主要任务:总结和部署阶段性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5、部门工作会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

6、会议要求:(1)村居主任、书记会议由党政办通知、签到、记录(党工委会议由组宣干部记录)和存档,各部门主持召开的单项会议由该部门负责通知、签到、记录和存档。

(2)不能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事先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会议,视为缺勤,除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外,缺席一次,由主要领导约谈,缺席二次,予以

通报批评,缺席三次,给予相关处理。

(3)严肃会风。开会时不得接待来客或随意进出,手机一律关闭或设为振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闲谈或进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保持会场安静,秩序良好。

(4)领导和各部门人员参加市、区会议,事先须向有关领导报告,会后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有关领导汇报。

十一、党工委、办事处议事制度

1、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决定事项、安排工作。

2、凡重大事项,需经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组织发展、评比表彰、干部处理、重大项目和固定资产购臵等。以上各项研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4、涉及群众生产和生活急需的道路、桥、涵、闸、渠等新建或维修,需经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先期勘察设计、预算,提出初步方案,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5、健全党工委、办事处议事备查制度,所有会议研究专人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

6、党工委、办事处议事会议上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如有泄密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十二、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及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2、凡村、居工作需要请示或报告的,先要报告包村、居组长,由包村、居组长和村、居主要领导共同向街道要领导汇报。

3、凡部门工作需要请示、报告的,必须先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

4、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单位)或个人用书面形式报告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5、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十三、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支出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政府“乡财区管”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支出审批的规定 1、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街道办主任审批; 2、2000—5000元(含5000元)的支出,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共同签批; 3、5000元上以的支出,经街道党政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联合签批。

二、财政支出凭证的审核规定

所有的报销凭证必须有具体经办人载明具体事由并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后,根据具体报销金额,再进行相应的审批。

三、财政支出票据的规定

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各项经济事项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要求: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

额。

2、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并附上复印件。

5、购买实物和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或实物接(保)管人签字。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备用金借出规定

工作人员因公需借用备用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主任或党工委书记签批后,财政所予以安排。备用金原则上一周内报销收回,因种种原因耽误,经领导审批,可以延长,但最长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十四、民政办工作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本辖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街道的社会救济救灾工作和五保供养工作,严禁玩忽职守,绚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救济救灾物品、资金的发放,按上级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发放程序,由专职人员负责财务工作,民政办负责人审批临时救济金额50元以内,分管领导审批临时救济金额100元以内,特殊情况经研究可适当放宽审批临时救济的金额。做到廉洁自律,五保资金及时准确打卡发放到户。

3、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批程序,本人审请,村级审核,街道审报,区级审批,村级要召开两委会研究和村民代表会(或村两委扩大会议)进行评议,张榜公布。低保资金由区、街财政部门打卡发放到户,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严把“三关”,严格“三评”,严肃“三榜”严守“三时”。

4、开展慈善捐助活动,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活动,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推进社区建设,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的备案和管理。

5、负责双拥优抚工作,负责安臵对象的服务是,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6、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组织开展社区老年教育、文体娱乐活动。

7、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街道、村行政区划和地名、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8、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和婚姻、收养登记等有关工作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9、负责民政信访接待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征迁资金管理制度

一、搬迁新村建设公建资金管理

搬迁新村建设公建资金采用两种办法管理

1、村为主:村支两委召开会议同意后,进行工程审计,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支付。

2、街道为主:原则上工程一律实行招、邀标,街道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招、邀标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二、征地资金管理

新征土地丈量由街道和村委会(社区)人员到场,付款清单有丈量人员签名,公示证明有村(社区)主任、书记签名,附公示现场照片,街道分管领导签名后报主要领导签批。

三、塌陷地青苗费管理

根据矿方补偿数额由村(社区)分解到户,分解时须召开村支两委会,会议报告单由村支两委与会人员签名,附公示现场照片,分管领导签名后报主要领导签批。

四、塌陷地水系道路维修资金管理

由村(社区)申请,街道安排人员现场勘察后,报街道党政班子研究同意,施工完毕后由街道安排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将资金拔付至施工方,否则由村包干将资金拔到村(社区)按村级资金管理办法由村(社区)组织验收合格后支出。

五、本管理办法不细致之处或与区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潘办发[ 2005]86号、潘政办[2007]68号文件为准。

十六、****统计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完成国家和地方布臵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辖区基本统计资料,负责组织开展区内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严格按照统计法办事,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统计,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字,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订正、录入、汇兑,数据的结构合理、正确、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审核,查询记录应填写完整。

三、对于重要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私人、家庭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四、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种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综合资料、统计报告,重要文件等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

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五、统计调查补助: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秩序,时间、形式、内容,将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如实公布于众。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监督。

三、财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村集体经济所有收入支出,经济合同的签订的兑现,“一事一议”筹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的收支。

四、村级财务在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必须一个季度公布一次,每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为财务公开日,其它可以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

五、财务公开的形式。在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十八、****村(居)开支审批制度

一、严格资金使用范围

1、财政对村级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

2、村(居)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3、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部分,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4、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它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来源,专款(物)专用。

二、严格审批程序

村(居)级所有开支须经办人签字,村(居)主任审批,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小组审查盖章后,村(居)报帐员方可支付。

三、严格审批权限

1、村(居)3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1000以下的生产性开支,由主任审批,支部书记审核。

2、超出以上限额的较大开支,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由主任审批,支部书记审核,并注明研究通过的时间、地点。

3、村(居)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3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按程序审批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转帐拨付。

四、村(居)集体各种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五、严格执行村(居)级零招待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吃喝招待。特殊情况耽误工作的,可适当补助误餐费用。

六、村(居)签到费、通讯费、养老保险、出差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自行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费用自理,不予报销,上级安排的学习培训活动,以上级通知及要求执行(报销时附相应文字依据)。

十九、****村(居)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居)集体发生收支业务时,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凭证,严禁无据或白条收、付款。

二、村(居)所有收入资金须及时足额缴存服务中心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三、村(居)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与其它单位的经济往来和专项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四、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和结存,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

五、每季初报帐员集中报帐,由街道统管会计统一做帐,按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进行会计分录,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相关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帐帐五相符。

六、各村(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议报表和其它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等资料装订成册,统一旧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5年。

七、会计档案资料的调阅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十、****村(居)干部工资及补助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全街道村(居)干部工资及补助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一、工资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统一发放。

二、补助标准:签到费每月不超过30元,值班费每天不超过20元,误餐费用每次6-10元。会议费本区内原则上不补助,出区每天不超过20元,因公出差补助出市每天30元,出省每天40元,通讯费:正职每月40元,其他人员不予补助。各村居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具体标准,必须经两委研究后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但不得突破上述标准。

5.办公用品申购领用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领用,本着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工作顺利开展,降低办公经费,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分为易耗品、耐耗品和固定资产:

1、易耗品包括:铅笔、粉笔、笔芯、档案袋、打印纸、传真纸、复写纸、信纸、裁纸刀片、打印机碳粉、打印机色带、信封、印刷品、胶带、橡皮、名片、笔记本、大头针、回形针、钉书针、标签、纸杯、垃圾袋等。

2、耐耗品包括:圆珠笔、水芯笔、白板笔、记号笔、印泥、涂改液、塑料文件袋、拉杆夹、胶水、固体胶电池、夹子、钉书机、平板夹、文件夹、合同夹、档案盒、文件篮、计算器、裁纸刀、白板、剪刀、直尺等。

3、固定资产:打孔机、凭证装订机、电话机、复印机、饮水机、电脑软硬件、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保险柜、沙发、茶几、烟灰缸等。

二、办公用品申购程序:

各部门于每月25日填写物资采购计划单申请次月办公用品,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汇总交企管部经理进行询价,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派专人负责统一采购,行政部统一保管和发放。

三、办公用品领用程序:

每月1-5日,各部门根据办公用品申购计划单集中到行政部领取,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1、易耗品根据工作实际用量,填写申购计划单领取,其中笔芯每人每月计划2支。

2、耐耗品自第二次领用起须以旧换新,其中计算器使用时间最短为一年,未达到一年损坏的由使用者自购;圆珠笔、水芯笔每人计划各1支,第二次领用以旧换新,因保管不善丢失的由使用者自购。

3、固定资产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并采取谁使用损坏谁负责赔偿的原则。

四、办公用品移交程序:

人员岗位变动及离职时应办理办公用品移交手续,如有故障或损坏,应说明原因,如因个人原因遗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6.手术风险报告及审批制度 篇六

为降低手术风险、保证医疗质量,我院将对以下特殊手术患者实行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特殊手术范围包括:

1、年龄大于80岁。

2、摘除器官或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者。

3、同时施行两个部位以上手术者。

4、已经出现医疗纠纷苗头者或已存在纠纷再次手术者。

5、二次以上手术(胸部、腹部)或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者。

6、手术风险巨大者。

7、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项目。

8、邀请外院医师来院指导手术者。

9、身份不明或无家属签名的特殊病号。

10、患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者。

11、其他需要报告的。

广宁县人民医院

二、特殊手术报告、审批程序: 1内容记录于专用记录本,整理后以专页存入病历。23分做好术前准备。4研处。5医教科研处、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特殊手术审批单》一份存于病历,一份医教科研处备案。

7.申购及采购审批制度 篇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的需求不断扩大。2004年我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从而占用了很多耕地。2013年12月国务院为了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提出控制18亿亩耕地的红线,农村的建设用地受到严格控制。浙江省因为人多地少,仍有将近1/5的农户因建房的需要,亟须解决宅基地的问题。2014年5月,浙江省政府通过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来解决农户建房难的问题。

1.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发展过程(图1)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将要建造房屋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1.1农村宅基地无审批程序时期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到1962年初,国家按照个人平均分配、无偿取得的原则将农村土地和地主阶级的房屋分给农民,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并获得政府颁发的房产权证书,受法律保护。

1.2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初期

1962年初到1981年底,国家规定农民没有宅基地新建住房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农民不仅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永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登记,也无新建房屋产权证书。

1.3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完善期

1982年初至1996年底,政府规定了宅基地申请条件,并对宅基地面积以及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进行了规定等。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未予登记,也无新建房屋产权证书。

1.4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成熟期

1997年至今,农民因建房需要土地的,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2.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概况(表1)

1| 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发展过程 来源:作者自绘

在1949—1962年间,浙江省的农村规模并没有扩大,农民从事农业劳动,自给自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主要通过购买或者继承他人的宅基地和房屋的方式。

1962—1981年,浙江省农村规模开始拓展,该时期农民基本从事农业和部分手艺为主,经济能力有限,只有迫于居住空间的自身需要才会提出申请,所以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量较少。

1982年初至1996年底,国家允许私有制企业的发展,浙江省的民营经济崛起,农民的经济能力迅速提高,宅基地的审批量迅速增加。

1997年至今,浙江省进行保护耕地、土地集约性利用的规定,控制村庄土地的使用指标,宅基地审批量减少。

3.农村宅基地审批面临的问题(图2)

3.1现状宅基地的产权未法定化

宅基地产权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从1962年开始,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基本上都是以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的形式进行权属界定。直到1997年以后申请到的宅基地才正式进行使用权属的界定。根据制度经济学家科斯所说:“只有在产权确定的条件下,交易费用为零,资源才能最大化利用。”产权没有界定,户主权利的不明晰,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导致很多“一户多宅”以及违章建筑的现象

3.2宅基地管理办法未界定对审批优先原则

宅基地的管理办法未考虑到审批的竞争因素,审批优先原则的不清晰,。根据制度经济学家张五常的交易费用理论,其审批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信息费用,如对村民居住条件的核实费用、进行谈判的时间费用以及无理竞争导致的监管费用等,这些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3.3村委会审批的自由裁定权过大

宅基地审批的基本流程是: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表决公布符合条件的村民名单,并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村民没有途径对村委会的决策进行监督约束,上级管理部门缺乏对实地情况的了解,很难有效监督村委会的决策。这样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土地的租值消散,就是增加了不必要的宅基地购置费用,村委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导致决策的不公。

3.4农民严重的传统置业观念和土地投机思想。

诺贝尔奖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在制度的变迁中指出,;“人们的信念受基因、遗传环境和自身经验的共同影响。”虽然政府已经在相应的法律中进行相应的审批规定,但是村民并不会彻底改变自己已有的观念,还是想有更多的土地。有些村民还在大胆地进行违章建设,私自占用住房旁边的空地。

3.5土地缺乏节约利用,复垦指数低

农村中出现的大量“空心村”面临着改造,和原先国家的土地复垦、指标对调的策略没有很好地吻合。原本可以产生土地租值的耕地被占用,旧有的房子因闲置而失去价值,导致土地的租值过度消散。政府只是倡导土地的节约使用,但是缺乏一些激励手段。

3.6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基本都想扎根城市,而不愿往基层农村工作或者服务于农村,导致农村的管理层在解决问题上缺乏方法上的创新和认识。“知识是人类进步的源泉,其价值是不可估算的。”对于事物发展,张五常一直认为应该在知识上进行投资是最合理的。农村需要引入知识创新型人才,帮助当地人民解决问题。

4.宅基地审批问题的解决对策(图3)

4.1设立宅基地管理机构

由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成立宅基地管理机构,和当地村委会配合,对现状宅基地的进行界定:主要包括宅基地界线、宅基地面积、宅基地使用权属三部分。利用CAD、GIS、RS以及相关的科学测量工具进行宅基地的现场界定,建立宅基地数据库,将宅基地的面积数据和宅基地界线数据进行存储,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属进行确定。若其宅基地的面积、界限、使用权属发生变化,也应进行相应的程序变更和审核。宅基地产权的问题是宅基地的根本问题所在,权利界定明晰是资源最有效利用的前提。

4.2制定宅基地审批的优先原则

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制度包括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包括法律等通过外部强制力来改变人们的行为,申请户数超过现有宅基地提供的量,若出现下列情况的,可进行优先审批。符合优先原则第一条的先审批,符合优先原则第二条的其次,依次递推。根据农村出现的实际情况,可设立以下几条原则:第一,三户一宅或者没有房子的优先考虑。第二,人均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优先考虑。第三,建筑质量很差,以木结构为主的优先考虑。以实际户主的居住情况为准,若不属实,则不予优先考虑。审批原则的规范化有利于审批程序的合理公正。

4.3设立公众参与协会

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制度的非正式约束就包括人们一直尊崇的习俗、文化等因素。农村里固有的血缘邻里关系是公众参与行为高效性的关键因素。公众代表的选择,可以将村庄分成几个片区,由片区内的村民进行选举,公众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20-~30人为宜,尽可能地均匀来自村庄不同的片区。代表可以与片区村民进行沟通,将村民的意愿反馈给村委会。公众参与协会也可以与村委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一定的沟通,使之对村委会权力的加以约束和控制。

4.4法律宣传与思想教育

村委会应适当进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解读,或者发放相关的法律手册,对村民违章建设行为予以法律警示。

除了法律的普及外,我们还应该进行道德的引导和宣传,使村民一方面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法律的维权。对村委会的决策行为,要勇于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反馈自己的意见。

4.5制定土地节约利用的激励政策

道格拉斯.C.诺思在制度的经济绩效中提出:“价格结构性的变化,是产生行为变化的根本性因素。”(图4)

政府应鼓励兴建高层住宅楼,对愿意入住且放弃原有农村宅基地的户主以及有权进行宅基地申请而放弃申请的村民,进行价格上的优惠。对原有空心村以及荒废地进行复垦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支持土地的再利用。还有,对放弃农村原有宅基地的老人,采用“户包”和养老补贴的政策。此外应加强对耕地劳动的补助,鼓励农民对自己的土地的耕种,以免耕地资源的浪费。

4.6制定服务基层的奖励政策

我们国家正在进行大学生当村官等服务基层的计划。对服务基层的大学生进行经济的资助、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以及就业的工作分配等等。大学生应该利用自己较高的综合素质,既是村庄建设的工程师,又是村庄机构的管理者。一方面为村委会提供相应的知识技术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为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村庄管理上的建议,成为村民、村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桥梁。

5.结语

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从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出发,对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问题进行深刻地解析,其主要问题还是现今宅基地审批制度缺乏完善,主要包括宅基地审批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实施制度、激励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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