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加强监督制约新规定

2024-06-23

最高检加强监督制约新规定(共7篇)

1.最高检加强监督制约新规定 篇一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

暂行规定》

高检发(2008)4号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 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于2008年1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二○○八年三月三日

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2008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第三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第四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

第五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与其他执法办案监督方式相结合,共同构成有效的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第六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监督下列案件:

(一)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

(五)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七)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职务犯罪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九)上级要求重点监督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侵犯举报、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四)违法违规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五)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七)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一)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发案单位、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妨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

(十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申请回避的;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 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检察长、监察部门、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第十一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实施领导,提出任务和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查处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五)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研究制定有关的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对本院检察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线索;

(四)向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报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情况,对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办案流程和纪律要求;

(二)对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部门其他检察人员、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四条

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所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部门及其他检察人员发现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措施和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一)参加或者列席执法办案工作会议,审查和调阅有关文件、案件材料、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察看办案现场,旁听开庭审理,或者通过局域网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网络监控;

(三)听取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向发案单位或者诉讼参与人了解情况;

(四)组织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

(五)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建议或者责令相关人员暂停执行职务,建议或者决定更换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人员;

(八)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种监督措施;经检察长授权后,也可以采取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对其他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的检察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其他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在相关的会议及案件管理、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对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二)对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行为予以告诫、提醒;

(三)向主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问题;

(四)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正常进行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下级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对上级下达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命令、指示,应当予以提醒。必要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主管领导反映。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到说情或者其他干扰时,应当主动向主管领导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遇有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将其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记录归档。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的情况列为岗位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和违纪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拒不接受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故意干扰、阻挠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纠正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对提出监督意见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发现严重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者报告的;

(三)非法干预执法办案工作的;

(四)泄露案件或者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最高检加强监督制约新规定 篇二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已经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

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规范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二、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对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审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向举报中心通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审查并依照规定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内部制约规定,确保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线索后一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反馈移送线索的部门。移送线索的部门认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应当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建议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必要时,提请检察长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配合与协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侦查终结处理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反馈移送线索的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及时通报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抗诉、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反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3.最高检加强监督制约新规定 篇三

一、权力缺乏监督的主要表现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与职责不明确、不对等。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导致监督无法适从。

2、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能力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然而这些纪检监察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试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的职责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

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建国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从理论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非常有限的。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不仅是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而且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也同样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掣肘,而舆论监督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4、维护党内制度的严肃性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和保障。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在有些单位流于形式。一些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不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任意越权包揽;有的班子成员原则性差,看领导眼色行事,使一些错误意见也能通过合法程序。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目前尚无可操作性的规定及检查的标准,给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5、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这就造成了法律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有空档。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甚至权钱交易等外在因素影响,造成执法中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对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比较薄弱。同时,在关于权力监督的问题上,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较为完备的监督法。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是一个涉及面广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权力制约机制进行具体化、精密化的设计,使之运转合理,制约有力。

(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端正权力意识

正确的权力观,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宣传教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一要实行跟踪式教育。要把权力观教育贯穿到干部培养、成长、成熟的全过程和考察、提拔、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准确把握干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权力观形成和发生变化的规律,分别制定长期的和阶段性教育规划,有的放矢地抓教育,使公共权力观真正入心入脑。二要实行开放式教育。正确权力观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拓宽教育渠道,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组织教育、单位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开放式教育格局,增强干部对权力的理性认识,把党纪国法以及道德规范对权力观的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三要实行分层次教育。根据各级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干部所处地位和环境,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选择上也要各有侧重、增强权力观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对领导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对普通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四要引导大家正确理解得与失的关系,算好人生“七笔账”。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算好“经济账”,勤耕方才富足;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园;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算好

“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

(二)建立制度防范机制,规范用权行为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职权、程序、时效等,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重点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其次,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实行定岗、定员、定权、定责。其三,设置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人、监督方式,构建一个完整的权力规范、行使和监督体系。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确保权力始终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运行。一是要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在内容设计上,要围绕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按照明确具体、可操作、管用的要求,重点健全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人、财、物、事”四权运行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在结构设计上,要做到总体制度和实施细则相配套,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相配套,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合力,形成各种权力相互制衡的格局。二是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有令则行,令行禁止,严格按制度规定行使权力;要加强制度落实的督办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定期不定期对干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等(不搞下不为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予以严肃处理;对在制度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上负有重大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三是要保持制度的先进性。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权力运行将呈现出新的形式、新的特点和新的规律,必须与时俱进,加强对这些新形式、新特点和新规律的研究,把继承和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在总结成功经验和借鉴有益作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新机制新体制。四是要研究探索制度的预警性。与时俱进是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前瞻性和预警性是制度的本质要求。亡羊补牢毕竟造成了损失,应该说不是我们设计制度的最终目的。一项政策或举措出台后会引起人们在思想上、行为上的哪些“异”动,必须要有一个事前的研究和预测,为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在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方面,应当加强建立健全和切实执行以下制度:

1、基层党委“重大事项票决制”,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工程、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安排等事项全部采取党委(党组)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进行,进一步健全基层党委重大问题民主决策机制,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提高基层党委班子整体执政能力。这项制度的执行,要作为上级党组对下级党组巡视的主要内容之一。

2、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制”,防止权力异化。积极推行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的转变。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轮岗、退休、辞职、机构裁撤合并前都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且要先免后审。对重点部门和群众反映较大,意见比较集中的领导干部可由组织部门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届中审计的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制定和执行,杜绝人情审计、关系审计、不负责任审计、不依法审计。

要改进评价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为了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迫切需要改进评价方法及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办法基本思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定量评价部分;定性评价部分和存在主要问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定量评价分值为100分,按照下列要素进行量化评价:①主要经济工作指数完成情况20分;②财务管理情况30分;③重大经济决策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实施结果20分;④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10分;⑤审计查明的问题20分。定性评价分为四个等次:好(90—100分)、较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以下)。当审计查明被审计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同时存在下列两条以上问题的,定性评价确定为“较差”等次:①私设小金库,乱支乱用;②单位内部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受党纪国法处理的;③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④在国有、公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按照量化评价标准进行打分,确定其标准评价等次。

3、试行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选任、定期交流制,防止“带病上岗”和打破权力垄断。对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的选任,应严把考察关,在集中考核的基础上,每个职位实行差额考察(不少于3人),重点是到曾经工作过和居住过的地方找知情人个别深入了解和核实情况。知情人应具有代表性,忌事先通知、兴师动众,注意保密。通过优中选优、精中选尖,尽力防止“带病上岗”。加大对掌握管人、管钱、管工程、管审批等权力的干部交流力度,对部分热点单位主要领导采取定期交流换岗,重新洗牌,每三年调整换岗一次,根据工作表现把每个领导干部都尽可能地调整到最适合其能力特点的岗位上去,做到“人岗相适”,打破“重要单位”领导长期“坐庄”的局面。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各单位主要领导的奋斗热情,激励竞争。有利于完善干部淘汰机制,以“换”代“下”,逐步淘汰,解决领导干部“下”的问题。对经组织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坚决从现有的领导岗位上调整出来。逐步实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化。

4、完善“干部监督网络制”,延伸干部监督的触角。进一步整合纪检、组织、检察、审计、计划、统计、财政、工商、信访等部门对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信息资源,增加监督的透视点。从对干部8小时内的监督向8小时以外延伸,从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延伸,前移监督关口,多角度监督、多侧面考察干部勤廉表现,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聘请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人士作为监督员,公布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过举报电话和干部监督网,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和举报,保证干部监督渠道的畅通。

5、建立“干部监督预警机制”,防微杜渐。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内警系统和外警系统的协调、双向运作,实现工作的着力点由事后惩戒向事前监督转变,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生活、社交圈的表现,不断规范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限。同时,建立科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亲属重大事项档案”。对党政一把手亲属的重大事项实行登记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党政一把手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建房、分房、购房以及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防止领导干部借亲属之名,变相以权谋私,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干部监督的开放程度,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意识,逐步养成在监督中工作的习惯。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评结果反馈制度”。加大干部考察监督的力度,使干部考察考评结果更好地运用于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干部考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反馈考察测评结果。反馈内容包括群众对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素质评价情况,对干部的综合评价、任职建议,以及考察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达到预警效果。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用权绩效

从本质上讲,共产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运用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加强“三个结合”,建立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权力运用的质量和效益。一是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干部权力运用是好是坏、政绩是高是低,不能单独由上级领导下结论,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高度重视群众评价。要切实保障群众在干部考核评价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把上级评价和群众评价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同纳入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健全上级满意、群众称道的双重评价标准,形成正确的用权导向。二是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建立权力运行台账或监督卡,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兴办实事、解决突出问题等与运用权力有关的情况,同时,既到现工作单位考察,又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住所考察,找知情人了解情况,认真记载,深入调查核实,实行集中考核结果与日常考评结果综合运用,既加强过程监督,又加强结果监督,改变以往重结果,轻过程的作法,及时纠偏防误,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尽量降低权力运行的成本。三是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把权利运行产生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起来考虑,既充分肯定用数字反映出来的显而易见的政绩,又科学评价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潜在政绩,还要客观评价,因条件具备,不努力作为而错失机遇,影响当时和此后一个时期发展的负面政绩。同时,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责任追究制,确保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治理用权失误

权力运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探索前进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失误。必须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种失误进行有效治理,确保权力运行始终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由于疏忽大意或水平不高、用权不当造成失误并勇于承担责任的,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引导权力人从个人能力、个人作风、个人德行等方面找原因,责令其限期改正,尽量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滥用权力造成失误,不从主观上找原因,故意推卸责任或相互推诿责任,或制造假相欺骗组织和群众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严肃处理,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理顺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各监督主体充分协调发挥作用

目前,普遍存在的“监督无力”现象,与我们拥有形式多样的各种监督是极不相称的。究其原因,监督者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并非监督者主观上的不想监督,而是客观上的无法进行监督。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监督者缺乏监督所需要的权力,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权力的对等程度的判断标准,权力对比程度越高,监督越有效;程度越低,监督越无效。而实现权力的对等就必须改革权力架构理顺监督机制,使监督者享有充分的权力,避免其权力被已经滥用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

首先,必须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改革权力架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其监督的抗干扰能力和独立性,必须明确规定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须有的规范、干部职权、执纪权限,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任免干部、部署工作、业务领导的权力,使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具有权威性。其次,必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监督。第三,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述权,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第四,要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第五,要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人大对“一府两 院”的监督,把权力运作和廉政情况的审议、监督作为审议工作报告时的重点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建立廉政委员会。同时,畅通社会协商对话渠道,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作用。第六,要进一步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监督权的异化,即监督者自身权力运行的不正当,是当前监督工作中出现的一个危害极大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权威和有效性。必须加大对有监督职权的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处这些部门监督不公或滥用监督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促使监督部门尽职尽责公道正派地行使监督权力。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地通过体制创新,通过加快立法,使各个监督主体、各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使广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观念,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六)加快权力运行的法制建设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为此,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

首先,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含和处延,用法律法规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百多个法律、法规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总体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政策性规定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较多,预防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经济活动实名法》等,以便把廉政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违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具体规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体系。

4.最高检加强监督制约新规定 篇四

【摘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从根本上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尤其是我国现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就显得极为必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不断努力探索,为国有企业在新形势下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

【关键词】国企;权力;制约;监督;思考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于全面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保障企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本人兼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十多年的工作实践,就国有企业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路径,谈几点个人粗浅的认识与思考。

一、正确认识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必要性

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窑洞对”中说过“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是如此,国有企业因资金往来密集、外界关注度高、内部管理行为复杂等特点,已然成为腐败案件的多发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更是十分重要。

(一)监督是促进党员干部落实责任的重要保障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义务多则权力多,义务少则权力少。但人的本能往往是执行权力时积极主动,而履行义务时却消极怠慢。这就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来约束权力运行,使之公开、透明、规范,只有充分发挥监督的整体制约和预防功效,才能使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无处藏身,确保党员领导干部责任义务得到落实。

(二)监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措施

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和保障。国有企业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责任。决策失误、管理失职、监督失位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只有健全内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有效规范事权、财权、人权和物权,才能减少决策管理的失误、降低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的资产损失。

(三)监督是增进群众信任的有效途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义是靠监督增进信任。信任是目的,监督是手段,有了监督的信任才最靠得住,才能在职工群众中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支持。监督至少能从三个方面增进信任:一是权利得以约束,二是真相得以披露,三是力量得以凝聚。

二、国有企业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途径思考

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既要突出监督机制的独立性,又要强化监督资源间的协同性;既要深入到生产经营管理中去,增强主动性,又要让群众积极反应问题,提高参与性;既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把已有成熟有效的做法固化为制度,又要不断探索创新,把有利于强化监督效果的想法思路付诸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升华。

(一)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一是突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要发挥监督的保障职能,就要从根本上解决监督者的后顾之忧,使监督实体游离于企业利益之外。探索实行监督机构垂直管理,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从体制上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

二是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正确认识监事会的职责、地位和作用,脱开同董事会事实上的隶属关系,把监事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范监事会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监事会信息收集制度、报告制度,向事前、事中延伸监督职能,切实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决策、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制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是拓宽监督信息渠道。只有让监督主体参与到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中,融入至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而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加强监督,才能防止违法用权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监督检查科学规范

一是建立约束制度。要制定合理限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找准权力运行风险点,做好权力运行分解工作。要坚持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易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做到权力配置科学化、经营管理制度化、权力运行程序化。

二是建立检查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的主体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内容,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从而形成科学、有效、严密、协调的监督制约制度体系。

三是建立惩处制度。对于疏于管理、驭下不严、失察失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从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成为普遍意识,用实际行动维护监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三)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

一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全面整合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监事会和风险管理等监督主体,形成联合监督机制,强化各监督机构的协同配合,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效结合,切实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二是深化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党内监督的效能。要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防止痛点不敢揭、疑点不敢查的形式主义,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要做好党内巡视工作,重点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八项规定、政治纪律、选人用人等进行巡察,不断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纪律;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用公示等程序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防止用人不公、荐人失察。

综上所述,教育是基础,就要深化教育,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使党员干部不想腐败;制度是保证,就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使党员干部不能腐败;监督是关键,就要强化监督,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使党员干部不敢腐败。总之,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和阳光下运行,使企业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管理高效的良好环境,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八大报告

5.最高检加强监督制约新规定 篇五

【文献号】4435

【原文出处】延边党校学报

【原刊地名】延吉

【原刊期号】200501

【原刊页号】54~56

【分 类 号】D2

【分 类 名】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507

【标 题】关于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调查与思考

【作 者】韩基灿/文英/金东春

【作者简介】韩基灿,中共延边州委党校科研部副教授/文英,中共延边州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主任、教授/金东春,中共延边州委党校科研部讲师(吉林 延吉 133001)

【内容提要】保证权力正确运行的关键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从改 革领导体制和机制、监督体制和机制入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领导权力为重点,全面建设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摘 要 题】调查思考

【关 键 词】权力/制约/监督

【正 文】

2004年初至五月上旬,我们对12个州直部门和延吉、敦化两市,以建立健全教育、制 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试点情况和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情况为主要调查内容 ;以在全州党政机关干部中发放抽样调查问卷(发出130份,收回有效问卷101份。发放 对象包括乡镇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副县级领导干部)为基础,进行了关于加强对 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调研,形成了以下看法。

一、目前我州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一)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上存在观念障碍,导致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认识误区

1.权力至上观念的影响及法制观念淡薄。在我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权力 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思想文化上缺乏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传统。重人治、轻法治 的观念在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如特权思想、官本位观念、长官意志、官 僚主义等等。在问卷调查中,当问到“您认为宪法和法律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行使公 共权力制约的作用如何”时,68%的人认为“有作用,但不起重要作用”或“基本不起 作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共权力在运行中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有效制约,甚至出 现权大于法的状况。

2.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淡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 在增长,但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影响的惯性和计划经济高度集权制的影响下,民主 的发育程度还很低。“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在很大一部分人中还没有真正成为规 范自己行为的自觉意识。有些监督对象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自己当作“特殊 的例外”。问卷调查显示,有28%的人对主要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自觉接受监督的情 况表示不满意。不少监督主体民主意识淡薄,潜意识中怕“官”、怕“权力”,因此,在思想上不愿监督,行动上不敢监督,缺乏政治责任感。

3.对于共产党掌握的公共权力也必须受制约和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 唯一的执政党,没有竞争对手,相对没有直接的外部压力和牵制。这一方面为中国共产 党创造了运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公 共权力膨胀,权力不受限制,产生权力腐败的可能性。防止权力腐败的最有效途径就是 建立自我防范体系,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共产党执掌公共 权力,同样必须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否则照样出问题。

(二)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存在体制性障碍

在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目前对权力运作的制约和监督仍然很难,特别是对“一把手 ”的制约和监督更难。如对“一把手”监督的问卷调查中,共有94%的被调查者认为对 “一把手”难以监督。产生上述问题我们认为:

1.领导体制问题。这一问题突出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高度集中是我们原有政治 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许多弊端的总根源。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由于种种复杂原 因,领导干部权力过分集中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比较严重。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且不受制约和难以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造成的。另外,集体领导制度和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执行不力,这些必然助长权力的滥用。问卷调查显示,对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和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半数以上的人认为执行的不好。评价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时,认为“大多是一 般”的占51%,认为“差,不少是走形式”的占30%,大多数人表示不满意。贯彻执行民 主集中制不彻底,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无力,有些部门领导班子内部缺少正常的相互监督 和帮助,几乎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监督体制问题。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监督体制的设置不符合监督的内在规律。我们 现行的监督体制,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使监督难以有效实施,这一体制在党内监督 实践中暴露出缺陷。从现行的党内监督双重领导体制中,各级纪委既是同级党委的被领 导者,又是同级党委的监督者,实践中很难保证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当问 到“您认为目前纪检双重领导体制对同级党委成员的监督作用如何”时,认为“有一定 作用,但不起重要作用”、“不能发挥作用”的为89%,可见,现行的监督体制,在确 保监督权的行使与到位方面存在着根本的缺陷。

3.权力运作中制衡机制缺乏问题。不少同志指出,目前既存在由于领导体制不合理导 致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同时还存在权力运作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产生的 权力腐败问题。权力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对某项权力的权限、授权的范围、行使的程序 不清,对重要的权力没有进行分解,又没有配置相对应的权力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一 个部门、一个岗位、一个人拥有绝对权力的现象。

(三)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上存在机制障碍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第二种是以道德制约 权力,第三种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目前这三种监督机制都存在运行不畅的问题,特别是 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存在障碍。问卷调查问到“群众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能起监督作用 吗”时,89%的人认为群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未能起到应起的作用。当问到新闻媒体对 权力的监督作用时,认为“有作用,但作用不大”或“基本没有作用”的占59%。当问 到“自下而上的监督效果”时,认为“有效果,但效果不大”或“没有实际效果”的占 89%。这表明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很有限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 权利对权力制约监督的机制存在障碍。

1.缺乏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信息来源机制。就全地区来说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不 高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便实行政务公开,也存在着公开的内容不彻底,公开的范围 受限制,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开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当问到“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程度如何”时,认为“不怎么理想”和“很不理想”的占79%,不满意程度 高。信息资源短缺,信息渠道不畅,广大群众对政府权力运作过程不知情,难以有效参 与和监督。

2.缺乏对群众监督的权利保障机制。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都是以权利来制约监督权力,这种监督相对于权力来说比较脆弱。如果没有比被监督者更大更强有力的权力支持、有效保护和及时行使,那么监督者的监督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缺乏对群众监督的保密和 安全保障机制、激励支持机制,影响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3.缺乏对权力制约监督的落实机制。首先是制约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主要是党的领导 机构设置、职权、运行、工作制度、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有 待于创新和深化。其次是落实制度缺乏刚性。不少制度和措施只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抓 落实不坚决不彻底,不执行也没有后果责任。这样既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又存在执行制 度不力的问题。在制度建设问卷调查中,认为“首先严格实行现有的监督制度”的占52 %,“首先必须补充完善现有监督制度”的占48%,说明健全制度和加强制度落实并重的 必要性。

二、加强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对策思考

(一)构建有利于互相制衡的体制和机制,制约权力运行

1.改革权力运行机制,构筑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必须紧紧抓住改革权力运行这 个核心,继续突出抓好规范事权、财权、人权,从源头上杜绝权力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有效削减权力,分解权力,弱化权力,从根本上减少事权。要 本着总体弱化经济性审批,部分弱化社会性审批的原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 应减必减。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妨碍对外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运作的审批事项,要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等方式公开进行。对经过审核,确需保留的审批 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操作规程,形成有效的审批约束机制和事后监管机制。

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全面规范和公开财权,构筑科学规范的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 照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完善财会核算中心功能。在运行机制上,要严格执行“收 支两条线”制度,做到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要完善政府采购中心职能,充分发挥集中 采购的收付作用。要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所有收费项目,都要 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规范和公开人权,构筑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要建立公 开、公平的选人用人机制,扩大民主和群众的参与程度,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 监督权,公开选人、公正用人。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差额票决制,严格选拔任用程序,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 上有本事,实践上有政绩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加大对 不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畅通干部“出口”,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机关事业 单位用人,全面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党政机关新录用干部,严格实行公开招 考,择优录用制度。

2.建立合理的分权机制,强化对权力的互相制衡。权力结构的合理配置,对提高权力 运行的效率和防止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对权力进行适当分解、科学配置,防 止权力过分集中,使权力系统之间相互独立,相互牵制,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 当分离开来,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分解权力是约束权力的一种好办法。在横向上,一 个部门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在纵向上,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若 干程序、步骤和环节,各个环节之间应相互制约。同时对每一种权力,设置相对制约的 权力。要对每项权力进行严格的界定,加强内部监控,形成部门之间、单位之间、领导 干部之间权力运行各个环节能够相互协调,互相制衡。

3.要完善权力的授予机制,强化对权力行使主体的制约。对权力的制约,首先就要从 权力行使者的选择开始。在权力授予关系上必须保障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者的选择权。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权力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人民群众有权选择能够全心全意为人 民谋利益的人授予权力,权力行使者必须向人民负责。从体制上改革目前党政领导干部 的选拔任用制度,真正解决好人民群众在很多情况下,无权选择领导者,或者只有形式 上有选择权的问题。要完善党和国家的选举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党代表、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要进一步扩大各级党代表、人民代表和领导人差额选举的范围和 比例,要改革候选人提名方式,更加注重民意和公认度,要引入候选人的竞争机制等等,切实体现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从而形成最基本的制约。要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 科学配置,慎重授权,对“一把手”的权力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并通过法规制度予以确 立;要建立“一把手”权力与责任相配套的授权机制,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实行领导责 任追究制,从授权机制上制约“一把手”的权力。

4.要建立依法制权的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合法性及其后果的制约。依法制权就是要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律授权做什么就只能做什么,一旦越权违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健全完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体系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当前我国在规范公共权力如何 运作方面的立法滞后,要加快制定规范制约权力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 有关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明确规定权力的授予范围、方式,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界限,确保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性、规范性。对权力运行后果的制约,主要实行严格的考核 制、奖惩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权力运行消极后果的查处,主要实行罢免制、弹劾制、引 咎辞职制。

(二)健全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体制和机制,规范权力运作

1.创新监督体制,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要理顺党内监督体制。建 立与同级党委平行,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同时 直接受上一级纪委领导并对其负责的领导体制,重点解决对同级地方党委及其班子成员 的监督问题。问卷调查中问到“党的纪检体制是否可以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时,认为“ 可以”和“可以,但有一定条件”的,两者相加为99%。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就要 以上一级纪检机关的领导为主,加强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对下级党委的监督,强化自上 而下的监督,如加强巡视、谈话、诫勉等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党风、政风、行风监督权,查办案件检查权,党纪、政纪处分权,行政监察建议权,干部任免一票否 决权,强化监督的力度。二要建立人大的专门监督机构。在各级人大设立监察机构,重 点加强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三要强化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充分利用民主党派的社会联系面广、影响大的特点,对公共权力进行多方位多层次的 监督。四要加大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要赋予司法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监督 部门相对独立的监督权,切实履行执法监察职能,增强监督力度。

2.突出监督重点,紧紧围绕权力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一是加强对领导班 子和“一把手”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规定办事。建 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审批和大项资 金使用,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防止权力向个体集中。特别要严格限 制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上的监 督,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民主 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决策前的论证制,决策中的票决制,决策 后的责任追究制。要切实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及时 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推动各级“一把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推行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各级党政正职对所属单位正职的 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属单位正职监督的做法。凡是因为疏于监督而导致下级 违法违纪和为政不廉的,要追究上级组织

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要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 主生活会的质量,力戒走形式,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强化班子内部教育和监督作 用。通过巡视、明察暗访、开展专项举报、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等措施,重点发现 和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廉洁问题和权力滥用问题。二是加强对领导机关、实权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一些实权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直接掌管着执法权、审批权、行政裁量权,权力相对集中,必须作为重点部位加强监督。对容易发生腐败 的重点行政权力,进行细化分解,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办结时限,能公开的全部公开,最大限度地削减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领域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实 行定期轮换制。

3.创新监督理念,努力实现监督方式的转变。一是监督关口前移,规范在前,预防在 先,把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根据领导干部的职位、职权、职责易于失监、虚监、弱 监的具体工作环节,超前制定一些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要加强预防性、预测性工作,及时发现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注意从经济生活和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现新矛盾、新 问题,研究总结新经验、新办法。充分运用巡视、诫勉谈话等预防机制,发现苗头,及 时打招呼,提个醒,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监督。注重查 找现行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容易诱发权力腐败行为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制定 怎样教育,怎样监督,怎样制约权力的制度和规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易于操作的工作 方案、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使各项制度系统配套,相互衔接,相互照应。要加大制度 落实力度,强化制度的刚性。落实制度要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和行政纪律,强化执行制度的强制力,及时检查督促落实制度情况,对那些落实制度不 得力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4.建立“阳光体制”,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阳光体制”是强化人 民群众监督的前提条件。当只有知情的时候,才有可能谈得上监督。建立“阳光体制” 的核心在于政务公开,使权力运行透明化。不敢公开,很大程度上存在问题。通过深化 改革,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确保公共权力运行和官员状 况透明度的相关制度。政府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各类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和办 事结果,各项重大决议及各项重大事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府信息网络,使政府信息公开最大化,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方便群众了解政府的运作。要充分利用 协商对话、举报制度、民主评议、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形式,为人 民群众参与监督提供便捷的通道。要鼓励支持保护群众对权力监督的积极性。对检举、控告被监督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在监督方面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 率”、“公开、及时、有效”的特点,切实发挥新闻舆论对被监督者所形成的无形的巨 大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的作用来遏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腐败。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 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监督,提高舆论监 督的质量,真正成为政府的镜鉴,人民的喉舌。

6.最高检加强监督制约新规定 篇六

武山县审计局局长 杨效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对领导干部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审计机关只有不断改进审计方法,合理转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把组织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审计机关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才能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究竟如何开展基层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才能有效发挥审计机关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结合实际工作,这里我尝试着提出几点思考与个人看法,谨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一、对基层党政主要领导行驶权利制约监督的特点

近年来,武山审计局根据中办、国办及审计署、省审计厅有关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若干意见,边摸索、边总结、边实践,稳步推进党政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好评。2011年-2013年共完成60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责任人任期各项经济活动的全面审计,揭露违纪违规行为,规范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行为,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向相关部门单位和责

任人提出大量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促使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责任人分清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

基层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方式。绝大部分单位都能够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以减少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过多插手干预,形成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与权力制约;二是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和经济“卫士”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通过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策情况的审查,重点审查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分析财政收支的完成及其增长情况,核实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是否遵循了“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是否存在财政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问题,以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推动完善公共财政和政府预算体系建设;三是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相互协调。审计机关充分发挥自身熟悉财政财务工作、精通查账业务等专业优势,通过领导干部任中、离任审计,进一步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和财经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审计监督。近年来,县纪委、监察和审计机关加强了协作配合,特别是实现了资

源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运用等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从而增强了行政监察和审计的合力和效果;四是形成了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监督是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审计监督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政资金安全、推进法治、保障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促进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规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特别是但近年来,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审计机关和全体审计人员深刻领会中央八项规定和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今后将加大对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务支出预算管理、会议和培训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公务用车配置和管理使用、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审计力度,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以下成效:一是配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了廉政建设;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解决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三是经济责任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四是为组织考察干部提供依据,促进了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因此,审计

工作将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干部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工作围绕加强和改进对基层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所采取的有效探索

根据工作经验,审计部门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对基层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借鉴和总结一些方式方法,具体归纳为:一是我局按照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每年在工作计划安排中逐年加大任中审计比重,采取主动出击,深入到重点单位、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建设和“三公”经费使用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领导干部用权不当行为,揭露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并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推动建章立制,堵塞各种制度漏洞;二是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和项目工作,每年从中央、省、市及相关部门争取到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涉及资金越来越大,财政资金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大。我县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造成个别项目资金效益低下,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我们按照项目资金使用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将审计工作贯穿于工程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概算、施工、监理、竣工决算等建设全过程,有效渗透到项目各个环节,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县直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和《武山县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加强工程项目监管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绩效,促进政府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当前对基层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

审计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制约和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单位存在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彻底,存在屡查屡犯的问题。主要因为单位领导对查出问题重视不够,单位内部控制不严,制度形同虚设造成的。二是极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加强监督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资金使用中时存在不遵守财经纪律的违纪违规问题。这与领导干部错误政绩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密不可分;三是按照县局现有人员和技术力量,还不能实现和达到审计署提出的审计“全覆盖”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审计监督将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重,上级和社会对审计要求越来越高,现阶段我局审计人员明显不足,建设项目审计等相关专业人员空缺,致使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只能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对项目工程预(决)算、工程造价核算等方面监督存在盲区;四是潜在的审计风险较大。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跨度大,工作量大,审计时间紧迫,加上一些单位内部管理薄弱,财会人员素质不高,资料和手续不全等原因,给审计取证、责任界定和评价增加了难度,从而加大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领导经济责任不明确。由于没有将单位违纪问题落实到领导者个人头上,没有划清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致使党政领导和组织部门不重视审计结果,进而也不重视整改落实工作;二是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鉴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对每个审计项目、审计环节都要抓狠、抓细、抓紧、抓紧实,一丝不苟。目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各种困难、阻力和干扰依然存在,审计中或多或少存在怕惹人、求稳思想,反映单位问题的多反映个人问题的少,避重就轻的多,一针见血的少;三是审与使用脱节,使审计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打了折扣。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是为各级党委正确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但在实际中,存在着一方面是审计机关辛辛苦苦查出大量违纪违规问题,另一方面是干部管理部门却不重视审计结果,存在被审计对象已经提拔重用而后审计,形成审计结果与干部使用两脱节,两张皮;你审你的,我用我的现象。

四、对加强和改进基层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制约监督的建议

一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强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检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光靠审计部门的努力的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取得成效。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党政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工作纳入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规划,认真查处审计部门移送的干部违纪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工作需要,真正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杜绝不合理预算支出;二是合理应运审计成果。经济责任审计能否有效地发挥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关键在于对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应用。组织人事部门在培养选拔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审计成果应运,切实把审计成果运用到干部选任工作中去,作为识别、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审用结合,先审后用,不审不用的原则,多听取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意见,把好推荐关;三是建议上级能在人员编制上给审计部门一定倾斜,以解决基层审计机关人员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的实际问题。

7.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篇七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食药监法[200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

第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在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是指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公开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第六条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基本药物的标准逐一进行评估,加快推进基本药物标准提高工作。对需要完善标准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标准的修订工作;对同一药品存在不同标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标准先进性的原则予以统一提高。

卫生部将基本药物的标准优先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第七条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在确保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包装,方便使用。

改变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对处方和工艺进行自查,针对基本药物生产规模大、批次多的特点,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建立和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完善质量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对原辅料采购、投料、工艺控制及验证、产品检验、放行等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第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方和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核查品种档案,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企业的诚信记录、既往监督检查的情况,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本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常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本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推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配送资源,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药品配送能力。

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必须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本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零售药店应当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医疗机构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国家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基本药物的评价抽验,在药品抽验计划中加大对基本药物的抽验比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计划,统一组织、统筹协调辖区内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抽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抽验。

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主动监测、及时分析、处理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召回。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及时分析评价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品种的再评价工作,并将再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卫生部。

第十七条 国家逐步将基本药物品种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名录及其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名录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及产品名录应当在政府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思源学校初二历史期中复习资料下一篇:感恩同事故事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