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法律顾问指引

2024-06-18

村法律顾问指引(精选6篇)

1.村法律顾问指引 篇一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顾问单位的最高利益。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顾问单位业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调解和仲裁,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与律师事务所相互了解、接洽,就各项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2.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1)准确描述双方意思表示;(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3.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常年法律顾问还是单项法律顾问方式。4.顾问律师一般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5.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家企业差别甚大。7.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8.除约定费用外,有特殊情况的,双方可协商另行收费。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6.代为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大胆、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重大事件请示汇报制度

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2.村法律顾问指引 篇二

关键词:空心村,宅基地,村镇规划,土地流转

随着党中央的建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提出, 农村出现了新一轮的建房热, 不少农民搬进了新家过了小康生活, 但在农村现代化过程中, 细看农村的村落结构布局则出现了一种“空心村”现象, 这种现象表现为: (1) 村庄面积盲目扩大, 新住宅向道路两旁和村庄外围宽敞地发展, 而村庄内则出现大量破烂老房屋和过时款房屋废弃的“新边旧心”现象。 (2) 一户多宅和超规定面积建设现象普遍。“空心村”现象的出现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 关键是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 加剧了人多地少的矛盾, 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村民的长远经济利益, 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建房自然是其收入水平提高的结果, 但“空心村”现象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 并且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背道而驰, 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其中既有农民根深蒂固的思想主观因素, 最根源的是由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制和宅基地制度存在的缺陷造成的。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政府规划管理职权不清, 责任不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体制建设, 城市房屋在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下分布紧凑有序, 而农村则出现路旁新房林立, 村内破乱不堪的局面主要原因就在于政府没有尽到规划职责。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乡 (镇) 政府有义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分土地利用区, 但目前我国农村除了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落有建设规划图之外, 非试点村落基本没有具体规划, 并且很多有规划的村落由于没有经费的保障, 难以完成规划设计, 村落结构布局难免出现脏乱现象。此外, 对于政府没有尽到规划职责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管理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 为乡镇政府的不作为提供了安全外衣。其次, 土地的管理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由集体行使所有权, 但“集体”一词的具体内涵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从实际来看, 实际行使土地所有权掌握在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手中, 由于他们和农民利益的一致性和寻租的需求, 他们自身也有帮助农民多占、乱占宅基地的动力。

(2) 建房审批把关不严, 违法建房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建房的基本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 由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 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政府土管部门都设立了当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的条件标准, 基本要求是要遵守“一户一宅”并不能超过规定的面积建设, 可地方有关部门为了部门创收, 积极寻租, 没有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审批, 也没有系统化的管理, 乱批耕地, 不按条件批地, 只批新房, 不收旧房。另外对于违法建房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拆除也可以予以罚款处罚, 目前对农村违法建房的普遍处理措施都是予以罚款, 一方面管理部门是出于违法建房数量较大, 难以执行, 且拆除成本过大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可以大大增加部门收益。但是罚款对于遏制村民违法建房效果甚微, 因为罚款相比农民建房所带来的收益来说并不大。

(3) 土地的归属管理不当, 造成农民小农意识强烈。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期都有明确规定, 而对宅基地的保护采取严格的保护, 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对宅基地的使用没有规定期限, 也就默认了宅基地的使用除非征收征用外可以无限延续。同时, 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 宪法也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就强化了农民的财产观念, 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地带随着土地的升值, 抢占宅基地新建房屋成为他们积累财富的主要方式。另外, 从目前的审批的成本来看, 如果新建房屋村民的审批费用非常小。即使是违法建房所受到的罚款成本也不大, 因此, 农民当然愿意建新房废弃老房屋了。

(4) 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宅基地管理体制严重限制了农房商品关系的发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宅基地的使用权仅仅限于集体内部成员”, 农村的一些废弃宅基地和老房只能在本集体成员范围内流转, 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成员不能涉足, 而住房紧缺户新申请宅基地成本极小, 村民当然愿意建新房而不愿购买老宅基地了。同时, 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 不少富裕农民在城镇落户买房, 而他们在农村的老房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处理作出合理的规定。

在耕地资源日益紧缺, 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 如何合理有效的利用宅基地, 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从村民的长远利益出发, 合理布局村落, 综合整治“空心村”状况成了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严峻话题。应该说“空心村”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 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解决, 需要从我国的法制政策逐步入手, 实现宅基地的动态供应平衡。

统筹乡村建设, 科学规划, 合理设计。农村建房出现“外实内虚”, 新房七零八落的情形主要是政府部门不尽规划职责且原有规划标准低已不符合农村的实际生活 (下转第174页) (上接第167页) 需要, 因此, 建设部门和土管部门应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 从长远角度出发, 做好村镇规划, 规划应包括道路、排水、饮水、供电、通讯、商业、娱乐等各方面设施。一些人少老房多的村落可以采取“拆迁并村”办法把邻近的村民统一规划建在一起, 而原有老址统一拆迁还耕还林。另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本着服务的态度, 帮助农民做好新房设计, 提供一些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的住宅设计, 防止农民因为房屋款式过时盲目建房的冲动。

严格限制新宅基地划批, 加强宅基地管理。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 2004年全国村镇建设用地总量为16.4万平方公里, 人均用地185平方米。按照户均一宅且不得超过面积的规定, 农村房屋闲置率特别高, 违法乱批, 未批先占的现象大量涌现。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控制宅基地审批数量, 宅基地空置率比较高的村应当在相应期间内冻结宅基地审批。对于未批先占的农户应当坚决予以拆除并进行复垦种植。

盘活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打破农村宅基地只限于本集体内部流转的定向流转体制, 建立宅基地流转市场, 加强信息沟通, 让农民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实行“以旧换新“政策, 对于购买旧房的农户予以鼓励和补贴, 拆除旧房建新房的农户予以政策支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在城市落户的农民越来越多, 凡在城镇落户且自愿退宅的农户予以经济奖励。

参考文献

[1]唐鸣, 陈荣卓.农村法律和社会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 2008.6.

[2]土地承包与宅基地政策法规宝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

[3]秦振霞, 杨明金, 宋松.“空心村”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农村经济, 2009 (3) .

[4]刘孟山.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稳步治理空心村问题.管理前沿, 2007 (2) .

3.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思考 篇三

摘 要:城中村问题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一大障碍。城中村的存在既妨碍城市的建设规划,也妨碍城市治安和城市居民生活。目前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而地方立法对改造中利益补偿和分配实行模糊的处理方法,只能暂时掩盖矛盾。本文通过分析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并对改造过程中补偿机制及其他几个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改造时出现的法律缺位提出自己的解决建议,以期最大程度保护失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土地产权;拆迁补偿;姑娘楼

一、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一)城中村造成城市优良土地资源的浪费

我国城中村属于农村集体,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但这些土地往往占有了城市中优良的土地资源,却没有使它发挥应有的功效,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在空间上形成城市用地与农村用地、非农用地与农业用地相互交错、界限模糊,空间关系复杂化,布局混乱的状况。①

(二)城中村秩序杂乱无章,恶性事件滋生

城中村中大量村民靠建出租屋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大量的临建、违建取代了合法建筑。在给农民带来不菲收入的同时,其治安、消防、环境、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诸多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大量违法犯罪现象在这里滋生,给城市管理者带来了不可回避的难题。

(三)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

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非法出租、转让、倒卖,管理混乱,等。若不及时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不仅会使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将会大大阻碍城市规划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乃至国家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二、城中村改造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主要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筑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拍卖法、担保法、安全生产法、侵权责任法、土管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如2007年10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諧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三、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盲点

城中村改造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相应补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独立完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是适用《拆迁条例》还是适用《土管法》的规定存在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标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会不同。

我国的拆迁补偿方式大致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即对征地农民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产权调换可分为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我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比较齐全和完善,如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却是无法可依。《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征用宅基地的补偿问题。许多地方在征用宅基地时,简单地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只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即房屋)进行补偿,却没有对宅基地(即土地)本身进行补偿。②

同时,城中村土地对于村民来说一方面承担了其基本生活资料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其对村民产生的社会保障功能,村民可以通过出租等商业活动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这种本身就不平等的补偿机制从根本上就使农民应得的补偿费用无从谈起。

因此,笔者认为,制定一个独立完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已经迫在眉睫,内容包括明确的补偿措施,可以针对不同行政区划不同规模的城市制定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对补偿范围具体化和扩大化,使补偿标准层次化,结合不同级别城市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当地消费收入水平制定分层次的最低补偿标准,提高对村民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同时对城中村不同的房屋区别对待,细化各项标准,而且为了各款项的落实,还应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城中村改造中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嫁城女”村民待遇的认定

所谓“嫁城女”,是指与城市居民结婚,本人及所生子女户籍仍保留在本村的妇女。受传统观念之影响,有些村组任意剥夺其征地款、分红款等村民待遇及城改应当享有的权益,极易导致共同诉讼。对此,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其具有同等的村民待遇,享有城改相关平等权益。中办、国办2008年8月8日“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发(2006)4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2003)165号等文件亦可作为参考。

(二)“姑娘楼”的处理

所谓“姑娘楼”,是指某些村组为解决本村嫁城姑娘及上门女婿、所娶儿媳的住房困难,向上级申请划拨庄基地,在审批的集体土地上统一修建的住宅。这类住宅一般由施工方垫资建设,本村符合条件者优先登记认购,剩余部分由垫资建设者以村委会名义向社会出售,这种房屋无房产证,也无土地使用证。本村村民购买受法律保护,拆迁时拆一安一。村外或居民购买即为难点,而其中又以低收入者和流动人口居多。根据物权法,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地面建筑物产权应归购房者,而土地与房屋密不可分。涉及数百户上千户人家,居者有其屋,若不作补偿或安置,势必发生群访事件。因此,笔者建议:一是若该建筑不影响整体规划和布局,则任其保留,作为遗留问题待政策完善后再作处理;二是由开发商将该房屋以原价收购,装修折旧,涨价部分算折抵了房租;三是若系多层住宅,开发商拆除后盖高层尚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即实行拆一还一。

总之,城中村拆迁改造是一个多方利益共赢的好事。通过改造,改变了城市的面貌,提高了城市品位;能拉动地方经济建设,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通过上缴税金,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益。同时,城中村拆迁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体的开发改造模式还需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探讨和实践。因此,城中村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笔者坚信,村民的各项利益会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而将一一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董临瑞:《我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思考》,《中国——东盟博览》,2011年08期,广西出版总社,37页。

② 阮晓兵,张建阳:《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补偿的法律依据》,2004年12月7日。

参考文献:

[1] 李苑菁.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与思考[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1):95.

[2] 韩冉.关于二元结构理论和城市化进程的思考——试析“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有效途径[J].经济师,2003,(9):63.

[3] 高冉,高文杰,张兰兰,任俊卿.城中村改造中的博弈关系分析与应对[J].安徽农业科学,2011,(12).

[4] 庄晓琳,杨帆.中国“城中村”的现状和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现代农业科学,2008,(12):112.

[5] 马星.“城中村”问题的形成与更新[J].特区经济,2007,(1):150.

[6] 司马文妮,霍学喜.论西安城中村改造的立法对策[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8(2):95-101.

4.法律风险排查指引 篇四

企业法律风险排查指引附表

重要提示:

(一)各公司应按照集团 号通知,在全面分析本公司法律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对公司从章程到各项制度到各项合同等进行全方位的疏理,分先后缓急,从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入手,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排查计划与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和组织实施。排查应全面细致,工作到位,责任到人,做到一步一个脚印,工作不留死角。

(二)所发现(含以往发现、法务、稽核监察部门曾予指出)的法律风险问题应跟进、持续监测、分析其演变情况,及时调整防控、化解风险的措施。

(三)有关投资、重大交易项目、公司股权、重要资产应当注意前后合同等文件、证照、登记的相互衔接、完整、正确,并检查证照、批复、登记有无逾期情形。

(四)应当密切注意检查是否已办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政策变化导致的法律证照、文件、管理上所需的更新(如换领、补领证照、批文,补签相关协议等)。

(五)有关资料必须向公司主管业务、财务、法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保证准确、完整、真实,对合同、证照、其它法律文件应保证持有原件,并应借此提示该等部门注意做好上述完善、更新工作。

(六)各公司在本附表中不能完整表述检查情况的,请另附附件或另作书面报告。

(七)排查中发现可能构成集团、兄弟公司法律风险的资料、问题的,应及时向集团法务部和相关兄弟公司通报,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集团、相关兄弟公司予以解决。

(八)各公司均应注意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排查档案,完整保存排查工作具体进展的记录、文件和与法律风险事项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及所有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九)请务必注意工作方式,注意内紧外松,增强保密和防范风险意识,对排查中涉及的法律风险问题、事项应严加保密,严密保管排查所取得或制作的文件。特别是对于税务问题、软件著作权、专利权方面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应当认真依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但对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请勿在总体排查报告中陈述,而应以保密形式另行汇报。在如实完整报告情况的同时,防止使法律风险排查工作及其报告本身变成现实法律风险。

一、公司章程和公司基本情况

本项排查目的与方法:理清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其基本情况,检查公司的章程是否完备,基本法律文件是否齐全,相互是否妥善衔接,是否已经依法(包括变化了的法律法规)及时做必要的修订,是否全部办妥相关的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应有的注销登记)、备案、年检等。对于条款、手续不完善的,予以完善。检讨公司的组织架构是否有利于运作,又有利于化解、排除法律风险。

1、公司组织架构图(上至最终控股股东、下至子公司及其各层次下属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及公司部门划分)【注:请另附图表,列为本指引附表的附件】

2、公司股东名称,股东的持股比例,检查是否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一致,登记的公司名称、股东名称是否准确【注:公司如尚未建立股东名册,应立即依公司法设立并正确记载】

3、公司注册和登记文件

【注:除有选项外,请在备注处写明该等证照记载内容是否完备、是否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是否经过年审、最新年审时间及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及相关证件

(a)现时有效及历次《批准证书》(如需)或者《注册证书》等政府证照情况

备注:(b)现时有效及历次之《营业执照》正、副本,今年是否已通过年检

备注:(c)检查许可公司从事与现有业务有关的各种执照、许可证或批文(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许可证、特许经营许可证、授权证书等

备注(请列该等证件的名称、颁发机关、其记载内容是否完备、有效期何时届满、是否通过今年的年检(如需),是否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有无潜在风险及其他特别注意事项):(d)历次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或股东协议、及其修改文件、政府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是否完善、相互衔接(最新的依下列e、f排查)

特别是,如为股权收购项目,历次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审批文件、工商登记文件是否相衔接、完整,相互有无抵触

备注:(e)现行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或股东协议、及其修改文件,检查是否已依公司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如需),是否完全合法和适当

备注:(f)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或股东协议及其补充、修改,及政府批复、工商登记备案情况(如适用)

备注:(g)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检查是否合法有效、与实际一致

备注:(h)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检查是否合法有效、与实际一致

备注:(i)《外汇登记证》(如适用),检查是否合法有效

备注:(j)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情况

备注:(k)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是否完备、齐全。检查制作的质量和规范性。

备注:(l)最近年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年评估)

备注:(m)公司股东之间签订之任何意向书、协议书、备忘录 □有 □无

备注:(n)文件

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按章程由股东发出的任免文件及工商登记(备案)状况备注:(o)公司成立以来的工商登记(含变更登记)档案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如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备注:(p)其他需特别关注的事项(如规范本行业的法律法规的有关特别规定的履行、遵守情况)

各公司自成立以来历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任免、工商登记(备案)

二、公司资产状况

本项排查目的与方法:清理公司的资产,检查公司各项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有关资产是否已经依照相关规定领取产权证书、办妥相关的权属登记,相关权利证书所载具体内容、记载有无错漏、不当,是否还有权属瑕疵,证照有无逾期。如存在该等情形,应及时妥善解决。

1、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注:如公司有不同的多个地块或房产,请依本款所列内容另附文件逐个做出说明,并说明该等土地、房产的登记情况与公司实际现状是否相符、存在的问题】

公司拥有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自用或空臵)的清单并反馈下列情况,包括:(a)《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有 □无

备注: 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 □有 □无

备注: 土地租赁合同 □有 □无

备注:(b)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或划拨合同)(含附件、红线图)□有 □无

备注:(c)土地出让金己付之收据或发票 □有 □无

备注:(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红线图)□有 □无

备注:(e)《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红线图)□有 □无

备注:(f)《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 □无

备注:(g)施工许可证 □有 □无

备注:(h)竣工验收证 □有 □无

备注:(i)《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有 □无

备注:(j)《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印花税、房屋登记)□有 □无

备注(请分我方为买方或卖方分别说明):

(k)《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包括租赁许可证)□有 □无 □已备案登记/时间 □尚未备案登记

备注(请分我方为出租方或承租方分别说明):

(l)有关房地产在政府房地产部门登记状况 □有 □无

备注:

(m)房地产是否抵押 □是 □否

备注:(n)房地产抵押合同 □有 □无

备注(请说明抵押给谁、抵押期限等状况):

房地产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 □是 □否

备注:(o)其他须关注的事项(有无被司法、执法机关保全,有无其他纠纷等):

2、公司其他资产及状况

(a)其他资产清单(如机器设备、车辆及其他)(b)重大资产的来源 □采购 □ 受让 □抵债 □其他

备注:(c)相关的合同 □采购 □ 转让 □抵债 □其他

备注:(d)合同价款是否支付完毕 □是 □否

备注:(e)资产是否设有抵押、质押 □是 □否

备注:(f)抵押、质押合同 □有 □无

备注(请说明抵押、质押给谁、抵押、质押期限等状况):(g)是否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是 □否

备注:(g)特种设备(如锅炉、电梯、起重机等)是否均经过验收、有政府监督部门认可的、有效的生产或使用许可证

备注:(i)资产是否投保 □是 □否

备注:(j)检查所投保资产险种类、保险额、保险范围、除外事故(免赔范围)、保险机构、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其他义务履行情况、已发生损失的索赔或索赔准备 备注:(j)其他须特别关注的事项(如有无保全,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三、合同、协议及其履行状况

本项排查目的与方法:全面清理公司的合同、协议及作用相当于协议的其他文件,仔细检查各类合同、法律文件的签署、履行及文本和相关证据资料保存情况,并具体结合公司各项投资、经营的实际情况,分析合同、法律文件是否存在漏洞,是否符合投资和经营实际情况,是否相互衔接、完整、正确、便于履行,在理解上是否会与合同对方发生分歧、争议,以找出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易发生的环节和关键点,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1、检查公司历次(不论签订于何时)重大收购项目如股权转让受让项目、资产转让受让项目中的风险点,法律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妥善,合同是否有风险点,相关合同、价款支付单证、交接证明及相关资料原件等;

2、自2009年以来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而仍在履行中的合同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合作合同、贷款类合同、抵押、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要资产采购合同、租赁合同、业务经营合同、资产处臵合同、对外投资合同、土建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其他由公司所签订的重大合同或可能引起重大责任之协议等等;

3、各合同条款、签署情况、合同日期是否填妥、有无已过有效期、合同履行情况,有无争议,争议点、争议现状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及获取的经验和教训;

4、合同样式文本及其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经验教训,修改设想、意见,新的合同样式文本的需求及制作计划;

5、检查合同是否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含合同漏洞、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抗辩、中止、终止、解除、其他补救等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

四、公司债权、债务状况

本项排查目的:全面整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提出追收债权的措施,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1、公司应收款、应付款状况;

2、公司债权有担保的,是否已依物权法、担保法办妥了相关法律手续;

3、公司债权如已到期,对方还款情况,逾期的,有无过诉讼时效、索赔期限,采取的追收措施;

4、公司应付款情况分析,拟拒付、缓付的,理由和应对措施。

五、公司诉讼、仲裁情况

本项排查目的:全面掌握公司的诉讼、仲裁状况,研究采取妥善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和解、执行方案、措施,化解法律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1、公司现有(含未结或2009年以来已结)的民事诉讼、仲裁、刑事、行政诉讼或行政处罚状况等。请说明诉讼案件名称、索赔的数额或其它要求、诉讼进展、诉讼难点、目前我方的应对策略等情况,胜诉机会分析,如已结案我方已付或被判令的赔偿款项(如有)情况;有关生效裁判、调解协议的履行、执行情况;

2、公司现有(含未结或2009年以来已结)的政府、行政及监管机构的调查、程序的概要或可能发生的上述调查、程序(如有),并说明对有关事项的解决、应对措施和状况;

3、公司现有(含未结或2009年以来已结)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人情况及其代理工作情况,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用情况; 4、2009年以来案件执行方面的情况。

六、知识产权状况

本项排查目的:整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完善知识产权所有和许可使用手续,加强保护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无形资产、商业秘密等的合法权益。

1、公司所拥有或受许可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的所有注册或非注册的商标、商品名称及品牌、服务标志、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包括所有有关注册及申请)的清单及注册证和有关申请表;检查商标、专利的注册状况、有效期限、范围等,研究哪些商标需再扩展注册范围或地域;申请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情况或设想、可行性,准备状况等;

2、公司所拥有或许可使用的所有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技术、技术信息和计算机软件的清单以及证明上述专有技术等所有权的资料;

3、公司就其经营业务而需支付的任何专利费、许可使用费或其它费用的详情;

4、所有有权或许可使用本条第1项所述之任何知识产权的人士的清单及其使用状况;

5、有关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合同履行状况,法律手续办理状况;

6、有无发现他方侵害公司商标、专利、名称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效果;

7、有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或嫌疑。(注:另以特别保密方式报告)

七、税务状况

本项排查目的:检查公司的税务状况,确保合法经营,做守法的纳税人。

1、与公司有关的税项、适用税率等与税务有关的事宜,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a)(b)(c)公司应付税种; 公司的适用税率;及

公司所享受的税项优惠批准文件。

2、公司税收申报文件、纳税凭证齐备与否;

3、自2009年以来所有未付清或在交涉中的税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责任、由公司代缴的员工所得税状况、记录、其他税务情况;

4、确认公司已于财务报表中就其做出储备的有关税务的简述,包括潜在风险的数额及储备的数额。

(注:税务问题请另以特别保密方式报告)

八、劳动合同及劳动争议、安全生产许可、工伤保险等状况

本项排查目的:检查公司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状况,劳动合同签署、履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保情况,避免劳动争议、安全事故及其赔偿等风险。

1、是否与所有员工已依《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及其签订、发送合同文本的完备性、劳动合同备案情况、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加班、休假、考勤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受劳动监察部门监察情况;

2、执行《劳动合同法》及集团有关制度的难点和解决办法;

3、未结或2009年以来了结的劳动争议及其解决状况;

4、员工的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保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投保、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

5、需要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办理状况;

6、其他潜在的可能引起劳动纠纷、安全事故及因其赔偿的情形。

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告、账册、记帐凭证、单据的状况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十、公司广告宣传状况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十一、其他情况

本项排查目的: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集团管理制度的状况,加强公司的法制管理和公司的内部制度管理。

1、各公司针对各公司自身投资、经营、资产、权益等情形,检查其是否有其他法律上的风险,是否完全遵守与其经营行业相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经营、产品安全、质量保证、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2、各公司依自身情形检查是否均按集团有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办理有关财务、法律、行政上的审批、备案手续;

3、相关新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侵权责任法等)颁布后对公司或对公司业务有无重大影响,有无法律疑难,如有,公司的解决方案;

4、各公司法律队伍建设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是否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法务人员配备、使用、监督、考核、培训、激励情况与设想;

5、各公司依自身实际需要,进行法律培训和参加法律培训的情况(2009年以来);

6、各公司落实集团及其本公司法制建设规划的情况和问题。

十二、各公司对集团法律风险防控、法制建设、集团法务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本项排查目的:希望听取各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集团法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效果,提高法务工作管理水平和防控法律风险的实效。

十三、各公司选择的专项重点排查项目 本项排查目的:各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选择若干项作为两年不同时间排查的重点,从仔细审核原件、细节入手,寻找风险点或更新评估风险点,研判风险大小、发生机率,制订防控、化解和解决有关风险的措施,包括评判防控、化解以往所发现有关风险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明确仍须注意的问题,并应采取措施,以保护公司权益。

集团法务部

5.股权并购贷款法律审查指引 篇五

二、并购交易审查

(一)内部决策或授权情况审查

并购交易通常涉及交易方的大额投资、资产转让、公司合并及目标公司股份发行等重大决策事项。在进行并购贷款审查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协议有关并购交易事项内部决策的规定,获得内部有权机构同意或授权的文件。

1.公司法的一般规定【10】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有关决议还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投资限额的规定;公司合并、发行新股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有关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11】;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决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有规定的既要满足该规定,又要满足公司法的规定。

【11】《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九条。【10】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2、国有股权

并购交易涉及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内部决议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特殊规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14】,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15】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根据《国有资产法》的以上规定,在并购交易中,涉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16】;进行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财产的,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合并、进行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14】《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15】《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16】根据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13】【12】 2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17】。

3、上市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此外,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9.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⑴交易股份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以上;⑵交易股份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其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⑶交易股份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其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⑷交易股份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⑸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其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19】。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亦有类似规定,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8】《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19】《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9.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标准中第(3)项或第(5)项,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17】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20】。

4、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2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22】。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转让无效【24】。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及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资产抵押等均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3】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2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1】【20】 4 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25】。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26】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27】。外资企业法对其组织机构并没作专门规定,参照公司法的规定【28】,外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对其他企业投资,应提供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有效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外资企业采用其他形式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内部决议。

此外,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9】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该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采用股权并购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目标企业需出具股东一致同意并购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目标企业需出具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26】《外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27】《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28】《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律师函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 篇六

文/王荣洲律师

谁都讨厌收到律师函。为什么?因为它通常带来坏消息,意味着你遇到了麻烦。你得采取行动,做出相应的反应,否则随之而来的就是对方的制裁措施,常见的就是诉讼制裁。准备良好的律师函会给纠纷带来严肃气氛,这种气氛在律师介入之前是不存在的。律师的特殊身份必然导致律师函有区别于客户之间普通函件的特殊效果,这就催生了律师函法律业务。

请个律师,发个律师函,非常便捷,有时候效果还很明显;如果发律师函起不到预想效果,可以再委托律师打官司,而一般来说委托同一律师的话,发律师函的费用会计入律师代理费,不会增加什么费用。律师函用好了对客户来说事半功倍。律师函法律服务具体有哪些程序?

一、接受客户委托

按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所以律师得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如果客户单独委托出具律师函业务,那需要和客户签订专门的委托代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务中,很多时候出具律师函无需签订专门的委托代理合同。常见的如:(1)客户已经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并且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出具律师函时,就无需再签订专门的委托代理合同。(2)顾问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出具律师函,一般也无需签订专门的委托代理合同,当然具体还得看顾问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律师采取的是何种计费方式。

2.签署授权委托书

客户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客户得向具体承办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律师出具律师函是有有效授权的。专业的律师函,授权委托书是要作为律师函的附件一并寄送给对方的。授权委托书一般签署三份,以防调查取证时需要或者用作其他备用。

3.收取律师代理费

律师出具一份律师函,到底要收取多少律师费?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一般收费1000元至5000元不等。收费太低不行,一来客户不会相信这东西有多大价值;二来律师也未必会尽心去做,可能就根据你陈述,再看看你提供的证据,差不多就起草好了,不会深入的去做法律研究,去调查取证等等。收费太高也不是那么回事,它毕竟只是份律师函。就客户来说为律师函支付律师费并不会造成多大的负担,如果律师出具律师函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那这点钱花的也值;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客户为出具律师函支付的费用可以从律师代理费中抵扣。

关于律师代理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客户会说或心里会想,你律师不就起草了两页纸吗,怎么收这么多钱?如果客户有这样的疑惑一定要让他明白:(1)你看到的这两页纸只是最后的成果,过程的劳动被你忽视了;(2)律师

函的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3)律师花了十几年来研修法律才有今天发律师函。

二、为起草律师函做好准备工作

1.听取客户的陈述及查看证据

办理完委托手续,收取了律师费,下面就得干活了。首先得听听客户就委托事项的前因后果是怎么说的。通过听取客户的陈述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再做一些针对性的询问。客户说的是一会事,能够自圆其说不代表就是事实,还得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据。

2.做必要的调查取证

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客户提供的线索,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律师函的作用和功能就决定了,为了起草律师函不太可能做深入的调查取证或法律研究,因为很多时候律师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了。

三、起草律师函

准备工作都做完了,下面就得起草律师函了。律师函的格式是有很多范本的,对于律师函来说是有一些固定格式的。首先从自己以往起草的律师函或律师事务所、其他途径寻找规范的范本。作为专业律师一定要整理出一个规范的、专业的律师函范本,这样以后在起草律师函的时候可以直接套用,既提高了效率,又显示了专业水准。你那律师函拿出来客户一眼看得像那么回事。

等律师函起草完了,还要经过一个确认程序,如果你是独立执业的律师,起草完的律师函得到客户的确认即可,如果客户有异议的,要进行沟通,直至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如果你是律师助理,那你起草完的律师函要得到你的律师老板确认,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规避自己的风险。

这里有一个需要提醒注意的问题:就是关于律师函的生效问题。律师函起草完,得到客户确认后,承办律师签字(或盖承办律师的私章)和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才生效。有些律师在出具律师函的时候,只签字或只盖律师私章,而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这种做法是不规范的。律师得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接业务,所以一定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而且还得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章,如果没有专门的骑缝章,用公章代替骑缝章也可以。

至于如何起草律师函以及起草律师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如果有兴趣可以参考文章:《律师函起草的操作指引》。

四、寄送律师函

有人会说寄送律师函多简单的一个事,直接寄给对方不就O了。如果你这么回答说明你不专业。谁来寄?怎么寄?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由律师来寄

律师函由律师来寄,不要客户寄。为什么?(1)客户付钱了,最好什么事情你律师都给他做了,不要再让他来做,要不然他会觉得付钱不值;(2)律师函以律师的名义来寄送更规范,更能显示律师函的严肃性。律师函在寄送过程中还是有些道道的,这些客户并不明了,所以由律师来寄也更保险。

2.用EMS的形式寄

为了确保对方能及时收到律师函,律师函最好用邮局特快专递(EMS)来寄送,不要省那两个钱,用什么普通邮件或挂号信来寄送,这样显得不专业、不严肃也不安全。如果可能最好也不要用其他快递公司的快递寄送。为什么?(1)邮局的特快专递比快递公司的快递更安全。一旦对方否认收到律师函,你可以让邮局出具对方已经签收律师函的证明,邮局出具证明的证据效力更强。(2)有些单位对于邮局的特快专递是签收的,对于快递公司的快递是拒签的,让快递公司的快递员自己联系收件人,这样就很麻烦,搞不好耽误事。

用EMS寄送的时候有几点注意事项:(1)就是关于EMS快递详情单的填写。主要是EMS详情单中内件品名的填写。在内件品名栏中一定要填写详细了,不要简单就写“律师函”三个字,要把事由也写清楚。(2)开通短信回执。在寄EMS的时候,顺便开通短息回执业务(一般邮局是不会主动开通的),这样对方一旦签收了EMS,就会有短信提醒,这都是要作为证据的。(3)保存好EMS快递详情单,将来作为证据提供。

3.采用多种方式发送

为了确保对方收到律师函,可以用多种方式发送律师函。用邮寄的方式来寄送律师函时必须的,还可以辅助用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以多种方式发送以后,还可以和对方电话沟通已经向其发送了律师函,往收到律师函后及时沟通。

五、及时回复对方的反馈意见

如果对方收到律师函后做了回复,那我方就得积极和对方沟通解决途径。律师函不是目的,目的还是想通过发送律师函引起对方的重视,双方更严肃的来沟通问题的解决方案。对方明白,都已经发律师函了,如果再不做出积极的回应,下面肯定就得吃官司了。

实务中,对方做出书面回复的较少(一般大型机构或企业会做出书面回复),要回复也是打电话沟通,所以在律师函的联系方式中一定要留好多种联系方式,以便对方联系方便。在对方电话回复的时候,如果条件允许,尽量做好录音取证工作。

事先要和客户沟通好,一旦对方回复,我方如果答复,还得做好替代方案。不要把话说满了,不要觉得发个律师函有多了不起似的。如果我方要回复对方,最好以书面的方式来回复,一来律师劳动有形化了,二来也便于做好证据的采集工作,为下一步行动做好准备。

六、采取进一步行动

律师函发出去以后,对方没有回复,或有回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时候就得跟客户沟通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实施制裁措施。一般律师函在“律师意见”部分都会要求对方在“指定的时间内,做出相应的行为,否则实施相应制裁措施”的字样。你“合法的恐吓信”都发了,在你指定的期限内,对方并没有按照你的意思去做,你也没有采取什么制裁措施,那以后再发什么函件效果都不好,对方会觉得你就吓唬吓唬而已,并不会采取什么行动。把道理都跟客户讲清楚,然后由客户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要进行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那就办理相关委托手续,进入下一个法律程序。

上文从六个方面介绍了律师函法律服务的相关程序,但实务中并不是每个律师函业务都得经历上文提到的六个方面。有些律师为了图方便,付钱、发函就OK了,甚至连律师事务所的公章都不盖,这样做不规范、不专业又危险。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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