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24-08-21

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9篇)

1.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篇一

闽经贸环资〔2011〕462号

关于组织节能服务公司省级审核备案和申报2011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经济局、商贸局、商务局)、财政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有关节能服务公司: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进全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现就组织节能服务公司省级审核备案和申报2011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节能服务公司申请省级审核备案

(一)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具备的条件

1、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融资能力较强,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

3、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4、尚未通过国家审核备案,且准备申报今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

(二)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节能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名录》(见附件2);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简介;

5、实施的具代表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6、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资料。

以上材料附上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所有EXCEL表格和WORD文档文件及《福建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的电子版光盘或U盘(不必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扫描或影印文件),由节能服务公司直接报省经贸委环资处。

二、关于申报2011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

已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今年申请本省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可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门户网站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91-87097609

3、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询下载。

附件:

1、福建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xls

2、节能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名录.xls

3、福建省节能服务公

2.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篇二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1-4-4 0:02:25

2011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开始组织申报,广东、湖北、云南、上海、深圳、重庆等省市已经陆续发布通知组织项目申报。此次申报工作由各省组织,暂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件,各地发布申报通知的时间也不一致,记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可能不是国家统一安排,而是各省根据各自相关情况自行组织申报。

根据各省市发文的通知内容了解到,各省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条件基本一致: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需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明确规定不属于支持范围为: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或省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有:

(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封皮格式见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编制说明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案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项目概述;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商业模式;融资渠道。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四)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五)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验收原件);

(七)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八)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

(九)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十)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对年节能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来源:中国网

3.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篇三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

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明细账。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

4.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篇四

关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采[2005] 7 号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行为,防止工程建设项目中“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认识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我省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领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采购规模逐年扩大,采购行为逐步规范,实施政府采购的效果更加显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幅度提高,一些违规违纪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还有相当一部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已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三超”问题时有发生等等。所有这些,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高度重视。要逐步建立健全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强化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促使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公开实施。在保证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自筹资金包括:政府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担保贷款;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使用以后财政性资金;单位将用各种收入归还的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

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社会公益工程建设项目等,以及各类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和大宗材料等。

三、明确职责,发挥职能,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在管理上各有侧重,不可相互替代。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工作,并与部门预算统一批复。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认定和考核,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及考核合格的,才能依据其执业规模和范围承担政府采购业务。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资金落实情况、政府采购计划进一步进行审核,对低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进行审批。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信息除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外,还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财政国库部门要根据项目单位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将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中标人,具体支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批。加强对采购当事人、采购活动及评审专家(《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等的监督,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了解和掌握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运行。

(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参与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认真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或金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推动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三)审计部门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常性审计之中。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全面审计监督。既要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又要对采购人的工程项目立项、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政府采购法规落实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要逐步开展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效益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最大化。

5.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篇五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

为做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实施准备工作,加强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指标监测能力,环保部下发了《关于申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请相关监测站按照通知要求,编制辖区内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于2012年3月22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并上报省站业务室。

一、项目内容

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具体内容见《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

二、申报相关材料

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2)、《资金承诺函》(附件3)、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建设内容须按照项目申报技术指南确定的建设范围、标准等分期编写。

三、申报要求

本项目三期建设内容需一次性申报。

(一)各级环保部门须如实申报各项目单位现有监测能力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超出申报范围的项目视同无效。

(三)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不在本次项目建设内容支持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相关仪器设备,地方可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经费开展相关能力建设。

四、报送时间及要求

请于2012年3月22日前派专人将项目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省站业务室,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联系人

联系人:刘文君 赵玉龙

6.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篇六

教财厅函[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项目评审与申报工作,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与学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分别排序上报。各地应按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占当地所有类型职业学校的比例安排名额,择优遴选这两类学校上报。推荐实训基地项目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不得超过《2012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附件1)规定的数量。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地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改革创新力度与成效、往年项目执行效果、地方资金承诺及落实情况、今年申报工作组织情况等因素,确定2012年支持的项目数量。

二、各地推荐的项目学校应办学方向明确,改革思路清晰,注重产教结合、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加强专业、课程和师资队伍等内涵建设,注重有效实施毕业生就业服务,注重把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成教学中心、研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鼓励和引导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项目安排要向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承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和职业教育行动计划联系点任务的单位、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和集团办学的学校倾斜。同等条件下,各地可优先推荐上一申报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或未获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学校。对已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高职骨干建设院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原则上不再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但项目建设期满并通过国家验收的学校可以申报。

三、各地推荐的实训基地项目要切实适应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国家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特别是要重点支持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船舶业、汽车业、冶金和建材行业、电子信息行业、石化行业、现代物流、综合交通运输、新能源、海洋经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水利和防灾减灾、建筑业、民族文化和工艺传承等产业领域的专业,重点支持服务于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于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专业,以及具有区域经济特色、市场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其他专业。各校申报专业名称需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修订)》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填报。各校申报的专业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要举行行业企业专家论证会,并在2012的申报报告中填报论证结果。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地方应按与中央专项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中,由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地方自行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的具体级次、分担比例,并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安排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五、按照教财[2005]1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2个专业的设备仍由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招标采购,其他专业的设备由地方政府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级次和组织方式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采购周期不得长于中央集中采购周期。政府采购的货款,中央集中采购专业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他专业由项目学校同级财政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确定的设备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用于原基地项目建设。

六、各地要抓紧完成好以往项目建设工作,尽快使设备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设备采购、货款支付等工作的统筹力度,为2012年项目顺利实施打下基础。凡无故不履行合同,拖欠2010年及以前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设备货款,且未在2012年5月4日前付清货款的省份,不得再申报2012年项目。已申报的省份,在复核备选项目时将取消该省份的资格。

七、各地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

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申请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格式)》(附件2)

2.《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3)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务必于2012年5月4日前将以上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联合报至教育部(不接受学校单独上报),逾期不再受理。其中,材料1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填写,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一式四份);材料2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各申报学校填写并审定后,统一报送(一式一份)。本文及附件可登录教育部网站(

附件:1.2012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doc

2.___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申请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格式).doc

7.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篇七

【文 件 号】财社[2002]18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2002-05-21

【实施时间】2002-05-21

【时 效 性】有效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8.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篇八

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依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2013年重点支持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集成企业能源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降低重要能源介质放散,提高能源介质的回收和梯级利用水平,实现多能源介质协同平衡与优化利用的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2.系统优化和节能信息化改造

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对主要耗能工艺、装备进行系统优化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和物料消耗等。

3.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改造更新

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落后高耗能机电产品(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快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产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消耗。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单位;

2.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适应性改造后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要求;

3.项目已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5.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6.项目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7.已建成投运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遴选。

符合申报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含中央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

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切实保证上报项目质量。尤其是对企业主体工艺、能源消费现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应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产品生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要具体,申报材料应体现本企业特点。

1.项目资金申请文件。由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其中,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与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相关的主体工艺及设施的适应性改造、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建设,需量化主要设备及材料,要求文字简单精炼,内容清晰明了,不超过200字。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附件,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写,报告内容应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编写(见附件2)。对未按要求编写的资金申请报告,一概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要求装订整齐,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1份。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话:010-68205338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话:010-6855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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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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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2年11月22日

9.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篇九

财企[2005]12号

2005-1-26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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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二、关于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

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三、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在公司制改建中核销国有权益的财务处理

在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由于资产损失或产权转让等原因,经核实批准实际折股的国有权益或国有产权转让作价少于原有账面价值的,母公司相应核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投资损失可以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依次以结余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及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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