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2024-06-17

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精选8篇)

1.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篇一

从实名制浅谈工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

2010年7月1日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网上开店的个人,必须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如淘宝网),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工商管理部门也将对已有的网店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以掌握店家的真实身份。这意味着,网上经营将进入“实名时代”,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行为尤其是C2C交易模式的监管也迈开了标志性的一步。

一、网络交易实名制的内容和必要性

当前,涉及到个体消费者权益的网交模式(网络交易模式)主要有B2C(商业机构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也就是个人店铺)两种,这两种交易模式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交易平台的建立,交易规模的扩大不惮促进了市场交易量,突破了区域交易限制,也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创业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以淘宝网为例,店铺数量达上百万,仅女装类的成交金额在2010年9月15日一天就达到1.2亿元,成交量达50万笔,而这仅仅是冰山一角,如此庞大的交易数字,如何保障网上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杜绝违法交易经营行为的发生,正是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一些交易平台针对这一现状,则以技术手段为保障采取了公示买卖双方信誉,封锁违规店铺,消保投诉,7日内无条件包退等措施,但是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张,可能发生的纠纷必然随之成倍增长,市场的自发力量却很难处理各种日益复杂的纠纷,而其中C2C这种个人店铺的电子交易由于其灵活自由,成本低等特点更是难以规范,当前网络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用低价诱惑消费者;虚构消费者在市场上买不到或号称有神奇功效的产品;虚假宣传包括产品功效和代言人、推荐人等;伪造中奖信息欺骗消费者,骗取消费者的预付费或要求消费者先将钱款划拨;设臵障碍,推诿拖延,退换困难;某些提供交易的平台未尽到监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数码产品、珠宝首饰、化妆品、服装、图书音像等方面。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工商部门履行职责维权维序。(标题中实名制的内容好象没有啊,必要性好象只提到了问题啊!是不是应该从无实行实名制带来的问题着手)

二、工商部门当前的监管方式及存在的问题(这个标题好象太大了)

工商部门在市场交易中一直担任着监管者、维权者的职责,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办法》是公权力介入(网络交易行为领域)的初步举措,可以说实名制在网络交易的监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虽然有“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相关的中介服务,并在交易环节起到担保作用,但在交易完成之后的后续服务阶段,这类中介机构则很难继续发挥作用。一旦在商品的售后服务、维修等方面出现纠纷,消费者面对素未谋面,甚至真假莫辨的商家,很可能陷入追索无门、投告无据的窘境,而以淘宝网的售后评价为例,虽然消费者可以以对商家中评、差评表达对商品的不满,但现实中经常出现商家收到差评后通过电话骚扰等方式对消费者死缠烂打,要求更改评价的情况,反而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工作带来一些困扰。针对网络交易现状,北京是首家明确提出营利性网店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城市,但从2008年8月新规实施后,申领手续复杂、办证后税费增加等一系列原因使得多数个人网店卖家对此持观望态度,而这一规定也一直停留在纸面,并无具体的查处行动。09年开始,全国各省份如浙江、上海、福建等开始明确个体网店不强制办理执照,实行自愿办照,但在实际操作中,办照的店主少之又少,可见工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尤其是C2C中存在一定的空白。

一是准入制度空白,淘宝网店主一般情况下只需在淘宝官网注册成功即可进行交易,而淘宝网也只是一个阿里巴巴旗下的商业网站,并不代表政府监管,且对于分布全国的商家并无行政监管力量。当然也存在部分商家,在实体店的基础上开展网络店铺,会进行工商登记,增加“网上销售”的经营范围,但为数不多,目前由于工商登记空白,商家基本信息记录不全,对于网络交易中一些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的查处只能依靠投诉、举报,往往对一些不法商家造成一定程度的纵容。

二是监管领域空缺,正是由于准入制度的空白,工商部门无法完整掌握商家信息,如在萧山分局辖区内共有多少淘宝商家,其经营范围、经营地址都未登记,因此无法进行日常巡查监管,也无法对商家的经营行为给予指导从而避免由于无知导致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网络交易发展之初,可以说监管上的松懈是为了促进网交市场的快速发展从而拉动经济,然而当网络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并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时,就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最终导致网交市场秩序混乱。(监管领域空缺这个说法是否合适,这个领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是缺少进入这个领域的方法手段之类)

三是违法行为查处存在客观障碍。一方面就目前而言工商部门没有一支专业性强的网络交易监管队伍,也没有与各大网交平台形成联网,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即使接到相应举报、投诉等,由于经营地址的不确定性,查处起来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是否可以从人员队伍、技术手段、操作规范等方面,可能更关键的是人员与手段)

三、对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网店实名制的实行可谓是工商监管的一大实举,虽然并不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必然能够得到保障,但至少有了明确、真实的责任主体。摆在面前的课题是工商部门的监管和介入如何进行,那么网店究竟是否需要办照,又该通过何种方式办照才能做到鼓励网络交易的效果,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拙见:

(一)从方式上来讲是以积极引导为主,强制办照为例外。(这个好象更是一种态度、一种基调,好象不太能说是方式,或者说是准入上)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交易之所以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开店的程序简单手续方便,如果规定凡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要在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网上领取“电子执照”后,电信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网)方能为其开通电子商务平台,方可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法交易,那么是对当前网店规模的一种控制也是对网络交易活力的扼杀。目前全国各省工商部门已出台各项规定鼓励网店发展不强制办照,而针对网店分布较多地区之一的浙江省,目前的政策也是规定可以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等类似的营业执照,然而许多店主对相关政策并不十分关注,因为这本执照对大部分店主来说可有可无,收效甚微。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可以尝试针对不同网店从不同角度处理:一是针对服装鞋帽、饰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等在实体店中也不需要前臵许可的网店采取积极引导的办照方式,店主可以选择申请电子执照或者不申请,而对于申请办理并符合条件的网店颁发电子执照,并在店铺中展示,、季度评选诚信网店等,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政策,如搜索优先等,对消费者而言,持有电子执照的店家更有可信度,更有保障,如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质保、维权等方面则更加完善。二是针对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应予以重点关注,在实体店中,经营食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开药店更是必须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网上的销售对食品药品质量、成分更是无法保障,因此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针对此类店铺,工商部门可以出台规定要求其办理执照,并作好索证索票等。

(二)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多种方式进行。一是将网络交易与工商部门网络结合:给办理电子执照的店铺利用互联网实现系统内资源共享,消费者通过查询,可以很便捷的查找到销售商的相关真实信息,各地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时也变得有底气,有针对性。二是与“网上工商”模式探索相结合;每个地区的工商部门可设立网上工商,办理本地区电子执照、相关信息、查询处理网店投诉问题。三是与网络交易平台相结合;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主体合作开发。

(三)构建网络交易监管体系,加强交易行为监督,把好网络市场交易关。1.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监管。对属于全国性商品交易的网站进行重点监督,对加入其网站的销售者入会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建立网络交易行为监控体系,发现问题及时警示并予以纠正,构成经济违法的,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也要追究网站运营商的相关连带责任。2.要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工商部门要建立网上交易行为诚信警示平台,定期发布网上购物的消费警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案件予以网上公开披露,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其次建立健全网络评价体系,把好信誉等级评定关。

3、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目前,各大交易网站都己开通了信誉反馈机制,买卖双方在交易业务完成后对对方的信誉做出评价,反馈数量进行积累,并按信誉度大小分成星级、钻石级、皇冠级等不同信誉程度,信誉度对外公开,这种信誉体系已经成为交易双方互相选择的重要参考指标。但在该体系下,有的交易者进行信用度炒作,申请多个账户进行虚假交易,从而较快地

2.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篇二

侵权假冒是网络市场的顽疾之一。方案提出要加大对网络上销售仿冒高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网络销售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告宣传的, 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商标侵权假冒典型案件, 要强化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工作环节的全链条打击。

方案提出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协议, 明确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及平台运行维护;检查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和交易信息;依法承担首问责任, 保护消费者权益, 进行调解或协助维权;区分标注自营业务和平台业务;协助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提供有关信息数据资料;平台已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 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平台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平台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 协助平台内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虚假用户评价, 以及限制、排斥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平台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

3.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篇三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中国互联网从软硬件基础设施到法律环境都在进步,这不仅体现在上网速度和网络普及率的提高,也体现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淘宝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商业环境不可能逆趋势和背景而行,何况淘宝成立十多年来从人力、技术投入到完善规则,一直努力提高内部商业环境。单以美国政府将淘宝从重点监控名单删除和允许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的事实来看,国际社会对阿里的进步显然是认可的。此外,在本次抽检前仅一个多月(2014年12月11日),同样是网监司对207批次产品进行抽检的不合格检出率也仅为3.6%。

不论是对现阶段电商状况的基本认知还是从统计学的常识来看,工商总局那次抽检高达63%的不合格数据也超出科学解释的范围。

抽检过程无法复原,我推定抽检过程是公正的。而抽检结果之所以超过正常范围主要在于此次抽检以“非正品”作为检查标准,而非正品则从来不是一个法律词汇。

辨析监管的职责及尺度

根据网监司的解释,非正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内地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产品等”。

以如此广泛定义的非正品作为抽查标准是有很多问题的,因为按这样的标准,“非正品”包括了太大的范围,甚至包含合法而且有利于消费者的产品。

比如:苹果禁止越狱,但越狱和越狱服务在中国都不违法也符合很多消费者的利益;苹果官方配件的耳机、手机套等相当昂贵,而很多国产非官方配件的质量出色但价格只有官方配件几分之一;很多原装复印件、打印机的墨盒等配件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而售价却相当高,很多的合法的第三方品牌配件性价比比原装高出多倍。以非官方做标准这些产品都可以算“非正品”。

那么问题来了,不分情况的打击对消费者有益的“非正品”会有什么意义?这种做法又是否和发改委打击滥用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制度抬高零配件和整车的政策有冲突?

网监司公布的检测结果表明,淘宝店销售的4款著名品牌乐高的玩具为“无3C认证”。这几款合法生产而仅仅没有3C认证商品即使有责任,也应该由乐高而不是淘宝承担;检测结果中多款商品的说明是“非授权正规渠道”,这又是个随意解释且歧义很大的词汇。

确实有很多生产商指定授权经销商,但生产商实际只能限制第三方从原产方(生产商)直接购货而不能限制从外部取得合法商品后自由销售,《商标法》只对商标本身而没有对销售渠道做任何规定;依常理理解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用“假冒伪劣”都可以准确归类,但检测结果中多个电商平台销售的多款商品分别有“标签不合格”和“标签不符”的说明,这里就既不知道“不合格”与“不符”之间有什么区别,也不知道标签和商标侵权有什么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法基本原则除了依法行政还包括合理行政。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且要公平公正、符合立法和授权目的。根据合理行政原则,执法者行使裁量权应当具有理性,以必要和恰当为限。工商部门有权也有义务加强监管,但通过什么途径、以什么方式和力度监管都应该在合理范围之内。既然现阶段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严重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商品质量监管也应该围绕在消费者最关心的安全、卫生和对权利人及市场秩序影响最大的侵权违法行为,这些都是当务之急。

把有限的监管资源投入到边际不清且范围过大的“非正品”,并不能精准打击侵权人也不能使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阿里需要担忧的是淘宝生态

成功也可能变成负担,站在市值巅峰的阿里不知不觉戴上了沉重的桂冠。不论是否承认,阿里内心深处恐怕被领袖身份所绑架,受刺激之下作出激烈反应。

让淘宝为所有假货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的SKU(商品品类)高达数十亿,即使是电商排名第二的京东SKU也只有3000万左右,基本是淘宝百分之一。不仅是商品数量和种类极其庞大导致监管高度困难,淘宝还会面对商品法律状况高度复杂带来的判断问题。商品包装是否完整是可见的,权利状态却往往是动态和不可见的。商标权许可并不需要登记就可以生效,版权自作品完成就自动产生,一部移动终端可能包含数十万项专利技术,这些知识产权还处在可能被转让、许可、质押,甚至无效的动态过程中。

让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去承担司法或执法机关的责任,既不合适也没有法律依据。但此次抽检争议暴露出是淘宝生态固有的底层问题。《经济参考报》披露目前600多万淘宝卖家中赚钱的不足30万个,仅占5%;前阿里巴巴诚信通创始人卢志银在2013年表示淘宝网店80%亏损、10%持平,真正赚钱只有10%。即使按后一组数据看,淘宝店普遍亏损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淘宝在2013年12月占C2C网络零售市场份额96.5%,阿里巴巴财报披露的官方数据是2014年底单季营收261.79亿元,净利润59.83亿元。

阿里高盈利固可喜,但平台的高盈利和网店的大面积亏损则难以长期持续。马云认为生态系统一旦建成完善能够产生强大的自我修复功能,互联网生态系统是解决假货问题最有效的地方。马云的观点很有道理,但比照当下的淘宝,问题所在恰是淘宝生态并不完善,当然也就不能靠淘宝自身完成进化。阿里为优化生态有意将政策向天猫倾斜,但淘宝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没有任何一家平台可以替代的,完善淘宝生态是阿里难以回避的根本问题。

但是,淘宝生态的缺陷在各种形式的事件诱发下都可能爆发,所以不需要把这次监管争议看得太重而应该在下一次危机之前抓紧时间调整生态。

互联网在重塑监管

互联网带来的是产业革命,对此应对不足的不仅是行政机关还有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很多网络商业模式是建立在免费或部分免费基础上的。网络搜索10多年前是收费服务,现在的通用搜索无一不是免费。不仅互联网工具如QQ、微信、Facebook、Twitter都是免费,嘀嘀和快的打车大战、饿了么与美团的外卖大战出现了以亿为单位的补贴战,甚至有白吃白乘还能赚差价的盈利攻略;

工商部门禁止比较广告,而三星嘲讽苹果的广告仅2013年在YouTube就收获3千万点击;

网络金融、互联网专车在多个地方政府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理由被封杀;

广电对机顶盒、互联网电视、网络剧的监管多次引起关注;

新华社对微信公众号抄袭发出的要求微信承担责任的似是而非的抨击;

…………

这些案例都说明我们在当下面对的同一个问题:守旧的监管理念和手段如何适应并解决互联网新问题,以及如何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完成以服务目的实施监管手段的行政改革。

4.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篇四

7月1日市局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系统应用工作培训后,磁窑工商所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立足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方式,深入扎实的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系统应用工作,为今后的网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是利用网络监管骨干,采取边学边干的方式,手把手的指导,培养执法人员每天查看“一网一平台”的习惯,使全所人员尽快适应角色;二是精心组织,克服困难;在各项管理工作任务重、电脑设备少、监管户数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团队的奉献精神,利用个人电脑加班加点,较好的完成了辖区内经营主体搜索建档任务,搜索建档率达到100% ;三是明确网络巡查的方法和重点,建立了网站企业名册;四是积极开展网上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指导改正。

5.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篇五

我们这次召开全市经纪人监管经验交流会,是全系统近年来在经纪人管理工作方面召开的规模较大的一次会议。刚才,我们听取了六个单位的经验介绍,这些单位在经纪人管理工作中真抓实干,不断探索,创出了一些值得学习的好经验、好做法,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借鉴,取长补短。省局市场处士宏处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我们今后的经纪人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着重讲几点意见。

一、不断适应新形势,增强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经纪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应当看到,我市经纪人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纪规模小,经纪大户少。各种组织形式的经纪人中,个体经纪人占相当大的比例。二是行业分布不均。大部分经纪人集中在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而技术、劳动力、产权交易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经纪人则比较少,与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速度还不太适应。三是经纪人观念比较陈旧,普遍存在经营不规范现象,行业整体信誉较差。四是经纪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执业技能较差。五是无证照经纪、超范围经纪、合同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经纪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工商部门自身来看,在经纪人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单位对经纪人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在工作中存在“无关紧要”的模糊认识和畏难发愁情绪,有“重收费、轻管理”倾向。二是有的单位内部关系没有理顺,各自为政,不能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别较大。有的分局经纪人管理工作研究得比较透,管理面比较宽,比较到位;有的分局则刚刚起步,工作成效不大。四是我市的经纪人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经纪人管理队伍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经纪人管理的方式、方法等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经纪人是商品流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既可以规范经纪人的行为,又可以促进经纪业的发展,搞活商品流通。经纪人管理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把经纪人管理工作列为工商部门十三项主要职责之一。200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修改颁布了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这说明,国家对经纪人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视的。我们要依据《办法》和《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督、规范和管理工作。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经纪人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解决和研究的问题更多了。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对经纪人的研究和指导,克服畏难发愁情绪和“等”、“靠”的工作思维方式,把贯彻落实新的规章与新的形势及当地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对经纪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经纪人管理办法》,扎扎实实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及《实施意见》。《办法》及《实施意见》明确了经纪人的管理范畴、设立条件、经纪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工商部门监管经纪人的职责、形式和内容,是我们监管经纪人的重要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及《实施意见》,要学深吃透有关精神,认真抓好落实。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和经纪人广泛宣传《办法》,使广大经纪人了解《办法》,自觉用《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守法经营。

(二)加强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严把经纪主体准入关。我们要按照《办法》要求,对辖区内主要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和经营范围中含有信息、咨询、代理、中介、经纪等字样且属于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要摸清底数,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利用企业年检、变更等机会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项目逐步加以规范。对于新申请设立的经纪人,注册登记时要认真把关,按照《办法》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核定规范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做好经纪人注册登记工作,严把经纪主体准入关,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经纪人监管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工商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尤其需要经纪人监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密切配合。工作中,各分局经纪人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分管领导及登记部门汇报和沟通情况,登记部门也要积极搞好与经纪人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并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市局有关文件要求,把好经纪主体市场准入关,以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各分局要根据市局的部署,按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经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要把对经纪人的注册登记和备案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明示情况、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情况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实行以企业“经济户口”为基础,“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属地监管责任制度,把监管服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促进监管职能到位。具体工作中,可通过专项整治督促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严厉

查处,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违法违规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进行公示,促其自觉维护经纪市场秩序。

(四)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引导经纪人诚信守法经营。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是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对于规范经纪行为,营造良好的经纪市场秩序,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无疑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同时又是对经纪人监管和向社会公示的重要依据。我们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要充分发挥我市工商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开发应用好经纪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经纪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各分局要认真学习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经验,积极探索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要结合我市企业信用系统的建设,研究制定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做好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等工作。要根据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分类情况实施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五)立足职能,培育发展各类经纪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我们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为经纪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经纪人健康发展。要坚持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降低门槛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督促和指导。按照《办法》规定,工商部门要“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支持或者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核发培训证书”。根据这一要求,全市的经纪人培训、发证工作主要由经纪人协会组织实施。各分局要协助经纪人协会做好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发证工作,支持协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协同协会开展好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和资质评价工作,与协会一起共同维护好经纪市场秩序。

三、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努力开创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经纪人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知识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系统内外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全系统要上下同心,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不断开创经纪人管理工作新局面。在此,提以下几点要求:

(一)不断加强经纪人管理队伍建设。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经纪人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帮助协调工作;市场科和综合所要具体抓好落实。目前,大部分分局的市场科和综合所都有专人负责经纪人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经纪人管理人员,加强经纪人管理队伍建设。

(二)加强沟通协调,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对内,各职能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自开展好工作,又要搞好协作,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整体优势,实施对经纪人的全方位监管;对外,要主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三)加强学习,提高经纪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经纪人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对工商行政管理知识融会贯通,还要掌握经纪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广大经纪人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和研究,通过自学、培训和相互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四)转变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创新经纪人监管方式方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经纪人管理的方式和内容等有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方式,深化经纪人管理,需要我们去积极实践探索。当前,要特别注意纠正对经纪人管理宽泛化的趋势。要按照《办法》和《实施意见》要求,该管的经纪人一定要纳入管理,严格规范,但对不属于《办法》和《实施意见》规范范畴的经纪人,也不要硬拉进来。对于这一点,《实施意见》已经界定的比较清楚,即应主要对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文化、体育、产权、运输、二手车等经纪行业进行监管。至于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拍卖等特殊经纪行业的管理,虽然已有专门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也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监管,但这并不是说工商部门对这些行业就放任不管了,只是管理的依据和方式不同,也应该纳入《办法》调整范畴。同时要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的其它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比如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都作了专门规定。经纪人的监管政策在不断调整变化,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不断调整思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建立经纪人监管的长效机制,实现经纪人监管的规范化。

6.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篇六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

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即b2b模式)。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业机构(或企业、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务网络向供应商(或企业、公司)订货和付款。电子商务的商务行为表现为:利用网络搜索引擎进行需求调查-以电子表单的形式调查原材料信息,确定采购方案-生产-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广告并进行网上销售-采用电子支付或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资金接收-同电子银行进行货币结算-商品交接。

b2b结构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模式)。b2c电子商务结构是指以internet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共消费和提供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它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如:amazon.com(亚马逊书店)上。

3、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即c2c模式)。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网上拍卖是这一商务模式的典型。如拍拍网、e-bay就是代表。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消费者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c2g模式),企业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b2g模式)。

三、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急需确认网上经营者的身份。市场经济要划分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后,才能交易,而划分责、权、利的前提就是确定每个参加交易的当事人的身份。网络交易都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网络虚拟环境下完成的,也使得准确核实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变得更加重要。作为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然就成为帮助电子商务确认经营者身份的最佳人选。以此,工商部门不仅能够帮助电子商务突破这一瓶颈,还能为自已寻求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2、电子商务急需公平竞争秩序。当前电子商务中许多问题直接出现在人们熟悉的领域,如对广告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传销行为的打击,这些都为工商部门介入电子商务后留下了很大的监管空间。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2008年新颁布的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第三项的规定:“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进入网络市场对网络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主要职责

1、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

根据国务院2008年新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的工商部门第二项主要职责为:“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因此,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办理网络市场准入登记,核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的监管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监管是工商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中最重要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内容。

2、对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经营客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监管、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对需要经过卫生、公安、环保、新闻出版、药监等部门专项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与服务必须经过审批,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3、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侵犯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网络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对于种种扰乱

7.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篇七

健全公立医院监管体制是我国新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点。由于公立医院涉及不同政府部门、医院自身、药械供应商和广大患者等多方利益[1],构建基于多元治理的公立医院监管指标体系是当务之急[2,3]。当前,关于公立医院监管指标体系的研究尚不多见,尤其在权重的确定方法上大多采用专家评价等主观性较强的方法,难以摆脱制定过程中的随机性和参评人员主观上的不确定性和认识上的模糊性[4]。众所周知,医院信息具有天生的不对称性,而公立医院的运行本身在很多情况下都带有模糊性。因此,在确定指标权重时引入模糊数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使指标体系更加切合实际[5],有利于各利益相关方掌握公立医院的整体运行状况。已有研究表明,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ANN)作为模糊数学的手段在模糊综合评价领域前景广阔[6]。

本文将人工神经网络应用于公立医院监管指标研究,探索用前馈神经网络模型来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通过学习样本,获得权重协调能力,为今后制定科学有效的公立医院监管指标体系奠定基础。

2 模型构建

2.1 人工神经网络的概念[6]

人工神经网络(以下简称“神经网络”)是模拟生物神经系统结构,由大量处理单元组成的非线性自适应动态系统。神经网络是通过把问题表达成单元间的“权重”来解决问题的。一个人工神经元是一个由n个不同输入,m个相同输出的非线性单元结构(见图1所示)。

x1,x2,…,xn代表前一层节点的输出,Wij是节点i与节点j之间的权系数,净输入等于各输入加权和与神经元内部的阈值的复合,即:

Oj为Nodj的输出信息,且有Oj=f(netj)。f为神经元输入与输出之间的转换函数,它一般为可微函数,有sigmoid型、线性、阈值型、升半梯形、正弦和双曲正切函数。其中sigmoid型函数由于对线性和非线性问题都能很好适应,应用最广泛,其函数形式如下:f(net)=1/[1+exp(-net)]

2.2 三层前馈神经网络(见图2)

三层前馈神经网络是最常用的神经网络。输入对应于每个训练样本度量的属性,同时提供给称作输入层的单元层,这些单元的加权输出依次同时地提供给称作隐藏层的“类神经元的”第二层,该隐藏层的加权输出可以输入到另一个隐藏层,如此下去。隐藏层的数量是任意的,尽管实践中通常只用一层。最后一个隐藏层的加权输出作为构成输出层的单元输入,输出层发布给定样本的网络预测。

2.3 基于神经网络的多指标监管原理

基于神经网络的公立医院监管原理是[7]:将公立医院监管指标值作为网络输入层中的输入向量,代表相应监管效果的量值作为神经网络的输出。然后用足够的样本(公立医院信息)来训练这个网络,不断修正网络连接的权系数和阈值。当输出误差达到要求时,神经网络模型所持有的那组权系数值、阈值,便是网络经过自适应学习所得到的正确内部表示。用训练好的神经网络可以作为公立医院多元监管的有效工具,对不同的公立医院做出相应的监管。

2.4 公立医院监管指标体系

新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文件强调公立医院要坚持公益性,同时要提高运行效率。通过PECT分析和文献分析[8,9,10],从多元治理的角度,笔者认为公立医院监管的指标体系包括公益性和效率两方面,共19项指标,它们构成了神经网络的输入向量(具体见表1所示),输出向量是综合得分Y,定于0~1之间。

3 实现过程

3.1 监管指标属性值的无量纲化

上述指标中,各指标是有量纲的值,但量纲不同,因此,需要对指标进行标准化、正规化处理[11]。由于最终综合得分越高,说明医院越符合监管目标。现采用线性递增函数进行描述,其中Xmax为监管对象范围内某项指标的最大值,Xmin为监管对象范围内某项指标的最小值,Xi为监管对象范围内该指标的实际值。

对于正向指标,

3.2 确定神经网络的结构参数

显然,输入层节点数为19,输出层节点数为1。难点是隐层神经元数目的确定,普遍的做法是,开始时设置隐层节点数等于输入节点数[12]。同时,设定学习次数t=0,并对网络权值赋予较小的随机数,Wj(t)∈[-1,1],节点数和权值会在学习过程中不断优化,直至满足误差精度要求。

3.3 输入样本数据进行学习

假设通过调查获得k家公立医院上述19项指标的数据,即矩阵A=[a10×20],构成了神经网络学习的样本。选取所有样本中各项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组成神经网络学习样本的输入值,对应的期望输出为1、0、0.5,列入表2中用P1、P2、P3表示。

神经网络学习是通过缩小误差来驱动的。实际输出Sp与期望输出Sj的误差函数定义为:Ej=(Sp-Sj)2/2,则k个样本的总误差为:E=∑Kj=1Ej,若E<ε(给定的收敛值),则结束学习,否则系统将自动修改权值和隐层节点数,直至满足精度要求。

4 模型应用

将神经网络模型引入公立医院监管领域是一次新鲜的尝试,它至少有两项应用。首先,在指标权重确定上,训练好的神经网络,其输入层与隐层之间的连接权值便是指标的权重。由于模型的输入是客观的调查数据,输出和误差是客观计算的结果,不涉及人为干预,减少了人为主观性,这样的权重显然更加稳定和客观。其次,训练好的神经网络本身就是一个监管工具,只需要收集任一公立医院相应指标的数据,输入该网络,便可以得到该医院的综合评分,达到监管效果。

5 讨论

神经网络模型具有运算速度快、容错能力强、自学能力强等特点,在综合评价[13]、图像比对[14]、自动控制[15]等领域已有广泛运用。实践表明,该方法能较好地模拟专家评价过程,有机地结合了知识获取、专家系统和模糊推理等功能,运用效果良好。可以预见,它在公立医院监管方面也有广阔前景。

8.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篇八

一、监管法律依据

当前,很多人(包括工商干部)认为,证券咨询市场隶属证券行业。应由证监会管,工商没有监管权。其实,这是片面的。从职能定位来看,虽然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但证券咨询市场又属于服务业和经纪业,从规范这两类行业的经营秩序来看。国家都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适用来看,对于证券咨询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处罚,工商部门都有法可依。根据调查,证券咨询市场上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自身资质、规模、水平或产品方面作夸大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缺乏资质而从事证券咨询类行为。针对第一种形式,笔者认为其违规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第二种形式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复杂,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证监部门。而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也可以作为执法主体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该立足自身职权,针对上述不同的违法行为,在执法地位上扮演好主角及配角。从国家要求来看,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2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要求成立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处理。

在国办发[2006]99号文件公布以后,各地政府都对如何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作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其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阐明“对于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无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该通知明确了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执法范围,有助于弥补执法空白,形成执法合力,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作为肩负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神圣职责的工商部门,对规范证券咨询市场应责无旁贷,且应有所作为。

二、监管路径选择

面对复杂全新的证券咨询市场,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借鉴,更没有现成的路可走。工商部门如何充分履职,监管好证券咨询市场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充分调查研究,摸清证券咨询市场的现状。本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无锡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近期对本市证券咨询市场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总体情况尚好,大部分证券咨询机构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咨询信息,但其中也有良莠不齐的情况存在,甚至有些没有证券咨询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混水摸鱼,违规开展证券咨询业务。

一类是有合法资质的证券咨询机构。目前,无锡共有券商十家左右,有三家在报纸上开有专栏荐股,有的以券商名义发布,有的以XX工作室名义发布。其余的在营业厅里均设有“券商视点”之类的咨询分析栏目。除了券商以外,无锡目前只有一家无锡金百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证监会批准,依法取得证券咨询的资质,其经营范围为“证券投资咨询:百货的销售”。

另一类是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是指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证券咨询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以委托理财和其他经济类咨询为名开展证券咨询的公司。据证券业人士介绍,无锡有部分咨询公司,本身并不具备证券咨询的资质,但是在暗地里吹嘘拥有高级证券分析师等资源,能对证券市场做出准确判断,并通过种种方式招揽客户,以委托理财和其他经济类咨询为名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有的甚至还直接采取代客操盘、揽资炒股、收益分成等形式来运作。据调查。无锡市紫光科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在不具备证券咨询和代理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一方面在报纸上连续发表股评及实盘操作记录,另一方面在报纸上做广告销售其开发的“紫光互助基金”,同时还和民间游资签订有关委托理财协议,多方募集资金用于炒股。二是通过网络开展网络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网络荐股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模式,有着地域跨度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部分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论坛免费荐股吸引人气,然后通过开设网站、网店、博客、论坛,建立收费QQ群或其他形式发展会员、客户,有偿为其提供投资咨询业务。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交流自由、信息传递迅速、客户群广泛且不确定、身份虚拟化等特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大肆敛财。近期被公安部门侦缉的“带头大哥777”就是典型例子,而类似情况在我市也有所存在,例如群号为9744593的QQ群就在我市门户网站二泉论坛上发布有关信息招募会员。三是证券软件销售商。部分证券软件的销售商在销售证券软件时,有夸大其词,承诺提供增值证券咨询服务等违规现象。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第一,以科学的名义伪装,声称某炒股软件是经公司研究人员多年的精心研究而得出的结论,使用简单方便,即便没有股票常识的人也能轻松炒股,而其实际上准确性并不高;第二,现身说法:广告中举出XX使用了炒股软件后,按照系统发出的买卖信号操作,成功赚取了多少利润;而这种现身说法的广告模式有明显的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第三,承诺收益;有一些证券软件在销售过程中承诺高额收益率等。而事实上这种宣传是完全没有依据的;第四,以销售软件为名进行非法证券咨询:销售商在卖软件的同时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而证券投资咨询属于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规定了较高的资格准人条件,严格的从业规范。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借卖软件的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显然是不合法的。

违规证券咨询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第一,扰乱了正常的金

融市场秩序。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平稳运行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参与坐庄、操纵股价;或通过违规提供证券咨询,蛊惑普通投资者,严重扰乱交易秩序:还有部分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公司在注册后,即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始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控制大量资金进行炒作,对证券市场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从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第二,提供虚假信息,联手坑害消费者。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纸、电视、网络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他们承诺虚假高额收益,诱骗高额咨询费,甚至诱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QQ群和博客等都成为其敛财的新工具。有的咨询机构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联手坑害消费者。第三,非法集资炒股,引起社会不稳定。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通过代客理财、发售理财产品或以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集资炒股,风险极大,一旦发生大额亏损,极易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第四,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非法证券咨询机构在缺失市场准入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来吸引客户,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有合法资质的证券咨询机构而言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是掌握本质,对症下药。由于各类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有真有假,有虚有实,且一般都无书面文件或电话记录,导致股民即使发现受骗上当,也很难举证,因而很少主动举报。使得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不易为监管部门所及时发现。由于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具有隐蔽性、网络化、虚拟化、分散性、客户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的快速转移等特征,使得监管部门即使发现也很难吸时切入其运作流程进行监控。因此,长期以来。非法证券咨询活动都被笼罩在重重“迷雾”下,不被外人所了解。对此,监管部门理应积极组织人手,深入市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基础情况,才能够对症下药。

三是发布警示,开展风险教育。证券市场是一个对信息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要求很高的前沿市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的法规制度正处于持续建设阶段,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必须在严格执法,强化约束机制,打击一批非法证券咨询机构的同时。定期发布有关警示,揭露骗局,提示风险,从而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我辨别和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普遍、持续的知法守法和规范运作的教育,以促进市场监管效能的更好发挥,稳步推进和谐市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是高度重视,完善组织机构,造成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不规范的一个首要原因就是监管上的缺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而目前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只设到省级,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机构缺位,导致对地级市证券咨询机构的监管难以到位。因此,要深入开展对证券投资咨询市场的监管,我们应根据国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机构或联席会议制来积极应对,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各种不利因素。

五是协同作战,联手规范市场,证券投资咨询市场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其面向的投资者面广量大,且咨询意见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其涉及法规众多,既涉及《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行业专项行政法规,也涉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普通行政法规,还涉及到《民法》、《刑法》等基础性法律。在单一部门执法过程中,对于不法分子身份的核实、对于网站上信息的锁定、对于咨询内容违法性的认定、对于非法收入的认定和冻结等,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针对证券咨询市场的特点,开展监管必须采取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方式。从多层面构筑立体化监管体系。这里说的协同作战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部门间的协同作战,即按照国办发『2006]第99号文件要求,成立由证监、工商、公安、银监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门小组,联手出击,部门协调,各司其职;二是指工商部门内部的各业务单位协同作战,基层单位与业务处室要紧密配合,依托广泛的12315网络,从消费者投诉、广告、登记等多方面切入,形成立体化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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