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代理协议(个人名义)(10篇)
1.招商代理协议(个人名义) 篇一
招商代理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有意就“永辉超市”进行招商,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招商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进行招商;而乙方也具有相关的信息和业务渠道,并具有多年的招商业务经验。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永辉超市入驻甲方项目的相关招商活动,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定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招商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永辉的合作洽谈合作条件,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商务条件和工程条件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永辉项目的重要合作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永辉超市合作成功并签订商务协议。
2、招商失败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永辉超市未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必须在2017年11月底之前完成与永辉超市的意向书签署,在2017年底完成正式协议签署,并全部协商好所有工程条件和商务条件。
2、乙方承诺促成甲方与永辉超市的合作,如最终签订不了意向协议,乙方无权取得招商代理佣金。
3、乙方促成并成功签署正式协议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永辉超市在甲方租赁区域3个月的房租作为乙方的招商带佣金。
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压缩商务条件,保证合约期内的租金递增标准不低于每两年递增6%。
5、乙方负责与永辉超市洽谈所有工程条件问题,并于协议签署之日起半个月内确定租赁区域,最大限度的保证控制装修成本。制定装修预算,以永辉超市提到的需要甲方完成硬件及装修条款及内容,经乙方洽谈后永辉超市承担部分硬件及装修条款及内容。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永辉超市要求的各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保证项目的消防验收。
2、如果招商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永辉超市所签订的正式协议。甲方因履行合作协议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四、招商代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招商代理佣金为永辉超市租赁傲湖项目2区1号商业3个月租金。
2、招商成功后,在甲方与永辉超市正式签署协议后一个月内,应向乙方全部支付。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4、乙方需要根据甲方要求开具相关发票。
五、招商代理费用的承担
招商代理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协议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招商代理活动费用。
六:协议终止
1、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如果至2018年2月底,乙方仍未完成招商代理任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如果招商成功,本协议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协议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协议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协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协议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招商代理协议书-样本 篇二
甲方:江蘇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創業園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台灣(香港)上海台商聯誼促進會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聘請乙方為甲方的招商代理,乙方願意全力為甲方招商引資開展系列工作。現就有關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一、聘請時間:
聘期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如依實際業務進行之需要,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後得以延長之。
二、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支援,乙方介紹有意向的客商前來考察,甲方應積極配合介紹投資環境及接待。
三、乙方責任:
乙方將根據甲方的要求積極推介甲方的投資環境和招商項目,介紹有意向客商前來投資考察、洽談,儘力為甲方促成項目實施,全力協助甲方舉辦相關的境內外招商活動和考察。
四、招商獎勵:
乙方成功引進外資項目(指實際到帳注冊外資),按注冊外資實際到帳的0.5%給予獎勵;所引進的項目增加注冊資金部分也享受該協議之獎勵比例。
五、招商费用
1、甲方給予乙方每年10萬元人民幣的招商業務及辦公補貼。
2、在招商期間,雙方商定甲方每年數次(3-5次)去台灣舉行招商活動,每次活動方案由乙方全程策劃,甲方負責支付活動中所產生的乙方人員的食宿、往返機票費用。此項活動其他費用包含在本條款第二條內。
六、付款方式
1、對於招商引資獎勵支付,甲方按以下進度支付給乙方:註冊外資資金到帳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獎勵的20%;專案開工建設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獎勵的30%;專案建成投產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獎勵的50%。
2、對於招商業務及辦公經費的支付,甲方分四次每次貳萬伍仟元支付給乙方,付款時間在每個季度末。
七、保密條款:
乙方在受甲方委託招商過程中,涉及甲方本身在談客戶資料要嚴格保密,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對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的有意或無意行為。若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戶資料外泄或在談項目外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或違反協議。如有未
儘事宜和專案項目,雙方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蓋章簽字之日生效。
九、收款帳戶:收款人:張福美 開戶銀行:建設銀行上海徐匯支行,帳號:43674212***
甲方:江蘇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創業園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責任公司授权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臺灣(香港)上海台商聯誼促進會
授权代表(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2010年月日
3.保健食品招商代理协议方案书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宝麦康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拓展甲方产品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_________”品牌形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有偿、互利的原则,就特许经营加盟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成为甲方特许经营保健食品店,编号为“省市简称+特许_________号”。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交纳税费和承担民事责任。乙方不得依据此合同,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 为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健康发展,乙方必须在保健食品特许经营“五统一”,即统一标识名称、统一配送赠品、统一保健食品质量、统一保健食品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的原则下,按照“中国保健食品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经营及安全管理。第四条 甲方权利
1、为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规范发展,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安全预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加盟金、信誉保证金,以及使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资产等的特许金。
3、乙方如发生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第五条 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宝麦康形象识别系统和加宝麦康站经营管理规范,并负责必要的人员培训工作。
2、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宝麦康,并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证乙方稳定的货源供给。
3、向乙方供应宝麦康价格,不高于当地其他具有成品宝麦康批发资格的成品宝麦康批发单位的供货价格。
4、向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促销支持,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购宝麦康手续。
5、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成品宝麦康信息,包括价格政策、经营思路及相关政策信息。
6、确认乙方为中国石宝麦康特许经营零售点。
7、审核乙方制定的加宝麦康站安全预案。第六条 乙方权利
1、享受甲方对特许经营宝麦康的优惠政策。
2、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促销活动。
3、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经营指导。第七条 乙方义务
1、遵守宝麦康特许经营宝麦康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自觉维护特许经营宝麦康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2、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加盟金、信誉保证金和特许金。
3、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按甲方要求定期如实上报各种经营报表。
4、除甲方提供的成品宝麦康外,不销售第三方资源。
5、在经营活动中不在宝麦康中掺杂使假,缺斤短两,不实施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6、除非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再就本合同所指的宝麦康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如果必须采取其他形式的合作,应首先考虑与甲方合作。
7、按照甲方提供的形象识别系统进行宝麦康包装、改造和编号。
8、将甲方资源在当地进行宣传。
9、按宝麦康《宝麦康管理规范》安全管理方面规定制定宝麦康安全预案并报中国石宝麦康当地销售分公司备案。
10、保守特许者的商业机密。第八条 经营指导及培训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为使乙方能持续经营,甲方须向乙方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乙方在开业前必须派遣经营者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甲方规定的培训,获得经营特许经营加宝麦康站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乙方开业前后三天,作为特许经营加宝麦康站营运入轨期,甲方须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培训计划定期接受培训,并承担此类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5、乙方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特许经营工作会和临时经营工作会议。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地点及参加人员。
6、甲方不定期向乙方派遣人员进行指导,甲方派遣人员有权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管理情况,有权检查乙方的进、销、存原始票据和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根据现场情况,就地培训乙方经营者和员工。第九条 加宝麦康站统一形象及安全改造相关事项
1、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乙方应协助甲方按照中国石宝麦康加宝麦康站形象识别系统规定完成特许经营宝麦康统一形象及安全改造工作。
2、甲方负责组织宝麦康的包装和改造工作;乙方为甲方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工作提供方便,并承担费用。
3、宝麦康的包装和改造工作完成后,乙方应积极维护加宝麦康站形象。如果根据经营情况需对加宝麦康站进行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组织设计和施工,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第十条 促销有关事宜
1、甲方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特许经营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要单独或与其他特许经营宝麦康进行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销售价格的设定
1、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零售价格体系。
2、乙方应执行甲方下达的零售价格。当价格背离市场情况时,乙方应积极建议甲方更新价格,甲方应快速响应,尽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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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不得以价格不合理为由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费用及货款支付方式
1、本着先款后货的原则,乙方与甲方在指定的批发单位:_________进行货款结算。
2、加盟金:作为乙方取得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费用,乙方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金_________元。主要用于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指导和培训费用。加盟金一经交付,不再退还。
3、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甲方预交_________元的保证金。(2)甲方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乙方拖欠的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甲方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甲方债务外,乙方不得对保证金做其他任何处理。(5)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方式为:甲方没收乙方3/4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乙方撤除所有与甲方有关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三个月后,甲方归还乙方剩余1/4的保证金。
4、特许金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甲方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指导的价格,乙方须于每年1月20日前,按上年合同执行期间营业额的0、2%向甲方支付上年特许金。第十三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为确保乙方维护甲方形象,乙方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甲方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乙方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加宝麦康站经营管理、加宝麦康站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乙方实施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 站内物品的维护
1、乙方要确实保养好加宝麦康站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甲方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加宝麦康站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乙方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甲方相关警告后的5日之内仍不见改善,甲方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同意,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甲方人员可随时进入加宝麦康站及附属设施内,检查站容站貌及设备保养状况。第十五条 营业项目及时间管理
1、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其他营业。
3、乙方须严守甲方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开设_________专卖店有关事宜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开设_________专卖店。
二、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给甲方合同定金_________元,并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支付非甲方首次进货款_________元,逾期不能付款,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保证其它专卖店距乙方专卖店的距离不低于_________公里; 3.保证及时供货,断货不得超过_________天; 4.严格控制市场秩序,及时处罚违章经营的代理商; 5.提供热线专家咨询服务。6.提供电脑网络宣传支持;
7.派专家对专卖店提供首次开业促销支持和人员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承认并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章程、价格规定、宣传文件、VI设计方案等系列管理文件,并视上述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将来的修改条文和补充条文也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严格实行专卖的销售方式;
3.执行统一的价格规定,不擅自降价或涨价销售产品,不串货; 4.不仿制甲方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宣传口径宣传产品,承担因扩大宣传造成的损失。不夸大宣传甲方的产品功能; 5.不准在_________专卖店或专柜销售未经公司同意的产品; 6.严格履行对用户的退货承诺和售后服务;
7.自费办理_________系列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手续; 8.库存不得低于规定首次进货额的60%;
9.按章纳税,合法经营。不得采用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方式,如传销等。并承担因违法经营给甲方造成的名誉损失; 10.配备电话、电脑和电子信箱;
11.严格按照甲方的VI设计和面积要求装修专卖店。
五、乙方应完成的销售任务完成规定的销售任务,年销售额不低于专卖店平均销售额的50%。
六、供货与结算
1.现款现货,交货地点为甲方办公室;
2.每次进货量不低于首次规定进货额的三分之一。
七、开业支持
乙方专卖店开业时,甲方派管理人员和医生到乙方帮助促销3-4日,同时培训乙方的销售人员和医生。甲方所派人员的食宿由乙方承担(一星级以上酒店和便餐)。
八、价格
1.供货价格以价格表为准;
2.酒类每进货_________箱可得到一箱赠品,不足_________箱不给赠品;
3._________进货数量的10%可享受特价,即每盒_________元; 4.开业时,可一次性申请购买特价酒作为开业礼品,价格_________ml每瓶_________元,_________ml每瓶_________元;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的变化调整供货价格,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九、退货承诺与合同终止
1.乙方在销售活动中可承诺无条件退货(一瓶),退货率在20%以内,其损失作为正常的广告支出。退货率超过20%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2.乙方经营甲方产品三个月后,六个月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终止合同,但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应保证所退产品包装完好、无损坏。甲方在收到产品60天内给予全额退款,退货的往返运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本合同。如有破坏市场秩序、擅自降价销售、违法销售、串货、跨区销售、销售假冒产品等行为,则终止合同,并追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十、加盟费 甲方有权收取专卖店加盟费,但初期免收。加盟费主要用于销售网络的管理和全国性宣传广告。
十一、保证金
为了防止个别专卖店的违章经营,甲方将实行保证金制度,但初期免收保证金。
十二、专卖授权书
为了防止假冒产品在专卖店销售并监督个别专卖店的不规范行为,总公司将实行专卖店授权书制度,授权书由总公司直接颁发,每年更换一次,对于不合格的专卖店和专柜,将停发授权书。每个授权书收取工本费_________元。
十三、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保证乙方永久享受无形资产增值带来的利益,本合同有效期与公司寿命相等。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法律仲裁地为_________。
十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招商代理协议(个人名义) 篇四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一、委托事项
1、鉴于甲方因新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甲方委托乙方以个人名义向为甲方申请企业贷款业务,乙方借入资金用于甲方项目实施资金需要。
2、甲乙双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签定本协议。
3、甲方委托乙方向申请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4、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为甲方,利息的支付者和实际承担者也是甲方。
5、甲乙双方约定本金、利息全部由甲方直接承担。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乙方在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里分社开立的账户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向银行提供企业贷款所需的资料;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善。
2、甲方必须配合银行了解和查询与贷款有关的资产和信用等情况,并对真实性负责,否则后果自负。
3、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且乙方不得用于协议之外的其他用途。
4、乙方负责把甲方提供的企业贷款所需资料整理后递交到银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最终由银行决定。
5、本次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甲方以位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作为抵押物。
6、甲方必须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如甲方拒绝按照 1
银行要求提供文件资料或所提供文件资料不符合银行调查审批规定,造成的所有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三、上述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及不可预料因素制约本合作协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协商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甲方:
代表人:
5.个人委托代理协议 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本案甲方的诉讼代理人。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时积极努力工作。如乙方怠于履行代理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委托,依约已支付的费用有权索回。
三、甲方必须努力配合乙方的工作,按时提供有关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按规定支付法院收取的立案费等其他行政费用。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取的代理费全部退回甲方; 如甲方终止履行协议,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回并支付乙方在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及甲乙双方的协商,甲方按下列方式和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七、其他费用:
1.代理过程中发生的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资产评估费、新闻宣传费、诉讼费(立案费)等必要的行政费用由甲方支付。
2.乙方律师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生的工作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由甲方预先支付,实报实销。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乙方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审审理完结时终止。诉讼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九、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对在工作中了解或知悉的甲方的商业资料、秘密或其他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不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十、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6.赤峰大宗个人代理协议2013 篇六
甲方: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粮油市场院内地址:法定代表人:秦广玉开户银行名称:公司电话:0476—5970199银行卡号:公司邮箱:chifengdazong@163.com银行卡姓名: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人电话:联系电话: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了扩大对外业务,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开发客户事宜,与(以下简称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1、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在地区的销售代表,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入市协议,并开户交易。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本客户协议作出调整并及时通知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甲、乙双方合作愉快,可于有效期期满前的一个月内续签合同。
3、甲方对乙方所介绍的客户要认真负责。乙方须协助甲方收集并向甲方反馈客户在商品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4、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及要求开展业务,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具备客户资格的全部资料,并严格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5、乙方要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控制好所开发客户的交易资金风险,协助甲方对在交易过程中资金不足的客户进行追金。
6、乙方通过各种合法活动,负责为甲方开发客户,乙方不得将甲方现有的客户作为发展介绍的对象。
7、甲方按日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务费用。
8、结算返还方式为日返月结,甲方按每日交易手续费的65%于次日返还到乙方指定交易账户,月末甲方统计乙方实际完成月总交易量,确定本月劳务费发放比例,并于次月10日前将乙方上月总交易量对应劳务费比例与已返还比例差额部分返还到乙方指定的交易账户。
9、劳务费以业务量(开发客户数)为准,按交易商交易手续费计算提成。
(1)乙方月交易手续费在3万元以上,按乙方客户交易手续费70%发放提成;
(2)乙方月交易手续费在5万元以上,按乙方客户交易手续费75%发放提成;
(3)达到公司代理各项佣金标准,按公司代理协议执行。
(4)乙方必须提供5个(包含5个)以上有效客户,本合同才生效。
10、乙方有效客户是指经乙方介绍在甲方成功办理开户并正式入金交易的客户。下列情况不能视为乙方有效客户:
(1)在甲方处已开户的客户;
(2)自行来甲方处开户且未指明谁介绍的客户;
(3)在甲方处撤销交易账户在半年内又重新转入乙方的客户。
11、属于乙方客户在乙方销户或者转往其他销售代表的名下,该客户将立即从乙方有效客户中删除。
12、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任何雇佣关系,甲、乙双方为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亦不享受甲方的工资、社保、养老、医疗、住房积金等待遇。乙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与客户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二、双方职责
(一)乙方职责
1、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2、遵守甲方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保守甲方的经营、资金和重要行政事务等商业秘密;
3、为客户保秘个人信息;
4、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并且符合甲方对客户要求。(具体要求见公司交易规则)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有对乙方的服务内容和方法进行监督、规范的权利;
2、向乙方提供有关交易市场的信息和资讯;
3、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三、违约事项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数额按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计算。
2、乙方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或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情况追究乙方的责任。
3、乙方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向客户做投资保底、亏损有限或必定盈利等承诺,或为客户提供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2)与客户达成盈亏比例分担的合同;
(3)为获取提成奖励比例而鼓励客户频繁交易;
(4)自签定本协议起,乙方连续三个月内客户月平均交易手续费不能低于5000元;如乙方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其服务中心资格。
(5)故意为客户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资料;
(6)与客户联手操纵市场价格;
(7)乙方不得给客户高返佣,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一经查实,取消乙方服务中心的资格。;(8)恶意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
(9)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以甲方名义开展超出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合作范围以外其他业务的;
(10)乙方擅自收取交易商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资金的,擅自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协议的;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赤峰市)人民法院起诉。
3、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漏本协议及其相关内容。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7.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篇七
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珠海市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珠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管 理 服 务 中 心甲方(受托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项服务: 1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事宜; 5办理出国(境)政审、申办出国(境)证照的有关手续; 6出具婚姻、生育状况、公证等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7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事宜及退休的相关手续; 8代管党组织关系; 9办理人事调动并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 10接受各种培训申请,进行就业指导,提供人才素质测评; 11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二、乙方的责任:
1、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按珠府[1998]15号文第十条规定,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3、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七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4、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5、自觉遵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三、非珠海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四、本协议签定期限最短一年。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可续签。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签名):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计划生育合同书甲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同时,自愿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一旦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有权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相应作出人事行政方面包括除名、退档等处理。
二、根据国家《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根据自己的情况,保证做到:
1、未婚人员(含已离异)自觉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申请结婚,自觉按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
2、已育人员,保证在年月至年月之内不生育。
3、已婚人员,如需生育,自觉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领计划生育指标。
4、已婚已育人员,坚决做到不计划处怀孕,不计划超生。
5、计划外怀孕人员,自觉接受计生部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采取的措施终止计划处妊娠。
6、计划处生育人员,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由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处理。
三、第二条中乙方情况有变,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签定新的合同,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招商代理协议(个人名义) 篇八
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国庆
经双方协商,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总则
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在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贵金属交易”,目前包括黄金交易和白银交易,就其中的白银交易而言,甲方暂时不提供白银的实物交割和提货等类型的交易;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和管理情况增、减具体代理的贵金属交易种类及相应贵金属的交易类型,具体以届时甲方系统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以及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活动。
就贵金属交易而言,甲方与乙方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与贵金属交易相关的盈亏及费用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开户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北京银行借记卡(“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同意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供开展贵金属交易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文件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三、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式
1、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统称“白天交易时段”),以及每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凌晨2:30(统称“夜间交易时段”)。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的,以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交易时间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下述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具体以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日为准。
2、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在上述交易时间段内发送至甲方,任何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至甲方的交易委托均被视为无效。
3、贵金属交易的交易标的为: Au99.99、Au99.95、Au100g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 Au(T+D)、Au(T+N1)、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交易标的;Au99.99、Au99.95、Au100g、Au(T+D)、Au(T+N1)、Au(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小数;Ag(T+D)品种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公斤,价格变动最小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或其整数倍,其中Au99.99、Au100g交易品种的1手=100克,Au99.95、Au(T+D)、Au(T+N1)、Au(T+N2)、Ag(T+D)交易品种的 1手=1000克;最小委托买入单位为1手,最小委托卖出单位为1手。
4、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
四、交易委托
1、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应当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以及相关交易规则向甲方发送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明确交易品种、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开平仓方向和买卖方向等。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开通网上银行或/及电话银行,并通过甲方的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自行需要调整交易渠道,并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3、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之前,须将足额交易资金(含交易货款、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等)从其借记卡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的入金交易划入其借记卡账户下的贵金属交易资金专户(“贵金属交易专户”)。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前,应当保证其贵金属交易专户和/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账户(“交易所黄金交易账户”)内存有足额交易资金和/或黄金库存和/或持仓合约。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贵金属交易时,可动用的交易资金数额仅受借记卡账户内可用资金数额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的限制,而不受该借记卡账户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系统设置的交易限额的限制。
4、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每个交易委托均在当个交易日内有效,当个交易日结束后未成交的交易委托以及有效委托的当日未成交部分由系统自动撤销。乙方也可对未成交或未成交部分的交易委托主动申请撤销,但已成交或已成交部分的交易委托不可撤销。
5、甲方接受交易委托的时间与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一致,并随交易所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因此,甲方不再另行就交易委托时间的变化进行通知。
6、乙方选择Au(T+D)、Au(T+N1)、Au(T+N2)、Ag(T+D)品种委托交易时,实行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报价过程中不冻结全额资金,而是不分交易方向,由甲方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包括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交易保证金以及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交易保证金比例由甲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及甲方风险管理规定制定,并有权随市场风险进行调整;北京银行对交易保证金比例、金额及其他要求的制定和调整均通过北京银行网上银行进行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乙方对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下称“甲方保证金比例”)、金额或其他要求有异议的,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本协议项下的贵金属相关交易。
7、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所发的交易委托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对于无效交易委托,甲方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
(1)乙方交易委托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乙方交易委托不符合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或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责任或义务;
(4)乙方贵金属交易专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持仓不足或乙方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的贵金属库存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委托;
(5)乙方交易委托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甲方;
(6)在交易成交或部分成交后,乙方向甲方发出针对已成交交易或交易的已成交部分的撤销交易委托;(7)乙方的借记卡账户或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贵金属已被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8)乙方借记卡账户或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或贵金属的所有权存有争议、已被设置担保、已被挂失或已被止付;
(9)其他依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的情形。
五、账户管理
1、交易所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Au(T+D)、Au(T+N1)、Au(T+N2)、Ag(T+D)交易下乙方保证金账户按照如下规定管理 :
(1)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前划入其贵金属交易专户的首付款为乙方在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下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甲方届时的要求执行;
(2)如果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可用余额低于甲方保证金比例但不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最低交易首付款比例,则乙方应及时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按照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否则在补足之前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
(3)如果乙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最低交易首付款比例,则乙方应及时补足不足部分(按照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交易,并有权随时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如国内外黄金市场出现异常,甲方对乙方的强平挂单无法成交时,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如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支付交易款项及甲方的代理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平仓且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同时也有权对由甲方任何机构占有或保管的属于乙方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或收益权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仍有不足,则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进行追偿,甲方也有权不经采取上述措施而直接向乙方进行追偿。
2、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其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可用保证金余额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以满足甲方对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交易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乙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或补足,且甲方有权随时根据自身最新适用的保证金要求按照本协议采取相应强行平仓、扣划款项等相关措施。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照交易所相关规则对乙方执行强行平仓:
(1)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可用余额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最低交易首付款比例,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的合约头寸进行强制平仓,直至强制平仓所得资金与原交易保证金之和能够补足剩余合约头寸的应付交易保证金(按照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或者乙方持有的合约头寸全部被强行平仓为止;
(2)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客户利用本协议,冒用本行名义招揽客户从事黄金/白银买卖或者涉嫌非法从事境外黄金/白银买卖行为的;(5)客户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者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的;
(6)其他甲方认为应予强行平仓的。
4、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划转下列资金:
(1)依照乙方交易委托成交的货款以及由此产生的亏损;
(2)为乙方支付的仓储、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乙方的交易手续费;
(4)乙方的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
(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7)其他应付事项。
5、乙方有权查询和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6、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金和贵金属用于甲方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甲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贵金属代理业务时,乙方的资金和货款不得用于抵偿甲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7、甲方有责任如实向乙方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证。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行情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9、乙方对其所知悉的甲方资料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除外。
六、交易清算
1、交易成交后,甲方为乙方办理资金清算以及黄金交割手续。乙方可以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如需提货,乙方应在甲方网点柜面或网上银行按照甲方要求发起提货申请。提货申请一旦发出即不得撤销。目前,甲方仅提供黄金交割和提货服务,以后如增加其他种类贵金属的交割或/及提货交易类型,甲方通过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具体以甲方系统的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届时进行的其他种类贵金属的交割或/及提货交易有关事宜参照本协议中有关黄金交割、提货的规定,按照届时甲方发布的业务规则执行。乙方通过网点柜面进行提货申请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提货申请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天。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内部政策的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可发起提货申请的时间。Au99.99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000克及其整数倍;Au99.95品种的提货单位为3000克及其整数倍;Au100g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00克及其整数倍;Au50g品种的提货单位为50克及其整数倍;Au(T+D)、Au(T+N1)、Au(T+N2)品种提取的黄金实物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提货单位为3000克及其整数倍。Ag(T+D)合约暂时不开放交割申报和提货申请。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变化对提货单位进行相应调整,并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2、乙方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则以及甲方规定的提货流程办理提货手续,并应在交易所确定的提货截止日期前完成提货,否则乙方将不能提货,乙方被扣除的相关提货费用也不予退还。
3、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所不对个人在交易所的贵金属交易活动和所提贵金属开具发票,乙方提出的黄金不得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
4、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向交易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交易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交易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具体每笔提货保证金的金额以甲方要求的为准),并有权将因提货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从提货保证金中扣除。如仍有不足,甲方保留向乙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与交易所进行沟通。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货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指定的仓库书面提出,同时须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对上述程序和资料要求进行变更的,以交易所届时的要求为准。
七、费用
1、开户费:是指甲方代理交易所向乙方收取的为乙方开立个人黄金账户卡的费用,目前暂定60元/张。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甲方内部政策等因素调整上述费用标准,调整后甲方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通知,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不再就上述费用调整事宜另行通知乙方。
2、交易手续费和代理手续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目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贵金属交易手续费为合约市值的1.5‰。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甲方内部政策等因素调整上述费用标准。交易成交后,系统将按照上述标准从乙方贵金属交易专户中扣除手续费。
3、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代理贵金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费用不在本条第2款所述手续费之内。
4、本条第3款所说税费标准应当按照贵金属交易实际发生时当期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乙方须知、声明和保证
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其将遵守任何有关个人贵金属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2、其存入借记卡账户内的、用于贵金属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由其合法所有和处置;
3、其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在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其将及时通过甲方规定的渠道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
4、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予以执行;
5、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
6、其在自行判断和在听取其认为必要的顾问意见的基础上自行独立决定贵金属交易是否恰当或适宜。其并不依赖来自于甲方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并不以此作为投资意见或建议。其理解有关贵金属交易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解释不会被当作进行贵金属交易的投资意见或建议。从甲方收到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不会被视为对贵金属交易预计效益的担保或保证。因开展贵金属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承诺其已充分了解贵金属交易的风险,有能力评估贵金属交易的价值,(自己或通过独立的专业意见的帮助)有能力理解并且理解和接受了贵金属交易的条款、条件和风险,其本人有能力承担并且愿意承担贵金属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且其明确知悉甲方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对于乙方因本协议下的交易而对甲方所负的债务,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足额清偿;
10、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缴纳和补足保证金,缴纳各项费用及办理相关手续;
11、甲方有权将有关本协议的信息和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当乙方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其违约信息,并为催收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2、其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且准确理解其中含义,特别是本协议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九、免责条款
1、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有关的账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他人伪造、变造借记卡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政策变化,或者因发生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甲方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3、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7款规定不办理乙方无效交易委托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的修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同意,否则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十一、本协议的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乙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交终止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的申请(“解约申请”),则在(1)乙方结清与交易所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并且(2)乙方在提交解约申请的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的前提下,本协议在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解约申请时终止。
2、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市场情况考虑向乙方公告停办业务时,本协议终止。
3、本协议终止不影响在终止前已经发生的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应交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招商代理协议(个人名义) 篇九
被告人聂明湛,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原上海同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部执行董事。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原维达,男,1984年2月6日出生,原上海同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部交易总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4月20日、201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溪、聂明湛、原维达犯非法经营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溪、聂明湛、原维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刘溪、聂明湛的辩护人提出刘溪、聂明湛居间介绍的不是期货业务,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不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溪、聂明湛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1层26座为经营场所,以上海同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荣公司)海外投资部的名义从事黄金投资业务,并雇用被告人原维达为海外投资部交易总监,负责为客户观察市场行情、提供投资建议等。刘溪等人先后招揽杨建芹等八名客户并与其签订客户协议,为其提供ASA交易平台进行一种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约定客户可以在交易平台上买涨、买跌,客户存人保证金兑换成美元可以放大100倍进行交易,刘溪等人从中收取高额佣金。其中,客户夏秀权、王红玉、彭支久的账户由刘溪等人代为操作。期间,杨建芹等人存入指定账户内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5万余元用于黄金合约买卖,但大都损失严重,部分客户资金甚至损失殆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溪、聂明湛、原维达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在未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提供中间介绍黄金买卖业务,且交易的方式符合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变相期货交易的构成特征,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刘溪、聂明湛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原维达系从犯,故对原维达依法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聂明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原维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九十五万六千五百三十四元五角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刘溪、聂明湛不服:(1)其从事的是黄金现货买卖中介业务,不是变相期货交易;(2)没有权威部门对涉案行为是否系变相期货交易进行界定,认定变相期货交易的证据不足。基于上述理由,刘溪、聂明湛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溪、聂明湛、原维达的行为符合《条例》中变相期货交易要求的行为特征,而不是现货交易。且就现货交易而言,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实物商品,采用到期一次性结清的结算方式,或采用货到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而本案刘溪等人不是以黄金为交易对象,而是从期货价格的交易波动中通过买空、卖空来赚取差价获得风险利润,这更符合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溪、聂明湛、原维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原判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空白罪状的规定? 2.以介绍现货黄金投资为名义,未经批准招揽国内客户参与境外市场的黄金合约买卖,是否属于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3.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性、鉴定意见是否为案件定性的必要证据?
三、裁判理由
(一)非法经营罪采用了空白罪状,在适用时应当以相关补充规范为依据
刑法对非法经营罪规定了空白罪状。关于空白罪状,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指刑法仅仅大致规定犯罪行为的范围,而构成要件上的具体内容则由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等(补充规范)规定的一种罪刑规范。空白罪状较为常见于行政犯罪和经济犯罪。空白罪状的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罪状的设定具有开放性。在空白罪状的规定方式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的判断需要参照补充规范中的规定,空白罪状本身不具有独立界定犯罪的功能。第二,罪状基本内容的变化不完全依赖于刑法修正。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补充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规章制度等多种形式,有不同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非规范性文件,上述规定的修改、变化都可能会影响空白罪状的内涵与外延。第三,法定刑的配置专属于刑法。补充规范虽然可以填充空白的构成要件,但不能设定法定刑,这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明确性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在解释空白罪状时,要充分重视刑法规定与补充规范之间的关系。补充规范是刑法启动的前置性判断依据,只有补充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才会被评价为犯罪行为;空白罪状的填充,或者罪状中的要素不明确、有争议时,应当严格遵循补充规范中的明文规定。就本案而言,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在与期货有关的文件中,只有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条例》属于国家规定,是本案空白罪状需要援引的补充规范。梳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本案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填充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指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亦即中国证监会的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或者期货公司从事、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等违反《条例》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值得强调的是,上述非法经营行为类型中的变相期货交易仍然是一个抽象概念,《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因此,该条也是本案非法经营罪的补充规范。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本质是为了获取期货风险利润,符合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 1.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
根据《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可以归纳如下:(1)交易集中进行,而非个别、分散协商:实践中有的意见认为,集中交易是指集中竞价交易。该观点有待进一步商榷。1999年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曾规定,期货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进行。而新的《条例》则将交易方式修改为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从《条例》对交易方式的修改可知,集中竞价不再是交易方式的要件。因此,按照新规定,涉案交易即便采用报价等非竞价方式,也不影响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2)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即合约由交易一方为了通常和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协商。(3)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4)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或称“逐日盯市”。有关机构或者市场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客户当日的持仓盈亏。如有持仓亏损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前补足,否则客户在手合约会被强制平仓。(5)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总之,从本质层面解析,变相期货交易与现货买卖的本质区别在于,变相期货交易中参与者的主要目的不是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套期保值或者从期货价格变动中获取投机利益。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刘溪等人的交易方式符合变相期货交易的上述特征,具体理由如下:(1)刘溪等人或是掌控客户账户并在同荣公司代为交易,或是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客户,由客户在ASA交易平台上自行选择场所上网交易。从表面上看,本案的交易地点较为分散。但这里的集中交易可以理解为交易平台等的集中,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场所的集中。本案的黄金合约均在ASA平台上集中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的特征。(2)刘溪等人买卖的黄金合约(而非黄金实物)由境外黄金市场预先拟定并提供给交易者,由交易者反复买卖。这些合约中的黄金品质、合约总值及基本保证金等要素确定,刘溪等人只能选择相应的合约类型进行交易,并不参与合约条款的协商与拟定,亦不能对合约内容作出修改。因此,本案中的黄金合约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3)刘溪等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了保证金制度,要求客户须在交纳保证金后才能开展交易,保证金用于保证客户的履约能力并结算盈亏。(4)根据本案协议书中的约定,客户在仓的黄金合约以当日市场收盘价位结算后,实际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必须于次交易日15:30以前注资补足,否则客户的合约会被全部或部分平仓。这表明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5)根据本案黄金在境外市场上的交易规则,客户可以将其交纳的保证金放大100倍用于黄金合约买卖,故本案中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仅为合约标的额的1%,远低于《条例》所规定的20%。此外,刘溪等人所从事的黄金买卖还采用了做多、做空的交易方法及对冲机制等其他期货交易机制,即客户既可以先买入黄金合约后沽出,也可以先沽出后再买人,用两份数量相同但买卖方向相反的合约对冲平仓。
从交易目的来判断,刘溪等人主要通过买空、卖空、对冲黄金合约等手段从境外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得风险利润,而非为了获得黄金实物的所有权,这符合变相期货交易的实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黄金管理及进出口政策,刘溪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无法将境外黄金交割入境,本案中的客户实际上也未取得黄金实物,均通过对冲平仓或者强制平仓的方式终止了交易。综上所述,刘溪等人的行为符合变相期货交易特征。同时,刘溪等人未经同荣公司负责人同意,擅自设立“海外交易部”,且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经营数额达4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性意见仅是一种办案参考,不能作为案件定性的当然证据
本案行为性质的认定过程较为复杂,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是否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就案件行为性质出具定性意见,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第八十九条,变相期货交易认定的有权机关是中国证监会,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均无权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条例》中的变相期货交易需要很强的金融专业知识和能力才能作出科学的鉴定,法官不是金融方面的专家,如果囿于金融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对某一个金融行为的性质理解稍有偏差,就会导致罪与非罪的巨大差别,故而应该由专业部门作权威鉴定。第三种意见认为,作为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有权直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案件行为的性质,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可供参考,但并非必要证据。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1)从上海的司法实践来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曾就实践中期货案件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多次研讨,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强调,行政主管部门对刑事个案中非法证券、期货的性质认定不是必经程序,其认定意见也不是刑事诉讼的必要证据。如果非法证券、期货类型新颖,公安、司法机关难以认定的,可以商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性质认定,作为办案参考。行政主管部门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与监管经验,参考其意见既有利于准确裁判,又不违背法律规定与一般法理,是正确的。(2)在具体案件中,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也不会对所有涉案的期货经营行为出具书面的定性意见。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意见是必要证据,那么不利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此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涉及行政认定的案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0.个人社保代理协议(个人版) 篇十
专业是一种态度
协议编号:PAC
个人社会保险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北京亿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事项
1、社会保险的申报;
2、社会保险基数的核定;
3、社会保险的增员与减员;
4、办理新参需收取100元/人手续费;
5、为新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领取医疗保险存折;
6、社会保险的转出与转入(跨省)手续另收500元;
7、参保人生育保险的申报、报销另收800元;
8、社会保险补缴的报批手续(按补缴时间段准备材料收费);
9、甲方委托的社会保险服务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代理服务费用及付费方式
1、社保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大写:。
首次付款金额
,大写:。
2、付费方式:甲方须在参保当天缴纳服务费和参保人社会保险金(最少一个月的)。以后每月应在15日前缴纳当月社保金,即可现金也可直接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并且将回单发送到邮箱(8360720@qq.com)或以短信的方式(短信内容包括:汇款人姓名,金额,具体时间)通知乙方。
3、乙方在每月27日后向甲方提供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六个月以内提供医保存折及社会保障卡(新参保)。
4、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户:
三、代理期限
北京亿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
***
服务是一种信仰
专业是一种态度
1、本协议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终止。
2、本协议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协议将自动向后顺延相同期限。
四、甲方的责任
1、应按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每年7月核定一次,核定后甲方须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2、应按乙方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本人的缴费基数
最低基数 和资料(如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等)。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因资料虚假至使本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参保人自行负责。
3、甲方负责收集需要报销的生育单据、凭证、材料等(如参保人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要的处方和收据明细等);
4、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保持相对稳定,若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使双方能够及时沟通;若因甲方联系方式发生改变,乙方不能及时联系而发生缴费中断,由甲方自行负责。
5、甲方在乙方已通知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乙方支付当月的社保金费用,造成甲方当月社保断缴由甲方负责。
6、甲方责任造成社保断缴,三个月内补缴需付乙方200元手续费;每月15日甲方未能汇款给乙方指定账户,收取万分之五每日应汇款金额滞纳金。
五、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在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甲方委托的事项为其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2、根据甲方提供的参保信息资料,负责输机、录入、报盘及时为甲方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手续;
3、依据甲方提供的有关生育保险材料,及时到有关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4、协助甲方核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
5、及时与甲方保持联系,通报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方面的信息。
6、若因为乙方的原因没有给甲方缴纳社保,乙方将免费为甲方办理补缴业务。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事宜以书面文件形式确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方与乙方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无劳动关系。
3、本协议仅做为社保缴纳业务的约束,不参与任何国家政策。
北京亿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
***
服务是一种信仰
专业是一种态度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北京亿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日期:
年
月
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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