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试题

2024-06-24

刑法学考研试题(共6篇)

1.刑法学考研试题 篇一

法律、法学专业刑法学(1)试题

1、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二是。

2、我国的和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4、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5、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6、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为、。

7、享有和

8、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 和

9、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但书”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补充B对前段的强调C对前段的限制D对前段的例外

10、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11、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

A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反法律的行为C触犯刑律的行为D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13、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多项选择)

A司法解释B立法解释C论理解释D文理解释

14、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多项选择)

A行为是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行为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B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

C行为时的法律和行为后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但行为时的法律处刑比行为后的法律轻

D行为时的法律和行为后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但行为时的法律处刑比行为后的法律重

15、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只有()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多项选择)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犯罪的时间、地点D犯罪的方法 名词解释:

16、犯罪

17、刑法

18、刑法学

问答:

19、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20、案例分析。

2.刑法学考研试题 篇二

案例:被告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 王某以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 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然而判决尚未生效, 被告来到原住处, 见其妻钱某也在, 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后, 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4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 缓刑3年, 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该案件在判决之后, 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一时间对在婚姻中的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是否犯罪, 是否需要用我国刑法来进行惩罚施暴的丈夫争论得沸沸扬扬。

婚内强奸, 按照理论上的阐释,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违背妻子意志, 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倒退十年, 这类事情闻所未闻, 而这几年, 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 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不存在强奸, “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 这一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 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二、“婚内强奸”在现今是否构成犯罪的探讨

1. 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的意志, 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 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 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 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既然男女双方确立了夫妻关系, 那么, 性生活作为夫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利强迫对方发生性行为呢?这一点值得商榷。有人说, 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丈夫强奸妻子是不构成犯罪的。他们的观点当然也有一定的道理, 笔者也在很长时间内坚持了这种观点。

但是, 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怎么进行合理的解释呢?笔者承认性行为在夫妻之间是非常合情且合法的一种行为。但是丈夫是否就有权利无视妻子的意见、无视妻子的身体条件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对“性行为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观点, 笔者翻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找到相应的规定。因此, 既然《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那么也就意味着夫妻之间不但在家庭地位上、财产处理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在夫妻性行为的取舍上也应当享有平等的选择权。换句话说, 夫妻的任何一方有选择进行性行为和不进行性行为的自由, 另一方无权强加干涉。否则就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然而, 对此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呢?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上看, 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 使用暴力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刑法》也并未把夫妻排除在强奸之外。因此, 从表面上看, 这样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婚内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婚内强奸“行为除了构成了强奸罪的行为条件外, 对于社会、家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特征包括了社会危害性, “婚内强奸”行为对于妻子来说除了造成生理伤害外, 对于妻子方的心理伤害也很严重 (比如对于性变得厌恶和冷淡) , 更何况的是面对的是已经破裂的感情, 这种伤害将更为严重。社会是由无数的家庭组成的, 家庭组成最重要的就是靠婚姻关系来维护的, 假如没有性, 婚姻关系肯定会存在变数。

三、当前我国的社会实际

首先, 就社会结构模式而言, 我国仍然处于由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阶段。几千年的封建文明造就了我国乡土社会的深厚根基, 以儒家礼治来建构的社会秩序模式, 在当代中国, 尤其在广大农村, 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 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促使着社会向现代社会快速的转化, 但是这一个过程在中国不仅没有彻底的完成, 而且才刚刚开始, 这就使得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既不是传统社会也不是现代社会或者说是既包含了传统社会某些因素也包含了现代社会的因素。

其次, 我国的家庭职能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析出, 但是仍然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职能。在我国当前情况下, 家庭仍然是社会生产、分配等重要职能的承担者, 家庭、土地和社会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的三条保障线, 这在广大农村体现的尤其明显。性和情爱在婚姻中所占的比重还不足以超越这些社会职能而成为婚姻的核心内容, 这与西方高福利、社会保障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社会情况差距甚远。

再次, 外在社会制约机制不完善, 内在制约机制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 大量的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 然而, 当前我国社会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法律调整的空白, 即便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切实的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 道德等内在的约束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人们的行为和法律之间形成了一道缓冲地带。这种作用, 在一定的时期内仍将持续下去, 这些道德规范在人们的意识中是举足轻重的, 任何试图改变这个事实的努力都是徒劳的,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脱离道德而存在。

综上所述, 我国仍然处于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阶段, 社会价值标准的重心仍然在社会秩序上, 个人自由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对社会秩序的关注应该优先于个人性自由的关注。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婚内强奸所涉及问题的广泛性以及制度设计的不可确定的预期性, 我们必须看到, 在婚内强奸问题上我们所关注的不是也不应该是某一个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应该如何的实现, 而是在讨论在中国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中普遍实施而且应当强制人们普遍接受的刑法制度。因此, 我们只能从社会的需要、欲望、目的出发进行制度的建构, 否则, 就将退化为我们个人观点的表述。

法律移植, 涉及到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结构、法律与制约机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对待法律移植就“不能恰如想象中的‘西洋权利之奔趋以成功’”, 不能以简单“移植西洋权利法律之治具于此”为已足,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等等, 均为人类精神的自然流露, 并服务于人类的。如果采行某种法律制度就因为它是所谓‘先进的’, 而全然不顾其能否造福于自家生活, 那么就是与法律、道德的最高精神相悖的”。因此, 如果我们仅仅因为婚内强奸犯罪化在国外得到肯定, 就抛弃这一问题的价值实体和价值标准于不顾, 而是满足于理论上的自我陶醉, 一味地强调怂恿着将之移植到中国的土壤中, 其结果往往是以水土不服而告终的:

第一, 盲目移植会使刑法受到更大的冲击。正如前面所言, 在我国传统的社会机制体系中, 婚内强奸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贸然地将它规定在刑法中, 会使道德的缓冲作用消失, 使刑法更为经常的首当其冲的成为社会舆论冲击的对象。同时, 在当前刑法日益强调经济原则——以最小的付出, 少用甚至不用刑罚, 而用其他的代替措施, 获得最大的收益, 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同时, 婚内强奸犯罪化无疑是有悖于这一潮流的。

第二, 盲目移植会使刑法与社会大众之间产生隔阂、脱离, 产生异己状态。婚内强奸犯罪化是对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抛弃, 而一味地追求法治的时尚之举, 如此以来, 社会大众基于其传统的道德意识, 对刑法产生了陌生感, 甚至抛弃法律, 寻求法律规避, 造成有法不依的局面。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在失去道德支持后尚可独立存在。

第三, 盲目移植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正如前面所言, 我国当今社会中, 婚姻除了性和情爱以外, 仍然承担着生产等社会职能, 而婚内强奸犯罪化无意是为婚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 在一个经济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 社会保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的社会而言, 这一举措无疑忽视了婚姻破裂给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

摘要:“婚内强奸”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认作为强奸罪, 最近几年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笔者依据刑法学的依据及现实社会的大背景下, 认为“婚内强奸”应当属于强奸范畴。因为任何极端的观点都不够妥当, 在严格的特定条件下, 即在妻子确有拒绝与丈夫性交的具体理由时, 丈夫强行为之, 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以强奸罪处理。

关键词:强奸罪,婚内性行为

参考文献

[1]《法学大辞典》“强奸”词条.法律出版社.

[2]莫洪宪.论女性刑事被害人之权益救济.政法论坛.2000, (6) :51.

[3]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81.

[4]李立众.王卫明“婚内强奸”案评析.东吴法苑.12:11.

3.刑法学在线考试试题 篇三

1、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

2、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

属人原则、原则和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3、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处罚的行为。

4、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与之间的因果关系。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周岁周岁。

6、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处罚。教唆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8、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9、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0、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1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的科学。12.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13.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4.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15.精神病人在或者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16.防卫过当是盘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17.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和两个方面。18.拘役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19.对于构成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20.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

2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2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2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

24、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2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7、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决定罚金数额。

28、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是前段的例外

2、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C、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3、盲人犯罪后可以()。A.不负刑事责任

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

4、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A.提前防卫

B.事后防卫

C.防卫过当

D.防卫挑拨

5、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6、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全部罪行处罚。A.集团所犯的 B.他组织、领导的 C.他参与的D.他指挥的

7、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决定罚金数额。A.犯罪所得

B.犯罪性质

C.犯罪情节

D.犯罪人经济状况

8、某甲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为()。

A.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B.一年以上八年以下

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D.与主刑期相等

9.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10.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

A.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B.违反法律的行为 C.触犯刑律的行为 D.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1.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时,应当负刑事责任。A.盗窃罪 B.敲诈勒索罪 C.放火罪 D.抢劫罪

12.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属于()。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

1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A.从轻或者减轻 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C.减轻 D.从轻 14.死刑不适用于()。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5.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16.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之日起计算。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17、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8、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19、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20、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 D、间接故意犯罪

21、犯罪既遂是指()。

A.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B.犯罪人的目的已经达到 C.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D.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2、某乙没有实行某甲教唆的犯罪,对某甲可以()。

A.不予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

23、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司法行政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

24、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时,其考验期限为()。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25、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有()。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强调 C、对前段的限制 D、是前段的例外

26.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7.在刑法理论上,以()为划分标准,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C、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28、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属于()。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

29、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对某甲应当()。A、免除处罚 B、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

30、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全部罪行处罚。A.集团所犯的 B.他组织、领导的 C.他参与的 D.他指挥的

31、某甲为迫使某乙还债,将某乙非法拘禁了10天。某甲的行为属于()。A、连续犯 B、牵连犯 C、继续犯 D、结果加重犯

32、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决定罚金数额。A.犯罪性质 B.犯罪情节 C.犯罪所得 D.家庭经济状况

33、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A.二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34.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为()。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35.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但是”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限制 B.对前段的强调 C.对前段的补充 D.对前段的例外

36、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A.从旧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新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37、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C、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38.盲人犯罪后可以()。A.不负刑事责任

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

39、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A.提前防卫 B.事后防卫 C.防卫过当 D.防卫挑拨

40.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对某甲应当()。A.减轻处罚

B.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D.免除处罚

4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全部罪行处罚。A.集团所犯的 B.他组织、领导的 C.他参与的 D.他指挥的

42、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决定罚金数额。A.犯罪所得 B.犯罪性质 C.犯罪情节 D.犯罪人经济状况

43、某甲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为(A.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B.一年以上八年以下

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D.与主刑期相等

44.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为()。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45、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 B、强制性最为严厉

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

46、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是前段的例外

47、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A、1997年3月14日 B、1997年7月1日

C、1997年10月1日 D、1998年1月1日

48、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49、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A、社会公德的要求)。。))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50、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51、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52、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53、管制的执行机关是()。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劳改机关 D、公安机关

54、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D、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55.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56.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作斗争。A危害社会的行为 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 D.犯罪行为

57.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A.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58.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的犯罪中。A.故意 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 D.既遂

59.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A.意外事件 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 D.间接故意犯罪

60.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处罚。A.减轻或者免除 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 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61.某乙没有实行某甲教唆的犯罪,对某甲可以()。A.不予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

62.对于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A.无期徒刑 B.死刑

C.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驱逐出境

63.某甲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从(A.死刑缓期执行判决之日 B.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确定之日

C.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 D.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64.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时,其考验期限为()。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65.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66.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起计算。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

C.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 D.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

6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贩卖毒品罪 B.强奸罪 C.投毒罪 D.爆炸罪

68.一天凌晨1点钟,联防队员甲、乙二人前去一处居民区查暂住证。二人来到一处外地来京人员租住房屋前,大声敲门,高喊:“开门!”屋内男子丙被惊醒,问:“是谁?”甲、乙没有回答。丙以为是抢钱的歹徒,拿了一把菜刀躲在门后,猛地打开门,朝冲进屋内的甲砍了一刀,致甲轻伤。丙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C.假想防卫,应按故意伤害处理 D.防卫过当

69.某甲,27岁,工人。甲工作懈怠、吊儿郎当,经常受到车间主任乙的批评责备。甲因此怀恨在心,并萌发杀机,意图杀害乙。为此,甲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并观察乙的生活规律,伺机作案。一周后恰逢严打,甲害怕司法追究,放弃了杀人的打算。甲的行为属于()。A.犯意表示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70.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D.减轻或者免除

71.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A.1年以上5年以下 B.1年以上10年以下

C.3年以上8年以下 D.3年以上10年以下

72.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A.1年 B.2年 C.3年 D.5年

73.中学生甲(15岁)经常受其同班同学乙的欺负,甲想报复乙,出200元钱请高年级的同学丙(16岁)“教训教训”乙。丙在一天晚上下晚自习后将乙半路拦住,痛打了一顿,致乙肋骨骨折,经医院鉴定为轻伤。本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为教唆犯,丙为实行犯 B.甲、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为从犯,丙为主犯 C.甲、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丙单独构成犯罪 D.甲、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分别单独构成犯罪

74.江某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执行3年后,又在监狱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则并罚后应在何种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A.7年以上12年以下 B.5年以上12年以下

C.5年以上9年以下 D.4年以上9年以下

75.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A.犯罪 B.犯罪和刑罚 C.犯罪和刑事责任 D.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76.“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当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77.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A.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B.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

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 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的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 78.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A.危害社会的行为 B.违反法律的行为

C.触犯法律的行为 D.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79.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A.已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 D.已满18周岁

80.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处罚。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81.甲、乙两人因打麻将发生争执,甲一气之下抄起水果刀刺向乙的大腿,乙顿时血流如注。甲见状,惊慌失措,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经医院包扎止血,乙住院治疗1个月后康复,此间甲主动承担了乙的医药费。后经法医鉴定,乙为轻伤。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8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A.没有故意犯罪 B.确有悔改

C.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83.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处罚。A.从轻或者减轻 B.减轻 C.减轻或者免除 D.免除

84.某甲先后犯有盗窃、诈骗、强奸3个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年、10年,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应在何幅度内宣判对甲的刑罚()。A.5年以上22年以下 B.10年以上22年以下

C.10年以上20年以下 D.10年以上15年以下

85.我国刑法的斗争对象是()。A.一切违纪违规行为 B.一切违法行为

C.一切犯罪行为 D.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

86.“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当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87.下列人员中,()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A.国家公务员 B.司法人员

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 D.现役军人

88.()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A.犯罪对象 B.简单客体 C.同类客体 D.直接客体

89.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盗窃罪 B.抢劫罪 C.放火罪 D.敲诈勒索罪

90.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91.有期徒刑的期限为()。A.3个月以上15年以下 B.3个月以上20年以下

C.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D.6个月以上20年以下

92.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的刑罚。A.最重 B.次重 C.相对较重 D.中线以上

93.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的犯罪分子。A.管制 B.拘役

C.3年以下有期徒刑 D.5年以下有期徒刑

94.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抢劫罪没有处理,法院对漏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罚后应在何种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10年以上17年以下

C.8年以上15年以下 D.8年以上17年以下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2、保护 普遍

3、严重危害 刑罚

4、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5、已满14 不满16

6、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7、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不满18

8、三个月 二年

9、一年

10、一年

11、刑事责任 刑罚

1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外交特权 豁免权

14、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15、不能辨认 不能控制

16、超过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17、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18、一个月 六个月

19、累犯 20、裁定减刑

21、从旧兼从轻原则

22、作为 不作为

23、已满16周岁

24、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25、犯罪情节

26、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7、犯罪情节

28、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10年。

二、选择题(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ABD

2、C

3、B

4、D

5、ABCD

6、A

7、C

8、C

9、AC

10、D

11、CD

12、A

13、B

14、ABD

15、C

16、D

17、ABD

18、B

19、BCD 20、D

21、D

22、C

23、C

24、B

25、ACD

26、C

27、B

28、A

29、A 30、A

31、C

32、B

33、C

34、B

35、A

36、B

37、C

38、B

39、D 40、D

41、A

42、C

43、C

44、B

45、BC

46、ABD

47、C

48、B

49、BCD 50、C

51、ABCD

52、A

53、D

4.2018厦大刑法学考研复习计划 篇四

首先,期末考要“选择性复习”

大学期间的期末考有个突出的特点,老师会“划清重点”。即使没怎么出席的课程,拿到这份重点要过线还是有所保障的。对于比较狠的老师,不给重点的时候呢?那就应该积极联系学霸。把他们的笔记复印一份,然后开始有所选择的进行复习,重点把握专业课,其他的以及格线为标准,毕竟不挂科还是好同学嘛!

1、梳理各章节的知识脉络:将课堂笔记重新进行整理,梳理各章节的知识脉络,明确重难点,以及明确自己的薄弱知识点,进行再深化的理解。

2、重视改错本:若之前有整理改错本,定期进行翻阅,重复多次便可以掌握自己的漏洞知识点,复习时间有限,因此无需再做大量的习题来复习,这样只能保证会做的会做,但是无法保证不会做的题目通过做一本辅导书,将自己的薄弱内容掌握到位,因此各位考生切勿盲目做题。

3、重视重难点章节:部分考生在春季有些章节掌握非常欠缺,那么先将基本的知识点讲解理解到位,做笔记,做课后习题,解决不会的习题,整理改错本。《2018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考研复习精编》和《2018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考研冲刺宝典》专业课资料总结了各章节重难点.其次,延续考研的备考习惯

2018年考研的考生,现在正处于公共课基础准备阶段,考研英语的词汇、考研数学的基础知识和公式,考研政治基本概念等等,是同学们这个阶段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建议同学们每天都拿出一两个小时的时间,对这些基础知识进行复习巩固。即使是每天早上简单的记忆背诵,都是对基础复习工作的延续和坚持。

思睿厦大考研网提醒同学们,到了期末考试周,考研还是要为期末考试让出一定的时间,如果挂科之后的不考更会占据考研备考的时间,当然,这只是让出时间复习,而不是把考研完全丢下。考研习惯不可丢,也方便同学们在期末考试之后能快速进入到考研复习状态。

5.刑法学考研试题 篇五

一、专业介绍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01)中国刑法学

(02)外国刑法学

(03)犯罪学

(04)监狱法学

(05)司法精神病学

(注:各大院校的研究方向略有不同,以北京大学为例)

2、培养目标

本学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

3、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语或(241)德语(643)刑法学(886)法学综合卷

(注:以上以北京大学为例,各院校在考试科目中也有所不同)

二、推荐院校

刑法学专业硕士全国较强的招生单位有: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湘潭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海大学、郑州大学、四川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苏州大学、中山大学

三、就业前景

(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

2、中国刑罚改革尤其是死刑改革问题;

3、新型犯罪尤其是新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对策等问题都需要解决。

(2)高校的扩招,传统的就业观念,导致法律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

一方面,由于法律专业被认为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所以此专业的毕业生呈上升趋势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已经开始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中国加入WTO后,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这就造成了很大一部分毕业生找不到满意的工作,这就需要学生在校期间,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目前,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惟一渠道。由于职位的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新祥旭考研官网:

从就业单位性质上来看党政机关依然是法律类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企事业单位,二者占了需求总数的近70%。同时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也在逐年增加。但是这些单位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 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从而造成部分用人单位供过于求的现象。

四、就业方向

(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2)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取相应的证件从而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主要相关证件有以下几种:

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

律师执业资格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完毕,向司法部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有专门的考试,一经合格既有执业资格)

五、相近专业

相同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专业有:

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

六、课程设置(以苏州大学为例)

公共学位课:

英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列原著、政治专题讲座;

学位基础课:

法理学研究、刑事政策学、犯罪学;

学位专业课:

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

选修课:

刑法学专题研究、港澳台刑法、犯罪数理统计、刑事侦查学、刑事证据学、比较法研究、犯罪心理学、量刑基本原理、人权研究。

6.刑法学考研试题 篇六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特色

诊所法律教育的主旨在于,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深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应当认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都是学院派的教育,在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之下,教师的教学是单向的、封闭的,学生的学习是被动的、消极的。而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以学生为主角的教学方式。无论是课堂内的模拟角色训练,还是课堂外的案件代理,学生都是处于主角地位。学生对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社会状况、人际关系、案件性质与情节、诉讼请求与诉讼关系,以及被援助的法律服务对象都有了更为生动、具体、深刻的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不再是表面化的、书本上的,而是在实际的演练、操作中,变得鲜活和富有生命力。诊所法律教育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2]。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克服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弥补法学实验教学的不足。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实验教学中的精英式教育,符合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相比较,具有很多传统教学模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诊所法律教育不但要学生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更侧重要求学生掌握运用法律的技巧和实践操作能力。诊所教学通过课堂模拟实习和代理真实案件解决实际问题,变被动式学习为主动式学习。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只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而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诊所以有序的安排和精心的设计有意识地将若干法学理论置于学生所参与的法律诊所活动中,这正是其他教育形式所无法企及的。

通过诊所教学,使学生直接面对将来的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促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务之中,使学生在校就具备了适应未来工作所必需的工作能力、基本技能和心理素质。同时,创造一个模拟的职业环境,给学生提供动手操作的机会,使学生在分析案件、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处理各类案件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在达到上述目标的同时,诊所教学还可以提供一个师生互动的平台,在实验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就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指导教师展开有效的沟通,加深对相关知识的记忆和理解。诊所教学的指导教师也可以在此过程中提高教学水平,做到“教学相长”。作为讲授法学课程的教师,没有相关的实践经验必将影响到教学质量。在开展诊所教学的过程中,指导教师也必须深入法律实务部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丰富无疑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讲授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诊所式教学模式除了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法律职业者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而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显然不能通过简单的说教来完成。法律诊所是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最佳场所。诊所教学中的实际案件多以法律援助活动为载体,涉猎的很多都是刑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职业责任心,使法学教育远远超越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能力本身,而延伸到了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领域。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能够对其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的提升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在刑法学课程中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必要性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为学生创造了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道德观,通过教师的指导,探讨并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开展诊所教学,也有助于发挥法学院的资源优势。社会对法律援助需求很大,尤其是某些刑事案件。开展诊所教学的同时可以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援助,大大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诊所课程虽然注重在经验中学习,但毕竟它的学习仍然在学校完成。可以借助模式化、程序化的课堂训练,使学生真正具备法律人的思维能力,从而在他们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具备法律人的基本素质。法律诊所是开展各种诊所实践活动的场所,是学生获得传统法学课堂上难以学到的知识和技能的平台,为此,必须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法律诊所。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就是其课程设置。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应该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际案件指导两部分。以刑法学的课堂教学为依托,教学内容不再侧重于对法律制度、理论、学说本身的讲解,而是更加关注对有关法律应用经验和实践技巧的解释与模拟练习,使学生能够应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综观国内各大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有的是综合性的法律诊所,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有的是专门性的法律诊所,如四川大学于2001年获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而设立的刑事法律诊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又和国际司法桥梁合作实施了为期3年的《刑事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以此为全国法学院树立刑事教育典范。自此之后,国内多家法学院纷纷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与其他案件类型相比,刑事案件自有其特殊之处。简单地说,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关涉到被告人生杀予夺的权利。而在全国各地区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其中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请律师进行辩护的原因非常简单———贫困。这些人往往在社会上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拙于表达,加上对法庭的畏惧,他们虽然十分渴望有人为其辩护,但往往在现实中这个愿望很难实现。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早已建立,但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完善。现阶段法律援助力量不够,而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很大,愿意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往往供不应求。因此,在大学建立大学生法律工作援助站容易得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可以以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依托建立刑事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使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结合具体案件,培养自己的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才等综合素质。

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教学的主要模式,即以课堂面对面的讲授为主要方式。我国的刑法是成文法,法律规定较为抽象,因而,刑法学的教学内容侧重于对概念和原理的解释。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刑法学更是如此,讲授教学法的弊端随着刑法学教学方法的不断改进而逐渐显现出来。其他在刑法学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讲授教学法的不足,但也都存在着各自的问题。如案例教学法,教师在课堂上引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时候,所引用的案例大多是针对刑法总论中的某一章节或者各论中的某一罪名所甄选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多有一个特点,要么是较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要么是颇为典型的案件,抑或是疑难案件。由这些案例的典型性或者特异性所决定,案例教学法并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案件的全貌。模拟教学法也是一段时间以来刑法学教学中采用的一种很重要的教学方法,主要的形式就是举办模拟法庭。既然是“模拟”,案件本身或者庭审的过程就断然不是真实的,而只是一种理想环境下的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过程必然不会是理想的,也不会具有太多的典型性。如果单以案例教学法或模拟教学法为刑法学教学方法的补足的话,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显然很难获得灵活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和经验。与以上各种教学方法不同的是,诊所课程中所接触的案件材料是完全真实的,建立在真实的案件材料和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代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运用所学的知识对随时可能变化的情况加以妥善处理。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三、刑事法律诊所建构的初步构想

刑事法律诊所的构建可以分成两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课堂教学部分,独立于《刑法学》必修课之外单独开设刑事法律诊所的选修课,由诊所教师进行授课,综合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相关知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与《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不同,该选修课侧重于对相关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巧的讲授、对相关法律和社会问题的讨论以及对相关案件的模拟练习。结合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实际,笔者提出的构想是,在法学院大三、大四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刑事法律诊所课程,课程性质为选修课,计36课时,2学分。《刑法学》课程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早已被我校列为实验教学课程,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外,引进诊所式教学方法实属必要。

第二层次是具体案件指导部分,可由法学院的教学实习科研基地(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和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均设立了教学实习科研基地)提供具体的相关案源,学生在指导教师带领下以法律援助工作站(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东北财经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已于2009年5月正式成立)名义对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具体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理案件诉讼及其他非诉讼业务。主要针对的是基层法院管辖的简单刑事案件,其特点是证据较为清楚,矛盾冲突并不剧烈,适合法科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援助。至于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特别是需要高度专业背景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本身难度较高,并不适合尚在学习阶段的学生进行代理。

以上两个层级应当有机结合在一起,采取灵活生动的方法,注重教育方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课程进行中,教学应循序渐进地进行,必须考虑法律运用的难度和学生的接受程度。对于刚刚进入诊所的学生,不宜一开始就让他们代理真实案件,而应该先学习诊所课程,进行课堂教学,之后再由教师提供模拟案件,从虚拟的案件开始学习,待基础扎实以后,才能进入到代理具体案件阶段。

建立法律诊所、完善诊所课程、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是构建诊所式教学模式的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诊所教师的选任,可采取“内外结合”的形式,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部分可由本院教师进行授课,至于在具体案件指导部分,可考虑外聘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担任兼职诊所教师,承担这一部分的教学任务。这样一来,既可以解决因本院教师数量有限及教师时间、精力有限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另外,刑事案件来源十分有限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国内已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的具体情况来看,案件来源的主要特点是民商事案件多,行政和刑事案件少。同时,法科学生的执业能力很难获得大多数当事人的完全信任,刑事法律诊所对案件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笔者认为,解决的具体办法还是应充分挖掘教学实习科研基地这一资源,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切实地解决刑事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问题。最后,诊所课程的评价体系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评价体系是教育模式的关键部分,对于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中国法律诊所教育,评价体系的设计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由于刑事法律诊所是由课堂讲授、法院旁听、代理案件等环节构成的,因此采用传统的“分数考查法”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的观点是,应根据在刑事法律诊所中学习的学生所代理的案件质量来作为评判的标准,评价的形式主要以评级为主。评价的主体包括诊所教师、客户以及学生本人,其中,应以诊所教师的评价为主,其他主体的评价为补充。

每一次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都是为了使法学教育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都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和发展为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提供了新的契机,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十年来的实践和发展已经充分证明,诊所法律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有益补充。因此,结合我校实验教学和刑法学学科发展的实际,应当在我校设立刑事法律诊所,开展诊所教学,以弥补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

参考文献

[1]甄贞.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和未来[C].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论坛论文集,2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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