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4-09-20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通用11篇)

1.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中铁十七局集团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机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机务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以及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空压机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与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设备供应商。

第五条

参加特种设备投标的供应商,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空压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二年;运梁车、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空压机(含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设备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于每次进场时和退场前向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分)公司是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协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审验、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状况,检查、监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掌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现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统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统计登记工作,每半年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年终上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分别报送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年终向集团公司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在实行本办法时,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附表:

1、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

2.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培训,管理,影响因素,建议

油田的特种 (设备) 作业人员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激活油田企业更好地释放自身蕴含的巨大潜能呢?建立完善符合石油企业自身需要的特种作业培训体系已成为众多石油企业认可的一剂良方。

1 影响油田企业培训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

1.1 重视程度

油田企业是安全风险比较大的行业, 尤其是对油田生产一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油田企业的安全生产与和谐发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逐渐得到大部分单位的认同, 但事实上, 还有不少单位在这方面认识不足, 舍不得投入。

1.2 培训组织者

培训组织者主要从事培训的需求调查与分析、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方式选择、培训地点安排、培训的具体实施等工作。其中, 最主要的是要做好需求调查与分析, 只有这样, 我们的特种作业培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实际情况是, 部分单位员工培训需求计划不够科学, 与实际需要差别较大。

1.3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适合长庆油田特点, 围绕油气田培训目标, 近年来, 中心自己组织油田内外专家、学者编著了《低渗透油田压力容器操作安全技术》等3部教材。随着新教材的投入使用, 持续不断加大推广力度, 切实做精、做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1.4 培训方式

要改变单一的“灌输式”培训方式。探索多元化教学方式。我们紧密结合学员实际, 开展了理论教学、事故案例教学、启发互动、实操训练等, 充分体现学员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动参与的特点, 以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5 培训教师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 教师队伍是关键点之一。我们采取“诊断式培训”方式, 对现有专兼职人员通过备课、制作多媒体课件、讲课、提问、评价进行诊断培训, 全面提升教学人员的教学水平。

2 安全培训存在的常见误区

2.1 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认识上的偏差。

特种作业人员作为油田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 虽然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逐渐得到大部分单位的认同, 但事实上, 还有不少单位在这方面认识不足, 舍不得投入。

2.2 工学矛盾依然突出, 仍需探索新的培训方法

工学矛盾一直是制约我们实施安全培训工作的主要矛盾之一。长庆油田近几年来生产任务逐年增加, 尽管补充了部分新员工, 但从整体看, 一线员工岗位仍然比较紧张, 平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难度较大, 多数培训只有在冬训期间组织实施。

2.3 员工培训需求计划不够科学, 与实际需要差别较大

从近两年培训计划和冬训计划的完成情况看, 一些单位出入较大, 有的单位列入计划的培训项目没有完成, 有的单位培训前没有计划, 计划外培训量较大,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培训质量。

3 建立完善特种作业培训体系的管理探索

3.1 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实现良性循环

油田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分布在油田各个单位, 是油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中坚力量, 对油田的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 应从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入手, 强化考核管理、规范培训行为、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3.2 创建模式突出特色质量效果双赢

紧密结合油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 按照“三个贴近”原则, 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严把培训质量关, 创建“诊断式培训”模式、推行“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过程化管理”、坚持“问卷式评估”, 严格“教考分离”制度, 确保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3.3 完善考核提升教学质量

根据中心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油田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意见》, 对专兼职教师每年授课时数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鼓励培训教师多讲课、讲好课, 采取实际授课课时与教贴挂钩, 不断完善考核机制, 开展“优质课”评选活动, 提高培训课堂质量, 通过科研项目推动质量水平提高。

3.4 推进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借助数字化管理平台, 充分利用培训过程中的动态信息, 让教学管理者、组织者能有效调配和调动资源, 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工作。同时, 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信息库, 深入现场结合实践, 充实教学案例。

3.5 以师为先推进师资队伍建设

通过合理编制培训计划, 通过外送或邀请著名学者、专家授课。对专兼职教师进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 从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授课技巧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提高专兼职教师的综合业务水平, 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服务。

4 结语

安全生产是油田企业的永恒主题和不懈追求。我们将以“发展大油田, 建设大气田”为契机, 不断完善教学设施,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实现培训过程控制, 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为把长庆石油勘探局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 办成一流的教学设施, 一流的师资队伍, 一流的培训质量, 办成与长庆油田建设“西部大庆”发展目标相匹配的, 名符其实的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继续教育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5.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浅谈 篇三

关键词:特种作业 培训 质量反馈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X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9(b)-0248-01

特种作业事故频发,是天灾还是人祸?我们分析了1510起特种作业伤亡事故,发现由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占67.6%,死亡人数占69.46%。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9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白皮书》:2009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80起,死亡315人,受伤402人,其中违规使用特别是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约占事故总起数的66%。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在总结了大量伤亡事故后提出了88∶10∶2理论,即在100起事故中,有88起是纯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有10起是人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综合造成的,只有2起是人难以预防的。

在统计数字和案例面前我们错愕,都说机器无情人有情,但是造成一起起血肉模糊的事故的罪魁祸首却正是我们自己。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才能够改变这一状况。

1 特种作业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仅仅从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的岗位是高危岗位,因而对其有更高的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应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事特种作业时能谨慎操作,不麻痹大意;(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较多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3)特种作业人员应有较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较高工作的可靠率,避免失误;(4)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较强的应急能力,遇到异常情况时,能果断正确的采取应急措施,把事故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故的扩大。

这就表明特种作业人员有着超乎一般作业人员的要求。他们除了必须接受一般员工的安全教育外,还必须接受从事特种工种作业所要求的严格教育培训,因而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安全教育培训已是刻不容缓。

2 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现状

我国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使用的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考核更加规范,教育培训质量也得到不断的提高。但随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逐渐展开,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安全培训流入形式。这在企业和培训机构中都有明显的表现。不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减少了授课时数;有的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时,由于条件所限,只进行了理论考试,没有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2)只重技能不重意识。现在很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只是专业技能知识的讲授,而不重视安全意识的培养。殊不知安全意识对安全工作亦是十分重要,国内外对特种作业工人安全胜任力的研究中均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为此,我们的安全培训要注重安全意识的教育,实现特种作业人员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只有作业人员真正从思想上重视了安全,从能在工作中充分运用所学到的安全技能,才能真正实现“三不伤害”。

(3)培训形式单一。虽然现在很多培训机构也开始采用多媒体教学,但是教学的内容和方式还是很单一,局限于教师的课堂讲授。这种培训方式的效果很大的程度上要依赖于培训教师的个人能力。并且受训学员的文化层次和对所从事工作的理解程度参差不齐,统一的大课堂讲授难以实现培训的针对性。

3 特种作业培训质量反馈评价

3.1 质量反馈评价的意义

多年来我们的为培训而培训。培训方式和方法没有得到及时和持续的改进。所谓培训质量反馈评价,主要指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通过对培训效果的反馈信息收集处理,对培训活动及其教学效果进行客观衡量和科学判定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的系统过程。培训质量反馈评价从本质上来讲,是对培训工作及其教学效果的价值判断。其在培训教学过程中发挥着检验效果、诊断问题、引导方向的作用。培训质量反馈评价不仅是培训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更是新一轮质量更高的培训工作的开始。

3.2 质量反馈评价体系的构建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受训学员是培训教学的中心,是学习的主体,所以反馈质量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受训学员,评价的出发点建立在是否有利于学员的“学和用”上。特种作业培训质量反馈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制定目标、过程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反馈改进。其中每個部分相对独立运作,又密切联系,相互通信、互相影响,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制定目标。培训目标是整个评价体系的基础。培训目标,既要考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又要考虑受训对象的接受能力,目标过高或过低都会对培训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并且该目标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应该根据反馈数据持续改进,逐步趋向理想。(2)过程管理。培训方式的选用、培训时间的控制,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通过对培训过程的管理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3)信息收集分析。收集整个培训过程中各方面的信息,例如受训对象对培训的反应、对培训学习过程和学习内容的评价,培训是否使受训人员的行为发生改变,生产过程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原因等。通过对有效信息的分析,准确了解活动各环节与预期效果的差距。(4)反馈改进。将信息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应环节,不断修正偏差,最终达到预定目标。反馈改进系统是链接整个体系的链条,其运转效果是该体系能否持续改进发挥作用的关键。

4 结语

特种作业人员事故频发,尤显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之重要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培训、考核等方方面面。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虽已逐步走上正轨,但却仍存在种种不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郭建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的构建[J].职业与教育,2010(2).

[2]李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浅谈[J].现代职业安全,2009(6).

[3]王绍铭.“经验之塔”前的思考[J].中国电化教育,2006(7).

[4]丁卫泽.教育技术现代化的内部动因[J].药学教育,2004(1).

4.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所属各车间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第四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项目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各项目分部及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第十五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

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物资设备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各项目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部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分部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物资设备部应做好特种设备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各项目分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相关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报批准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从

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分部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条

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质量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安全质量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资设备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向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 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二 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4)锅炉工;(5)锅炉水处理工;(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三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1.2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1.3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1.4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1.5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1.6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1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3.2 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3.3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3.4 拒绝违章指挥;3.5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3.6其他有关规定。

4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还要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篇五

一、目的

为落实我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四)职权职责

1、安环科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并对 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并同意,方可变动。

3、安环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五)管理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⑵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⑸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⑴项、第⑵项、第⑷项和第⑸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⑴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科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培训中心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⑵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环科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培训中心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 件交到安环科负责安排。

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科。

⑸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环科核准后,纳入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⑹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培训中心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⑻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⑼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我厂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⑽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安环科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安环科存档。

⑾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厂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厂范围内使用。

⑿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厂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环科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我厂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6.报考特种作业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号)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冀建法

[2010]511号),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范围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此前按照《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64号)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核验员、维保工、设备管理员等工种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试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建筑电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工种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申请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高血压、癫痫、晕厥病、美尼尔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痴呆症、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色盲、矫正视力低于5.0、听觉障碍等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体检参考表见附件3)。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按要求参加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试。

三、考试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实行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考核等五统一。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安监办组织,各市安监站具体实施。并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考核命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6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70分为合格,两项均合格的,视为考试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网上闭卷方式实施。安全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实施。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试,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不合格的,可于考试成绩公布之后统一安排一次补考,且补考机会只有一次。经安全技术理论补考仍未通过或安全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的审批由省厅材料装备处负责,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等工种的审批由省安监办负责。

四、考试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资质管理密码锁登陆“河北建设网” “网上办公”频道报名;

(二)参加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试;

(三)通过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试后,于30日内将申报材料电子件上传至省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审批系统,提交并打印系统内材料。

(四)申报企业或者个人应把考核材料交至市安监站,由安监站统一将申报材料递交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按相关规定审批;

(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通过“河北建设网”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材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分为首次申请和延期复核两类。

(一)首次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河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1);

2、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

3、身份证;

4、体检合格证明;

5、学历证书或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

(二)申请延期复核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河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附件2);

2、身份证;

3、体检合格证明;

4、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参考表详见附件4);

5、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参考表详见附件5);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补办证书

有效证书遗失,可持以下材料到省厅申请补办: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作废;

7.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2010年5月24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第30号总局令, 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管理规定》把冶金 (有色) 生产安全作业 (5种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6种作业) 以及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3种作业) 新增为特种作业。具体作业岗位请查阅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真正做好这项培训工作关系到能否更好地落实政府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政策,关系到企业、社会的安全生产问题。针对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这几年开展的情况,我们发现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思路。

关键词:特种作业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为加强危险岗位的有效管理而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政策。近几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得到逐渐加强,并步入正轨,企业和个人都会主动地组织和参加培训、考核,取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情况正逐渐消失。但是,在此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解决,才能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才能达到持证上岗的真正意义。

一、我省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带来重复培训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已经明确了十多种特种作业工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考核、管理。但事实上,建设系统、质量监督部门、电力系统等部门也有相关文件和政策,与安全监督部门存在职能上的交叉,责任权限不清,造成各部门、各层次都在培训,大有一哄而上的局势,造成重复培训,使受训单位和个人无所适从,加大了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负担。

2.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目前按规定有13种特种作业,但实际中有很多应纳入的工种未能包含,如危险化学品操作工等;而有些未纳入的又以文件形式将其包含在内,如将加油站操作工列入特种作业人员,实际中法律依据不足,培训也很难开展。

3.培训机构资质、师资资格问题。

培训机构数量不少,但未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机构也在培训,有的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综合素质较差,不具备必须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未取得相应的有关部门的教师资格认可,导致整个培训质量差,企业有怨言,政府权威性受影响。

4.培训机构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进行培训的问题。

(1)有的没有经过认可的未取得培训资质的也进行培训,有的培训机构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进行,减少了“授课时数”;有的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班时,由于条件所限,只进行了理论考试,不进行实际操作的考核;有的培训单位考试要求不严,安排的是闭卷考试,实则开卷考试,更有甚者是由他人代考,自己只是签名。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基础工作薄弱。

有的培训机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基础较差,没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学员报名培训前未对“身体健康”项目进行核查,没有体检只要有单位证明即可,造成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患有某种“禁忌症”,却仍在从事不得进行的特种作业;对“文化程度”一栏也睁一眼闭一眼,未达到实际文化水平的也参与培训;考核不过关的往往以“已收培训费了怎么也得让人家过”的说法千方百计帮助“过关”。学员的学籍档案未能如实完整建立等。

5.企业、工人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1)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虽然是逐渐得到大部分企业、公司的认同。但,事实上,仍有不少的企业、公司在这一方面认识不足,舍不得投入,认为对新进厂的员工进行的“三级培训”已包括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再组织特种岗位个人参加特种作业培训是重复培训,存在抵触情绪。产生的问题就是,一个特种岗位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只有一个有证,以应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不重视。企业不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工作,认为取到证后就一劳永逸了,没有定期复审,每年复审的人数仅仅只占应复审人数的1/5。某些人员已离开原操作岗位或证件过期了,但仍没有进行再培训,就直接上岗。

除了以上5个方面的问题,在我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中还存在着其它一些问题。如,培训教材方面存在的问题。初次培训、一次复审、二次复审这三类培训教材的侧重点没有明显的不同,令参加复审的人员感到培训是反复的,都一样,从而导致抵触情绪的产生。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落实培训工作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不仅仅在于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安全生产知识,也不仅仅在于实现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更在于对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在于体现政府的施政方针,在于落实“三个代表”。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培训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式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应该正确的面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法。下面,就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思路和对策。

二、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对策:

1.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和部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确定工作,及早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改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特种作业范围界定模糊不清,改变政府职能部门职权交叉,从而避免培训机构、企业、工人无所适从,减轻企业、工人的负担。据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在2004年5月开始着手开展这项符合与时俱进的工作,在《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确定工作。这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它的出台将改变目前特种作业培训工作政出多门,特种作业范围界定不清的局面。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应进一步加强。这是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前提,是加强政府权威性、体现政策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提高证书含金量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提高培训机构申请资质的“门槛”,对教学条件、培训内容要有比较严格的要求;通过提高对培训师资自身能力的要求;通过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要理论和实际操作两方面都要注重,实现培训工作质量上的提高。此外,对培训机构实行必要的淘汰制度,对培训师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培训教师应持证上岗。这也是提高培训质量的可行方法之一。培训质量上去了,企业和工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工作才会认同,才会消除抵触情绪。

3.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把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入门关”。特种作业不同于一般工种的作业,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从业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条件。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一是,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二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是,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禁忌症;四是,参加特定的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根据事故伤亡统计规律,我们知道,人的不安全因素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占多数。事故的肇事者往往也是事故的第一受害者。特种作业是一种高危险的作业,所以各培训机构应严把这一道“安全门”。没有达到相应文化程度要求的不予参加培训,没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的不予参加培训。为工人负责,也为政府负责。改变观念,不要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应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培训机构也应加强自身的教学条件,提高师资的水平,保证培训的质量,做好学员学籍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4.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工人的安全认识,使其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组织和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必须在年审期内参加年审,没有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或持失效证件上岗一样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所以,企业方面也应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而不是拿几本证应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保证经营的顺利进行,应将企业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列入企业的日常工作表中,督促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复审,实现特种作业人员个个持证上岗,并应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列入企业聘用的条件之一。另一方面,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也应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为了百姓的安居乐业,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为了国家的繁荣发展,我国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是越抓越紧。不管是培训机构,还是企业、工人都要注重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我们的目标是不断地、切实地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应对问题,负责任的做法不是回避,而应是深入思考,寻找思路和对策。

(2004年12月)

参考文献:

黄玉治.2003.《对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认识》.安全文化网

杨存堂、薛水平.2004.《培训教育的通病及诊治》.安全文化网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篇九

一、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三、内容

3.1安技科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安技科同意,方可变动。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司炉工作业

(7)登高作业

3.4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1)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技科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技科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技科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技科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技科,证件发放由安技科负责。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技科。

3.6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技科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3.7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3.8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

10.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编制依据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管理要求或规范

5.1 特种作业范围

——电工作业

——压力容器操作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机动车辆(汽车、铲车、电瓶车等)驾驶

——冲压

——特种气体操作

——电梯操作

5.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b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经体检无禁忌症

c 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实际经验。

d 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的。

5.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a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b 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和保养;

c 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d 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e 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4 培训

5.4.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

实际操作训练,并经市劳动安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5.4.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统一编印或指定使用。

5.4.3 培训方法如下:

a 公司组织到安监局培训。

b 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培训。

c 各个部门组织培训。

5.4.4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如下:

a 公司培训的本种作业连续时间不少于6~12个月。

b 培训内容为本种作业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5.5 考核与发证

5.5.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给操作证,方准

独立作业。

5.5.2 各单位对自行培训期满人员,应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向劳动

人事教育部门呈报,申请考核发证。劳动人事教育部门经核实,审查无误后,连同理论考试试卷和成绩转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对市管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5.6 复审

5.6.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5.6.2 复审期限,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市管工种按市规定执行),连续在本岗位上工作

十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到每四年一次。

5.6.3 复审内容包括:⑴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⑵健康检

查;⑶违章作业记录检查;⑷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⑸复审由发证部门或其他指定部门进行;⑹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二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市管工种按市规定执行),如仍不合格者,则收缴操作证;⑺凡到期未经复审的,不得独立操作。

5.7 工种变换和复工。

5.7.1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实不合适本工种作业或其他原因调离时,应报劳

11.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一

1 提高认识, 加强监管

在当今社会, 特种作业人员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目前, 持证上岗的必要性、重要性逐渐得到了大部分企业的认同, 但事实上, 仍有少部分企业没有对持证上岗予以足够的重视。首先, 有些企业对持证上岗的意义、法律责任认识不到位, 往往酿成大错。因此, 企业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 还要肩负起社会责任, 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 盲目降低生产成本。其次, 对于部分企业来说, 人员流动是不可避免的, 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 流动性较大, 导致企业对人员培训考证的投入较少。最后,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没有得到相关企业和操作人员的重视。很多人认为, 在培训获得资格证后, 就再也不需要考核了, 因此, 并没有定期复审。当前数据显示, 每年实际复审人数远比应复审人数少得多。

对于以上问题,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解决: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大力宣传特种作业培训, 并对特种作业事故案例进行整理和分析, 带领企业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观看, 使他们认识到持证上岗的重要性;②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使企业人员更简单、方便地获得证件;③联合各县区乡镇、街道和园区等基层安全监管机构, 加大对企业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力度, 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检查。

2 建设好师资队伍, 提高培训质量

在对人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 教师的教学能力是培训质量的保障, 抓好一支优秀的特种操作人员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培训质量的前提。目前, 有些教师的综合素质不够高, 所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不够;有些教师在教师资格未取得有关部门认可的情况下开展教学;在培训过程中, 还有些教师只是照读培训教案, 并且应企业要求, 为了减少费用, 不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授课, 不按要求培训, 随意更改课程和课时, 导致培训质量不佳。

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培训质量的关键所在。在各地招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时, 要严格要求。招聘的教师首先应持证上岗, 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动手能力;其次在正式聘用授课前, 每个专业的教师都应该备好课, 杜绝在培训中照读培训教材的情况;最后在培训过程中, 涉及动手操作的, 教师应在示范操作的同时进行讲解, 将培训内容直观地展现给学员。只有这样, 才能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才能为培训质量提供保障。

3 提高管理水平, 增强培训效果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仅要有一支专业性很强的师资队伍, 还要有一批高水平的管理者。做好培训管理是对培训人员负责的表现, 高效、严格的管理可以提高培训效率。当前, 有些地方的管理水平仍较低,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管理工作。

3.1 严格管理培训档案

我们常说“空口无凭, 立字为证”。培训人员档案是相关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进行管理、监督的依据, 因此应贯穿于培训的整个过程。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有利于监督管理部门直观地了解特种作业人员的参培情况, 有助于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督促证件过期的人员复审等。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是对这一群体负责, 也是对企业负责, 更是对百姓负责。

3.2 严格把关每一个步骤

在参加培训前, 特种作业人员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依据特种作业的具体情况, 对参培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一些人员拿着自己的体检单, 随便找一个体检单位盖章, 蒙混过关, 这无疑增加了安全隐患。要知道, 某些特殊作业人员在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下是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本着负责任的态度, 我们要严格把关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每一个步骤, 保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避免事故发生。

3.3 考查出勤, 严格考核

每次培训都有固定的课程和课时, 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 就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因此, 必须严格考查出勤, 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真正参加培训, 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课程和课时, 不允许他人顶替上课。在培训结束后, 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 不要等到事故发生后, 查找原因、追究责任时才追悔莫及。在最后考核时, 不仅要进行理论知识考核, 还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以保证发出证件的含金量。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培训质量。

上一篇:学语文日积月累下一篇:对部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