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资格证

2024-08-08

律师职业资格证(精选7篇)

1.律师职业资格证 篇一

律师资格考试试题

律师资格考试试题

本试卷为实例分析题,请仔细阅读各题,简要回答每一实例所提出的问题(共 10题)。

一、(本题 11分)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 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二、(本题 10分)

甲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地某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基金会,开展存贷款业务,吸收了 200万元的存款。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基金会向乙发放贷款200万元,用丙中学所属5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年利率为15%,借期二年。丙中学向甲交付土地使用证后,基金会即按约定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期届满后,乙公司仅向基金针偿还了20万元利息。甲即聘请律师索债,律师查明以下事实:乙公司贷款200万元用于与丙联营制售数学仪器,联营类型为合同联营;乙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股东王某占股份90%,但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股东谭某占股份10%,王某无个人财产,但和其妻共同开办了丁有限公司,王占股份80%,丁公司开发有商品房一栋,尚未出售和抵押。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基金会的成立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理由有哪些?

4、甲是否有权要求丙中学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5、甲能否要求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6、甲能否要求谭某对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7、甲能否在诉讼中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产?为什么?

8、法律是否保护甲的债权?为什么?

三、(本题 9分)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

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 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四、(本题 10分)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请判断董事会的下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五、(本题 8分)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 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六、(本题 12分)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请问: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七、(本题 11分)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 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八、(本题 11分)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 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哪些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九、(本题 10分)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十、(本题 8分)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2.律师职业资格证 篇二

一、律师的中立性

人们常常说律师是为了报酬为坏人脱罪的, 这首先就是犯了刑法上的大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为我国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 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被告在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之前, 他就有权为自己辩解。任何人都不可以感性地断定他是一个坏人。其实好人和坏人是难以区分的。对被告而言, 律师可能是好人; 对原告而言, 也可能是坏人。而且站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讲, 不存在十恶不赦的人。因为法律跟艺术有所不同, 它是认为理性的产物。

二、律师的忠诚义务

律师和任何职业者一样都具有两面性。揭开律师的面纱, 律师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他拥有常人灌输的道德观念, 知道什么是真善美, 什么是假丑恶。而当律师成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时, 他必须而且有义务对客户忠诚。在迈思哈德诉萨蒙一案, 对此作了很好的阐述: “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是律师对其最崇高的忠诚, 许多普通人可以遵循的做法, 律师很多是不能够做的。律师所恪守的职业道德比商业道德更加严格苛刻, 对当事人高度忠诚, 是他们所遵循的最高准则, 在某些时候, 受信托人必须进行自我放弃, 放弃作为普通的思想道德, 无论自己的内心是如何的煎熬, 也必须都要放弃, 因为作为律师的时候的对客户的高度忠诚是他们不二的选择。 (3) 正是因为律师能够忠诚地为客户服务, 才会有律师职业的诞生。试想若律师事务所以国营的形式出现, 客户怎么可能把切身的利益交由政府手下的职员去对抗老板。没有一个客户敢冒这样的风险。1820 年伯罗汉在英国上议院为英女皇卡罗休辩护时, 就这样提醒人们, “律师在法庭为其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时候, 心中必须只有他的当事人一个人, 必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当事人开罪, 甚至不惜牺牲任何人的利益, 这是成为一个合格律师的必经之路。在为其辩护的过程中可能对自己造成的心理上的负担和必须狠下心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须承受的。律师就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一份职业, 你可以不接这个单子, 但是你接手了就必须不计一切后果的为当事人负责。 (4) 或许, 他说的有点过了头, 但是把忠诚的义务提到一个很高的层面上是毋庸质疑的。基于这种忠诚义务, 律师的所有行为不管适当的还是不适当的都有了很好的解释。如果一定要说律师是个“坏人”, 那么他最多只能说是愚忠。把律师职业当作一般职业来看待, 尽忠职守有什么不对,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对律师求全责备呢?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想律师因为忠诚的义务还不得不去做一些我们认为不应该做的事时, 他的内心承受着多大的煎熬。他们的忠诚应该得到我们的敬重而不是鄙视。

三、律师的角色分化

在舒国滢的《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中解释到, 司法的剧场化是指以“剧场”为符号意义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当然, 这里的剧场更多地具有隐喻的意义。在司法程序中, 所谓的剧场就是我们熟悉的法庭了。一旦站在法庭里, 就没有好人和坏人了, 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角色表演活动, 它由“序幕”、“高潮”和“尾声”诸部组成, 不过他们所演绎的不是由编剧们虚构的情节, 而是 (或者应当说是) 案件的“事实”发生的真实的过程。 (5) 如果把他们形象地比喻成影视明星或许就更好理解了。在电视上, 演员们扮演着各色各样的角色, 为了突出主角的英明神武, 聪明睿智, 往往需要反面角色的陪衬。反动人物的狡猾奸诈, 不折手段无非就是突显出情节的跌宕起伏。然而演戏终究只是演戏, 现实生活中的演员与镜头中的演员已经不是同一个人格了, 我们更不能对角色的偏见或愤怒而不公平地对待真实的个体。否则, 我们就是太“入戏”了。律师跟演员一样, 他们一旦进入角色, 就已经不再是真实的自我, 而是披着一件外套的演员。在英美法系的法庭审判中, 律师往往穿着神圣的律师袍, 头戴假发。他们的姿态、语言代表着法律符号的象征意义, 因此他们演示法律之技艺。冯象在其《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一文中提到“入学后, 合同法第一堂课, 克朗曼先生布置我们讨论一道刺配沧州吃“杀威棍”似的题目:律师为什么不幸福?其实, 我觉得大可不必这么自寻烦恼。这不是一种借口, 也不是安慰, 律师在事实上是为被告人辩护, 而不是为十恶不赦的人辩护。一旦律师进入了角色, 就应该认真地演好这场戏, 只要不超越“剧本”设定好的界限即可。

四、律师的职业伦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辩护并不是随意的, 而是基于一种严格的职业道德所支配的。比如在辩论中, 律师可以运用娴熟的专业技巧对其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辩护, 但是不能伪造证据, 不能欺骗法庭, 这是最基本的原则。辩护人在明知道当事人犯罪的情况下, 他会恪守不做伪证、不欺骗法庭的职业道德, 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律师存在的一天, 就会有源源不断地对律师的批评与讽刺, 就算有真正的好律师按照大众伦理的心态去处理案件, 也会被这个社会指责为一个坏律师的。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律师职业伦理的特殊性, 并把它作为一种法治的观念向社会各界人士传播, 振兴律师界的荣誉与尊严。

摘要:一直以来, 律师都被认为是为坏人服务或者是丧失道德观念的。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 有其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 他们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态度, 跟任何职业者一样, 必须对客户忠诚, 并且这种忠诚是至高无上的义务。而且一旦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就已经角色分化了, 演绎法律之技艺。因此, 律师不但不应该受到讽刺, 而且更应该得到尊重和赞扬。

关键词:律师,中立,忠诚,角色分化,职业伦理

注释

1 辉强.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N].法制日报, 2005-5-19.

2 何家弘.法学家茶座[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5.

3 [美]肯尼斯基尼斯著.职责与公义[D].徐文俊译.东南大学, 2000.6.

4 [美]肯尼斯基尼斯著.职责与公义[D].徐文俊译.东南大学, 2000.6.

3.律师不可背离职业伦理 篇三

在该案案发后,李某的律师陈某允诺将为其作“无罪辩护”,这引发不少人的猜疑。就如有的律师所言:“如果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明显构成强奸罪,律师作无罪辩护就不符合职业伦理。律师屈从当事人及其家属意志,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是不允许的”。而其律师团团长张某标榜“法律大学”副校长,并称李某不构成“轮奸罪”,也颇显荒诞:一则中国并无“法律大学”,二则法律中也没有“轮奸罪”的罪名。这涉嫌虚造头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禁止在名片上印刷各种头衔、荣誉、学历、兼职的规定相冲突。

在此案中,有律师反复强调李是未成年人,媒体在报道时不得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然而,在律师自己的博客、微博中,却大曝李某名字,莫非代理律师就能弃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

日前,律师兰和甚至向法院提出对“有关人员”开启“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调查。实质上,法院功能在于审判,刑事立案调查和公诉须由别的机关执行。不依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却提请法庭记录,这是缺乏法律基本常识,还是恶意引导舆论?

或许,该案中的某些律师夸大其词或替法院做主的行径,只为造势,影响舆论走向,进而左右法院判决。只是,任何辩护策略,都不能背离起码的职业伦理。没有合法证据,就声称受害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这对受害者何尝不是二次伤害?对被代理人也不负责任犹记得,药家鑫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张显散布虚假消息,就曾误导舆论,到头来,他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输了与药庆卫的官司。

既背离职业操守,又表现得很不专业,无疑是该案中律师备受诟病的重要因由。但愿它能给律师群体提个醒:在行使职能时,须恪守职业操守,切忌僭越法律底线。

(中新网 04)

4.律师职业资格证 篇四

一、自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三、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5.律师职业资格证 篇五

2007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据了解,在原来的律师法中,对律师的表述统称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这次修改后的律师法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关系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出,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这次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等条件。并特别提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6.律师职业道德 篇六

摘要:在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定义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二者的特点,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关键字:法治社会建设;律师职业道德。

一、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飞出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有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1],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全国目前已有11.8万执业律师。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个别律师在咨询时,不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不认真分析案情,敷衍了事;代书时,不细致分析案情和有关证据,把“代书”变成“代笔”;辩护或代理时,不搜索调查证据,庭审无笔录,出庭无发言提纲,仓促上阵,不据理力争等,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目前,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事务、政治实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之中2005年我国非诉讼业务已占律师业务总量的80%。如果律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就会使公众对律师失去信心。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2008)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其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向机关、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被委托或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向当事人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法律服务,使其免受非法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赔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工作的核心。

再次,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律师的工作渗透到社会生活用品的各个方面,律师通过参与经营管理、审查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将大大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律师的职业特点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就需要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其职业操守:

1)忠于职守,伸张正义,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

律师必须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将个人的前途和祖国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我国目前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这种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安定社会环境的建立,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作后盾。律师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其职责就是通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以促进社会和谐、追求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律师的功能是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就是要通过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服务于人民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充分体现了律师特殊的社会职能。律师在执业中,一方面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一方面要及时解决各种纠纷、冲突和矛盾,密切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把律师忠于职守、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上。要忠于职守,全面地履行职责。首先他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于非法干预,律师应当坚决抵制和排除,争取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次要坚持原则。律师是正义的象征,应当坚持原则,富有正义感。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应当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秉公护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坚持真理、主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的公正。

2)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

律师和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4],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成分。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有关部门能否考虑利用网络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法官私自单方面会

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数据库,逐步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此类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等;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的个人隐私等,在公布这类数据的时候不能侵犯法官与律师的正当、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应设置有关制度,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

3)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反过来,律师应当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忠于事实,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尊重客观事实,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有充分可靠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无私无畏,既不为委托人违背事实的意见所左右,也不被外界的非法干涉所动摇。

对事实不清楚的案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科学地收集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猜测,更不能歪曲真相、捏造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忠于职守,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秉公护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坚持真理、主持正义、据法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既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又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以“领导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更不能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法律条文以迎合委托人的要求。

参考文献:

7.律师职业资格证 篇七

我们认为,虽然法官和律师身份、职责、目的职责不同,但同为法律人,法律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舞台,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都以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如何建立新型的法官与律师共同体的俨然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也已成为司法改革的热门话题之一。笔者拟从思想理念和制度保障两个方面,探析如何建立新型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

一、思想理念方面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能够真正认识到“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立新型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前提基础。因此,首先要强化职业认同。确实,有极少数法官律师缺乏应有的职业素养和理性,不能真正将对方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因而由个案争论演变为群体对峙、由庭上指责演变为网上诋毁,这样的法官作出的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就会被大打折扣,这样的律师在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因此,只有强化职业认同,认识到 “法律”是的共同语言,“公平正义”是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职业信仰,才能互相理解和尊重。有了理解和尊重,法官作为裁判者就能以不偏不倚的立场定分止争,以心平气和的姿态对待诉讼双方,多体谅理解律师的执业艰辛,尊重律师执业权利,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律师就不至于会在法庭上挑刺、搅局,甚至对法官进行诋毁、谩骂。同样,律师对法官多一些信任和尊重,少一点自负和猜忌,理性行使话语权,就一定能赢得法官的由衷尊重。

其次,积极探索法官、律师交流模式。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律师与法官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但保持距离不代表禁止沟通交流。现代法律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不再是不容置疑的权威专断,而是一个对话和论证过程,也是一个与律师的专业切磋过程,司法裁判的形成是建立在与当事人和律师合理对话的基础上的,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与不采信,对事实的认定与不认定,不单要自己形成内心确信,还要将之所以“确信”的理由公布出来接受检验,既要说明胜诉者胜诉的原因,也要说清败诉者为何败诉的缘由。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沟通论辩,防止突袭裁判的发生。只有做到这一点,才可谓依法审判,也才可能赢得律师的认同和尊重。另外,法官和律师间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工作会谈协商制度等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开展正常交往搭建了平台,并以此来加强业务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消除认识隔阂,增进法律共识。此外,比如推进司法公开、向律师判后答疑等,也是增进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有效举措。

二、制度保障层面

首先,任何理念如果没有制度措施加以保障,只能是空洞的教条。在这一点上,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推行的《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该《十条意见》,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例如其中规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庭审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打断的,法官应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或者主动归纳要点,然后询问是否有补充;也可视情况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或者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提醒;避免出现法官在庭审中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的现象等等。

其次,将“以庭审为中心”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庭审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舞台,通过庭审固定争议焦点,释明举证责任,把握证明尺度,形成内心确信等,案子的所有问题都放到明面上论理说法,通过庭审解决,庭审结束案子结论会是什么,即使是在场旁听的人都能知道才是有质量的庭审。因此,法官首先要对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素养有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并不断在实践中磨练提高。法院必须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按照现代诉辩式庭审规则要求法官规范司法,统一操作模式,固定庭审要素程序,从而保证审判公平。这看似对法官的要求,好像与律师无关;其实不然,一个规范的庭审和一个睿智的法官,才会对律师的正确主张产生共鸣,才会事半功倍,达到职业共同体所追求的最佳配合默契的效果,也才能最终体现出对律师工作的尊重。

最后,为律师提供履职便利条件方面除了阅卷、复印、休息等方面的硬件便利条件外,也要在制度上有所突破和保障。事实上,在诉讼各环节提供便利更为重要。在方便诉讼,提高效率方面,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只不过在落实上需要切实落实和准确定位。如电子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制度的一项崭新尝试,既然已经有了法律制度供给,剩下的就是如何切实落实的问题。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尽快建立法院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息联络平台,对送达传票、网上立案、查阅卷宗材料、提交诉讼材料、查阅开庭信息等诸多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通道条件,既减少律师的奔波又便于法官律师的沟通,是當下最基本、最需要也是最容易实现的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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