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精选8篇)
1.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篇一
第六章
测绘成果管理
6.1 测绘成果的概念与特征
1、测绘成果的概述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 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1)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2)航空航天摄影和遥感的底片、磁带;
(3)各种地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4)各类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在基础地理信息基础上挖掘、分析形成的信息;
(5)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6)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数据及其运行软件;
(7)其他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
(8)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等。
2、测绘成果的特征
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著作权(专业性、系统性、物质表现性、科学性和创作性)。
6.2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2、测绘成果保密规定
(1)测绘法律、法规对成果保密管理的规定
1)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 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3)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保密法》对测绘成果保密的有关规定
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4)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 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航空摄影成果先送审后提供使用。2)按照先归档入库再提供使用来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国家级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归档入库;地方基础测绘成果向地方相应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归档入库。
3)涉密测绘成果需要向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提供使用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4)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批同意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
(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进行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署保密责任书。
2)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
3)涉密单位要确定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
4)涉密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5)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完成后,用户要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造册、报批,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
6)用户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必须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7)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
8)要及时准确地为涉密测绘成果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9)经国家批准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项目,要报国家测绘局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
(5)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规定
1)用户在涉及加工使用涉密项目招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承担。严禁委托给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2)若需第三方参与涉密项目的,在涉密项目建设前,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地理信息数据保密责任书。项目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3、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1)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2)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4、对测绘成果涉密人员的规定
(1)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4)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
6.3 测绘成果汇交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依法汇交,无偿汇交,定期汇交。
1)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汇交凭证。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2年3月底之前汇交。
2)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公布。(1)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
1)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由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非政府部门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目录和副本。
2)基础测绘项目需要汇交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目录。中央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3)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即直接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时,由中方合作者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4)委托测绘的项目,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2)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内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3)航空摄影底片、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4)面积在10平方千米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5000-1: 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像地图)的目录;
5)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
6)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3)测绘成果汇交副本的内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3)正式印制的地图。
3、成果汇交的管理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2)国家测绘局所属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接收向国家测绘局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每年编制一次测绘成果目录。
(3)对于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给予其通报批评、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 绘项目的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4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
1、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主要内容: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基础测绘项目档案;地理国情监测档案;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工程测量档案;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2、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的原则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3、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体制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4、机构与职责
(1)国家测绘局
1)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2)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3)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4)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2)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3)档案保管机构
1)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3)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4)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5)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6)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和鉴定工作;
7)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8)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4)测绘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建档与归档
(1)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建档工作应当纳入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等。
(2)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3)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4)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4、保管与销毁
(1)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
(2)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定期保存的,期限为10年或30年。
(3)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配有保护设施设备。
(4)档案保管机构应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
(5)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6)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7)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服务利用与监督管理
(1)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
(3)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4)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5)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6.5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1、测绘单位质量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1)测绘单位应加强质量教育。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乙级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丙、丁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3)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甲级应当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应当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应当通过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5)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
2、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测绘质量管理和监督。
(3)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项目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甲、乙级测绘单位至少每2-3年检查一次,丙、丁级至少每4-5年检查一次。
(4)建立质量信用在内的测绘信用档案公示制度进行分类监管。
(5)测绘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国家级为质检中心,省级为质检站)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6)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
1)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中,承担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
3)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4)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5)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3、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与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质量责任
1)法定代表人签发质量手册,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2)行政领导及总工程师(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签发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对本单位成果的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3)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质量计划,处理质 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对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生产人员对作业质量负责。
5)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的中队检查人员承担。
3)测绘成果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验收由测绘项目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5)质量问题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过程中的,由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属验收过 程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委托验收中产生的分歧,应当报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执行测绘技术标准的情况、测绘成果质量状况、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等。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要纳入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国家测绘局按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
3起始成果、资料正确性;
4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
5成果资料规范性;
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3)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测绘单位进行抽查监督的检验单位须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交受检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测。
4)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三个月内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2)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
J2级以上经纬仪、S3级以上水准仪、GPS接收机、精度优于5mm+5×10-6D的测距仪、全站仪、微伽级重力仪以及尺类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为1年,其他仪器为2年。
6.6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1、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
(1)申请资料:成果资料的范围跨省级区域的,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向成果内容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外方身份证明材料;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等;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国家测绘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况
1)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妨碍国家安全的。
2)非涉密的测绘成果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
3)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4)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
(1)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
1)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
2)从事销售分辨率高于10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包括客户名称与性质、提供的影像覆盖范围和分辨率、用途、联系方式等内容。每半年一次向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3)急抢险救灾急需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可以无偿使用遥感影像,各遥感影像保管单位、销售与提供机构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规定
1)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2)属于国家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分辨率优于0.5米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局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3)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的,还应当报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6.7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概念:指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和属性信息数据。内容如下:
1)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2)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3)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4)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级海岸线长度;
5)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特征: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要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议人。有关国界线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与外交部会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与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商。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议人提交资料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4)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第一项。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内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2)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5)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
(1)公布应注意的事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公布的部门。
2)依法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布时,将公布公告抄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书面知建议人。
4、法律责任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6.8 测绘成果产权保护
1、测绘成果知识产权
(1)人身精神权利:发布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数据完整权;
(2)财产权: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质押权及其收益权。
1)持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持有权中可能有部分支配权和收益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2)转让的内容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
3)同转让权相比,许可使用权转移的只是使用权。
2、测绘成果产权保护
(1)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测绘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版权所有者。
(2)应在地图的版权页上载明地图作品的作者署名、审图号以及出版单位名称及出版号。
第七章 不动产测绘管理
7.1 地籍测绘管理
1、地籍测绘管理的内容
(1)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2)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3)管理地籍测绘资质
必须取得不动产测绘业务中的地籍测绘子项的测绘资质证书。
(4)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5)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地籍测绘技术标准,对是否执行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2、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农村道路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10)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级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2)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3)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7.2 房产测绘管理
1、房产测绘
(1)房产测绘委托: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2)委托房产测绘的申请人: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3)房产测绘委托的规定: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产测绘单位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2、房产测绘资质管理:从事房产测绘应当依法取得载有不动产测绘业务房产测绘子项的测绘资质证书。申请房产测绘资质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部门的意见。
3、房产测绘标准化管理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4、房产测绘的法律责任: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5、物权法相关内容:
(1)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包括使用、收益、占有、处分四项基本权利。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6)当事人签订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更,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3 界线测绘管理
1、界线测绘管理
(1)国界线:按照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进行。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行政区域界线
1)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级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级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2)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3)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报批准变更的机关备案。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4)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对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5)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2、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定
(1)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1份,复印4份,由两省级政府负责人在5份上签字。
3、权属界线测绘管理
(1)测量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1)土地、房屋等确权工作,是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4、法律责任:
(1)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7.4 海洋测绘管理
1、海洋测绘的特点
(1)垂直坐标同船体的平面位置同步测定;
(2)在不断运动着的海面上进行的(3)海洋测绘一般采用声波信号;
(4)在海上测定海底某点的深度指其低于大地水准面或水深基准面多少;
(5)海洋制图投影方式比陆地多,还有墨卡托、UTM投影等。
2、海洋测绘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7.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内容
1、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3、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4、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篇二
房屋是人们生活、生产的必要场所。房产测绘作为保证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客观、公正、完整、准确的重要手段, 能有效地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 提高房产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地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成果质量作为房产测绘的命脉更显重要。
一、房产测绘的特点和作用
房产测绘是一项专业测绘, 其与普通的测绘有较大的差别, 房产测绘成果产品多样, 其成果一经被房地产主管机关确认, 便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产权确认、处理产权纠纷的依据。房产测绘单位受政府或房屋权利、相关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是随着我国房产业的发展而兴盛起来的, 因为它主要是为房产的各种管理服务的, 房产测绘成果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方面的作用。
房产测绘成果既是处理各种产权纠纷, 恢复产权关系、确定产权的法定基础资料, 也是房产各种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 财政税收经济功能。
房产测绘的成果是进行房产价格评估、房产契税的征收、房产租赁活动、交易活动的主要依据, 也是进行房产抵押贷款, 房产保险服务不可缺少的依据。
(三) 社会服务、决策参谋功能。
房产测绘调查后的成果, 经过统计整理之后, 可以派生出很多不可多得的资料, 这些资料会给城市的整体建设布局、住房制度的改革、老城区的改造、危旧房屋的改造等提供决策依据。也为城镇测绘、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环保、绿化、社会治安、文教卫生、水利、旅游、地下管网、通讯、电、气等提供基础资料和有关信息。它的服务具有广泛性。
二、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重要性
在这个城市建设飞速发展, 寸土寸金的现实状况下, 由于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房地产测绘必然会随着测绘活动的深入而引发越来越多的房产测绘纠纷。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测绘单位的风险, 尽量避免由于房屋面积测绘失实引起纠纷甚至诉讼, 已成为整个房产测绘行业面临的最大挑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大力提高房产测绘成果质量, 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三、房产测绘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目前全国各地城市房产测绘管理模式大体分为三类:行业垄断、行业半垄断和测绘市场化。行业垄断型:在房产行政管理系统内, 房产测绘单位、权属登记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单位为一体;在辖区的房产测绘工作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测绘单位垄断经营, “测管”不分, 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有沈阳市。行业半垄断型:房产测绘市场在各地方、各区县房管系统下属的测绘单位间放开, 系统外单位不得从事房产测绘工作,
责任编辑:张立敏
并成立房产测绘管理机构, 达到“测管分离”。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有南京市、广州市、重庆市等。测绘市场化型:房产测绘市场完全放开, 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中设立房产测绘管理机构, 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有北京市、大连市等。
上述管理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各有利弊。行业垄断, 弊在没有竞争, 容易导致服务意识淡化, 降低工作效率, 缺少测绘监管;利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的管理上责权清晰, 测绘单位不会受到开发企业的影响, 测绘成果质量有一定保证。房产测绘市场放开, 测绘机构之间竞争激烈, 相互压价, 房产测绘成果质量降低;管理上责权不明确, 测绘行政管理权在地方测绘主管部门, 而相关责任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机构受开发企业制约, 房产测绘质量无法保证, 给后期的房产产权登记工作带来很大的风险。
为解决当前房产测绘市场管理工作中, 完全垄断和市场存在的弊端, 保障房产测绘质量, 更好地促进房产测绘市场的良性发展, “测管分离”势在必行。
“测管分离”即非完全市场化, 又不是完全垄断经营。而是指房产测绘操作与管理工作的分离, 避免自测自管。从现阶段房产测绘市场分析看出, “测管分离”模式适合于半垄断经营, 行业半垄断体现了房产测绘为房地产管理服务的宗旨, 规范了房产测绘行为, 确立了房产测绘的权威性, 体现了“测管分离”的指导思想, 有利于提高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 又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避免了测绘人员流动大、测绘机构恶性降价竞争、数据成果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大大提高了房产测绘成果质量, 有效降低了行政风险。
四、结束语
房产测绘发展前景广阔, 其质量只有在房产测绘管理、运作规范化、房产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优良的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 房产测绘成果管理措施完善、严格、系统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测绘质量管理的最优化, 才能促进房产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国家测绘局第83号, 2000年12月28日.
[2]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 2002年8月29日.
[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17986.2-2000, 2000年2月22日。
[4]李凤陆.房产测绘的内容和质量控制.科技资讯, 2008-01-13.
3.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ArcGIS;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技术
在城市建设及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测绘,将此作为有效的依据才能保证规划的合理性,在应用测绘信息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信息量非常的大,会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产生严重的影响,这就需要对这些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便于在实际的工作中提升测绘成果的应用效率及相关规划工作的工作效率,本文就针对此予以简单分析研究。
1.测绘成果数据库管理系统的简介
1.1测绘成果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很多行业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测绘,测绘成果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测绘工作中,所使用的测绘技术也是不尽相同的,例如传统的大地测量、基于卫星技术的空间大地测量、地球动力学测量、天文大地测量等,在这些测量过程中,由于测量手段及测量技术的不同,在实际的测量工作中,会参照各种不同的测量标准,最终得到了测绘结果也是具有一定的差别的,在进行测绘成果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主要是对城市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能够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各个控制点的三维空间坐标信息进行管理,这些数据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城市的建设及规划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测绘内容是竣工测量,这会为城市的管理提供非常完善的、准确的资料,这就需要在测绘工作完成之后,对其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管理,应用ArcGIS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对竣工测绘过程中的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1.2测绘成果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测绘成果数据库管理系统应该具备这样的功能:(1)竣工测绘成果管理功能,在该系统中要能够对竣工测绘中的成果进行录入与保存,用户能够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数据的查询,并能够对相关的数据在工程测量平面图中进行准确的定位;(2)坐标转换功能,为了方便用户对相关的测绘成果的查询及应用,系统应该具备将不同坐标系中的数据转换于同一坐标系中的功能;(3)能够对控制点进行有效的管理,在该系统中,应该能够进行控制点的添加、删除、查询等基本功能;(4)系统应该具备图形显示功能,能够显示相关的测绘成果平面图,并且能够实现图形的平滑漫游、全屏显示、图形缩放等功能;(5)数据检索统计,这也是整个系统设计中的核心内容,在该系统中要能够有效的实现坐标检索、统计、图形交互检索等多种数据检索方式;(6)数据的录入功能是系统的最基本的功能,并要能够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新。
2.基于ArcGIS的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系统
2.1系统的功能特点
基于ArcGIS的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系統的主要功能是进行相关的测绘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在该系统中包含着竣工日期、竣工单位、竣工平面图形、控制点的国家高程、80坐标、54坐标、所述区域、等级、点名、点号等各种测绘成果信息,在该系统中,对相关的测绘成果进行管理时,应用的是GIS技术,能够有效的实现可视化管理,相关的图形数据的存储时存储于数据库中,其主要的系统功能有:(1)可以进行竣工平面图的查询,查询到图形文件之后,可以通过双击操作打开相关的CAD图;(2)对竣工测绘工程项目进行查询时,可以通过输入项目名称、施测单位、竣工日期等进行查询;(3)在该系统中可以将相关的测绘成果制作成报表,并能以pdf、Excel等各种格式来进行输出;(4)对相关范围内的控制点进行查询时,可以应用输入缓冲半径、画多边形、画圆、画矩形等方法来进行查询;(5)对控制点进行查询时,可以通过输入点名、点号的方法来进行查询;(6)能够在系统中进行控制点信息的输入、删除、更改等基本的操作。
该系统的主界面非常的简洁,操作起来非常的方便,系统状态栏、图形显示区、系统工具栏、系统菜单等是系统主界面中包含的主要内容。
2.2系统中的文件管理
地图文档的保存、地图文档的打开、地图文档的新建、新数据的添加是文件管理工作中主要的管理内容,其主要的操作为:在进行新数据的添加时,只需要单击添加数据按钮;在进行地图文档的新建操作时,单击系统中的新建按钮,就能够弹出一幅新建的空白的地图;地图文档的保存操作是单击保存按钮;打开操作时单击打开,然后在系统文件中选择一幅后缀名为.mxd的地图;要进行地图文档的另存为操作,首先单击另存为按钮,然后选择需要保存的制定地点,就能够实现地图文档的另存为操作;要进行系统的推出操作只需要单击推出按钮,操作起来非常的方便。
在该模块的设计工作中,用到的主要的逻辑有:MapControl中进行地图信息的显示;检查其存储路径的准确性;对mxd文件的存储路径进行查找。
2.3数据的操作
数据的操作模块主要是进行相关测绘数据的录入、查找、更改及删除操作,其主要的功能操作表现为:(1)需要进行数据的删除操作时,只需要单击删除按钮,就会有相应的系统界面的弹出;(2)数据的更新,数据的更新操作主要是进行控制点可修改属性信息的修改,在本系统中,单击数据更新按钮之后,会将控制点的属性表弹出,可以在该表中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改,更改完成之后,单击更新按钮,相关的修改有效;(3)数据的录入是数据操作中最基本的操作,也是整个测绘成果管理系统中最基本的功能,其操作也是非常的简单,只需要单击录入按钮,就能够进行相关数据的录入。
3.结束语
在城市规划及建设的过程中,为了确保规划的有效性,需要进行大量数据的测绘,要在实际的工程中,对这些大量的测绘数据进行有效的利用,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基于ArcGIS的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在GIS技术的基础上,对测绘成果进行可视化的管理,本文就对其系统的功能实现进行了简单分析。■
【参考文献】
[1]纪敏.基于ArcGIS的测绘成果信息化管理技术研究[J].科技资讯,2012(7).
4.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各有关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及部门。
第三条 绍兴市规划局为全市测绘成果保密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保密等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绍兴市保密局为全市保密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及密级
第五条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具体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规定。
第六条 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目录主要包括各类规定等级(精度)大地测量成果、小于1:1万(含)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覆盖超过6平方公里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空间精度及要素相当于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等,具体目录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规定。
第七条 测绘成果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第三章 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第八条 档案室必需建立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档案室必需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档案库房和设施。
第十条 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建立专门档案台帐和获取、使用、消毁等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 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由符合规定程序任用的专人保管,更换人员应该有密级测绘成果档案移交记录手续。
第四章 常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提出审批报告,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向省测绘局报批。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绘成果,还须经市保密局同意,由市保密局向省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十六条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 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章 保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规划局必须对全市测绘成果保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保密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保密局对全市测绘成果保密监督检查进行指导,对违反保密规定的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5.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广泛应用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对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三、职责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四、基本规定
(一)业务规定
1、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必须按要求归档,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
2、不得擅自改变档案分类、组卷、编号。
3、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附有清单,严格
清点及签字手续。
4、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整理、组卷、归档、入库。
5、做好保密、防虫、防盗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变质档案材料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档案借阅规定
1、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借阅者均须填写借阅登记表。
2、对各类档案均按规定的查阅范围提供利用,查阅人如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条件的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
3、如摘抄、拍照、复制所查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其中涉密内容不能复制且只能在档案室内阅览。
4、借阅机密、绝密档案材料,需经保密责任人签署意见,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5、借阅人对所借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拆散或损毁档案,不得在原件上划线、加注、涂改、圈划。
6、借阅人退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点档案数量,检查有无损坏,文件是否齐全。
(三)成果提供利用规定
1、需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填写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单位分管领导批.2、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一般不提供利用,确需使用的须签订保密责任状。
3、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我中心备案。
4、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四)档案工作人员要求
1、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地规章制度,了解档案工作方针,掌握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技能。
2、忠于职守,负责完成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等各项具体工作。
3、负责档案借阅登记和利用收集工作。
4、加强团结协作,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
保山市国土资源事务所
6.数字测绘成果档案管理系统设计 篇六
关键词:测绘成果 混合架构 海量数据管理
1 现状及存在问题
数字测绘成果,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测绘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中形成的各种比例尺的数字地图、平面和高程控制成果和专业测绘中形成的数字成果。
长江空间公司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TB级的数字测绘成果。
社会各界对测绘成果资料的利用需求日益增加,而公司仍在采用建帐及制作结合表的方式进行测绘成果数据管理,加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致使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发展严重滞后,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及利用的发展需求。
7.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篇七
1 城市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库管理系统设计
1.1 系统总体设计
(1) 数据操作功能: (1) 数据录入。 (2) 数据更新。 (3) 数据删除。 (2) 数据检索统计功能:该模块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模块, 要求能够以多种方式进行数据检索, 它主要包括:图形交互检索、坐标检索、统计。图形交互检索包括按圆、矩形、多边形、缓冲区等查询。坐标检索通过输入左下角、右上角坐标来查询出此范围内的控制点。统计功能是统计出等级平面控制点的数量。 (3) 图形显示功能:应能够对城市测绘成果数据进行分层显示。 (1) 图形具有缩放功能。 (2) 全屏显示。 (3) 图形平滑漫游。 (4) 控制点管理功能是系统的一大特色模块。 (1) 添加控制点。 (2) 删除控制点。 (3) 控制点查询。 (5) 坐标转换功能:它能使不同坐标系下的坐标转换到同一坐标系下, 以方便用户对控制点使用, 如高斯坐标到大地坐标、大地到高斯坐标、三度带到六度带、六度带到三度带各坐标之间的相互转换。 (6) 竣工成果管理: (1) 能把竣工测量成果数据录入到系统中。 (2) 能够查询出竣工测量数据以及竣工成果平面图, 并可以直接打开查询到的竣工成果平面图形和相应的Word文档。 (3) 可以把竣工测量成果平面图在系统中定位, 便于查看哪些地方已进行了竣工测量。
1.2 城市基础测绘成果
测量控制成果按不同的应用目的以及所运用的测量手段及技术的不同, 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比如天文大地测量、地球动力学测量、基于卫星技术的空间大地测量以及传统的大地测量等, 由于它们的技术系统和施测手段的不同, 依据国家规范和相关标准所提交的成果都会有所不同。城市控制测量成果主要是指为城市工程建设提供基本起算数据的各类控制点的三维空间坐标信息。这些基本的空间控制信息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化和城市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竣工测量是城市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它不仅为工程的交工验收及将来进行的维修、改建、扩建提供依据, 同时为城市的规划和城市管理提供完整、准确的基础资料, 为数字城市的建设提供必备的数据。对各类建、构筑物进行竣工测量显得尤为重要。因此, 利用GIS技术系统强大的管理功能将竣工测量成果有效的管理起来, 也是本系统的目的之一。
1.3 系统数据库设计
GIS数据库是对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存放的一个集合。建立数据库不仅仅是为了保存数据, 更主要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管理和控制与这些数据相关联的事物。在地理空间数据管理中以多种方式录入的地理数据, 用有效的数据组织形式进行数据库管理、更新、维护、快速查询检索, 多种方式输出决策所需的地理空间信息。本系统实际上也可看成是GIS与管理信息系统的结合, 从而形成信息集成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模式融合了现有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用性和地理信息管理的实用性, 以地理信息为纽带连接整个城市相关信息, 将整个城市的信息内容自然、一致地整合于一个统一的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下。根据空间位置关系, 对城市信息作检索、查询、分析、统计, 构建一个完整的可视化数据库系统。数据库的组织和管理是信息系统的基础, 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和用户的使用。
本系统数据主要由九大类要素集组成: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地貌、植被与质土和注记。每一类要素集又划分为多个要素类, 其中, 定位基础包含的要素类有:测量控制点和数学基础;水系包含的要素类有:其他水系要素点、河流线、湖泊面和其他水系要素面;管线包含的要素类有:输电线点、输电线和通信线;交通包含的要素类有城际公路线、城市道路线、城市道路中心线和乡村道路线;境界包含的要素类有:国外地区、国家行政区域、省级行政区界线等;植被与土质包含的要素类:农林用地点和农林用地面;地貌包含的要素类有:高程点注记点、等高线线、自然地貌线和斜坡线。
对于空间数据库, 采用的是ArcInfo软件提供的数据库结构 (Geodatabase) 。在空间上, 把数据组织成一个整体;在内容上, 把数据组织成层 (Layer) 结构。分幅存放的基础地形图进入数据库后, 在逻辑上是无缝的, 没有图幅的概念。内容上, 空间数据库主要包括测量控制点、居住建筑、工矿设施、交通、管线设施、水系、境界、地质土貌、农田植被等九大类基础数据及元数据信息。
Geodatabase利用RDBMS表存贮点、线、面数据, 它的每一要素类仅存贮一个单一要素类型, 但只要有统一坐标系统, 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它们组织在要素集中。一些Geodatabase要素类如几何网络也具有拓扑关系, 可以模拟对象间邻接关系。ArcInfo支持三种类型的Geodatabase物理实现;Personal Geodatabase、ArcSDE Geodatabase、File Geodatabase。Personal Geodatabase为小项目所设计, 以.mdb格式Microsoft Access存贮, 不必购买任何别的软件来访问和管理PersonalGeodatabase。ArcSDE Geodatabase为大型企业级GIS应用和数据库所设计, 它利用RDBMS格式存贮地理数据, 需要购买相应R D B M S软件来存贮数据。File Geodatabase类似文件夹管理, 也不必购买任何别的软件来访问和管理File Geodatabase。
2 基于ArcEngine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
2.1 系统特点与功能
该系统主要用于测绘成果的管理, 可管理各等级控制点点号, 点名, 等级, 所属区域, 该点的54坐标, 80坐标, 国家高程等各种控制点信息以及竣工平面图图形, 竣工日期, 竣工单位等竣工测量成果信息。系统采用GIS技术来对测绘成果进行可视化管理, 竣工平面图等图形数据直接存于数据库中。
系统具有的主要功能如下。
(1) 可进行控制点信息的输入、更改、删除操作。 (2) 可进行图形的基本操作, 如平移、放大、缩小、漫游。 (3) 可根据点号、点名等信息查询控制点。 (4) 可以通过画矩形, 画圆, 画多边行以及输入缓冲半径等查询其范围内的控制点。 (5) 可进行报表的生成与制作, 并可以把生成的报表以Excel、pdf等多种格式输出。 (6) 可以通过输入竣工日期、施测单位、项目名称等查询竣工测量工程项目。 (7) 可以通过选择所属工程项目信息查询竣工平面图, 并可以双击查询到的图形文件名自动打开cad图形。
系统操作简洁、方便, 主界面如图1所示。
系统主界面包括:系统菜单、系统工具栏、图形显示区和系统状态栏。
系统菜单栏:提供系统操作的菜单选项。
系统工具栏:提供系统操作的工具按钮。
图形显示区:显示当前图层的图形。
2.2 文件管理
文件管理主要包括添加数据、新建地图文档、打开地图文档、保存地图文档、
另存为地图文档、退出系统。
(1) 添加数据:单击添加数据可以把数据库中的数据添加到系统中。 (2) 新建:单击新建可以新建一幅空白的地图。 (3) 打开:单击打开可以打开一幅以.mxd为后缀的地图。 (4) 保存:单击保存可以把打开的地图保存起来。 (5) 另存为:单击另存为可以把打开的地图另存到指定的地方。 (6) 退出:单击退出就可以退出整个系统。
本模块用到的逻辑与算法:
(1) 获取MXD文件的路径。 (2) 检查路径是否正确。 (3) 在MapControl中显示地图信息;主要用到的方法: (1) CheckMxFile () 检查路径是否正确。 (2) LoadMxFile () 路径正确, 则在MapControl控件加载地图。
2.3 数据操作
数据操作主要包括数据录入、数据更新、数据删除。功能子菜单。
(1) 数据录入:单击数据录入子菜单, 就可以把数据录入到系统中。 (2) 数据更新:单击数据更新子菜单, 系统弹出界面。数据更新主要是修改控制点的可修改的属性信息 (如点名、点号一般是不允许修改的) , 本系统的更新是打开控制点的属性表, 然后在表里面进行修改, 修改后单击更新按钮, 数据就进行了更新。 (3) 数据删除:单击数据删除子菜单, 系统弹出界面。
3 结语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 城市测绘成果管理信息量也会大大增加, 传统的城市测绘成果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化的需要, 因此, 有必要对测绘成果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组织和进行动态的采集、存储、管理及利用。测绘成果涉及地理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社会经济、法律法规等, 内容多, 处理过程复杂。采用以GIS技术和IT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新方法对城市的测绘成果信息进行管理, 是测绘成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发展的趋势和现实可行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炼恒, 赵俊三, 赵耀龙.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与总体设计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2002, 27 (3) .
8.河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探究 篇八
关键词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生产;河南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33.033
改革开放春风来,农村农民齐花开。改革开放不仅促进了国家城市化发展进程,在农民生产生活中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变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以二三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格局的建立,实现新常态下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改造是实现河南省农业现代化、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关键抉择。
我国每年有20000多项科研成果和5000多项专利产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内在需求巨大,但有关数据表明在实际运用中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仅为5%左右。单就河南省的农业来说,农村人口占到本地区人口的70%,河南作为每年我国粮食的主产区,每年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在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地区的80%。河南省是农业大省,素有中原粮仓的美誉,但是科技成果转换率的低下已经开始成为河南省农业进一步发展,农民增收,农产品产量提升的制约因素。
1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业科技成果的供给侧效用低下
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侧效用低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农业科技成果与实业的衔接性不强,农业科技成果的实用性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不完善。
1.1.1 农业科技成果与实业的衔接性不强
河南省农业科技成果与实业的衔接性不强,脱离了市场需求。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农业科技成果不能形成配套完整的科技成果体系,不同科技成果相对独立,难以在实际农业生产中定位,因此不便实施;其次,科技成果多偏重于基础研究,而在应用研究和开发性研究中却没有更大发展,而河南省的农业科学研究则主要集中在高校、农业研究所等科研场所,多数拥有高知识水平的研究学者仅注重于职称的评定、薪金水平等,并没有将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实践检验、推广,从而造成农业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1.1.2 农业科技成果的实用性不高
作为农业大省,河南省是全国粮食的主产区,因此应有与之配套的农业科学技术,但由于我国目前整体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效率低下,加之整体农业科技创新跟不上,成为河南省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1.1.3 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不完善
成果的转化依赖于成果转化中介的服务,而服务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了技术与生产力的脱节。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灵活,从事农业技术传播推广的人员过少,仅占农民总数的0.053%,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1];其次是农业技术传播者整体素质不高、知识框架老化,不能为农民提供最有效、前沿的科技成果;再次是因为政府对农村服务体系投入的资金不足,造成人才流失,体系出现漏洞,严重影响了农业新技术的传播。
1.2 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侧效用不足
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侧效用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低下;二是农业的风险性提高。
1.2.1 农民的整体素质不高
农民的整体素質不高造成了新技术在传播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应用。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发现,河南省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为6398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为1321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为42460人。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相对滞后,在农村4.97亿劳动力中,受过职业技术培训的不足5%,受过技能培训的仅为1%。显然,河南农村的受教育水平不容乐观。
1.2.2 农业经济的风险性提高
近些年来,我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农民收入经常会受到很大影响,河南地区更是旱灾频繁。农民不敢尝试新的技术,担心投入过多,最后还是要看老天吃饭,所以很多农民不愿意尝试新技术新产品,造成农业科技成果不能很好地应用。
2 河南省农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河南省每年的农业科技成果很多,但成果都相对独立,不能形成很好的农业科技成果系统,即从产前、产中以及产后全方位的科技成果应用体系。而这其中有两个方面需要重点创新,第一个方面是在植物保护,第二个方面是秸秆的处理。
2.1 植物保护
植物保护,即在植物生长开花结果过程中对植物进行保护,而这其中主要则体现在植物生长过程中农药的喷洒问题。目前,河南省大部分农业生产都实现了机械化,大型播种机收割机的应用解放了农民的双手,但在防虫防病方面,却并没有相应高性能、机械化的农用工具,过去农民使用的是背在身上撒药的喷壶,现在虽然做了相应的改进,但只是加长了喷管的长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机械化,这就造成了农药喷洒过量的问题,农药的过量喷洒严重危害了国民的身体健康,并不符合绿色环保低碳农业的理念。
2.2 秸秆的处理
农作物成熟后秸秆的处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由于没有接触到新的秸秆处理方法,农民开始大量焚烧秸秆,虽然焚灰中含有钾,方便快捷,但对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且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同时政府相关单位近年来一直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由于地方执法标准的模糊性,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社会矛盾[2]。虽然现在政府提倡在收获后直接使用旋耕、深耕等农作方式,在收割完之后直接将秸秆打碎回归土地,或建立沼气池发电站等方法解决秸秆问题,但仍是治标不治本,成效不明显,并隐藏了相关单位暴力执法的可能,加深了社会矛盾。
3 对策及建议
3.1 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供给侧效用
河南省农业科技成果的供给侧,要从三个方面提高,首先是政府主导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立系统完备的科技转化平台,实现技术成果的系统化、分类化、专业化;其次是整改专利申请审核标准,以实际应用效果和推广水平为前提,以实际效益为基准,提升科研单位创新实践水平,抵制转换效果差、低质量、低效率的低水平成果;最后是政府应增加对农业科研的资金将投入,解决由于资金问题所造成的农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农业科研推广机构效率低下工作热情不高的问题。
3.2 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侧效用
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有效性,需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乡村农业技术培训机构,增加农民接触前沿农业科技信息的机会,拓展农民农业知识;其次是增加对本地区农民群众的补贴,为农民群众分担一部分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造成的损失;再次就是加快农村可耕地流转,把有限的土地资源集中利用,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专业化生产,形成艾奥瓦州式的大农场经济,在本地区建立农业新技术示范区,加快农业新科技的推广。
3.3 找准河南省农业科技发展新方向
河南省农业科技发展的新方向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植物保护的改进方式,即防病防虫工作的开展,这是以土地流转集中为前提,改变以往人工手动喷洒农药的操作方式,改用无人机喷洒。无人机工作效率高,使用农药量少、节约人力成本、对环境污染小,也降低对人体的伤害。对于农药喷洒过程中的雾化现象,可以添加相应的沉降剂,降低雾化效果[3]。第二是秸秆的有效利用,应在已有的秸秆处理方式基础上,研发新的处理方式,必须要以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这一思想为前提,满足农民所需,而最符合这种思想又可以获得经济效益的便是将秸秆制作成商品装的化肥,农民可以将自家的秸秆换成化肥,必然会调动农民积极性,再加上已有的秸秆处理的办法,治理秸秆焚烧的问题应该可以妥善解决。
3.4 发展农业第三方服务机构
農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在土地流转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发展专门服务于农业大规模生产的服务机构,不同于传统农业劳动者,第三方机构能积极运用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及时掌握农业技术前沿信息,运用高度机械化的生产方式,承包粮食作物的播种、除草、施肥、农药喷洒的各个阶段的工作,同时负责普及农业新技术,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搭上互联网加农业的便车,迅速向各地区推广。不同于传统的小规模农业劳动,第三方服务机构拥有农业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大型农机设备,包括农用大型播种机,收割机,专门负责施肥、喷洒农药的无人机设备等,专业化的操作模式能满足各个阶段农业生产的需求,这大大减轻了农业劳动者的负担,同时也避免了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
参考文献
[1]张峭,王克.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1,32(3):32-36.
[2]王秀果,刘梅,谢俊良,等.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资本化的途径[J].河北农业科学,2008,12(5):127-128.
[3]鲁鹤.六类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主体将获农贷优惠[J].农村农业农民月刊,201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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