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2024-07-16

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合同(精选12篇)

1.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甲方:金牛镇第二初级中学

乙方:宾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金牛镇第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甲方)校外道路硬化建设由宾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经甲乙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1.在乙方施工期间,甲方必须对全校师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全校师生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并听从乙方指挥,但乙方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教学秩序。

2.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施工开始后,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警示学生远离施工危险区域,并且要做封闭处理,提醒学生课间不要在施工危险区域逗留或玩耍,以防发生危险。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3.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学生)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其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4.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解决。

5.乙方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

责。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徐春晖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必须对其招聘的施工人员进行甑别、教育、管理并登记造册,非因工作需要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非施工区域。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进入非施工区域。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8.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金牛镇第二初级中学乙方: 宾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2014年4月11日

2.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篇二

1 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当

发包方当事人不是独立法人, 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 合同一方资质不够

以合同价为基准, 合同一方的注册资金远低于合同价, 出现合同纠纷, 则不具备赔偿对方损失的能力。

1.3 合同文字不严谨

可以说, 合同讲究的就是咬文嚼字。文字不严谨就是不准确, 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有效的合同, 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 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1.4 合同条款不完整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具备以下几个重要要素: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范围、合同形式、工期、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变更、结算、违约、索赔、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等。但很多中小项目没有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甚至个别企业自制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并强制要求施工单位签订, 合同条款不健全, 出现违约, 无据可依, 从而为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困难。

1.5“口头协议”、“私下合同”屡禁不止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 承包商经常为迎合业主代表或工程监理要求, 存在并执行着“口头协议”、“私下合同”。正式合同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但双方当事人并不履行, 只是用作对外检查或备案, 实际执行是以合同补充条款形式或干脆用君子协定 (口头协议) 。这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实质都是无效的, 不受法律保护的。

1.6 合同条款不履行

合同签订了, 双方根本没按合同执行约定执行:

1.6.1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方可以行使抗

辩权停工, 但却没有行使, 结果客观上造成了承包方垫资施工,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1.6.2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方也未及时提出工

期延期申请, 直到事后发包方处罚工期罚款时, 才发现没有相关的书面资料证明非自己原因造成的, 结果是自己承担了延期所消耗的人工和管理费, 还被罚款。

1.6.3 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 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 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 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 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1.6.4 变更签证不及时办理。

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只顾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未及时提出相关费用的签证申请或搜索相关书面证据, 或即使提出了申请和费用索赔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及时办理确认事宜, 以至于结算时因证据不充分致使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变更签证发包方不认可或被发包方核减得没利润甚至亏损的境况, 当发生纠纷时, 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1.6.5 结算时间长导致承包方资金难以回收。

结算难是施工单位目前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施工单位向发包方报送结算书后, 发包方往往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审核, 结算工作放置一两年是常有的事, 施工单位为不得罪发包方基本都是采用书面和口头催促, 但也无济于事。结算不定案直接造成结算款不能按时回收, 施工单位原本微薄的利润不能及时回收。

2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投标前招标文件的审核

合同管理贯穿于招标投标的全部过程。对于投标单位来说, 审核招标文件即是合同管理的开始。一方面, 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 招标文件又是合同文件的重要依据, 两者相辅相成, 密不可分。

2.2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合同评审工作

合同签订前, 合同评审人员 (投标人、技术管理人、合同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法律顾问) 对合同进行评审, 给出评审意见, 公司决策层根据合同评审意见, 进行风险评估, 以此为依据进行合同谈判。

2.3 重视合同谈判, 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切不可鉴于发包方的威严而草率签订合同, 要根据合同评审意见进行谈判, 通过合同谈判, 对合同条款拾遗补缺, 尽量完整, 防止不必要的风险, 对不可避免的风险, 由双方合理分担。合同谈判失败, 则要对合同评审时提出的风险范围实施动态监控, 降低风险。

2.4 合同变更的管理

合同履行中, 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 施工单位要行使好自己的权利, 及时把握一手书面资料, 签订会议记录或补充协议, 尤其是当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的10%以上时, 要向发包方提出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的申请,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来变更合同, 但变更后的协议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2.5 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合同执行过程中, 合同管理人要对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发包方违约 (如不按时付款, 不提交工作面、提出变更、赶工或停工、不办理结算、不确认签证等) 则要及时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承包方违约, 则要做好被发包方索赔的应对措施:积极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以获得发包方的谅解, 同时搜索更多的其它方面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以作为谈判的条件, 减少被索赔的风险。

2.6 做好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签署合同过程和施工过程中, 承包商应该始终以工程合同为依据, 认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内容, 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 分析合同索赔的可能性, 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学的合同管理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还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合同各项条款, 积极调查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 寻找索赔证据。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更有利于企业不断适应工程建设的最新规范要求从而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3 结束语

加强合同管理首先应树立合同意识, 不管是企业的决策层、执行层还是合同管理人员都应重视合同管理, 加强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掌握业务知识, 在制定施工合同时应认真把关, 明确相关人员的责、权、利, 制定出既保护企业自身利益又满足业主要求和投标承诺的施工合同条款;其次严格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合同评审制度, 合同签订后, 认真进行交底, 特别是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 明确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及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使合同真正成为自身利益的“护身符”, 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季福长.工程项目管理[M].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4.[1]季福长.工程项目管理[M].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4.

[2]苏源红.浅谈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 2010 (32) .[2]苏源红.浅谈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 2010 (32) .

3.浅谈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篇三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7-84-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迎来了它的繁荣期。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其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都有了质的飞跃,建筑工程建设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合同管理已成为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这是由工程建设的特点所决定。建筑工程具有工期长、涉及范围广等特点,这也决定了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发包方与承建方之间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合同管理是解决工程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本质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对工程建设当事人就工程建设中的义务、成本、工期等一系列问题的协议。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施工种类多、施工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这也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合同与其他行业的合同大不相同,建设工程的合同内容条款更为繁杂、涉及面更为广泛。如果签订的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全面、合理,这将是保护企业双方利益的重要举措,既保障了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保障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发包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建设合同的内容无法涉及建设过程的方方面面,这不仅会给合同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对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都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法律的约束下,有效规范了工程建设行为,在保障双方权益的前提下,保证工程在保质保量的情况下顺利竣工。

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2.1 合同签订内容容易存在歧义

建设工程的合同必须保持一定的严密性,因为涉及法律效应,应用严肃的态度看待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合同对发包方与承建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并对双方的违约赔偿问题进行明文标示,但建设工程是一个动态的实行过程,其中涉及很多变量,建设合同是在工程建设前签订的,所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责任归属问题上很容易出现歧义。

2.2 合同管理涉及面广

工程项目合同涉及单位部门较多,包含业主、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运输单位等,相互关系较为复杂,只有在确保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并相互协调配合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

2.3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期长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期长是由建筑工程的建筑特点所决定的。建筑工程由于建设过程比较烦琐、复杂,其内容包含招标、签订合同、制定方案、工程施工、竣工等,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全部完工。这也就决定了合同管理时间较长,与工程建设保持同步,并且合同管理的内容也要涉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方面,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建设过程,发挥合同管理应有的效能。

2.4 合同易变更

建筑工程由于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等因素的影响,建筑工程比较容易发生突发情况,建筑施工的预想可能与实际存在较大的偏差,因此合同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必须采取动态的管理理念,依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真正的合同是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法律效应为保障的协议。但是,一些建筑企业违背国家要求,合同内容缺乏公正性、合理性,并且“阴阳合同”签订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不具备法律效应,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有一些企业,对建筑合同的认知不充分,没有正视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无视合同的管理内容,严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法律意识淡薄。

3.2 合同管理人员整体水平不高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在具备合同管理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要具有一定的建筑知识,这样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现有的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低,且管理人员不足,无法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合理性。而且建筑企业对合同管理人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合同管理的有效性无法实现。

3.3 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实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究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合同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在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过程中,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使合同管理工作缺乏规范,而且在合同管理实行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督、考核体系,合同管理的执行力也大打折扣。

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措施

4.1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建设工程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建筑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审查其中的条款,对工期的成本、时间以及赔偿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在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下,签订双方对其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承包商和发包方都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对合同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查,并养成靠法律解决纠纷的行为意识,切身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2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提高合同管理的执行力,关键在于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以合同管理制度为依据,规范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首先,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流程,并完善合同管理监督体系、考核体系,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合同管理的执行力;其次,完善合同管理执行机构,对合同管理各项流程中都设置专门的人才,保证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做好合同管理的监管工作,要保证合同管理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对合同变更做到及时的应对。

4.3 加强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

专业合同管理人员在建设合同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合同管理科学性、合理性的根本保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建立专门的培训体系,利用先进的管理水平保证工作质量。还要注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使其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保证管理人员对工程造价有基本的认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合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也逐渐增多,而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使建筑管理更加的有序化、法律化、制度化。但是在建设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力度,必须加强建筑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加专业人员的培训,保证合同管理的法制性、科学性以及完整性。现代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制定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和教训,规避各种风险,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1] 杨聪敏,朱丽娟,张译尹,等.浅谈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J].消费导刊,2015(4):132.

[2] 杨运林.浅谈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J].大科技,2015(23):21.

[3] 王娟.浅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几点认识[J].价值工程,2014,33(33):97-99.

[4] 马抒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研究[J].工程建设标准化,2014(10):162-162.

[5] 马惠青.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J].房地产导刊,2015(9):398-398.

4.安全饮水工程施工合同 篇四

甲方:渭源县莲峰林场 乙方:

甲方承建渭源县国有林区2014年饮水安全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项目文件及承包金额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下达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书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14〕802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国有林场2014年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甘发改农经〕844号)精神,下达渭源县莲峰林场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款13.52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0.79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37万元,自筹配套资金1.36万元。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此项目承包金额为13.52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方式承包。

二、工程内容

按渭源县莲峰林场菜子坡管护站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渭源县国有林区2014年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计方

案各站点、区间供水设施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布置干管1条,长990m,其它村级管网560m。拆除重建水源截引一处,布置闸阀井5座。

共计埋设管道1550m,其中1.25MPaDN50PE管990m,1.25MPaDN32PE管560m。

三、组织领导: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素质,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3、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等工作。

1、、甲方责任:

(1)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申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拨付工程款。

(2)负责与项目部、监理等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渭源县莲峰林场菜子坡管护站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渭源县国有林区2014年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

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施工、交通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之全部责任。

(3)乙方自行解决与施工任务相关的所有外围关系协调工作,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

(4)乙方必须做到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严格按项目部的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施工期间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5)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饮水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之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自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

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9)工程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施工总结。

四、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以上等级。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五、工 期:

此工程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 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六、付款方法:

(1)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

(2)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 %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两年后,据实返还。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0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

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七、其 它: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2)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合同 篇五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

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

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 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 定 代 表 人或

人:

务)

名)

(姓名)

字)

(签字)

其授

或(职务)

址:

话:

期:

权的址:

话:

期: 代

(职

(姓

6.施工安全合同 篇六

甲方: 乙方:

现由乙方负责

施工,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目标,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生产安全责任,现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1、认真贯彻、传达和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如发生安全事故,原则上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协调处理。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增加自己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配备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务,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3、配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标志服、安全警示标志牌(栏)等设施。

4、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布设作业区,直至该段工程完成。

5、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对摆放的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管理,发现倒地、损坏的要及时扶正、更换,发现丢失的应及时补放。

6、施工场地应配备专职安全员,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

7、注意防火、防盗,凡对各种电器和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和维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开工前,应给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9、经常性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查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7.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篇七

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合同, 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的管理是指水利建设主管机关、相应的金融机构, 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 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施工合同纠纷, 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 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2 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为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双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切实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 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是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四是通过合同管理, 增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 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 使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3.1 招标不够规范, 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随着“三制”改革的深入开展,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逐步规范, 但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 表现在合同上, 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 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 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 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 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 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 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 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 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 搞联合投标, 甚至恶意串通, 抬高中标价, 造成不正当竞争, 扰乱建设市场, 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 项目不能顺利实施, 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 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3.2 合同一方的承诺不能兑现, 造成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某一方应提供的资源没有及时提供, 或者根本无法提供, 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工或实施被动, 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 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工作开展比较困难, 进展缓慢, 造成工程项目被动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资格和数量, 设备的数量及型号, 工程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相符, 甚差异很大。特别是投标项目, 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标书内容不一致, 标书中的承诺不能完全兑现, 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 工期短, 时效性强, 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 可能造成防汛抢险的被动, 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 合同条文不够完善, 对合同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 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 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 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 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 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 合同的预见性较差, 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 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 有歧义,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3.4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 给合同管理带来麻烦

根据合同法规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 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 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 工程质量很难保证, 出现一些债务纠纷, 造成工期拖延, 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 对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

4.1 增强法律观念, 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目前, 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 尤其是《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的颁布实施, 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 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 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 防止出现歧义, 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4.2 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 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设合同范本, 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

4.3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 严格招标时企业资格审查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 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 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 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 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 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 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 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 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4.4 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 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 认真进行分析、纠正, 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 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渠道, 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4.5 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 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 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 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 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 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4.6 选择好的监理队伍是做好合同管理的重要保证

监理工程师是联系建设方和承包方的重要纽带, 在合同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能够公平、诚信地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对工程项目实施有较好的预见性, 给工程建设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 可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也是降低工程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应从合同谈判开始, 至保修日结束止, 特别是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确保把合同落到实处。

摘要:近年来,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从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和作用出发, 就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原因, 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1]徐建美.浅谈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J].新疆有色金属, 2008, 6.

[2]朱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 2008, 7.

8.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 篇八

关键词工程管理;施工合同;索赔

中图分类号 F4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51-0063-01

在我国由于建设工程索赔处于起步阶段,对工程索赔的认识不够全面、正确,在工程施工中,还存在业主忌讳索赔,承包商索赔意识不强,监理工程师不懂如何处理索赔的现象。因此,对索赔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有助于各方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加强索赔管理,做好索赔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施工索赔事件的分析和处理

1.1索赔机会的分析

建筑企业施工承包实践表明,相关合同文件的分析与运用,施工进度分析和施工成本分析,是搞好索赔机会分析的重点所在。

1)相关合同文件的分析与运用。在实际情况中出现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事件已造成承包人工程项目工期和费用的变化。合同文件就成为了工程索赔的重要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等;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信息和资料,这些资料是开展索赔的重要证据。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与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其作为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关系到索赔成功与否。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和科学管理制度,做好合同管理,熟悉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索赔工作人员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2)施工进度分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依据企业的施工生产计划的总体安排和履行是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施工的条件(设计图纸、现场条件、施工的组织条件、技术条件和资源等)和资源利用的可能性,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干扰,与实际进度总有差异,对承包商来说,一方面要积极地调整进度计划,另一方面分析和比较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之间的差异原因,是否存在着可据以索赔的工程变更、业主延误干扰等情况,以便及时抓住索赔机会,进行索赔。

适时进行索赔,要求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索赔事件,按发生的时间次序与整个工程的进度安排,统筹考虑,以免拖延不决,如对每一个索赔事件的发现、申请、查证和协商解决等,花费或拖延很长时间,一旦拖至工程完工,索赔要求就会成为一纸空谈。

对于索赔机会的寻找和分析,应该从投标阶段开始,一直延续至工程竣工。

3)施工成本分析。施工成本分析是在施工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对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升降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施工成本分析贯穿于施工成本管理的全过程,在成本形成的过程中,主要利用施工项目的成本核算资料,与目标成本、预算成本等进行比较,了解成本的变动情况,系统研究成本变动因素,以便有效地进行成本控制。成本偏差的控制,分析是关键,纠偏是核心,偏差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若是由非承包商的客观原因或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则可针对这种差异分析提出索赔申请。承包商要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保持准确的工程成本记录与成本核算是其索赔的基础,可以统计分析出累计成本发生数,实际成本超预算等,以发现索赔机会,准确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并以科学的数据为索赔提供有利的证据。

1.2索赔的处理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或者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承包商提出索赔意向,即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索赔意向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工程师,向对方表明索赔愿望、要求或者声明保留索赔权利,这是索赔工作第一步。

2)承包商在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之前,必须尽力准备好与索赔有关的一切详细资料,以便在索赔报告中使用。承包商应该准备的索赔帐单和证据资料主要如下:合同文件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来往信件及业主变更通知单,指示指令文件等;各种会议记录;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记录及凭证等;市场行情资料;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政策文件等。

3)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正式书面报告。承包商索赔文件必须认真而全面地论证和阐述,充分提供证据资料,以尽力争取索赔成功。

从论证索赔权方面看,承包商的索赔人员应对整个施工合同文件较熟悉且能运用自如,这包括合同的各个条款,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范围,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合同变更,会议纪要和来往信件等,应该在索赔报告中正确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作为自己提出索赔要求的合同依据,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了解该事件索赔的理论依据,或者引用类似情况的索赔成功的案例,以作旁证。

2建筑企业施工成功索赔的要素分析

2.1工程索赔成功的要素

1)建好工程项目,这是索赔成功的基础。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克服了重重困难,甚至发现原设计中不合理或错误的地方,提出了改进建议并为业主和工程师采纳,则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可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理解和谅解,使索赔得到比較满意的结果。

2)做好合同管理。这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它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在索赔管理方面,应作好以下的工作:①通晓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能够从索赔的角度理解合同条款,不失去任何应有的索赔机会;②随时注意业主和工程师发布的指令或口头要求,一旦发现实际工作超过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③在编写索赔文件和进行索赔谈判时,会运用合同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释和认证自己的索赔数,并能正确计算出应得的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④做好成本管理。主要包括施工成本核算和施工成本分析工作进行成本控制,随时发现成本超过原因,如果发现哪一项直接费的支出超过计划成本,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发现是属于计划外的成本支出时,应提出索赔补偿;⑤善于进行索赔谈判,施工索赔人员的谈判能力对索赔的成败影响很大,谈判者必须熟悉合同,懂工程技术,并有利用合同知识来论证自己索赔要求的能力。

3结语

对施工合同管理的索赔分析和运用,无论是在法律意义、经济意义上还是在工程管理意义上都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同时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柯洪.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3]马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4]缪长江.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北京: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于二娟(1981-),女,河北武强人,河北工业大学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助理工程师。

9.安全文明施工合同 篇九

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承包建设,为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达成本协议书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施工地点:

3、计划开工日期:

4、计划竣工日期:

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承包人施工人员的到位、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符合性等情况。承包人应当积极提供便利与配合,包括提供内业等相关资料。

三、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本协议书履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四、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安全差错及不安全事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认定标准和违约金标准如下:

1、“事故”的定义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确定。承包人造成事故,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80万元。

2、“严重安全差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发包人或公共的设施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以上;发生交通、火灾、施工、工伤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以上的。承包人造成严重安全差错,应向每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40万元。

3、“ 一般安全差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发包人或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发生交通、火灾、施工、工伤造成人员轻微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承包人造成一般安全差错,应向每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5万元。

4、“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其程度未构成安全一般差错的,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2000元(含)以上的。承包人造成不安全事件,应向每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1万元。

5、承包人发生不安全事件、一般安全差错累计3次以上,或发生严重安全差错或事故的,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下列安全施工责任:

5.1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按本协议追究承包人责任。

5.2 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进场即落实承包工程范围的楼梯照明、楼板孔洞的安全防护、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5.3 合同期内,工程师认为需在工程安全方面采取紧急措施,承包人无力承担或拒绝承担的,发包人有权雇用第三方从事该工作,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4 承包人应熟悉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

5.5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其承包施工范围内的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充分重视,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5.6 承包人应在进场后三日内,向现场保卫部提交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相应照片及有效身份证明,由其统一制作入场证。未按要求出示入场证的,将被拒绝进入现场。持证人被停止雇用时,入场证应停止使用或作废。工程师和任何被其授权的人员有权进入工程现场和存放或储备材料和成品的车间或仓库等场所,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和配合。5.7 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仓库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用途和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达到安全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安装标准安全警示牌,合理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过程配备专人管理,保证这些警示牌规范放置和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易燃材料要设专用仓库保管。施工区域内禁止吸烟,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按5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8 承包人在安全施工与管理、防火安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三宝四口五临边、塔式起重机和施工临时用电等方面,应当遵守国家规范,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按情节和后果确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500-5000元/次。

5.9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毒设施。由于承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居民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5.10 承包人应保证正在施工中的现场所有部位的照明,做好疏散楼梯和其它各区域的安全防护。

5.11为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5.12应对下属班组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本班组职工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行为发生,对本班组施工人员和作业面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5.13 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安全施工责任:

六、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下列文明施工责任:

6.1 承包人在物料堆放、建筑垃圾、高空废弃物处理、控制扬尘、噪音、有毒有害污染、工地环境卫生、办公、宿舍、食堂、厕所和浴室管理等方面,应当遵守国家规范,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按情节和后果确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300-5000元/次。

6.2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施工场地交通等应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自行承担建筑垃圾处理清运费、渣土受纳费、环保噪音费、排污费、人行道和绿化带的临时占用费等。通用条款第21.1款、第21.2款中所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申请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6.3 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并实施防止污染方案。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其周围环境,避免污水、噪音、粉尘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6.4 承包人必须按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未达标,承包人应按每次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承包人应返还全部的文明施工措施费。6.5 在市相关主管部门(含质监站)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勒令停工整顿等的,承包人应按每次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7 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过程中所必须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便利或公用道路或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6.8 承包应防止承包人或其它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并应免除发包人因此遭到投诉、索赔或诉讼。

6.9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使用特殊施工车辆的特别许可证,并承担有关费用。6.10承包人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的土头、下脚料等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的清理和外运至红线范围以外、雨水和污水的清除以及厕所、浴间等的卫生,保证日产日清,没有积水或其他障碍,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和施工通道通畅。

6.11 承包人不应在工地存放与工程无关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或不合格品等。6.12 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文明施工责任:

七、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第五条或第六条约定累计五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因执行本协议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已计入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失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九、发包人因本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承包人还应承担其他一切后果和责任。

十、本协议约定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十一、发包人有权从未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依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欠款等。

十二、本协议作为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应与其同时签订,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日。篇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协议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被交底单位各存一份。篇三: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

中建六局土木公司济宁汇翠园项目部

二0一0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项目部 承包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1、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管理规定;

2、严格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

3、安全施工、文明生产,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及生命安全;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分承包方均无异议。

五、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发包方对 承包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第二部分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3 ‰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符合中建系统及地方政府的要求;

6、确保发包方的形象管理要求。

二、用工制度:

1、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发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承包方必须接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承包方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的所有外来工人必须到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 《暂住证》,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办理《出入证》。任何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 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应遵守发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外协队伍的管理制度及规定。

6、承包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1)《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7)《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11)《劳动合同法》

2、承包方须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省、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承包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发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应严格执行。

7、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承包方必须执行发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发包方通知召开的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承包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 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 承包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发包方将对承包方进行50元/次的罚款。

7.2、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7.3、承包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 承包方承担。

7.4、承包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7.5、承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发包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7.

6、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7、承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工作内容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7.

8、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8.

1、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 班前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发包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7.8.

2、承包方必须虚心接受发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担。7.8.

3、承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7.8.

4、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的检查整改制度。

10.个人施工安全合同 篇十

乙方:

现因乙方承揽了甲方的综合库至瓦头坡公路工程的劳务机械施工,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目标,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生产安全责任,现依照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1、认真贯彻、传达和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如发生安全事故,原则上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协调处理。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增加自己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配备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务,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3、配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标志服,安全警示标志牌(栏)等设施。

4、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按日作好标志标牌摆放情况的书面记录以及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以保存施工现场的状况并送呈甲方备存,直至工程竣工。

5、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对摆放的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管理,发现倒地、损坏的要及时扶正、更换,发现丢失应及时补放。对不能修复的涵洞、危桥和损坏的路段除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外,两端还应设置禁止通行的障碍物。

6、车辆、人员密集的施工场地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

7、注意防火、防盗,凡对各种电器和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和维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工地开工前,应与民工之间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9、经常性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查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篇十一

关键词:合同无效;赔偿;折价补偿;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必然受到《合同法》的规制,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无效规定了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定理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通过分析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表述的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时没有具体的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的同时有着自身的特点,以下几种情况也会导致该类合同的无效。

1.承包人不具备主体资质

我国《建筑法》根据承包人的注册资本、装备和业绩等将企业划分不同的等级资质,并要经审查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在规定的资质等级中从事建筑活动。根据该法的规定,此处的承包人不具备主体资质指的是以下情况:首先,合同已自然人的名义签订。处于对承包人的实力信任,发包人与其签订合同,此时合同的双方是承包人和发包人,自然人引起代表的只是能力有限的个体,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以自然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使得合同无效。其次,施工资质与工程级别不符。所谓的不符合,一是指承包单位没有建筑资质而冒充有承建资质或者冒用他人资质从而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再有就是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建筑工程。这两种情况都是施工资质与工程级别不一致,这会导致发包人的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是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行为,据此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

2.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

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到的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为了体现公平和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对涉及公众利益,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或者关乎到国家利益的项目规定了招标的要求。根据我国《建筑法》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笔者的总结,认为因违反招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当招标而为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联合,哄抬标价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纵向联合;投标单位少于法定数量。这些情况都是违背合同法精神的行为,不能保证工程质量。

3.违反分包、转包规定的

首先明确,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工程的分包,只是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允许承包人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进行分包,但是这种分包有着严格的限制。首先,分包的承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资质的合同无效;其次,要经发包人允许。这包括发包人的事后追认;复次,不得分包主体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的主体部分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将主体部分分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效。最后,不得再次分包。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建设施工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也是这两个。

1.返还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指的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价款的返还。因为合同已经被宣告无效,那关于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的价款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从公平性角度出发认为,应该按照承包方所付出的代价给付工程款。《合同法》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建设工程一般固定化,具有不可还原性。此时请求价款,明显不能返还,只能折价。因为折价的原因是合同无效,故折价不能以合同规定的合同价为标准,只能以承包方付出的代价即实际成本作为标准。第二种观认为应该以合同约定价款为给付标准。笔者认为该观点更符合实际。该合同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形式,合同无效也有应该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回归到《合同法》58条。在此要对“折价补偿”中的折价进行深入的理解。合同法关于该条规定在立法时没有对“折价补偿”进行限制性的表述,没有将“折价补偿”表述为“按照实际成本折价补偿”,其立法意图就是表示此处的“折价”标准应该是按照合同价。

2.赔偿责任

《合同法》在规定返还义务的同时,规定了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分析该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此时双方承担的是返还义务,将根据无效合同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对方。如果合同的无效,是合同当事方中的一方没有恰当的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的,此时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过错,此时双方承当的是赔偿责任,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双方处于自愿,在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了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分析,有助于人们正确的认识这个问题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的问题也能更好的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9页.

[2]王元翔,《建筑法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6-11页.

[3]陈少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法治与社会,2011年.

12.谈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篇十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标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 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2 形成原因

2.1 市场原因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存在僧多粥少的情况, 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 在合同谈判中对施工方提出苛刻的要求, 而施工方为了生存一而再地签订补充协议, 接受不平等条件。有的施工方以低价位或优厚条件中标, 再通过人情攻关签订补充协议, 变更“白合同”, 使自己处于有利境地。

2.2 人为原因

当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 私人利益与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会形成一对矛盾, 这对矛盾冲突时候会引发当事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 从而签订“黑白合同”。归纳起来, “黑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白合同”不同:垫资、压价、肢解分包、改变结算和支付方式、变更工程承包范围等。

3 表现形式

3.1“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为了规避因招投标带来的施工单位选择的不确定风险, 不少招标人想方设法控制招投标, 具体表现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 要求写承诺书, 当设定好投标条件 (或圈定中标人) 后, 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监管要求走招投标程序, 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 (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 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无论实质是否一致, 都形成了一“黑”一“白”合同。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 属于虚假招投标。

3.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中标后, 双方协商对备案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更改, 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具体表现为:

(1) 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单位接受不合理要求, 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2) 施工单位利用建设方工期紧和支付工程款违约等不利情况要求另行签订“黑合同”, 否则拒绝履行合同。

(3) 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 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如降低质量标准、提高材料品牌等, 签订“黑合同”。

4 效力认定

4.1“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黑白合同”均无效。根据招投标法中“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当事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的规定, 如果“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结果又是“黑合同”的一方成为中标人, 一般自然影响中标结果, 中标无效。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虚假招投标, 由此签订的“白合同”无效。而“黑合同”则由于违反了必须经过招投标的规定, 其订立本身也是无效的。

4.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 变更的内容无效。如果“白合同”的成立是合法有效的, “黑合同”签订在“白合同”之后, 对“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判断合同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的规定, 那么变更的内容应为无效。当然“黑合同”的表述形式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 还应包括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

4.3《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了不得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但并非招投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绝对不能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只要变更不违背立法宗旨, 就应认定为合法, 即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变更的前提条件:客观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如果合同成立后的客观情况与招标投标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即招投标时的条件都已不具备时, 当时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2) 变更的实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只有当具备了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 客观情况允许对合同变更时,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才可以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5 如何杜绝“黑白合同”

(1) 规范业主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业主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2) 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 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水平。

(3) 深化建设体制改革, 完善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1) 完善合同履约担保制度。保证建设单位的预付款不会被抽逃, 避免建设单位以此为由而签订“黑合同”。保证施工单位不会因为干活而得不到工程款, 从根本上避免拖欠工程款的产生。因此, 必须完善在合同中订立有关双方履约担保条款, 一般履约担保金额为10%~20%的合同价。

(2) 严格合同备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 要对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一致等进行严格审核。

(3) 推行履约报备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除办理合同终止备案、合同解除备案、合同重大变更备案和合同履约基本情况备案外, 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杜绝“黑合同”的签订和实际履行。

(4) 加强对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备案、付款情况如何进行跟踪管理, 从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杜绝“黑合同”的实际履行。

6 结语

“黑白合同”是当前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不正常现象, 其违背了我国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使公开招投标失去意义, 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应予明令禁止。全面了解、科学认定“黑白合同”,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新.关于“黑白合同”的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6 (7) .

[2]王晔.论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立法完善[J].中国律师, 200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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