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材料采购合同

2024-07-16

装饰公司材料采购合同(通用9篇)

1.装饰公司材料采购合同 篇一

购买方(甲方): 出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其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配件要求,附属产品、赠品等)

第二条 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该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环保标准,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其他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对其产品保修,保修期为,在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保修期满后甲方享有终身成本价维修服务。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甲方同时有权利解除合同,另选其他供货商。

其他质量要求:

第三条 交货时间与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1、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承担相应运输、保管、装卸费用,并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前承担风险责任,甲方在交货地点对产品数量、外观检查后验收,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2、货物需要安装调试的,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在安装调试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验收。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应妥善小心,如果对甲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需要安装调试的,乙方应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内完成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采购

4、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及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付款方式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

1、乙方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并验收合格后,凭发票要求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在收到货物后 天内结清货款。

2、甲方在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提前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可以从新签订书面合同。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情形除外。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__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

乙方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负责保修、保退、保换,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乙方逾期不予保修、保退、保换或者产品在保修、保退、保换一次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 10% (比例)的违约金。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如果乙方逾期交货,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总货款的 5‰ (比例)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免责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装饰公司材料采购合同 篇二

1.1 对物资采购合同进行分类对重要的合同要做重点审核和管理

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 物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可视为重大合同。由于这些合同涉及企业的重要经济利益, 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 在审核和管理合同过程中, 应把这些合同作为重点审核和管理对象。要对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合同条款内容, 严格合同审核和管理, 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1.2 物资采购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 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核。

这是首要确认的问题, 也是防止合同风险的有力措施。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应先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代码证, 还要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比如采购雷管、炸药等火工品, 对方须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采购煤矿专用机电设备、支护产品、通风材料、输送皮带等井下矿用产品, 对方须有煤安标志证书。

(2) 对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条款的审核。

审查标的条款时, 不仅要有货物名称, 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生产厂家等。数量条款中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根据标的特点, 有些还需注明标的正负误差、合理磅差等。质量标准条款中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要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3) 合同标的物交 (提) 货方式条款的审核。

我国《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的动产标的物采用交付主义, 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如果采用送货的交货方式, 那么货物在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果采用自提方式, 那么货物回途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以, 交 (提) 货方式条款中, 作为产品买受方来说, 尽量约定由对方送货的方式。

(4) 价款的支付审核。

对价款的如何有效地约定, 会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会顺利履行。对于产品买受方来说, 应要求价款的支付应与产品的供应量和供应时间相应, 尽可能避免出现“预付款”之类的条款。

(5) 违约责任的审核。

合同对违约条款的约定简单, 则会对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很大的障碍。比如合同中这么约定关于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 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 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是起不了任何积极意义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法定义务, 无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守约方想对违约方索赔, 首先要证明自己受到了经济损失;其次还应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导致的;再次还应计算出自己受到经济损害的具体数额, 并且必须用货币价值来反映。

(6)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审核。

解决争议方式主要是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 必须写明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选择诉讼, 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但这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优势在于, 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一裁终局, 而且有些合同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 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 而这正是仲裁机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所以, 合同专业性比较强、涉及商业秘密、希望尽快解决争议的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

2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二阶段——履约管理

2.1 建造企业内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流程

履行流程中有两个重要环节。①货物验收环节:验收环节可以检验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数量是多少, 都要经过使用单位的实际验收后方可得之。②价款支付复核程序:财务部门多付价款则我方遭受损失, 少付价款则会引起纠纷, 所以财务部门应当依据经办部门提供的合同和使用单位出具的入库验收单, 复核付款文件资料, 办理物资采购资金的付款手续。

2.2 合同纠纷法律救济制度

如果发生纠纷或者出现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 面临着如何进行合同救济的问题。若出卖人未按期交货或货物不符合约定, 使用单位将违约情况反映给合同经办部门, 经办部门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合同管理部门并负责提供证据材料, 积极配合合同管理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 行使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解除权等权利。

2.3 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企业合同的风险由管理层控制, 合同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合同经办部门进行, 可能造成资源分割, 管理层无法掌握具体的业务情况。因此, 将合同管理和信息网络技术整合, 让管理层可以通过合同管理模块, 迅速掌握本企业与合同有关的工作进展, 这将是企业继财务信息化系统建立后的又一个管理上的里程碑。

3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三个阶段——结果管理

3.1 合同文本档案管理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 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 则会给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再者, 一些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 合同内容会涉及商业秘密。因此, 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生效的合同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并在保管期限内妥善保管合同档案。

3.2 合同登记台账统计

合同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经办部门签订的合同登记台账并分类统计, 准确掌握合同业务量的基本信息, 分析相关统计数据。从而, 针对性地开展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 合同管理的具体步骤

4.1 制订合同管理计划

合同管理计划中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料, 如供应商的详细资料 (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石化电子商务网络供应商会员证等) , 以及这个合同签订时的背景信息及物资供应战略等资料。

制定合同进度表, 此表中应包括各类“作业活动”的描述以及检查点的确定, 当要求交货期非常重要时, 还要注明各类“作业活动”的完成日期。通过此表可使采购方能及时发现各种偏差并采取纠正措施。“作业活动”就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的具体工作或一系列的相关工作, 例如, 设备组装、测试、包装、运输等。它需要持续的消耗时间来执行, 而且需要使用资源。

合同预算, 在支出较高的时候, 你可能期望供应目标的实现应保持在一个合适的成本范围内, 即使没有这样一个目标存在, 采购专业人员也有责任来保证适当地控制成本, 这就要保证成本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被批准的预算包括根据合同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应急费用和工时预算, 这几项是必须的财务支出。

合同质量计划, 它是质量管理的原始文件。当采购风险不容忽视的物资时, 如当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供应商时, 购买方希望能够对质量管理施加影响。这样, 大多数情况下就应该商定一个质量计划并将它纳入合同之中, 成为合同项下的完成目标。

4.2 制定风险登记表

风险评估工作是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 只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才能更好地去预防。风险主要包括供应商所处的特定市场相关的风险, 以及与供应商本身相关的风险, 还有就是已经写进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中的风险。

进度风险, 评估进度风险的基础是合同进度表。造成进度延迟的重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需求描述不完整或不正确;任何一方的必要投入的延迟;采购方与供应商缺乏有效沟通;供应商没有充足的资源;供应商的生产问题;供应商的失误;质量问题;装运问题。

成本风险, 评估成本风险的基础是合同预算。常见的成本风险如下:需求描述不完整或不正确;供应商的成本增加;汇率不利的波动;通货膨胀。

质量风险, 评估质量风险的基础是质量计划。常见的质量风险如下:需求描述不完整或不正确;采取不充分的或不正确的测试和检查;运输过程的损坏。

商业及其他方面的风险, 常见的如下:缺乏商业上的警觉;供应商发生财务问题;采购方发生财务问题;供应商的所有权的改变或其关键人事变动;在采购方的工厂里安装或调试设备发生问题时, 供应商方面缺乏响应;不可抗力。

4.3 监督和管理绩效

合同绩效考核要花费时间和精力, 因此, 应该对那些真正重要的进行考核, 应该把精力放在那些风险最大的地方。评估每个合同实施关键三要素 (时间、成本、质量) 的重要也就是应该着重于投入、过程和结果这三个方面。

在大多数情况下, 把考核的重点单单集中在结果上是远远不够的, 你必须在考核结果的同时考核过程。例如, 仅仅在合同后期考核某一设备的零部件实际上是否准时交付 (结果) , 对于确保交付的准时性是没有什么用处的, 因为当结果出现了你再想去改变它已经太晚了。所以除了考核预期的结果外, 对于交付这种结果的过程也需要进行考核。考核这些“过程”中的事务, 可以帮助你尽早地发现任何在计划上出现的偏差, 以便于你采取措施来加以恢复与计划保持一致。

5 结 论

合同管理工作是与业务工作既平行又交叉的一项综合管理工作, 涉及因素很多。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应紧密配合。合同管理人员要关注合同业务运作的变化, 业务人员应及时将各种非正常业务现象提交合同管理人员论证。这样, 才能使物资采购合同对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摘要:本文从课题研究的相关背景入手, 首先详细的阐述了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然后重点论述了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一阶段——签约管理, 接着探讨了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二阶段——履约管理, 最后分析了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三个阶段——结果管理。

3.我国引入合同公司研究 篇三

关键词 合同公司 公司类型改革

一、合同公司概述

“合同公司”又称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日本2005年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中的创新性产物。此类公司相比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因素,其法律特征有:首先,章程是公司存续的灵魂。公司内部包括机构设置、业务执行、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加入或退出机制、转让股份、修改章程等事项完全可以由出资人通过章程加以约定。豍其次,合同公司在出资、分红上均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雖然日本公司法将合同公司的出资标的限制为金钱及其他财产,但章程在业务执行、盈亏事项上的约定效力事实上变相承认了劳务、信用等出资方式。再次,合同公司中事务执行权依约由全部或部分出资人享有,执行业务的出资人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勤勉尽责的义务,更好整合了公司的人力资源。最后,出资人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弥补了人合公司不能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空白,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二、引入之必要性:多样化企业类型发展需要

(一)既有公司形式无法迎合民营企业发展特点

我国民营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数十载发展,其显著特征是规模小、出资人数少、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强调管理者意志。尽管大多数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均采用有限公司形式,但一些不够灵活的制度设计仍然限制了企业发展。由于民营企业股东人数少,股东常兼任董事、高管多职,有些公司甚至不设董事会直接由股东治理,监事会往往徒有虚名。如此一来三会分权的制度设计有违维护股东权益的初衷,生搬硬套这样的模式不仅不能提升公司的治理效率,反而增加了其内部运作成本。此外,内部机关间权力的强制性划分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负担,现实中,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直接管理成为常态,股东之间的信赖度较高,强制赋权阻碍了按照投资者共同意志构建一种更为有效的权力分配格局。

(二)知识经济要求公司具有更高人合性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事领域的主力军由传统制造业逐渐向知识型和创意型产业转变。许多公司中,“人”逐渐成为最核心的财产,人合的重要性空前提升。然而,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原则依旧是资本多数决,且不允许用劳务出资。尽管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做出例外规定,在法律层面仍旧未将人数多数决作为原则性表决规则,缺乏对有新技术、新想法的创意主体的制度支持。豎强烈体现人合色彩的合伙制度虽然拥有灵活的组织结构、权力配置和利润分配方式,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依旧令该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即便是有限合伙模式也因将负有限责任的出资者和合伙经营者截然分开而未能得到广泛应用。

(三)引入合同公司是公司自治理念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商事领域的贯彻。随着行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创业者更希望通过章程来自主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在出资、表决、分红等一系列问题上都有较自主灵活的选择。合同公司章程效力的强大和可约定内容的广泛正符合公司自治的题中之义。同时,针对上述强调人合性,并希望受到有限责任保护的民营企业和知识创意型产业来说,传统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有限公司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组织已无法满足这一需要。引入合同公司以丰富现有公司形态、构建多样化的公司类型不仅满足了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使公司能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选择最为适合的公司形式,更是顺应了公司自治理念的发展趋势,让投资者有了更灵活宽广的选择空间,鼓舞了创业热情。

三、引入之可行性:公司类型改革恰逢其时

(一)注册资本制变法为公司类型改革创造了契机

我国《公司法》对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治理结构、股东权利方面的规定大体相似,有冗余之嫌。现实中,一方面是非上市股份公司未能将资本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是有限公司收到诸多强行性规范约束,人合性特征无法凸显。二者逐渐趋同于“人资兼合”的中间公司。这也造成了一个奇怪现状:有限公司作为闭锁公司没有涵盖同具封闭性的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中无论是闭锁公司还是开放公司都适用同一套规则。豏2014年施行的《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后,两种公司类型的注册资本价差被抹除,二者界限愈加模糊,对于投资者来说选用哪种区别不大,而发起人数的上限区别和对章程自由度的差异性规定完全可以由更自由的合同公司来补缺。故笔者认为眼下正是公司类型改革的契机,立法部门应将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纳入有限公司范畴,建立由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的过渡机制,同时增设更为丰富的公司类型。

(二)引入合同公司的改革路径设计

在公司类型改革中,合同公司应作为充分体现“人合性”且具有较高章程自由度的公司类型纳入我国公司法体系,并将其与吸收了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一道归入非公众公司的范畴。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归入公众公司范畴,与前者并列。上市公司单设为一种类型。如此一来,合同公司可以适应刚起步的民营企业、新兴知识创意型企业及其他更为强调人合性的企业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满足资金充足、无需对外募集资本且具有人资两合性的中小型公司需要。一旦非公众公司发展壮大需要对外募集资本后,应在其与公众公司的过渡间建立转型桥梁,并可以在符合《证券法》中规定条件后转变为上市公司。

注释:

豍俞文.一种新的公司形式:日本的合同公司——兼论对我国公司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启示意义.顾功耘主编.国商法评论[M].2006.

豎范健.股权激励机制和知识经济下的公司人合性创新——我国公司法结构性缺失的思考[J].商事法论集,2012(1).

豏梁小惠.论公司类型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以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为视角[J].河北学刊,2013(6).

4.公司采购合同 篇四

地址:

Tel:

Fax:

办事处:

Tel-

Fax:

乙方:

地址:

TEl:

FAX:

product

Code

Code

Description

数量(件)Unit price

(元/件)

Amount

见“订单确认书”

l、追加款价

格按原合同

执行。

2、新款价格

在”订单确认

书“上确认。

备注:1。以上各款、单价、数量、工艺要求见“订单确认书”

2.订单确认书为本合同附件

3.以上价格含17%增值税

totalpCS

FBO 广东

一、订购货物和交货办法

TERMS:

一、订购货物和交货办法:

1. 乙方应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合同规定的货物价格、规格、数量、日期,将甲方订•购之商品送交甲方指定的仓库或地点,装卸运杂费归乙方承担。

2. 合同成立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凡乙方按合同规定生产的合格商品,甲方必须照数收购。•不符合合同规定之产商品,甲方有权拒收。若因商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按实际损失给予甲方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损失

3.货物数量接受增似致为+5%• .

二、付款方式: •

1、甲方在货到验收OK收到乙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后45天内结算全部货款。

2、当甲方收齐乙方的货物后,甲方需开出45天远期支票给乙方作抵押,待出货后45天的贷款到期时,乙方需退回甲方的支票,由甲方用电汇的方式付款给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帐号。,乙方在甲方的“订单确认书”上签字确定交货期后,不得延迟交货,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由此而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订装资料:由乙方承担,(每件一个pp袋一张拷贝纸,若干件一个纸箱)详见“订单确认书”。

原材料:

1. 生产上列商品所需原材料、辅料包括唛头,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必须采用甲方指定的辅料厂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生产的辅料包括唛头,如乙方有价格合适、质量好的供应厂家可经甲方确认后指定生产。

六、知识产权保护:

凡由甲方提供设计的商品,除合同数量或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生产或提供给他人生产,否则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所有责任。

七,其它生产要求: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测试一等品之合格标准,以此作为

大货质量的检验标准。大货的车工、手感、品质必须依足确认板处理,颜色则按玫方已确认之色板 •

肘色.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保留有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及赔偿有关损失的权利.

2,’大货收货照国际惯用标准AQL6.5要收货。

Confirmed and Accepted by:

甲方: 乙方:

签名及盖章:

5.装饰材料购销合同 篇五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助,诚实首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营法,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装修工程所需材料为。所有甲方要求的产品不得高于市场同期的工程价。

二、交货时间与地点

1.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承担相应运输、保管、装卸的费用。并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前承担风险责任,甲方在交货地点对数量、外观检查后验收,对产品质量不符合或规格不符的,有违合同原则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费用和一切损失。

2.交货地点:

三、付款方式

四、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一式两份,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合同鉴定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法院或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且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6.装饰公司材料采购合同 篇六

股份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小组:

首先,代表五公司对股份公司xx部长、任经理,集团公司张部长一行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现就五公司2014《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力资源及劳动合同管理

(一)生产经营情况:截至2014年3季度末,公司年累完成生产任务18.85亿元,占计划31.5亿元的60%;已完成新签合同额59.94亿元,为计划50亿元的120%,实现利润274万元。

(二)人力资源及劳动合同管理。

1、人员情况:五公司现有员工3433人(包括协议工436人,其中男2994人,女439人)。目前在岗员工2202人,其中管理层981人,作业层1221人;未在岗员工1231人,其中内部退养22人,长病长伤30人,临时息工待岗970人,其它不在岗人员209人。2014年办理内退职工4名,未办理提前离岗。

2、员工合同管理情况:公司加强了员工合同的清理和签订工作,截止目前,已签订劳动合同3368人,其中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新签订合同20人,劳务派遣生84人。有97人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签订率为98.1%。

(三)外协队伍(人员)管理情况:公司目前在建项目32个,共使用外协队伍48个,按照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标准》中对“劳务队伍管理标准”和五公司的相关规定,与外协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381份,截止到9月底共有农民工2691人。

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及保险福利

1、劳动报酬情况:公司机关实行动态岗位绩效风险工资制,工资由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五部分组成;各项目部实行项目部动态岗位绩效工资办法和责任成本承包两种方式。

难职工再上岗工作,以彻底解决困难职工家庭贫困,今年以来共举办转岗培训班3期,推荐待岗职工重新上岗105名。

(3)社会救助情况:公司在职工生活保障上拓展思路、“眼光向外”,加强与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联系,积极为困难职工家庭争取社会救助。目前,五公司累计已办理低保304户,享受人员508人,年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费183.44万余元。此外,通过公司社区居委会的努力争取,公司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医疗保险5285人;参保社区居民养老保险1012人;申报城市居民廉租房24套,公租房14套;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1人。公司工会加强引导单位职工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为大病或特困职工捐款活动,云桂铁路项目部、甘青铁路项目部及公司机关等单位先后为5名大病或特困职工捐款11.5万余元,拓宽了救助渠道。

(4)文化娱乐设施建设情况:公司深入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以“三工建设” 和建设职工之家为载体,年内建设职工书屋14个,建设窦铁成技术业校16个,其中职工医院职工书屋获得“全国职工书屋示范点”;各项目部建有员工活动室15个、男女浴室41个、员工食堂43个、篮球场12个、乒乓球台42个、图书屋31个、窦铁成技术业校33个等,大部分项目都为员工办公室和宿舍安装了空调和电视;通过积极与宝鸡体育局加强沟通联系,今年5月底拨给五公司社区14件套约10万元的体育器材。今年,是公司成立60周年,公司举办了成立60周年座谈会及文艺演出,以“弘扬优良传统、再铸企业辉煌”为主题,简洁,大方,凸显优良文化传承,剔除铺张浪费不良风气。五公司员工自编自演,通过悠扬的歌声、优美的舞姿、诙谐幽默的小品、慷慨激昂的诗歌朗诵,体现了五公司人60年矢志不渝、艰苦奋斗的历程,歌颂了六十年来的丰功伟绩,颂扬了五公司优良传统,展现了为五公司新发展、新辉煌而努力奋斗的豪情壮志。来自五公司机关和基层的150名员工、30余名老领导及200余名职工家属一同观看了文艺演出。

(5)员工再上岗情况:近些年来,受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缩减大环境影响,特别是今年,铁路项目急剧萎缩,公司生产经营形势严峻,息工待岗职工大幅度增加,通过多方努力,截止到2014年三季度,已经安排在职工上岗173名,但息工待岗职工仍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7.7%。为此,下一阶段我们将密切关注待岗职工中的困难群体,转移“三不让”承诺帮扶重心,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同时,努力在促进困难职工再上岗。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把群众呼声及时反馈给党政主要领导,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二是积极呼吁、多方沟通,优先推荐困难职工再上岗;三是加强培训,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推动实现更加广泛的就业渠道;四是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努力维护内部稳定。

(6)职工住房情况:一直以来,公司对职工的住房问题高度重视,在职工住房建设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为了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及环境,近两年来,除了加强原有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外,还先后建设了路西综合楼,解决无房职工170户;正在建设的石坝河3、4号高层住宅楼,解决无房职工360户。计划在2014年开工建设石坝河1、2号高层住宅楼及高新综合楼,计划实施后将彻底改善长期以来职工住房紧张的局面。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

公司在建的云桂铁路石林隧道、晋中南发鸠山隧道、宝兰客专、蒙河铁路、林拉公路等工程,均为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具有施工安全风险大、技术含量高、施工地质条件差等特点,为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职业健康安全与卫生,公司一方面抓好安全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抓好施工技术管理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同时,在各项目部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178名,其中分包方群安员53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群安员共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报告安全隐患1650余项,提出安全生产建议230条;参加安全学习、培训和检查1265人/次。今年以来,安全工作基本处于受控状态。

1、安全教育活动情况:一是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新开工项目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8份。二是安质部在职代会上对88名与会代表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今年1-10份组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住建厅和交通部“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培训,共有126人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组织群安员培训7期109人次;三是创新安全教育模式,提升了员工安全意识。由公司工会牵头组织的职工安全演讲赛已连续举办了六届,今年我们把安全质量工作会纳入活动内容,开展了包括安全质量案例及群安工作培训、现场安全巡视、安全承诺签名等7项内容,把“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向了高潮。同时,我们对10个具有代表性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整理,绘制70余张漫画,喷绘后在全公司10余个重点项目巡展,深受一线职工欢迎,并制作了安全漫画扑克下发到班组,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五是公司工会组织两级职工代表,先后对云桂铁路、甘青铁路、宝兰客专等9个项目进行了安全巡视,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26项。

2、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铁一局职业健康、环境安全实施细则》等法规和制度,加强隧道、桥梁等作业过程的安全防护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卫检所今年先后对宝兰客专、甘青、合肥地铁等5个项目的有毒、有害场所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同时,公司医院为以上项目的1765名作业人员(其中包括外协劳务工1456人)进行了常规体检。

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按照《集体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对429名女职工进行了妇科普查,查出患妇科疾病者56人。公司工会女工委在公司本部和各项目部进行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检查,各单位在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4、一线职工取证情况:公司一线职工今年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76人,在岗员工中有542名职工持有效证件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

7.再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篇七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为弄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首先应区分清楚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意见的产物, 其本质特征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合意性。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与行政相对人就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协议安排, 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行政合同最典型的特征是行政性和法定性, 行政权在行政合同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行政合同虽然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协商达成的协议, 具有表面上的合意性特征, 但其中的“合意”不过是一种“外壳”, 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也就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合意。法定性是指行政合同从内容到形式等各个方面都要由法律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因而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合意。否认在公法性的行政合同中存在合意, 是许多中外著名法学家的共识。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梅耶在其著作《关于公法上契约之理论》明确反对公法领域存在契约关系。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 而在行政法中, 政府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属于权力支配关系, 无对等自由合意之可能;且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契约自由”与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在本质上不易调和。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行政合同只能存在于行政权力作用领域, 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属于行政权的行使行为。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真正的合意, 是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明确了这一点, 就可以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1.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真正的合意契约

这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 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为双方达成真正的合意提供了可能。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和公共单位为实现公共职能, 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订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方是以公法人的身份进入市场的, 是与供应商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高低、从属之分, 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 任何一方, 特别是政府采购方没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特权。这为达成真正的合意提供了可能性或基本前提条件。第二, 政府采购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 体现了双方真正的合意性。政府采购合同中, 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在合同中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方的权利是获取商品、工程或服务, 义务是支出等价货币;供应商的权利是获得政府采购方给付的价金, 义务是如约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一种等价的物和货币的交换关系或者说买卖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在民事交易中才能体现出来, 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只有通过真正的合意或自愿才能达成。“是否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参加, 并不是判断是否行政合同或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根本标准, 区别行政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标准, 应当是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第三, 政府采购合同是真正合意的产物。《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采购方式, 并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方式虽然适用的情形、应遵循的程序、采购标准和要求不尽相同, 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要达成合意。这个过程不仅是政府采购方运用以上方式选择适当供应商的过程, 也是供应商在认可采购方提供的报价或标准后才参加投标、中标或其它与采购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是一个在讨价还价中形成互相认可的意思表示过程, 即合意的形成过程。任何一方对对方的条件或报价不认可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法达成。即使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 采购方仍然应与对方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真正的合意的形成结果。第四, 政府采购合同的原则也是真正合意精神之体现。《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了平等自愿原则, 意味着在政府采购合同中,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意思表示自由, 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 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达成协议。这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单方设定权利义务、相对方被动接受显然不同。政府采购合同关于平等自愿原则的规定, 是民事合同应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和反映, 进一步印证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

2. 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与形式均体现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以协议方式履行公共职能或服务公益的活动, 是政府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采购效益的主要手段。这虽然具有公益性特征, 但同任何合同一样,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总是怀有各自的特定目的的, 履行其职能或服务公共利益是当事人一方——政府采购方的目的, 而不是整个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 供应商只要依法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就可以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政府采购方是怀有何种目的与自己订立合同的。合同的履行客观上可能会实现或促进公共利益, 但政府采购方单方的公益目的性与整个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具有行政性、公法性并非等同概念。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实现采购对象的更为有效、有序地流动。具体地说, 就是实现买方——政府采购方支出等价货币, 获得所需的采购对象, 卖方——供应商提供约定的采购对象, 获得对价。这种目的的实质是为实现各自的私人权益, 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不同。考察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其归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更为确切。《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对于这种法定的格式条款, 采购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必与对方协商确定, 供应商只能接受和承认, 否则就不可能参加投标、中标或与采购方订立采购合同, 这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格式合同普遍使用的当今社会, 当事人双方虽然形式上平等, 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 在合同行为中拥有主导权, 处于弱势的一方处于缺乏选择或被动接受地位。即使如此, 格式合同也不失其民事合同性质。这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同样如此:政府采购方制订和提供格式合同, 在合同行为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主导地位, 供应商虽然自愿决定是否接受, 还可与对方协商, 但只能在接受和承认对方“强加的”格式条款的条件下才可能获得交易机会, 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虽然如此, 政府采购合同还是有别于政府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发布的行政决定, 如政府对公民个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强制征用及补偿费的数额, 它不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中实质上的不平等仍然没有超越民事合同领域, 仍然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 是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

3.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手段都属于民事性质

对于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也是规定了民事性质的救济措施。《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上文所述, 服务公益既是政府的职责, 又是采购方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益所在, 是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公共利益, 不但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而且是对政府采购方合同权益的侵犯, 违反了合同目的, 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其中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应当解除合同”。并且, 《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保障条款。《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都规定了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保障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是合同法既公平照顾到各方利益, 又注意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精神体现。从归责原则来看, 《采购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基本相同。无论是责任形式、救济手段, 还是归责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的规定都是遵照合同法规定的精神设计的, 属于民事合同性质。

4. 把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举措

不少学者常常以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政府采购契约中多有公法性的关于公益的特殊条款处理, 甚至把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 进而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同样应做出如此规定。这种看法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上述国家经过比较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和二百多年的宪政建设, 已形成了比较完整、行之有效的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约束的行政法制体系。而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 却没有经历过比较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 新中国建国后又没有及时清理封建专制余孽, 法制建设工作一直比较薄弱, 宪政建设也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历史 (从82宪法算起) , 依法治国理念更是最近几年才刚刚提起。行政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 只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两部直接约束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行政权力过于庞大并且膨胀趋势显著, 行政权滥用现象普遍, 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 就不能在政府采购法中再赋予政府以特殊的权力, 只能赋予其一般消费者的地位, 使之处于市场和民众的监督之下, 利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防止政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行政权力侵犯供应商的利益。《采购法》正是遵循了通过保障供应商一方私权利以制约、监督政府公权力, 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实现政府采购功效, 从而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这样的制度设计思路的。在我国现阶段, 法律对民事合同的保护比对行政合同的保护更为有效。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最初立法倾向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特殊问题作出规定, 如对合同管理、履行、变更等做一些特殊的公法上的规定, 但最终立法还是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对其它特殊规定也作了重大改变的原因。事实上, 即使在上述国家的政府采购契约中或行政合同中, 虽以严格的合同责任加强对供应商的约束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但更强调和注重对政府采购机关的指导和控制。

综上所述, 《采购法》并未赋予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以行政权力和优势地位, 采购方也并不享有行政权力, 只是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 才专门立法予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法仍然处于一般合同法的框架内, 是合同法的特殊法。

二、对几种主要观点的评析

除上述的民事合同说外, 理论和实务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问题的争论还有行政合同说、公私性质混合说的观点。

1. 关于公私性质混合说

如上文所述, 《采购法》关于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职权、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的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方的约束, 而不是对供应商的约束, 而且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是对全部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 不单单是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规范。至于《采购法》第77条对供应商行政的、刑事的责任规制条款, 是对供应商一方一般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规制, 而不是对供应商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制。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规制已经超越了政府采购合同关于违约行为规制的范围, 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 人们常常将二者混淆, 这也是实践中政府采购机关常常对违约供应商施加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事实上, 即使是纯私法意义上的民法, 如上所述, 也有公共利益保障的公法性的规制条款, 商法中更是充斥了公法性的规制条款, 如公司资本制度, 票据流通转让制度等。虽然民商法中具有这些公法性的规定, 但它们仍然属于私法, 而不是公私性质混合的法, 更不是什么公法。并且, 公私性质混合说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说认识比较全面, 但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如果承认其公私混合性质, 那么政府采购方和供应商违约责任性质的认定和权利救济问题应如何解决?能说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既是民事责任, 又是行政责任吗?应采取民法上的救济手段还是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对于这些问题, 这种主张都很难回答。

2. 行政合同说

理论界争议较多以及对实践影响较大的观点还是政府采购合同到底应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说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经济行为, 具有政策性, 即任何采购主体都要体现国家政策, 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应受到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制约, 这些都使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区别开来”。行政合同说注意到政府采购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是政府, 政府采购具有公益性目的, 应以行政权优益原则来保证这种公益性, 据此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合同性质, 乍看起来好象理由很充分, 但该观点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政府是以普通商品、服务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市场作出购买行为的, 在与供应商签订、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全是与对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消费主体。而且,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行为的规制, 是对政府采购方的约束, 而不是对供应商的约束。至于政府采购合同中公益性条款的规定, 也是依据不足的。

相比而论, 笔者更赞同把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 这不仅是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自身特性决定的, 而且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主张。只有把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 把政府采购主体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 使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行为置于市场、公众的监督之下, 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 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政府在采购行为中滥用权力, 发挥政府采购制度防治腐败、服务公益等功效。

三、结论

总之,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效用, 规范政府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合意契约, 政府采购方既要注意实现采购合同的公益性目的, 又要注意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在采购合同中已经规定了民事救济措施性, 其设计符合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而且滥用普遍的国情。

参考文献

[1]于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合同问题[J].法学, 2002年第2期

[2]张世信著:《行政法总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240页

[3]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M].第9卷第3号, 法律出版社, 第30页

[4]叶必丰著:《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94——295页

[5]李晓英: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看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J].行政与法, 2005年第2期

[6]谷辽海: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该当何责[N].法制日报, 2005年4月6日

[7]苏红: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几点思考[J].行政与法, 2003年第7期

[8]史际春邓峰:经济 (政府商事) 合同研究[J].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1年第2、3期

8.中美签署巨额高科技产品采购合同 篇八

此前,微软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已经披露。6大中国PC厂商向微软采购软件,金额达7亿美元,其中,TCL6000万美元,同方1.2亿美元,方正2.5亿美元,联想的采购金额则更多,这使得微软获得了在华开展业务以来金额最大的一笔订单。

又讯 (记者李云杰发自美国西雅图) 美国当地时间4月12日下午(北京时间4月13日上午),方正集团董事长魏新、方正科技总裁祁东风在微软总部与微软签署了正版Windows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方正科技在3年内采购中文简体版Windows授權的价值将达到2.5亿美元。

9.磨具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 篇九

用工单位(简称甲方,下同): xx市xx区xx磨具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通 信 地 址: xx市xx区xx6号

联 系 电 话: 0757-256x192 传真: 0757-25x91

员工姓名(简称乙方,下同):

身份证号码:

户 籍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确立劳动关系。

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其中前 个月为试用期。

工作时间与条件

一、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任务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

二、甲乙双方约定实行以下的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计件工时制。

3、综合计件制。

4、不定时工作制。

5、其他工作制。

三、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有一日(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其工资计酬及补休假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加班需由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标准的生产(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方按本单位确定的分配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最低不得少于区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为 元,以其他方式支付乙方工资的为。发放工资日期为 日。

二、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各项保险费。

三、乙方可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 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有履行政府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性工作的责任。

乙方因失误或违反纪律,甲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异议。造成甲方经济和声誉损失,甲方可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变更和终止及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按公司相关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本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损失赔偿。

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依法组织有关培训,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培训,甲乙双方可签订有关责任协议书,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

甲方若因停产、破产或裁员等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应向乙方收取培训费用。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转让甲方的产品专利、知识产权,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律途径解决。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条款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涂改或乙方由他人代签无效。

与技术、工艺相关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另外签订《保密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上一篇:幼儿园保教质量分析下一篇:4学校家长委员会秘书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