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案例

2024-10-04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案例(共8篇)

1.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案例 篇一

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半年工作总结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商品流通领域各种不法行为,规范我市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以及再生资源、成品油等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增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意识。根据市商务局的工作布置和我队的工作计划,现将2010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对案件的检查及处罚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同时还将影响商务行政执法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我们非常重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更好地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理顺了行政执法程序,每个执法队员都严格按规章办事,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每一个案件。二是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商务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参加XX市商务局组织的酒类产品鉴别培训,要求每个执法队员都要熟练掌握酒类产品的鉴别技能,还为每个执法队员配备了酒类检查装备。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商务形象。

为了扩大12312商务服务举报投诉热线在广大群众中的知名度,让广大群众对12312商务举报投诉的业务范围及工作职责有所了解,为此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于2010年元月、3.15日和4月14日分别在黔城、安江两地利用宣传车、图片展示、电视报导、资料发放等多种方式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暨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的宣传活动,在活动中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200余次。通过宣传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城乡居民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暨12312商务服务举报投诉热线有了初步认识,部分酒类经销商主动上门要求执法大队提供酒类产品鉴别服务。今年我队执法人中员共为酒类经营者提供鉴别服务2次,鉴别出假冒茅台酒10瓶。三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日常监管。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酒”,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日常巡查和抽查等方式,严厉打击生猪屠宰、酒类流通领域各种违规违法经营。一是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生猪屠宰加工,对定点屠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针对春季生猪疫情有所加重的情况,我大队监督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严把生猪进出关,今年来共计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5400公斤,及时从源头上杜绝了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了上市肉品的安全。同时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真当好定点屠宰场与屠商、生猪经纪人之间的调解员,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矛盾,及时组织多方人员参加协调解决。二是加大市场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上市。同时加强了对超市、餐馆、学校等场所的肉类产品的检查工作。三是继续抓好酒类批发许可审核和零售备案登记的同时,重点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检查。根据《XX市〈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市商务局制定了《XX市领销和使用〈酒类随附单〉的办法》,并将《XX市领销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办法》分别发给各酒类批发商,同时上门回收未达到新的批发许可要求的原酒类批发商所领用的随附单,并告之不能再从事酒类批发业务。今年新办酒类批发许可证6户,零售备案登记10户。

2、在元旦、春节、5.1等重大节日来临前,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积极开展酒类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的专项整治行动,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17人次,下达整改通知书2份,查出白板肉167公斤,病害猪肉54公斤,查获假冒名酒15瓶,共计案值13200元。

四积极开展报废汽车和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工作。今年5月份,先后对安江、黔城的报废汽车代贮点进行了全面检查,6月份对全市的成品油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五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1、继续抓好酒类市场的监管工作,重点抓好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的检查和市场打假,为酒类经销商搞好服务工作。

2、在搞好黔城、安江两地的生猪屠宰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乡镇的生猪屠宰的监管工作。

3、积极抓好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工作,搞好成品油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4、认真抓好再生资源回收特别是报废汽车市场的监管工作。

2.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案例 篇二

关键词:独立学院,讲授法,seminar教学法,案例教学法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 人才培养是独立学院生存和发展的核心问题。鉴于办学模式与人才培养的独特性, 独立学院必须在现有的教学方式上不断创新, 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强化教学效果。从近几年来的全国独立学院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来看, 人才培养绩效并不理想, 其中的主要问题是课程教学偏于理论化, 教学模式固定化。因此, 要改革人才培养的理念, 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实际教学中, 应尝试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综合各种教学方法的优点, 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一、传统单纯讲授法的缺点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描绘情境, 叙述事实, 解释概念, 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教学方法。讲授包括讲解、讲述与讲演。讲解是通过解释、剖析去传授知识的方法。运用讲解, 重在解释, 是书面语言所不可及的, 就是要讲明“书不可传者”[1]。讲授法作为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 长期以来在课堂教学中占据支配地位, 甚至成为课堂教学中的唯一方法, 以至于教学成为纯粹的“教师讲, 学生听”的灌输活动, 在很多独立学院的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 许多教师还是沉浸在“将课讲完, 学生听完”的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中, 因而导致学生对教学满意度评价不高。传统的单纯讲授法有以下弊端:一是教学的主体性停留在“以师为本”而不是“以生为本”的传统窠臼中, 教师是知识的象征, 往往只考虑自己怎么讲, 而不关注学生怎么学。长此以往容易产生思维定势, 学生产生被动依赖的心理, 一切问题等老师解决, 严重削弱了学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独立学院专业教学的教学理念应当是以学生为本, 提高学生的主体能力, 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教师支配课堂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已不适合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传统的讲授法互动性不强, 即使有互动也往往是单向的, 而不是多元的, 师生之间缺乏接触和对话交流, 在心理、情感、人格和认知等方面出现隔膜与差距, 导致学生无法准确领会教学内容, 个人的思想表达无法在课堂中得以充分发挥, 影响整体的教学效果。独立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方法, 不能单纯依靠传统的讲授式教学, 必须进行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创新, 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突出独立学院的独特性与创新性。教学方法创新改革涉及教师的“教”, 通过教学方法的创新, 实现教学质量更上一层楼, 更好地履行“传道, 授业、解惑”的教师职责[2], 但是, 教学方法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学生的广泛参与性, 没有了学生的参与和互动, 再好的教学方法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二、Seminar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概述

(一) Seminar教学法及其特点

Seminar, 中译为席明纳、专题讨论、学术讨论课、研究班等。Seminar是德国大学创立的一种教学方式, 在哲学、语言学、医学、神学、法学、经济学等人文学科、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中广泛应用。它是在欧美大学课堂中流行的一种教学或学术交流方式, 是学生为研究某一问题而与教师、专家共同讨论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 (学生和教师两个方面) 的学理潜能, 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 从而深化对某一主题的认识, 实现学术交流的最佳效果, 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日学日进’的教育目的”[3]。Seminar研讨式教学法是以教师和学生为共同的教学主体, 就某些共同关心的问题即“关注点”, 在民主和谐的气氛中进行讨论。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相比, 它具有一些鲜明的特点。

1.互动性。

传统教学模式是一种单向的、垂直的、机械的教学方式, 而Seminar采用教与学双向交流方式, 就共同关注的教学内容, 学生可以自由提问, 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 教师可以旁敲侧击, 同样也可以以非权势的方式发表看法和建议。这种双向互动式的教学交流, 可以避免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断裂和教学惰性, 使学生学习更富有主动性。

2.民主性。

Seminar教学模式完全建立在民主、平等的课堂教学平台上, 不必拘泥于师尊和权威, 完全畅所欲言, 围绕教学内容, 学生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和表达权, 能够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 以尊重、平和的态度进行教学沟通和学术讨论, 为学生建构了一个开放的、宽松的、积极的学习空间。

3.激励性。

Seminar教学方法营造了学生—教师、学生—学生的双向互动, 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认识到宽广知识视域的必要性, 帮助学生充分理解和吸收知识。同时, 还能激发学生的创造动机和创造性思维, 学生能够在交流中进行思维发散、头脑风暴, 使学生内在认知结构充分激活、展现, 实现从知识再现型向知识创造型的飞跃。

4.学术性。

Seminar教学法是一种生动活泼、富有启发式的教学方法, 它可以充分挖掘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学理潜能, 促使他们对教学内容进行学理探究, 使教师的“教”和教师的“研”找到最佳的契合点, 从而改变过去那种“教研相克”的思想观念, 摆脱过去那种单调而又陈旧的“老黄历式”教学思路。要建构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理念, 就必然要求教师的研究型教学和学生的研究性学习。Seminar教学模式就是一个富有学术性、倡导研究性的理想的实践平台。

(二) 案例教学法及其特点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 苏格拉底以问答的形式, 通过双方辩论, 不断揭露对方的矛盾, 迫使对方否定自己原来已经肯定的观点, 从而得出一般的概念, 他要求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原理, 运用辩证法和逻辑推理进一步分析,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和质疑批判的精神[4]。案例教学方法是包括教师在内的各类培训者以教学案例为基础, 在课堂中帮助培训对象达到特定教学目的的一整套教学方法及技巧, 罗伯特·P·沃森认为“案例研究是很多公共和非营利组织管理培训中流行的学习与训练方法”[5]。

案例教学法在国外是一种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和充分的教学方法, 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的操作模式。在独立学院行政管理类课程中适当地引入案例教学, 可以达到多方面的积极效果。首先, 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营造自主学习的氛围, 案例教学和Seminar教学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不同于传统的讲授法, 两者都鼓励学生发挥自主性, 鼓励学生主动思考, 独立分析问题, 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其次,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开拓学生的思路, 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教师有意识地提出问题引导和现实案例的引入, 将学生的思路拓展开来, 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 积极参与到与其他同学的团队互动中。再者,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促进教师教学技能的提升。在整个教学过程中, 教师必须掌控好整个教学过程, 合理有效地把握学生的思考、发言的时间, 同时教师自己也需要充分积累案例素材, 学习、思考案例, 做到师生有效互动。

三、案例教学与Seminar教学法的综合实践运用

(一) 案例教学与Seminar教学法结合的必要性

长期的传统教学模式养成了学生被动学习的惰性, 不愿主动参与案例教学的问题讨论, 即使有自己的想法也羞于表达。一些学生不能像案例教学所要求的那样, 由传统教学模式的被动知识接受者转变为积极主动参与者, 单纯地使用案例教学法, 对于问题的充分思考与辨析没有足够的互动时间, 难以达成学生团队的整体效果与意见, 知识的学术性认知不够强。案例教学学生虽然可以表达对一个案例问题的思考, 但学生的各项思维不能在研讨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的激发与拓展, 仍然是单纯的师生互动, 学生与学生间的互动效果较差。因此, 将案例教学与Seminar教学法相互结合, 发挥两者的优点, 取长补短, 能够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

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方式需要有所创新, 重实践的教学方法必将渗透到独立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中去。案例教学与Seminar教学法的结合能让学生在接触大量具有现实意义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 进行充分的研讨与辩论, 并通过交互式的讨论分析, 提出解决管理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 使学生充分积累实际经验, 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对综合性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的需求。

Seminar形式和案例内容的结合, 符合学习的规律, 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同步发展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运用Seminar教学可以从整体上培养学生听、说、读、写四种基本的能力, 而这些能力的培养对于提出案例中问题的解决方案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以案例作为Seminar的主题能引发学生对理论学习的主动性, 对理论和现实问题的思考和质疑, 符合学习的规律, 有助于学生掌握理论并形成初步的职业能力。

(二) 两种教学法综合运用于公共政策学的教学实践

笔者以两节课80分钟的教学过程, 尝试了案例法与Seminar教学法的综合教学模式。

1.对政策案例的选择与准备

老师一般提前几周拟定一些具有现实意义和辩论价值的政策案例, 学生也可以自主选择一个感兴趣的现实政策问题, 内容可以从宏观到微观, 从政治稳定、经济增长到社会发展, 许多政策问题都可以成为案例的选题。如:环境污染、住房问题、土地拆迁、农民工欠薪、城市治理等。分组参与者在备选案例中选取一个选题, 课外围绕自己所选论题通过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做好准备并撰写材料,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告材料上交给老师, 供其他参与者索取阅读, 使得其他参与者在讨论报告人的主题时提前有个大致的了解。

2.案例材料的汇总与整理

教师于正式课堂教学前一周汇总各组案例分析材料, 就学生在收集、整理材料的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了解学生具体准备情况, 选定讨论会上的宣讲者。在材料汇总与整合之后, 教师挑选一至两个准备较充分、实践性强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

3.课堂讨论

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教学不是用于从外部控制人的行为的活动, 而应该用于创造各种能够促进人的独立自主和自由合作学习的条件。”[6]课堂讨论阶段是Seminar教学实施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学生在这个阶段可以就选择的政策问题充分开动脑筋、尽情辩论, 使学生的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得到极大的锻炼。在课堂讨论环节, 学生应阐述对政策案例的基本描述与解析。政策案例的描述主要是讲述与我国公共政策有关的各类事件。在对政策案例的分析中, 应指出当前存在的政策问题是什么, 政策是否进入议程, 有哪些政策建议, 并结合政策学的理论进行分析, 最终得出结论。学生的灵感在整个辩论过程中得到极大的触动与发挥, 观点得到充分表达, 逻辑思维能力得到进一步训练。

4.课后作业

课后作业要求每一个主题报告组提交一份经过完善的政策案例分析报告, 形式要规范, 其他同学也要提交对案例的政策分析报告, 教师对政策案例分析报告进行评分。

此次教学实践过程中, 在情境设置方式上, 能够使学生置身于复杂的政策现实环境中, 使其充分感受到政策管理人员与政策分析人员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政策环境中, 如何做出正确的决策。独立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在课堂讨论进程中, 能够对某些现实的政策问题提出小组的集中观点, 并能够运用所学的政策理论知识进行政策分析, 展现前期的政策问卷数据, 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在讨论过程中, 某些学生会形成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医疗改革问题”等相悖的观点, 为政策辩论的有效进行提供了基础, 但教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首先, 案例要精心选取当前的热点问题, 学生感兴趣的问题, 适合进行充分讨论的问题, 即实践性、典型性、针对性都要突出;其次, 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 掌控好案例分析的整个讨论过程, 某些学生的发言偏题严重, 讨论不着边际, 教师需要在此过程中, 适时进行提醒, 将讨论拉回到案例主题中, 提升案例分析的时效性。

总的来说, seminar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综合运用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和现实问题结合起来, 通过对现实的问题确认过程、管理主体的角色选择、模型构建与决策过程等的研究分析, 使学生理解并掌握案例问题分析的流程、方式、目标, 改变学生旧有的思维模式, 培养独立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 为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提供新的教学思路。

参考文献

3.商务部部署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 篇三

针对当前商务领域执法力量薄弱、分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整合、充实、加强现有执法力量,组建专职的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做到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充实熟悉法律、管理和商务等方面知识的人才,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借鉴农业、卫生、交通、文化等部门经验,结合有关文件要求及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意见》提出将从200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地方按照制定政策、审批许可等行业管理职能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逐步将分散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起来,深入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明执法、高效执法是执法生命力的源泉。《意见》将规范执法行为作为加强商务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除了商务部层面将适时出台《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商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及执法考核评议、监督管理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基本执法规章制度外,还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管理、案件统计及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没款和执法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便利社会公众参与,《意见》正式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更名为“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求各省会城市和地市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逐渐开通12312热线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构建以“12312”热线电话、互联网在线举报等多种方式共同发挥作用的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形成商务系统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4.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案例 篇四

区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转变商务管理职能,促进区商务流通领域健康发展,加强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的监管力度,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和辽源市商务局有关要求,结合市商务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成立龙山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其代表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生猪定点屠宰、再生资源、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特许经营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有效维护市场管理,确保我区商务流通领域安全、稳定、健康、快速地发展。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为 级单位,除原有人员作补充调整外,需增加商务行政执法人员 名。

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一. 畜禽屠宰管理

(一)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猪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稽查;对定点屠宰厂(场)审批并颁发定点证书和屠宰标志牌。

(二)负责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的肉品质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以及对生猪等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经营生产者依法予以处罚或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三)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流程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关停。

(四)对定点屠宰企业运送肉品的车辆进行检查,对外省市进入我市运送肉品的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是否为运输封闭冷藏车,车内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定点屠宰企业证书,肉品检疫验证明,以防外埠病毒肉进入我市。

二. 酒类流通管理

(一)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备案登记。由经营者领取,填写登记表,报送登记和相关材料备案,发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二)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

(三)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经营者未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备案登记、随附单、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随附单的酒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的经营者予以处罚。

三. 其他流通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代表商务部门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其他流通领域的综合执法。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5.县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篇五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提高依法行政的理论和业务水平,确保相关商务行政法规、条例办法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行政法规、条例办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化管理;忠于国家法律,履行国家赋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流通市场的各项监管职能。

三、全面负责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包括粮食流通、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

四、强化流通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支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净化市场环境。

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注重事实依据,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树立商务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市场监督管理事项。

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中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认真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力,做到公正执法;

二、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

三、负责对全县粮食流通市场各经营主体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商务综合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全县商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坚决打击扰乱商品流通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商贸流通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抓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责

一、主持执法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和带领全队工作人员全面贯彻县商务局和上级商务领导机关的各项决议和指示,确保各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抓好全队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做好全队业务、法律、法规培训,全面提升队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

三、检查督促全队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四、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扰乱流通秩序的突发事件。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商务综合执法大队队副大队长职责

一、在大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商品流通市场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确保市场正常规范运行。

二、分管综合稽查队工作和具体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三、负责办公室工作,做好文件、文书的起草、审批、传阅及归案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大队的日常事务。

四、分管12312商务投诉举报服务中心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定期统计上报全县执法数据及工作信息,及时采集上报商务领域突发事件。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商务局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6.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案例 篇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综合执法大队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加大了畜禽屠宰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9年10月份我县被商务部确定为第二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同时,我们依托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立了“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为我县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十一五”期间和今年上半年以来的生猪屠宰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加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十一五”期间和今年上半年以来,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全体人员采取集体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制作文书方面做了许多练习,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营造良好的商务执法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期刊、宣传车、广告标语、横幅等多种途期径大力开展商务法律法规及执法宣传工作。执法人员还到各个集市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十一五”期间和今年上半年以来共散发生猪屠宰宣传材料5000余份。同时,还公布了12312商务举报投诉咨询电话,并在曲沃县商务局网站上建立专栏,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到目前为止,接到举报咨询的屠宰案件25件,回复率和办结率达到100%。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增强了全体公民维权意识,树立了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了各经营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树立了商务部门形象。

三、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十一五”期间和今年上半年以来,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每天早上6点就赶往全县各个屠宰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屠宰厂生猪进厂、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肉品出厂等环节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是否有“瘦肉精”生猪、注水肉、病害肉。深入到各集贸市场上所销售生猪产品是否有“三章三票”。共开展执法检查1063次,出动执法人员7093人次,查处违法案件130余起,捣毁私屠滥宰窝点15处,处理私屠滥宰人员17人,收缴病害猪肉820公斤,白条肉2550余公斤,并没收磅称1台,屠宰刀具2把,涉案金额3万余元;检查中没有发现在“瘦肉精”生猪及生猪产品;全县进点屠宰生猪19.6万余头,城区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城乡结合部定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基本实现了让群众吃上“放心肉”的工作目标。

2010年1月13日下午,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曲沃县史村镇王村有一处私屠滥宰窝点。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起动快速反应处置机制,组织执法大队全体成员在30分钟内赶赴案发地点曲沃县史村镇王村,现场查扣了该私屠滥宰窝点存放的肉品1500余斤,没收其屠宰工具,并将该窝点取缔,严厉打击了私屠滥宰行为。

四、加强对畜禽屠宰的监管力度

为全面提升肉食品安全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特制定出曲沃县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各部门齐抓共管。

2010年7月份,执法大队对全县范围内的牛、羊、驴、兔、鸡、鸭、鹅屠宰户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调查,全县有13户从事牛、羊、鸡的屠宰活动,我们正积极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设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以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1、建立健全了执法制度。

对定点屠宰执法工作,从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处理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在试点确立后,我们严格按商务部、商务厅、市商务局要求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并将其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执法人员经常学习、方便对照、不断提高。

严格执行定点屠宰执法工作的从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处理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严格按法律规定审定,凡不具备资格的一律禁止上岗执法,对有执法资格的,一律持证挂牌上岗、亮证执法。

3、依法办事。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取证到审核处理各个环节都严格依法办事。截止目前,综合执法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无错案,无违法办案现象。

7.职业中学电子商务案例教学初探 篇七

我校在职业教育方面已进行了多年的尝试.电子商务开设的主要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有:《电子商务基础》、《电算会计基础》、《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基础》、《电子商务网页制作》、《网络营销》、《现代商务》、《物流与配送》、《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维护》、《电子商务专业英语》、《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数据库技术》等等, 这些课程的特点是理论性强, 技术性差, 很多课程内容可以说无技术可言, 这就对教学过程提出了不同的教育教学的要求, 也引起了我们对传统教学方法的思考.

由于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 能提高学生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新颖的教学方法, 因而是一般教学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为了做好案例教学, 我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

一、编写案例并挂在个人网站上

实施案例教学, 需要运用大量教学案例, 选好案例, 是案例教学的首要条件.针对没有与相关教材配套的、适合开放教育的案例的情况, 我积极编写案例, 在案例的选取与制作中, 我强调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实践性, 二是启发性, 三是典型性, 四是目的性, 五是篇幅适中, 以500~1000字为宜.

通过一个学期的努力, 我已经编好了6个案例, 共计2万多字, 内容涉及现代商务、市场营销、物流与配送等多个与电子商务课程相关、学生感兴趣的问题, 并把案例挂在我的个人网站上, 供学生阅读、讨论.

二、积极探索案例教学模式

在上面提到的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是我们通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其具体做法是:

1.阅读分析案例

我根据教学进度, 在上完理论课前, 提前一周把案例发给学生, 要求学生认真阅读案例.我把与案例相关的资料挂在网上, 并介绍几个相关的网站, 要求学生上网查询, 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 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对策.

2.分小组讨论交流

在学生通过自主的阅读、研究、分析获得自己对案例问题及讨论问题的见解后, 便可进入小组讨论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小组讨论的效益, 小组的规模以6人为最佳.讨论中要求小组每个成员都要简单地说出自己所做的分析及对问题的看法, 供大家讨论、批评、补充.在互相讨论交流中掌握知识, 理解概念, 学习方法, 解决问题, 达到互相启发、提高的目的.

3.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为了使全班的讨论有效地开展, 我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 除了熟知案例陈述的背景、事实、观点、材料外, 还要谙熟案例反映或蕴涵的原理、规则等知识, 以便引导学生概括出来.在课堂讨论中, 教师和学生的互动交流, 对案例教学的成效有着实质性影响.我在课堂讨论中主要采取的是两种形式:一是对抗与合作式, 教师不参与, 由学生相互之间提出观点、反驳或辩解.二是角色扮演式, 教师指定一些学生, 分别扮演不同角色, 然后令他们观点彼此交锋辩论, 通过换位思考, 提高学生全方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总结评述

这是在进行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 要求学生写一个案例分析报告, 对自己在案例阅读、分析、讨论中取得了哪些收获、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尚待释疑等进行反思、总结, 并通过反思进一步加深对案例的认识.最后, 我对此次案例讨论要作全面总结.

8.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带答案) 篇八

(案例一)答:某县交通局在执法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只有张某一人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适用当场处罚的程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未收集相关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未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证程序中,由张某主持,并且收费;

7、对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例二)答:

1、不能。行政复议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孙江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孙江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邮寄申请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因此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县政府应当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违反此规定。

5、应向县政府或者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由张新选择。《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案例三)答:(1)调查应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证据不完备。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单凭现场调查笔录就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既然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还应当对该餐厅所使用的食用油进行化验,应把化验结果作为重要证据之一。

(3)缺少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缺少告知听证的程序。根据处罚法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案例四)答:A情况,应当告知公民甲可以向省国税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情况,公民乙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告知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情况,应当受理造纸厂的复议申请,于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省环保厅,同时,应当于7日内将省环保厅关于收费标准的文件及造纸厂认为不合法的复议申请转送省环保厅。

(案例五)答:

1、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未及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2、未告知商贩不得占道经营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未告知商贩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和申辩),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4、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未开具省级政府制发的罚没票据;

6、当场收缴罚款,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

(案例六)答:

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法实施条例》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看,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应当承担责任。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规定。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万的商品房已经被强行爆破拆除,该违法行为已经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只能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应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以最大程度保护相对人利益。

(案例七)答:

1、《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时间为2008.4.19,但作为其复议标的告知书却是2007.9.30日送达的,间隔了6个多月,当然已超出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

2、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并不是复议改变案件,只有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3、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向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不正确。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本案被诉行为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郑某前面是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后面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并不是重复起诉。

(案例八)答:(1)刘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时,对刘某肆意殴打,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其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2)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答复,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九)答:(1)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裁决。

(2)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3)朱某应先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十)答:1某公司可以申请复议,因为该处理决定针对具体的对象,内容具体明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被申请人是某市建委,行政复议机关是某市政府或建设厅。因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该处理决定,因为该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经听证程序,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并且未根据法定程序送达。而违反法定程序即已构成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处理决定的法定理由(案例十一)答:(1)该纠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关于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规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捍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例中,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且在60天的复议期内。(案例十二)答:⑴一是没有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二是没有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⑵《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案例十三)答:扣留贾某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为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案例十四)答:执法人员不当之处有两点:一是不说明实施处罚依据的文件及其相关条款,属于程序违法;二是当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饭店老板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五)答:

1、①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市地资办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市地资办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②市水利局于2008年9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因为市水利局局的行政处罚未超过两年的追诉时效。

2、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视情节是否严重作出是否吊销取水许可证得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限为二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的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因此,没有超过二年的时效期限。

(案例十六)答:这个告示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学校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凭一张告示规定“吸烟罚款”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十七)答:受伤妇女的医药费应由张某承担。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十八)答:(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做出行政处罚,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案例十九)答:(1)执法机关应告知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执法机关安排听证,应提前七日通知相对人,题中只提前了1天;(3)执法机关不应要求企业承担听证费用;(4)不应安排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5)听证笔录应当时制作并由相对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而不是在机关作出决定之后。

(案例二十)答:(1)执法主体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专项整治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刘某进行处罚,应当由具有实施该处罚权的部门作出。

(2)执法人员没有给予刘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整治组无权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样题

(案例一)某县交通局接到群众举报,个体运输户马某涉嫌超限运输,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在马某家门口正好遇到即将出车的马某,张某上前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要求马某从驾驶室下来,张某以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和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之规定,当场对马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对张某在不对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表示不服,要求组织听证。该县交通局次日通知马某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纪某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交通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交通局以马某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加重处罚,对马某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问:该县交通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系列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2009年10月7日,张新被所在县的环保局罚款600元,孙江是张新的好朋友,他认为环保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1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1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孙江。

问题:

1、孙江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对县环保局的处罚,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3、县政府对孙江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孙江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5、如果张新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案例三)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说本市XX餐厅使用已变质的食用油,引起食物中毒事故,接到报案后,卫生监督所派行政执法人员杨某前往餐厅调查,杨某到餐厅后未经检测食用油,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卫生监督所根据杨某调查的证据,根据《食品卫生法》对该餐厅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交付餐厅负责人,并当场收缴罚款。请指出上述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案例四)国庆节长假之后上班第一天,某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一份投诉,两份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分别如下:A、公民甲于9月11日—25日被市国税局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民甲不服,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B、公民乙于2002年3月从外地来津打工,与该区界内某私营服装厂签订了一年的工作合同,9月30日,服装厂老板突然通知公民乙合同终止,公民乙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C、某造纸厂认为市环保局向其征收的某项排污费标准过高,市环保局向其出示了省环保局关于此项收费标准的文件,造纸厂认为此文件规定不合法,不服征收行为,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以上三种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应该如何办理?为什么?

(案例五)2010年3月,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在某道路上有占道摆卖水果的商贩。执法队员以其占道经营为由,要给予500元罚款,商贩说:“为什么罚我500块钱?”执法人员很蛮横的说:“怎么那么多废话!”,商贩经过斟酌,还是缴纳罚款,执法人员收了罚款后便离开了现场。

问:在本案中,你认为执法人员有哪些做的不对的地方?商贩该怎么办?

(案例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建造起价值5000万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主体和程序均不合法,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谁为被申请人?为什么?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经查,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上确实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七)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7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8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于5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为什么?

2、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向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哪个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郑某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否正确,简述之。

(案例八)2000年8月18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口角,之后发展为相互揪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2000年9月9日,刘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一直未予答复。刘某于2001年2月2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 为什么?(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案例九)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十)某市建委作出《关于对某公司等单位违反建设程序,不规范经营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对某公司罚款20万元,延缓一年转为正式资质等级,并要求该公司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该《处理决定》未直接送达给某公司,而是在某公司参加的一次会议上作为会议材料下发,被某公司发现。某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问题:(1)某公司能否对处理决定申请复议?(2)如果可以申请复议,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3)如果复议机关受理了本案,应当如何做出处理?为什么?

(案例十一)2000年个体户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000亩荒滩50年承包经营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03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单方撤销了该承包合同,3月28日李某知道这一事实,并于2004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7月10日李某尚未等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问题: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3)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案例十二)某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进行计量器具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后发现该公司的器具未经检验,遂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场处以200元罚款,某建材公司当场交纳了罚款,执法人员出具载有200元的“某县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后离去。问:执法人员当场处罚存在哪些问题?请说明理由。

(案例十三)2009年9月24日,某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贾某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贾某当场签了字。执法人员当天扣留了贾某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2009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贾某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贾某在9月29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执法人员又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贾某。贾某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请问,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执法部门吊销贾某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贾某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案例十四)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到一饭店进行卫生检查时,执法人员以卫生达不到标准的违法事实,当场给予行政处罚,饭店老板说“能不能把文件给我看看?”执法人员说“违法就是违法,非得较这个真吗?”饭店老板经过斟酌,还是交了罚款。你认为,在这个案例中执法人员有哪些不当的地方,饭店老板该怎么办?

(案例十五)2006年5月,某市水利局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资办)对天津市某公司进行地下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机井在水表前安装水管不走水表。同月,市地资办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市地资办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06年9月作出行政判决,以市地资办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为由,撤销了市地资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1号机井水表重新安装并拆除了私接的水管。2008年9月,市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某公司仍然不服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已过追溯时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根据有关规定,分析法院是否应当撤销市地资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市水利局于2008年9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如何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规定。

2、你作为该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如何对其进行查处?(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界定其为哪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十六)南方某大学礼堂,经常向外租用,在墙上贴了一张告示,自行规定,“本礼堂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这一告示合法吗,为什么?(案例十七)张某酒后闹事,无端的殴打一过路妇女,造成这一妇女轻微伤,住院七天,花去医药费830元。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五天行政拘留。问,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妇女可否让张某承担医药费?为什么?

(案例十八)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张某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某“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市公安局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十九)7月5日,某行政执法机关拟对某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并未告知其相关权利。7月6日,该企业在咨询法律顾问后,申请听证,该机关立即安排了听证,并于7月7日通知了该企业7月8召开听证会和召开地点并要求该企业准备有关听证费用。7月8日,该企业缴纳听证费用后,听证如期举行。听证会上,由于王某参与过该案件的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为熟悉,被指派为听证会主持人。7月9日,机关依据案件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了听证笔录,并将处罚决定书和听证笔录一同送达该企业签收。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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