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2024-07-3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精选8篇)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篇一

1.美术教室有相应的安全防卫措施,美术教室门窗,下班时应全部关闭上锁。

2.仪器、准备室,非经专门管理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美术教室供电线路应合乎安全用电的规范要求。

4.仪器、材料、设备专柜保管.贵重设备应有可靠的防盗措施。

5.做好防火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消防桶、灭火器)。每学期初进行检查,更换。

6.美术专用教室应备好通风换气设备,并在使用中注意安全操作,以防砸伤和其它伤害事故。备好急救箱,做好轻伤及创伤的.救护工作。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篇二

(1)缺乏预算管理理念,预算管理意识淡薄。一些中等职业学校领导,不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内部财务预算管理没有与学校的发展目标有效对接,财务预算管理碎片化,领导一言堂,只关心怎么从财政部门多申请资金。编制预算不合理,导致下拨经费改变用途、随意使用,甚至资金两年不动,一年的建设项目三年还没有完成。

(2)预算编制不符合科学规律。预算编制只由财务部门完成,各部门也认为预算管理工作是财务部门的责任。每年从预算编制任务下达到初稿上报仅仅为十几天时间。由于时间仓促,缺乏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最终导致预算编制出现误差、预算经费不符合学校经费支出的实际需求。

此外,编制内容不全面。在很多中等职业学校还开办了培训学校、技能签定站等,这些单位的正常运行都是利用中等职业学校的现有资源,但收支并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形成了财务预算管理的盲区和风险点。

(3)缺乏有效的预算监督保障机制。在中等职业学校内部,没有预算执行监督保障机制。内控缺失,责任与义务不清,预算执行没有考核评价,没有绩效评估。因此,存在预算的执行不够严谨,只是在形式上实行了全面的预算,而不是刚性预算,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存在乱支以及超支的现象。这不仅造成职业学校预算经费的流失,更给贪腐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2. 解决中等职业学校财务预算管理问题的有效对策

(1)转变领导观念,增强财务预算管理意识。许多中职学校的领导,不重视财务预算管理,他们没有把自己放在一个经营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认为职业学校没有成本、收益问题,因此没有理财意识。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干部财务预算管理知识及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政策培训,让学校的管理者深入了解财务预算管理相关知识,转变思想观念。

(2)全面、合理编制财务预算。中等职业学校的所有收支均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管是学校行政资金、工会、培训中心等,并细化预算项目。要提前一年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充分研讨和论证,充分考虑预算绩效,长期预算和短期预算相结合。这样才能合理配置资金,确定合理的资金使用结构,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优化财务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体系。财务预算管理是复杂的工程,为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必须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成立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完善财务预算管理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绩效评价等制度和流程,形成有效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保证预算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运行。

(4)强化财务预算管理监督力度,完善预算评价机制。大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都存在预算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现状,需建立专门的预算监督机构,对学校的各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一系列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运用比较分析法,对预算执行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和加强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5)“互联网+”预算理念,加快预算管理信息化进程。“互联网+”不仅仅是技术变革,更是一场思维变革,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财务预算管理控制系统,提高财务预算管理效率。

总之,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深化内部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才能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中等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摘要: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教育结构的调整,使职业教育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各地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的职业水平。如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不仅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更重要的是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效果,而财务预算管理是最有效手段。本文针对目前职业学校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职业学校,内部,财务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1]李巍.关于加强中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思考[J].江苏商论,2012,(34).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基本含义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所谓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单位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而制定的一套资金、资产管理控制系统。内部会计控制是建立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互相监督、相互制约、自我控制的基础上一种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约束力。

二、内部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

1.学校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管理缺乏足够认识,甚至有一部分是由教师转行做财务人员,他们没有受专门会计知识训练,而且无证上岗,对财务知识一无所知,对财经法规缺乏了解。

2.存在不相容职务集中一人、分工不明确现象

一些学校为了节省人员开支,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物资采购人员与保管人员由一人兼任,会计或出纳人员兼任实物保管员,财务科长兼任保管人员或物资采购人员。由于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使不法人员有了可乘之机,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时有发生。

3.固定资产管理出现漏洞

个别学校或部门无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或卡片,无明确保管员,无定期盘点制度,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资产价值不实等问题。

4.重大支出项目特别是基建项目支出无督察制度

一些重大支出项目尤其是基建项目支出无督察制度,对外投资或借款项目无科学的考察、调研、论证制度。例如,某中等职业学校投资近百万元建造药材厂,由于缺乏科学论证,加上企业管理不善,开工时间一年后就破产了,造成了几十万的损失。

三、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1.完善财会人员及有关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分工,设立不相容职务岗位

(1)会计、出纳员、财务科长(或主管会计)三种职务要分离。即会计不能兼任出纳员、财务科长等职务,出纳员也不能兼任会计、财务科长。

(2)实物保管员与会计、出纳、财务科长、采购人员等职务要分离。

(3)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审计业务的职务要分离。例如,学校后勤及会计人员账簿应由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4)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人员和记录该项业务的人员职务要分离。例如,收费人员不得担任出纳人员,收费人员只能负责收取各种费用并负责上缴国库;建立收支两条线,以防止出纳员坐支收入。

(5)记录明细账的职务与记录总帐的职务要分开,复核人员不得兼任记账人员。

(6)工资核算员与会计、出纳等要分开。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

一些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够专业,有的对采购入库或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只记总账,不记明细分类帐或卡片账。建议学校不仅要对固定资产登记总账,各处室及专用保管员还应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或卡片。一般由会计登记总账,后勤专门保管员按各处室设置二级帐,各处室保管员再按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型号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账。对固定资产增减、结存情况要同时登记,做到总账、分户账及卡片账三者一致。建立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及定期盘点制度,对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上报校领导和财政有关部门审批。

3.对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程序等建立科学的监督、调研、公开制度

对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确立要有科学的程序和监督、考察制度,充分进行调研、科学论证,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支出和投资项目的成功。特别是基建项目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重大前期费用及施工合同要按国家规定招投标程序进行,并且要做到信息公开。

4.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轮岗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财会人员特别是资产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学历低、专业水平差、专业知识缺乏、责任心不强,因此,要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要取消无证人员的财会人员资格,对有证但财会业务素质低的人员要通过强制培训方式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每一岗位人员在一个岗位上不得连续工作三年,超过三年必须轮岗。这样做不但可以减少集体舞弊行为发生,还可以相互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篇四

一、检查人员

分管语文、数学、英语、美术的校长、主任、教研组组长、备课组组长。

二、检查依据

依据信州区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美术常规对作业的要求及《石人乡小学对各科作业批改要求》

三、检查制度

1.每次作业常规检查实行查后及时反馈、通报、整改、考核这一流程。

2.学生作业每两周在备课组互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教研活动记录本上。

3.学校每学期普查2~3次,每次根据实际各有侧重。期中、期末两次要求把抽检的作业全部交到多媒体待检。(老师自己交,自己领回,以免丢失)

4.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分别从各班所有作业中随机抽查,每种至少5本。检查后分别填写检查表。

5.要求所有参加检查的领导及组长,一起汇总情况,共同填写整改通知(没有接到整改通知的.教师,视为合格),一式两份,检查当天交到教导处盖章。(负责人:领导及组长)

6.教导处将整改通知书盖章后于检查第二天及时交给分管校长。(负责人:教导处负责常规工作的主任)

7.分管校长接整改通知书当天及时下发教师本人并督促签字、整改。(负责人:分管校长)

8.教师收整改通知5日内整改完毕,由本组组长及大组组长负责检查并签字,一份交还教导处存档,一份留给教师本人。(负责人:大组组长)

9.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范的,要每周五跟踪检查,直到能符合规范要求为止。(负责人:分管校长、主任及大组组长)

10.对期末试卷或其它统考试卷,统分后试卷要上交教导处,由分管领导从各年级试卷中各抽查一本,以了解改卷评分情况。发现违规操作的,由当事人负全责。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篇五

1.总则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录用

2.1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提供当地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2.2员工录用后,应到公司安排的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3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4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

2.5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

2.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支持:

(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3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

3.1档案管理:

(1)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司仅负责缴纳指定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

(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3.2劳动合同管理:

(1)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综合办公室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4入职培训

4.1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公司综合办公室以及用人部门将根据需要,采用抽查或全体新员工测试的形式,评价新员工对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

4.2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2)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3)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5试用期

5.1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若该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延长或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表现突出或特殊岗位者,可给予提前转正或免除试用期;

5.2在试用期内,公司及员工双方可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6转正

6.1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6.2两种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员工本人试用期书面总结及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员工专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6.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办公室,校长批准后可转正。

7工作表现评估

7.1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7.2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7.3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8员工任用与发展

8.1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8.2培训:

(1)公司的内部培训计划原则上结合企业发展、公司人才培养计划、部门要求、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制定;

(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3)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报本部门、综合办公室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

9离职

9.1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9.2辞职:

(1)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经部门经理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主管副总签字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停止其自离职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费等);

(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9.3擅自离岗:

(1)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或以上的行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视为擅自离岗。

(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9.4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

10.附则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珠海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鼓励发展、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并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引导专业配置的方向。

第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任务,享受政府规定的培训补贴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专业配置的方向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属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属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申请报告:应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章程草案、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等内容。

2.申请人资格证明:属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属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资金证明:须由法定金融机构开具金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且存期不少于1个月的资金证明。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筹设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必须重新申请。筹设期内不得开展招生、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和设立申请表。

3.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4.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用合同。

5.验资报告:须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固定资产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设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须出具固定资产人民币2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设立中级或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须出具固定资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

6.学校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符合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应将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单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评估换证的相关手续,对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审批机关统一换发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取消其办学资格:

(一)一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组织学员参加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率低于90%的。

(三)学员年度鉴定合格率低于50%的。

(四)经评估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五)被其它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丧失办学条件的。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质量控制及检查制度,每年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质量控制情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资质等级评估及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评估的主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质量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的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开展教学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收费时应出具合法性票据。

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明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点、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类别等事项。其内容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范围,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应报送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班前应当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学员花名册报

送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员学籍管理档案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培训后的学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需要在批准的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市外其它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培训项目超出其办学许可范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外培训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教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以及分立、合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符合要求的,由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撤销培训项目(工种)以及办学许可证记载的其它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遗失公告后,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因故中途提出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终止办学及善后问题处理方案。

(四)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培训学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其它机构在我市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合作办学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篇七

近几年来,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深入发展, 高等教育资源不足的状况日渐明显。民办高等教育抓住机遇, 加快了发展步伐。截至2008年年底, 我国已有民办普通高校318所, 在校生182.87万人, 其中本科生26.9714万人, 专科生155.892万人, 另有其他注册学生25.7万人;独立学院322所, 在校生218.4377万人, 其中本科生196.3143万人, 专科22.1234万人。两者之和, 全国已有民办高校640所, 在校生401.3万人, 另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866家, 在校注册生达到87.34万人。民办高校的数量已经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2263所的26.8%, 在校生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2021.0249万的19.9%。据了解, 全国共有10个省份民办高校在校生超过当地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0%, 见下表。比例最高的浙江省已经达到33%左右 (1) 。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已占重要地位, 在承担培养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宏伟事业中负有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进程中不可能也不应该没有民办高校的参与。民办高校在为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 也在不断完善自身。在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环境和政策转移到提升质量和内涵, 竞争内容从规模扩张转移到质量和特色的宏观背景下, 民办高校如何加强管理, 改革管理模式, 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 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民办高等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命题, 也是民办高等教育研究工作者应予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管理体制改革是民办高等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命题

研究民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 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 又是重大的现实问题, 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理论的推进和促进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 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和“探路者”, 民办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积累宝贵经验。

1.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十几年来的发展存在着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至今尚未形成较为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

近10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 主要体现在规模扩张上。规模扩张对于民办高校建立形象、扩大影响、占领市场、积累资金和办学经验, 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十几年来的发展, 相对于发展规模而言, 我国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 无论是体制、机制的创新, 还是目标、规范的形成, 都还没有十分明显的突破。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和办学主体较为复杂, 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建立、举办者与办学者之间的关系、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责权划分等等, 这些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从实践的层面上说, 各地的民办高校对管理体制改革所进行的探索不多, 深度不够, 可以供民办高校学习借鉴的对象还很少。管理体制改革的落后阻碍了我国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 从发展规模上看, 年年增长, 欣欣向荣;另一方面, 从发展过程来看, 困难重重, 缺乏后劲, 危机四伏, 风险剧增。因而, 从长远发展来说, 民办高校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规模的扩张, 更应该通过内涵建设来实现。从数量走向质量, 从规模走向内涵, 是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 管理体制是民办高校内部管理问题的核心。

所谓管理体制是指一个管理系统内各类、各层管理组织关于决策权责与执行权责的划分及它们彼此之间的从属关系, 即决策权归哪个机构, 执行权归哪个机构。管理机制是指涵盖于一个管理体制内的各个管理组织之间及各个组织内部管理的主客体之间权责关系及其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1]。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系统内各类、各层管理组织决策权责与执行权责的划分中, 管理体制问题是最基础的条件和最重要的依据。只有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 才能确定内部机构设置, 建立各个管理机构的职能, 理顺各个机构和层面的相关关系, 划分相应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职责。并且, 也只有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 才能建设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 明晰各个组织、机构中相关者的利益分配, 在确定的制度安排框架下, 调动各方面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增强内部工作的协调性。在全国高等教育全面进入内涵建设、提升质量的宏观背景下, 我国民办高校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依法办学, 规范管理, 加强内涵建设, 提升办学质量, 增强民办高校的核心竞争力, 改变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落差悬殊的格局。研究探索民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和健全管理体制, 理顺内部关系, 分清机构职责, 可以提高民办高校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促进内部和谐, 集中精力深化教学改革, 搞好人才培养, 从而重塑民办高校的办学形象和品牌。

3. 微观层面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尚未深入。

新时期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包括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招生就业体制、经费筹措体制、校内管理体制的改革, 这五大体制改革对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周远清指出, “五大体制的改革, 改变了我国大学按科类设置的状况, 使一部分学校的科类更加综合, 为我国高等学校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 为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打下了基础。实行办学体制改革, 使我们发展了民办高等教育。……, 体制改革使我们的高等教育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规模的发展和质量效益的提高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2]需要指出的是, 至今为止,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比较多的是在宏观层面进行的, 而处于微观层面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则由于许多主客观原因难以深入。比如, 高校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进程中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何加快高校产权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如何理顺学校内部关系, 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决策体制, 减少决策成本?如何适应大学巨型化, 设置和建设精简、合理的管理机构, 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如何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发挥大学在办出特色、办出质量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集中精力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等, 都有待于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积极尝试和探索民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 不仅会为民办高校自身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同时也将为全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探索和实践的借鉴, 从而促进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 提高我国高等学校整体的办学效率和效益。

三、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关键问题

经济学家刘易斯在谈到经济增长的阻碍因素时说, 在某个地方和某个时候, 某一阻碍增长的因素可能比其他因素更为突出, 也就是说这个缺陷在这一时点上是最突出的, 或者说从这点出发比从其他点开始要容易, 在寻找解决途径的时候, 也要从最突出的因素着手[3]。我们在进行民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时, 也要寻找民办高校发展的最大障碍。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要解决好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 民办高校产权问题。

邬大光认为, 我国80%的民办高校都是“投资”设立的, 这是现阶段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4]。由于调查所选样本的偏差, “80%的民办高校是投资型”的结论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 但是, 追求对民办高校产权的拥有并取得相应的利益回报, 却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投资者的办学期望。

产权制度是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架构的基础, 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要在产权的公益性和营利性 (激励性) 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一方面, 教育不同于经济, 民办高校不同于企业, 投入民办高校的资金不能完全等同于投资经济领域的资本, 对民办高校的投资也不能像对企业投资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对产权的过分激励有可能助长民办高校的营利性, 这是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公益性的要求。从国际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来看, 大部分发展较好的私立高校都不是营利性的, 都不追求产权回报, 如美国哈佛大学。另一方面, 适当地保护民办高校创办者或投资者的收益权、控制权等各项产权权利, 对于激发创办者或投资者的积极性, 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是民办高校产权制度对营利性 (激励性) 的要求。从我国发展现实来看, 追求一定的回报, 正是民办高等教育在短时期内能够迅速发展的主要动力。那么, 从长远来看, 如何既能保持民办高校产权的公益性, 又能够关照到民办高校产权的营利性, 是今后民办高等教育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2. 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问题。

决策机构问题是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基本问题之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根据这一规定, 董事会 (理事会) 是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鉴于董事会 (理事会) 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用了大量篇幅对董事会 (理事会) 进行了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 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 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 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 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 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十六条规定,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 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以上规定虽然比较全面, 但可以看出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可供操作的内容不多, 从而导致这些规定很难在实际操作中实施。根据我们的调查, 许多民办高校决策机构不健全, 有的有董事长没有董事, 或者董事就是夫妻两人;有的看似健全, 实际虚设, 一年开一次会, 董事会没有真正的决策权力;有的民办高校不仅没有董事会, 连实际的负责人都难以找到。这样的民办高校是难以提高质量的。

3. 民办高校校长和执行机构问题。

以校长为代表的民办高校执行机构, 是民办高校的“办学者”, 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的重任。虽然投资者的资金对于办学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但是办学者的办学理念和责任感会对办学的方向和目标产生直接的影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很显然, 民办高校校长的角色是双重的。相对于董事会来说, 他受董事会的委托管理学校, 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相对于学校内部管理来说, 他又是内部具体事务的决策者, 这也正是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涵, 校长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独立自主地完成自己在学校治理中的分工。

从民办高校的现实来看, 虽然有部分民办高校从自己内部培养起较为年轻的职业化校长, 也有民办高校招聘较为年轻的学者到校担任校长, 但是从总体来看, 民办高校校长大部分都是公办高校退休的校领导。他们大都具有丰富的教学和学校管理经验, 而且具备兢兢业业、为国植才的责任感和道德素质, 可谓“德才兼备”。而且, 公办高校的校长都有良好的“社会资源”, 他们到民办高校以后, 可以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积极促进民办高校各项事务的解决。因此, 这样的校长队伍对于提高民办高校管理水平, 进而提高民办高校的育人质量和社会认可度, 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 从公办高校选聘的校长也有不足之处。一是有些民办高校校长到任后, 观念难转变, 办学凭经验, 结果事倍功半, 效果不佳。民办高校的生源和公办高校存在重大差别, 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公办高校的教师也有所不同, 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与公办高校相比更是差异悬殊。因此, 单纯利用公办高校的治校经验很难管理好民办高校。二是有些校长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可度不高, 关心程度不够, 对民办高校一味地抱怨, 对民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校缺乏感情。三是有些校长缺乏办学主见, 放弃原则, 忘却教书育人的基本准则, 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 忽视了教育的公益性和奉献性, 把领导工作作为单纯的职业, 雇用观念较重, 将民办高校看作是“养老”和“创收”的地方。四是有些民办高校校长年龄偏高, 虽工作勤恳, 但观念陈旧, 不思变革, 创业不足, 守业有余, 学校发展缺乏应有的闯劲和活力。有些学校的校长甚至身体素质欠佳, 难以适应大学校长这一需要较高体力和精力的岗位要求。

因此, 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为依据, 研究和探索民办高校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发展制度, 逐步建立民办高校校长专业化成长的环境, 是研究民办高校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江西等省根据本省内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 对民办高校校长的任用进行了积极尝试, 比如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人选的年龄在65岁以下, 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任职期限原则上为4年;民办高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长, 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应实行与决策机构负责人直系亲属回避制。这些规定对于民办高校的发展会产生怎样的积极作用?是否值得在全国其他地区推广?这些问题还有待跟踪观察和研究。

4. 民办高校监督机构问题。

对于民办高校的监督机构及机制的研究, 目前来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监督机制是实现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分权与制衡的有力保证, 也是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最为迫切而又十分必要的方面。当前来看, 我国民办高校的监督机构不健全, 监督机制未建立, 力量十分薄弱。在我国, 民办高校得到的捐款量较少, 捐款人的监督力量很有限。家长或学生虽然承担了教育成本, 可以对学校进行监督, 但这些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再加上学校组织绩效评估的困难, 家长力量又较分散, 所以难以形成制度性力量。社区、校友和媒体的力量更是微乎其微, 难以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机构的缺少, 导致学校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为此, 建立健全监事会这一组织结构, 提高监事会的地位, 明晰监事会监督职权范围, 保障其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和增进监督实效, 应该成为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 办学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不落实以及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薄弱等突出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 要求加快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民办高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这一重要举措将加强政府督导管理和引导民办高校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有机结合起来, 对于加快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促进民办高校又好又快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向民办高校派驻督导专员已有3年左右时间, 这一制度尚需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存在着继续探索的空间。比如, 督导专员的督导如何与直接的行政干预相区别?督导专员如何才能做到参与民办高校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但主要是起监督、引导和保障作用, 而不是办学事务的直接决策者?督导专员不能越俎代庖, “越位”操纵民办高校内部事务, 更不能凌驾于学校之上, 干扰学校的自主权。另外, 督导专员如何尽好“督”、“导”职责, 保证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 保证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落实法人财产, 严防学校办学风险等问题, 都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层面继续探索和提炼。

5. 民办高校内部管理制度。

董事会、以校长为首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是民办高校内部管理的三大基本组织架构。除了要完善这三大基本组织架构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之外, 民办高校也要完善内部管理的其他方面。如果将这三大机构看作是民办高校内部组织结构的“骨架”, 则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可以看作是民办高校内部组织结构的“血肉”, 是民办高校依法办学, 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合法的、规范的、系统的、科学的民办高校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提高办学效率和效益, 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和发展目标, 都有着重要意义。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内部管理制度上有许多共同点, 公办高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供民办高校学习和借鉴。但是, 由于办学体制的不同, 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比如, 由于存在大量外聘教师, 民办高校的教师管理制度必然区别于公办高校。再比如, 为了体现“机构精简、人员精练”的原则, 民办高校的许多管理流程必须简化。还有, 由于学生的学习基础相对较弱、学习自觉性较差, 同时又是自费接受教育, 学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时必须考虑到这些特点。目前, 民办高校的教师待遇和福利等各方面均不如公办高校, 保护教师权益, 提高他们的待遇, 也是民办高校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

相比于公办高校, 民办高校具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主灵活、市场意识强、市场敏感度高、历史包袱少等特点和优势, 民办高校应该利用自身优势, 抓住机遇, 积极进行内部管理制度创新。目前很多民办高校已经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尝试, 并且得到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我们因研究工作的需要, 到过许多优秀民办高校考察, 发现很多民办高校在内部管理制度改革上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比如, 黑龙江省大部分民办高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规范了与教职工的聘任行为, 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而且该省大部分民办高校也建立了教师、学生申诉机制, 畅通了校内救济途径。这些做法都值得全国其他地区民办高校借鉴。除了要勇于创新、敢于实践之外, 民办高校也应该以开放的胸怀相互学习, 相互借鉴, 取长补短, 学习先进民办高校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所进行的创新, 只有打破封闭办学的局面, 我国民办高校才能够实现共同发展, 共同繁荣, 共同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贡献更多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杨敬华.民办高校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J].中外教育研究, 2009 (04) .

[2]周远清.把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做强[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01) .

[3][美]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周师铭, 等,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18.

8.民办学校管理制度研究浅谈 篇八

关键词:民办教育;管理制度;规范性

从第一所民办教育学校的诞生,到如今民办学校林立,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学校发展的重中之重,值得我们研究民办教育的管理制度与公立学校的制度的不同。

一、民办教育管理制度的特色

1.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制度是民办教育与公立教育的区分点之一。董事会的设立,一方面可以在经济上给予学校一定的保证,在经济困难时期,董事会进行资金筹集,使之在经济上可以自由运转;另一方面,董事会既可以对校长的决议进行具体实施,又可以与校长互为监督制衡,参与和监督校长的整体决策,避免出现重大的决策错误,也避免了某一或某个团体由于权力过大而滋生腐败的不良现象。

2.校本制度

由于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国有的公立学校使用统一的教材,教学目标和课程评价标准一成不变,尽管这样有利于教学体制的正规化和程序化,却也使得教育内容过于陈旧,无法跟上时代步伐,顺应市场需求。校本制度就是“以校为本”的管理制度,在课程选取方面结合市场需求和学校自身实际情况,为学校量身订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教育教学体系。而这一管理理念正是民办学校具有源源不断的活力和生机的根本原因。

二、民办教育管理制度的弊端

1.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性

民办教育学校的管理制度虽然存在诸多特色,但是诸多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其民办的特质,在管理上必然没有国家公立学校所具有的规范性,对于许多国家规定和具体事项流程不甚了解,造成许多管理制度上的不规范甚至是纰漏,这一点是值得所有民营学校不断提高的。

2.评价标准不够统一

由于民办教育学校的在职老师并不属于国家编制,因此民办学校一般采用聘用制,但是对于教师的解聘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或规定,这就使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并不能够很好的得到保障。另外,对于教师的评优并没有一个像公立学校那样的系统、透明、公开的职称评价系统,这一点希望民办教育机构尽快进行改善。

民办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机构的新兴形式,存在许多优点和不足,作为民办教育的领导者应当不断改进不足,发挥优势,这样才能将民办教育学校越办越好。

参考文献:

魏从坤.民办教育面临“七大瓶颈”[J].基础教育论坛,2012(3).

Study on Private School Management System

Zhao Cui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reform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ystem,private schools gradually increased,and private school education management is the decisive factor to decide whether the school runs well,this paper studi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rivate education in a school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private education;management system;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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