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记录

2024-07-27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记录(精选10篇)

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记录 篇一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指南(村、社区)

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由农业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2163;畜禽定点屠宰肉品安全问题由商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3322、85692572;

食品生产加工安全问题由质监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87065; 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15、85684334; 餐饮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由卫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93352;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重大事故查处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16;

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01;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15、85684234; 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58、85625199。本村(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联系电话: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指南(镇、街道)

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由农业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2163;畜禽定点屠宰肉品安全问题由商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3322、85692572;

食品生产加工安全问题由质监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87065; 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15、85684334; 餐饮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由卫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93352;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重大事故查处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16;

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01;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15、85684334; 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58、85625199。本镇(街道)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工作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本镇(街道)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2.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记录 篇二

“12331”是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公益服务电话号码,也是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消费者如果遇到下列六个方面的问题,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

保健食品:向老年群体进行虚假疗效宣传,通过讲座等非正常手法进行营销,致购买者过量购买、过度消费,以及非法制售保健食品且主要通过非正常手段销售等问题。

药品及医疗器械: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利用专家、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名义虚假宣传,违规发布药品信息和交易信息,以及因药物疗效不满意、医患纠纷、药品不良反应而怀疑药品质量等问题。

化妆品:化妆品使用效果不好及不良反应问题,美容院美容配方中产品不规范及美容效果等问题。

药品零售:零售药店未按GSP要求操作,无执业药师在岗,售卖中存在产品过期、外包装发霉等问题。

药品生产:违反GMP规定操作、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产品及中药材质量问题。

食品安全:餐厨卫生、饭菜质量等问题,不按国家标准生产食品等问题。

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记录 篇三

办法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办法要求,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办法还对投诉举报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转办、办理、结果告知等时限作了规定。此外,办法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记录 篇四

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京食药安办〔〕6号)同时废止。自《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实施之日起,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申报和发放举报奖励。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篇五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监站、农技站、工商所、畜牧站、医院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在全镇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6.食品安全举报制度 篇六

为保证食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准确掌握全镇食品安全信息,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推进实施,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培育建设,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标准和技术,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农药残留监督监测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放心粮油”及其制品工程的推进实施,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对食品质量进行督查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主体行为,推广食品安全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工商部门负责规范流通领域的主体行为,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督管理,对不合格食品坚决禁止上市销售,推行食品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重点是监管好餐饮业和集体食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使食品卫生达到规范要求。

二、各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乡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确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三、设立面向社会专用投诉举报电话的有关部门(太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6681001,太平工商所投诉 1

举报电话:6681186;太平镇防疫站投诉举报电话:6682672),要确保电话畅通,并专人受理登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定科学、快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一致,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

四、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对每件投诉举报案件要认真记录投诉内容;需要转交的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转交相应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案件处理要及时规范,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各部门不得互相推诿或拖延不办,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监率要达到 100%。

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六、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农业、畜牧等各有关部门和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卷的档案管理和资料保管工作,并对投诉举报定期进行统计,每季度将本部门或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 送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进行定期督查。

八、本程序经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平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7.粮食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用粮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各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粮食部门举报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制度。

第四条 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从事粮食购销、储存等活动的;

(二)应建立而未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责任体系或未固定专门科室、明确工作人员的粮食收储企业;

(三)未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的收储企业;

(四)未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及出库检验制度的收储企业;

(五)粮食入库后未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

(六)未按照“一、三、七”查仓制度,对库存粮食进行粮温、水分、虫情检查和储存品质检测的;

(七)未做好储粮药剂保管和使用记录或未按规定使用储粮药剂的;

(八)其他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认定为举报有功人员并申领举报奖励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认定有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尚未对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所举报的情况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100元。

(二)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200元。

(三)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由市粮食局负责认定举报有功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

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市粮食局指定产业发展科为举报受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xxxxxxx,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粮食局财务科负责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管理奖励经费,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培训记录 篇八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第二类精神药品 3.医疗用毒性药品 4.放射性药品

二、特殊药品的验收:

1、验收程序: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根据印鉴卡、随货同行联对照实物,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精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验收记录:入库验收应采用专门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特殊药品的贮存: 1.贮存的硬件要求:

毒性药品:毒性药品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销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装报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 110报警系统联网。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精药品周转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精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贮存管理要求:

毒性药品: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错、发错,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有关购销、使用情况记录等材料和单据(包括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麻精药品储存点必须建立麻精药品专账。进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物、批号相符。储存麻精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按规定办理手续双人发货、复核。出库复核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货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急诊观察室、手术室、各病区、储存备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一般不得超过一日使用量。过期、破损等不可药用的麻精药品须登记造册,在当地药监局监督下销毁。麻精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对麻精药品的调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四、特殊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1、毒性药品使用: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 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2.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3.麻精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1)、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疾病名称、门诊或住院病历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2)调配麻精药品处方应仔细核对,配方和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并专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时间)、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处方医师、疾病名称、品名、规格、数量、批号、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 份证号码。

3).麻精药品应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装订汇总,保存三年备查。

4)医疗机构购买的麻精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5)、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如数交回,注射剂应记录收回空安瓿及批号,贴剂应记录收回废贴数。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收回的麻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及记录。

6)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麻精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冒领麻精药品; 4.特殊药品的剂量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麻醉药品: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1998年(国药管安[1998]160号):癌症镇痛用吗啡,不受吗啡极量限制,即吗啡无极量;1999年(国药管安1999]48号):癌症治疗用控释、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2002年“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 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五.麻精药品的临床应用:

(一)、短期使用的病人

一般必须用麻醉药品短期止痛、止咳的门诊病人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病人术后

除痛剂量由医师决定,使用剂量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麻醉药品的医嘱、病厉、手术记录应与处方相符。使用有极限量限制。该类病人麻醉药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二)、晚期癌症患者的镇痛治疗:

1、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申领:下列二类病人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应申领专用卡:

(1)、对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2)、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

2.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的材料: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2)、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3)、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4)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例

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3.麻醉药品的供应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只能用于住院患者,不得发给门诊患者使用,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调配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4、医生职责:

1)按本规定出具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2)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3)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评估、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4).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

9.药品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篇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质量法》,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验收结论和验收人签字。

二、购入的品种,需要入机的,由库房管理员验收签字,办公室负责入机;不需要入机的,由库房管理员验收签字并建帐,做到帐、物相符;销售清单(发票)原件由医院财务保管,销售清单副联由库房管理员保管。

三、药品购进记录应保存至效期后1年,不得少于3年。

急救药品基数管理制度

一、急救室与治疗室备用药品仅限于抢救用药和治疗过程中必需备用的药品。

二、根据临床实际工作严格控制备用药品的品种、数量。

三、备用药品基数表一式两份,由办公室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双签字,以备检查。

四、备用药柜中药盒标签必须标明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生产批号或有效期,如有变动须及时更换标签。

五、急诊室和病房备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护士长负责管理,专柜加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需按基数清点,在登记本上做好记录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护士长及办公室。

六、急救室与治疗室备用药品由护士长负责,专人管理。抢救药品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药品使用后随时补充,定期检查备用药品的生产批号、效期及数量,对需特殊保存的药品应按储存条件严格管理。

七、药库定期检查各科备用药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造成小药柜过期作废的药品,需填写报损单,经科主任,院长签字后方可报损,同时由保健科按规定的程序销毁并做记录。报损单交财务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

10.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记录 篇十

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局便捷、畅通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确保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商务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组)及各区县(市)商务局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事件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举报投诉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并有权直接向食安组举报投诉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各区县(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后,必须及时作书面登记。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做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制作笔录;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仔细摘录,必要时可约举报人面谈。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予以保密。

第五条各区县(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经登记的举报投诉,应及时进行查处或移送。对属于管辖范围的举

报投诉,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管辖的举报投诉,必须向举报人告知相应管辖部门及其投诉电话;也可在书面登记举报内容后,及时将此举报案件移送相应管辖部门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食安组备案。

第六条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商务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查处完毕后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食安办。

第七条举报人有权了解相关食安组对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案件查处部门应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对外公开查处结果。

第八条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区县(市)食安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露给被举报单位(人)及其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由市商务局食安组牵头,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各区县(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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