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政策

2024-09-09

限价房政策(精选9篇)

1.限价房政策 篇一

最新廊坊市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流程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从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2017年在限价房方面,6月底前完成幸福佳苑一期702套的摇号分配。那么2017年廊坊市限价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已婚(离异满1年)或者年满26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5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到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七条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商品房房源。

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两种形式。

新建限价商品房以集中建设为主,也可以在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十九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重点安排。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方式出让。

新建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20-30%来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经当地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由国土资源会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其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标建设单位在中标后20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中应当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商品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房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三十条 购房人自签订购买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还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5号)同时废止。

2.限价房政策 篇二

“限价租赁房”由开发商建设并管理运营,政府制定出租条件和租金水平,6年后(初步定的期限)开发商可以将房屋作为普通商品房出售。

租金高于廉租房低于市场价

这种介于限价房和廉租房的房子,初步定名为“限价租赁房”,租金高于当地廉租房租金水平,但低于市场价。

出售条件对开发商来说是最具吸引之处:由于按照限价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等优惠条件已经享受。同时,限价房建设时就比周围普通商品房价格低20%,开发商持有“限价租赁房”后,不再对其进行“限价出售”的限制,因此其立即就可以获得20%的差价收益。如果6年后该地区房价进一步上涨,则开发商获利空间会更大。

开发商可能获益更多

草稿最初是要求在青岛市所有的楼盘都推行10%的租赁政策,而且租赁时间是10年,开发商不愿做。而最新拟定的“限价租赁房”,对于开发商来说还是可以接受的。

3.当限价房遭遇尴尬 篇三

2008年初,国内首个限价房——广州金沙洲保利西子湾以一口价6500元/平方米,正式对外销售,首批843套房源吸引来3790位购房者的申请,经过严格的抽签有1400多位中签者获准选房,在开盘当日就有700多套限价房被抢购一空。但一年后的今天,70多户曾经满心欢喜的购楼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收房,主要原因就是过去一年中暴跌的房价。

保利西子湾刚推出时,定价是6500元/平方米,而金沙洲当时商品房均价在1万元以上。一年多来,周围商品房的价格缩水厉害。政府在推出保利西子湾时,考虑抢的人过多,就增加了一些限制,房子的流通性就受到影响,如五年以后才能上市,交易时还需缴纳土地差价的70%。同时在这五年内,保利西子湾业主不能拥有第二套住房。也就是说,限价房基本上剥夺了房价升值给购房者带来的收益。遭受了跌价损失,将来升值了,大头还要给政府,限价房瞬时间由“香饽饽”变成“弃儿”。

面对限价房困局,广州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陈大旺日前在保利西子湾全面交楼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广州市政府今年将不再推出限价房用地,而已推出的限价房用地尚未动工的地块可能被收回,可能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用地或者作为拆迁安置房用地,同时也不排除将其转化为商品房用地。

笔者认为,广州限价房遭遇尴尬是情理之中的事,随着今明两年全国各地大量的经济适用房会相继入市,届时“经济适用房遭遇尴尬”可能也会出现,这些都是房价理性回归的必要“阵痛”。我们的管理部门,千万不要因为此事就因噎废食,毕竟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包括90/70住房)有关民生,应在更规范、科学的前提下加快、加大发展力度。

世界房地产业的发展史证明,各国的房地产发展(包括房价)是螺旋式的发展。一般房产周期8——10年,长者如美国周期为20年左右。而中国房地产业长达将近20年的长周期发展有太多非自然因素,理性回归只是时间问题。以深圳、广州为代表的珠三角房价的理性回归正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内在表现,根本不必大惊小怪。北京和长三角地区非理性高房价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步珠三角的后尘。

笔者建议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最好是现房销售,以避免价格大幅波动让本已经济十分拮据的中低收入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房改10多年来,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长期是空白,太多中低收入者需要改善住房,目前的供应量明显不够,而且有些地方至今启动十分缓慢甚至尚未实质性启动。因此,管理部门应该加大不同层次保障住房的供应和相应扩大保障性住房的受益面。值得庆幸的是,限价房在广州遭受困局时,其他地区对限价房的热情依然不减。4月1日,北京规划委还公示了位于朝阳区,总用地面积6.85万平方米的限价房项目。

我们的管理部门还应该从供给(管住地根和银根)、需求(遏制投机)及惩治房地产商业腐败(建议房产销售国内联网)、惩戒管理部门不作为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调控,方能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即需要“六道”闸门,传统只讲管住“土地和信贷”两道闸门)。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虽然管住了地根和银根,对投机、投资的限制却太少,这样调控的效果难免适得其反。管住18亿亩耕地不应该是一句空话。

4.限价房办理流程 篇四

第1步——申请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同时携带以下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

第2步——初审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相关条件的,开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第3步——收入核查

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

第4步——审核

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部门送交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在5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第5步——公示

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6步——发证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7步——

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天津市房管局23145264 23316187和平区曲阜道84号

天津市建委23307363和平区南京路131号

天津市物价局12358(举报)河西区苏州道35号

和平区房管局23329370和平区长沙路95号

河西区房管局28138773河西区黄浦南路4号

河东区房管局84122032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南开区房管局27022099南开三马路205号

河北区房管局26293509河北区金纬路金正公寓

红桥区房管局27328452红桥区西青道新春街2号

津南区房管局28395643津南区津岐路

西青区房管局27916803西青区西青道409号增6号

北辰区房管局26393731北辰区霞光里底商26号

东丽区房管局84375958东丽区先锋路19号

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天津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天津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目前家庭上年人均收入应低于

2.5万元);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拆迁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

5.限价房转让协议书 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杨国海 男 住资源县两水苗族乡政府大院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系单位的干部,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甲方有权购买位于七楼包括一车库在内的限价商品房一套(以下简称房屋)。房屋户型为户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车库平方米)甲方拟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房屋属于国家和当地政府政策允许正常交易的房屋,房屋可以正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根据当地限价房五年不能转让的特性,因此,甲乙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证暂时写甲方的名字,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在国家政策允许办理过户登记时起三个月内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承担);购房款由乙方支付,乙方另付给甲方转让费。

三、甲乙双方约定,购房款为甲方应支付给房屋开发商的购 房款,目前,房屋开发商公布的房屋价格为元/平方米(车库元/平方米),合计元(大写:圆)。乙方另付给甲方的转让费为元(大写:圆)。

四、付款方式: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34000元人民币(大写:)。该转让费交付后,甲方反悔,应当双倍返还转让费;乙方反悔,该转让费不予退还。

2、乙方应当支付购房款,根据房屋开发商的要求进度和金额进行支付。具体为:

(1)甲方接到房屋开发商的交款通知后,即行通知乙方;

(2)乙方将款项交给甲方,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3)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向房屋开发商交付剩余购房款项;

五、甲方应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全部凭证(包括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选房凭证、各种税费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的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六、房屋在具备入住条件时,甲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乙方进行装修、入住。且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接收、产权登记、过户变更等手续,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属于乙方应当提供的资料和应当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当及时提供。

七、自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对该房屋享有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签订协议时起即转移到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转让、设置抵押或者担保,不得就该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八、甲方同意为乙方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对房屋进行自用或出租、出借、经营、转让等处置行为,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该授权委托书在具备办理公证手续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办

理公证手续。

九、任何一方均必需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在协议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首先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必须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房屋,甲方应当退还乙方购房款(包括转让费、税费等)。并且违约一方还应当赔偿守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按损失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如下:

1、在甲方违约的前提下,如遇房价上涨超过20%时(房价持平或涨幅不足20%时,以20%计算),损失为房屋在争议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再加上乙方支付的转让费、过户税费和乙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在甲方违约的前提下,如遇房屋价格下跌时,乙方有权退房;

2、在乙方违约的前提下,如遇房价下跌超过20%时(房价持平或跌幅不足20%时,以20%计算),损失为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减去争议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加上甲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因过户而支付的转让费、过户税费由乙方承担;在乙方违约的前提下,如遇房屋价格上涨,甲方有权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

十、鉴于甲方承诺该房屋系国家法律及当地政策允许正常交易的房屋,若因法律和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同意按第九条的约定办理。

十一、本协议是经甲乙双方全体亲属和共有权人一致协商后签订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等事项否定本协议的效力。若

任何一方亲属以此为由否定协议效力的,一切责任应由该亲属所在方签字的人员承担。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6.限价房政策 篇六

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办理时需要哪些材料?2016年6月29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市保障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促进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

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通知要求西安市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此次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

一、准入标准

二、申请指南

(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年龄应满25周岁(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应满18周岁),提供未婚(未再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卡原件在所属社区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核表,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社区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

3、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街道办事处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社区,无异议者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将审核资料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5、区住房保障中心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街道办事处,无异议者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和复审,并将审核资料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6、市住房保障中心13个工作日完成终审。具体办理流程为:

(1)受理:1个工作日。受理并对区上报来的申请表进行编号和信息录入;

(2)初审:11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六部门进行联审,同时通过西安市房产资讯网(http://)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结合联审结果对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核(1个工作日)。

(3)复核:0.5个工作日(科长审核)

(4)审批:0.5个工作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通知审核结果)

7、申请审核资料逐级返还,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领取审核表。

(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7.限价房政策 篇七

一、相关理论研究

对于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国内外学者主要从药品限价政策是否能对药品价格产生影响、哪些因素限制了药品限价政策发挥作用、不同的药品定价政策对药品价格管理控制产生的效用这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一)国内药品限价政策

1. 药品限价的实施效果

刘宝、贾凌霄[1]指出,药品最高零售价政策只是药品价格形成中的一个环节,它对药品销售量没有产生较大影响,且对药品价格影响有限。赖翔青、王明照[2]认为,政府的药品限价政策对降低药品价格有正向促进作用,有助于解决药品价格出厂价与零售价差额过大问题,减少药品从药厂到患者“手续费成本”。刘元胜[3]认为,药品价格虚高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结果,政府通过政策的实施可以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医药费用。谭一蔓[4]提出了药价改革促进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有助于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对于破除“以药养医”有积极作用,以及药价市场化改革需要强化市场监管、提高医保部门的控费能力等一系列观点。张庆霖[5]认为,限价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明显,在政府限价政策管理下,药品零售价格整体明显下降,药品价格快速上涨的伏率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抑制。李怀、赵万里[6]指出,药品限价政策没有达到降低药品价格效果,其政策制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过低,没有遵循政府定价的民生原则。周学荣[7]认为,药品最高零售价限价不能解决药品申报与定价环节中的虚高问题,导致药品限价政策无法控制药品费用。但也有学者认为药品最高零售价限价政策实施作用不明显。李瑶光、谈凌[8]认为,我国现行的药品限价政策在面临药品供给混乱、“以药养医”体制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也无法引入药品相互竞争的市场机制。我国的药品定价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实现医保支付价格逐渐取代政府最高零售限价。陈玲、郝晓声[9]认为,在药品限价政策未能与招标、采购、报销等其他各项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协调统一,导致政府目标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无法统一,降低了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低价药品、廉价药品积极性。张庆霖[10]认为,药品限价政策实施后,医疗机构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导致药品费用不降反增,造成低价药品被逐出市场,致使政策反响没有达到预期水平。

2. 政策影响因素

宿晓[11]认为,我国药品供应链中的成本是影响着我国药品价格的重要因素,其中医患信息不对称是增加药品额外成本的根源,药品限价政策并不能适应于当前复杂的国内药品市场。周学荣[12]认为,“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体系阻碍药品正常的市场竞争,是导致药品限价政策实施过程中药品价格不降反升的原因之一。彭翔、徐爱军[13]指出,政府单方面的药品限价政策并不能降低药品价格、减少高价药品的使用,过于强硬的行政手段给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带来了负面效应。王东进[14]认为,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出台在制度上肯定了市场对医疗资源的配置、调节药品价格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对于药品价格的管理将转变为宏观管理等国际通用的现代治理手段。

(二)国外药品定价政策

日本实行政府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政策,按照药品的流通和生产的特点,把医疗药品分为三大类,并对这三类药品实施了不同的价格核算和管理办法,有效避免药品价格的重合,防止了新进药品拉高市场整体价格水平[15]。德国实行政府非强制性的参考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对调动企业生产药品积极性、引导药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具有促进作用,可以有效地对药品价格的上涨进行管理控制,达到降低药品费用目的[16]。德国、日本在药品定价环节中实行的定价形式、采用的定价方法以及药品定价机构的选择等方面实现了对药品价格有效监管与控制[17]。

上述关于国内外药品限价政策的研究为笔者提供了思路,但还缺乏基于公众视角的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研究。本文拟从这一研究方向着手,探究在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下公众对该政策的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

二、影响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公众满意度的因素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均来源于2016年1月及2月份湖南省的实地调查问卷。以湖南省12个地级市和湘西自治州的当地居民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数1 150份,收回1 089份,有效问卷983份,占总问卷数的85.47%。通过研究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在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下,哪些因素影响了公众满意度,从而以这些因素为依据,提升医疗政策的公众满意度。

表1显示,调查对象女性偏多,占调查总体人数的53.2%;主要以青壮年为主,16—45岁之间人数比重占75.7%;调查对象的文化水平总体偏高,其中小学及以下的文化水平仅占10.2%,初中文化水平占27.1%,高中文化水平占33.1%,大专或大本文化水平占27.3%,硕士及以上的文化水平占2.4%,有24人。

(二)设计及模型选择

在已有的文献基础上,本文将影响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因素分为五大类:公众个人基本特征、公众家庭医药特征、医药信息政策认知、药品信息变化情况、医疗服务机构政策行为评价。因此建立以下研究假设。假设1:公众的个人特征(年龄、性别)、公众家庭医药特征可能会影响到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程度。假设2:公众的个人特征(受教育程度)正向影响到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程度。假设3:公众的个人特征(是否从事医药相关方面工作)、医药信息政策认知对医药(医疗)信息了解程度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程度呈正向影响。假设4:药品信息变化情况(药品价格变动、同类药品用药量变化)也会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程度预期呈反向影响。假设5:药品信息变化情况(常用药的种类变化)、医疗服务机构政策行为评价会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程度预期产生正向影响。

将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是否满意作为被解释变量。其中,Y=0为不满意,Y=1为满意。将影响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各变量的定义如表2所示。

为了检验解释变量是否影响被解释变量及其影响方向和程度,根据变量的分类,研究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是否满意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

其中,P表示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即Y=1的概率,1-P则表示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不满意即Y=0的概率,i表示影响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的变量个数。本文中将影响因素设置为14个自变量,b0表示回归截距(常量),bi表示第i个因素的回归系数。

三、模型结果及分析

(一)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评价

调查结果表明,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评价结果为“满意”的概率达到63.58%,而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概率为36.42%。这表明,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的评价较高,国家实行的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估计检验结果与分析

本文采用SPSS Statistics17.0统计软件,对983个随机调查样本数据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公众的性别、年龄未通过统计性检验,这表明了性别、年龄对公众评价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影响较小甚至没有产生影响。因此将其余12个变量均作为自变量加入方程,模型Hosmer and Lemeshow检验结果见表3,参数估计结果见表4。

估计检验结果显示,由表3可知,Hosmer and Lemeshow检验P值为0.05的卡方临界值为15.507 31,模型检验卡方值为2.756,说明通过检验,且拟合程度很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很高;表4结果表明,模型的-2对数似然值为312.900,Cox&Snell R方值为0.630,决定系数达到63.0%,Nagelkerke R2值为0.862,表明模型具有统计意义,整体拟合效果良好,可进行分析,解释变量的预期作用方向大多与期待相符合。

1. 部分个人特征对公众满意度有影响

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没有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且回归系数为-0.083,与本文预期不符。从事医药相关方面工作的回归系数为-3.958,在1%的水平上显著,其Exp(B)为0.19,即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X4每改变1个虚拟值,公众满意度将随之变动-0.19倍,从事医药相关方面工作对公众评价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产生了非常显著地负效应,这与本文预期不符合。这表明,越从事医药相关方面工作,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越低;而没有从事医药相关方面工作的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却较高,这可能是因为没有从事医药相关方面工作的公众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对国家积极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政策会感到十分满足,对政策充满期待;而取消药品限价政策对于从事医药相关方面工作的公众而言并没有过多的吸引力或者期待感,特别是对于部分药品经营者而言,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引入药品价格市场竞争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药品价格虚高,从而削弱其经济利益。

2. 家庭医药特征对公众满意度影响甚微

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显示,公众的家庭用药习惯回归系数为0.142,未通过统计性检验。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的回归系数为-0.361,表明家庭用药习惯没有对公众评价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产生影响。

3. 医药信息政策认知对公众满意度有显著影响

回归模型结果显示,公众对医药信息了解程度的回归系数为4.014,在1%的水平上显著,其Exp(B)为55.374,即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X7每改变1个虚拟值,公众满意度将随之变动55.374倍,且Wald值最高,说明该变量对公众的满意度贡献最大。可见,公众对医药信息了解程度对公众评价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正向影响,这与本文预期一致。公众对医药信息的了解程度越深刻、了解积极性越高,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就会越高,因为公众对医药信息的了解直接可以帮助公众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利益损失。

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了解程度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该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559,在5%的水平上显著,其Exp(B)为0.572,即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X7每改变1个虚拟值,公众满意度将随之变动-0.572倍,与本文的预期不统一。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应有的政策效用没有得到较好的发挥,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可能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走访调查中发现,部分随机填写问卷的公众在不了解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情况下,单从字面理解政府取消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含义,片面认为国家不再限制药品价格、政府不再监管药品质量,出现过激言论,表现极为不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

4. 部分药品信息变化情况对公众满意度有一定影响

结果显示,药品价格变化情况没有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且回归系数符号为正,与本文的预期不一致。公众常用药品种类变化没有通过统计性检验,这表明了常用药品种类变化并没有对公众评价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产生影响。

同类药品用药量变化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其回归系数为0.343,变量的Exp(B)为1.409,即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X10每改变1个虚拟值,公众满意度将随之变动1.409倍,这与本文的预期方向不吻合。可能是因为医疗服务本身的不确定性,大部分公众是不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的,但同时公众十分在意医疗结果,这一结果倾向往往导致公众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在某种程度上根据医生用药量的多少来判断此次医疗服务的质量,以此达到心理上的安全依赖。这表明,同类药品用药量变化对公众评价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影响不应忽视,公众同类药品用药量适当的增加,会在一定范围内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产生正面的刺激作用。

5. 医疗服务机构政策行为评价对公众满意度具有显著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公众对药店服务的满意程度的回归系数为1.050,在5%的水平上显著,其Exp(B)为2.859,即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X12每改变1个虚拟值,公众满意度将随之变动2.859倍,与本文预期相符。这表明,公众对药店服务的满意程度越高,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越高。这可能是因为当药店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时,公众对其的满意度随之增加,在该药店的购买行为因此发生变化,消费额度与次数增加的可能性很大。在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刺激下,药店为在竞争环境中获得更多收益,将会更多地侧重于提供更高的服务,增加公众对其的满意额度。因此,对药店服务的满意程度成为影响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重要因素。

公众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的回归系数为0.825,在5%的水平上显著,其Exp(B)为2.281,即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X13每改变1个虚拟值,公众满意度将随之变动2.281倍,与本文的预期一致。说明随着公众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的不断提高,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也会不断提高。原因可能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医疗资源经常性紧缺,加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患者在某种程度上长期处于微妙的紧张关系,导致公众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程度的质疑与不满意。当部分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时,公众会随即对其产生好感,并对国家政府政策产生满意。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实施过程中,将逐步形成良好的药品市场机制,彻底打破“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体系,医疗机构将会得到更多的资源支持,医疗服务人员较之以前风险减少,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随即提高,公众在享受政策为其带来的更加满意的服务时,对政策的满意度也将提高,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也发挥了应有的效应。

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政策行为信任程度的回归系数为1.865,在1%的水平上显著,其Exp(B)为6.457,即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X14每改变1个虚拟值,公众满意度将随之变动6.457倍,与本文预期相同。这表明,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政策行为信任程度的提升,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也随之提升。目前,随着我国政策制度制定体系不断完善,确保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公众对政府政策行为的信任程度不断加强,带动了公众配合政府工作主动积极性的不断提高,从而确保政策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因此,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政策行为信任程度已然成为影响公众地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十分重要因素。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983份实地调查数据,对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进行了研究分析,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影响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研究结论如下。

1.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较高,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评价为“满意”的概率达到了63.58%,而满意度评价结果为“不满意”的概率为36.42%。这说明,政府在颁布实施医疗政策时,应多多关注公众需求,提高公众满意度。

2.对医药信息了解程度、同类药品用药量变化、对药店服务的满意程度、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以及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政策行为信任程度这几个因素对提高公众对政府取消要批限价政策满意度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3.是否从事医药相关方面工作、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了解程度对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度的评价产生了负向影响。

4.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用药习惯、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药品价格变化情况、常用药品种类变化对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评价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没有产生影响。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要实现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满意,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在医疗资源、医药信息、政策宣传、政府工作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此,笔者提出参考建议如下。

1.政府应加大医疗服务市场资源支持补贴力度,加快良好的药品市场机制形成步伐。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与财政实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补贴力度,解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紧缺问题,改善医疗工作者工作环境,提高工作待遇;充分发挥医疗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对药品价格调节作用,调动药品生产厂家积极性,提高药品经营者竞争的危机意识,预防政策前后药品价格出现反弹;坚决查处“以药养医”行为,从而降低医药支出费用,缓和医患关系,增强公众医疗信心以及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信任度。

2.政府应及时搭建医药信息公开平台,帮助公众了解基本医疗信息。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技术,建立医药信息知识查阅官方网站,为公众普及基本药品信息知识、常见医疗疾病预防诊疗方法、药品价格水平等,使公众较为便利地获取所需医学信息,避免出现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盲目就医、过度诊疗现象;同时,消除公众的戒备心理,提高对医疗工作的配合度,减少资源消耗,使公众能够在药品价格制度不断改革当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3.政府应做好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社区宣传等线上线下相结合、多渠道的宣传方式,帮助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与认可。做好医药行业人员思想工作,防止片面误解政策意义的问题出现,促进医疗卫生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升。建立公众满意反馈机制,调动公众主观能动性,提高公众政策参与配合程度,进一步提升公众对政府政策行为信任水平。

4.政府应带头提高日常工作服务水平与效率,树立整体良好形象。规范好政府各部门日常工作行为,形成公众对政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的认可评价,保障公众对药品价格改革政策配合积极性,取得并加强了公众对政府政策好感。

摘要:基于湖南省13个地市的983份实地调查数据,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下的公众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的评价较高;对医药信息了解程度、同类药品用药量变化、对药店服务的满意程度、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政策行为信任程度对公众评价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对是否从事医药相关方面工作、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的了解程度却产生了负向影响。研究认为,提高公众对政府取消药品限价政策满意度,要继续加大医疗资源补贴力度,加强医药信息普及程度与政策相关信息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的政府工作形象,提升公众信任水平。

8.给限价房打个问号 篇八

李宁的这种想法不无道理。限价房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政府为买不起房的中产阶层准备的,定价标准理论上仅为同等地段、同等类型商品房价格的70%,房价原则上低于普通商品房。

不过李宁要是把自己的想法落到实处,会发现与理论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可能意味着潜在的中产阶层购房者买限价房,可能还不如买普通商品房来得划算。

价格未必低

限价房在政府制定计划时可能有一定价格优势,但到推出时,市场可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房价高企时,限价房价格优势比较明显,在房价低落时,则可能没有价格比较优势。这是由政府决策相对市场的滞后性决定的。

全国首个限价房——广州保利西子湾小区2008年2月6日正式接受签约,刚开盘就出现滞销,有60%的报名申购者并未真正买房,部分因为与每平米6500元的西子湾相比,旁边还有4000多元的时代糖果楼盘。

很明显,限价房是一种收益受到人为制约的高风险资产,与中低价房相比,没有多大优势。在广州、深圳地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开始在一季度面市,广州市2008年将有15000套限价房面市,占2008年广州住宅总供应量的20%,政府的70/90政策下催生的大量中小户型住宅,也会在2008年大量上市。这将推动整体房价回落,使得今后限价房的优势更不明朗。

不完全属于你

购房者获得的是不完全产权,使得限价房的退出机制不畅。

根据北京市推出的限价房管理办法,限价房为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上市交易时与经济适用房一样,设定了取得房产产权是否满5年的条件。不满5年的,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类似,都是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部门进行回购。其中,限价房的回购价格需要按照原价并参考折旧和物价水平确定;经济适用房则是按原价直接回购,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购买人。

限价房的购房者为中等收入阶层,由于限价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申购与交易都受到制约。限价房目前的低价,在今后交易时是要付出代价的,代价就是交易受限,需要支付更高的交易成本。产权所有者除了购房者之外,政府是另一个隐身的产权所有人,这体现在交易价差上。

供给不定

另外,有限价房推出城市的政府官员指出,限价房不是每个时段都进行,当中低收入的收入跟房价接近或是差不多的时候,限价房就少出甚至是不出。如果商品房价格升高或回落,限价房房价也会相应进行调整,只是调整时间可能会相对有点滞后。这使限价房的供应和价格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意味着购房者无形中又增加了一块风险。

9.限价房政策 篇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及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房,是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房筹集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房宏观政策制订、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限价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建委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是本市限价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统计、公安、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限价房需求,组织编制房源筹集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房房源。

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臵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臵住房作为限价房等。

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八条 新建限价房和以其他形式筹集的限价房套型面积应以60-80平方米为主。

第九条 新建限价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各地应结合中心镇和开发区的建设,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房项目建设。

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由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条 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等部门制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拆迁安臵房等房源的余房转为限价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政府收购储备后,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房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限价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当地(海曙、江东、江北区视为同一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申请前12个月(或上,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5年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市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五)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上述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过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象范围内,各地可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确定当地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具体范围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房的对象,也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基础上逐步扩大供应范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应基本保持一致,具体由市建委与三区区政府协调确定。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限价房销售价格在房屋销售前,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比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30%的比例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

限价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购买限价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资料向当地受理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户籍在本市的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本市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

限价房申购审核工作参照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办法进行。各地要建立完善限价房申购、审批、公示程序和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限价房申购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

限价房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建设(房产)、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和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 限价房必须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机构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并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房购销合同。第五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第十九条 购买限价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用地使用权证上注明“限价房”等内容。

第二十条 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本办法实施后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的限价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并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限价房的,还可提请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将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地方开展限价房货币补贴政策试点,由符合限价房申购条件的家庭自行购买住房,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款,所购住房为限价房性质,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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