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

2024-10-02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共4篇)

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 篇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意 见 的 通 知

湘政办发„2004‟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一费制”收费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二○○四年八月四日)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财„200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一费制”。我省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的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的标准执行。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办法,继续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湘财教„2003‟20号文件规定的财政分级负担办法执行。“一费制”之外,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取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借读费。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的其他地区,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标准按课改地区和非课改地区、农村和城镇(县城关镇以上)分年级分别核定。“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其它费四项组成。“一费制”标准之外,除依据本通知规定,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全省“一费制”标准及各部分的具体构成见附表。

三、“一费制”标准内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1)杂费。只能用于弥补学校公务、业务、师训、修缮、图书仪器设备购置、文体、卫生等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福利,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杂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小学每生每期农村70元、城镇90元,初中每生每期农村90元、城镇110元。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女免收杂费,免收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2)课本费(包括必订课本费和音像教材费)。必订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的必订书目、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和今年各地实际征订的版本核定。农村学校按黑白版、城镇学校按彩色版课本核定收费,城镇学校选用黑白版课本的要将规定差价退还给学生。个别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需要选用彩色版课本的,要经省教育、物价部门批准。音像教材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5元、初中6元。收取音像教材费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相应的配套音像教材,并不得再收费。(3)作业本费(包括课堂作业本费和寒暑假作业本费)。课堂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7元、初中10元,寒暑假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3元、初中5元。收取作业本费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堂作业本(每生每期语文、数学、外语每科不少于2本、其它科目每科不少于1本)和寒暑假作业本,并不得再收费。(4)其它费。班费每生每期4元;科技活动费每生每期小学1元、初中2元;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4元;预防体检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学生每年按规定项目体检一次);影票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少于三部,农村不少于五部);小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期25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资金投资有电脑教室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增加15元,相应提高“一费制”标准;小学一年级学生守则、学生证每生2元,初中一年级校徽、学生守则和学生证每生3元,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毕业证每生1元。

四、整顿和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收费范围为设置了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不高于20∶1,初中不高于15∶1)、有专门教学人员和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25元。(2)寄宿费和搭餐费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但只准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搭餐费,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城市和部分农村已设立学生食堂的学校,应由学生购票(卡)就餐,不得收取搭餐费。(3)借读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取消农村地区学校和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的借读费。对设区城市跨区就读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穴年?雪收取。(4)选订课本只能由学校在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的自主选用书目中选订,并按实际选订书目和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收费。(5)面向学生发行的配套学习资料(包括乡土教材、非课改年级小学生学具、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小学生导刊》、《初中生》、《中学生百科》、《第二课堂》、初中毕业会考指导丛书和基础训练),要做好宣传工作,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订。(6)农村学校原则上不收取校服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收取的,要经市州教育、物价部门批准,校服的价格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按补偿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核定。(7)教师奖励基金由学生家长按每生每期1—2元的标准自愿捐赠,不得强行摊派。(8)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就读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赞助费。(9)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五、整顿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依托省市级重点中学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国有民办学校,以及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外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内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与校外学校联合举办的远程网络教学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不得将远程网络的建设费用和使用费用转嫁给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以上年的收费标准为基数不再提高,并根据偿还初期建设投资的情况逐年降低。

六、严肃教育收费纪律。(1)实行“一费制”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必须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无条件严格试行,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迟试行时间、缩小试行范围或提高试行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省备案;(2)各地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一次性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它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3)义务教育阶段实验班和特长班学生,执行本校同层次学生的“一费制”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4)学校的“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截留、平调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5)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学校必要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应按省下达的最低公用经费标准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比例应分担的地方财政补贴,凡没有落实到位的,必须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按规定落实到位。

七、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进一步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同时,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学生缴费明白卡”制度,“学生缴费明白卡”除列明该学生就读年级的“一费制”标准外,要列明“一费制”外由学校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物价部门规定的该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选订课本及学校其它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学生家长选择签字后作为开学收费的依据。凡本通知未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物价部门没有核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性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学生缴费明白卡”。今年秋季开学前,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收费检查对本地区实行收费公示和“学生缴费明白卡”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发放“学生缴费明白卡”的,要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要明确向社会公布,对学校收费中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或“学生缴费明白卡”没有列明的项目,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应向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举报。

八、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为了落实义务教育“一费制”,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到各市州进行督查。各市州也要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市区和乡镇进行督查。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督查组的活动,按照职责分工搞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工作。今年秋季开学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作何用途或是否已经使用,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不按规定清退的,要全额没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湖南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 篇二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2007年5月)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基础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实现精确、高效、协同管理的新型城市管理模式。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对于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提升我省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我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迫切需要学习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和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近年来,全省各地在创新城市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城市管理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滞后、管理粗放、资源分散等问题,影响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是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客观需要,也是在城市管理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把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相结合,推广应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实现城市管理由滞后向实时、由粗放到精确、由低效到高效、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重要意义,从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入手,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城市信息资源,研究推广适应当地实际的数字化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增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出发,不断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理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整合各类城市管理资源,应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建立政府监督指挥、部门协调运作、市民广泛参与,各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相互配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到2007年底,全省各城市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任务。到2008年底,苏南各省辖市和县级市以及苏中省辖市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到2009年底,苏北省辖市和苏中苏北有条件的县级市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力

争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各城市基本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沟通快捷、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模式。

(三)基本原则。

统一标准。按照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等多种信息技术,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地理编码制定,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兼容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整合资源。本着节俭、务实、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对人员、设备和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网络系统,提高城市管理效能,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因地制宜。结合各城市实际,加强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突出系统的科学性、实用性,注重创新、注重实效,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生搬硬套。

信息共享。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与城市其他监管系统相互衔接,实现技术数据共享、相互移植。系统预留接口,方便升级换代。

三、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围绕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结合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的特点,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省内外试点城市成功经验,因地

制宜制定本地区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要合理确定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构架模式、网络建设内容和方法步骤,突出系统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解决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方面实现突破。在2007年底前,各城市要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经省建设厅组织论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认真做好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各地要依照建设部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库。在积极整合城市各类信息资源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前期基础工作,认真采集、分析、整理单元网格、城市管理部件、空间地理、地理编码、系统运行等方面的数据,满足数字城管信息系统的运行需要。同时,适应提高管理水平和拓展管理范围的需要,注重城市管理系统的兼容性和扩展性,为各行政区域之间的系统联预留接口,为系统升级换代预留发展空间。

(三)创新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积极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合理构建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和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覆盖各区、街道(镇)、社区的数字化网络系统,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建立起政府监督指挥、部门协调运作、市民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新格局。进一步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网络系统,统一形成快捷高效的联动和互动服务方式,提高城市运行管理数据的处理能力,拓宽服务领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有效提

高城市管理效能。

(四)建立健全综合监督考评体系。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合理改善管理职能,调整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构建数字化城市管理新体制。着力强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和衔接,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综合监督考核评价体系,从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等方面,实现对各区、街道及专业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引入社会评价,强化社会大众参与度。

(五)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置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作效能,加强城市管理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合理装备新技术、新装备,强化操作培训与实践指导,尽快掌握数字化技术、标准、规范和工作方法,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从定时管理向全天候管理拓展,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拓展,确保城市运行中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切实提高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水平

(一)加强领导,科学实施。加强城市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程投入大、技术要求高,是一项

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把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管。要认真组织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多方论证,确保方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把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技术保障等落实到位,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规范管理,创新机制。各级政府要以监督评价为核心,整合行政资源,优化机构设置,着力推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理顺涉及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起部门间相互配合、条块间相互结合、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互补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将涉及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河道、静态交通和侵占道路等城市管理要素,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运行问题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统筹监管。对现有的电子政务、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城市管理监控系统、公用事业监控系统、市政公用12319系统、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资源,要积极进行整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网络系统,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三)以人为本,公众参与。通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强化城市管理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理念,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运用新型监督管理方式,坚持以人为本,— 7 —

将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监督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发现、处置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将政风热线、市长信箱等内容纳入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当中,努力把城市管理的日常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城市管理的工作成效接受社会评判,实现执法、监督与群众参与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因地制宜,规范实施。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城市,要立足日常管理,突破传统城市管理模式的束缚,积极稳妥地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前期规划与方案论证工作。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基础较好的城市,要借鉴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和省内外试点城市成功经验,积极应用与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中小城市可依照扬州市“一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运作模式,整体推进,分步实施。

(五)立足长效,有序推进。各级政府要明确发展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电子政务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推进数字化,逐步构建多元性、全程性、综合性、可控性的城市管理框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逐步将数字化网络终端延伸到街道、社区,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推进“城管进社区”,充分发挥城市基层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夯实长效管理基础,形成统一规划、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局面,有序推广数字化城市

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数字化△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4日印发

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 篇三

苏政办发〔2009〕103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 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2009年8月)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沿海开发,全面落实海域使用权物权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海域使用权是以海域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符合海域使用权法定特征。随着海洋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省沿海地区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国务院批准实施《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我省沿海地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新形势下,积极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是

创新沿海开发投融资体制、积极吸引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沿海开发项目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沿海开发活力、加快沿海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展银行业务范围、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提高工作成效,为创新沿海开发体制机制、加快沿海开发步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人范围

当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尚处于推进初期,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抵押贷款范围。已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以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人申请抵押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办理。目前,不提倡开展第三方以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贷款业务。

三、实行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作为海域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是对海域使用权价值的确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以后,要及时持有关材料到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制定我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办法,明确抵押登记程序,制定统一的抵押登记申请、变更、注销等格式文本,统一印制《江苏省海

域使用权他项权证书》,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抵押登记审查职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海域使用权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档案,为公众查询海域使用权情况提供方便。

四、科学评估海域使用权价值

开展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是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环节。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贷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要切实做好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降低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抵押权人委托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在尚未建立海洋价值专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主要由具有资质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等承担。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评估值的60%。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质核准机制,完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体系。

五、切实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保证抵押权的实现,是维护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秩序的重要举措。对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对处置海域使用权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优先

受偿后仍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当退交抵押人;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不得改变该海域使用权的原有用途。

各地要抓紧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监管,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交易行为。大力培育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交易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环境。

主题词:经济管理 海洋 海域使用权 抵押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 篇四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

—1— 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 —2— 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

—3— 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 —4— 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

—5— 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 —6— 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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