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讲义

2024-08-04

个人外汇管理讲义(精选6篇)

1.个人外汇管理讲义 篇一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政策要点 ●分类

按交易主体: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涉及主体:境内个人、境外个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涉及行为:收汇、购汇、结汇、付汇、开户、存取、提钞、境内划转 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

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购汇: 汇出境外

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

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银行: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 代办 总额内

---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总额购汇、结汇、境外个人购汇

---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经营性外汇收支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按机构管理 ●个体工商户: 委托进出口 进口购汇: 凭代理合同或协议,并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到代理企业

出口收结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结汇凭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单,●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

结汇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

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管理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帐户,统一对现汇、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监管标准

主体:境外个人、境内个人 管理内容: 结汇、购汇

外汇汇出

境内个人结汇(非经营性):

●常见类型:捐赠、遗产继承收入、保险外汇收入、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职工报酬、境外投资收益

●超过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内个人购汇(非经营性):

超过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结汇(非经营性):

●常见类型:房租类支出、生活消费类支出、就医、学习等支出 ●超过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境外个人:

●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兑换水单办理 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外汇汇出---境内个人 ●外汇储蓄帐户:

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现钞: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外汇汇出---境外个人

●外汇储蓄帐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现钞: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境内个人: ●对外直接投资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 ●境外金融投资

外汇或人民币

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

●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 所属公司、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

出售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外汇保险

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 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境外个人

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自用原则)。

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

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个人外汇帐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主体分类:

境内个人账户 境外个人账户 交易性质:

外汇结算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 资本项目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按机构帐户管理

开户主体: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资本项目账户

主要类型:

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 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 投资并购专用账户

开立、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均需外汇局核准。

外汇储蓄账户

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境内划转 ●外汇储蓄账户之间

本人同一主体类别外汇储蓄账户间,凭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之间资金

可以划转

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之间

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开户

外币现钞管理---存取钞管理(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当日累计小于等于5000,直接办理:

大于5000,凭身份证件、海关申报单或提钞单据,银行标注

●取款:当日累计小于等于1万,直接办理: 大于1万凭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银行凭身份证件、外汇局备案表办理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

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出境人员携带外币出境管理 携带方式:

外币现钞出境

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

◎未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 ◎没有或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 *等值$5000(含)以下的,无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等值$5000—10000(含)的,银行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等值$10000以上的,外汇局核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申请《携带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 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外币现钞管理---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未超过结汇总额

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 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 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超过结汇总额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 2007 」 1 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涵盖范围,下列除外:

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

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审核相关材料 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业务数据

通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交易编码对应关系:按国际收支统计规则 交易编码对应关系表

结汇种类表buycodebuy_name110货物贸易包括贸易、旅游购物121运输122旅游包括境外个人房租、生活消费、就医学习123金融和保险服务包括保险外汇收入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使用和特许收入125咨询服务包括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126其他服务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赡家款、职工报酬132投资收益包括境外投资收益133其他经常转移包括捐赠、遗产继承、保险赔偿210资本账户220直接投资230证券投资240其他投资250国内外汇贷款270经批准的资本其他 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划分:身份证件

境内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

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 5 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个人在 7 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 5 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 5 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 5000 美元现钞结汇。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 5 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 5 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2.央行大修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篇二

根据这一修改,今后中国老百姓在使用外汇上将更具灵活性,这个改变对个人外贸企业,个人境外投资等都是实质性的利好。

2006年12月29日,当大多数老百姓都沉浸在对即将到来的元旦假期的憧憬中时,中国人民银行“悄悄”地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取消了“现汇”和“现钞”之间的界限。

很快,这个将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在大量留学人员、个人外贸从业者、拟在境外投资者以及QDII投资者中引起了强烈的震荡。

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办法》的主要改变内容。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

“可兑换原则”指的主要是对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其中,首次明确境内个人可进行5类资本项目交易,将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年度总额管理。

这5类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根据新政策,在年度总额内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就可办理,与以前逐笔审核的办理方式相比手续将非常简便。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外汇资金需要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结汇。

而2006年4月公布的《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也就意味着在这个额度内,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购汇。

央行的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

鼓励投资全球化

此外,国家对个人资本项目下用汇也将逐步放宽限制,此举有利于大量的居民手中的外汇到境外投资。这次政策调整的重点还包括:在个人购汇已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办法》,境外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但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

“今后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也将逐步有序地放宽。”央行明确表示。

今后,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而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通过多项措施鼓励居民持汇。

同时,央行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还将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央行还特别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央行表示,个人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也适用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总额以内的,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总额以上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不过,央行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

取消现汇和现钞账户

《办法》中尤其明显的一个改变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有些平时很少换汇的读者可能还不是很明白现汇与现钞的异同,而事实上这个制度也是我国特殊的货币管制环境催生出来的“中国特色的外汇制度”。

简单地说,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现汇是账面上的外汇。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账户(含外币现钞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账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在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买入价小于现汇买入价,而现钞、现汇的卖出价则相等。这说明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是:鼓励持有现汇,限制持有现钞,因为现汇作为账面上的资金比现钞更便于外汇管理。

3.个人外汇管理讲义 篇三

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总额管理。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4.个人外汇管理讲义 篇四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5.个人外汇管理讲义 篇五

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政策宣传材料

(一)一、居民个人外汇收入主要包括那些?

答: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专利、版权、稿费、咨询费、保险金、利润、红利、利息、年金、退休金、雇员报酬、遗产继承、赡家款、捐赠款、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

二、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如何办理?

答:(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2)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3)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三、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如何办理?

答:(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2)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四、居民个人外汇支出主要包括那些?

答:(1)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含港澳游,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的;(2)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居民个人并末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的;(3)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他外汇支出。

五、居民个人因私出国(境)购买外汇的数额有限制吗?

答:有指导性限额。有实际出境行为且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5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有实际出境行为且出境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8000美元。无实际出境行为但有实际对外支付需要的,购汇指导性限额5000美元。

六、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如何购买外汇?

答: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

七、自费出境学习人员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任何购汇?

答: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八、自费留学人员预交签证保证金有何规定?

答:对于自费留学人员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银行预交签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自费留学人员在银行交纳2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后,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手续。

九、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到哪里去审核办理?

答:购汇金额在规定的指导性限额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审核并售汇;超过规定的指导性限额购汇的,居民应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审核真实性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十、在境外的消费或支出超出限额,还能补购外汇吗?

答:在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允许其返回境内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补购外汇手续:(1)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其在境外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以自有外汇偿还或持发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账单、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发卡银行购买外汇偿还;(2)对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申领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3)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境外持卡消费或支出的居民个人,其发生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如缴纳自费出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等,可持境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十一、出境人员可以用哪些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答: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出境人员需要申领《携带证》?

答: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十三、移民转移申请及购汇和资金汇出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超过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十四、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5)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十五、继承转移申请及购汇和资金汇出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购汇按移民转移规定办理。

十六、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十七、什么是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答: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相关业务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1)申请书;(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3)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4)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7)中国电子口岸IC卡;(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相应手续。

十九、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现汇账户资金能互为划转吗?

答: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6.个人外汇管理讲义 篇六

1、问:什么是“满金宝”交易?

答:“满金宝”交易是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币种和名义金额买入或沽空外币,在开盘交易被平盘后双方进行轧差清算。客户需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才能做“满金宝”交易。客户可以利用汇兑差价等获取利润.同时承担相关风险。

2、问:“满金宝”交易和传统外汇宝交易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满金宝”交易最显著的优势是:杠杆效应、双向交易。

“满金宝”交易利用杠杆投资原理,允许客户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前提下进行放大金额、多空双向的外汇买卖交易。客户可以较小的资金投入进行较大盘口的货币交易.自由选择做多或做空外汇,交易币种和多空方向不受其帐户资金币种的限制。

5、问:为什么说“满金宝”的双向交易增加了客户的交易机会?

答:在传统“外汇宝”交易中,客户的交易方向受到其账户资金币种的限制,如果客户持有美元,而美元看涨,则客户无法积极交易,只能继续持有美元观望。在“满金宝”交易中,客户虽存入的是美元保证金,但在交易时.能够根据自己的市场判断选择交易方向.既可以在美元看涨时做多美元.也可以在美元看跌时做空美元。

二、市场背景

1、问:交通银行为什么推出“满金宝”交易?

答:随着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市场对大众化的、可以双向交易、具有一定放大作用的外汇理财产品存在很大的客观需求。国际上.此类产品已经成为个人外汇理财的主流模式之一.但在国内类似产品仍十分缺乏。境外某些机构在境内开展的非法地下炒汇活动不仅被明确禁止.而且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交通银行多年来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通过金融创新向客户提供多元化的理财服务.借助其在个人外汇买卖和衍生金融产品领域的丰富交易经验和良好市场声誉.拥有“外汇宝”、“得利宝”等知名个人理财业务品牌。此次交通银行经监管部门许可.率先在国内市场推出“满金宝”交易.正是为了顺应市场需求.不断丰富和提升大众化外汇理财产品的功能.并为广大个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的投资渠道。

三、风险提示

1、问:“满金宝”交易适合哪类客户?

答:由于“满金宝”交易可通过杠杆比率放大一定倍数进行交易.在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交易方式的同时.也放大了汇率风险.获利机会与亏损风险都成倍增加。因此.汇市存在风险.入市还需谨慎。这一产品比较适合对汇市风险认知度较高、对风险有一定的心理承受力、愿意承担较高风险去追求高收益的客户。

四、交易设置

1、问:开通交通银行“满金宝”交易.其最低保证金金额是多少?能放大几倍?

答:根据“满金宝”交易规则.客户交易的单位是“手”.一手相当于一个交易货币对的左边货币的10000货币单位.如:美元/日元时指10000美元.欧元/美元时指10000欧元.欧元/日元时指10000欧元。假设放大倍率为5倍.据此计算.客户应至少存入2000美元的保证金才能进行交易。

交通银行将在目前初设5倍杠杆倍率的基础上.针对客户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适时增设多种倍率供客户选择。

2、问:目前“满金宝”交易的交易币种、交易方式.以及保证金账户币种有哪些?

答:“满金宝”的交易币种目前为美元、日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7个外汇币种.客户可以进行直盘或交叉盘交易。交易方式上.客户可以选择即时交易和挂盘交易.挂盘交易方式又分为开盘挂盘、平盘挂盘和组合挂盘。

保证金账户币种目前仅限于美元。

交通银行将根据市场反应和客户需求.适时逐步扩大交易币种和保证金账户币种范围。

3、问:“满金宝”交易有哪些汇率风险控制的设置?

答:当客户“保证金比例”下降而分别触及70%和50%(如有改动以交通银行公告为准).交通银行通过客户端交易系统进行预警.客户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客户“保证金比例”触及或小于3O%.交通银行有权按即时价格将所有未平盘合约全部强制平盘.并撤销全部挂盘。“保证金比例”的定义以《交通银行满金宝交易规则》规定为准。

五、交易渠道

1、问:“满金宝”有哪些交易渠道?

答:“满金宝”交易目前可以通过网上下载安装的客户端界面进行。客户申请并成为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用户、取得USBKey并生效以后.便可通过从交通银行网银下载安装的客户端界面进行交易。

2、交易渠道的安全性和效率如何?

答:“满金宝”采用了国际流行的通过下载安装客户端界面进行电子化交易的模式.并使用交通银行网银证书版USBKey认证进行安全控制.为客户提供了高效、安全、便捷的专业交易平台.支持客户在国际外汇市场开市期间的全天候不间断交易.并使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得到应有的保障。

六、开户手续

1、问:如何办理“满金宝”业务开户手续?

答:客户在办理业务前.需持存有外币资金的太平洋借记卡至交通银行柜面签署《交通银行“满金宝”签约/修改/解约》申请书.承诺遵守《交通银行满金宝交易规则》.填写《交通银行满金宝客户风险评估表》.申请开办交易.经银行审核批准后获得交易资格。

2、问:目前客户可以在哪里办理“满金宝”业务开户手续?

答:目前“满金宝”业务已经可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全国各大主要城市的交通银行网点办理签约.客户可到任一开办分行的网点进行咨询、办理开户手续。交通银行将不断完善产品.逐步扩大开办范围。

七、交易技巧

1、问:刚开始“满金宝”交易.需要学习吗?

答:由于交易方式上的变化.会带来一些分析思路和交易思路的转变.建议投资者进行一些相关的学习.交通银行也会安排一系列的讲座和培训.帮助大家熟悉“满金宝”交易.学会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的获利。

对于初涉“满金宝”交易的新手来讲.重大数据发布时.价格往往变化剧烈.并且对交易心理是个严峻的考验.所以不妨暂避重大数据发布时刻.以获得一个相对平稳的市场环境来练习交易。

2、问:“满金宝”双向交易规则下如何选择交易方向?

答:双向交易使交易机会至少增加了一倍.交易机会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交易风险的增多。在任何一个时刻.我们都面临两个方向的交易选择.即做多还是做空.如果交易方向选择错误.可能带来较大的亏损。交易方向的选择可借助日线图汇价的运行趋势作出判断。

3、问:“满金宝”交易的止损设置有必要吗?

答:很有必要。“满金宝”是放大交易,旦交易错误,一定要及时离场,绝对不能出现亏损后,超短线变短线,短线变中线的情况。

4、问:“满金宝”交易如何控制仓位?

答:“满金宝”交易一定不要满仓交易。建议根据是顺势交易、逆势交易还是追买交易,严格区分交易仓位。一般顺势交易的仓位可稍大.逆势交易和追买交易一定要小仓交易.并切记需要严格设置止损。任何交易都是有风险的,交易获利需要长期稳定地积累.不应企望一夜暴富。

5、问:投资者如何控制交易风险?

答:投资者应根据自己所能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在运作中可动用的资金和可承受的最大亏损的额度。

上一篇:冬季高一叙事作文下一篇:员工晋升竞聘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