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如何制作好庭审笔录

2024-10-19

书记员如何制作好庭审笔录(通用7篇)

1.书记员如何制作好庭审笔录 篇一

法 庭 庭 审 笔 录

时间: 2006 年 3月 5日 8 时 00 分至 10 时 30 分 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90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 判 长 张居雅

审 判 员 张倩云

陪 审 员 汤 鑫 书 记 员:郑冰冰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振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庭![审判长] 传被告人李振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审判长] 出生日期? [被告人] 1982年1月1日 [审判长] 什么民族? [被告人] 汉族。[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初中文化。[审判长] 户籍地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 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号28室。[审判长] 居住的地点? [被告人] 也是这里。

[审判长] 你被抓获以前有没有工作? [被告人] 没有正常工作,就开黑车。[审判长] 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

[被告人] 05年12月29日,因为涉嫌妨碍公务。[审判长][被告人][审判长][被告人][审判长][被告人][审判长][被告人][审判长][被告人][审判长][被告人][审判长] 逮捕时间呢? 年1月11日。

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没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收到了。收到的时间? 年3月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振故意杀人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居雅、汤鑫、张倩云组成,由张居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冰冰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霞出庭支持公诉。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上海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柯斌珍出庭担任被告人李振的指定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跟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那么你可以要求调换人员,被告人李振有没有申请回避?

没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当中,还想有其他下列权利,第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第二,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你的指定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自己本人也可以进行自我辩护,第三,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有最后向法庭做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对以上告知的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听清楚了。

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06

06

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浦检刑诉【2006】35号

被告人李振,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上海人,身份证号码***6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号28室。200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1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06年2月10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振在驾驶车牌号为“浙A12345”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处违章停车接客,适遇被害人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李众执法检查,被告人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交警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人。为避免被撞,被害人被迫迅速伏身于李振所驾驶的非法运营轿车的引擎盖上,依靠双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使身体不至于甩出车外。被告人李振驾驶该非法运营车行驶三公里左右,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和逼停,但被告人李振仍然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80公里,在行驶途中曾与劝停和逼停的出租车多次发生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轿车撞倒前面一辆车子后熄火,被害人李众被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在驾车逃至李时珍路时,被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撞坏的别克商务车照片、验伤通知单等

2、证人证言:邹国永,杨兵、沈瑞桦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损伤、伤残鉴定书、交通事故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张江高科技园区案件现场局部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文霞 2006年3月5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印)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证据目录一份一页,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主要证据复印件20项。[公诉人] 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李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 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 我听清楚了。[审判长] 是否属实?

[被告人] 基本属实,但我只是怕被处罚才想逃跑,没想到交警会不避开,直接被挂到车外,我没有想要杀他。

[审判长] 公诉人现在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 被告人李振,现在本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如实回答。2005年12月29日下午两点左右,你是不是开着你的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停在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边?

[被告人] 是。[公诉人] 那里是否有禁停的标志 ? [被告人] 有,那个出口有个明显的禁停的标志 [公诉人] 那你为何还将车子停在那里

[被告人] 因为公交站乘客多,我想多拉点客人。[公诉人] 你是否始终坐在车上。

[被告人] 开始时我不在车上,我上好厕所后,看到交警在询问停在我后面的一辆车,我才上车把车子开走,因为我想被警察抓住要罚款扣证。

[公诉人] 你想开走的时候有没有被交警发现? [被告人] [公诉人] [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 [被告人] [公诉人] [被告人][公诉人] [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 [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 有,在我发动车的时候。交警是否有对你打手势,讲话?

有,交警向我打手势也讲话了,意思是叫我停下不动,但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楚。

既然交警已经向你示意停车,为什么你还将车往前开? 因为我怕被抓住会被罚款,我根本没有考虑那么多。交警趴在你车盖上后,你是什么反应?

我一下吓呆了,但是我想快点开车逃走,所以我没有停车。交警趴在你车盖上到他摔下来期间你行驶了多久,车速怎样?

大概三公里左右,从张江地铁站出口到罗山路—祖冲之路西路口左右。车速有时快,有时慢,有二三十的时候,也有大概五六十的时候。

这过程中,交警是什么样的状态趴在整个引擎盖上的?

他整个身体都趴在引擎盖上,双手抓着雨刷,头向上抬着对着挡风玻璃。他双手抓着雨刮器时你有没有开过雨刮器?

在打方向盘时,由于我很紧张,好像无意中碰到过,但我不是故意的,而且我发觉后马上关掉了。

开车时你有没有“S”形前进?

没有,因为我也知道如果把人甩下来,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是为了避开车辆的时候,我稍微有一些。

在你驾车逃窜中,你有主动停车吗,有没有别的车追你? 我没有主动停车,有两辆出租车在追我。你明知道有车追赶你,为何还不停车?

当时车子开起来后,我意识到自己闯祸了,所以脑子一片空白,没有注意,只知道往前跑。

追赶中是否发生过碰撞?

有,我记得是三次。第一次是在松涛路,一辆南汇出租车来追我,并到我的左前方,想逼我停车,我没有停下,然后我的车头就碰到南汇出租车的右前

侧,第二次是在高科路,还是前面的车想要逼停我,我的车左前方撞到对方车的右前侧,比前一次碰撞的更厉害一些。第三次就是在龙阳桥。

[公诉人] 交警是在什么情况下被摔下去的?

[被告人] 在龙阳桥中间,我突然撞到前面的一辆车,我马上踩刹车,可能由于惯性,交警才掉下去。

[公诉人] 交警被甩下去后,是什么情况?

[被告人] 交警被甩下车后,我开车想要逃,没想到他马上到我一侧的车门,把手从我[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 [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 [被告人] 一侧的车门伸进来,一手抓我的衣服,一手抓我的肩膀,叫我下车,我很害怕,为了摆脱他,我没停,他被我开动的车子拖着一道往前。

交警的身体是否吊在车窗上?

我当时紧张不记得了,反正我车子发动的时候,交警还抓着我,我开出一段距离后才摆脱交警的,这段距离大概五十多米,当时车速也不快。

他抓着你到你摆脱他的过程中你有没有推他? 好像有吧。

你推他后他就摔倒了吗? 我不是很确定,我没有回头看。交警摔倒后,你是否有停车? 我没有停车。

交警被你摆脱时正处于交通主干道,路上有行使的车辆,你有没有想过会对交警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我一心想着逃跑,根本没有去考虑那么多。你最后为何在李时珍路停车?

因为我感觉右轮有些摩擦声,我想车子可能有问题,另一个原因是我意识到自己闯祸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停下来让自己冷静一下。

停下来后你有没有再逃跑? 有,跑不久就被人抓了。你刚才说闯祸了是什么概念? 就是我把交警弄伤了。

事实上你在刚撞上交警时就意识到自己闯祸了是吗? 是,因为我心里害怕,我不知道怎么做。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被告人李振的辩护人是否有什么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有

可以发问。

李振,在交警被你撞到引擎盖上时,你为什么还继续前进? 我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就机械的向前开。

[辩护人] 在整个行进过程中,你的车速大概多少?

[被告人] 车速不快,一开始只有二三十,后面大概有50—60左右。[辩护人] 你是否有S形前进,或者反复刹车加速?

[被告人] 没有,因为我也知道如果这样会把人甩下去,可能有生命危险。[辩护人] 你在罗山路龙阳站立交桥南约200米处撞到前面的车辆是否及时刹车? [被告人] 撞到前面的车后我立马就刹车了

[辩护人] 那当时交警是什么情况,是否还能活动? [被告人] 他从车上滑下去,然后立马起来抓住我的肩膀。[辩护人] [被告人] [辩护人] [被告人] [辩护人] [被告人] 辩护人] [审判长] [被告人] [审判长] [被告人] [被告人] [辩护人] 你被他抓住肩膀后怎么做?

我很害怕,我就往前开了一点,但是速度不快,可是因为交警抓着我,所以他也被往前带了一点路。

在行进过程中你是否有开过雨刷?

打方向盘的时候,由于紧张,我可能不小心碰到过开关,但是我一发现立马就关掉了,因为我也知道那样很危险。

你的车上是否装有行车记录仪? 我没有装那个。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暂时结束。

下面本庭将就有关问题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希望你如实回答。在张江地铁站时,交警被你撞到引擎盖前,他处于什么位置?

他站在我车前面,1米不到的距离。发动车子后为什么不避开交警?

因为距离很近,即使我借方向也避不开他,而且我以为他看到我开车,会跑开。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先向法庭提供的是被告人的供诉和辩解,在卷宗26-35页,基于被告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当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那么与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相一致的,主要是证明被告人为了逃避执法检查,强行驱车试图逼退交警,交警为了避免被撞,在被告人逃窜过程中被迫伏于引擎盖上。请法庭质证。

被告人过去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啊? 基本属实。

辩护人对被告人在过去侦查阶段的供述有无疑议?

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李振在公安机关做的前后两份笔录,关于车子运行速度等情况,前后有所不同,应该以后一份为准。因为第一份笔录是在事发时做的,我的当事人还处于一种思维混乱状态,对于行车速度的认知和表达都与事实有严重偏差,与本案其他证据显示的行车速度也严重不一致,当时行车路段的车流量较大,我的当事人不可能开到100公里以上的速度。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 [公诉人]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长] [公诉人] 下面是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在卷宗15-18页,被告人在归案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带领侦查人员到张江科技园区、松涛路、高科路附近进行辨认。

[审判长] 被告人李振,刚才公诉人向法庭列举的以上作案地点以及被害人的辨认是否属实?

[被告人] 属实。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接下来是证人证言,第一是邹国永和杨冰的证言,分别在卷宗36-41页,47-51[审判长][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审判长][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审判长] [被告人] [审判长] 页,证明被告人李振驾驶蓝色桑塔纳在松涛路及高科路上两次撞上杨冰驾驶的南汇出租车,并多次遭到其他车辆驾驶员的劝停和逼退,但仍然不停车一直逃串。

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我就说一点,我不是故意去撞那些车的,因为他们想要逼停我,我很害怕,而且他们的车距离我的车很近,所以才不小心撞到。

公诉人继续举证。

第二是邹国永、杨冰、沈瑞桦的证言,分别在卷宗36-41页,42-46页,47-51页,证明被告人驾驶轿车在龙阳桥中间撞上由沈瑞桦驾驶的别克商务车,并致使交警李众摔下车,邹国永、杨冰同时证明被告人在交警李众半身已探入车内的情况下拖拽被害人前行并致被害人二次摔下。邹国永还证明其讲李振扭送至派出所的路上被李振威胁,李振说自己肯定是要吃官司的,他不会让扭送他去派出所的邹国永等人好过。

被告人对该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我不是故意要那样说的,我当时只是被逼急了,我害怕,我真的很害怕。辩护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

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并不是故意想要撞上别克商务车,纯粹是基于我的当事人当时一种紧张和无措的心理,没有注意到前方的别克车,属于突发事件,我的当事人也及时刹车了,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其次我的当事人继续前进也不是为了对交警进行二次伤害,完全是基于被告人当时一心想要逃走的这一心理。我的当事人经历过之前将交警带着前行的这一行为,已经给他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所以他一时不知道怎么办,才会继续前进。

公诉人继续举证。

第三是姜富林、周晓敏、章志国的证言,分别在52页,55页,59页,证明被告人李振在行驶过程中有S型行驶,周晓敏同时证明李振在行驶途中还有两到三次急踩刹车的行为。

被告人对该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我没有故意急踩刹车,是为了避开别人的车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

[辩护人] 有。由于行车路段当时的车流量较大,并且后方还有两辆车在追逐我的当事人,所以我的当事人在行车时不得不进行一些避让、换道的动作,这些动作是都是正常行车时的动作,幅度也都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车身没有出现大幅度摆动。而且身边有那么多车,我的当事人也没有空间进行大幅度S形行车。任何一个开车的人都会知道,车辆不可能在一条道上完全直行。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第四是李伟昕、仉信斌、张银虎的证言,分别在卷宗74,75,77页,证明李振平时为人比较正派,第五是姜淑梅的证言,其为李振所住村医院医师,证明李振平时并无精神方面的健康问题,以及王之林,杨正的证言,他们与李振处同一监室,证明李振在看守所内并无反常行为。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接下来是鉴定意见,在卷宗20页,证明被害人李众因外伤致头皮戳伤,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接下来的一组证据是被告人李振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出生的时间和家庭住址,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 [被告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 [辩护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向法庭提供凡是能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有无这方面的证据材料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要提供?

[辩护人] 有,在卷宗第46页有别克商务车车主收到的汽车修理费收条和交警李振的已支付医药费清单,证明我的当事人已经积极的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刚才法庭已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李振 案由:故意杀人罪(未遂)

起诉书号:沪浦检刑诉【2006】35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在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内容客观真实,在法庭上亦已经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这一系列证据相互应证,形成了完成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公诉人现综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一)从事实层面分析

2005年12月29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违章停车接客,适遇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的交警李众执法检查,李振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扔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人李众。为避免被撞,被害人李众被迫伏身于所被告人驾驶轿车的引擎盖,依靠双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以至于不被甩出车外。被告人李振驾驶该车行使三公里左右,在此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或逼停,但被告人李振扔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80公里,在途中与劝停和逼停的出租车发生多次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这辆车撞到前面一辆车后熄火,被害人李众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振在驾车逃离李时珍路时,被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

(二)从证据层面分析

1、被告人李振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经南汇出租车司机杨某,大众出租车司机黄某以及张江镇治安联防队员周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振在行驶过程中,速度基本在四五十公里,甚至一度达到将近80公里,且在途中有“s”型驾驶行为及多次刹车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驾驶员应当知道在交通主干道上“拐带”人进行高速行驶是极其危险的行为,轻微地打方向盘都极有可能会将被害人甩于地上,造成被害人损伤,特别是在车流量大的主干道上,很可能会发生更严重的后果。而且,被告人在当时被害人倒地时,明知被害人的手还在车内,强行点火发动,致使被害人被车辆拖带长达50米,上述行为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不再是伤害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请合议庭在定罪时重点考虑。关于当时被告人驾驶速度存在争议的观点,被告人第一份口供陈述在行驶过程中速度大约每小时80公里,甩下被害人的时候速度达到120公里,而第二份口供改口称当时行驶速度为20-30公里,甩下被害人的速度也只有十多公里,前后矛盾,不应当采信。根据多名证人目击情况,被害人在行驶过程中保持了四五十公里的速度。证人大多具有10年以上的驾驶年龄,因而对汽车行驶速度有一个较为精确的把握,因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结合被李振作案驾车撞坏的别克商务车的照片,从车辆损害程度上看,可以肯定当时桑塔纳车和别克商务车有过激烈的碰撞,由此推断出当时被告人驾驶速度不止二三十公里。以上作出的事实认定均有相应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被告人李振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而并非是为了逃脱检查 理由如下:

(1)被告在“携带”被害人以后,完全无视被害人示意停下的手势和周围呼喊的群众,仍然强行驾驶,不顾这种行为对被害人可能会造成生命威胁的后果,依然我行我素。并且行驶距离长达三公里,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将车停下,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但是被告人始终以高速驾驶,丝毫没有停车的意图。

(2)被告李振驾车与别克商务车相撞时将被害人甩下,被害人将手伸进车窗内想拔下启动钥匙,见此情境,被告为了摆脱被害人,不顾被害人手还在车内,强行点火发动,将被害人拖拽长达50米,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要致被告人于死地。

(3)在被害人拖拽倒地之后,被告不但没有停车察看是否造成人员损伤,没有考虑是否救助的情况,仍然继续逃逸,直到被抓。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受伤状况不管不顾,对造成的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态,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3、未造成死亡后果,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根据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被害人李众构成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在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杀人未遂。

综上分析,被告人李振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量刑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李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二,被害人李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李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认真深刻的反省。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虽对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进行了辩解,但保持了比较好的认罪态度,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谢文霞 2006年3月5日当庭发表 [公诉人] 公诉意见书发表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李振,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辩护。

[被告人] 我真的不是想要杀交警,我当时只是一时紧张才把交警带上车的 [审判长] 还有要说的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我出庭担任被告人李振的指定辩护人。

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我已经基本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之上,我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李振的犯罪事实清楚,但认定的罪名错误。为履行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现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定性错误,被告人李振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也不具备主观上的杀人故意,我从以下几点进行详细阐述:

被告人李振遇到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李众执法检查时,驱车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执法检查,逼离交警。被告人李振驾驶车牌号为”浙A12345”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从事非法营运,事发时正在设有禁令停车标志的张江地铁公交站旁违章停车接客,被告人清楚自己的行为违法,所以在交警李众在其附近对另一辆违章车辆进行处罚的时候就准备逃离现场。当交警示意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出于逼离交警的目的,向前行车,但行车速度非常缓慢,显然并不是为了对交警的生命进行威胁。在这一事实上,证人证言、监控录像与被告人供述完全一致。

被告人李振沿松涛路—晨晖路—科苑路—高科西路—罗山路路线的行车行为,是出于害怕和紧张的逃窜行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剥夺交警李众生命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在逼离交警无果后,被告人没有料到交警会伏身于自己的轿车引擎盖上,双手把持前盖的雨刷。在极度恐慌中,被告人开车逃窜,但在行车期间行车轨迹较正常,没有S型驾驶行为也没有故意反复加速—刹车—加速的行为,这说明被告人没有要将交警甩离车辆的主观意思。在整个行车过程中,被告人的车速大部分时间低于城市正常行车速度60公里/每小时,在起步的路段松涛路车速仅为20—30公里/每小时,这同样说明了被告人没有以高速行车危害交警生命的故意。公诉人提及的被告人在第一份口供中表示自己行车速度约为80公里/每小时,甚至达到120公里/每小时的说法缺乏信服力,口供中的 行车速度与证人证言及监视器录像所提供的速度严重不符,并且第一份口供是事发后立刻录制的,被告人的精神仍处于害怕紧张状态中,不能理性认识并表达自己的行车速度,因此第一份口供不应予以采信。被告人在第二份口供中提及的20—30公里/每小时仅指在初始的松涛路,剩余路段的车速被告人表示在50公里/小时左右,这与多名证人的目击证词:“被告人在行驶过程中保持了四五十公里/小时的速度”是相一致的。起诉书中提及的“证人大多具有10年以上的驾驶年龄,因而对汽车行驶速度有较为精确的把握。”这一结论是准确的,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第二份口供中的速度描述予以采信。

在罗山路龙阳站立交桥南约200米处,被告人李振感到碰撞到前方车辆时,采取了及时刹车的行为,表明了被告人不愿意危害交警生命健康的意愿。如果被告人想要故意杀害交警,他完全可以不踩刹车直接撞击前方车辆,以交警的位置必然将在相撞行为中受到强大冲击,甚至于丧命,但当事人的刹车行为说明了他并没有伤害交警生命的意图。同时,在这个时候交警趁机下引擎盖探身进驾驶室拔车钥匙,说明了在此时交警有完全的活动能力,在先前的行车过程中其生命安全并没有受到较大伤害。同时,根据擦撞车辆别克商务车的照片及检查维修报告,可以得出车辆受损较轻的结论,维修项目多为喷漆、外观损害,表明擦撞情况轻微,被告人的刹车行为及时有效。

交警离车后至被告人另一侧车门外,双手从被告人一侧门上摇下玻璃窗口,双手抓住被告人,被告人出于害怕,为了摆脱交警,重新启动车辆。车辆运行速度大致处于20-30公里/每小时,且被告人往右借了一下方向。被告人启动车辆的速度极为缓慢,且向交警反方向借力前开,而不是转向撞击甚至打圈拖拽交警,这都表明被告人只是想要逃离,希望交警离开车辆,而不是谋害交警的生命安全。根据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沪公刑技伤字[2005]04038号鉴定书,交警李众的伤为轻微伤,这也佐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激烈。

通过以上列举的案件事实证明,被告人李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只有逃避执法的主观故意,并且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执法过当的行为,所以,被告人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没有发生向故意杀人的主观转化,也没有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相关证据完整确实,有充分的证明力。因此公诉人所称故意杀人罪缺乏基本构成要件,不应成立。

其次,被告人李振确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其行为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李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一般主体要件。

被告人李振在主观上有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工作任务的故意。由于事件发生时被告人正在从事非法运营,违章停车,逃避执法是被告人的驱车向前的目的。在后面带人行车等行为的过程中,从已经列举的多处细节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意思仍为逃避执法,整个过程中,犯意没有发生转变。

被告人李振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在过程中通常还会侵害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案中被告人对交警李众的侵害就属于这种情况。被告人李振的带人行车及短距离拖带交警的行为是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振的行为应被定性为妨害公务罪。相关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支撑妨害公务罪的成立。

再者,在量刑方面,被告人李振系刑事犯罪初犯,在被羁押期间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多次表示对其行为深感后悔,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交警李众的全部医药费用已经由被告人李振及其家属支付,表明了被告人李振确有悔罪表现,已经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振金仅有初中文化,教育程度较低,他的犯罪行为是出于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和认识不清,而不是恶意的知法犯法。并且在归案后,被告人李振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已经造成的本能避免的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深表后悔,愿意对自己作出的不良社会示范负责,这已经达到了刑法中教育的目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意较小,危害结果较轻,认罪态度良好,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秉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振,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经过这次事件,被告人李振已经吸取了教训,在将来返回社会的时候,能够遵纪守法,正确地为社会作出贡献。

辩护律师:柯斌珍 2006年3月5日

[辩护人] 发表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无异议?

[公诉人] 有,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在行进过程中,是存在S型前进的情况的。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被告人在行进过程中因为多次被其他车辆追赶,逼停,身边还有别的车辆,所以难免使得前进的路线会有波动,但正并不是基于想将被害人甩下车而特意为止。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 另外关于被告人的行进速度这点,根据相关的证人证言也可以证实最高时速高达 80千米每小时。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被告人大部分的前进速度都是50-60千米每小时左右,因为在罗山路这段车流量较少,所以被告人在短暂的时间内可能有速度稍快,但是他绝不存在说想要飙车将被害人摔下车这一情况。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 有。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到被害人存在执法过当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本案被害人交警的执法行为完全是恰当的。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有。被害人李众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劝停,但被害人李众仍然抓住被害人的车窗喝令其下车,这在一定情况下是我的当事人没有办法预料到的,也加剧了他的紧张心理,才使得他又再次将车辆往前驾驶,从而造成被害人被甩下车。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 没有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 没有了。

[审判长]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本庭将在合议庭评议时对辩论双方的意见予以分析判断,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李振,你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被告人]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不应该因为想要逃避交警的处罚,而做这样的事,我的家人也已经赔偿了交警相应的医疗费,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审判长]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李振退庭。

[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振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被告人李振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没有发生向故意杀人的主观转化,也没有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相关证据完整确实,有充分的证明力。因此公诉人所称故意杀人罪缺乏基本构成要件,不应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被告人李振确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其行为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故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振带出法庭。[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审判长:张居雅

书记员:郑冰冰

2.民事庭审笔录 篇二

时间:2012年7月10日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第十法庭 案由:离婚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员:李珉琳 书记员:毛心格

记: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李雪、被告徐浩然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就坐。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记: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全体人员坐下。宣读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原告李雪,诉讼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徐浩然,诉讼代理人刘伟,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原(代):无异议。被: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楚了。原(代):挺清楚了。被: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长:(敲击法槌)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市

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珉琳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书记员毛心格担任法庭纪录。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原(代):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被: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被(代):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被告双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陈述。被:

审:原告有无证据提交: 原:

审:现在由被告质证。被:

审:原告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

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向证人发问?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证人退庭。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向证人发问?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没有了。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

审:现在由审判员向原、被告发问。审:原告,原:

审:被告,被: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 原(代):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 被(代):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原: 被: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不同意。被: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审: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对本案进行评议,6

分钟后继续开庭,15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审:现在宣布休庭。书:请审判长退庭。

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退庭。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原、被告双方对判决有无意见? 原:没有意见,不上诉。被:没有意见,不上诉。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判员:李珉琳 8

3.庭审笔录示范稿 篇三

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 2012年10月28日下午15:00时

开庭地点: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骆泽锋、审判员马洪、罗兴平;书记员邓娟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

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

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手

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原告张XX、原告代理人李睿、赵文强、被告平安保

险公司三明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斌、被告代理人郝东、陈希才已到

庭。原告提供的证人赖璟婷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

开庭。

审判长: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

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三明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斌纠纷

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首先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基本情况,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 姓名:张XX,性别:男,出身年月日:1980年7月1日,身份

证号码:***01X,家庭住址: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村

100号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事项及权限?

原告代:XXX系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事项及权限是:代为行使委托人

程序及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姓名:平安保险公司三明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斌,性别:男,出

身年月日:1979年9月9日,身份证号码“***01X,家庭住址:三明市梅列区中银大厦11楼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事项及权限?

被告代: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事项及权限是: 代为行使委托人

程序及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

审活动。现在宣布合议庭人员名单:由审判长骆泽锋与审判员马

洪、罗兴平组成合议庭,由骆泽锋主审,书记员邓娟出庭担任记

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

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

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

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

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

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是否清楚?原告

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原告:不需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主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

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现在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书……(详见民事起诉书)

主审: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宣读答辩状……(详见民事答辩状)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双方就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主审:现在由原告向本庭提供证据?

原告代:我现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2……,3……,……

审判长:请执勤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本庭;

执勤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被告质证。(被告方传阅证据,之后由法警交还合议庭)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代:有,对以上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1……,2……,3……,……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没有

主审:被告有无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被告代:有,我现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 审判长:执勤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递交本庭;

执勤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递交原告质证;(原告方传阅证据,之后由法

警交还合议庭)

原告,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有异议,1……,2……,3……,……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有,我方还需申请证人赖璟婷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赖璟婷到庭。

审判员: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姓名:赖璟婷,性别:女,出身年月日:1982年6月6日,身份

证号码:***045,家庭住址:三明市双园新村7幢

506室

审判长:执勤法警,将证人身份证递交给法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证人必须如实向本庭做证,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执勤法警,将《证人具结书》递交给证人签名,盖指模。执勤法警,将《证人具结书》递交给审判长。

审判员:现在由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需向证人发问?

原告代:有,请问证人,证人: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需向证人发问?

被告代:有,请问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证人,你刚才回答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审判长:证人退庭,等下你要在笔录上签名。

原告,你对证人赖璟婷的证言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证人赖璟婷的证言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需向对方发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需向对方发问?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从刚才的法庭调查来看:原告方提交的证据

┅┅┅┅┅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双方争执的焦点:

一、┅┅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双方围绕上述个焦点展开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代

理人发言?

原告代:宣读代理词……(详见原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告代:宣读代理词……(详见被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已陈述过,就不必重复。

原告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新的意见?已陈述的,就不必重复。

被告代: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现在由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由本庭主

持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因此,本庭不组织调解。

现在准备休庭,合议庭对本案双方争执的问题进行依法评议,15

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现在宣布休庭(敲法

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

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依法做出结论:┅┅┅┅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宣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本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三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

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4.庭审笔录(刑事附带民事) 篇四

开庭时间:2017年3月13日9时 开庭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史红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王忠运 书记员 张坤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查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申凌云到庭。现在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审:被告人姓名等项?

被:申凌云,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3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8号公路局三处4号楼1单元102室。审: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收到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被:(略)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原、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读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被:(陈述略)。

审:下面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讯问略)

审:被害人杨桂臣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原:没有了。

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代:没有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辩:没有。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原:(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无询问的? 被:没有意见。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公诉人请提供证据。(举证质证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

被: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公诉人出示物证)

审: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审:被告人申凌云,这些微信和内容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辩:无。

审:法警,请将物证交付法庭。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 公:有证人一名。审:传证人黄莉到庭。(证人到庭)

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证:(自我介绍略)

审:证人你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请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黄莉,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审: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向证人发问?③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的?④辩护人有无发问?⑤请证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公:没有了。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原:没有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没有。

审: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

审:被告人申凌云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由被害人发言;③由被告人申凌云自行辩护;④现在由被告人申凌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没有了。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桂臣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①被告,你是否愿意赔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②原告人有什么意见?

被:我愿意赔偿,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100000元,我觉得数额太高了,超出了我的经济能力。审: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略)

5.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 篇五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用写,直接跟法官说就行,我需要公安的笔录,公安有规定不能调取,请法院调取。《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有规定,可以看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的审核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市___居民,现住。联系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xxxx。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______局(起诉案由),因该局拒绝提供我______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项证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

6.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庭审笔录 篇六

开庭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开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公开审理:_______ 合议庭组成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_________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告知权利义务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详见起诉书)

7.书记员如何制作好庭审笔录 篇七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史向阳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因此,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本文对此作以下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庭审笔录的现状与问题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法官主持庭审情况和当事人举证、质证、诉辩情况的反映,是人民法院认证、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司法实践中,除了庭审笔录的文字不工整、标点符号不正确、语句不通顺等表面问题之外、庭审笔录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庭审记录不详细。例如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对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对当事人陈述不详,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没有必要的概述;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如有的笔录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对属于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尤其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加以详明等。

2、笔录内容有疏漏。例如对调解过程记录较简单、没有如实地反映调解的全过程,有的干脆以“调解过程略”敷衍;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没有反映;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记录,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缺少了事实依据。

3、笔录签名不规范。实践中,有的仅让当事人在笔录尾页签名,没有逐页签字进行确认;有的当事人不会签名,让他人代签时,并没有让当事人捺印确认;有的当事人仅签一个姓或只有名不带姓;有的当事人签名与开庭核对的姓名不一致;有的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的原因;有的签名较多,交叉无序,难以使人分清各自身份;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上述情况使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4、笔录补正不规范。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而没有书记员的印章;有的补正太随意,笔录字迹潦草,内容不规范;有的当事人在庭审时即提出补正,有的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对补正内容存在异议;有的在庭审结束后,又以书记员记录不准确或领会错误为由要求补正笔录,甚至要求删改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从而形成笔录大段增加或者删减,造成涂改、添字过多,对笔录的公正与严肃性产生不良影响。

二、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

庭审笔录存在问题,除了制度层面,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之外,主要还有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简要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的比较原则,造成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以补正笔录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补正程序启动方式单一,根据规定,启动补正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法条没有作出规定;申请补正的时间不明确,根据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补正申请人什么时间提出申请,法条没有作出规定。补正申请的方式不明确,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补正申请采取何种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补正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但何为“遗漏和差错”?也没有作出详尽的司法解释。

二是笔录格式不统一。由于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笔录格式,使得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地区法院在笔录形式上差别很大,即使在同一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格式,有的存在重实体内容,轻程序操作的现象。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庭审笔录正逐步实行电脑打印,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电脑庭审笔录还未作出规定,造成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影响了办案的规范化。目前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法庭笔录虽然有零散规定,但不明确具体,书记员应该怎样记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

三是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审理速度过快或者没有把握重点、争议焦点,使得书记员在记录时难度比较大,有的审判人员忽视对庭审笔录的审查,也有的书记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庭审笔录存在各种不规范的问题。

三、庭审笔录的改进与提高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或是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提高庭审笔录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动员各方力量,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一份高质量的庭审笔录,不仅是书记员记录水平的反映,也是办案人之间、办案人与诉讼参加人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结果。提高庭审笔录质量,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加强庭前交流与准备。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战。由于法官与书记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公正有效地处理诉争,促使社会稳定和谐,所以在法庭上应积极配合,保证庭审活动顺利。针对案件性质的区别和当事人叙述水平的差异,记录时常会出现棘手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书记员与法官密切配合,例如字写不上的要留空,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把陈述速度放慢,以保证书记员可以做到准确记录。同时,法官在庭审后也要及时阅读笔录并签名,确保庭审笔录客观、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

二是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又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举证、质证是庭审的核心,书记员应当详细记录,当事人也要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即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等,这样才能保证在有限的庭审中充分行使诉权。这就要求书记员要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以便在紧张的庭审过程中可以做到不遗漏内容,减少当事人对笔录内容的异议。

四是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的素质。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具体的书记员工作规范仍较匮乏,庭审记录作为书记员工作的核心同样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笔录的质量良莠不齐。首先,要严把书记员的录用关,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必须能快速记录、有较强的听辨能力、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其次,加强对现有书记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书记员的学习能力、文字处理能力以及速录等能力。并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加强书记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第三,强化书记员奖惩监督制约机制,大力开展争当“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同时,也要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审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推广先进,带动后进,充分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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