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精选10篇)
1.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篇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自愿参保的形式, 因此, 对制度是否知晓以及对制度了解程度居民是否愿意参保的前提, 也是制度实施广度和深度的基础。为了解泸州市居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知晓现状, 分析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方法, 对泸州市两个区县进行了研究, 以期为调查地区完善该制度确保其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1.2 调查方法
本研究采用自行设计的入户调查问卷, 由统一培训的调查员逐一入户询问收集资料。调查对象的选取, 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取, 本研究共调查了泸州市2个区6个乡镇18个行政村中的703名城乡居民, 调查时间为2015年6~7月。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对象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晓现状、知晓途径、宣传满意度等情况。
1.3 数据处理与分析
调查问卷统一收回, 经质量核查, 剔除无效问卷后采用Epdi Data3.0双人双录入方法进行数据资料的录入,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分析方法包括统计描述、卡方检验、趋势卡方检验、多因素分析等。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在703名调查对象中, 男性295人, 占调查对象的42.0%;女性408人, 占调查对象的58.0%。城镇户籍173人, 占调查对象的24.6%;农村户籍的530人, 占调查对象的75.4%。调查者平均年龄为52.0岁, 其中以45~60岁和60岁及以上人群为主, 分别占调查对象的39.1%和32.3%, 不同性别的调查对象年龄构成有差异, 其中男性主要集中于60岁及以上, 女性集中于45~60岁, 具体性别年龄分布见表1。703名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为主, 分别占调查对象的40.8%和27.5%, 文化程度为文盲占22.8%, 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占9.0%。调查对象中, 婚姻状况以已婚为主, 占调查对象的85.9%, 未婚占4.1%, 离婚占1.6%, 丧偶占8.4%。
2.2 调查居民家庭供养老人基本情况
2.2.1 家庭平均规模和老人数量基本情况。
703名调查对象中, 家庭规模平均为4.43人, 其中478名表示家庭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 占调查对象的68.0%。在家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53.8%的是有1个老人, 42.8%有两个老人, 具体情况见表2。
2.2.2 60岁及以上老人生活来源情况。
在家庭里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本次发现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是由儿女赡养和老人独立工作 (种地) 生活, 占老人总数的49.9%和41.9%。而社会保险养老金或商业保险的仅占10.28%和0.97。
在家庭里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41.0%的调查对象表示供养困难, 表示一般的占50.4%, 表示没有困难的仅占8.6%。
2.3 调查对象最期望的养老途径
在最期望的养老途径中, 表示通过自我储蓄养老的为246人, 占调查对象的35.0%;表示希望通过子女赡养的方式的为199人, 占28.3%;希望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的为197人, 占28.0%;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方式的分别为20和41人, 分别占2.8%和5.8%。
2.4 调查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现状
2.4.1 调查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知晓率。
所谓知晓率是指受调查居民知晓我国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 不包括其本已参保该制度、但是对该制度完全不了解、经由调查员解释后才清楚的人员。
在703名调查对象中, 515名调查对象表示听说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的知晓率为73.3%。
2.4.2 调查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知晓途径。
在515名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查对象中, 知晓的途径主要周围人或邻居交谈、政府部门宣传, 分别占知晓人数的67.4%、65.8%, 具体情况见表4。
2.4.3 知晓人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程度。
在515名知晓的人群中, 40.8%的人群对于该制度的知晓程度是一般, 而非常了解和了解的仅占1.2%和26.6%, 而不了解和非常不了解的占到了28.5%和2.9%。
2.5 调查地区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2.5.1调查地区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单因素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调查地区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 本研究在文献阅读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 分析了调查区县、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籍、家庭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供养老人是否困难、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自我批评家庭经济状况、最期望的养老途径、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养老程度12个因素, 经卡方、趋势卡方或确切概率法,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的因素包括年龄 (趋势=5.103, P=0.024) 、文化程度 (=13.777, P=0.001) 、婚姻状况 (确切概率P=0.003) 、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12.927, P=0.012) 、最期望的养老途径 (=32.177, P<0.001) 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养老程度 (趋势=72.750, P<0.001) 。
2.5.2调查地区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因素分析。
以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因变量, 将单因素分析有意义的和文献研究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为自变量, 拟合非条件logistic回归模型 (采用forward:conditional法) , 进入模型的变量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程度, 具体模型见表6。分析发现, 文化程度为初中、高中或中专及以上的知晓率较文化程度为文盲的高, 分别是其的2.083和2.106倍;婚姻状况中已婚的知晓率较未婚的高, 是其的2.241倍;家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知晓率较没有的高, 是其的1.522倍;最期望的养老途径中, 通过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晓率较子女赡养的知晓率高, 是其的4.826倍;认为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较一般和没有的必要的高, 分别是后两者的4.274和3.322倍。
4 讨论
4.1 城乡居民养老途径主要为儿女赡养和自我储蓄养老, 保险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本次调查发现, 在家庭里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是由儿女赡养和老人独立工作 (种地) 生活, 占老人总数的49.9%和41.9%, 而社会保险养老金或商业保险的仅占10.28%和0.97%, 表明当前调查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仍然是由儿女赡养和依靠自我储蓄的方式进行。这种以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为主的养老形式, 给家庭来带了较为沉重的负担, 在家庭里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41.0%的调查对象表示供养困难, 表示一般的占50.4%, 表示没有困难的仅占8.6%。在如此沉重的家庭养老负担下, 居民依靠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养老问题的意识仍显不够, 数据显示调查人群最期望养老方式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自我储蓄养老、子女赡养, 希望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的仅占28.0%, 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4.2调查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有待提高, 对制度的了解程度有待加深
本次发现, 调查对象的制度的知晓率仅为73.3%, 距离建立时所提出的“2020年前, 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 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的目标, 制度的知晓率仍然有待提高。且本次调查还发现, 即使是在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群中, 对制度的了解程度并不深。在知晓的人群中, 40.8%的人群对于该制度的知晓程度是一般, 而非常了解和了解的仅占1.2%和26.6%, 而不了解和非常不了解的占到了28.5%和2.9%。上述结果说明知晓人群中, 大部分仅仅是听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但是对该制度的覆盖人群、基金筹集、基金支付等具体内容了解程度不深。
4.3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是城乡居民是否知晓制度的重要影响因素
多因素分析后发现, 当控制了其他因素后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重要影响因素。分析发现, 文化程度为初中、高中或中专及以上的知晓率较文化程度为文盲的高, 分别是其的2.083和2.106倍, 其原因是文化程度高的对新鲜事物的感知程度较高, 更愿意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新知识, 对制度的知晓率自然也更高。婚姻状况中已婚的知晓率较未婚的高, 其原因可能是婚姻中是已婚的人员年龄普遍比未婚的大, 对自己和家庭中养老问题更为关注, 因此知晓率更高。家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知晓率较没有的高, 是其的1.522倍, 其原因可能是家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养老负担更重或者本身该老人已经加入了该制度。最期望的养老途径中, 通过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晓率较子女赡养的知晓率高, 是其的4.826倍, 这主要是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已经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 也对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比较关注, 因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更高;认为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较一般和没有必要的高, 分别是后两者的4.274和3.322倍, 这主要是因为认为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群普遍保险意识较高, 在日常生活中, 会去关注有一些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自己可以参加哪些养老保险。
5 建议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 调查地区城乡居民保险意识不强、制度的知晓率和知晓程度都有待提高, 因此, 应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 以增强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意识、提高制度知晓率和知晓程度, 以促进居民进一步了解、参加养老保险, 实现由“自我+家庭保障”转向“社会+国家保障”。切城乡居民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主要周围人或邻居交谈、政府部门宣传, 因此, 在宣传时, 笔者认为应该以政府为主导, 以点带面进行宣传。
政府为主导, 是指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作为制度的宣传主体, 集中多方面力量、开展形式多样化的宣传。具体而言, 首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特点, 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方案。在做宣传方案时, 应力求简单明了, 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具体的细节要简单直观, 以提高宣传效果。同时, 在宣传方案中应详尽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动员哪些人参与宣传, 以提高宣传的效率。其次, 在正式宣传开始前, 可聘请相关专家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负责人对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对政策进行详细的解读, 确保对政策的理解准确无误。第三, 充分发挥各级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力量进行宣传, 一是可发动社区、村级干部, 深入居民家中将政策宣传解读到位, 解释一些居民的疑虑, 尤其是要打消城乡居民因以往社会保障政策的消极影响。二是宣传时应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 如社区和村组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保险金发放机构之间的衔接, 同时做好宣传, 让居民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方便了解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三是考虑基层机构人手可能会出现匮乏状况, 可以考虑和高校院校等机构合作, 以学生实习实践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
以点带面宣传, 是指在宣传时可以重点针对部分人群先做宣传, 再由这部分人群向其他人群宣传。本次调查发现, 是否知晓会受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的影响, 因此, 宣传时可以首先针对文化程度、已婚、家庭中已经有60岁以上老人、养老保险意识比较强的人群先做宣传, 当这部分人群对制度有了解后, 再通过他们对周围邻居和亲朋好友进行宣传, 以克服单纯政府宣传可能引起居民不信任、宣传时部分居民不在现场等影响宣传效果的问题, 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进一步提高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 以增强其保险意识, 提高参保积极性。
摘要:为了解调查地区居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知晓现状及其影响因素, 分析存在的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法, 对703位农村居民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显示, 调查对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为73.3%;知晓的途径主要是周围人或邻居交谈、政府部门宣传;在知晓的人群中, 40.8%的人群对于该制度的知晓程度是一般, 而不了解和非常不了解的占到了28.5%和2.9%;影响是否知晓的因素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上述结果说明城乡居民养老途径主要为儿女赡养和自我储蓄养老, 保险意识需进一步加强;调查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有待提高, 对制度的了解程度有待加深。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晓
参考文献
[1]罗维.城乡统筹背景下重庆居民养老保险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 2012.
[2]张安定, 锁利铭, 刘俊.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及其评价体系研究[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1, 13 (1) :51-54.
2.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篇二
关键词: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养老金替代率;评估;反思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5)05-0091-09
一、引言
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中国政府近年来将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置于优先发展的议事日程。2009年10月,国务院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将广大农村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于2014年2月实现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保”)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各界普遍认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对于逐步瓦解城乡分治的二元化社会结构,实现城乡平等,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然而,城乡居保参保群体目前仍然主要是农村居民,其占比达90%以上,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和在企业务工的农村居民均选择以城镇职工身份投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
2015年1月推出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框架。至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两大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为老年人口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国际上一般使用养老金替代率指标来测度老年人口养老保障水平,现有文献对城乡居保(新农保)保障水平和养老金替代率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现行城乡居保(新农保)保障水平和养老金替代率进行实证分析。例如,邓大松、薛惠元等构建精算模型,对新农保的替代率进行了实证评估,并指出目前“新农保”给付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贾宁、袁建华专门针对新农保个人账户精算模型测算了农民人均纯收入不同增长预期下个人账户的替代率水平。二是基于公平视角,测算新农保的适度保障水平。例如,边恕、穆怀中以“新农保”为制度背景,从养老生存需求的微观层次分析了养老金给付的适度性状况;穆怀中、沈毅等区分农民“有无土地”两种情形测算了近期城乡社会保障适度水平区间,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其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贡献率。钱振伟等也通过精算分析指出现行制度模式无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合理的保障水平,必须进行改革。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基本认同目前城乡居保(新农保)保障水平十分低下,应根据城乡发展实际确立合理的增长目标。然而,对于如何提高保障水平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对改革措施的量化研究较少涉及。
本文首先通过对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理论界定,探讨城乡居保目标替代率的合理水平,然后基于国务院2014年确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精算模型,测算现行城乡居保的实际保障水平,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并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运行效果进行模拟。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探讨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确立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建立的基本原则。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采取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完全由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则主要以个人缴费积累为主,政府和乡村集体予以一定补助。第二,覆盖面广泛。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群体,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适用统一制度模式。第三,缴费非强制性。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12个缴费档次,由100元到2000元不等,由城乡居民自由选择。第四,确定了政府补贴的最低标准,即基础养老金补贴不低于660元/年(2015年初提高至70元/月,即840元/年),个人账户补贴不低于30元/年。第五,制度设计细节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例如,养老保险领取年龄为60岁,缴费累计满15年,领取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第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和运营。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
养老金替代率是老年人口养老金与某种特定收入之比,由于基数的内涵不同,养老金替代率的意义也就存在显著差异。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基数确定为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主要用于体现城镇退休职工分享在职职工劳动收入的比例。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主要为农村居民,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其替代率基数应确定为农村劳动人口的平均劳动收入。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劳动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和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其中,农村居民往往以家庭为单位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仅难以区分土地和资本要素贡献率,也难以精确测度家庭内部不同年龄成员对农业经营收入的贡献,在相关统计资料(如《中国统计年鉴》等)中,也没有对上述指标进行专门统计。为便于计算,本文选取《中国统计年鉴》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作为测度城乡居保养老金替代率的基数。
那么,城乡居民养老金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应确定为多少才是适宜的?目前各界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功能定位于保障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观点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保基本”的具体内容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认为,确定城乡居保“保基本”水平的关键是明确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李珍认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可以划分为基本需求和发展需求两部分。其中,基本需求包括吃、穿、住、行( 交通、通信)、医疗等内容,发展需求则包含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内容。由于医疗保障专门由医疗保险供给,本文认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的内容应包括衣服、食品、居住、交通通讯四大部分,而老年人口一般不会再有购房和新建房需求,其住房消费将远低于劳动人口,因此本文使用《中国统计年鉴》中测度农村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的四项指标,即“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和“交通通信”,进行加总计算农村老年人口年度养老金绝对值水平,然后再除以当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乡居保目标替代率。具体公式见公式(1),计算结果见表1。
3.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篇三
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1%和91.96%。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会议强调,今年两会在即,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理念,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把受领、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人民呼声的重要渠道,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深入调研,明确按时办复、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等“硬要求”,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国务院及各部门督查工作计划,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检查落实,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让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4.宁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 篇四
为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政策尽快惠及群众,宁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多措并举,全力做好贯彻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及时组织各镇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培训,明确时间要求,确保符合补助金发放对象不漏一户,应发尽发。该中心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发放办法,逐一核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时间、待遇终止时间和受益人相关资料,对申报的300余例补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逐一把关,确保了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针对补助金后续发放工作,该中心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城乡居保经办管理系统和县、镇、村三级服务平台的作用,严格把好补助金申请关、审核关和发放关,防止虚报冒领,做到丧葬补助费应发尽发,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和规范运行。
[宁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
5.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篇五
一、填空
1、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2、201171合并2012全覆盖3、10自主选择多多
4、全额50%30105、60不用月15补缴年
二、简答题
1、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启动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制度实施的当年)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两者的区别是前者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后者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6.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篇六
一、出现“缴费难”现象的原因
(一) 制度建立时间短且政策多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城乡居民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一种“多条腿走路”的局面。
而针对农民这一群体, 又先后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老农保”、2009年开展的“新农保”, 直到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并轨,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这种多轨并存的保险制度和不断进行的农村保险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政策变化和制度衔接问题, 再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 导致广大群众对政策的理解比较模糊。
(二) 部分地方对民生事业重视不够
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关注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而没有把民生事业摆在重要的位置。
改革开放以来, 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 把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 很多地方甚至喊出了“以G D P论英雄”的口号。进入新千年以来, 由于在发展过程中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变化, 涌现出较多社会矛盾, 各级政府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而像养老保险这样的民生事业, 因其涉及对象多、工作琐碎, 不能给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做出显著贡献, 且较难在短期内形成所谓的工作“亮点”, 基层政府一直对其重视不够。
(三) 部分基层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 宣传不到位, 做法原始
由于基层干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养老保险又是一种新生事物, 再加上政策多变, 所以, 很多基层干部自身对各项政策都没有理解透彻, 这就很难保证他们在对群众进行政策宣传时“不走样”。
此外, 基层干部在进行政策宣传时, 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有时过于书面化和正式化, 不太容易让群众接受。基层干部数量少、待遇偏低、工作繁忙, 没有精力、也没有动力去做好这件当下“成果”不明显, 甚至部分群众还不理解的工作。所以, 对待这件有点“出力不讨好”的“繁琐”工作, 基层干部往往缺乏积极性。
在执行政策时, 部分地方采用了一些较原始的方式。如有些地方实行“捆绑”策略, 如果某户家庭不缴纳养老保险, 则该家庭的老人不能领取养老金。这类“土政策”既违反了“自愿参保”的原则, 也给群众带来抵触心理。这些原始的方式方法可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成效 (如参保率、缴费率的提高) , 但是, 长远来看, 却不利于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建立。
(四) 信息传达不畅
我国部分地区农民居住分散, 村干部配备较少且工作事情多, 导致信息传达不畅。
很多地方采取的信息传达流程是每年初由乡镇劳动保障所下发缴费通知, 然后召开一次村主干部 (书记、主任) 会议, 开展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并分发宣传单, 村主干部分配任务给各包组干部, 各包组干部再安排各小组长通知村民缴费。这种漫长的信息传输链导致信息传达效率变低、错误率加大。同时, 由于村组干部平时忙于应付各类检查, 而且普遍从事劳动生产, 很多时候就把这件事情放在一边。
(五) 新时期农村特点和农民的思维、行为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 大量欠发达地区农民涌入沿海地区打工, 人口流动量和流动率加大,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传达困难。此外, 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保政策存在不同, 也在客观上给外出务工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制造了困难。
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实行的“家庭养老”的模式, “养儿防老”等思想对国人影响很深。这种模式在农村影响尤甚, 导致农民保险意识不强, 参保意识不高。
虽然城乡居民保对农民来说是好事, 但是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 人们往往只注重于短期利益, 对长期的、存在不确定性的事情往往持审慎态度。这一点, 在农民、年轻人身上体现尤为明显。
对于农民来说, 其收入来源比较复杂 (包括种植、养殖收入、打工收入等) , 而且往往存在不稳定性和季节性。所以, 农民手中的资金状况并不稳定。此外, 我国不同地区发展状况不均, 同一地区农民经济状况也不均, 养老保险缴费对某些低收入农民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负担。
此外, 农村生活节奏慢导致农民做事散漫, 农民往往对未来缺乏规划, 存在盲从行为等, 这些特点都是处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缴费时需要考虑的。
(六) 现阶段城乡居民保待遇偏低
经过长期的努力, 我国城乡居民保待遇水平已经在逐步提高。但是, 我国人口众多, 经济发展起点低, 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 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等。种种原因, 导致群众享受的待遇偏低, 对其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七) 政府的信任危机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化期和社会转型期, 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取向多远和外来文化冲击等诸多社会因素影响导致各种矛盾不断涌现, 政府在处理这些矛盾时有时因为缺乏经验而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为, 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再加上网络的普及和网络监管的缺失, 部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问题的出现, 政治和决策过程的封闭性等, 都导致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这种信任危机导致很多群众会把政府“天然地”放在与群众争利的对立面而不是视其为服务者, 将政府的各类行为均视为是欺骗老百姓的、对老百姓没有好处的。体现在城乡居民保上, 就是老百姓觉得养老保险是把钱放进政府口袋里, 被政府拿去放贷款, 而收益与群众无关。这些观点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杀伤力”, 给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解决“缴费难”问题的措施
针对以上分析得到的7方面原因, 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加快制度并轨, 加强考核力度
首先, 要加快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让大家在“一口灶”里吃饭。这既方便了群众对政策的理解, 也打破了城乡壁垒, 更能体现制度的公平。并轨后还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方便办理各种手续和各种制度的迁移衔接等。
另外, 上级政府要将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列入对下级政府的工作考核, 并不断加大考核力度。2014年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里提到:“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更加重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的考核, 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这就是非常好的导向。随着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进行也会越来越顺利。
(二) 结合农村和农民特点, 针对性开展宣传和组织
针对农村、村干部和农民的特点, 采取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城乡居民保的宣传和组织。
首先要加强经办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经办人员要争取做到一次性告知所有办理流程, 不让群众为同一件事上第二次门。
对于基层政府而言, 很少采用直接面对群众的方式来开展工作, 所以就需要对村干部加强培训和指导。同时还要用通俗的语言和鲜活、身边的例子让政策容易接受、易于理解, 便于传播。只有村干部业务熟练了, 把政策和流程理解透了, 才能做好群众的工作。
宣传和组织工作还要讲究季节性。要在农民刚卖完粮食时集中宣传, 因为这个时候农民手中资金相对充裕;要在过年、过节期间集中宣传, 这时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较多, 人群相对集中, 有利于信息的传播。
(三) 缩短信息传达流程, 提高信息传达效率和准确性
信息传达流程太长会导致信息传递效率下降和信息失真, 要想避免这种现象, 就需要缩短信息传达流程。鉴于基层干部较少, 工作繁重, 要想让其直接面对老百姓做面对面的工作就显得不太现实;此外, 受限于基层政府各级机构编制, 增加人员同样显得不太合乎实际。那么就需要另辟蹊径, 改变宣传方式, 大力采用新媒体, 如微信公众号、电视、短信等方式让信息直达群众, 减少中间环节, 确保信息传递效率和准确性。
(四) 加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教育
政府要引导全社会认识保险的作用。政策导向上, 出台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等政策对人们的保险意识产生直接影响;宣传导向上,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政府工作会议等多种渠道, 加强对百姓的保险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承担保险教育责任, 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知识教育活动, 增强学生对保险的了解。通过学生带动家长, 通过学校带动社会, 从而实现全社会的风险、保险意识的提高。
此外, 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短期见效”制度的推行, 农民在看病吃药等方面得到了实惠。只有让农民看到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种种实惠, 才能树立对养老保险这一“长期见效”保险制度的信心, 使他们的观念由“要我保”转变为“我要保”。
(五) 社会保障卡多功能合一
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大力推行“一卡多用”。社保卡不但可以看病就医、缴交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等, 还可以办理现金存取、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代理水、电、煤气、移动、电信等多种代扣代缴业务。粮种直补等政府补贴, 烟草收购资金等都可以通过社保卡代理。社保卡功能越强大, 老百姓使用起来越方便, 就会对其越依赖, 也就越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群众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六) 多渠道、多方法提高城乡居民保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非一朝一夕之功。只有经济发展了, 才能投入更多公共财政来补贴基础养老金, 让更多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此外, 还有其他方法来提高待遇。
第一, 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目前来看, 社会经济、公益组织和慈善人士的参与度不高。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来进行舆论引导, 通过宣传榜样、建立功德碑、举办颁奖晚会等形式来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二, 目前的养老基金主要用来存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 这种投资方式很安全, 但是收益率却不高, 甚至有贬值的风险。未来, 养老基金要以银行存款等稳健投资为主, 在保证投资安全的基础上, 应增加高收益投资的比例, 拓展投资领域, 如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投资, 以此来提高基金管理效率, 提高养老金收益。
(七) 打造诚信政府, 化解群众信任危机
7.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篇七
《意见》全文如下: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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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8.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篇八
(云政发[2014]20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办法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县两级财政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州市、县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重度残疾人,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年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四)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第八条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为缴费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以及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第十二条 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继续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同级人民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监察、残联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服务,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半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州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金保工程”(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州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前期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并统一有关保障和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的具体时间:新农保制度初始实施时间是2009年12月1日,城居保初始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各县、市、区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务院批准试点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9.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篇九
一、民生任务完成情况
为做好保费征缴工作,我市按照早启动、广动员、优服务的工作思路,每年坚持做到提前安排、提前部署,在当年的12月份即对下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布置,同时紧紧围绕续保和新增两个重点,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续保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20XX年度再次超额完成了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民生指标任务。截止12月20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含待遇发放人员)已达10.3万人,完成XX市下达任务数9.5万人108.42%;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7.76万人,缴费金额共967.1万元;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发放2.53万人,1-12月份累计发放金额为2718.7万元。
二、主要工作措施
1、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终目标管理考评,按照年度参保的目标任务,于底对20XX年的参保任务完成率等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实行参保人数目标责任制,要求参保任务完成率达到90%以上,确保顺利完成全年任务。二是加强督导检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人保局主要领导带队深入落后乡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农保局也多次组织工作人员下乡协助开展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三是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从市局到各乡(镇)街道对新老业务的开展都做到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所有业务经办人员吃透政策,明确目标,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市农保局抓好政策宣传。
2、加强宣传,促进参保扩面。我市坚持把宣传作为做好参保工作的首要前提,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多点投放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宣传工作。一是自行编制政策宣传资料。我市分别于、编制了两版《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宣传手册,将各项政策进行汇编整理,用于宣传发放。二是有针对性地宣传阶段性重点工作。在20XX年初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印发了6.5万份《致广大城乡居民朋友的一封信》对我市20XX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等新政策的内容进行宣传;连续数日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片和在公交车的电子显示屏上游走字幕,整日循环播放新政策宣传广告;在“惟德乃兴”微信的公众号的“今日头条”专栏上进行专题宣传。三是多点面宣传代扣代缴工作。20XX年9月正式启动全市代扣代缴个人协议签定工作时,我局集中印发了7万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扣代缴保费服务指南》,同时各地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编发《致参保人的一封信》及工作动态通过手机微信工作群层层转发,对代扣代缴政策进行全方位的无缝宣传,让广大市民尤其是参保人了解政策内容,积极配合协议签订工作。
3、专款专用,基金运行平衡。一是坚持专款专用。坚持严格执行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将基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二是做好票据核销工作。今年按照省里的要求《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已移交至各乡镇财政所管理,待缴费期结束后由农保所自行核销。为确保入库金额与票面金额一致,我局组织财务人员深入各地对票据核销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帮助各农保所顺利开展票据核销工作,增强了基金的安全性。截止12月20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共计967.1万元,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1687万元,省级基础养老金补贴202万元,县本级基础养老金补贴43.8万元,个人缴费补助268万元,利息收入167.3万元;基础养老金支出2613万元,个人养老金支出87.4万元,死亡抚恤金支出17.85万元,转移支出1万元。基金滚存结余7068.1万元。
4、加强稽核,杜绝基金流失。一是扎实加强对到龄人员养老金发放、转退保关系办理、丧葬补助金发放、残疾人及常补对象财政代缴等业务资料的稽核审查,坚持做到定期办理、日清月结。二是建立完善的数据比对制度,定期与与民政、社保等部门沟通对接,分别于20XX年4月对466名重复参保人员、20XX年5月、7月和12月对531死亡人员进行了待遇停发,有效杜绝了养老金的流失;同时对老农保领取待遇人员进行比对筛选,通过系统发放928人,发放老农保养老金6.1万元。三是认真做好退保注销工作。截止20XX年12月20日,我市共涉及1130人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注销工作,其中:转投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393人,退保金额22.2万元,死亡退保人员737人,退保金额25.36万元。成功办理异地转移手续人员25名,分别是转入25人,社保转入3人,转入保费2.39万元,其它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人,转入保费2.15万元,转出13人,转出保费0.9万元,大茅山待遇人员退回重复领取的养老金0.11万元。
5、夯实基础,规范业务流程。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我们从宣传、登记、征缴、发放、档案管理等多个方面,规范养老保险的经办流程,确保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一是信息采集工作完成顺利。我市20XX年度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人数已全部录入完成。二是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不紊。我市的档案资料管理始终坚持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的原则,按照归档要求,对参保人员以按年、按村为单位建立档案,及时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分类、入柜、入库等工作,做到管理规范、利用方便。
6、扎实推进,重点工作完成顺利。一是社会保障卡工作。截止20XX年7月31日,我市118759张社会保障卡已全部出库至各乡镇(街道),除20XX年7月24日批次的1318张社保卡正在发放中,其余社保卡已成功至参保人手中,全市已有2.04万人通过社保卡领取待遇;同时已办理补换卡业务254人。二是老农保退保工作。目前我市已完成老农保摸底登记人数共计17504人,录入信息系统13082人,办理退保5062人,退保金额193.3万元。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险种合并工作。根据省厅要求,我市已于7月底完成了新老农保基金专户的合并工作,于20XX年9月16日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合并,并于20XX年10月开始正式使用新系统。四是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47号)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于20XX年度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由现金支付转为银行代扣代缴,目前已完成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我市已分别于9月9日和9月18日下午召开了全市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会和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培训会,对该项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和安排部署,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政策及相关业务操作细则进行了专题培训;二是整理编印了代扣代缴政策宣传资料7万份及个人协议10万份,用于工作正式启动时进行发放宣传;三是各乡镇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代扣代缴工作布置培训会议,并集中组织人员走村入户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并与参保人签订代扣代缴个人协议。目前我市代扣代缴个人协议签订及录入工作已完成67.19%,其中泗洲、花桥、新营、绕二的完成率已达80%以上。四是我市农村合作银行将在全市64个行政村设置金融便民服务点,目前已完成44家金融便民服务点pos机及灯箱的安装,并有部分享受待遇人员已通过pos机正常领取了养老金。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结前阶段工作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参保扩面进入困难期。城乡居民中已经达到或接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人群已基本参保。但年轻人多数在外务工不能及时回来参保,有的觉得自己年轻,暂时还不想参保,特别是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中的青年不愿参保,影响了新农保参保率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是经办能力不足影响工作成效。部分经办工作人员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太够;对相关的政策理解不透,造成征缴保费过程中不能及时解答群众的询问,影响了工作成效。
三是老农保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受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我市老农保清理工作进度一直相对较为迟缓,一是参保人不愿主动提供参保信息办理退保手续;二是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到本人,登记参保人的个人信息。
四、工作安排及打算
1、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当前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发扬好的做法,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更透彻,从而做到自愿参保、积极参保。二是引导参保缴费。广泛深入地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策宣传,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意识,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同时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我市将于20XX年度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由现金支付转为银行代扣代缴,为确保工作平稳过渡,我局将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跟踪指导,做到每月及时反馈未代扣成功人员名单进行二次催缴,确保保险费的及时准确入帐。二是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20XX年为我市启动代扣代缴工作的第一年,我局将继续发扬好的做法,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对代扣代缴的政策优势等方面内容进行宣传,确保让广大参保人尽快接受并适应新的缴费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代扣代缴工作对基金征缴任务完成情况的影响,进一步巩固参保率。
10.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篇十
一、目前城乡居保存在的问题
1. 参保缴费档次普遍不高, 将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低。
2010年该县推进新农保时, 由于注重追求制度覆盖率, 宣传工作不够到位, 很多村民都从最大限度享受到政府补贴, 或自己参保家中老人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考虑, 不愿多缴保费。选择100元或200元档次缴费占总参保人数近85%。2013年, 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后, 虽然增加了缴费档次, 并且对多缴费的制定了激励措施, 可多数人还不愿意选择高档缴费。2015年人均缴费仅348元。个人缴费标准偏低, 将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不高, 制度的养老保障功能就难以体现。
2. 政策没能完全落实到位, 制度优势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2013年该县既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比国务院和省、市提前了一年。当时未能考虑到提高参保补贴标准及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在执行参保补贴政策方面, 按照原办法规定, 政府对参保人每年给予30元~55元财政补贴, 并记入个人账户, 目前仍存在个别年度财政补贴没能到位现象。另外, 原办法仅原则规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实际财政补助政策没有得到具体落实。
3. 基层经办能力比较薄弱, 制约了服务水平的有效提升。
县经办机构人员不足, 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目前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对象有50多万人,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和服务对象通常按1:5000配备, 该县目前达到1:3571, 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比例约为1:42000, 人均服务对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近12倍。同时, 镇 (区) 、村扩面征缴劳务费没有保障。按现有50多万服务对象测算, 镇村人均服务工作经费仅1元。而且经费都是在每年年末一次性支付, 严重影响基层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
4. 生存稽核工作严重滞后, 基金流失现象难以得到遏制。
死亡人员不能及时得到核销, 社保基金流失较为严重。据《滨海统计年鉴》数据, 该县每年死亡约8000人, 农村60岁以上老人约占60%以上, 达4800多人, 应该都属于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而2011年各镇 (区) 上报和县公安局采集死亡人口数据仅2635人次。2012年1月~8月份共核销死亡2579人次, 据此可推测全年至少死亡3800人, 约有1000名死亡人口仍在领取基础养老金, 每年约领取84万元 (1000人×70元×12个月) 。目前, 在缺少处罚依据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 村级经办人员隐瞒、漏报现象很难避免。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必须履行好制度设计、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责任。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使得政府一直对农民社会保障责任缺失。从全国看,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保险仍处在试点探索阶段, 要有效解决存在的上述问题, 当地政府必须切实履行职责, 发挥好主导作用, 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1. 加强组织引导, 提高参保缴费档次。
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引导参保人员不断提高缴费档次。一要强化目标考核。将城乡居保列入小康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县政府可根据各镇 (区) 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 分别下达保费总量、人均保费、参保率等年度考核指标, 通过行政推动, 不断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二要强化个人养老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方法, 讲清、讲透城乡居保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断储备和积累的制度, 不是仅仅靠政府发钱养老的制度, 强化城乡居民个人养老责任。同时, 可以通过制定“级差补贴”政策, 提高参保补贴标准等办法, 引导群众提高缴费档次, 为提高将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早作准备。对缴费年份长的年轻人, 可以按照每多缴一年, 养老金增加1%的办法, 引导他们“长缴多得”。
2. 完善现行政策,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运用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弥补市场缺陷, 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根据国务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要求, 尽快调整和提高参保补贴标准,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其次要确保参保补贴到位。要将政府补贴纳入预算, 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利用现有各项支农政策, 建立健全财政稳定、长效的新农保补助机制, 确保参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以及缴费困难群体的参保补贴资金投入到位。要完善体制, 明确各级财政职责, 妥善解决好城乡居保制度中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 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3. 增加人员设施,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首先县级经办机构要按照业务经办岗位设计要求, 配全相应工作人员, 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其次要按照各镇 (区) 实际服务人数, 配足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级协理员。同时要建立考核运行机制, 加强县、镇区沟通交流, 强化业务培训指导,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确保镇区机构正常、规范、有序运转。第三要强化信息网络建设, 提高经办效率。要解决县级机构信息数据、网络管理问题, 可由政府牵头, 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 建立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方便数据采集。第四要大力推广使用社保卡, 实行保费预缴代扣制度, 提高养老金缴费水平。第五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的要求, 将县、镇、村三级开展城乡居保工作和办公条件改善更新等必要的经费纳入预算, 并及时拨付, 解决“有钱办事”、“有人办事”问题。
4. 完善稽核制度, 杜绝社保基金流失。
城乡居保基金积累总量大, 存储时间长, 涉及人口多, 确保基金安全增值是制度建立的关键。从保费收缴到存储运营、基金支出各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基金稽核管理制度。对领取养老金老人要建立正常的生存资格论证制度。要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监督举报网络, 制定举报奖励制度, 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确保死亡人员及时核销, 减少“个人账户”基金损失。县级机构要抓好日常稽查工作, 督促镇区按月 (或按季) 申报死亡名单, 并做好高龄老人信息梳理和随机抽查工作。同时要加强与与民政、财政部门及其他社保机构的联系, 定期调领取人员名单进行数据比对, 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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