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好项目会议纪要

2024-10-07

浙江好项目会议纪要(精选8篇)

1.浙江好项目会议纪要 篇一

“人必有家,家必有训”。浙江的家训、家风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即具备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基因,又有鲜明而特别的地域特色,字里行间无不折射出文明传承过程中的思想火花。因此,在浙江这片广袤的大地上,人才辈出,文化荟萃。

在《浙江好家风》这本书中,我便认识了几位爱国、爱家、诚实守信的“好家风传承人”。

其中,我印象最深的就属孔胜东和谢杨琳了。

孔胜东是杭州的一名公交车司机,在他的车上,许多东西都可以为有需要的乘客排忧解难。不仅如此,孔叔叔还自费购买茶叶几十斤,一次性杯子几万只,还把泡好的茶带到车上,供乘客们免费饮用。这样的服务,让孔胜东没有收到过一起投诉,因此,孔胜东在工作上,也有了更大的动力。他还不仅仅是个“特别”的公交车司机呢!除了工作日,他更是30年如一日坚持在周末“义务为民修理自行车”,是人们公认的“活雷锋”。平时,他很准时地到达,为民服务;后来,自己的家变了,服务的心却没变,依然骑车一小时,坚守在岗位上,就连全家团圆的除夕之夜,孔叔叔也雷打不动地出现在修车点。孔胜东真是一位爱国、爱人民、诚实守信,用奉献谱写人生的“杭州模范”,“杭州英雄”!

除了孔胜东模范,我还认识了“用一双小手撑起家”的一位小女孩——谢杨琳。

来自宁波的小杨琳,为了照顾重病的爸爸,用孝心和坚强挑起了一个家庭的重担,每天帮爸爸做这做那,还经常抢先妈妈一步,把家务都做好。她这种精神时刻激励着我,让我要向她学习!

说到家风,我们家当然也有家风,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勤俭持家了。虽然勤俭很普通,但它也有它的不平凡,勤俭是一种传统美德,我们更要义不容辞地去传承这种美德,弘扬这种美德,履行这种美德。

在我们家里,洗脸的水可以二次利用,用来冲坐便器。一些糖果盒子都再次利用起来,用来分类装一些小东西、小玩意儿,即不浪费盒子,又让家看起来整洁、美观。就连裂了的拖鞋也要缝缝好继续穿……这种在生活中勤俭的小事真是数不胜数。

这就是我们,一个勤俭的家庭……

中华,到处有着品格高尚的好公民,他们的故事,让我感动,让我感触很深,我也要向他们学习,做一个全面发展,爱国、爱家、诚实守信的好学生,好公民!

2.浙江制造宣贯会议会议记录 篇二

会议主题:

浙江制造宣贯会 会议主持者

记录者

日期 XXX 年 X 月 XX 日 13:00-14:40 会议出席人员

会议目的:为更好地实施浙江制造管理体系工作

会议纪要:

一、PPT 简要介绍新版标准 DB33/T 944.2-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条款,及评审关注要点的说明; 二、CZJM-205“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指南的使用介绍; 三、浙江制造定量评价办法及(千分制评价)软件的使用介绍; 四、浙江制造职能分配表落实; 五、2017 年浙江制造审核中改进项的落实跟进工作。

会后 跟进 事 项:

1.各部门核对《浙江制造职能分配表》的合理性,有不恰当的地方请指出,技术研发中心汇总修改。

2.五月份技术研发中心针对“2017 年浙江制造审核中改进项”逐条开“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以便跟进问题的处理和关闭,敬请各单位配合。“2017 年浙江制造审核中改进项”中所列改进项如不妥善关闭,2018 年浙江制造审核再次出现同类问题将升级为不合格项,请各单位重视。

附件:

3.浙江好项目会议纪要 篇三

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已经浙江省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7年9月27日至29日,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在宁波市召开。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等12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19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各类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各类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适用问题

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各类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技术标准的意见,重申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必须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进行,工伤事故的伤残评定必须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其他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必须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04〕264号)的要求进行,不交叉适用或混用。

二、关于“治疗终结”及伤残等级评定原则、鉴定时机把握问题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所指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稳定状态)。伤残等级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原则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的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对间接因果关系(包括诱发因素)等造成的结果,或对伤、病并存且伤病对损伤后果难以区分的以及因其他因素(如延误治疗、医疗过错等)造成后果明显加重的,不作伤残等级评定,但必须在鉴定意见中分析因果关系。

鉴定时机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鉴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在拆除后1-2个月后鉴定;涉及颅脑损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痫,应在伤后出现癫痫症状并经系统治疗达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期限后作出鉴定。

三、关于损伤(或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问题

伤病(残)关系是指现有损伤与原有疾病(伤残)在现存后果或结局中的相互关系。伤病(残)关系判定分为五种情形:一是完全由疾病所致;二是疾病为主要作用,损伤为次要作用;三是疾病与损伤同等作用;四是损伤为主要作用,疾病为次要作用;五是完全由损伤

所致。在作伤病因果关系分析时,须在鉴定意见中作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的判定。

四、关于鉴定标准中若干条款的适用问题

(一)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认定,首先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其次应依据主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力表、电脑验光、纯音测听、语言测听等)和客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耳蜗电图、声发射等)等多种方法测试结果,排除伪盲、伪聋,综合判断。不能将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所测反应阈直接作为真实听阈。

(二)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评定,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同时应考虑肢体实际综合功能的丧失程度。对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的,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应视为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三)皮肤损伤后行自体皮植皮,取皮处遗留瘢痕的,可与损伤瘢痕一并计算。

(四)关于伤残等级的晋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不能拔高。

五、关于鉴定标准中若干专业术语的理解问题

(一)骺板骨折是指青少年四肢长骨尚未愈合情况而言。评定伤残时应把握:一是被鉴定人必须是青少年,二是影像学显示骨骺未闭合且骨折线穿越(或累及)骺板。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与粉碎性骨折的区别在于椎体压缩性骨折是指椎体高度变低(往往是椎体的一侧)。诊断椎体爆裂性骨折,并在椎体CT片上表现为骨折线在二条以上,且骨折线贯穿骨皮质的,可作为椎体粉碎性骨折。

(三)《道标》4.10.1.a条款所指的神经功能障碍,不包括神经症。评定时应着重把握具有颅脑损伤的病理基础。

六、关于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权限问题

4.浙江好项目会议纪要 篇四

2009年3月27 日至29日,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在衢州市召开。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等10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共19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法医临床鉴定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伤残程度评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治疗时限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等,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伤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具体数额的确定,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具体价格、使用年限,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精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二、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指对被鉴定人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

医疗费是否合理,应从以下方面分析评定:1.确定人体损伤是否客观存在;2.甄别伤前有否疾病存在;3.明确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4.根据损伤与疾病的情况,作出在治疗过程中损伤参与度的评价;5.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间、超剂量等滥用医疗措施的情况。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根据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评定已发生的诊察、检查、检验、中西药物、手术治疗、理疗、护理、治疗等医疗措施的合理性。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三、后期医疗费评定

后期医疗费评定,是指当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后期医疗费评定不涉及对非必需的康复等医疗措施的评估。经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后期医疗费评定;但对因有遗留症状、体征或异物,不继续治疗会使被鉴定人伤情加重或复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评估。

四、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因损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作出的评估。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伤残等级评定基础上,根据不同案由,分别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4.1.4条、《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高法〔2004〕264号)B.1条的规定,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鉴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无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其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4条规定执行。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被鉴定人构成四级以上伤残的,可评定护理依赖等级。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被鉴定人构成六级以上伤残的,可评定护理依赖等级。单侧肢体截肢缺失,安装假肢后,不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根据损伤对被鉴定人进食、大小便、翻身、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情况作出评估。

五、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被鉴定人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评定,应根据原发性损伤部位、损伤严重性、复杂程度、理论上损伤愈合进程、实际愈合过程、功能恢复状态及治疗过程、治疗效果、愈合状态等因素,结合被鉴定人自身年龄、健康状态等客观情况,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等标准,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衡量。

护理时限评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因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专人护理的合理期限作出的评估。专人护理是指被鉴定人因损伤导致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必须有专人护理的情况。

5.浙江省有什么专科学校比较好 篇五

1、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位于浙江省金华市,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金华市属地方性高职院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

学校的前身是1994年成立的浙江工业大学金华分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金华理工学院(筹)。19,经教育部批准成立,性质为民办。从筹办至,浙江农业机械学校、金华贸易经济学校、金华农业学校、金华师范学校、义乌师范学校、金华卫生学校等6所学校相继并入。学校转为公办。,成为浙江省首批四年制高职人才培养试点院校。

2、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6.浙江好项目会议纪要 篇六

2月27日上下午各有四位专家作了报告,2011年浙江省高考信息会议语文汇报材料。

首先,是陈建新(浙江大学中文系教授,连续11年至今任浙江省高考作文阅卷组组长)教授以“高考作文评卷”为专题的报告。他分析了当前中学作文教学的现状,指出:1998年前后全国统一出卷的时候,教育部考试中心曾经发过一个作文评卷的分项标准。这个分项标准分为基础等级分和发展等级分两部分,基础等级分又分为内容分和表达分两个部分。内容分有题意、中心思想、内容和感情四个方面,表达分有文体、结构、语言和字体四个方面,再加上发展等级分的深刻、丰富、文采和创意,也是四个方面。加起来,就是十二个评分大点。这几年来,我们基本上是按照这样的规定评卷打分。但是,在阅卷的时候,对这些要素还是有一定的侧重的。

阅卷教师首先关注的是审题。因为,从审题上能够看出一位考生写的作文,到底是看到题目后在考场上当场构思写作的,还是事先准备好的(这种准备包括“套话作文”的事先准备材料和抄袭作文的背诵)。强调高考作文是应试作文,这是一个本质性的定义。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遵照考试方的要求,由考生本人当场完成规定题目和要求的作文。如果违反上述限定,不管使用何种方法,都是作弊作文,而让作弊作文获得高分,是高考过程中最大的不公之一。高考应该公平合理,有什么水准,在考场上发挥得如何,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分数。然而,抄袭作文和套话作文的出现,严重影响了高考的公平性。并进一步指出话题作文的主要弊端在以下两点:

一、放宽对审题的限制,让一个题目可以写很多种主题,容易被某些考生套作;

二、对作文的体裁不做限制,令高中语文教学放弃了对学生的体裁教学,学生也放弃了对各类文体的学习和练习,造成了所谓的文化作文--套话作文满天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学生的作文能力。让人欣慰的是,2010年的作文命题,充分注意到了作文阅卷组的立场和观念。出题组放弃了话题作文那种对审题的过分宽松的要求,改出新标题作文--既给出作文的标题,又给予适当的材料,让考生一定要写当下的社会生活。

接下来分析阅卷老师关注的作文语言问题。他认为从学习写作的角度看,其实语言是最见功力的事。高考作文语言的评判标准,就是这样四档:流畅、通顺、基本通顺和不通顺。审题准确,语言流畅,这样的作文,一般都会在40分以上,一般都能得到45-48分。但是,如果要想使自己的作文分数超过50分,仅仅做到这两条是不够的。这里,立意就显得分外重要。所谓立意,就是在准确理解题意的前提下,给自己的作文确定的一个主题或主要观点。同样一篇命题作文,立意高下,会使文章的档次差别很大。最后陈专家强调要加强议论文的训练。写议论文,首先必须学会思考,学会发现问题的能力,学会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学会解决问题的能力。讲到这里,我们能感觉到,高考作文,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写作的问题,这是一个提高考生的整体人文素质的大课题。

第二节课是包建新(临海市回浦中学,特级教师)老师针对考前90天如何提升作文成绩进行了独到的分析。首先分析了高考作文的特殊语境和写作实质,提出高考作文是用笔来写,电脑阅卷:屏幕上看与纸上看不同。对书写应认真对待。阅卷老师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读者。平时训练应要求学生标题尽量显示审题成果;行文线索、层次要清楚,明晰而不含蓄,把得48分作为最高追求目标。在写作能力结构上要侧重于写作的能量和文章的生成。所有类型的题目的审题只让学生做一件事:形成准确而理性的判断。写作的线性结构就是会折腾:(1)拉长真实的时间。(2)让笔下的人物做事总不成功。(3)改变事情发展的常规方向。最后对学生进入考场准备也提出具体的建议:(1)背诵10篇精美短文。(2)整理10个生活细节。(3)熟记50句有点陌生化的名言警句。(4)记住10个典型事件。(5)理出核心判断独立一段放在开头或写在草稿上给自己思维定势。(6)不要把试卷中的材料抄入作文,也不要模仿试卷中阅读文章的构思。(7)认识教师群体富有同情心。(8)写作时,假想一个读者。

第三节课沃建中(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高考心理学家)教授讲的考试心理。首先从高三学生的心里现状和我们的困惑入手进行分析,这对高考前的学生心里现状,通过大量的事实和自己的指导事例及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给我们进行了指导:(1)明确目标是激发孩子动力的关键,(2)心理资产是家长留给孩子的真正财富,(3)良好的情绪状态是孩子学习成功的保证,(4)帮助孩子了解潜能是成功的捷径,(5)高考成功就要让孩子超常发挥,思想汇报《2011年浙江省高考信息会议语文汇报材料》。

第四节课是王大绩(北京陈经纶中学,特级教师)老师讲的“作文命题预测”。重点提出一个“细节”,一个“感悟”,是作文成功的两大柱石。以此为基础,写作备考需要解决三个问题:(1)对题目的认识与信心;(2)自我充分有效的准备;(2)构建联想想象的桥梁。

强调任何作文题目都无法限制思想解放的头脑;体现“新课标”精神的高考作文题目更是如此。当然,任何作文题目,也都无法开启认识闭塞的心灵。考场作文,不取决于题目,而取决于思维品质。其实,历年作文同一题。这道题目就是“生活”,“生活的运动”,生活中“传统与时尚的交融、碰撞与承递”。低碳,只是生活长河中的一朵浪花。任何作文题目都带有生活运动--发展变化的基因。在自我充分有效的准备方面,提出用“感悟生活法”取代“死背素材法”㈠感悟生活,逐渐形成熟悉的领域,㈡充实细节,“专攻”熟悉的领域。在构建联想想象的桥梁方面,提出用“完整创造论”取代“空想创造论”。分析说创造的本质就是使荒谬合理化。中学生写作创造性思维的要义是超越--对“旧我”的超越,对“群体”的超越。重点不是产生创意,不是“提出问题”;而是“坚持性”,是实现创意的努力过程,是“解决问题”的思维努力。“衣带渐宽终不悔”,我们需要用“完整创造论”取代“空想创造论”。有了对题目的认识与信心,打开思维的大门,就有了认定自己“立意和选材”坐标点的前提。有了自我充分有效的准备,自己“立意和选材”的坐标点就不再空洞苍白,就有了盈盈绿意、盎然生机。如是,构建作文题目--对其立意选材的开放性已经有了充分认识--与写作素材--既有充实细节又有充分感悟--之间的桥梁,就成了需要解决的第三个问题。

第五节课是钱增兴(杭州第二中学,特级教师)老师基础知识部分。首先对2010年浙江卷考情分析(1)浙江卷第1-7题命题特点(2)考情分析,各题的难度系数与失误主因分析接着是对2011年考纲分析:稳中求变,主要剖析样卷体现的命题趋势。第三、提出2011年复习重点(1)立足于近两年高考浙江卷命题的特点及考生失误的重点分析,找出应对的策略。(2)各题突破的重点与方法。

四、2011年高考备考策略:针对性:知识性备考和思维性备考;系统性:知识网络与木桶理论,阶段分类复习到总复习;实效性:校本资料团队精神。第五、基础知识考点取胜的要诀,突出做好五个一工程:一个周密的方案,一套合适的资料,一份优质的试卷,一个系统的整理本,一支精干的师资队伍。

第六、提出基础题得高分的三大基石:扎实系统的知识体系,重点难点的攻关提高,最后冲刺的综合训练。

第六节课是羊刚(湖州中学,特级教师)老师讲的《把握动态优化对策》,主要谈了2011年高考阅读复习备考方面的问题。

(一)论述类、实用类文本阅读。2010年是两个选择题,两个主观题。2011年将是两个选择题,1个主观题。赋分从12分减为9分,分数减下来了,可复习的难度不会降低。(1)学生做题,特别是做小阅读题,有轻阅读重题目的倾向,而且不太注意即时记忆,看到后边往往忘了前边的内容。教师要引导学生重视阅读本身,首先把文章读懂。集中精神、细读文本,标注段落、圈圈点点,生疑解疑、上下联系等方法是行之有效的,要注意强化。另外,引导学生养成即时记忆的习惯也很重要。(2)学生进行信息筛选、语言比对、归纳概括往往比较粗糙,教师讲题时注意培养学生理解性筛选和进行语言深度比对的意识,培养学生在分析的基础上概括的习惯。(3)主观题训练要特别强调审题和表达的全面和简明。(4)全国卷中推断题命制比较成熟,可适当选用作为训练材料。

(二)文学类文本阅读。跟其他省市高考卷比较,小说选用的频率较高。以后选文阅读理解的难度,有可能高于《魔盒》和《静流》。(1)将《外国小说欣赏》的知识列入复习范围,讲题时要特别花力气讲清试题选文跟课内作品的练习,帮助学生打通课内外的联系。(2)学生读不懂作品的原因之一是考前没有读过类似的作品,因此训练选文一定要精心,不同体式,如散文、小说,散文中的典型散文和非典型散文,小说中的传统小说和现代小说,东方小说和西方小说要尽可能覆盖。不同主题的文章也最好兼顾,让学生见多识广。(3)引导学生体会读懂一篇陌生的文学作品的过程。(4)归纳答题方法要避免简单化。

(三)古代诗文阅读。逐渐回归纪传体主流,但也可能像09年那样,选议论性文字较多的语段,而议论文字一多学生理解就会增加困难。设题上,文言文:常态化--实词、虚词、内容赏析、断句、翻译。诗歌:趋于朴素简洁:写了什么,表达了什么,是怎么表达的。(1)适当选用议论较多的文段做训练材料,上海2011春季卷选文可作参考。(2)多训练学生的“裸读”能力。不借助工具书,不依赖教师讲解,自己根据语境读懂作品。在读懂的基础上做题。(3)回答“表达了什么”的题目,要尽可能考虑全面。2011考试说明上的那道诗歌题还不够典型,在尾联中读出感慨功名岁月都随岁月流逝这一点意思比较牵强。

(四)《论语》阅读。2011年考试说明的实质性更改都跟《论语》有关。表述:传统文化经典(《〈论语〉选读》)的正确理解和批判继承。这种表述不仅给了《论语》阅读以法定的依据,而且进一步明确了考查的定位:重点考查对文化经典的理解和批判继承的能力,而不是考查一般的文言文阅读能力。赋分:分值由四分增加到七分。(1)加大《〈论语〉选读》复习力度,使之与赋分相应。(2)进一步认识课本特点。《论语》思想博大精深,9个要点内容都很丰富,由于编选的关系,各课内容有交叉,而这正是命题者可以发挥的地方。(3)分课梳理课文要点。课文10课书,其实仅9个要点:为政以德、礼治、入世态度和奋斗精神、价值观(仁)、修养观、交往观、教育观、师生关系、中庸。(4)花大力气促成学生对论语精髓理解的融会贯通。(1)课内外联系,(2)古今联系,(3)各课贯通。

第七节课是程继伍(浙江大学附中,特级教师)老师讲的《凸显浙江特色,提升文化品位》,主要谈了2011年浙江省语文卷考试说明择要解读及备考导引。从浙江省新高考之路,考纲的三级化定位,考试说明择要解读,高考语文难易推测,关于试卷特点风格,今年备考策略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解读。

第八节课是王小潮(浙江大学中文系副教授,参与浙江省该考阅卷已逾10年)副教授讲的《与语文学科互动》,主要讲自选模块语文部分的复习。

7.浙江好项目会议纪要 篇七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在这一过程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经常遇到法律法规规定不清甚至相互抵触、卫生行政执法取证规则不明等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当解决,直接关系到卫生监督执法能否在深度上加强、广度上扩展,直接关系到卫生监督执法能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2007年7月16-19日,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在杭州组织召开了2007浙江省卫生监督法制研讨会。与会人员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现将有关内容以问答形式纪要如下:

一、医疗卫生监督

1、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许可施行放、取节育器具、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部门,但无相应实施细则,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计划生育部门;而按照《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包括施行放、取节育器具、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在内的诊疗活动应由卫生部门监管。实际执法中应如何执行?

答:该问题涉及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相对人主要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级医疗机构的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执业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卫生部门管理;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师应按照《执业医师法》进行管理,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服务有关的临床服务的,由卫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执行。

施行放、取节育器具、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属于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门负责包括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在内的各类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许可和监管。但是作为特别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颁布,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九条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活动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管。

除上述特别规定外,对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活动应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诊疗行为(门诊登记虚假、登记不完整,甚至不登记情况,化验结果既不做登记,也不出具检验报告;患者就医不给病历;疾病诊断使用杜撰的英文缩写登记,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过度治疗行为等),社会反响很大。《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项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可对医师进行处罚,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处罚依据。对医疗机构的此类行为进行查处存在法律缺陷,如何应对?

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于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上述不规范诊疗行为,在客观上没有造成一定后果的,从行政执法角度难以给予其有效制裁,但可以从医政管理角度加强教育、监督与管理,规范其诊疗行为。如果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上述不规范诊疗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则可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关于诊疗活动的定义,诊疗活动是一个检查、用药或手术、判断和祛病前后连贯的过程。那么,在查处非法诊疗活动过程中,是否上述要素都要具备方可认定为诊疗活动?

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上述定义是对一项完整的诊疗活动从手段、工具、方式、目的等方面做出的界定,该定义不仅涉及客观因素,同时也涉及主观因素,而主观因素的判定也是通过对客观证据材料的审查实现的。

实际查处非法诊疗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的活动一般被证据材料固定于某个阶段,如预备阶段、正在实施阶段、实施完毕阶段,要求诊疗活动的认定必须具备“检查、药物、器械、手术、判断、达到健康目的”等各要素齐全,既不现实又无必要,无法达到及时制止和制裁违法的目的。认定诊疗活动的关键应在于综合客观情况调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开展疾病诊断治疗的物质条件和主观故意。

4、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经常出现非法行医的药品、器材和设备被控制,而涉案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甚至逃匿的情形,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试图逃脱的情况下,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协助调查,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前,可要求当事人不得离开案件现场;

(2)、调查非法行医活动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以确定案件当事人;

(3)、鉴于房屋出租人有登记房屋承租人身份的法定义务,可向房屋出租人调查承租房屋的非法行医者的身份;

(4)、向就诊病人调查非法行医者的身份。

此类案件中所扣押的物品,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可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此类案件中,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情形的,可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处理。此类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文书难以直接送达的,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二、食品卫生监督

5、食品卫生案件中责令公告收回措施,如何定性?是否需行政负责人审批?

答:食品卫生案件中责令公告收回措施是产品召回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机关出于维护卫生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依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经营行为和财产权益具有实际影响,属于特定卫生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公告收回措施的适用,可参照其他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

6、《刑法》第143条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如何认定?

答:自2001年4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卫生行政机关在办理移送此类涉嫌犯罪案件时,在省卫生厅未就“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鉴定机构作出一般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个别请示省卫生厅确定检验机构。

三、饮用水卫生监督

7、现制现售水作为某市政府4050工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存在,但经营者将现售水灌制成桶装水进行销售,经抽检不符合《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并且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就是说水质卫生指标不如自来水,是把它作为桶装饮用水依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项来进行处理,还是将其作为自来水不合格进行查处?

答: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管,卫生部有关批复(可参见《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文》)已有较为明确的意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另外,《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规定,对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因此,对将现制现售水灌制成桶装水进行销售、经抽检不符合《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可依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项和第42条进行查处。

8、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自来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是单独适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还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同时适用?

答: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自来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可适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26条第4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则可以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不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同时适用,并不得违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未完待续)

四、职业卫生监督

9、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为此,在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时,是否应首先认定该单位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若是,那应当如何认定?需要哪几方面材料?

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首先认定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应当在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范围内。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定可综合考虑以下证据材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当事人委托或卫生行政机关监督采样)、当事人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反映现场客观状况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自认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询问笔录、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的有关凭证、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

10、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愿支付诊断鉴定费用怎么办?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该法的第49条第3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见,对于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用人单位有法定的承担义务。用人单位拒不承担上述费用的,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65条第6项规定依法处理。

五、传染病管理监督

1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上列两种情形须同时具备,还是有其一即可实施行政处罚?

答:《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同时,该条例的第3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将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上述两项规定均属于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两项法定义务之间属并列关

系、不存在逻辑上的先后或因果关系,违反任何一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的规定理解为两种违法行为须同时具备,方可实施处罚,那么当经营者只违反第29条或只违反第30条时,其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这显然不符合基本法理和立法精神。因此我们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规定的两种违法情形,只要具备其一即可实施行政处罚。

12、《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违反该条款最相吻合的处罚条款是《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而第61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方可实施处罚,那么省条例中“宾馆、旅店”是否可认为是宽泛(当然)意义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

答:考虑到艾滋病防治事务应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习俗的因素,同时考虑省级政府在地方政权中独有的权威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将确定何种类别的公共场所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权力赋予了省级政府。《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显示了本省对艾滋病防治事务的高度重视。在该条例中,结合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省人大率先确定“宾馆、旅店”为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对于作为地方政权中的最高权力机关的省人大作出的决定,作为从属机关的省政府具有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必要时报告工作的法定职责。省人大在特定事项上替代省政府做出的特别决定具有法定效力。因此我们认为,《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27条第1款中规定的“宾馆、旅店”可以认为是宽泛(当然)意义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

13、现行健康合格证明的体检项目中多不包括艾滋病毒项目检测,也就是说服务人员即使办理了健康合格证明也与防治艾滋病的目的无关,那么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处理“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经营者是否符合立法目的?

答:《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0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但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常健康检查项目并不包括艾滋病检测。考虑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和特征,如果实际执法中,健康体检项目尚未包括艾滋病毒项目检测,那么办理健康合格证明的过程在客观上就不具备防治艾滋病的效果,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也不宜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处理经营者。对于上述违法情形,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综合执法

14、《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适用范围有限,基层抽检活动无法直接作为依据,应如何处理?

答: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是《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监督的重要执法手段。在本省的具体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时,可参照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中有关程序性事项的规定。

15、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在认定行政违法中具有何种法律地位,是认定行政违法的必要条件还是处罚轻重的裁量依据?

答: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是其行为具有可归责性的重要依据。但行政法学理论一般认为,行政违法一般都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加上行政法注重行政效率原则,因此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为主观有过错,不必深究其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也多数未规定当事人主观过错是构成行政违法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认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只要当事人在客观上违背了法律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即构成违法,其主观过错只是对其制裁轻重的考量因素之一。

16、《卫生监督员证》在监督执法中有何作用,执法时是与《行政执法证》同时出示,还是出示其一即可?

8.撰写好会议纪要的要点 篇八

一、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通常由标题、正文、抄送单位构成。

标题有两种情况,一是会议名称加纪要,如《xxxx工作会议纪要》。二是召开会议内容加纪要,如《关于xxxxx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1、会议概况。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与会人员,基本议程。

2、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常务会、办公会、日常工作例会的纪要,一般包括会议内容、议定事项,有的还可概述议定事项的意义。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和座谈会的纪要,往往还要写出经验、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见、措施和要求。

二、会议纪要的三种写法

根据会议性质、规模、议题等不同,大致可以有以下几种写法:

1、集中概述法。这种写法是把会议的基本情况,讨论研究的主要问题,与会人员的认识、议定的有关事项(包括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和要求等),用概括叙述的方 法,进行整体的阐述和说明。这种写法多用于召开小型会议,而且讨论的问题比较集中单一,意见比较统一,容易贯彻操作,写的篇幅相对短小。如果会议的议题较 多,可分条列述。

2、分项叙述法。召开大中型会议或议题较多 的会议,一般要采取分项叙述的办法,即把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成几个大的问题,然后另上标号或小标题,分项来写。这种写法侧重于横向分析阐述,内容相对全面,问题也说得比较细,常常包括对目的、意义、现状的分析,以及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的阐述。这种纪要一般用于需要基层全面领会、深入贯彻的会议,是最常用的会议纪要形式。

3、发言提要法。这种写法是把会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发言加以整理,提炼出内容要点和精神实质,然后按照发言顺序或不同内容,分别加以阐述说明。这种写法能比较如实地反映与会人员的意见。某些根据上级机关布置,需要了解与会人员不同意见的会议纪要,可采用这种写法。

三、会议纪要的特点

1.内容的纪实性。会议纪要如实地反映会议内容,它不能离开会议实际搞再创作,不能搞人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补齐。否则,就会失去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违反纪实的要求。

2.表达的要点性。会议纪要是依据会议情况综合而成的。撰写会议纪要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重点应放在介绍会议成果,而不是叙述会议的过程,切忌记流水帐。

3.称谓的特殊性。会议纪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写法。由于会议纪要反映的是与会人员的集体意志和意向,常以“会议”作为表述主体,“会议认

为”、“会议指 出”、“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号召”等就是称谓特殊性的表现。

四、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区别

会议纪要有别于会议记录。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性质不同:会议记录是讨论发言的实录,属事务文书。会议纪要只记要点,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会议记录一般不公开,无须传达或传阅,只作资料存档;会议纪要通常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传阅,要求贯彻执行。

撰写好公文请示与报告的技巧

在九类常用公文文种中,作为企业单位,使用频率较高的文种只有请示、报告、通知、会议纪要、函五种。而这使用频率较高的五类公文中,很多办公室人员对请示和报告不分或混用,甚至出现公文标题用“关于XXX的请示报告”的现象,这是极不规范的。

为了便于广大办公室人员写好请示和报告,现将两者的写作技巧逐一详细讲解。

一、请示

请示是向主管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或问题作出指示、给予答复、审核批准时所使用的公文。

(一)什么事情应该请示?

一般而言,凡向上级请示的问题,应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主管上级单位明确规定必须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

2、对现行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等不甚了解,有待上级单位明确答复才能办理的事项。

3、工作中发生了新情况,而无章可循,有等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4、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现行规定,有待上级重新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5、因意见分岐,无法统一,难于工作,有待上级裁决才能办理的事项。

6、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开展工作,但因事由重大,为防止工作中失误,需请示上级审核的事项。

7、按上级明文规定,完成一个任务,需报请上级审核的有关事项。

(二)撰写请示需掌握的三个要领:

1、详细、准确地写明请示事由。不仅应在标题上写清,还要在在正文里写明请示什么问题,为什么要向上级请求。请示事项要专题专文,以便上级及时答复。

2、明确提出本单位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供上级参考。意见要写得有理有据,必要时可引证有关的现行政策、规定条文。如本单位意见分岐,要分别陈述不同意见的内容,并加以分析比较,还可提出倾向性的意见,供上级权衡、批复。

3、具体提出对上级的要求。包括希望按某个最佳方案批示;由于时间限制,或事态严重,希望上级尽快答复,甚至务请在什么时限内答复;提请上级批复时需要注意或强调的问题,否则可能引起什么不良后果;在上级正式批复前,建议上级同意暂先按什么原则进行工作;等等。向上级提出上述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上级及时、准确的批复,但行文中切勿使用要挟的语言。

二、报告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一)报告的写法

报告一般分为三部分:一是报告的原由,即为什么写报告;二是报告的事项,用“现将……报告如下:”之类的转接语引出报告的事实和问题,这部分要突出重点,做到点面结合;三是结束语,可根据报告内容的不同写明“特此报告”、“专此报告”等。

报告分为综合报告、专题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等。

1、综合报告。是下级机关为了使上级机关全面了解下级机关各方面情况,便于上级机关掌握全局,指导工作而写的公文。综合报告的主要特点是:汇报的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比较全面,一般和工作总结结合起来。综合报告的正文,一般包括报告起因和报告内容两部分。报告起因即说明为什么要写报告,报告起因一定要集中、概括、简要直陈。有时就是几句话,报告起因与报告内容之间的承上启下用语,往往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报告内容,是报告正文的主体,一般要写明完成任务、进行工作、处理事情的依据、过程、措施以及结果、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打算与安排。报告正文的结尾用语一般用“特此报告”表述。

2、专题报告(情况报告)。是为了向上级着重汇报某项工作和某个问题,以使上级了解情况,做出指示而写的公文。专题报告的显著特点是,报告的内容专一。专题报告可分为:反映某项工作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意见的专题报告;为总结某项工作而形成的经验性的专题报告;为研究和解决某一问题或工作而召开会议所形成的会议专题报告;工作中有了错误,需要向上级机关检讨所形成的检讨性专题报告;对某一事情或某种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在分析研究基础上形成的调查,专题报告。

各种专题报告的格式大体一致。正文内容,由于专题报告种类不同,在写法上有所差异。一般说来,专题报告的正文大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工作开展情况,二是存在问题及其原因,三是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正文开头一般先详细叙述新情况产生的缘由、情况和问题等作为“依据”,然后用“为了……”等句式点名主题,再用“现……如下”句作为过渡语,转入分旨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3、答复报告。是被动回答上级询问的一种随机性呈报,正文开头一般先引用上级来文(或领导批示要求、函电)作为“依据”,然后用“现将……报告

如下。”一句点明“意图主旨”兼作过渡语,转入分旨部分的详细叙述。

(二)写作要求

1、z3、要注意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即报告的内容要有新意,要注意时效性。

4、内容要真实可靠,实事求是,要一分为二,报喜也要报忧,讲成绩也要找出差距和不足。

5、注意一文一事,不要夹带请示事项,简明扼要,文字精炼。

三、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上行文。其区别是:

1、行文目的不同。请示需要上级对下级有明确的批复;报告则是下情上达,上级领导机关只作为阅知件,不作答复。

2、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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