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4-08-12

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共9篇)

1.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4-26 【生效日期】2005-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新华网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的虚假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和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经营、发布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法律法规和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并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向新闻单位提出严格要求。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五)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将所有审批通过的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行为。

(七)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八)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电信管理、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四)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并在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各部门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加强部门之间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各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并上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强指导,督促检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4月开始,2006年6月进行总结验收。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法规政策、执法办案、日常监管等各方面的指导工作,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在整治期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服务、重点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在2006年6月底前,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汇总后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篇二

针对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屡禁不止的问题, 下半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局要严把广告审批源头关, 从严审查公众人物代言广告, 确保审查批准的广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违规审批广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 重点加强对都市类报刊、地市级电视频道、信息网站等媒体的监测, 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严重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

另外, 国家局从全国监测情况筛选出部分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重点企业, 对监测到的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一律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或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的, 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严肃查处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 并将对违法网站依法移交通信部门关闭。

3.根治违法虚假医药广告需多方合力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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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好视力眼贴”违法虚假医药广告被查处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记者调查发现,由于违法虚假医药广告在违法手段、方式和宣传渠道等方面更加隐蔽和多样,不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极大损害,同时也给监管部门的查处打击带来了很大难度。为规范医疗市场,打击虚假医疗广告,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业内人士呼吁,现行体制中存在的多头监管、手段乏力等现象为违法虚假医药广告的滋长提供了空间,亟待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更多广告新闻资讯请登录广告买卖网。

违法虚假医药广告成高发频发态势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1月至3月,全国各省

(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达3.6万多条次,违法医

疗器械广告近4000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近5000条次。北京市工商部门发布数据显示,2012北京市共监测涉嫌违法广告近两万多条次,其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四类违法广告占总量的58.5%。

从一些典型案例和公开数据看,违法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多次打击、重复违法等特征。以“好视力眼贴”为例,从2011年起,针对消费者举报其发布虚假广告产品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问题,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次对其广告宣传中的夸大表述等进行核查,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突击检查和广告违法处罚,但直到今年3月份“好视力眼贴”才停止生产。

记者调查发现,传统的电视及纸质平面类媒体成为违法虚假医药广告的重要载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结果显示,今年一季度,江西各级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总次数为1.4万多次,其中省级媒体发布900多次、市级媒体发布1.3万多次,电视媒体发布次数占90%以上。

违法手段趋于隐藏性和多样性

目前,除了惯用的夸大宣传、名人代理、疗效承诺等推销手法外,违法虚假医药广告依托互联网、手机新媒体等新兴传播渠道,不断变换花样,给监管部门的打击查处带来困难。

推销方式多变、手段更加隐蔽。一些药厂、经销商和广告商往往采取多种隐蔽的手法与监管部门玩“躲猫猫”。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徐幸飞介绍,以前的药监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虚假医药广告线索找到并强制药品下架,现在广告商依然会在广告中指定一两家药店,但在这些药店中并不摆放宣传药品。

广告商通常还会在广告中不明确告知去哪里买货,甚至有人送货上门。“这个电话有可能是媒体的,也有可能是广告商的”,徐幸飞说。遇到药监部门查处,相关人员会辩称咨询电话只是针对产品的功能做一些介绍,并不直接推销,以此逃避监管。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很多违法虚假医药广告选择跨地域进行宣传,比如江西报纸做北京的广告,咨询电话在北京,消费者电话咨询时,广告商会直接告诉消费者在江西某家药店可以买到该药品。

传播渠道以论坛、讲座等新形式出现,并借力现代传播方式。近年来,一些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的论坛、讲座等频频出现,广告商以公益健康讲座等名义,辅之以抽奖、免费参观景点等花招吸引老年人参与。“为逃避打击,产品说明不附带任何宣传疗效的内容,不增加任何审批范围之外的内容,但在讲座中的讲述和散发的宣传资料则有明显违法行为。”徐幸飞说。

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介绍说,网络、手机新媒体的飞速发展,使违法虚假医药广告找到了更大生存空间。这些网络虚假广告发布门槛低,违法成本低,往往通过境外服务器发布广告来逃避处罚,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发布形式多变,增加了监管部门辨识难度和查处成本。据了解,大量违法虚假医药广告是以新闻报道的“软文”形式出现,监督部门很难分清是新闻报道还是商业广告。一些虚假广告以报纸刊物做掩护,广告做得很不显眼,但一般会留下网址,在网络上进行“轰炸式”宣传,极具欺骗性和诱惑力。

根治需消除多头监管形成合力

记者调查发现,监管多头、监管手段乏力、媒体管控不严是导致违法虚假医药广告泛滥的三大主因。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虚假广告查处过程中多头管理弊端严重,部门各管一段导致查处效果有限。按照职权范围划分,医药和医疗器械的广告审批权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权在工商局,传播广告的媒体也另有监管部门。按规定,医药品食品做广告时必须出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广告审批备案手续,食药监局对广告内容要全面审核,其合法性食药监局最清楚,但执法权在工商部门,不利于查处保持连续性。江西省工商局广告处副处长余成勇介绍说,目前食药监、工商等部门调查执法手段有限,强制力不够,特别是网络虚假医药广告还渐增多,不像传统媒体可以确定属地,网络广告为虚拟地址且多在异地,发现后监管部门一般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监管药品广告。“监管力量、监管能力非常有限,难以应付不断增多的网络违法虚假医药广告。”

此外,由于违法主体多涉及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所顾虑。余成勇说,工商部门对媒体没有直接管理权,接到药监部门的案件移送后,只能要求媒体停看刊停播,处理效果非常有限“监管部门不能因为违法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而不去监管,但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对于媒体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存在躲避心理。”郑州市一位工商稽查工作人员坦言,查处虚假医药广告是各种工商执法中最难落实的。

针对当前违法广告乱象,国家部委决定今年4月至7月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违法虚假医药广告专项行动,以遏制虚假广告进一步蔓延。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也就根治违法虚假医药广告提出建议。

建议通过相关部门立法,医药类产品一旦出现宣传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可直接按宣传售卖假药进行查处。这样药监部门就具有直接执法权,在药监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而不用移送工商部门,再由工商部门和媒体交涉。

现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有关条款方面相对落后,对违法医药广告处罚力度较轻,违法成本较低,造成此类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4.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篇四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我县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杜绝虚假广告发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广告监管工作,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把整治虚假

违法药品广告作为民生工程来抓,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二、整治目标

加大药品广告监测频率,强化药品广告查处力度,依法严格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杜绝严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努力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三、主要任务

会同经贸、广电、药品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利用电视、广播、户外、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严格落实药品销售企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全县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从11月开始,2011年8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1初—11月中旬)。各工商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下发各工商所。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中旬—2011年7月)。各工商所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扎实地做好以下工作:

1、突出整治重点整治四种违法行为:

一是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

二是利用新闻形式以及健康咨询栏(节)目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三是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做疗效证明的行为;

四是非药品在广告中宣传药品治疗作用的行为。

2、加强广告监测

一是加强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药品广告的监测。各所在继续做好日常广告监测的同时,要加大对药品广告的专项监测力度,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药品监测信息的互通共享、沟通通报机制,有效利用各部门的监测信息,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

二是加强网上药品广告的监测与巡查。各地要定期对辖区内的主要门户网站;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等专业网站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网上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传播和蔓延。

3、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一是加强药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者。对网站主办者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各工商所要依法查处网站主办者,并转请有关部门及时删除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及信息;对拒不改正、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者网站未取得经营许可、未备案或备案信息虚假的,各工商所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工商局,县工商局逐级上报至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建议通信管理部门依据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关闭其开办的网站;对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各工商所要依法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及药品监管等部门,对继续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严重以及药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单位,要暂停其药品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是加强药品广告发布源头的监管,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对多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经销商,各地工商部门要从重处罚,在一定范围内暂停其药品广告的发布资格;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县工商局将及时上报省、市工商局,由省局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停止销售、列入“黑名单”等行政措施;对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的,各工商所要及时上报县局,由县局提请药品监管部门按假药查处。

(3)总结阶段(2011年8月)。各所要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局商广股,县局商广股将汇总后报市工商局、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分管所长要亲自抓,县局商广股具体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深刻认识开展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媒介和重点对象,加大监测和巡查力度,加大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对《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使药品销售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开展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国家对药品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设计、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产生。

3、明确职责,强化协作。各单位要加强与卫生、药品监管、公安、经贸、广电、物价、邮政、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围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实行联合执法。

5.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篇五

计划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利用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落实江苏省《关于继续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南通市《2011年全市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2011年全市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整顿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医疗广告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完善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增强动态监测能力,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医疗卫生信息环境,促进我县医疗卫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虽取得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而发布的医疗广告。

(三)利用非法出版物或内刊形式、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四)以医疗机构科目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或者利用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发布的医疗广告。

(五)以社会公众人物为模特、以专家、患者的形象出现,介绍一些案例,虚构一些情节,误导消费者的医疗广告。

(六)以保证治愈率和有效率等方式发布缺乏科学依据的医疗广告。

(七)发布未经审批的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性病治疗广告。

(八)发布未经审批的前列腺、盆腔炎等疾病和人流手术、药流等治疗方法的医疗广告。

三、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营造整治活动的强大声势。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6月30日)。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广播电视台、报社等,特别是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除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和非法出版物及内刊,于8月25日前上报自查情况,同时作出公开承诺。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0日)。县卫生、工商、文化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卫生局要适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深入医疗机构、印刷企业等进行专项督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各部门要依法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对不整改的,要立案查处,坚决给予停业整顿、扣分、罚款;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措施。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局张旭初副局长担任组长,县卫生局医

政科王跃成科长、县卫生监督所缪卫宏所长和许庆忠副所长担任副组长,卫生局医政科及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同时,要将开展虚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全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点之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对医疗广告市场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测,发现有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要详细登记在案,务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医疗机构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提高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自觉性。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整治成果,及时披露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如东县卫生监督所

6.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篇六

(2008年7月10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盐城工商局对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来我局检查和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对获得2007年度盐城市诚信满意广告媒体表示热烈的祝贺!也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对我局和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下面,我根据会议的安排讲几点意见。

一、以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为动力,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取得了新的成效

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了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媒体医疗、药品、保健品等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特别是通过市工商部门与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市药监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工商部门按照创建工作方案提出的要求,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以创建工作为中心来带动整个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一度时期媒体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媒体广告的自律行为也大大增强,社会群众的满意度也在不断提高。总结去年以来的创建工作,工商部门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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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开展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告经营单位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去年来,我们工商部门采取从业知识培训和在岗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等形式,对全市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员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广告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有关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文件精神,并抓住本市一些已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进行深刻剖析与反思,提高广告经营者守法遵规意识。去年八月中旬,市局与市广告协会专门举办了一期全市广告审查员培训班。通过培训并通过省广协组织的考试,全市有246名广告审查员取得了省颁发的广告审查员合格证。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在抓好培训的同时,还坚持把宣传教育寓于日常的执法监管工作之中,在检查广告发布活动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明辨是非,认清危害,依法做好广告承接、设计、制作、发布等各项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我市广告经营单位特别是广告媒体单位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了明显的增强,一些广告经营单位能够自觉参与创建,支持整治行动,强化广告审查和把关工作,主动纠正和撤换问题广告。

(二)不断深化和完善广告监测机制,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广告不断蔓延的势头。我们工商部门一直十分重视计算机监测系统的建设,已在全市形成了全面覆盖的数字化广告监测网络。为了把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工作落到实处,市、县二级工商部门把做好广告监测作为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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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对市、县两级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告实行了全日制监测,市局在对市直媒体实行全天候跟踪监测的同时,做到了对县级媒体广告的跟踪监测每周2次,集中抽测每季度1次。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运用,我们准确把握了虚假违法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加强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警示工作,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广告滋生蔓延。去年市、县二级工商部门通过监测共发现虚假违法广告2180条次,召开监测情况通报会20次,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560条次,整改问题广告2058条次。

(三)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了以“一医两品”为重点的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整治。在全市范围集中一段时间,集中力量加大对以医疗、药品、保健品为重点的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整治行动,是我们开展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不断取得成效的重点工作。去年,我们把国庆、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作为重点整治时段,加大了对“一医两品”为重点的查处媒体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执法行动。通过部门联手,突出重点,集中整治,使一度社会反映强烈,屡禁不止的虚假医疗、药品、保健品违法广告得到了有效打击和依法查处。去年,全市工商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广告122件,其中,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案件68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55.7%。

(四)进一步加大部门联系配合力度,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我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从2005年6月建立以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相互支持,群策群力,充分发挥了部门间的整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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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是能够根据盐城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立一个时期的整治工作重点、方法和步骤,较好地形成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去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了以整治医疗、药品、保健品为主的“一医两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同时,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各级工商部门与当地宣传、卫生、药监等部门相互通报,不断提出综合治理措施,有效促进了整治工作的逐步深入。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广告市场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距离预期的整治目标,距离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期待还有相当差距,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一是虚假违法广告还时有发生。市局上半年对各县(市、区)电视广告进行了抽测,共抽测各类广告2689条次,其中药品、保健品、医疗广告违法数分别占总抽测广告的40.07%、34.16%、18.02%。对此,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群众十分关注。二是广告媒体发布违法违规广告时有反弹。当前全市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大多集中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虚假违法违规广告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但要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三是虚假违法广告形式日趋多样性、复杂性。当前媒体在广告的承接、制作、审查、发布等环节上均不同程度存在钻政策法规的空子,打“擦边球”,从而导致虚假违法广告从内容到形式上都趋向多样性、复杂性。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其根源来看,首先思想认识还未完全到位。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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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对整治工作心存侥幸,持观望态度的思想仍然存在。其次是有些媒体单位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甚至相互攀比,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忽视社会效益的提升。不少媒体广告从业人员对监管执法消极应付,更有甚者消极对抗。第三是媒体广告狠抓广告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去年,市工商与宣传、卫生、药监部门在开展以“一医两品”为重点的查处媒体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执法行动中,提出了广告媒体单位必须落实广告从业人员、审查员培训上岗、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这些制度有的单位还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第四是广告联动监管衔接不够紧密,执法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大。

总而言之,虚假违法广告误导群众,欺骗消费者,损害老百姓利益,是扰乱市场秩序,引发社会不和谐的一大诱因。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分析的原因看,我们深感整治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市工商系统的干部职工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对广告监管工作和广告市场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来,统一到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上来,坚定信心,恪尽职守,不辱使命,继续深入推进整治工作,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继续巩固和深化开展“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把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去年我们在全市开展了“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全市广告媒体单位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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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巩固整治工作成果,这次会议之前,我们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与市委宣传、卫生、药监等部门进行协商研究,今年我们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巩固和深化“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我们工商部门作为法定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一定要在市委宣传部的牵头组织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好本部门应有的积极作用,针对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将在创建的内容和形式上有新的拓展和深化。在具体工作上,要把握好四个重点环节:

一是坚持把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贯穿于执法监管的始终,切实增强依法发布广告的意识。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先后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新颁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这些新的部门规章,从广告发布内容和形式、部门监管职责、处罚依据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全市工商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宣传、卫生、药监、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联系,通过举办培训班、动员会、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广告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和贯彻。同时要把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穿于整个执法监管活动的始终,渗透到执法监管的每个环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增强媒体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引导他们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二是坚持把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贯穿于广告发布的始终,切实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实践证明,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是抵制和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发生的重要关口,也是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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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和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全面落实媒体广告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指导和督促媒体强化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加强自律与管理。另一方面,广告监管机关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或发布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法广告的媒体,要立即发出警示告诫,限期整改。警告未果或整改未达到效果的,要依法暂停其广告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是坚持把加强广告监测贯穿于查办广告案件的始终,切实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广告监测是我们工商部门广告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今年,省工商局又为我局配备了新的先进广告监测设备,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广告监测工作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创造了好的条件。对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进一步改变拓展广告监测方式和内容,把日常监测与集中抽测相结合,广告监管机关监测与广告审查机关、媒体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相结合,把监测的重点放在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电视广播频道、市属报纸、固定形式印刷品等。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对监测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投诉举报广告案件,必须认真处理,及时查处,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

四是坚持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贯穿于广告监管的始终,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广告市场环境。我们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作用,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当前要密切关注影响和危害广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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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广告监管的敏感性和预见性,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果断处臵,努力把问题有效控制和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或失控。要进一步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及联动,实现监管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不断增强广告监管的工作效能。

三、不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巩固和深化“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我们工商部门要按照今年与市委宣传、卫生、药监4部联合下发的《盐城市诚信满意广告媒体考核评价方案》的总体目标与要求,结合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新的工作布臵和安排,着眼本地广告市场监管实际,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努力把这项工作不断深化和创新,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性,努力增强巩固和深化“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的紧迫感、责任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通过这几年的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市场秩序并未彻底好转,人民群众反映还比较多,对此我们各级工商部门不能掉以轻心,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思想,要以不辱使命、恪尽职守的工作姿态,全力投入到巩固和深化创建工作中去,为建设“诚信盐城”作出我们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二要突出重点,稳步实施。我们工商部门要把加强广告的日常监测和抽测,加强对媒体广告中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 8

— 加强对广告媒体的发布环节,作为下一步巩固和深化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的重要手段、重点内容和重要关口来强化检查监督和行政指导。工商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的分工职责,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不走过场。

三要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至关重要。我们要继续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以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统一行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争取宣传机构的支持,切实做好创建工作的宣传,树立创建典型,为创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位领导、同志们,巩固和深化“创建诚信满意广告媒体”活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市工商部门的干部职工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这次会议的具体部署上来,坚定信心,知难而进,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确保全市广告市场秩序实现根本性的好转,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广告市场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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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篇七

2005-08-02 14:23 福建省整规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以及工商总局等国家11个部委关于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6月20日,福建省工商局召开有省委宣传部、省纠风办、省整规办、公安厅等12个厅局以及省广告协会、省记者协会和省、市媒体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整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我省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传达学习我省10个省直单位发出的关于开展《福建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规范福建省广告工作,促进福建省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实现国务院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清除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广告违法率总体上有较大幅度下降”的整治目标。福建省经贸委助理巡视员王华代表省整规办作了讲话,希望省、市媒体要积极、主动配合这次专项行动,搞好宣传。特别是省、市各大报刊要起带头表率作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一方面抵制违法虚假广告,不刊登违法虚假广告,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发行量大,读者面广的优势,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和普及防骗意识,使防范广告欺诈的常识深入人心,提高群众识假防骗的自我保护能力。福建省委宣传部蒋处长要求广大媒体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拿出具体贯彻意见,加大搞好这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主动让社会各界对媒体进行监督。

会议强调:

1、这次整治工作要达到2个目标。即力争今年内在我省基本消除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广告违法率总体上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整治工作将分3个阶段进行。即动员部署阶段、联合整治阶段、检查验收阶段。第一阶段为时一个月,主要任务是召开联席会议、根据11部委整治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广告监管制度、向全社会通告宣传整治信息。第二阶段,从2005年7月到2006年4月,为时10个月。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五项广告监管制度,联合各部门力量,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要求省级媒体和省会城市媒体要率先抓好整顿,带好头,做好榜样。第三阶段是检查验收阶段,为时2个月,任务是检验整治工作的实际效果,评价各地整治工作的达标情况,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省工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小组赴各地检查整治情况。

3、这次整治工作将建立5项广告监管制度,采取“6个一批”措施。

“5项制度”就是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等。在“福建红盾”网开设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专栏,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沟通平台,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交流整治经验、曝光典型案例。

“6个一批”就是在整治工作中查处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曝光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撤销一批广告审批文号和证明文件,吊销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营业资格,通报、处分一批违法广告新闻媒体单位,追究部分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

8.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篇八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2]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中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9.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篇九

近日,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公布了2010年全市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广告、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等领域。通过曝光、点评典型严重违法广告,警示震慑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提示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广告。

【案例1】奥巴马被代言楼盘广告

美国总统奥巴马一夜之间忽然成了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置业公司的“形象代言人”。2010年12月,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位于东胜区一处楼盘户外围挡广告中,以“领袖会晤、领先国际”的宣传语加上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肖像做广告,推销楼盘。经立案调查,该广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同时涉嫌虚假违法宣传,鄂尔多斯市工商局依法对广告发布方作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能否使用国外政要的形象做广告?目前我国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该房地产置业公司在未取得奥巴马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是对当事人的人格不尊重,已构成虚假违法宣传行为。同时,该广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也违反了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案例2】国家免检产品已成过去式

2010年4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电器经销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悬挂着“热烈庆祝欧和照明荣获国家免检产品殊荣”的广告宣传横幅。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为佛山欧和照明在鄂尔多斯市的代理商。欧和照明曾经为国家免检产品,但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8年9月18日就已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因此,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已经没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

广告发布方对于已明令废止的国家免检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该广告宣传,消除影响,经立案调查依法给予其相应的罚款处罚。

【工商点评】由于产品宣传对消费者选购具有很大的影响,对经营者促销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有的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争取交易,扩大市场份额,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未对商品进行真实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作出与商品真实情况不符的判断。这样一来,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诚实的经营者受到了不正当的排挤,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利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的质量免检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已经出现的质量免检内容

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继续违法发布的,要依照《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3】处方药做客健康讲座

2010年4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广播电台以热线的方式在健康讲座中为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杜仲降压片做广告。该广告通过专家和患者的现身说法,宣称杜仲降压片可以根治高血压,且服药不反弹。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杜仲降压片为处方药,通过大众媒介发布,且未经审查,夸大疗效,利用患者名义对疗效进行证明,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广告经营者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药品管理法》中严格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同时,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必须事先报省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才能发布,广告上禁止使用医疗机构、专家和患者的名义证明产品功效,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果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均构成违法广告。

【案例4】合成照片暗示减肥效果

2010年6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为东胜区某美容院发布了“健康减肥,一次见效,12小时最少减2斤~5斤,一疗程可以减25斤,想减哪就减哪,签约保证,无效退款”的瘦身广告,同时采用照片对比暗示减肥效果。

经调查核实,该广告中的对比照片为电脑合成的,而美容院对减肥效果进行了不切实际的夸大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瘦身广告对爱美心切的女士会产生强烈的诱惑和误导,但是减肥瘦身类产品、服务的价格往往较高,虚假广告宣传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经济造成双重损害。因此,消费者应慎重对待减肥瘦身类广告,不要盲目轻信广告中的宣传和承诺。

【案例5】非法印刷品植入无证医疗广告

2010年12月,鄂尔多斯市某医院自行设计印制了名为《新闻纵横》的非法印刷品,其中含有大量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出证的无证医疗广告,如:3分钟微管可视无痛人流术、10分钟清除宫颈糜烂等。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布控,共扣留非法印刷品2000余份。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法对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在大众传媒普遍加强对医疗广告审查把关的同时,部分医疗机构热衷于自行印制印刷品发布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免费赠阅受众。同时,为增强可读性和隐蔽性,他们往往刊登一些时事新闻、生活轶事和医疗资讯等,在广告中植入大量的虚假违法内容,对医院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欺骗和误导广大患者。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医疗广告必须事先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发布广告的媒介要合法;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不允许宣传诊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和诊疗效果,凡医疗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的,均属于违法医疗广告。

【案例6】消字号产品夸大疗效

2010年7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报刊发布一则题为“痔疮一抹,好了就不犯”的广告,其中包含“5天脱痔核,7天除痔根”、“神奇陨泥体,一抹除痔根”等涉嫌虚假广告的内容。

经调查核实,该商品名称为一夜智乐,为消字号产品,广告夸大了疗效,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严重误导广大患者,已经构成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法对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消字号产品顾名思义就是用于消毒的产品,主要用于杀灭或者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并不是药品,也不具有任何治疗效果。广大消费者应该具备一定的商品常识,无论看广告还是买东西,一定要看仔细、问清楚,发现商家的欺骗行为应该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7】拿保健食品当药品吆喝

2010年12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一名妇女在鄂尔多斯购物中心附近散发“医药快讯”。其中,部分版面大量叙述了黄金肾宝海狗人参丸在性生活方面的作用,内容含有改善、增强和暗示性功能疗效的用语。

经检查核实,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为“用于肾虚阳痿、早泄、精少不育、梦遗滑精、腰酸背痛、体倦乏力、食欲不振”。而“医药快讯”上的产品宣传内容已经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涉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医药快讯”宣传单150份,并且进一步展开调查。

【工商点评】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合特定的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市场上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大多数只具有延缓衰老、调节免疫力、抗氧化、抗疲劳功能,而经销商则重点宣传保健食品的治疗性功能,甚至绝对化虚假宣传,忽略了其实际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案例8】房地产无限升值承诺

2010年11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报纸和DM广告上发布一则预售广告,未刊登《预售房许可证》,内容中“财富牛市,升值看得见”、“体育场旁独具升值潜力的楼房”等涉嫌违法广告用语。

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涉及面积的,应当标明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不得出现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果房地产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均构成违法广告。

【案例9】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招揽顾客

2010年7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监测中发现,东胜区某药馆在DM广告上发布一则药品销售广告,其中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药品生产企业的图片。该广告宣传行为涉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销售药品、招揽顾客。

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法对广告发布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点评】我国《广告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0】冒充央视上榜品牌

2010年4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家具城内悬挂有“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广告横幅,涉嫌虚假宣传。

经调查,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交家具是“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资料。而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也曾发出过声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给任何企业、产品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央视荣誉播出品牌”、“CCTV央视广告品牌”、“CCTV中央电视台质量报告上榜品牌”证书或者荣誉称号,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这类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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