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4-09-04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用5篇)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篇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2 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二)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第六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等行政执法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前”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借阅、调用涉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第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有权对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会场纪律,听从主持人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场的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任何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携带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发言时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诽谤他人;

(四)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主持人可以扣留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二条 听证会步骤: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申辩。

(十一)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案件调查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证人部分,应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做出决定。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依照本制度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市级局法规工作机构和县级局法规员为组织听证的具体责任部门(人)。

第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章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第五条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通过口头放弃或者默示方式放弃,并不表明当事人丧失要求听证的权利。3日期满后,当事人即丧失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

听证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员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应设1名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1-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1名书记员进行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主管局领导指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执法人员;

(二)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熟悉本单位行政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会;

(三)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四)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本案执法人员是否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审查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的;

(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徇私枉法,包庇违法行为,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执法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晓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证据

(二)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三)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七)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听证程序的启动和准备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意见;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

(五)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印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对以下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无当事人委托;

(2)申请不是依照第五条之规定提出的;

(3)申请人没有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4)属于撤回听证要求后再次提出的;

(5)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专卖部门应当通知本单位法规机构(员),并同时向法规机构(员)移交案卷材料。承办听证事务的法规机构(员)应当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同时制作听证通知书将以下内容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第三人参加的,还应送达第三人: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举行的日期和举行场所;

(三)参与听证的听证人员;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在听证举行时的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主管局领导决定。决定回避的,由市局法规部门依程序另行指定相应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认真阅卷,审核有关证据材料,明确听证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公告栏。听证举行3日前,应发布听证公告,将听证的事由、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公开,以便公众旁听。

第六章

听证的组织及举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如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回避,无法及时决定或无法及时指定相应听证人员的;

(三)其它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决定延期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新的听证时间、地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主要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举行听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继续举行听证没有意义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

(二)当事人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听证程序无法进行;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实:

(一)听证事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承办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名单;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本案执法人员的意见;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七)辩论和质证的内容;

(八)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及听证会上的有关情况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本案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在事实认定、证据及对事实定性等方面的各方的共同点及分歧;

(六)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

(七)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

(九)听证报告制作日期;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听证告知书

2.听证通知书

3.听证公告

4.听证笔录

5.听证报告

6.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附件1:

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

烟听告[ ]第 号

经查,你(单位)于

****年**月**日因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烟草专卖局听证通知书

烟听通[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你(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

****年**月**日

时在就

一案举行公开(不公开)听证。

经本局负责人指定,参与本次听证的听证人员有: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当事人如认为以上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第三人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

2.通知有关证人作证。

3.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准备工作。

请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

(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现定于

年 行

特此公告。

烟草专卖局听证公告

烟听公[

]第 号 月

时在一案的听证会。

(印章)

公开举日

附件4:

由: 当 事 人: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第 三 人: 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工作单位: 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1):听证员(2):记录人:

听证时间:

烟草专卖局听证笔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工作人员: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年**月**日

时至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公开(不公开):

听证笔录:

本听证笔录已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案件调查人: 证人: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听证员: 记录人:

法定代笔人(负责人):

附件5:

烟草专卖局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烟听受[

]第 号

我局于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就

一案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经审查,因

,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

(印章)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篇四

现场检查是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性工作。有人认为现场检查是最简单不过的事,其实不然,现场检查有许多具体的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甚至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执法人员的人数和证件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执法公正性。在实际中有的专卖执法人员一个人到经营户店里,这只能属于走访,而不是执法检查。

佩戴徽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执法检查的第一步。有时因为跟经营户比较熟悉,检查前没有出示检查证件,如果经营户有违法行为被查处而不服,可能会以不亮证检查违反程序为由引起行政诉讼或复议。所以应做到再熟悉也要亮证。

2、现场制作的文书要求(1)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在现场提取的物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作保存、封存、扣留物品清单,要按物品的名称、规格和单位数量逐一登记,并由当事人当场清点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两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常会出现物品名称、规格记录不标准,记录数量与实物数量不一致,文字书写潦草,记录修改后未经当事人确认等等现象,就不能作为证据。

(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起着固定证据、再现现场情形的作用,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必要法律文书之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最为、原始、真实、可靠的真实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应在检查时当场制作,制作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让当事人逐页签名和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常有很多不规范,比如当事人少签日期,检查人员漏签、少签,地点记载不详细,事件记载不详尽,记录中掺杂主观性语言,不规范用语,甚至第二天才制作笔录现象,这些都使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据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法定形式,这样不但不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时反而成了自己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证据。同样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3、视听资料收集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检查现场的工作中,拍照、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的收集常被视为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的一种辅助手段,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特殊证据类型是可以独立使用的,并且因其证明效果直观、操作简便而逐渐受到相关部门及各执法人员的青睐。

根据行政处罚及诉讼的证据要求,在收集视听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公开进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拍摄、录音、录像时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因此,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三是收集视听资料不得编辑、剪辑、拼接甚至伪造、篡改、导致失真,从而影响其证明力。只有这样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才能够作为我们办案的视听证据。

4、执法形象要求

专卖执法人员的言谈举止反映一支专卖稽查队伍的精神风貌。执法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应体现出专卖执法的庄重和威严。着装整洁、举止得体,是对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如遇到不配合的经营户要准确把握对方的心理,以理服人、以柔克刚,执法检查不是斗气,要让对方服从管理才是目的。如果以牙还牙、意气用事、逞一时口舌之快,只会火上浇油,有损我们的执法形象,所以一定要冷静,有话好好说,最大程度地争取经营户的理解和配合。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篇五

看证据,因此,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下面,笔者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就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含义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查处的违法案件真实情况,它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基础。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收集证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者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二是该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务活动中才能收集证据。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所得到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客观收集。收集证据必须客观,是对证据收集的最基本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客观收集原则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了解案情,分析已知的证据,明确未知的证据,查找证据线索,发现、提取证据。客观收集原则还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不同的证据用不同的方式去收集,收集到的证据要妥善保管,而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二)全面收集。全面收集是从证据收集的范围和内容来讲的。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实际尽量扩大调查范围,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内容,既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客观证据,不能片面收集某一类证据,要力争做到全面、正确。

(三)主动及时收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时间性很强,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就要尽快着手开始收集证据,以免发生证据灭失,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材料,尤其是获取现场证据材料,使违法行为人难以作假和掩饰,无以狡辩,此外还能从现场发现其他证据的线索,以利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四)依法收集。依法收集是指收集证据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收集程序、方式、方法进行。只有依法收集的证据才能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才能保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有效地进行。

三、烟草专卖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操作实践

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和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大类。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方法是有别于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收集方法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烟草专卖政执法实践,烟草专卖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常用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7条也规定了检查。可以说,烟草专卖现场检查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常规手段。烟草专卖现场检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案件的现场状况,获取现场证据。通过现场检查,可以直接获得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还能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在现场检查获得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二是必须要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

人在场;三是当事人或见证人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二)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专门方法,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使可能灭失的证据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证据,提前得到有效的固定,防止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失去某些有效证据。

使用证据登记保存的方式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必须在七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抽样鉴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提取物证的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抽样取得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结论性意见,这就是鉴定结论。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是进行真假卷烟鉴定和烟叶等级鉴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有关的鉴定工作做了明确的要求:

1、罚没烟叶的鉴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第十一条规定:“罚没烟叶必须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验级估算所认定的罚没烟叶价值为违法烟叶案件的案值。”第十二条规定:“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罚没烟叶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对罚没烟叶进行检验定级必须由地市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出具专门的检测报告,罚没烟叶经过检验定级后方可进行价值估算,罚没烟叶的价值估算应取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认可”。

2、涉案卷烟的鉴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第十条规定:“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第十一条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

在抽样送检获得鉴定结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抽样提出物证时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送检样品也需要双方认可;二是必须要委托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必须符合有关形式上的要求,比如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等。

(四)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最常用方法,任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用此方法进行调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并记录下来作为一种证据,就是询问笔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其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记录下来作为一种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在调查询问取得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调查目的;二是在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同时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三是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当事人须逐页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五)调取或者索取有关资料并进行复制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调取或索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进而获得有关证据材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供的资料,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复印、摘抄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

在调取或者索取有关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调取或者索取的材料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二是所调取或索取的材料应当由提供人在原件或复制件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该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三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提供个人隐私的资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拍摄、录音、录像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行政执法中,大量地采用了现代化技术手段,通过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信息拍摄、录制下来,储存到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中,形成视听资料,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目前,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变得越来越广泛,相当多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配备了数码摄像机或者数码相机,为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提供了较好的硬件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及诉讼的证据要求,在取得视听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拍摄、录音、录像时应公开进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拍摄、录音、录像时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因此,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另外,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中还尤其需要注意对相对人身份的确定,此项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可能出现行政处罚相对人不适格的问题。如果相对人是公民的,则需有其身份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需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受委托人需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真正做到所有证据中的相对人能互相印证,指向同一主体。

上一篇:Unit 3 My friends教案下一篇:孝心无价作文6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