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注销登记须知(精选8篇)
1.集体企业注销登记须知 篇一
采矿权注销登记须知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原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0、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注:以上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由提供单位盖章。
2.集体企业注销登记须知 篇二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计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判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
12.经营范围内设计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根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注册资本变更: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9.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住所变更:新住所使用证明
11.股东变更: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
身份证明。涉及国有、集体股权的,还应提交产权交割单和交割合同。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根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出示公告原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缴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企业法人章程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注册资金变更: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9.住所变更: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企业法人执照正副本、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协议
7.经营场所证明
8.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电子营业执照或IC卡
5.企业名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经营场地变更: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变更:提交①退货人或新入伙人的身份证明;②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入伙,可以提交入伙协议;转让,可以提交转让协议书;继承,可以提交法定的继承文件)
9.合伙协议修改: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10.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变更:提交出资权属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电子营业执照或IC卡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企业住所变更:新住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5.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6.出资方式变更: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7.出资额变更: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载明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电子营业执照或IC卡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地变更: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经营者姓名变更: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经营者姓名变更,新经营者应为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4.组成形式变更: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5.经营住所变更:新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6.经营范围及方式的变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营业执照或IC卡
8.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五、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营业执照或IC卡
3.集体企业注销登记须知 篇三
时间:2015-08-05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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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执业行为,提高鉴证质量,根据征管法及有关文件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承办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适用本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鉴证业务适用有关执业规范,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是指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对注销税务登记事项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是指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理的如下事项:
(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手续;
(二)报送注销税务登记资料;
(三)配合办结申报事项,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进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注销报税;
(四)配合办理取消相关资格认定手续;
(五)办理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应按承接业务规范规定的程序,承接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并按照计划业务规范规定的程序编制鉴证计划。
第二章鉴证实施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第六条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报送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八)所得税清算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第七条注销税务登记应关注的纳税服务规范事项,包括:
(一)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二)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三)办结申报事项,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并录入注销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进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注销报税;
(四)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收缴防伪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
(五)税源管理、征管、法规等部门进行清算检查并对未结案件进行处理;
(六)稽查部门进行注销清算;
(七)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八)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含特别纳税调整时间),若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
(十)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主要税种所在税务机关先行注销的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八条经营期间申报事项的时间范围,按照下列情形确认:
(一)被清算企业申报结清纳税事项,以终止经营活动日为终止基准日;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第九条鉴证经营期间申报事项,应关注:
(一)有关税费的发生情况确认;
(二)有关税费缴纳情况确认,如应缴、已缴、欠缴、补缴、多缴、退缴;
(三)违法责任承担情况确认,如滞纳金、罚款、限期缴纳等。
第十条清算期间是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清算期间所得税的计算、清算申报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第十一条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情形,包括: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三)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1.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
3.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第十二条鉴证清算期间申报事项,应关注:
(一)有关申报事项的发生情况确认;
(二)有关税费缴纳情况确认,如应缴、已缴、欠缴、补缴、多缴、退缴;
(三)确认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第十三条企业清算期间申报事项,包括: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补(退)所得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事项,包括: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亏损。第十四条剩余财产分配事项,包括:剩余财产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应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情况。
第十五条确认剩余财产分配事项明细情况,应关注:
(一)剩余财产计税基础;
(二)剩余财产金额及构成;
(三)确认分配结果;
(四)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履行情况。
第三章报告及说明
第十六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应按照鉴证报告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编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缴销事项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及其说明。报告说明包括: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审核事项形成依据、经营期间申报事项鉴证说明、缴销事项鉴证说明、清算期间申报事项鉴证说明、剩余财产分配鉴证事项说明。第十七条发现对被鉴证人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缴销事项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被鉴证人有扣缴义务而未履行的,鉴证人应当一并披露。发现被鉴证人税务处理有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行为,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其建议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披露。
第四章附则
4.集体企业注销登记须知 篇四
一、行政许可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合同章程、工商登记及注销后,应及时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变更申请或注销手续。
二、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5、变更后的合同、章程
6、申请外汇登记证注销的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注:2—5项材料外汇局均需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由外汇局初审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对提交材料需补正的,由外汇局当场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2、对提交变更材料齐全或补正变更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按内部审批程序审签后,填写《外汇登记证》变更内容,加盖业务公章后交还给企业。
3、对提交注销材料齐全或补正注销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按内部审批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外汇登记证》;对迁往异地的企业,当即出具外汇登记注销证明,并说明原账户开立、外汇年检及违规等情况,收回《外汇登记证》。
4、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当场能办结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办人员应予出具。
5、经审核不予受理的,由经办人员按内部审核程序审核后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
5.关于集体企业注销的处理 篇五
一、手续的办理
1、厂房、土地要到不动产所在的的土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按协议过户给新的企业;
2、不产生欠税、欠工资等负债情况,到税务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的手续;
3、办理企业代码证等其它登记证的注销;
4、最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如果不参加年检,工商公告后仍不年检的,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会计的处理
1、适用清算会计制度;
2、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动产:进行变卖或抵债,按公允价进行处理(涉及增值税、营业外收支);
3、固定资产-不动产:按协议进行过户处理(涉及营业税、营业外收支);
4、负债:及时归还或处理;
5、税金:清理中的印花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按规定交纳(如果有);
6、最后的差异集中在未分配利润上,冲平实收资本,所有科目余额为0;
7、注意:企业可以不注销,流动资产及负债可以变卖和清偿,但不动产的厂房和土地必须进行法定的登记制度,不能自然消失;
三、纳税的处理
1、税务对企业近三年的所有税金进行审核,加上本次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后产生的税金,都要及时交纳国税、地税(如果有);此外可能涉及残疾人保障金及滞纳金问题;
2、办理未使用完的发票的销毁;
6.集体企业注销登记须知 篇六
审批类型:
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受理,每个受理岗位1—3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机构: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一、参保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同意代码证书;
5、银行帐号证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7、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二、变更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缴费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注销登记: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验证与换证:
1、《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篇七
申请人须知:1.签署文件和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必须保证对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3.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应当是原件,确实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盖章”处须盖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签名;选择项须在□中打√。民间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企业之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法人的和非法人的),在我国统称为民间组织,目前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省级办理)三大类。
特征有五:民间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其资金也来自社会。组织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愿性:其成员不是应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组成,是自愿参加的。
非营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员之间或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一、基础知识
(一)民办非企业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基金会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营机构。单位内设组织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非法人独立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民事法律责任,不属于)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非的特点。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1.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既可以是独立举办,也
可以联合举办;2.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所谓“非国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以外的,个人、集体和境外资产都可以。也并非是绝对不能含有,只要不超过1/3,就可以认定为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只要资产不是来自财政性拨款即可。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组织。并不是绝对不盈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盈利一是除支付人员工资、租金等成本外,必须用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单位终止时,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性组织。这是对民非的要求,又是区分民非企业与企业的标准。
(三)民非类型。《条例》规定:民非单位按其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区别是:法人单位有内部机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以注册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应一律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就是该单位的章程,其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行产生。个体单位是举办者以个人资产投资举办,投资者担任负责人并对外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对民非的规范管理。1.严把登记关。一是材料要齐全,特别是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要一清二楚,确凿无误;二是实地考核,对于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不仅要看物品清单、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还应到实地察看核实。2.按时年检。重点是审查民非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必要时要求社会审计。3.实施自律与诚信单位申报制度。4.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等级管理。5.对民非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开办资金的有关说明】如果开办资金中含实物投入,还需提交实物的资产评估报告。被评估的实物其产权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如果不能证明被评估实物的产权属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不能计算到该单位的开办资金中去,汽车、土地等实物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可以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申请成立阶段,如果因民非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未被确认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写出承诺书,承诺“在半年内将所评估的实物过户登记到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下”。对于此种情况,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填半年,半年后对其实物过户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重新换证。
二、成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必要的组织
机构(民主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和资格证书);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教育机构为非财政性经费)不得低于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盖章,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有许可证的,需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提交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相应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6.《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②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审查的文件或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相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③组织管理制度;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⑥章程的修改程序;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所有民办单位章程中都必须载明“举办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教育和培训类除外)。教育和培训类民非企业单位章程,将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准的章程复印件上加盖教育或劳动部门印章后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即可。7.填写完备的相关表格。
(三)登记程序。1.名称预核准程序。提交登记申请书和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名称。名称组成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2.成立登记程序。(1)申请。举办者持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5)发证和公告。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教育、劳动、卫生等系统的前置审批形式是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民非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乡镇转制民非单位必须登记为法人组织类型。归入“其他类。”
民非单位在章程中必须承诺: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由举办者分配,而是用于相同性质的公益事业。
科技类:在社会科学(文、史、哲、经、教育、法律等)领域从事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的民办科研机构,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统称为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由省社科联主管、省厅登记。
设立验资应提供资料:
一、验资业务约定书及声明书(事务所提供);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资证明书(出资人签章,出资人每人1份,事务所提供表格);
四、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付款人为投资股东,收款为被审单位,款项用途为开办资金)原件;
五、银行结账单、银行询证函原件(需银行盖章事务所提供表格);
六、出资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盖章、签字);
七、出资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8.集体企业注销登记须知 篇八
编号: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一)主要事项登记
企业名称
住所
经济性质
执照号
执照副本号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注销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执照号
企业申请注销理由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的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资、债务等处理情况
主管部门
批准文件号及日期
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号及日期
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年**月**日(公章)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送交公章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企业送交公章情况
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填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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