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2024-10-17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精选7篇)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篇一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首页)

商标: 类别: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商标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广州中塬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 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是 □;否 □

申请人章戳(签字)

****年**月**日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

文件材料。

填 写 须 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

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

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

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

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

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

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

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6.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7.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8.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9.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

2.如何办理商标驳回复审 篇二

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复审准备的具体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注: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文书;

(2)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8)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①申请书首页及正文样式(见本网站书式下载)

②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③当事人在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3.商标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 篇三

法定代表人川本良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成道,男,朝鲜族,1973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民委八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榆,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梅,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简称宝鲁泰克斯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7月22日,上诉人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成道,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榆、杨梅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宝鲁泰克斯公司于5月30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了“Voltex”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一)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10月10日,商标局做出ZC468770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0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第9号《关于第4687707号“VOL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19979号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文字商标,由纯英文字母组成,且均不是英文中固有的词汇,没有含义,两商标的区别仅在于申请商标“Voletex”相对于引证商标“VOLEX”多了一个字母“t”,该区别属于细微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宝鲁泰克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别,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9979号决定。

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其理由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同,因此,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审判决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作为依据是错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宝鲁泰克斯公司于205月30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

年10月10日,商标局做出ZC468770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二)为第256567号“VOLEX”商标,其申请日为1985年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7月20日,经延展,有效期至7月19日。商标专用权人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缆、电配件如插头;插座;开关;灯架等,其类似群为0912—0913。 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7年11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为: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1、读音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根据英语发音规则,申请商标的发音上分为“Vol”和“tex”两部分音节,重读部分在“tex”,而引证商标的发音则为一个音节,重读部分在前部分;2、外形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互相区分。申请商标由6个字母组成,引证商标由5个字母组成。而且申请商标字母组合最中间处加有“T”字,使得申请商标的主体部分在“tex”部分。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形上就有了区别;3、含义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申请人作为电源厂家,从事对“VOLT”(电压)的控制。另外,“Voltex”也意味着到达顶点的“VERTEX”中“EX”的含义,“Volt”和“ex”的组合就是申请商标的创意来源。而引证商标的含义非常明显,“VOLEX”是引证商标所有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的中文音译,消费者不会将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具有区分性。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低压电源,是0913组第四部分第二段商品。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电缆是0912群组商品,而电配件,如插座、开关是0913组第四部分第一段商品,其商品所在群组段落与申请商标有区别。并且,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是不同的,引证商标的消费群体是普通消费者,而申请商标的消费群体是生产高端电子科技产品的公司及厂家。三、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多年,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如果因为区别非常明显的商标被驳回,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将会造成申请人的巨大财产损失。综上,原告宝鲁泰克斯公司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月20日,商评审委员会做出第19979号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近似,且均无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复审理由不成立。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宝鲁泰克斯公司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提出的第4687707号“VOLTEX”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宝鲁泰克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截然不同的说明及依据》。

以上事实有第19979号决定、ZC4687707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申请书、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首先,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0912-0913,两者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其次,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为低压电源,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开关、插座等,两类商品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上述两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宝鲁泰克斯公司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宝鲁泰克斯公司主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但其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该证据也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的依据,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鲁泰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篇四

对于驳回暴雪公司申请的原因,商标委解释说,“STARCRAFT:GHOST”的含意分别是“占星术”和“幽灵”,属于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汇,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都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符,如不制止则会有大量相同性质的文字商标充斥商标领域,

暴雪公司认为,“STARCRAFT:GHOST”是电脑游戏名称,与迷信无关,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他们申请该商标完全是为了在公司网络游戏服务平台上提供相关信息和游戏服务,绝不是为了宣扬封建迷信或搞违法迷信活动。而且该公司已经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类商品上注册了同样的商标,说明该商标具有注册性。

5.商标驳回分析 篇五

驳回商注册申请的复审是我国法律为了确保商标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对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初步审查驳回后所设置的行政救济程序。

商标注册审查虽然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但每个商标的具体审查都是通过各审查员一人独立完成的,由于商标注册申请本身的篇幅局限,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在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理解角度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的情况下,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多重因素影响。即使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完全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此外,商标局在主动审查程序中由于相关信息可能存在不完整性和滞后性以及政策的调整变化等等,也都会影响审查员的审查结果。

正因为有上述多种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所有这些问题,只有在出现商标申请被驳回之后,申请人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详细阐述自己的注册申请理由并出具相应的证据资料。而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的资历和专业水平能力均明显高于商标局的审查员,并采取的是三人合议制形式,因此,基本能够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和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中,曾被驳回的商标最终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得以注册成功的例子也是很多的。所以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时,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准备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审定结果,而向上一级进行申述。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

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属于行政确权案件,对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远比一般商标注册申请复杂得多。因为审查员在审查中虽然存在着主客观差异,但毕竟这只是经过严格训练的专业审查员之间对某一事物不同观点的看法而已,不可能毫无根据。因此,要说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撤销商标局审查员的初步审查结论,就必须对商标状况、法律知识、审查标准、商品/服务行业特征、社会环境状况等等都具有特别独到之处的阅历和洞察力,提出建立在严谨认证、周密分析基础上的复审理由,才有可能取得成功。而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后提出驳回复审只有十五天的法定时间,机会一纵即逝,需要审慎对待。

6.不服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申请书 篇六

复议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请求对你院(××××)……号一案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1.撤销驳回回避申请决定;

2.准许×××(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事实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在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中,向你院申请……(写明被申请回避人员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你院(××××)……号决定书驳回回避申请。

……(写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7.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书 篇七

地址:xx省XXX市XXXX经济开发区XXX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评审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我公司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20XX年X月6日,向贵局申请注册“AAAREEAAAXXX”,国家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BB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XXXX号商标近似,于200X年X月X日通知申请人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特申请复审。

一、申请人“AAAREEAAAXXX”是组合商标,与贵局引证的XXXX号“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两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现将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1、申请人商标与所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上差距显著,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或者认为与引证商品有联系。

申请人商标为中英文的组合商标,由11个英文字母“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组合而成,特征鲜明。申请人商标含义是既包含申请人公司的字号“XXX”又含有其英文名称“AAAREEAAAXXX”,而引证商标则是单纯由英文字母“REE”构成。相关公众看到“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组合的商标,会立即想到“此商品是“XXX”公司的商品”,并会想当然认为““AAAREEAAAXXX”是其英文名称,公众不会联想到“BBB公司”或者“REE”商标。

2、在图形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近似,公众不会误认。

申请人商标由“AAAREEAAAXXX”、“XXX”上下排列组合而成。“AAAREEAAAXXX”在上,“XXX”在其下居中,并且但就英文“AAAREEAAAXXX”来看,也有左右对称的感官效应,也不会联想到商标“REE”,同时在中文“XXX”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更不会想到是“BB”公司的“REE”商标的`商品。二者不存在让消费者产生关联的条件与可能性。

二、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没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者认为其间有何联系。

申请人公司坐落在素有“中国电饭煲之乡”之称的广东XX市。十多年以来申请人一直使用““AAAREEAAAXXX”商标经营多功能电炒炉(锅)、多功能电热炉、电饭锅、西施煲、快速电热水壶等一系列产品。申请人致力于此品牌产品的宣传、经营与推广,该标志广泛应用于申请人公司的各种产品、文件资料及宣传品中,此品牌日渐深入消费者之心已为人们所接受。已通过国家3C和CQC质量认证,荣获“中国知名品牌”、“97中国家用电器博览会金奖”,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命名“99青年文明号”企业。

在申请人使用“AAAREEAAAXXX””品牌的几年来,从未出现消费者误认,或者将此二者混淆起来的情况。这一现实状况更证明了申请人的品牌与引证商标无关。

综上所述,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接受,未发生误认的情况,为此,特恳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我公司商标注册。

附件:(略)

申请人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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