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如何做一个法律人

2024-10-30

朱苏力:如何做一个法律人(共4篇)

1.朱苏力:如何做一个法律人 篇一

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师杀光。”——莎士比亚[1]

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当然不可能脱离对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为中心。本编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但是,中心化不应导致对边缘的遗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换了“基层司法制度”的概念。因此,作为本编的第一章,本文想介绍在以法院(或者加上检察院)为中心的传统的规范性司法制度研究中容易忽略甚或根本看不到的中国基层司法中一些人和事,以及这些人和事的意义,同时为下两章专门讨论法官做铺垫。本文并不想集中讨论某个专门的司法问题,只是希望这些介绍会引出读者思考一些其实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后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理论研究者提供一个尽可能宽阔的研究视野或框架。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

我在前面的论文中已经说过,现代的司法其实是一种很强调并日益强调“格式化”的纠纷处置过程。[2]一个民间的纠纷,要变成一个可以由法院处理的(judiciable)案件,并且能够实际通过这一司法的过程,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它需要法官,但是仅仅有法官——一个适用规则、裁决纠纷的人——是不行的。现代的司法已经不可能像马锡五审判那样,由一个有足够个人魅力的集裁判官/政治家于一身的人依据其个人的美德和智慧做出符合天理人情国法的决定。[3]无论你喜欢还是不喜欢,这种理想的司法人物已经随着现代化、职业化和专业化而逐渐失落了,[4]作为一种司法范式,甚至有可能被永远地拒绝了。如今的司法,即使是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法学家视为还很不完善的中国司法,从根本上看也属于一种现代型的司法。所谓现代型司法,我是指一个由多种法律人相互合作、协作完成的职业化的工作流程,这一过程更像是一个工业流水线;法官的工作仅仅是这一流程中的一个部分,而初审法官的工作也只是法院系统职能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只是现代司法运作中的一颗“螺丝钉”,尽管是不可缺少的一颗。

假如不考虑中国共产党获取政权以前的近现代中国,这个司法的转变过程实际上从1949年以后就已经开始了,[5]尽管“文革”中断了这一过程。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司法已日益强调专业化;特别是到了90年代以后,中国进行了重要的庭审方式改革,对专业化的依赖和要求都更高了。对于基层司法而言,其中最重要的也许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相关的一些庭审程序的改革,法院的审判甚或调解均日益变成一个专业化的叙事,在程式上变得更难为普通百姓接近,而必须有一些知晓法律的人员协助。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例如律师、公证)在城市地区开始兴盛起来。研究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如今已经不可能不——哪怕是附带地——讨论一下这些制度。同样,研究中国乡土社会的司法,即使是民事司法,不可不关注的方面就是在乡土社会中保证这个司法体系运作的一系列相关的人。

在1980年代甚至1990年代以前,所有与这一体系相关的人都基本属于政府系统,当时且至今为中国人熟悉的一个概念就是“政法系统”。这个系统包括了公检法司等机构,其人员则包括了法官、检察官、警察、公证员以及后来日益脱离政府色彩而变成个体职业者的律师等。但是,“政法系统”的概念是一个政治性范畴,其基本视角是政府社会控制的视角。由于律师和我在下面将讨论的法律工作者的出现,以及这些人的社会认同的变化或转变,以及由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增强,如今用政法系统的概念已经很难有效且恰当地理解和分析中国司法制度的结构和运作了。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看,法律已经如今更多是一种社会职业,对这一职业的要求已经日益从先前的政治性转向专业性。因此,从社会研究的视角来看,一个替代的但是可能更具涵盖性且更具分析力的概念可能是“法律人”。这个概念强调这些人的工作的职业性质。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大多数原先的政法口的专业工作人员可能落入法律人的范畴,但是许多在政法委工作的机关干部以及在公检法工作的司机、文秘也许就不能称为“法律人”。而另一方面,有时可能会被视为同政法机关作对的律师如今到成为法律人中的天经地义的核心成分之一。(评论:无论怎么说这些年中国的司法制度可以说一直在进步,虽然在当下也许还存在着不足。但是毕竟任何事物发展都必须经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

如果仍然从政府政法系统的角度考察,在当代中国社会,在县这一级,公检法司(有的地方将民政和移民局也归在政法口,我们将看到,这种分类,至少对乡这一级的民政工作是有道理的)都有自己的延伸,有比较完备的体系。但是到了乡这一级,就有了一些变化。

检察院到了乡这一级,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设置。在我们调查或了解的绝大多数县,乡这一级都就没有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在有些县(市),则按“片”(涵盖几个乡)设立检察所。这种制度设置应当说还是符合实际的,因为从有关法律关于检察院和检察官工作职责或职权的规定[6]来说,检察院的最基层的工作至少主要是县法院打交道,而与乡这一级的人民法庭无关;设立检察所,仅仅是为了有关的调查、监督更为便利,而其公务仍然集中在县检察院。

公安系统,在各乡的镇上都设有公安派出所,有常驻的公安干警。在乡下面,一般设有几个管理区,据我们调查,每个管理区都有至少一名正式的拿国家工资的“干警”,持枪。在有些地方,还有少量从当地农村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他们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也从乡政府那里拿“工资”;工资由当地老百姓出,交到镇上,再发给个人。联防队员穿着购买的警服,在外人看来,和普通警察一样。他名义上是协助正式干警保证社会治安,有时也参与解决纠纷,但经常作为正式干警使用。因此,就总体而言,检察院和公安系统的这些人在乡这一级,虽然也可以算是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但是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与乡土社会中的大量日常纠纷的司法解决关系并不大。

第三种属于政府系统的乡土社会法律人也许是民政干事。民政干事是民政系统的最基层的工作人员,在乡这一级,其职责包括了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手续、社会福利和救济、减灾救灾、五保户、复转军人安置、烈军属抚恤金发放、以及近年来的社会保险工作。这种工作绝大部分与行政有关,仅仅在离婚案件上,民政干事的工作与司法有点关系。大致是,当夫妻要求离婚时,经村级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村里就会写出调解意见,让双方到乡里先找司法助理员继续调解;如果司法调解还不行,就会同意其离婚,要找民政干事办离婚手续,其中最主要是离婚财产协议以及子女抚养的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如果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就会到乡人民法庭“打离婚”。在这个意义上,民政干事的工作实际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就其依据规则解决纠纷而言,他也可以算得上乡土社会的法律人,但与法院司法并没有直接关系。

属于政法系统,除法官外,与司法关系最为密切,且日益密切的乡土社会法律人是司法助理员(在有些地方则设立了司法所或司法办公室)。他/她是基层政权中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要担负管理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7]具体说来,其最实质性的工作是调解纠纷,除了离婚调解外,他/她还调解其他各类纠纷,从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等。纠纷化解后,要制作司法协议书,然后为协议书办公证。但是,如今,司法助理员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已经转向为乡民提供法律服务,称为“法律工作者”,实际已经成为乡间的“律师”。

下面,我将细致介绍一下与司法过程更直接相关的一些“法律人”。

二.法律工作者

随着文革结束,司法部的重建,到1980年代初期,中国律师制度逐步恢复起来了。但是,律师的主要服务范围是在城市地区,因此,如何为农民提供解决纠纷的良好机制,提供法律服务就成为一个问题。[8]1980年末,首先在广东、福建、辽宁等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乡镇法律服务机构,1985年2月起正式在全国推广。[9]1993年司法部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开始从乡镇扩展到街道。[10]到1997年底,全国已经建立了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近3万5千个(其中至少3万2千个是乡镇所),法律工作者近11万5千人(其中有10万多人是乡镇法律工作者)。[11]法律服务所的主要工作范围,1、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担任民事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应聘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顾问;

2、代当事人办理公证;

3、调解经济纠纷;

4、法制宣传;

5、协助乡司法助理员调解民间纠纷,指导/管理本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等。法律服务所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12]此后,依据有关制定法的规定,法律服务所不属于政府系统,是一种事业性机构,在业务、人事、财务上都实行“自主经营、字符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13]我们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

法律服务所是一种不增加国家编制和行政经费的事业性机构;但是,在乡这一级,它从一开始就同乡政府有很深的联系。在我所调查的各乡,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法律服务所所长都是由乡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是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梢。因此,在乡间老百姓的心目中,甚至在这些法律工作者自己的心目中,首先是法律服务所的所长,然后是他/她聘用的法律工作者,这些人的定位和身份都不那么清楚,往往是半官半民,亦官亦民。如果农民遇到各种的纠纷,告到乡里,一般都由司法助理员来调解解决,这时,他/她的身份是乡政府的干部,说话是算数的;有时,司法助理员/所长指定所里聘用的某个法律工作者来“处理”一下,这个主持调解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定身份就不明确了。但是,这对接受调解的双方并不很重要。法律工作者至少在老百姓心目中还是有某种官方的色彩的,就如同“联防队员”在老百姓心目中就是“公安”一样。

但是,当这种调解工作无效时,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就会发生变化。他/她可能在收费的基础上提供一些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撰写起诉书;当人民法庭接受起诉,经当事人请求,这些法律工作者,包括司法助理员就会出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服务所也总是按机关按时办公,农民如果有个什么不快的事,趁赶集或因其它什么事到乡上来时,就会顺路到法律服务所“咨询”一下。

就我所调查的乡来看,每个乡的法律服务所都有两至三人。其中一人是司法助理员,算是乡政府的组成人员,拿工资。其他的人则是所长聘用的人,不是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他/她们的收入靠法律服务所自负盈亏,但工资也是固定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算是拿工资的人。此外,至少有些法律服务所是要向乡财政承包缴纳一定的法律服务的收入。

由于同驻乡里,乡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与人民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都很熟,他/她们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相互非常了解,虽然看不到他/她们之间相互联系和通知,但是,我感到,似乎他/她们都知道谁在不在家,人到哪儿去了,什么时候会回来?这儿完全是一个熟人社会。在某个乡,法律服务所就在法庭对门,两家人常来常往。常有人直接到法院打官司,然后法官听了其告诉之后,指派他/她到法律服务所来写状子,并告诉他/她起诉的案由。[14]据报道,在有些地方,巡回法庭“在审判案件的同时,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投入到指导、培训司法助理员上。巡回法庭坚持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场合,对司法助理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一是在审理案件时请司法助理员参加旁听或参与调解,在调解技巧、审判程序等方面言传身教;二是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组织司法助理员学习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他们能及时掌握发展动态;三是借行政会议之机,将司法助理员集中到一起,利用业余时间交流情况,研究疑难案件”。[15]而另一个报道中则谈到,某新上任的人民法庭法官由于一直收不到案子,“看到司法所人手忙不过来,就主动要求到司法所帮忙”。[16]

在我调查的法律工作者中,都没有法学院训练的经验;他们的从书本上学习法律的经验,如果有,也就是到县里司法局办的班上培训了半个月或十天,或上级办得普法训练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工作者没有法律的经验。在我们调查的某县级市,在离该县县城仅四公里的一个乡上,我们就遇到(也许应当说是听到?)一位被当地农民、法官和乡政府官员称作“刘大律师”的姓刘的司法助理员。他本来是一位学兽医的中专生,回乡后,不知如何当上了司法助理员。在任期间,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自学法律,在我们访问该乡的几个月前刚通过了全国律师统考,已成为一名正式的律师。他不仅在本乡办案,也在县城里办案,收的案子早已超出本乡甚至本县。当我访问这个法律服务所时,我被告知,他正在新疆办案,几天后才能回来。但是,我又被告知,这位“刘大律师”已经同县城的某个律师事务所谈妥了,很快就要辞职离开乡政府,加入这家律师事务所,到城里去办公了。这是我在乡这一级遇到的唯一一位律师。看来,莎士比亚的名言在乡土社会是多余的了;在这里,不需要杀,所有的律师都会自动地自我消失。

在该所我还遇到了是一位本县但非本乡的、刚满18岁的本地政法学校(中专)毕业生,他目前该法律服务所实习,并准备毕业后到这里工作。他工作挺认真,对待来访的农民也很细心和热心。他对我说,他的(最现实的)理想和榜样就是这位“自学成材”即将离开此地的“刘大律师”,他希望自己将来也通过自学实现这一梦想。如同我在后面分析基层法官的文章所说,乡土社会留不住法律人才,即使是中专生这样的年轻的中小知识分子。

但是,与我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分析的基层法院留不住法学院毕业生的情况并不完全一样,[17]乡村留不住这些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青年的最根本原因是现在的市场经济为年轻人创造了更多的机会,而不是他们的知识用不上,或者说,基层司法不需要或排斥这样的知识分子。至少在我们同当地的一些法官聊天中,法官都表示,他/她们都希望自己的法庭审理或法庭调解都有这样的法律工作者或律师参加。法官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有这样的法律工作者参加,法官的司法审理(包括调解)都会相对简单一些,更好按法律程序办事,既更为格式化。

首先,法官可以更多的使用制定法的概念以及其它法言法语同法律工作者进行交流。然后,由这些法律工作者同他/她们的当事人交流,有很多方便。至少法官不需要频繁地向许多当事人用过分通俗乃至有点不雅的语言(“辩论就是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来解释诸如像“辩论权”这样的在我们看来人人天生都应明白的概念。

其次,法官可以避免职业要求和社会道德的冲突。有一位法官说,法官有时必须有点偏心,否则得出的判决是伤天害理的。例如,在离婚案中,可能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他/她并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们只是指望并相信法官帮他/她做主。从心里,法官可能在提出调解离婚方案中已经偏向这一方,比如说多分一点财产,但是当事人还是死活不同意离。按道理说,法官必须硬判,但结果可能是对这一当事人更为不利。这时,法官的处境就非常为难。因为法官毕竟还不能完全放弃目前对法官的法律意识形态要求,保持“中立”,法官无法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这个当事人都讲清楚,过于帮着一方。在这种状况下,法官说,如果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场为当事人谋利益,帮他/她把厉害都说清楚,法官就可以解脱自己面临的法律与良心或情与法之间的矛盾。

第三,法官说,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场,也可以避免法官同当事人发生直接的矛盾。现代的法律并不完全是而且也不能完全按照乡土社会传统的是非曲直来决定,因此,法官司法的结果就很可能同当事人的预期发生冲突。还是以上一段的离婚案为例,只要一方始终坚持要离,法官还只能判离。尽管在判离时,法官已经运用其裁量权为“秦香莲”多分割了某些利益,但“秦香莲”可能还是会认为法官被“陈世美”买通了,因此迁怒于法官。因为她/他心目中的法律还只是乡土社会的道德规则,她/他心目中的好法官还是包公、海瑞那样的凭着个人权威惩恶扬善、眼里容不得半点沙子的道德楷模。如果法官走的不是包青天的路,而是居然允许让“昧良心的”离了婚,那就只能表明法官也昧了良心。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说,如果有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就可以由向这位愤愤不平的当事人解释法官为什么只能这样判;从而减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矛盾。

我觉得,法官的这些道理都是真实的。而且从我参与观察的法官审判,我也深切地感受到这些法律工作者确实在保证司法的格式化进行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无论是从写状子本身,还是关于提出救济方式,无论是在法庭程序还是法庭辩论,我可以说,没有这些法律工作者,依据目前的民事诉讼程序,简直没法进行审判,至少不可能像目前这样有效率的进行。我目睹的一个例子是,法官问当事人(一位大约70岁的老人)你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还根本没有理解什么是回避,马上习惯性地回答说,申请(在他的乡土生活的记忆中,我想,“申请”二字大约总是同“救济款”“救济粮”相联系的。这是布迪厄所说的那种“习性”的表现);律师马上在旁边说,“不申请”,接着又三言两语把当事人给打发了(我相信,当事人可能还是没有懂回避是什么,但是他有一点相信,他的“律师”不会懵他)。于是,庭审得以继续下去。又如,法庭辩论常常确实变成了一种“吵架”,连法官几次想插话也插不上。这时,我看见法律工作者就会告诫他的当事人不要抢话;等等。

但是,我们不应当将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效果仅仅理解为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从一个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还是一种真正的“普法”,一种现代社会文明的教育,一种对人的训练,一种关于说话的场合、方式、口气、语词、态度的指教,一种关于权威、证据的辨认,一种新的生命和人格的操练,一种单兵教练式的规训。[18]这种影响将远远超过一次以某种奖励做为支撑的“普法”讲座。

还必须注意,这种法庭和司法程序的规训不仅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且对这些法律工作者也产生影响。据我们调查,绝大多数乡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都是从一些有一定文化的农民产生出来的,大多是农村的基层干部或农村知识分子。这些人没有受过法律的训练,甚至没有受过现代的官僚制教育,只是长期在农村中生活,不断地解决纠纷,逐渐培养了一种依据天理人情国法政策判断是非处理纠纷的能力。其中有少数司法助理员后来通过各种形式进了乡人民法庭担任法官。特别是在大山区或非常贫穷偏僻的地区,县法院很难从县城里派出长期驻扎在乡间人民法庭的法官,[19]往往不得已从当地的司法助理员或其他乡政府的正式工作人员中招聘法官。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比方说,司法助理员,有时会因为厌倦乡里没完没了的杂事,也情愿当法官,比较清静,因此通过考试进入法庭。对于司法助理员来说,这种参加审判的经验就成为他/她在进入法庭之前了解和学习司法知识的主要渠道之一。[20]

第三,即使这些司法助理员或法律工作者没有进入人民法庭,司法程序也对他/她们在调解纠纷甚至在代表乡政府做出行政决定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访问某乡时,我从某乡的司法助理员处理纠纷的卷宗中随便抽了几份看了一看。本来也只是为了过过目,但是一看,就让我感到有点吃惊。整个纠纷处理的程序与法院的卷宗极为相似。卷宗中包含了类似诉状的“我的请求”,类似法官询问笔录的“调查笔录”、“座谈笔录”,类似传票的送达文书和回执,有类似庭审纪录的“调解笔录”,有类似判决书的“处理决定书”;此外还有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口头证词和其它书证。比法院的卷宗更多一点的是一些实地调查的笔记和座谈笔录,一些地界划分的简图。这些多出来的部分反映的是这种具有行政性的决定要比法院更注重现场勘察,更注重“实质正义”,更少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程序规则。这种状况,确实令我和同行的调查人感到吃惊。显然,司法的程序为乡土社会的行政性纠纷处置提供了一种新的基本格式;而这种格式又反过来对司法起到了支持的作用。这表明作为一种治理术的“法治”模式确实在向基层渗透,而乡人民法庭是一个重要的渠道或窗口。同时,我也格外感到韦伯的公文化法治在现代社会中的力量。而这也使得我进一步理解了一位曾长期担任司法助理员的法官的话,他对法官与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特点的概括是:“一个有程序,一个没程序”。

三.法律文书送达人

在江汉平原上一个相对比较富裕的地区,我们考察了几个人民法庭,都发现法庭的工作人数似乎明显多于他们告诉我们的人数。经过询问,法官告诉我们,每个法庭都聘用了两个或三个这样的年轻人,专门替法院送达各种法院的文件,此外,还帮助做其它一些与法庭工作相关的事情,例如协助案件的执行等。这些法律文书送达人一般都是近年的退伍军人或一些农村知识青年,他们的“工资”都由法庭从自己的“创收”中支付。遗憾的是,我忘了,这些人是本来就没有正式称谓呢?还是我忘记将法官对这些人的称呼纪录下来了?因此,我只好在此杜撰一个词,称他们为“法律文书送达人”。

法庭为什么要聘用这样的人?法官告诉我们,在他们地区,由于经济相对发达,人口流动也比较大,纠纷也相对比较多,因此,工作比较紧,法官常常不能自己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次,由法官或书记员亲自送达法律文书,然后过两天又上台审案子,似乎也不很是那么回事(记住,距离会创造权威和美感的道理)。第三,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由于这里的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也比较发达,法庭也有自己的车,因此绝大部分法官都已在各方面生活条件都更好的县城安家了。他/她们或者早出晚归;或者工作日驻在乡间法庭,周末回县城。这种生活状况使得这些法官对农村的具体情况开始陌生起来了,他/她已经无法像以前的法官或像那些仍然长期生活在乡间的法官那样非常熟悉其所在的乡以及乡民。这些法官告诉我,农村不像城市,这里的村民居住没有街道,没有门牌号码,送达文件就很麻烦;加上通讯不便,甚至有时你去送达,人家铁将军把门,赶集去了,甚至有可能你在路上曾跟他/她擦肩而过也不知道。由于这种变迁,法官说,法庭的工作也就需要有非常熟悉当地的人来帮助送达法律文件。你只要告诉他某某村某某组的某某某,他就肯定可以送到,而且他一般会把全乡的成人都认得差不多,路上碰到了,也不会错过。有了这样几个人在法庭工作,司法审判包括执行工作运作起来就更正规化,更有效率了。

这一点,至少令我很有点意外,有不少收获。首先,我感到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司法专业化的要求。纠纷的众多要求一个更有效率的司法组织结构。因此,就在这一社会发展过程中,即使是人民法庭的工作也正在发生某种静悄悄的革命性变化,更加强调专业分工和科层制,社会的发展正在重塑着乡村的法庭和法官,包括他/她们的生活方式和知识,塑造着司法的运作方式。其二,尽管我早就从迪尔凯姆和福柯那里了解到空间对于现代社会组织的政治意义和司法意义,[21]但是只是在这里,我才真正感到了中国经验的验证:空间组织确实对政治生活有影响(我想这又是一个很好的博士论文题目)。当然,这些法官从来没有听说过而且也不会关心迪尔凯姆或福柯,但是,他/她们对农村司法问题的直觉和经验分明让我感受到了一种也许会被人讥笑为“后现代”的分析,看到了空间在社会控制中的意义。的确,如果不是生活在这种环境中,你无法感受到司法要进入农村乡土社会的难处。这种难处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一种观念的问题,甚至不仅仅是钱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全面的重新组织、结构和整合,关系到像门牌号码、街道区划这样的事,关系到诸如公路网络或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的变革。在这里我看到了福柯所说的,法治的话语机制必须依赖的一系列非常具体的非话语的机制。我感到我们这些常常关在书房里“作(做作?)学问”的法学家常常把许多问题都看的简单了,都看成是一个观念问题。

必须指出,除了这种有效的“社会控制”的需要外,这些送达人在法院中还扮演了其它角色。例如,类似法警的角色。如果要下乡执行案件,法官往往会领着这些人参与司法的强制执行。这些人还在法院扮演了卫兵的角色。当周末法官回县城之后,乡人民法庭就由他们看守。他们的存在使得这个法庭的分工更为细致了。相比起来,这里的法庭显然要比大山区的仅有两三个法官常驻乡间的人民法庭更像一个法庭,更具有司法的气味。

由于这些人的出现,也促使法官进一步发生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促使法官与乡土熟人社会进一步陌生化,使得司法更为独立。表现为,首先,法官将更多作为一个外来者(而不是社区内的一员)来处理乡民之间的纠纷,他/她们会更多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影响,更少受乡土社会生活规范的影响,司法可能更多转向程序化、规则化,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注重解决纠纷。第二,法官对乡政府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第三,乡民也有可能逐步把法庭同乡政府区分开来,这也有利于司法独立的社会认知。第四,由于外来的和尚会念经的社会心理,法官同当事人之间距离的增加有可能增加法庭和法官的权威。第五,从可能性上看,这种变化在未来可能会使得一些进入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学院毕业生愿意到乡一级法庭工作,尽管目前县法院还几乎没有或很少有法学院毕业生。必须注意,尽管我这里的分析似乎都是正面的变化,但是结果未必都好,这些变化同样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究竟结果如何,我们还需要细致长期的观察。

但是,即使假定这些变化是可欲的,要能够做到这样,人民法庭就必须有自己的小金库,它必须能从各种收费中或国家拨款中保证这些“送达人”的工资。目前,这些法院的这些变化仅仅是因为当地的经济相对发达,诉讼较多,诉讼或执行的收入也较多,才保证了法庭能用得起这样几个“送达人”。

那些在遥远偏僻的比较贫困的乡村人民法庭怎么处理像送达这样的问题呢?在另一个大山区的人民法庭,我发现,尽管很穷,雇不起“送达人”,法官却以其它的方式同样回答了这种非格式化的空间问题。首先,在这些地区,或者因为社会更为闭塞,人口密度低,纠纷本身就比较少;或者因为穷,因为交通不便,纠纷上法庭的就相对减少了。其次,这里的法官基本都是长期驻在本地,因此,他们对当地的情况和居民非常熟悉。听他们讨论当事人,往往不是称名字,而是驻在某村的某某家隔壁,或某个山脚的某某某(这种“定位系统”只有在人口密度很低的地方才可能)。第三,法官往往利用当地的行政系统来传送法庭的有关信息。比如,我们到了那一天,法官就打电话到村委会,要村委会主任通知有关当事人来法庭参加诉讼。而由于人口流动性相对小,村委会一般都可以找到人。第四,才是由法官或书记员送达。这种状况都再次表明,甚至司法的专业化、独立性都直接或间接地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同时,我还看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经济生活条件对法官所累积的知识和法院工作方式的影响。

四.作为律师的法官

尽管我将在下面两篇文章详细讨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这里,我却想简单讨论一下,在乡镇人民法庭,法官实际经常扮演的但至今一直为所有的研究者都忽略了的另一种社会职能,律师的职能。

我在前面已经初步显示(虽然不是因为莎士比亚所说的原因),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管辖区[22]内往往就没有一个真正的律师。城里的律师不仅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可能会有几十里路到县城),并且其费用也是普通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但是,农民又有许多纠纷需要法律的服务,因此,在中国广大农村,就出现了一种对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求。正是这种需求导致了乡间的法律服务所的产生和生长。但是,在普通百姓心目中,他/她们并没有一种关于法院和乡政府或司法助理员的严格区分,在他/她们心中,这些机关都是说理的地方。其次,法律服务所也会收费,因此,至少常常有些农民会不经法律服务所,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特别是一些在农民看来“天经地义”的诉因(比如离婚,赡养等。有心者可以就制定法规定的诉因和农民心目中的“诉因”进行一个很好的分析研究,那也会是一个很好的博士论文题目)。在这种状况下,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就起到了第一律师的作用。

我曾在《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23]一文中就提到这样一个“案件”。儿子想要母亲的钱不得,多次殴打母亲;母亲到法院起诉,要求“脱离母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首先告诉她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诉因,因此是不许可的。这是第一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回答。随后,法官又考虑了这位母亲的实际情况,为她提供了在法官看来最好的法律建议,建议她同离家出走20多年杳无音信的丈夫离婚,另找老伴,以此来保护自己。这是法官提供的第二个法律咨询——为当事人从法律上设计安排一个更为安全的未来。然后,法官告诉她到对门的法律服务所写状子,告知如何写,什么案由等等;甚至最后领着她到了法律服务所来办此事。这是第三个法律服务。

至少头两个服务严格说来都应当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在中国农村,这些工作往往都由法官承担起来了。严格说来,法官不仅没有义务承担这些事务,而且从法律上看是不应当甚至应当禁止的。因为,比方说,就这个案件而言,法官真正是“先定后审”了——如果这位妇女真的听从法官的建议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这些法官会做出其它判决吗?当然,这个案件还不那么严重。如果设想一下,如果这位妇女听取法官的建议,对其儿子提出虐待罪的起诉(当然,法官没有提这个建议,只是曾考虑过这种可能),那么这个案子将从一开始就是有很大偏见的,就是对其儿子不利的。因此,依照无论什么诉讼法或传统的法理,法官的这种做法都是与司法职业道德有冲突的。

法官不仅在起诉前常常扮演了律师的角色,而且在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出席的庭审(包括调解中)也常常实际起到了律师的作用,甚至同样是被迫起到了律师的作用。在访谈中,许多法官对我们讲的自己办的案子,都表现出这一点。比方说,还是离婚案,丈夫要离,甚至愿多给些钱,以表示自己的内疚,而妻子就是不愿离。由于妻子缺乏相关法律的信息,又没有律师替当事人出谋划策,如果法官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妻子往往会为自己的信息不完全的决策所误。在这个时候,法官往往会告知妻子,如何解决对她最好,有时甚至不无越俎代庖替当事人作决定的嫌疑。这种状况实际也是法官扮演了律师的角色。我在其他文章中的一些例子(例如,在老人赡养案,法官关于生老病死之安排,粮食、油料的安排;[24]在断腿案,法官关于损害赔偿金的安排[25])以及一些有关人民法庭法官的报道[26]也都说明了法官在很多时候起到的是律师(甚至更多)的作用。

我不想举更多的例子,而想从这种现象来探讨其中的社会意蕴和法理学的意蕴。

首先,这表明,中国农村对法律服务乃至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确实有巨大的需求。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国的法治能否建立,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农民的这种服务能否得到满足。

其次,我们又必须看到,这个潜在的市场还没有转化为甚至在短期内还不大可能迅速转化为一个现实的法律服务市场。因为一方面,这种需求还是一种消费者没有支付能力或没有足够支付能力支持的需求。坦白地说,律师不下乡,很大原因就是农民支付不起律师的费用;而农民为什么常常直接找法官,而不是到法律服务所咨询,在我看来,除了农民对于这两者的制度差别无知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官听取其诉求之后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不收费的,这是一种免费的午餐。法院要直到你把诉状提交上来,同意立案时,才收取费用。农民在这些方面也是很精明的,他/她们知道如何节省他/她们的那不多的现金。而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知识体系还难以提供有效法律服务供给,即现有的法律知识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还很少足够细致考虑是否切实适合农民的需要。目前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法律知识更多是适应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的,是强调规则性,因此在农民看来是比较大而化之的。而农村生活由于受到其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组织形态(熟人社会)的限制,其需要的法律知识有很大不同。农民需要的法律救济往往格外具体,细致,往往具有地方性的色彩,并且一定要是对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的或是司法机关有能力执行的。比方说,为了某个伤害,律师可以要求很高的赔偿金额,法院也许可以这样判决,但是对方当事人如果完全没有能力支付,那么这个律师所作的一切努力,提供的一切服务最终都是一纸空文。因此,农村需要法律服务,这个概念实践起来一定要语境化,予以细化,而不能用我们这些法学家头脑中的法律概念来替代。

正是由于有这两个限制,我们看到目前中国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得不到制度性满足的。同时,也正是在这两个限制下产生的农民对法律服务的制度性需求,迫使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法官的职业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或位移。他/她不仅是法官,而且也是另一种传播农民关心的法律信息、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也正是由于基层法官这一实际的社会职能,我才感到有必要把至少是履行这一职能的人民法庭的法官也列入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并纳入本文分析。这种分类,并不仅仅是出于一种便利,而是有盘算且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的)。

从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这一职能我们还进一步可以理解他/她们在中国乡土社会中扮演的特殊角色。许多人都曾指责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专业素质比较低,缺乏理想法官(法律家/政治家)的气质和能力,没有理想法官的那种中立性。我承认,这些批评都是对的,但又都是不太讲道理的。只要到中国乡这一级一看,看看基层法官每天的工作,他/她们接待的当事人,他/她们所面临的问题,他/她们必须在教科书上讲的职业道德与生活实践中的职业道德之间做出选择,就可以发现,他/她们的这种角色偏离的不可避免甚至正当性。甚至,我这里的表述方式都太知识分子化了。在他/她们的这个环境中,他/她们甚至必须也只有这样行为,才是公道的。

因此,我们也许应当重新审视一下法官这个概念的内涵的丰富性。当然,法官这个概念应当涵盖像柯克、霍姆斯、卡多佐、汉德这样的法官,但是法官却不仅仅是柯克和霍姆斯等人。它还包括中国的人民法庭法官或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治安法官。一个优秀的人物不应当成为一个概念的标准定义。否则,在霍姆斯、波斯纳面前,我们中国的法学家面前都别叫法学家了,而且我们中国的法学院教授又有谁敢称自己是法学院教授?!

最后,从作为律师的法官这一现象还表明在当代中国,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不可能避免地要同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甚至,考虑到前面谈到的其他法律人的状况,也许,我们可以说,在目前这些地方,也许需要的法律人就不能太专业化了,太专业化也许对这些“客户”来说是弊大于利。还是那句话,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这是一句老话,但是如果你看了上面这些介绍和分析,你是否真正在智识上有一些的触动呢?

【注释】

[1] Henry VI, Part II, 4.2.63.[2] 本书“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一文。

[3] 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这不仅是中国老百姓的理想法官,而且也是或曾经是美国人心目中的理想法官,裁判者同时具有法律人/政治家的风范。关于美国的理想律师法官,请看,Anthony T.Kronman, The Lost Lawyer, 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4]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同上注。在柯隆曼教授看来,这种丧失在美国也仅仅是近30年的事。

[5] 参见,本书“为什么送法下乡?”一文的注10及相关正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为: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页59;《司法行政年鉴》1996年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页20-21。

[8] “中国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都设在市区和县城,而且人员普遍不足,任务繁重,很难主动深入基层,为乡镇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农村群众请律师难、办公证难、寻求法律服务难的矛盾十分突出。”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页463-464。

[9]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早期历史,请看,《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同上,页457-462。又请参看,李明:“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卷,法律出版社,页715。

[10] 具体内容,请看,金觉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座谈会”,《中国法律年鉴》1993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41-142。

[11] 韩立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国法律年鉴》1998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80-181。其中关于乡镇所和乡镇法律工作者的人数,可参看,许锡福:“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中国法律年鉴》1993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41;以及《司法行政年鉴》1996年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页18。

[12]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1987年),《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卷,法律出版社,页586-587。1991年司法部颁布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3条将这5项工作细化为8项,为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事务、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协助办理公证,大同小异。

[13]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1992),转引自,刘广安、李存捧:“民间调解与权利保护”,《走向权利的时代》,夏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页291。

[14] 参看,本书《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一文的第一个案例。

[15] 见,春森、孟天:“踏浪而行”,《人民司法》,1994年9期,页35。

[16]见,陈海发:“‘水壶庭长’”,《人民司法》,1991年1期,页3。

[17] 参看,本书《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一文。

[18] Cf.,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19] 这在全国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到法庭工作确实是对法院干部的考验,每月多给补助费有人都不愿意去。”见,戴建志:“再唱南泥湾的歌”,《人民司法》,1994年11期,页44。

[20] 参见,本书《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一文第二节的有关文字。

[21] 参见,Emile 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by W.D.Halls, Free Press, 1984;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22] 在我们调查的县,大致是一个乡一个人民法庭;在中国东部和中部地区,80年代后期已经基本上都实现了一乡一庭。在中国的一些相对贫困的地区,由于财政、人员以及其他的原因,也有数个乡设一个人民法庭的(见,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人民司法》,1994年12期,页41);有的地方由于缺少办公条件,也有两个甚至更多法庭合署办公的(戴建志:“再唱南泥湾的歌——南泥湾人民法庭见闻”,同上,页44。

[23] 《北大法律评论》卷2,1999年。

[24] 同上注。

[25]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律评论》,卷1,1999年,第7节。

[26] 参见,陈海发:“‘水壶庭长’”,《人民司法》1991年1期,页3;陈念华:“‘庄户法官’张开弟”,《人民司法》,1994年1期,页42。在第一个报道中,这为庭长刚上任时,因无案可审,又“看到乡司法所人手忙不过来,就主动要求到乡司法所帮忙”

2.法的故事 朱苏力 篇二

朱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5-1-29 浏览次数:7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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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

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

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对这一点,我今天可以理解,也不拒绝他之所言是一种可能性。但是,承认一种可能并不等于它已经成为事实,更不等于排除了其他的可能,相反倒是支持了相反的或其他的可能性:许慎在解释古法字时没有、只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资料。也许,有人会说许慎比我们离古代更近,有可能比我们占有更多的材料。的确有这种可能,但仍然仅仅是可能而已。其实,时间的距离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说他一定占有比我们更充分的材料;在一定条件下,他甚至可能比我们占有的更少,例如他就没有20世纪才开始的甲骨文的研究,由于交通联络和出版发行上的限制,他也没有可能像今天的学者那样可以全国性地甚至跨国使用材料。因此,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说是一种权威解释,但不能接受其为本真的解释。

而且,仔细琢磨起来,许慎的解释在词源学上就是值得怀疑的。的确,法有水的偏旁,但是为什么一个这个水旁在这里就一定意味着公平?不错,水在静止状态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等等等等。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为什么单单水“平”的自然特征被抽象出来了,组成了这个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维度。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了,太遥远了,很难让一个不轻信的普通人相信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

据我极其有限地对中国古典的阅读,在先秦的文献中,我没有看到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强调水流动,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见到不少。4如果中国古人当年首先或更多注意到的是水“平”的特征,那么,从逻辑上看,如果不是留下更多这方面的痕迹,似乎也应当在当时的文字上留下某些痕迹。当然我孤陋寡闻,还得请方家指教。更进一步,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力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而不可能是其静止稳定的特征(水平的条件必须是静止)。我想古代先人关于水的文字之所以有这种偏差,是与这一认知特点相关的。当然,这些都还是旁证或推论;最重要的例证实际上是“水”这个象形古汉字的本身。从其线条所指涉的波纹以及波纹的方向都足以表明:首先抓住我们古人视觉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动,而不是其水平。因此,我不敢说许慎在这里对水旁的解释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可疑的。由于才疏学浅,我无法以这种方式对“廌”和“去”字提出疑问;但是我对水之性质之抽象及其在古法字中所代表的意义提出的疑问方式同样可以用来分析许慎关于“廌”和“去”的解释。

有人可能说,许慎的解释是如此圆满、自洽,因此,在没有人提出更有力的假说之前,遵循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我们可以暂时接受许慎的这种解释为真。这种虚假的波普尔式反驳,我同样不能接受。因为对每个现象都可以提出许多圆满但肯定不可能同时为真的解释,思想上的实验和精密科学上的实验并不相同。维特根斯坦在曾经指出,图画上一个冒着热汽的茶壶,我们解释是壶里有热水;这种解释非常自恰、圆满,但并不等于壶里真有热水。5波普尔也说过:“我们绝不可因为一个一般解释符合于所有的记载,就认为它已经被证实了”。6解释的圆满与其真实性并不同一,尽管可能同一。

为了强调并例证这一点,我可以对这个古“灋”字作出一个或许比许慎的解释更符合我们已知史料的解释。法字,水旁,意味着古人强调法是由上向下颁布的。关于水的这一性质,可以见前面所引文字和对古水字字形的分析。关于古代的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7“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8“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9“法者,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10为了节省刊物的宝贵篇幅和读者宝贵的时间,我就不再引用本来可以大量引证的此类古文。所有这些关于法的界定都强调了法是自上向下发布的命令。考虑到“法”字的流行是在成文法大量出现的战国时代,11我的这种关于“法”的解释可能比许慎的解释可能更具解释力,尽管并不一定更有说服力。至于“廌”,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释,认定其为一种野兽;当它与其下面的去字之组合,我则可以解释为要“去”除“兽”性,意味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12要启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以法为教”“以吏为师”)。13因此,我就可以依据同一个古法字得出一种完全不同于许慎的解释;这种解释至少就古法字以及古代某些文献来看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合道理之处,既能够自洽,也颇为圆满。

不仅如此,这种解释似乎也更符合现代中国诸多法理学家对法律的理解,符合我们今天建立法治所要求的诸多思想:例如,立法至上,法律由立法机关颁布,法律代表了文明,要进行普法教育,对广大人民启蒙,消除愚昧、无知和兽性等等。我甚至还可以从水旁得出法律应当稳定、应当公平、应当具有渗透力、应当具有灵活性、应当保持透明度(公开性)、应当防止腐败的含义。哦,这那里还只是一个“法”字,这简直就是一套20世纪末中国的法治或法制理论!这简直可以写几本专著,例如,《从古“法”字看中国古代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我们只需要这一个字,就足以显示我们祖先的法律思想之深邃、文明之灿烂!

三.

我想,不会有谁以为我在当真在作一番古文字的考察,把我这段类似傅斯年考证钱玄同之名的文字当成一种更真确的解释。还是那句话,我不想、也没有能力同古文字学家争饭碗;而只是以一番玩笑的文字显示一个并非玩笑的事实:解释本身所具有的创造性,一种解释者并不总能意识到的、有时甚至是荒唐的但并非言之不成理的创造性。14

因此,我的这番“考证”文字意在显示:解释者自身所处的时代或自身境况何以可能影响他的解释。我之所以强调法律消灭兽性、愚昧和无知,以及这里所隐含的“启蒙”和“普法”,显然是与我现在所处的时代环境以及我同时代的法学家对法的理解相联系的。身处这个时代的我,如果不是事先设计了上述这番文字,就很可能无法自觉我在这里留下的时代印记和当代学术传统的印记。由此,我们可以想象,距离“法”字最早出现也许已近千年的许慎为何不会为他所处时代的或个人的“偏见”所影响?如果他没有极其充实且确实可靠的资料(我想他几乎没有,尽管我不敢断言),这种影响不仅完全可能,甚至不可避免。比如说,当时的法律相当不公正,人们希望法律公正,或者是许慎个人受过法律的不公正待遇,他希望法律公正。他个人的或社会的理想就可能在他并不自觉的情况下流露在他的解释之中。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历史往往会在作者完全无心情况下留下时代的痕迹,例如甲骨文本来是用来占卜国家之大事的,可是留给今天的学者往往是关于天文、气候、战争、文字发展等一系列当年占卜者完全无法想象的信息。

说到古文字考察,我们当然不能不重视许慎以及其他古人的解释,但是,在没有坚实有力的旁证的情况下,我们绝不能仅仅因为是古人的释义就将之作为定论。相反,在有其他资料的情况下,我们倒是可能从《说文解字》这样一本从不被人当作思想史材料的文字学著作中看到思想文化变迁的某些痕迹,看到许慎本人以及他那个时代的人们的某些思想、情感、直觉、概念和分类体系等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许慎的《说文解字》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材料,或者成为一种研究的切入口。也许我又说远了,似乎总是想指导思想史专业的学生,为他们作博士论文选题。看来,我的再三申明及自我暗示都不能压抑弗洛伊德所说的那个不安份的、总是想从古文字学那儿找碗饭吃的本我。也许正是这样的理由,我才坚信许慎的下意识会超越他的意图而显露出来。

对于我来说,对于许慎的评论也许只能算是“项庄舞剑”,我所意在的沛公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家会如此轻信许慎的显然并不慎的解释?当然,我们可以说当年接受许慎解释的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始作俑者太迷信古代学者了,因此他们有了智识上的盲点。可是,为什么中国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作者会迷信古代学者呢?而且,事实上,他们并不迷信,他们早已将更为古代的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律文化”都放弃了;那么为什么单单在这一点上如此迷信?我们也可以说其后的中国法理学作者在这一点上又你抄我,我抄你,所以造成了“谬种流传”。这种偶然性确实可能,甚至我也可以(因此,并非一定)接受;但是这种回答并不令人信服,更不能说明为什么它能长期保留下来。

也许,我们不能这样轻松地就将一个也许是也许不是问题的问题放过去,以这类似乎言之成理的回答来糊弄我们自己。我们也许可以将法学家所引用许慎的文字及其解说放在当代中国法理学著作的文本中,看一看许慎的解说对于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的确立、形成和发展起了什么作用,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当年中国的法理学学者有意要用许慎的解说来起某种作用;我也不是说我有能力重构现代中国法理学作者的使用许慎之说的意图;我更不是说,我在下面的分析和解释是一个真实的历史。我只是试图作一种可能的远距离透视,试图从中看到点什么。在这个意义上,它更像是一种福柯所说的那种“虚构”或是一种可能的历史。当然,我不可能在此展开。而最多只是几根粗线条。

四.

一般在讲完了许慎的关于“法”字产生的故事(这是我对许慎“法”解说的初步定性)之后,现代法理学的作者往往说,大意是:由此可见,法在中国从古以来都是同“公平、正义”相联系的;随后这些作者往往又会考察英文词jurisprudence(法学或法理学)的拉丁文词根Ius以及其他文字中据说是与“法”相对应的词,例如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以及俄文中的право,据说,这些外文的“法”字都具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不少学者还进一步引申说,法学从一开始就是同研究正义公平相联系的,因为,一位著名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也曾将法学界定为研究“正义与非正义之学”。15

匝一看,这些文字有些奇怪,特别是在法理学这门强调哲学思考、逻辑思辨的学科之语境中。它想说明和例证什么?这些文字似乎是在进行一种归纳,但是这种归纳显然是有毛病的。首先,这里先是分别考察古汉文“法”和英文“法学”的词根,尽管这两个词的指涉完全不同;更奇怪的是,作者接着就转而考察法文、德文和俄文“法”词的含义,而不再是这些词词根的含义。因此,这些分析所涉及的就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中文“法”字的词根的含义,英文法学的词根的含义,以及(法德俄文)“法”的含义。如果是一个可信的归纳,就必须近乎穷尽这三个层面的含义,而不能选择性地将一些或许有关联的语词或词根的含义作一种虚假的归纳。显然,这里的归纳是在某种目的或前设的诱使下制作出来的,因此不符合逻辑的要求。其次,我们必须明白,弄清一个词的起源并不能或者很难帮助我们弄清一个概念。16即使是所有的中西文中的“法”这个字当中都有正义与公平的词根或词素,这并不等于所有的中西古代的法以及此后的法就是正义或公平,更进一步,它也并不能证明后来的法就一定与正义或公平有关,而最多只能证明古代的“法”或是法律发展的某个阶段曾设及到这个因素。举个例子来说,中文中许多字都有水旁,不能说它就都是水,而最多只可能是它们的演变、发生或/和发展的某个阶段与水有关。因此,所有这些词根最多只能证明某个国家的“法”或法学研究涉及到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曾经与什么相关并不能得出它是什么以及它以后是什么。因为语词的发展史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逻辑的过程。每个语词一旦产生之后就有了自己的生命,其含义是在其得以使用的社会中不断获得并演变的,语词的含义或指涉都不为其词根甚或是语词学研究总结出来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甚至其字形也可能因为我们的潦草或便利而变化。第三,即使中西“法”字中都有与正义与公平相关的词根,也不能归纳得出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中西的法就是一样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语词的起源与一个学科的现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几乎没有――如果不是完全没有的话――什么内在的逻辑上的关系,一个词根最多只是一点历史之冰川在一个语词或学科留下的擦痕。这种状况正如当年现代中国法理学的学者将法学译作律学并不因“律”字中难以发现水的痕迹就与公平或正义无关了。

上面分析指出的归纳问题,近代中国法理学的作者是应当懂得的;因此,我们不能原谅这种逻辑上的混乱,特别是这种持续了近乎一个世纪的混乱。而另外一些问题,例如语词含义演化的非逻辑性问题,他们也许(但不必定)无知,因为当时还没有今天我可以便利使用的相关知识;对此,我们可以原谅他们。但是,我们首先要问,是什么是这些学者在分析中西“法”的问题上会如此“不留心”(如果可以用不留心来解释的话),而忘记了而且是长期地忘记了甚或是有意忽略了这里的归纳谬误。其次,即使我们原谅这些学者在某些方面的无知之际,我们又绝不能重犯现代启蒙思想家在评断历史之际往往会犯的错误,即简单地误以为这些学者之所以没有看到我们今天看到的东西是因为他们没有知识或没有我们的知识。

在近代以前,其实并没有许多人将许慎关于法的故事当真;近代以来,一些重要学者也对古汉字“法”作了重要的考证。17在此基础上,蔡枢衡就曾公开谴责许慎的“平之如水”为“后世浅人所妄增”,并试图利用有关材料从人类学的角度重新解说古“法”字。18尽管蔡枢衡的解说同样缺乏足够的资料支持,因此难以作为一个更为坚实的结论予以接受;但是,他的解释之存在就表明,如果仅仅就学术源流而言,对法字的解释完全可以走上另一条不归路,或者至少这两种路可以并存。因此,首先,当近现代诸多法理学家均采纳许慎关于“法”字的故事而无人采纳(就我的阅读范围之内)蔡枢衡的故事之际,就不可能仅仅是因为他们阅读有限,未能获得我们的知识。其次,他们的这种选择,以及当他们努力发掘中国法中所谓的公平正义之因素并将之同西方的“法”中的公平正义相联系之际,他们又必定是为某种知识(他们已有的某种关于世界之图景、社会之发展、事物之分类等基本范畴、概念、命题和理论乃至某种欲求和信念)牵引。对于这些学者来说,这些知识乃是他们赖以组织他们的生活世界、使那个生活世界对他们有意义、使他们所感受的意义得以进行交流的支架。这些知识是他们无法抛弃、甚至是无法自觉的存在方式。他们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这个语词世界之中,就像我们今天都深深嵌在我们的语词世界之中一样。也许,他们的这些知识在我们今天看来不值一提,是虚假和错误的,是应当抛弃的;但恰恰是因为这种知识,他们才可能接受了许慎的解释。

然而,仅仅指出近代的法律学者有自己的知识,这还是不够的。我们要问的是,是什么样的知识,什么样的关于世界的图画,什么样的范畴、概念和命题使得他们最终选择性地接受了许慎的故事,而不是其他的、例如蔡枢衡的故事。在这里,作一番分析,我们就有可能从中国现代的法理学家对“法”字的考察和分析中看到一个这个故事得以接受并成为天经地义的那个更为广阔的知识脉络,就如同我们可能从一些矿苗来构想一张地矿分布图一样,就像一个甲骨文专家可能从那些曾被当作中药材买卖的甲骨中局部性地重构中国古代文明一样。

这样一种也许是充满智力挑战的工作却注定会是痛苦的,其得出的结论将注定是不确定的。因为,这种工作近乎于从结果推论起因――而且是结构性起因――的过程。无论对于谁,这都将是一个难以应付学术批评的任务。因此,我重申,我并不是在书写历史,而更多是一种“考古”,尽管是对现代的考古。强调其考古的意义,就在于考古学不可能复现历史,而只是依据某些资料建构一种可能的真实。判断这种构建的标准并不是真实的历史,而是其是否令人信服,是否能够引起某种程度的认可。

五.

如果带着这样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眼光来考察,我们首先看到的似乎是近代中国学者对于古典的某种程度迷信。这种迷信不仅是对《说文解字》这部中国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最系统的一部文字学著作的迷信,而且还有(包括许慎本人)对于中文造字六法的迷信。这种知识传统的特点早为孔夫子的言行所概括:信而好古。信而好古,特别是对经典的信而好古是有理由的,《说文解字》的确是一部至今公认的杰出著作,对中国的文字学、语言学、语源学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是人们有理由信任的著作。因此,人们尊重古典作品。用博尔赫斯的话来说,“古典作品是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决心阅读的书籍,仿佛它的全部内容像宇宙一般深邃、不可避免、经过深思熟虑,并且可以作出无穷无尽的解释。”19但是,博尔赫斯就在这段文字之后又说,“古典作品并不是一部必须具有某种优点的书籍;而是一部世世代代的人出于不同理由,以先期的热情和神秘的忠诚阅读的书”。20这里重要的是“出于不同的理由”的阅读和对经典可以作出“无穷无尽的解释”。因此,我们必须发现近代法理学家虔信许慎之说的某些特殊理由,在可能的情况发掘出他们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许慎的故事为什么会在20世纪的法理学中而不是在此前或在20世纪的其他学科中被普遍信仰。

这里的理由,在我看来,是近代以来中国法理学家试图强调中西“法”中的共同性。对于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家来说,对“法”字作语源学考察的意义并不在于法这个字或法这种社会现象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而是要急于证明古今中外的“法”的一致性,乃至法学的一致性。至于这种证明是词源学的,或是语义学甚或其他什么学的,实际上已经不重要。只有在这种强烈的先期热情的影响下,才会无视我在上面所分析的那些逻辑上的弱点,将一些凌乱的材料拼在一起,构成一个考证上的、论证上以及解释上的盲点;并且得以长期延续。

我在这里不想细细辨析中西之“法”是否一致,21仅仅想指出当年严复在翻译《法意》(今译作《论法的精神》)之际,就已经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西文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严复还特意告诫中国学者要“审之”。22但是几乎很少有中国学者愿意这样慎重地辨析中西法律之异同。当然,这里的原因可能有能力上(例如不通西文)的,也可能有便利与否(确实,某些差异在某些时候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不重要的)的原因。但是,的确有其他因素。例如,如果从上面所引用的严复的话来看,严复似乎私心认为西文之“法”更类乎于中国的“礼”。这一点,当代中国许多熟悉西方法律的学者也都有这个感触。但是,严复这位自称“一名之立,旬月踟蹰”23的翻译家,就选择了“法”而拒绝了“礼”。在我看来,这固然可能是由于严复之前的一些法典译作已经将西文之“法”译作法,约定俗成,成为严复必须依赖的路径。但这并不是唯一的理由,甚至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为,严复在翻译西学时,曾不惜劳力运用了许多几乎被人遗忘了的古词,24以求翻译之“信达雅”。为什么在“法”的翻译问题上作了这种损害了其第一要求“信”的迁就。因此,更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严复所面临的时代是一个已不得不进行变革的时代,在这个年代里可以提“变法”(因为中国古代毕竟还曾有此一说),却无法提变“礼”(康梁当年也只敢托古改“制”或“变法维新”)。其次,由于礼所涉及的面如此之广,也无法想变就变。第三,我揣测,可能是严复寄希望于清代中央政府推行变革;因为法在中国传统中如前引文所示通常是同官府相联系的,是官府制定颁布的命令。如果这些揣测还有几分道理,那么,我们就看到,“法”之翻译是同中国当时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由政府组织进行的以法律移植为特征的变法相联系的;我们还看到,即使在严复这样严谨的学者那里,一个词的翻译都已带上了强烈的时代印记和译者的先期热情。

当然,这里的时代印记和先期热情又并不仅仅是中国有变法的传统或当时的思想家有变法或法律移植之意欲。在变法的意欲背后,还有一种面对中国一天天衰落,西方列强以及日本步步紧逼之前产生的一种近乎变态的民族自豪感。当时的诸多思想家面对现实,一方面不能不承认西方的技艺制度的先进,但另一方面又总是有鲁迅先生曾入木三分地刻划过的“我们先前也富过”的阿Q心理,总是试图从古代寻找某种与现代西方的制度技术有某些相似之处的东西。因此,中国的过去被“当作装满了让人〖可以〗不顾传统而随心所欲地选取好东西的仓库”。25辜鸿铭搜寻中国古籍以比附演绎现代西方的光电声化是自然科学上的例子;而在社会人文学科中,这种做法不仅更为普遍,甚至更为容易。就是在这种情感氛围和心态中,试图比附沟通中西之“法”,寻求中西之法的共同性就不难理解了。在这里,几乎是注定,蔡枢衡的那种故事将被遗忘、被忽略。这并不仅仅是因为蔡的故事不精彩,而是许慎的不慎故事在这一刻更为符合中国学者当时对社会的判断,也更为适合他们自己当时的那种复杂情感。在这里起重要作用甚或是决定作用的已经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纯粹的知识本身,而只是福柯所说的那种追求知识的意志,征服知识的意志,是博尔赫斯所说的那种“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

就在这种打通中西的努力之中,当然,我们还可以察觉到隐含着的、中国近代法理学学者关于世界历史发展和人类知识体系的一般判断:中西方的法在起源上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中西方的法学都是研究正义的学说。在他们看来,也许我们的法学是比西方落后,但是既然在知识根源上具有一致性,那么就有可比较性;更重要的是,我们也就有可能借助西方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来解决中国的问题。或者用更通俗的话来讲,在他们看来,中西之“法”的差别最多只是大苹果和小苹果或“红富士”与“青香蕉”之差别,而不是苹果和橘子的差别;因此是可比的。而如果两者无法相比,一切深藏心底的文化认同以及“奋起直追”的可能性都可能受到重创。因此,也正是在这种高度情感化的知识追求中,我们才可能理解为什么《天演论》这样的进化论著作曾激动了整整一代中国学人和青年的心海。天演论的影响,因此,并不在于其它是一种科学,而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新的关于世界变化之可能的总体画图。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天演论强调的是“物竞天择”,一种自然无为的过程,但是在羞辱交加的中国学人读来,它的意味竟类乎于“有志者事竟成”和“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进而,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学者要努力论证中西法的一致性和共同性。这一切,仅仅用通常意义上的客观知识本身是无法解释的。在这里,一种最深厚、强烈的“民族”主义反倒是以一种最强烈的普适主义而展现的,一种表层的自豪感反映的是一种深层的不自信甚或是自卑感。

六.

但是,我们绝不能将“法”的解释视为与个体或群体物质利益无关,仅仅是情感的、精神的或意志的活动,从而无法自拔地陷入唯心主义。知识话语的确立并不仅仅涉及知识的重新布局,而且势必涉及社会利益格局的某种程度的改变,涉及到利益的社会再分配。因此,在考察“法”解释中,我们还必须从社会变迁的层面考察这种“法”的解释的接受,以及这种接受对中国社会变迁可能具有的影响和可能扮演的角色。当然,还是必须强调,这里强调的是一种“可能”,而不是重构历史。

首先,“法”的解释是与上个世纪末以后法学开始作为现代知识制度的一部分得以确立相关的。1898年,第一所公立大学“京师大学堂”(即后来的北京大学)建立,四年后,当大学堂正式开张时,法学就作为政治科的一目就列入当时所列八科之一,1905年,政治科改为法政科并成为率先设置的四科(其他为文学、格致[相当于今天的自然科学]、工科)之一。26法科作为一个“专学”进入学院,标志着一个在中国传统上被视为刀笔吏不为人看重的行当将要成为一个同文史哲并列的学科。然而,仅仅一个变法兴学的法令并不能改变传统律学的学科地位。在这种重新建立的知识制度之内,法科既无文史哲那种传统的“显学”地位,似乎又不如格致和工科那样有赫然的西学地位。要使法科真正得以确立并为人们所接受,不仅要使之仅仅进入大学,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一学科获得正当化。这就需要寻求一切可能的正当化资源。法字的解释以及由此而成为可能的对传统的中国律学的重构,因此,就不仅显示了法学悠远的国学渊源,同时又与西学相通暗合;这种双重的合法性将大大有利于法学作为一种“专学”的存在和确立。它也不再是刀笔之吏的刑名之术,而是一种研究正义与非正义之“学”。这也许是为什么尽管法学――就其知识的性质来看――更多是实践的、职业性的,而在现代中国却一直被当作一种学术来传授,无论法学界内外人士似乎都强调它具有或应当具有学术品位而不是它的职业教育特征。27因此,在“信而好古”的中国,在“西学东渐”的中国,对“法”字的这种解释,这种事后追认或创造先驱的活动28几乎具有一种绝对的必要性。当然,我并不是说,近代的法学家当时一定有这样一种清醒的意识,有这样一种“阴谋”,有这样一种理性设计。但是,对“法”字的这种在今天且在我看来毫无学术价值的考证,其意义和功能也许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一个比较自洽的解释。

“法”字的解释还不仅仅与一些试图确立法学之学科地位的最早的法学家的利益相联系,与之相联系的还有一大批因社会变革和转型而受到触动的清王朝官吏以及准备入仕的新旧知识分子。如果西方的“法”不同于中国之法,那么这些司掌刑名之术的官吏就制度逻辑而言将“下岗待业”;而一旦西方之法与中国之法相通,那么这些人就自然而然在新的制度中找到了与旧制度大致相应的位置――尽管今天看来,传统的刀笔之吏与现代的法律家所从事的工作很难说有多少相似之处。事实上,从20世纪初开始,尽管中国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教员数量很少,但当时中国法学教育之普遍,与其他学科相比,竟令人吃惊。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的教育统计表显示,到1909年,法政学堂的数量已经占了学堂总数的37%,而法政专业的学生总数已经占了学生总数的52%。29并且,大量的法律教育是对“已仕”官吏进行的成人教育,“期收速效”;或者是为了方便那些因废除科举后在其他学科上难于成就的举贡生员求学就业。30在毫无法学专业教育传统的情况下,这种突如其来的法学教育的繁荣或“勃兴”,绝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细化而产生的,而仅仅是由于“进仕”之路的变更而引发的。正是由于这种巨大的社会利益集团的需求,“法”的解释就有了一种巨大的、具有讽刺意味的“融汇中西古今”的作用。它不仅具有巨大的维护社会集团既得利益的功能,而且是一些人获取潜在利益的工具。它已不再是社会转型期中某些知识分子的一种情感的需求,而且也是这一时期社会中人们权力和利益再分配的需求。它所扮演的角色已远远超出了身在庐山的历史过客之意图或想象。以致于,当历史蜕出之后,这一曾经起过转换作用的壳仍然被保留下来,令人奇怪地、突兀地暴露在今天的《法理学》的教科书中,现出某种不协调。

七.

但是,我们又还不能仅仅将这一对“法”字的解释视为一种社会转型的制作,一个历史变迁的玩偶,一个枝头飘零的蝉蜕。所有这些比喻都仅仅强调了一个方面,尽管重要,但不是全部的方面。正如我在前面所提到的,一个语词一旦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了其特定含义了,就获得了自己的生命,就将开始自己的历程。用文革中的流行语言来说,“家庭出身并不决定一切,每个人前途是自己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看,每个词在人类历史上都可能成为一条曲径分叉的小路,每个结局都可能成为一个新分叉的始点。从这条路上将走出去新的道路,将产生新的知识体系。因此,我们决不能将“法”之解释仅仅视为一种对西方法学的依附,而忘记了它在这种依附中重新形成或获得的巨大繁殖力和可能的自主性。

如前所说,在对共同性或相通性的求知意志指导下,尽管以承认中国法不如西方法、中国法学不如西方法学为前提,但是在逻辑上已经要求且势必要求中国也有一套有关法和法学的知识体系。因此,就在这种隐含的逻辑必然的框架中,“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民法史”、“中国刑罚史”、“中国经济法史”、“中国行政法史”都至少有了一种逻辑上的可能;而西方法和法学的即成体系也就成为一种组织这些历史材料的便利框架。事实上,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这类著作已经出版了相当不少。我们不仅挖掘出了从周公到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我们还发现了先秦的“经济法制度”,“唐六典”也因此也就变成了行政法典。总之,就在这样一种求真意志的引导下,在一个虚构的现代西方法律的知识体系的对照和参照下,一个新的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学知识体制发生了。这个新的知识体系显然带着西方法或法学体系的胎记,但又不仅仅是如此。甚至,我们还正在用这种知识体制来构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于法律的知识体制;并且,这种知识也开始借助各种渠道逐渐向外出口。

然而,正如莎士比亚戏剧中的那位因三位女巫之预言的诱惑而渴望成为国王的麦克白一样:最终他成了国王,但也获得了死亡。31当中国近代以来法学家在重新构建了这一套套中国的“法”史之际,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在这些书中已经“逐渐死去”――书中展现的是一个100年前甚或是50年前的中国法律史家都已无法辨认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32当然,许慎的这个关于“法”的故事也许除外,但它如今已早已是孤伶伶地站在那里,一片惘然,过往的学人已几乎遗忘了它当年也曾有过的青春华年,以及它繁衍出来的、已遍及大地的后裔,包括我们自己。

这是一个惊心动魄的知识演变史,这又是一个“平之如水”的知识演变史。而“法”这个古汉字在这里扮演的是一个核心的角色。它既是被操纵和玩弄的,同时又玩弄和操纵着那些玩弄和操纵它的人。它不仅起到了一个近乎是paradigm的整合、确立学科知识的作用,而且它又是一条曲径交叉的小路。从这条小路上走过来许多法学学者,衍绎出诸多的法学著作,它不但改变了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和学科的自身,而且改变了赋予它在现代中国的历史使命的这个世界。当然,它也创造了无数的养家糊口的饭碗。

八.

于是,当我们打开现代中国法学院第一门基础课的教科书之际,我们就看到了类似本文一开始所引述的那段许慎的关于“法”的故事。

3.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篇三

一、引论

尽管需要进一步界定(特别是“能动司法”,我会在最后一节讨论),我还是能理解目前法律界和司法界关于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意义。

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大致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参见《能动司法是司法运行规律的本质所在》,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要立足国情能动司法,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道路》,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1日}

而所谓大调解大致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调)和司法调解的整合和联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 “工作体系,使之覆盖社区、村(组)和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及时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在‘大调解’体系中,司法调解起主导作用。” {《四川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推进“大调解”》,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7月28日}大调解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但不等同。大调解更注意综合利用当代中国解决纠纷的各种制度资源,它也比ADR 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等说法朴实和简短,容易为普通中国人理解。此外,在大调解中,法院和法官始终以司法身份出现,于其中扮演核心角色,积极主动解决纠纷,因此不仅与传统的调解不同,甚至与外国法官以非司法身份展开的调解也有重大区别。{关于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一般介绍,参见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以及Stephen b.Goldber,et al.,Dispute Resolution:Negotiation,Mediation,and Other Processes,Aspen,2003}但关于替代纠纷解决方式,世界各国并没有、也不大可能有、甚至不应当有统一模式;而调解是写入了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章。已经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构成部分。

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国司法改革启动10年并取得不少进步之后,这个改革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6期}为起点;但我认为,司法改革的真正起点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定具有根本性的制度意义。中国司法制度日益正式化、程序化,法官日益职业化、专业化,为什么要关注和研究能动司法和大调解?这个问题,仅仅站在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圈内,看不清楚,也很难理解。“功夫在诗外”。它既针对了中国社会的某些问题,也针对了只有从社会角度才能看出的司法的某些问题。就前者而言,它针对的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纠纷剧增、涉法和涉诉上访人数上升以及案件执行难等社会现象。“{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19日}这种现象容易让人感觉司法未能充分实现社会对它的期待,也没实现司法改革曾经对社会的允诺。执政党要求法院积极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方法来实现司法的政治和社会职能,因此有了近年来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和“三个至上”。2007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就司法制度的改革而言,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导向是职业化和专业化,突出审判和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消极和中立,律师扮演积极角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留下了许多不能不面对的问题——这种司法模式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适用性和有效性{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在宏观层面需要适度调整。有鉴于此,从宏观层面看,我认为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实验和推广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若放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看,这其实既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延伸,也是司法改革的调整。尽管对习惯了改革后的司法制度和习惯了西方经典司法观念的一些法官和法学人来说,能动司法,注重司法调解和大调解,不大习惯,甚至会心存疑惑。

有疑惑是有道理的。不仅因为任何调整改革总会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没有贬义,相反我认为应予以足够的尊重),而且因为,在中国,任何调整都有“刮风”或 “一面倒”的可能,如果分寸不当,善良的追求也完全可能引发另外一些问题。任何制度的有效性都有边界,都不可能是包治百病,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同样如此,未必能取得显著效果、充分满足社会的期待。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充分估计这一在我看来正确的司法制度调整中的困难,可能出现的问题,甚在某些情况下的不可行;要把好事做好,不仅需要方向,而且需要具体扎实的措施,注意从整体上注意把握这两项措施的分寸;还要预估可能的成本和收益,并适度加大投入。努力于依法中达到办事和治国的目标。因此,未雨绸缪是必要的。

二、期待的限定

首先需要限定的是期待。这两项措施,即使获得了实效,我认为,也不大可能减少社会的诉讼需求,会降低但不可能大幅度降低涉法上访的数量,其效果更可能是减缓诉讼需求的增加和涉法上访的数量。在这个意义上,这两项措施很可能是一种对于社会非常必要却看不出显著政绩的制度调整措施。换言之,实际结果只会是边际的变动。

因为推动中国的诉讼量增加和涉法上访数量增加的主要变量是中国社会的变迁。经济发展,人员流动,社会的陌生化,这本身必然导致各种纠纷增加,而与之前社会相适应的传统的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必然部分失效,由此导致人们更多诉诸司法或其他权威机构来解决纠纷。这是大势所趋,尽管听上去不舒服,却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关于这方面的分析和论述是大量的。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

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社会的各种制度调整回应后,这种需求经过一段时间就会大致稳定下来。事实上,相关统计数字就反映了这种司法需求在2004年之后下降了,{《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1985-2008年}但由于2007年在未同相关机构沟通和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国务院相关机构突然大幅降低了诉讼收费{《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6年12月19日颁布,2007年4月1日实施}.2008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8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两个法律都大大降低了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引发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的诉讼量急剧上升。这表明社会司法需求增长并不完全由司法变量决定,而是有其他非司法的社会、政治因素的介入。人们在考察这些问题时,自然不能局限于司法,但人们,甚至包括法界人士,还是很容易或出于某种利益简单地将至仅仅视为司法问题。

涉诉上访数量增加的因素也是多重的。其中肯定有司法不公的问题,包括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需要认真解决。但更多的问题同样可能来自司法之外的社会因素,如立法的不够完善或迟滞,导致了社会的法律道德共识与严格依法审判结果之间有冲突甚至相违背,例如许霆案。{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影响诉讼和涉诉上访数量增加的最可能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失业和隐形失业,这使得上访者的机会增加,而与此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后交通便利了,也使上访的各种成本都降低了。虽然还没有专门的细致的统计学研究。但各种证据表明,来自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等沿海经济繁荣、输入劳动力的省份的涉法上访,无论就绝对数量还是人口比例,都明显低于中西部的输出劳动力的省份;但中西部的交通不便利、经济发展更弱的地区涉法上诉的数量也较少。

同时司法自身也摘不干净。最主要的因素有,第一,抗辩制显然更多适应城市工商社会的生活条件和法律条件,不大适合目前中国广大农村和基层社会的条件。第二,不适度的强调程序正义的司法实践与更关注实体正义的民众的司法期待之间有较大差距,或当年司法改革时的承诺太大太高,导致纠纷当事人或是不理解司法提供正义的能力有限,或感到失望。第三,调解的缺乏或因为社会关系陌生化的部分失效使更多纠纷,其中大量是司法根本无法圆满解决的纠纷,涌入司法程序。第四,司法的法条主义造成某些判决不合情理,基于对司法的迷信而出现的某些司法扩张导致司法主动介入了一些司法根本没有能力解决的事件。第五,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以来进入法院的法官总体说来更擅长审判,相对缺乏调解和“案结事了”的技能,而比较擅长调解化解纠纷的法官如今基本进入了退休年龄段,甚至数年前就因司法的职业化而要求提前退岗。第六,法学教育和律师群体还不够成熟,唯心主义(理想主义),意识形态化,导致了缺乏务实的态度,对司法和司法所处理的问题缺乏政治经济视角的理解。

这肯定不是全部因素。但我不追求完全,我只试图通过初步梳理来展示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可能解决哪些问题。如果我梳理的这些因素不全错,那么,目前中国司法面临的许多问题就不是司法独自可以解决的。根本的改善还需要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并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改变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与此同时,也需要执政党和政府的综合协调逐步解决甚至是控制。

也鉴于此,作为建立“和谐社会”的综合努力的一部分,执政党对中国司法提出了要求,要求司法机关以各种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追求做出贡献。必须并且只有放在这个大局中才能理解中国目前各地的司法改革和制度完善,包括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它只是司法的一项工作,同时从属于中国整个社会发展和政治全局。

理解了这一点,就意味着,尽管要尊重司法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但仅仅强调司法自身的便利或难处,或搬用西方司法经验作为支持论证,都是不够的。中国的司法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当代中国的司法必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问题,即使司法有难处,即使以前缺乏经验。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必须分担一定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责任,这是无法逃避和放弃的。

三、可能的效果

尽管会有许多难处,但通过调整和完善,司法表现可能会有所改善,并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也正是基于此,尽管没有进行细致的成本收益分析,我认为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是值得的,哪怕它并不符合西方对司法的“经典”定义。

但调解的好处并非它一定是比判决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是哪种调解,其功用都在于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判决之外的其他选项,增加了他的比较和选择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机会,因此实际上增加了他的“自由”,可以降低他和社会解决纠纷的费用。从社会后果来看,这会促使他理智、比较收益。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可以从民众的大量选择中获得一些相关信息,改革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因此可以说,判决和调解之间有一种长期的制度互补又相互竞争的关系。

就现实而言,判决一般更适用于陌生人之间的纠纷,而调解等方式更适用于熟人之间的纠纷。当代中国目前仍有大约5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8年末,中国城镇人口已达6.07亿人,城镇化率为45.7%.加上实际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居住的农村人口,许多人口学者估计中国的城乡人口大致是各占50%.农村的人际关系不仅复杂,最重要的是这种人际关系在纠纷解决后往往还要继续维系下去。{苏力:《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obert C.Ellickson,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Settle Disput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在这样的生活世界中,从国内外的研究来看,调解一般说来都比判决更好。即使在一些小城镇,在大城市的一些社区,在家庭中,甚至在商界,也存在这种值得保护的长期稳定的熟人关系,同样对调解有需求。{苏力:《家族的地理构成》,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中,针对目前司法界的现状,适度加强调解,将之扩展到行政纠纷,使各种调解联动,并非只是执政党和司法者在政治意识形态主导下的主观愿望和追求,而必须理解为是在制度层面回应社会相当一部分民众的公共选择。在这些地方、社区或行当,调解是比判决更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相对便宜的纠纷解决方式;使用判决,从社会角度甚至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都可能得不偿失。

在中国的某些社区或针对特定类型的纠纷,能动司法同样可能比消极的当事人主义的司法更为有效,其结果从社会的道德共识而不是法条主义的视角看也更为公平。从市场模型来看,当事人主义对于司法机关和法官是更有效率的(法院的财政和法官的工作负担都比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法院和法官更轻),对于某些当事人也可能更有效率(他们有足够的资金雇到更好的律师,并从中获得更大利益),但由于在中国广大的基层社会和农村社会,那里没有或几乎没有律师,而大量当事人没有支付律师代理的能力之际,某些当事人或某些类别的人就更容易在消极被动的司法中受伤或受损。设想一位40多岁的农村妇女,在同她的进城打工小有斩获的丈夫的离婚案中,如果法官诉诸抗辩制,前者就往往会在财产分配上受伤。在这样的案件中,唯一可能代表国家针对案情在此案中维护这位被离异妇女利益的,就剩下主持离婚诉讼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能动的甚至中性意义上有所“偏颇”的裁判或审判技能适用(例如,拖延——直到该男子愿意分割更多隐藏的财产),反倒更符合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共识,尽管从字面上看这显然违反了法官中立原则。必须看到,在当代中国,这类情况还并不少见,因此能动司法或职权主义司法,在一定的司法层级,有其继续存在的某些必要和可能。针对这种状况,司法制度做出调整会有较多社会收益,尽管这会加重法院的和法官的各类成本——法院支付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以及法官个人支付更多的努力。

但上面的简短分析只是论证了“各庄的地道都有许多高招”。能动司法和坐堂司法,调解和判决,只是相对于不同的纠纷解决语境,各有所长。因此,问题不是要用某种制度完全取代另一种制度,而是要不同的制度互补,针对不同的问题和地方,充分发挥不同制度相对于其解决的问题的优点。这意味着由此获得的司法改善一定是边际的。就目前而言,它会提高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性价比,也会改善坐堂办案和判决的性价比。

四、审判与调解的平衡

如果上面的分析成立,那么即使在目前强调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形势下,也仍然要注意保持能动与消极、判决和调解的平衡。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压倒了或掩盖了另一种倾向。

之所以提这个问题,因为我近来听到有些地方法院甚至要求法官做到“零判决”。这是非常危险的倾向,不仅做不到,而且也有损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并且不利于司法改革成功经验的累积。追求“零判决”还一定不利于法官某些司法专业技能的发展和培养,不利于鼓励法官钻研法律知识和技能,不利于调动某些法官的积极性,不利于充分发挥不同法官各自擅长的司法(包括审判和调解)知识和技能,不利于培养优秀的审判法官。这种追求弄不好就是折腾司法,折腾法官,而不是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

必须注意,就总体而言,审判工作会是、仍然是并将始终是法院的重要工作,对于中高级法院来说,甚至是其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工作,必须始终予以高度重视。即使许多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或替代方式解决,即使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大调解或其他方式解决,也不可能所有纠纷都以调解来解决;哪怕是都能通过调解解决,但也不能误以为调解的结果一定都比审判更好,更有效。世界上从来没有万能的工具或知识或制度,所有的知识、工具和制度都只有在对症下药的基础上才真正有用和有效。不管好听不好听,生活中有些问题若判决解决不了,调解也同样解决不了,是熬过去的。想想有些50岁左右的夫妻,一个有了外心,一个不愿离,你调解、判决也可以解决,但也有不少这类问题是熬过去的。熬个3年5年,或是其间出了件什么事,就可能“夕阳红”了。你不能说这个结果就一定不好,只有调解或判决就好。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甚至说过,有时司法就是要求法官“对付过去”。[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我知道这话听着不舒服,政治不正确,但真实世界不照顾我们的感觉。重要的是以当事人可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并不是以某种我们认为好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必须记住,有时,公正就不允许司法求着当事人,而必须宣示国家或立法者的意志。

“零判决”不可欲的另一个问题是,审判和调解解决问题所需要、所依赖的社会条件是不同的,带来的社会收益也不同。前面说过,调解一般则在熟人之间、在有长期稳定关系并希望保持这种关系的人们之间更为有效,更多适用于农村、小城镇、家庭;而审判一般对解决陌生人之间的问题,确认规则更为有效,因此更多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业社会。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人口的逐年增加,可以预料,就全国而言,判决比例适度增加、调解比例适度下降就并非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其实是中国社会和司法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由此还可以预料,调解在某些人之间在某些纠纷中不会有效,即使过去有效,现在或将来也不一定继续有效。我们对调解的可适用性、适用的普遍程度要有一个冷静的估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可能还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在该判决的案件中强行调解,甚至在知道调解毫无结果的案件中还一定要调解,就是浪费时间人力财力,就是不务实,同样是教条主义,同样不会令当事人满意,同样会降低当事人对司法的满意度,同样不利于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而成为“作秀”。不应当假定当事人对调解和判决有什么特别的文化偏好,他们的关注永远都是要解决问题。因此一定要反对所谓的“零判决”这种政绩工程。

值得注意的另一个平衡是,各层级法院或不同地区的法院的审、调平衡。基层法院可以更多适用调解,事实也趋于如此,许多有关基层法院的研究和报道都证实了这一点。{《这里弘扬‘马锡五’——庆阳市两级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实地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7月8日;又如有关陕西陇县的《能动司法模式》,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16日、17日、18日、20日的连续报道}但高层级法院则应更多关注判决。省高院、最高法院的业务则应集中关注判决的案件,因为一个判决可能产生的确认规则的指导意义会非常重大,也就是社会收益很大。想想人谓的“泸州二奶继承案”。请看,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泸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如果调解,此案肯定也能解决,但失去了此案判决对于全社会和对于司法制度的意义,受益的仅仅是该案的当事人。{恰恰是泸州两级法院的坚定判决,哪怕法学界对其法理细节小有争议,例如,何兵:《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7日;萧瀚:《被架空的继承法——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载《私法》,卷 1辑2,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载《北大法律评论》卷6辑1,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范愉:《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载《判解研究》(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以及,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获得了民众的广泛支持,并且更重要的是,从司法角度看,此案判决体现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关于家庭财产关系和制度的强有力信号,为各地法院今后对类似案件的类似处理提供了正当性和指导,便利了类似案件的解决,因此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基于、确认和支持了我们社会的基本道德共识,同时也借此凝聚了这个社会目前的法律共识和道德共识。

对不同地区的法院也要考虑不同的审、调平衡。同是县级法院,也许昌都地区的法院就可以更多调解,而成都郊区的调解就可以少一些。甚至在同一法院,对不同的法官也应允许不同。对于一位更擅长审判且效果良好的法官也许让他更多判决就是好的,不仅社会效果好,也是对他的审判技能的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你要他达到一个他很难达到的调解比例,其实是浪费人才,浪费他的才能,就是资源使用不当;而对一位擅长调解的法官,即使没有很高学历,也予以尊重,也充分发挥他的能力。擅长调解的金桂兰是好法官{关于金桂兰法官的事迹和经验,参见《基层法官的好榜样——法官金桂兰》,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日}.但公正审理案件的刑庭法官也可以是优秀法官,尽管后者只有判决。

据此,我反对对各级法院、各地区的法官和同一法院或同一审判庭的不同法官的审调比做出统一的硬性比例,并以此为标准展开评比。这不利于提高效率,不利于专业和职能分工,容易引发法官的反感,更容易引发造假,说到底不利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应当用硬性指标,而要注意用制度激励来促使法官解决实际问题。

五、能动司法和调解的法官

注意纠纷的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只是调解成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是必要条件。和审判一样,调解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并且这些知识和技能必须附着于作为调解者的法官。培养人才的问题变得显著起来了。

个人因素在调解和能动司法中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司法和调解从来都不只是知识和技能问题。当上述条件都基本具备之际,至少有时,调解能否成功,很重要的甚至最重要的就取决于调解者本人是否具有某些特质。这些特质可能包括,调解者(法官)本人的年龄、性别、耐心、气质、社会经历、道德权威(公正性)、体察社情和当事人的心思、熟悉方言(当事人若是讲方言者)、语言生动富有感染力、善于发现隐藏的利益、会算账(替当事人算账)、善于提出各种安排,以及在不违反社会基本公正和情理的前提下适度的“不依法办事”等等。某些调解者(法官)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因此调解就更可能成功。如果这种情况确实成立,那么就可以看出,挑选和培养有这类素质的法官就非常重要。挑选和培养也就不仅仅是了解审判和调解的知识和技能,而是注意选拔求真务实、善解人意、头脑灵活、善于解决问题的人担任特别是基层的法官。如果没有这样特质或具备这种潜质的法官,仅仅是一般地强调、重视甚至是支持调解也不一定能有实质性改善。

可以从马锡五身上看到这一点。{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许多人在赞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之际,都更多强调马锡五的为人民服务精神,{《看“苍天”,忆马老,畅谈人民法官为人民》,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9日}这当然重要并且是首要的,但马锡五本人的其他诸多重要特质在这类叙事中被有意无意忽略了。马锡五的年龄、资历、本地人、陇东地区专员的身份等,这些特点都有利于强化他的政治、道德和法律权威,使得朴实的陕北民众乐意接受他的调解。我在其他地方分析过的当代优秀法官金桂兰同样展示这样的特点。{苏力:《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许多同样的调解和调解方案,由一位年轻法官提出,就可能无法让当事人接受,但如果是一位年长的法官就更可能接受了,或是胡锦涛或温家宝来,也许不用多做调解,只要说一句,大致是“双方都谦让一点,要搞和谐社会吗”,可能就可以达成协议了。这就表明,调解有、却不完全是技术或知识问题,还取决于调解者的身份、地位和权威。

其实审判也是如此,尽管人们无意地忽视,而法界为了凸显司法的知识和专业性有意地掩藏这一点。想想“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这句西方的俗话!如今各地法院的许多判决之所以引发申诉和上访,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法官和法院的权威性不够。我相信许多法官对此都深有体会。如果看到这一点,并理解这一点,那么在司法中,要注意培养和挑选具有这种素质和潜力的法官。也正因为这一点,我才一直坚持认为司法改革仅仅强调法官的知识化专业化是不够的,认为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没有法学院毕业生的情况下,军转干部出任基层法官,其实是一个不错的替代,至少从解决纠纷上看,可能比年轻的法学院毕业生更有效。{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特别是第10章}目前的问题是,如今“三门”法官数量日益增多,他们更擅长审判和适用法律,而当年的一大批法律专业知识不足但较为擅长调解的法官如今已陆续退出甚至早早被迫退出了司法一线。为了提高法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学历水平,在 1990年代后期,许多地方的法官都对低学历的法官采取了“一刀切”的行政措施,要求他们提前退休和离岗。电影《马背上的法庭》(2006年)中就曾尖锐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参见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载《清华法律评论》2008年第3期}法院荒疏了调解,不完全是法院思想重视不够的问题,有人才筛选机制的问题,也有司法改革引发的有关调解知识技能传承的断裂。

六、激发律师调解

在商事案件(包括知识产权等案件)中能否适用调解呢?尽管这些案件更多是陌生人、城市的案件,从理论上看,似乎不可能,但从经验来看,也有可能。宋鱼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仍然有近70%调解结案,有时还能做到“胜败皆服”。{关于宋鱼水法官的事迹和经验,参见《公正的力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上),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3日;《和谐的分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下),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4日。另一位北京朝阳区的全国优秀法官,审理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也达到近7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商事案件)副庭长钟蔚莉法官(她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0%以上)。有关她的事迹和经验,参见《2005“中国法官十杰”先进事迹》,载《法制日报》2006年2月27日。国外的研究也有性质类似的发现。可参看,Stewart Macaulay,“Non ?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Business :A Preliminary Study,”AmericanSociological Review,vol.28,1963,p.55;Peter Vincent-Jones,“Contractand Business Transactions :A Socio-Legal Analysis,”Journal of Law andSociety vol.16,1989,p.166;以及H.Laurene Ross,Settled out of Court:The Social Process of Insurance Claims Adjustments,2d ed.Aldine,1980.}这些例子表明,在城市地区的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只要对双方有利,不诉诸正式法律和司法,调解也是可能的,甚至比农村更有可能,最主要原因是商业纠纷的诉讼和调解的机会成本不同。只要从成本上看,调解比判决更低,那么当事人就会追求,因此也值得追求。

因为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审判不仅要付律师费,还有相应的机会成本,而只要审判的收益超出他/她的相关机会成本,真正明智的当事人和他的律师业就应当选择调解结案。美国民事案件中有90%以上庭外解决就是一个证明。{“BeyondLitigation—an Interview with Robert Mnookin,”Stanford Lawyer,Spring?Summer 1989,p.5;转引自,Mary Ann Glendon,A Nation Under Lawyers,How the Crisi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is Transforming American Socie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224.}

但要想在这类案件中调解成功,律师应当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但在目前中国,问题是受到法条主义理念的影响,由于其训练和执业习惯,特别是为种种货币和非货币利益驱动,有些律师往往没有起到这种作用,甚至不利于法院调解。他们往往集中关注的是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强调依法,太多想到“为法定权利而斗争”,更多从法条上来看该不该打官司,而不是从对当事人最佳的层面来选择诉讼还是调解。因此,律师有时成了不利于调解解决的因素。我认为从总体上来看律师应改变这种 “为权利而斗争”的心态,而要在市场经济中和职业发展中逐渐学会懂得为当事人盘算和获取最大的实在利益,学会妥协和双赢,自己活让别人也活。诉讼标的为 1000万财产,如果诉讼拖上三年,即使获全胜,当事人的利益的实际损失也许仍然大于双方各让一步,收回800万及时投资。这不仅节省了三年时间和双方的律师费用,而且资金周转后的获利会远远超过妥协的损失。这样的看似“无原则妥协”其实是更有原则的,更符合商人的或有商业头脑的当事人的实在利益。“和为贵”并不只是伦理价值,其中也确有经济价值。

要改变目前的律师职业文化,明智的法官可以利用其制度角色,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已采取了这一措施,{http://news.163.com/09/0902/09/5I6R6Q520001124J.html}教育和告知那些过于法条主义的或年轻好斗的律师,努力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妥协但双赢的协议。这个工作本来完全可以直接由法官来承担,但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和商界情况,由律师启发劝说自己的当事人可能更好一些,因为当事人可能更相信自己的律师而不是法官(甚至会怀疑法官)。

但目前有些律师可能不愿意庭外解决商业纠纷,主要原因之一这种做法导致按时收费的律师的收入降低——更多的法庭活动使律师有正当理由向客户收费,对于那些业务量不足、知名度不高的年轻律师尤其如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全国或各地律师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当在律师收费制度上做出调整,允许在协商和调解解决的案件中改变收费方式,以此鼓励律师形成协商妥协双赢的职业文化。

如果中国律师中形成了这种基于利益精算的协商妥协双赢的职业文化,律师界就有可能成为调解的重要力量,成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过滤和筛选机制,会大大减少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减轻司法工作负担,有利于促成司法职业的真正职业化,同时成为社会和谐的润滑剂。中国目前的律师的这种作用很不够。中国律师业的职业文化从整体来看,还很有一点好勇斗狠的“小公鸡”的味道

七、依法调解?

“依法调解”是当代中国调解中的一个政治正确乃至无人质疑的说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又请看,罗干:《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法制日报》2002年9月29日,曹建明:《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以及段正坤:《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载《法制日报》2002年9月29日}但如果仔细追究,这个说法在理论上有问题,从实践上看则不可能成立,真照着做,一定会出问题。如果真的强调依法,为什么还要调解呢,你法官判决不就行了呗?在调解实践中,成功的调解很少真正严格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是由于没人追究是否严格依法了,因此我们就逻辑推定依法了。经验并非如此。我想任何一位有调解成功经验的法官都会赞同我的观点。我也就曾分析过报纸报道的并作为金桂兰法官的优秀事迹的成功调解,其中有很多其实是“违法”的或政治不正确的。{苏力:《司法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律评论》2008年第3期}最突出的一点是,要调解成功,往往一定要“背靠背”的交往,而这就涉嫌违反法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的规则。

判决的核心是法院强加于人——想想法律的定义: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意志。而调解的核心其实是纠纷双方以合约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只是有一个第三人于其中沟通,既是证人,也是沟通者,或是合约条款的设计者,在有些情况下,也有某种平衡谈判协商能力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理论上是一切都可以协商,关键是双方对各条款都基本能接受,哪怕不是非常满意——那是不大可能实现的。这其实是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在纠纷解决问题上的实践延伸。因为,从理论上看,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约,那一定是在现实条件下对双方都最有利的解决办法,即使某些旁人看来不大公道的合约条款,如果争议双方都接受,那也一定总体上来说对双方都有利,其中涉及到利益的交换,即我在这方面吃点亏,你在另一方面要让一点。合约中的具体利害关系交换可能非常复杂,法官若严格依据法律规则来评判注定会发现其中有太多的“违法”之处,但当事人冷暖自知,是“周瑜打黄盖”的问题,是“青菜萝卜各人所好”的问题。调解相对于判决的好处就在于它充分发挥了契约的适用范围,减少了活压缩了国家制定法的强制性,或者说只要可以合约解决,就不使用国家强制力。因此,在可以调解了结纠纷的条件下,如果还强调依法,其实就是不想让调解成功。这或许也是近30年来法院调解成功率逐年下降的因素之一,尽管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同时这还可能是法官不愿调解的因素之一,因为这种要求使得法官一定要支付更多的个人努力。

国外的调解经验也验证和支持了这一分析。1999年主审微软案件的联邦地区法官就曾任命联邦第7巡回区法院首席法官波斯纳以“私人身份”作为此案的调解人。我曾分析过,如果是依法调解,那么该案主审法官自己就应有能力履行这项任务,无需任命另一位法官来调解,主审法官征召波斯纳不是因为波斯纳的法律知识比自己强,主审法官之所以强调波斯纳以私人身份来调解,这就表明他不要求波斯纳在调解中坚持法官的立场,不必须(尽管不排除)运用法律知识,而是要求他更多运用一些非法律的知识和技能。这意味着美国的司法过程和司法制度对其它知识保持了开放。{苏力:《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载《法学》,2002年第12 期}

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要想促进调解的发展,就必须适度摆脱法条的约束,放松对调解的“依法”要求。第一,调解可以依法,但着眼点不是依法,而是调解成功。第二,从社会角度来看,背离了法律的调解不一定就不公正,相反可能丰富对法律的理解,创造新的法律。第三,在不关注是否依法的调解中,法律仍然在起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始终会成为调解双方讨价还价的筹码。第四,调解中只要求作为调解者的法官不能从中谋利、有意偏袒一方,调解结果基本公道,距离中国社会的基本道德共识不能差距太大或过于迁就陈规陋习。

如果能够基本认同上述分析,那么即使保留依法调解也只是一种修辞,提不提都不很重要了。调解和审判本身就意味着必须遵循基本的社会公正和社会规范,人们在提及审判是也并不总是提及依法审判。调解也完全可以如此,甚至必须如此。如果不放松这个依法的要求,调解就很难推动,法官会很多法条上的顾忌。除了前面说的见当事人的问题外,还有例如审限问题。调解一定耗时更多,要成功常常会超出审限,而这一依法的要求不放松,法官就两边为难。如果不宜立法明确规定审判的时限和调解的时限不同,那么也可以以某种方式允许各级院长有延长调解审限的权力。院长有这种权力至少目前看来不会引发什么大问题,因为由于制度的限制,现实中的法官和院长都希望尽快结案。

八、成本和激励问题

放宽对依法的理解实际上是要降低法官调解——相对于判决——的某些成本。但仅仅降低这个成本可能还不够,因为法官在能动司法和大调解中要支付的成本还不止这些,如果这些成本不能以某种方式进一步降低的话,那么就要考虑补偿法官的额外支出。并且,这还进一步涉及到法院支付的成本。

注意,现在提倡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最主要是因为它对社会和纠纷当事人有好处。这是社会的收益,但收获者是纠纷的当事人,以及间接地是各地党委和政府,而不是法官或法院。相反,由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法官和法院却可能因这一制度调整支付额外的成本。如果不予以法院和法官适度补偿,法院和法官就缺乏足够的动力推进这项有社会收益的调整。仅仅是提倡和要求是不够的。

在这个调整中,首先是法官会为调解付出更多。若强调调解并要获得成功,法官肯定要比判决支付更多时间、精力,要搭上更多个人休闲时间,花费更多心力,设计更多的方案。这进而会增加法院的成本。如果调解比判决更费时间,那么单个法官处理的案件数量就一定会下降,但由于社会提交法院解决的案件数量至少在短期内不会急剧下降,因此除非原来法院人力非常宽松(事实是,中国目前各地法院绝大部分都人力紧张,最突出的表现是法官大量加班),否则各法院的人力就马上会进一步紧张。法院显然必须增加人手,但人手增加,办案数量却不会增加,诉讼收费自然也不会增加,甚至因为审调比例的改变而显著降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于目前中国绝大部分法院的大部甚至全部经费都来自地方财政的诉讼收费返还,这就意味着至少整个法院系统的经费比之前更为紧张,特别是基层法院的财政状况。这使得法院系统整体说来缺乏动力推动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据此,我认为,目前法院和法官对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疑惑,有思想认识上的,但更多的是经济的(成本的和收益的)。

这些担心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予以切实解决。要保证能动司法和大调解获得实质收效,一定要使法官和法院有积极性,不能把这一调整的全部负担都加在法院和法官身上。因此,原则上,一要降低法官的办案数量,否则,繁忙的法官根本没有能力真正贯彻这一调整。二要根据法官的工作量的实际增加而以某种方式增加法官的收入。如果法官为这一调整支付的额外劳动太多(例如加班),而收入(货币的和非货币的)不增,就可能导致至少是部分法官,特别是优秀法官、擅长判决的法官改行,退出法官队伍。这就会对中国的法官队伍的长远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就法院来说,一些法院需要适当增加编制。在增加的人员编制中,至少在基层法院,可以更多利用目前国家在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实施的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培养的法律人才,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8〕28号);200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再次联合发出《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两个方案确定由政法院校定向为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法律人才。定向生的学费由财政负担,同时发给相应的生活补助费。在校学习期间,还专门为这些学生单独组织司法考试。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定向生合格毕业后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因为这些人的经历、素质和技能相对说来更符合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需要。{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中央和各级政府一定要在财政上适度弥补在这一调整中法院的额外支出和财政损失。只有在这些具体措施的支持下,让法官了解这种调整对于社会的整体意义,才可能促使法院和法官愿意推进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否则这一调整就会无功而返。

这算不上什么建议。一旦推开,各法院,特别是其中的基层法院,一定会遇到这类问题。我的分析其实已不是针对法学界,而是要提醒各级政府和相关领导,提醒高层级法院的领导,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必定会引发的基层法院人力和财力紧张,呼吁他们为这一调整提供必要的投入。

也正因为上述分析,我才在本文一开始就判断,尽管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是法院系统的一次有方向意义的调整,但真正落实下来,其实际影响是边际的,并且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法院也不同。也据此,我认为总体上认为这只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微调和完善,是资源的一个重新配置,是为了追求司法综合效率的一次资源重新配置。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在推进中,就更需要慎重和稳妥。这说起来是带有政治性的一项工作,推行起来却更多是非常技术性的工作,要从成本收益上作出规划和落实,而不是高唱改革。

九、能动司法与司法自制

我回到本文开头说到的对能动司法进一步澄清和界定的问题。在目前中国语境中,我赞同能动司法的实践,但能动司法这种表述可能会引发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果拿到国际上去,至少能动司法在英美国家的司法语境中是一个有争议并且目前是更多被诟病的司法态度。{参见,Sterling Harwood,Judicial Activism:A Restrained Defense,Austin Winfield Publishers,1996;ChristopherWolfe,Judicial Activism,2nd ed„„Rowman Littfield Publishers,1997;Mark Sutherland,Judicial Tyranny:The New Kings of America Amerisearch,2005.在英美国家,能动司法(judicial activism)指的是法院或法官超越自己的依法办事的制度角色,以司法的名义做出一些本该由立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带有强烈政治性的司法决定,即使这种能动是出于良好的用心。可参看,RichardA.Posner,The Federal Courts:Challenge and Reform,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96,p.318.}对这种能动司法的批评主要有两点,一是制度性的,即司法不安分,僭越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权力,以司法的(非民主的少数人决定)方式对需要以民主政治过程作出的决策,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政出多门。二是实质性的,司法机关和法官,由于缺乏政治经验、充分信息和利益平衡,往往在有社会公共政策寓意的问题上的决策出错。

中国目前说的能动司法显然不是这个意思。但在中国强调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这两个问题也有可能发生。{事实上也曾有发生,最典型的是2001年的“齐玉苓案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7月24日公布、8月13日施行)。又请参看,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载《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1年8月13日。在此案中,为了追求宪法的司法化,即司法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民庭放弃了本可适用的相关民事法律,直接诉诸宪法条文判案,由此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另一个典型案例是“李慧娟《种子条例》案”,相关情况可参看,谢远东:《是越权还是护法: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载《法制日报》2003年11月26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未加说明地废止了之前就悄悄停止适用的“齐玉苓案批复”。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7批)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第26项。}只是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制约,并未或至少目前不大可能带来重大社会后果。但司法机关还是应当注意记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因为单个人会有记性,但机构是不长记性的,否则还是会在其他地方在其他争议上出问题,惹麻烦,包括引发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或者令司法和法官自身的权威受损。

因为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有这样的内外部条件,可能引发司法能动主义。我就听到不少法官有这样的抱怨,其中之一是,某村的外来移民要求参与该村的土地调整(分地),而当年他们移民之际曾允诺不分地并获得该村村民的同意,如今该村老村民自然不同意。当年的移民打官司,法院拒绝受理,当地党政机关却要求法院受理并解决纠纷。我个人认为,这类纠纷涉及公平正义问题,应当合理解决,但当地法院显然无法也无力解决,而只能由至少是地方人大或行政机关通过制定一般规则来解决。法院一旦迫于压力介入,无论怎样处理都会惹出更大麻烦,引发更多争议和纠纷,而政府和人大却因此回避了自己理应承担的政治责任。是的,此案中涉及公平正义,但司法只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第一道防线,千万不能因强调能动司法或大调解,法院在这种问题上冲上火线,不是怕上火线受伤,而是受伤了也未必能解决这类问题。这里首先需要的是立法或行政的决定,而不是司法的决定。事实上,这种事情在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四川各级法院都曾遇到过,而最终是通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决策机关共同努力解决的,并非司法机关独家可以解决的。{参见王平:《灾后重建中的司法策略》,载《破解——大地震下的司法策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9页}

不仅是政治职能的分配要求法院必须如此,即使相对于决策的知情明智而言,司法也缺乏一般性的决策能力。司法的长处在于就个案做出合理判决,一般是矫正已经发生的个案中曾发生的不公。法院和法官缺乏足够的涉及社会公共政策的知识和信息,也没有足够的内外研究机构和人员来获取这类知识和信息——除非把法院变成另一个政府。因此总体而言,法院即使有心办事,有心办好事,也比宪法确定的法律政策制定机关更可能出错,办不了事还不是大问题,问题是办坏了事。这也是能动司法中也同样必须注意的宪政和法律制约。在这些问题上,法院要特别防止自己被舆论推着走出了自己的制度角色。

这实际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高层级法院和院长一定要有较强的政治意识。有政治意识不是为了更多“干政”,而是为了防止司法不恰当地主动“干政”或防止被要求或被迫更多“干政”。如果能动司法导致法院干了一些法院不该干、不能干和/或干不了的事,结果会对法院对法官的权威和形象都不好,也使这次调整受挫。

此外,用能动司法来概括中国司法并不准确,从长远来看,也未必好。首先司法并不总是也不可能总是能动的,有时司法仍然要消极、被动——包括某些商事纠纷的调解,因为双方律师完全有能力在大致平等的地位上协调砍价,达成协议。当代中国对司法的政治要求之一就是“服务大局”,这也意味着至少有时司法在大局面前必须消极和被动,尽管有时会是积极主动。即使在目前情况下,强调法官积极解决纠纷很有必要,但这是政治家针对中国社会和法治现状作出的政策调整,若据此以能动司法来概括或要求作为整体的中国司法,未必得当;至少还需要经验的验证。我认为“实事求是”,“注重司法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看似比较传统然而更具涵盖力的传统表达对司法的长远发展会更好,可能更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4.朱苏力:如何做一个法律人 篇四

在三年或四年的勤奋的,或不那么勤奋的(有时甚至有点偷懒的),学习之后,你们以出色的,或不那么出色的,成绩毕业了。你们戴上了硕士或博士帽。我代表北大法学院和全体教职员向你们表示热烈祝贺。

你们即将远航。不论你们在校期间曾有过多少抱怨,有过多少不快,或对我或其他老师有什么不满,现在都请你们原谅,并且都正在过去;“而那过去的事”,如普希金所言,“都会变成甜蜜的回忆”。我相信,无论你们到天涯海角,北大,北大法学院都会不时在你们的梦境或闲谈或周围的议论中出现。当你们成功时,人们会说,没说的,北大的!当你们平庸时,人们也会说,还是北大的!乃至当你们失败或丢脸时,人们还会说,看看,居然是北大的!

是的,北大,北大法学院已经是你们生命的一部分了,是你们无法挣脱的一部分了。

但北大不能注定你们的命运。尽管你们已经成为品牌的象征,尽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的效应肯定会日益显赫,但无论成功和失败最终都将属于你们自己的努力。而我们,永远只能用欣赏的、惋惜的、感叹的目光看着你们。我们不可能替代你们。“你就是你,我就是我,即使你在那里苦苦挣扎,我也只能默默注视。”人生的相互间性注定了也界定了我和你,界定了你们各自的区别,一个永远无法抹去的个体的区别。

因此,在这临别之际,我必须告诫你们:珍重自己。

珍重自己,并不只是珍重身体;更重要的是要珍重自己的才华,要珍重自己才华的运用。在未来的航程上,最危险的并不是漩涡、暗礁、惊涛、骇浪,而是古希腊神话中塞壬女妖,她用迷人的歌声诱惑那些无畏且高明的水手,最终导致过往船只触礁沉没。而这种诱惑,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间,可能尤为突出。社会旧有的控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功能失调,现代的以法治为中心的社会控制体系尚未完成,因此在这一时期,种种诱惑可能驱使你们用自己的才智以各种名义、甚至以法治的名义干一些不道德的事、违法的事,龌龊的事、卑鄙的事;甚至做了,也可能不会被抓到,不受惩罚,特别是因为你有超过常人的聪明和才智。但我必须提醒你们,有许多事,如果你的良心不能认同,就一定不要做,一定不能做。是的,也许你会得逞于一时或一事,但这个社会是在变化的,相信法治会越来越细密严格,而法治不仅会给你更多的自由和权利,同样法治也会剥夺你另外一些所谓的自由或权利——如果这些自由触犯了他人的自由的话。说不定那一天你就会面临一次无法挽回的失败,带来一次终身的耻辱;就算你逃脱了,你的良心也可能终身追逐你——假如你还有良心的话。俗话说,不是不报,时辰未到。是的,你们聪明智慧,但是一定要知道,聪明和智慧本身并不能保证聪明才智的正当运用;干坏事的其实更多是聪明人。聪明才智也许可以保证你未来的富贵荣华,但不能保证你们未来的坦然幸福,更不能保证我们会为你们骄傲,母校和祖国会为你们骄傲,你的父母亲人会为你骄傲。

我们当中没有谁会愿意成为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但是千万不要以为你我与这些共和国所不齿的人、这些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的人之间有什么不可逾越的、截然分明的界限。其实,我们和他们都是人,我们和他们的差别也许仅仅在人生的某一步以及后来的某几步。不错,每个人的生命都是自己创造的,但创造并不意味着只会成为英雄,其实,赖昌星也认为自己是个生命的创造。

同学们!在这个时候,作为院长,我说这样的话,也许有点不合时宜。但我并不仅仅是作为一位院长,更是作为一位教师,甚至是作为一位兄长说这些话的,并且我是特意选择了这个时候说的。希望在这样的时刻,这些话也许会给你们留下更深的印象。大家能记住《三国演义》上对袁绍的评价吗——“见小利而忘命,干大事而惜身”。我希望你们不要成为袁绍。你们即将扬帆远航了,那么请想一想自己的前途!记住,珍重自己。这就是珍重北大,就是珍重北大法学院。

愿你们“乘长风破万里浪”!

林珣 最后编辑于 2009-06-12 15:37:50 希望就在你们中,就在那些不满足于法条技巧而对更广阔的法律真理充满热情的公民中。。法律电影课堂http://legalmovie.fyfz.cn/

2009-06-12 15:33 | 只看楼主树型| 收藏| 小中大2 # 这一个大学生活的尾巴 这一个大学生活的尾巴

(2003年7月2日在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苏 力

前几天,在红四楼网上招生答问,潘思源同学也在;结束后,走到未名湖畔,我问,快毕业了,有什么感慨?看着阳光下未名湖那光影绰约的漾漾碧水,她幽幽地说了一句,“过好大学生活的尾巴”。

在这欢庆你们毕业、欢送一些同学离开校园的场合,我说两句话,也加入你们大学生活的尾巴。

第一句更多是说给马上要走向工作岗位的同学的,一句大实话:社会和学校很不一样。在校园里,个人努力也起作用,但作用更大的其实是天分。老师不要求你们的物质回报,只要你考试成绩好,人格上没有大毛病,基本上就会获得老师的欢心,就会获得以分数表现的奖励。在这个意义上,大学基本是一个“贤人政治”或“精英政治”的环境,更像家庭,评价体系基本由老师来定,以一种中央集权的方式,奖励的是你的智力。社会则很不同。社会更多是一个世俗利益交

TOP换的场所,是一个市场,是“平民政治”;评价的主要不是你的智力优越(尽管你的聪明和智慧仍然可以帮助你),而是你能否拿出什么别人想要的东西;这个标准不再由中心——老师——确定,而是分散——由众多消费者——确定的。因此,尽管定价178元,不到十天,3千册英文版《哈利波特与凤凰令》在北京新华书店已经脱销,而许多学者的著作一辈子也卖不了这么多,甚至只能“养在深闺人未识”;也因此,才有了“傻子瓜子”年广九,才有了“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才有了IT产业中的退学生现象(大家还记得甲骨文公司首席执行官埃里森2000年在耶鲁大学毕业典礼上的讲话吗?)。这种“脑体倒挂”,不完美,但也恰恰表明了市场的标准,人类的局限——你甭指望通过教育或其他,把消费者都变成钱钟书或纳什。因此,我们的同学千万不要把自己16年来习惯了的校园标准原封不动地带进社会,否则你就会发现“楚材晋不用”,只能像李白那样用“天生我材必有用”来安慰自己,更极端地,甚至成为一个与社会、与市场格格不入的人。

尽管社会和市场的手是看不见的,但它讲的却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它不讲期货,讲也都是将之转为现货。你可以批评它短视,但它通常还是不会,而且没有义务,等待你成长和成熟。它把每个进入社会的人都当作平等的,不考虑你刚毕业,没有经验。如果你失去了一次机会,你就失去了;不像在学校,会让你补考,或者到老师那里求个情,改个分数。“北大学生有潜力、有后劲”;别人这样说行,你们自己则千万不要说,也不要相信。这种说法不是安慰剂,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就是说你不行,至少现在不行。如果你有什么素质,有什么潜力,有什么后劲,你就得给我拿出来,你就得给我变成实打实的东西——也许是一份合同起草,也许是一次成功诉讼。

这一点对于文科毕业生尤其重要。理工科的学生几乎是从一入学就很务实,就是一次次实验,一道道习题,就是一个毕业设计,没有什么幻想;他们几乎没有谁幻想自己成为牛顿、达尔文或爱因斯坦,就是成名了,也是他或她自己。而文科学生,大学四年,往往是同历史上最激动人心的一些事件和人物交往,在同古今中外的大师会谈;你们知道了苏格拉底审判,知道了马伯利诉麦迪逊,知道了“大宪章”等等,你们还可以评点孔、孟、老、庄,议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甚至“舍我其谁也”。大学的文科教育往往会令许多人从骨子里更喜欢那种激动人心的时刻和时代,甚至使人膨胀起来。但这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而只是学院中想象的生活。我们每个人都只能生活在日常的琐细之中。

因此,第二句话,要安分守己,这是对每个同学说的。这句话对于我们这个时代也许过时了,但对你们,可能还不过时。因为我从来也不担心北大的毕业生会没有理想以及是否远大,而更多担心你们能否从容坦然面对平凡的生活,特别是当年轻时的理想变得日益遥远、模糊和暗淡起来的时候;还因为,我要说,几乎——如果还不是全部的话——每一个雄心勃勃的人都注定不可能完全实现他的理想。我当然希望而且相信,你们当中能涌现杰出的政治家、企业家、法律家、学问家,但只可能是少数——多了就挤不下了,多了也就不那么值钱了——边际效用总是递减的。无论在世俗的眼光还是在自我评价中,绝大多数人都必定是不那么成功的。但是,我们要知道,成功并不必定同幸福相联系,所谓的不成功也未必等于不幸福。因此,在你们离开校园之际,你们不仅要树立自己的雄心,更必须界定自己的成功。

让我告诉你们一个人吧,一个也许当年把你们当中的谁招进北大的人,一个本来会且应当出现在这一场合却再也不可能的人。这个人当年曾以全班第一名毕业于这个法学院,毕业留校后,长期做学生工作、党团工作、行政工作;在北大这样一个学者成堆的地方,他的工作注定了他只能是配角,而且还永远不可能令所有的人满意,乃至有人怀疑他当年留校做行政工作是不是因为他的学习成绩不行。但他安分:勤勤恳恳地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为我们和你们服务;他守己:恪守着他学生时代起对于生活和理想的追求——一直到他外出招生不幸殉职。

他不是学者,更谈不上著名;他没有留下学术著作,留下的,在他的笔记本电脑中,是诸多的报告和决定,有关招生,有关法学院大楼,有关保送研究生以及处分考试作弊的学生;他每年都出现在“十佳教师”的晚会上,但不是在台上接过鲜花,而是在台下安排布臵;他没有车子、房子,更不如他的许多同学有钱。但是,当他离去之际,他的同事、同学和学生都很悲痛,包括那些受过他批评的学生。是的,他没有成为一个被纪念的人,甚至不是一位会被许多人长久记住的人,但是,他是一位令他的同事和同学们怀念的人。这难道不是一种令人羡慕的成功?尽管有点惨烈和令人心痛!

我们的事业,中国的事业,其实靠的更多是许许多多这样的人。

安分守己并不是一个贬义词,甚至不是一个中性词;“安分”是不容易的,在这个时代,“守己”则更不容易!

看来老天注定是要给你们的这一个大学生活的尾巴更多的色彩,更浓的情感。同学们,或者,还请允许我加上一个平庸的形容词——“亲爱的”;我想,哪怕是多少年过去之后,你们都一定会想起这个只属于你们的大学生活的尾巴。想起那个其实比其本身在中国更为流行的名词,那些慌乱和不安,“逃窜”和出入证,22、23、24楼以及楼前那又一次漏不下星光的林荫路;你们会想起网名“飞花”的师姐,为她的疾病募捐以及向朱苏力院长提出的关于建立扶助基金的建议;你们会想起建武老师的突然离去,想起泪水中的鲜花和鲜花中的泪水,想起他爽朗的笑声,也许还有眼镜后他那责备的目光;也许还有今天的毕业典礼,此刻你周围那众多熟悉又陌生的“企鹅”,以及今晚你们年级的聚餐和狂歌……。

我祝福你们!我祝福你们了!

谢谢。

走不出的背景(2004年6月16日在北大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致词)刚才,我是有意从湖边走过来的,看细雨淋湿了未名湖,淋湿了这个下午。

每年这时候,校园里都纠缠着留恋:睡在你上铺或下铺的兄弟,暗恋了数年的某个同学,“学五”或“农园”,“必逃的选修课和选逃的必修课”,对了,还有贺老师,以及那已成为你青春之象征的湖光塔影。

但年轻人往往多情又无情,敏感又迟钝,执著又漂浮;四周有太多鲜活的诱惑,未来则灿烂得令人眩目,匆忙的你也许正忙着“毕业前一定要做的10(或20)件事”,或是哼着郑智化的“用一辈子去忘记”,一边在“一塌糊涂”上贴一张把自己感动得一塌糊涂,也决心把别人感动得一塌糊涂的帖子;也许你没有时间细细感受一些因熟视而无睹的东西,一些背景。

因此,我们把张文教授和盛杰民教授的退休仪式放在你们的毕业典礼上。他们不仅是你的老师,也曾是我的老师。他们也曾同今天的你一样年轻,一样的激情洋溢;在为法学院、为我和你的成长贡献了自己的全部华年之后,他们打算悄悄地离开。他们比徐志摩更懂得“悄悄是别离的笙箫”。

但许多时候是不允许悄悄别离的,否则,我们就“太不仗义”,会感到愧疚。我们希望借此刻,不仅表达你、我和法学院对他们的感谢,祝福他们健康、幸福,希望两位老教授能从你们身上感到一种欣慰和满足;但最重要的是,我希望你们能从这一刻感受到一种期待和责任。

我更想提一下你的父母。几天前进城,路过两所中学,看到一些中年人在校门前的林荫间溜跶,我突然意识到那是高考的日子,不禁眼睛有些发涩。在座的许多同学的父母,在四年前或数年前的一个焦灼季节都经历过这种焦灼。而在今天,在你的毕业典礼上,我又看到了他们,拿着相机,笑容比你的更茂密,比你的更阳光;尽管更多同学的父母没来,或者说,没有能来。

其实我并没打算神话你的父母,神话“养育之恩”。这是“欠了儿女的债”,普通百姓说;而今天的你也许会调侃地引证《婚姻法》第21条。我提起你们的父母,因为他们大多是普通人,也因为我是他们的同龄人。在你今天的这个年龄,当年的他们是知青、士兵、工人或农民,有的至今如此,有的今天则已经下岗或者“提前退休”了。他们许多人都没机会进入大学校园,更不用说进北大的校园;大学是他们许多人的一个永远的梦,一个醒时的梦。而至少部分因为他们的这个梦,你从小就承载了他们的追求:也许你因此没能看某部电影或电视剧,失落了童年或少年本应享有的一份快乐;也许你挨过骂,甚至挨过打——因为某次考试成绩或者一次恶作剧。而此刻,你是他们的骄傲,满足了他或她那难免的一点虚荣……

你是他或她这一生最杰出的作品!

明天,你或许会坐在建国门外的某间写字楼中,从深色的玻璃墙后,俯瞰着窗外公路上的车流,无声地涌动;也不无可能,后天,你会在谈判桌上同外国同行bargain投资甚或并购索尼、宝马或通用公司的问题……

但是,玻璃墙隔离了城市的喧闹,会不会也隔离了你对城市以外的感知?成天的飞来飞去会不会令你疏远了土地,走南闯北多了会不会什么都看不到了,或懒得看了?成堆的文件让你变得更务实了,但会不会也让你变得漠然?严谨的法条让你的思维更象法律人了,但会不会使你的判断远离普通人?不错,知识改变命运,也确实改变了你的命运;但如同从老子、卢梭到王朔和波斯纳说过的那样,知识也会败坏人的纯朴天性。知识不可能令你消除困惑和烦恼。你不可能拿着法理学要点去面对生活,“法律信息网”中也没有诊治人生的良方。当某个午夜从律所加班归来,打开房门,你是否会感到孤独,或有种“梦里不知身是客”的恍惚?而且,你们还有时间,或还有心情同你的父母对话吗?说得更俗一点,你会不会忘了自己姓什么?

因此,我建议,如果遇到了一些就是“找不到感觉”或是“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无论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你都可以甚至应当问一问你的父母,或设想一下他们的可能回答,即使他们的言词不那么雄辩,不符合教科书上的定义,甚至不符合什么“历史潮流”。也不是说你一定要听父母的话,那不可能。但如果你要真正能做大事,而不仅仅是当一个“知道分子”,那么起码你要能够同你的父母对话;你们要能理解他们的好恶,他们的情感,他们的愤怒和担心,他们的直觉、想象和判断,甚至他们的错误和平庸。否则,谁还能指望你有能力同无数的普通人对话?而你的成功,又能与谁分享?

你将为之服务、将捍卫其权利的,最终说来,就是他们,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正义。那个在你的教科书中常常出现的神圣化的“人民”,说具体点,就是他们,就是像你父母这样的一些人——一些看起来不那么成功有过挫折的人,一些聪明、才华、运气都不如你的人,一些虽关心他人但更关心自己和自己孩子的人,一些可能在生活的跋涉中失落了理想的人,一些分享了人类其他种种“弱点”或称之为“人性”的人。而且,多少年后,你还可能发现,你就是他们中的一员。

他们构成了这个社会的背景,你的背景;不可或缺。你的行动的一切意义,最终由他们赋予;成功与否,也得由他们说了算。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并不只是儒家的一种政治理想,其中或许还隐含了一种,甚至是唯一的一种,真正理解你人生事业的进路?!

同学们,在这湿淋淋的、难得的沁凉夏日里,在这浓荫如云、曲径通幽的未名湖畔,毕业、青春和别离,我想,任何人,哪怕是一个“愤青”,也会神奇地“小资”起来……

我也如此。

但不要说,明天起,你将独自面对一个陌生的世界;大道青天,绵延于你身后的仍然是这个熟悉、朴素且庄严的背景,一个你永远走不出的背景!

希望就在你们中,就在那些不满足于法条技巧而对更广阔的法律真理充满热情的公民中。。法律电影课堂http://legalmovie.fyfz.cn/

TOP 2009-06-15 16:32 | 只看楼主树型| 收藏| 小中大5 #

你得是有出息的孩子:在北大法学院2005届学生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苏 力

20多年前,和你们一样,我在北大过着一段悠闲得令人羞愧的日子,一段努力地无所事事的日子;没有时间的概念,我愿意、好像也可以永远这样地赖在这里。也知道毕业这个词,但它没有体温;直到有一天才残酷地发现,原来大学也会毕业的。于是,“改邪归正”,从春天开始(那时还不用自己找工作),就不再上课,不再到图书馆占座,茫然地一心一意——毕业ing。

今天,你们的这个ing也走到了尽头,黑色的学位服凝重在你身上……

不要说你们伤感。伤感不是青年人的专利。静下来,写这段讲话的时候,其实,我,我们这些看着你们长大的老师,也一样伤感;并且年年如此。岁月并没有让我们的心长出茧子,只是我们学会了掩饰,也善于掩饰。我们不再表达;伤感的表达是青年知识人的专利,我们知道。

“自古多情伤离别”;但离别会让你想一些来不及想的事,说一些本不会说的话,让没心没肺的你第一次品味了甚至喜欢上了惆怅,或是让滴酒不沾的你今晚变成了“酒井”先生或小姐。如果没有这样的离别,人生会多么乏味!问一问今天在座的王磊老师,还有刘燕老师、沈岿老师,还有今年毕业的凌斌博士、李清池博士,自打他们本科进来之后,就一直没有离开北大的校门,或只有短暂的离开。他们的本科或研究生毕业都不像你们今天这样百感交集,有滋有味,肆无忌惮;在他们心中,那只是又一个暑期的开始。

这一个暑期是不一样的,你再也“赖”不下去了。

其实外面的世界确实很精彩。走出大学校园,你会发现我们这个社会,这个国家,充满着活力。当然,活力并不都是美好、清新、温情脉脉的,吉它、摇滚和玫瑰花;社会中的活力常常很“糙”,更多野性、欲望和挣扎,还有你们要时时提防的贪婪、阴谋和背叛?? 一如桑德堡笔下的《芝加哥》。但这就是真实世界的活力,伴随着小麦颜色的农民工、水泥森林和汽车尾气中灰蒙蒙的朝阳,以及我们这个民族的身姿一同在这块土地上崛起。

想一想,为什么最近美国和欧盟会对中国的纺织品出口设限,并一再要求人民币升值?为什么近来小泉等人总在那里惹事,搞些小动作,没什么技术含量,搞得“中国人民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海峡对岸,连战来了,宋楚瑜也来了;阿扁没来,但很憋气,知道迟早也得来。我们周围也还有一大堆问题,贫富不均、发展不平衡、污染、腐败和不公。有同学可能还没找好工作,没有“签约”;签了的,也未必满意,可能还想毁约。所有这些问题,都让人烦心,让人不爽。但有哪个时代,人人都爽??管它到哪一天,至少也会有人失恋吧?换一个角度看,也许这些问题都表明中国正在迅速发展和崛起,以一种任何人都无法遏止的强劲活力。中国正登上一个更大的舞台,一个更宽敞但不一定更平整的舞台;这意味着你们要面对更多的麻烦,一些前人和我们都没有经历因此有待你们来应对的麻烦。你们任重而道远。

说着说着就高调起来了。没有办法,在这个时代,我们这些人都有点,也应当有点,理想主义。还是渴望为了什么而献身,这是青春期的焦灼,也是生命力的反映。

但是,按照一种说法,一个男人(其实女人也是如此)不成熟的标志就是他(或她)还愿意为某种东西(甚至包括爱情)献身。咋看起来,这好像是对我们这些理想主义者的一个讽刺。其实不然。这句话只是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生活,暴露了那种浪漫主义的理想主义之脆弱和虚妄。献身其实是比较容易的,也许只要一丝血性,一点勇气,有时甚至只要一分冲动。但这往往不能改变什么,最多只满足了青春期那一份个人英雄主义的激情。激情过后,则往往是空虚、失落,甚至堕落。而在今天这个好像越来越斤斤计较的年代,人们连激情也洋溢不出来了??前几年傻乎乎地,也许在看中国足球队比赛时,山呼海啸,人潮起伏,好像还有那么一点感觉。但今天还有多少人看中国队比赛?!

然而,真正的理想主义往往在激情之后。它不是夏日的骄阳,而是秋日的明亮,它要经受时光的煎熬和磨砺,要能够接受甚至融入平和、平凡、平淡甚至看似平庸的生活,从容但倔强地蜿蜒,在不经意中成就自己。它常常包含了失败甚至屈辱,还必须接受妥协、误解、嫉妒、非议。它同坚忍相伴,它同自信携手。

想一想那选择了在辱骂声中顽强活下来最终为赵氏孤儿复仇的程婴;想一想在北海的秋风长草间十九年目送衡阳雁去的苏武;想一想走在江西新建县拖拉机厂的上班路上并保证“永不翻案”的邓小平;或者只是想一想多年来养育了也许是你们家祖祖辈辈第一位大学生、硕士生或博士生的你们的父母。

这些理想当然是不同的,有些似乎还不够崇高,不够伟大,今天的法律人甚至会批评其过于野蛮或狭隘;但抽象看来,他们毫无例外都是理想主义者,是成熟的并因此是真正的理想主义者。因为在今天我们社会,判断是否真正理想主义者的标准不应全都是实质的,不完全是你是否认同、分享他/她的追求,是否值得你为之献身;而至少部分应是形式的,即他/她是否始终并无怨无悔地追求了,是否展现了一种坚忍,一种对目标的恪守,一种我先前说过的那种“认命”或“安分守己”。

也因为理想并不完全是个人的选择,在相当程度上,它是社会的构建,基于一个人对自身能力、时代和社会环境的理解、判断和想象。你们也不例外。也许你们的理想会显得比我们的,比我们前辈的更宏阔,更高远,但那不过是你们的能力以及北大和今日中国为你们展示了更多选项以及更大的可能性。而我们最关心的是,许多年后,在漫长的再也谈不动理想的年月后,你能否像你所敬重的甚或不那么敬重的前辈那样,拿出一个作品,值得你向世人自豪??即使仅仅如同此刻站在你父母亲骄傲目光中的你?

因此,我希望你们切记,真正的理想,无论大小,无论高下,最终都一定要用成果来兑现,否则最多只是一个令人遗憾的、但对这个世界多一个少一个都没有意义的愿望表达,甚至只是一通大话、一张空头支票或一个笑柄。

我们会宽容、理解并心痛你们必定会有的失败和挫折,但我们祝福、渴望并欣喜你们成功,即使是微不足道的成功——如同当年你跌跌撞撞迈出的第一步。我们并不苛刻。

而且,我们也有耐心。我们会在这里长久守候;即使夜深了,也会给你留着灯,留着门——只是,你得是有出息的孩子。

而且,我们相信,你是有出息的孩子!你们会是有出息的孩子!

林珣 最后编辑于 2009-06-15 16:34:14 希望就在你们中,就在那些不满足于法条技巧而对更广阔的法律真理充满热情的公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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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22:38 | 只看楼主树型| 收藏| 小中大6 #

你柔软地想起了这个校园:在北大法学院2006届学生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曾以为这段日子非常漫长,此刻都已打包存盘。四年前(也许是两年前、三年前甚或是十年前),夏末初秋,你怯生生走进了这个校园。时间像刚出屉的馒头,饱满且热气腾腾;“发现你的热爱”,每一天都在心灵中占了很多空间。后来,日子渐渐慵懒起来,周而复始,“同上”、“同上”——似乎是费孝通先生童年的日记;后来就变成了对寒假、暑假以及毕业的期盼。但此刻,时光又一次丰满起来,每件事都很细腻和缠绵;在今晚的“散伙宴会”上,或许是未来几天的一次开怀大笑后或独自发呆时,莫名的酸楚涌动着不期而至,终于,你一个大小伙子变得比女孩还脆弱,泪水扑簌而下,甚至相拥着,肆无忌惮地哭泣……。六月是最残忍的;一转身,校园硬生生地扯断了、拽下了一段你舍不下的青春。

其实入学和毕业都只是人生的片刻。“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想来,在天地的眼中这一刻也不会有什么特别。只是,与之相伴的微笑和泪水表明了我们人类不完全是,或者说注定无法成为,纯粹理性的动物。我们无法超越肉身,成为自己生活的无情旁观者。许多时刻、许多地方和许多人因我们获得了特别的意义——对于我们;我们为它或他或她而感动。

我们是为自己感动:为我们的无知,为我们的年轻;为我们故意装出来的粗鲁和野蛮,为我们掩饰不住的温情与脆弱;为那个夜晚未名湖畔你野狼般的吼歌;为那个白天一教门前飘过你眼前一个倩影;为“非典”时被隔离的惊惶;为院庆100周年前夜的忙碌;为连战和李敖的造访北大;为杨利伟和神

五、神六的穿云登天……。为那再也不会有的、只属于你的这个集体,为了那再也不会有的、只属于你的这个离别。为所有虚度的和没有虚度的时光感动,为我们是那么容易感动而感动;或者,什么都不为,就只是感动,因为我们自恋、敏感和矫情,因为我们率性和真诚。

在这个因市场竞争而日益理性和匆忙的年代,说实话,我希望你们保持这样一份真性情。有所追求但不刻意,渴望成功但也接受平凡,无论是在学业上还是在事业上,无论是从政还是经商,无论是面对爱情还是面对功名。我在其他地方说过,不是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但也不是一切努力都有结果;不是最努力的就一定最有结果,更不是努力就有一个确定的结果。不要把生活变成一项志在必得的竞赛,因为生活不是竞赛。

因此,不要总是拿自己同别人比,无论是昨天的同学还是明天的同事,除非你想把自己往死路上逼,把自己变仇人的影子,把生活变成自己的炼狱。每个人的天分和机会都有差别。你是戴昕,你是游艺,你是田田(请允许我这样称呼庄田田同学),你们都不是刘翔;而且,即使就是刘翔,你就真的愿意天天比赛——哪怕是奥运会?我们当然希望,也相信,你们有骄人的成就;但如果没有,只是做好了自己的事,问心无愧,那就足够好了,那就是有出息。不要仅仅生活在他人的期待中,或者被北大的牌子压得喘不过气来,也千万不要把“明天北大为我而自豪”太当真。什么地方规定了北大的毕业生就不能平凡、平庸甚或是失败?就不能比别人收入低,房子小,就必须有车?请记住你父母亲的话,一句老百姓的话,“平平安安就是福”。也因此,你们千万不要上了某些法学教科书的当,总觉得,或刻意寻找,社会或某个人欠了你什么,这里没有起点公平,那里没有结果公平。一不小心,你会把一生都用来挑剔抱怨了。生活从来就有许多偶然、意外,幸与不幸,以及许多你认为的不公平,无论是在事业上还是在情感上。但无论什么,都只能面对,那为什么不从容一些——人所谓的荣辱不惊?其实,你走进和毕业于北大法学院,虽不是纯属偶然,但也并非天经地义;其中就可能有一丝幸运,而你这一丝幸运的背后或许就有你的许多不知名同代人的失落、遗憾甚至不公平感。我当然不是在劝说你们听天由命;你们一定不会。我想告诉你们的只是,愤懑和抱怨都是沙漠,山野丛莽间的杜鹃才会让你懂得什么叫做怒放;当你抱怨时,你就是在毁灭你的当下,就正在失去创造和享受生活的这一刻。如果你看不清这一点,你就不会有幸福,也不配享受幸福。而我希望你们幸福。

这是临别之际我对你们的真切希望,一个也许太平庸俗气的希望。只是也许。我并不认为庸俗,即使在这一有点庄严的场合和背景下。高谈阔论,宏大话语,你们已经听了很多,尤其是在北大,尤其是在北大法学院;但即使句句正确,连续的高亢单音也只是高分贝的噪声,会让人受不了,更会湮灭心灵的感悟和感受。因此,每年的毕业典礼上,我都没打算对你们重复什么正义或人权,勤奋刻苦或自强不息,而只是絮叨一些小道理,希望你们幸福。似乎不合时宜,但即使是“依法治国”,又有什么地方规定了毕业典礼上院长就只能说一番大道理,不能说一些悄悄话?只能豪情满怀,不能温情脉脉?

而如果不是希望你们幸福,我们还能为什么工作?你们的父母又为什么辛劳?而如果不是首先希望你们幸福,我们又如何追求和拓展人类的幸福?

我,以及北大法学院的老师们,都爱着你们;除了家人,也只可能首先爱你们。也许,在这个高歌人权和全球化的时代,我的这种情感、思想和表达都已经落伍,至少是不那么政治正确。但我并不因此惭愧和惶恐。作为生物的和社会的人,我们的感受、想象和爱其实都注定是地方性的、狭窄的,有时甚至是“自私”的。“孩子是自己的好”是老百姓的俗话,而我们都是些俗人。但别忘了,耶稣基督对其信徒的要求也不过是“爱你的邻人”。我坚持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才是我们真正可以实践地拓展我们的感受力、想象和关爱的实在出发点和可靠路径。

首先爱你的亲人,你的朋友,你的同胞,你的祖国;这其实不是一个要求,而更多是一个祝福——只有这里你才会发现你情感的归宿;否则,能有谁真正分享你的成功,或分担你的痛苦?

无论此刻你是多么向往远方,憧憬未来,即将远走他乡,甚至飘洋过海,都请相信我,多少年过去后,你光洁的脸庞变得粗糙,纤细的腰身变得臃肿,在一个飘雪的薄暮,或是细雨的清晨,永远也不知道为什么,你柔软地想起的不会是图片或电影中的哈佛、耶鲁,不会是宇宙间某个遥远星球上陌生的高等生物,而只会是这个让你心疼过的校园,这个残忍的六月,这些相拥而泣的XDJM——也许还有你们的邓峰GG、郭雳GG……。

祝福你们!北大法学院祝福你们!

2006年6月于北大法学院科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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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22:39 | 只看楼主树型| 收藏| 小中大7 # 责任高于热爱:2007年6月21日北大法学院毕业欢送会致辞 又是合影留念,又是祝福叮咛,又是离愁别绪;只不过这是2007年的六月。去年说是今后全校统一毕业典礼,法学院还是举行了今天的欢送会;名字变了,主题、情调和程序却都差不多。确实,一起待了好几年,哪能悄默声息地就走了?世界上好多事改头换面也要坚持不懈,这也算遵循先例,即所谓制度吧(对不起,一不小心,又给大家讲起了法理)。甚至听说,有同学大气磅礴地替我撰写了题为《光荣与梦想》的致辞,10天前就在未名BBS上“剧透”了;前天,一位英语国家的记者为此还把电话打到了我的办公室,我不认领,还以为我矫情,一定要强加于我。谢谢这位同学的良苦用心。虽说如今倡导志愿者行动,但也不能如此深入普及吧?太多的事不可替代;你有权沉默,无权代理。而且,照着你的稿子念,看到帖子的同学会觉得忒没劲,且不说枪手、抄袭或者是署名权问题了;但不照着念,苏力院长每年也就那几句煽情,让你先占了,他还说什么?我只好旧话重提。几年前,特别针对北大校园的学习生活,在迎新大会上,我说过,“发现你的热爱”。无论你是否发现了,此刻,针对你新的社会角色,我却想说一句不大中听的话:做你能做的,而不是想做的事。不中听的一般是实话。找工作,说是双向自由选择,但都知道,你既没太大自由,也没很多选择;更大程度上是进入一个格式化的社会,是“求职”。社会一点也不“小资”;它最多也就听听,却不在乎你的感受和自尊,不会迁就你。你要与之兼容,而不是相反;你可能得在一个甚至是一系列未必热爱,更多出于功利而选定的岗位上,尽心尽力,干出业绩,然后才谈得上发展、开拓和创造自己。当然,也不必太多抱怨或感叹,这个世界上,古往今来,就没几个成年人干的都是自己想干的事。因为,你们大了,已经有了更多可以统称为“社会的”责任。“老板”对你有要求,同事对你有期待,甚至就因为毕业的这所大学、这个法学院,你也有额外的压力。你得活的像样,更得活的正派,让父母欣慰,让(已有的将有的)妻子/丈夫和孩子幸福,顺带着也让亲友、同学和老师放心。这都是你的责任。当然,还可以,也应当谈谈“治国平天下”或“和谐社会”或“大国崛起”之类,只是“修身”和“齐家”是最起码的。如果连自己都撑不住,本职都干不好,还得那最多几十号关心你的人为你操心,还说什么社会贡献,谈什么人类关怀?记住,在社会、职业以及家庭中,责任永远高于热爱。而且,我们绝大多数人对工作或职业也未必有什么具体的执着;即使有,是否真值得一生追求,也是问题;即使情愿,谁又能保证你恪守此刻的山盟海誓——你不也曾沉迷于金庸、“曼联”或王菲,甚或认为自己某方面才华不菲?还有,你喜欢,就真能干好?有什么根据说,此刻的热爱,甚或不热爱,不是“吾从众”,不是社会对你的塑造,或干脆就是一个机会主义的选择?我们绝大多数人其实也挺喜欢,至少不坚决拒绝职业或生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包括与之相伴的意外、风险、惊喜以及一些可以用来装点回忆录的小小——不敢太大——失败。很多时候,一个人此时此地的成功恰恰因为他彼时彼地的失败。我们就是这样走过来的。我们的陈兴良老师就曾是千岛湖畔的一位民警,白天走家串户,深夜还抱着郭小川或浩然。而牟平姜格庄的大地也一定记得那本梦想署名“卫方”的《春苗》类剧本;甚至十多年前,我们的“老鹤”还曾勇敢下海,尽管几个月后又扑腾着水淋淋的翅膀上了岸。还有,我们的姜明安老师、王世洲老师、龚刃韧老师和孙晓宁老师,30年前都当过或当着军人;也许早早预知了贺老师的批评?复转军人没进法院,都进了法学院,而且是北大法学院。在一个30年前不曾想到更谈不上热爱的职业中,如今,他们都创造了自己,也正塑造着你们和你们的未来。

听起来很有点传奇,这却是我们这代人的经历。不希望你们重复,也不可能重复;前方拐角等着的有你们的传奇。但它还是给你我一些启示:生活和职业,过去不是,今后也不会是个人爱好的光影投射;它是子弹划出的那条抛物线,无论是否连接了击发者和他心中的目标。这是我们所有人的命运:规划人生,却无法完成设计;向往未来,却只能始于现在。我们只能向生活妥协!但妥协也可以是一种坚持。不仅我们每个人的追求和爱好都必定在社会中校订和丰满;更重要的是,成攻和失败,伟大和平凡,从来都不在起点,而只是基于结果的事后评价,甚至——改一改奥威尔的话——未必是你干的事,有可能是你赶上了什么事。评价标准是社会的,不是你个人的;跟自个儿比武,分不出高下。做你能做的事,因此,既不消极,也非无奈,它的另一意味就是超越,超越那个感性的自我。

时间过得真快!对法学硕士来说,有些书可能还没来得及打开,毕业已猛然站在你眼前,带着青春的欢乐、骄傲、活力以及些许伤感。这不是你的第一次,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次;你还会重复今天对时间的主观感受:向前看,光阴迢迢,望眼欲穿;事后才感叹,白驹过隙,人生苦短。而随着年龄增长,你还会发现日子是越过越快。这是我生命的体验,每个人中年后都会感觉,尽管未必自觉。在此说明,只希望你们更珍惜时光,热爱生活。想做些什么事,一定抓紧;无论大事小事,无论工作、学习、创造还是爱,无论追求功名、享受人生还是两者兼得,也无论最后是世俗眼中的成功还是失败。具体生活永远在琐细平凡的当下,千万别把它抵押给关于自己的“愿景”或“理想图景”,vision这个词更多译作幻觉。你可以持之以恒,也可以随遇而安;可以雄心(野心?)勃勃,也可以知足常乐;可以谨小慎微,也可以大胆奋进。只是,“莫等闲白了少年头”,当一个个未来变成“此刻”时,怅然和失落。未来其实并不遥远;此刻不就是你曾经眺望过的一个未来?!

岁岁年年人不同,年年岁岁“话”相似。在这送别之际,代表北大法学院和全体师生,我祝贺你们每一个人毕业;更祝福你们每一个人,坦坦荡荡,走进社会,平平安安,走过未来!2007年6月于北大法学院科研搂

希望就在你们中,就在那些不满足于法条技巧而对更广阔的法律真理充满热情的公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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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22:40 | 只看楼主树型| 收藏| 小中大8 # 在许多感动之后:北大法学院2008年毕业欢送会致辞

无论你何种心情,这一天还是来了;居然来了;或,终于来了。但我不打算太多关注校园,因为过去半年来扎了堆的意外!二月,冰雪冻住了南中国。三月,拉萨的浓烟;全球华人呐喊:“做人不能太CNN”。四月,埃菲尔铁塔下,金晶抱着火炬,那感动了整个中国的羸弱但坚强的身姿。然后是五月和六月,撕裂大地和河流、也撕裂亿万中国人肝肠的特大地震,以及那些背着生者走出死亡、背着死者走出瓦砾的,比你更年轻的中国军人……

我们流了许多泪水,和中国一起;此刻的你,还会感动吗? 这注定是你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年。情感大起大落,一场最生动的毕业教育;你更多理解了自己,理解了中国,理解了这个相当复杂,不只有温情,还有险恶、有时还很残忍的世界/自然界。银杏树叶日见浓厚的那个早上,在排队献血的长长队伍中,我看到了你,和你的选择。你的身影告诉我,你的成长;然后,学位帽的流苏一闪,你走进了这个刚刚举行了110周年校庆的大讲堂……

代表北大法学院,我欣慰地也真诚地祝贺你们毕业!

预言当下是危险的。但我还是想说,多少年后,2008年不仅是你,更可能是中国近代以来最具标志性的年份之一。不仅仅因为上述事件以及一个半月后的奥运,更因为你、我以及无数中国人在这一系列事件中的直觉、情感、思考和行动。一个利益和情感紧密交织的中国正在发生,穿越了生死于斯的村落、县乡甚或省市,也不再限于政界、商界或知识界人士。打湿中国的泪水,涌向汶川的志愿者和救灾物资,低垂的国旗和驻足的行人,以及舰、船、火车、汽车和工厂三分钟的悲鸣,重新锻造了我们每个人、这个国家以及每个个体与这个国家和世界的关系。

我看到了共和国;我看到了共同体。

这当然有,却不仅仅是人性和善良;更不因为所谓的“普世价值”。否则,死难更多的缅甸风灾为什么没有激起你我同等强烈的悲痛?奥运火炬传递为什么在各国会有如此不同的经历?以及为什么,尽管华人抗议,还是有许多美国人不知道、也没打算知道卡弗里先生究竟说了些什么?至少今天,民生与福利,民主和宪政,仍然、并只能以民族国家为边界展开。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众对利益共同体缺乏认同,对共同的基本利害缺乏感知,他们就还只是法律定义上的而不是自觉的公民;所谓民主就不无可能导致战乱和分裂——想想10多年来版图一次次被切割的南斯拉夫以及今年2月间自行宣布独立的科索沃!而所谓宪政不仅可能成为一个地理国家的政治闹剧,更会是那里民众日常的生活悲剧——想想几年来爆炸声持续不断的阿富汗和伊拉克!说这些也许boring的话,不仅仅因为你我是法律人。精神洗礼或情感升华固然重要,仅此却不足以应对当今世界,甚至不足以有效展开你个人的未来生活。需要更有穿透力地思考、感受和理解社会,智慧地洞悉幽暗的人性,看到那些也许恰恰因为情感强烈、我们才有意无意拒绝看和思考的东西,并行动。

是的,我们愤怒于某些西方媒体对中国的偏见或成见,但那非常的愤怒也暴露了我们曾有过非常不切实际的期待,而这本身就是偏见。为什么如此期待别人对自己“全面”、“客观”甚至“正确”的评价?其中难道没有一点深刻的不自信,甚或自卑?而创造者会以行动和作品创设标准!当然应当批评CNN或BBC或德国《镜报》不理解甚至妖魔化中国,但怎么可能期待他们同你我一样、甚至比你我更理解这个国家?更别说热爱了。而你我又真的理解我们自己,或他们?卡弗里先生的刻薄言辞确有种族歧视的嫌疑,但不无可能,他试图以“很黄很暴力”的语言争夺收视率;如果这一猜测不错,那么你我有理由分享的情感反应,在一定意义上,是不是又有点“很傻很天真”?即使他真的仇视中国,那也正常——你怎么可能期待世界上每个人都对中国友好?正如不可能期待每个人对你真诚一样——除非你准备上当受骗!《让世界充满爱》是期盼,恰恰因为这个世界还没有,也许永

远都不会充满爱。仅仅歌声,改变不了世界!

我们关心别人的看法,会努力沟通,必要时也将抗争。但看法,和爱情、友谊、信任乃至你未来的事业一样,不可强求;强求会使一切变质。中国和中国人的世界形象,说到底,要靠你我的长期努力。相信世界绝大多数人的善良和判断力,但首先自信:我们正在创造一个强大的、更是伟大的中国!

还回到汶川地震。灾难使我们血脉相连,但要清醒意识到,这种心心相印未必,甚至就不会持久。钱钢的《唐山大地震》曾有过生动描述;涂尔干的《社会劳动的分工》则有过理性分析。情感是来得快,可能去得也快;和灾难不一样。而一旦生活回归常规,斤斤计较、勾心斗角甚或贪婪卑下,也会如野草重新占领它的领地。灾难考验个体的选择,但它不改良人性,因此谭千秋老师安息了,而我们的一位校友“范跑跑”老师则闹出了很多动静;灾难也不是长效的道德保洁剂,否则诺亚方舟的大洪水或肆虐的黑死病早该把人类带进天国了!事实上,这次地震同样没能挡住某些罪恶的手伸向死者的财物。而我们如此动情,相当程度上应归功于发达的媒体,特别是电视。“触目惊心”,“触景生情”,人类更多是依赖图像感知世界和自我的生物。我们很容易震惊于如山的废墟、成片的特别是儿童和孩子的尸体,乃至废墟间小郎铮的一个敬礼就让多少人潸然泪下;否则,8.0级、特大地震、近10万人死亡和失踪,在我们心中几乎就是一些抽象的文字或数字。不是苛求或批判,但也不是宽容,我只想暴露,你我在内,人类的一些弱点。永远不要低估这些至今没多少改变的人类弱点。

甚至,我想说,地震后的许多慷慨,尽管发自内心的善良,却不仅仅因为善良,至少部分地,因为我们的人民更富裕了,国家也更强大了。许多个人才可能成百上千、甚至上万的捐款,捐出的也不再是穿旧或退出街头风景的衣物;才有人能够自行驾车甚至“打的”千里迢迢去当志愿者。中国政府才可能一个多小时即启动了,并在几天内运送了,10多万军人武警进入灾区;震后一个月就制造和调运了上百万顶帐篷和十多万套活动房。是,富裕不等于善良,但极度贫困甚至会剥夺善良。一个强大的祖国不可能仅仅是情感的,她还必须拥有巨大的物质财富!其实,我们从来善良;但只是这一次,在整个世界面前,中华民族才得以展现令我们自身也震撼的强大的善良;而正是30年来的改革开放,为我们的人性在这一刻的饱满释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还算一个毕业致辞吗?冷酷说教中还夹带了“政治不正确”!但替代公式化毕业致辞的并非只是“柔软地想起这个校园”。面对今天的中国和世界,我们必须超越昨天和自己;我们拥抱,却不止步于感性和温情!

而且,我相信,无论如何,这都会是你心中最好的校园,留下了你的一段刻骨铭心;种种失意,哪怕是失望,时光打造,都会成为你回忆中的亲切。其实,记住这一点也就够了:

贺岁之夜的广场上,这个大学的校长为你们,更为了你们,唱着“我一直有双隐形的翅膀,带我飞,给我希望……”

真的,我相信,即使流了许多泪水之后,今晚,“上元居”的散伙饭上,我仍会看见你盈盈的泪光!

朱苏力:北大法学院2009届毕业生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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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03日14:29

朱苏力

我要评论(319)

走出校园——北大法学院2009届毕业生欢送典礼上的致辞

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你们就要走出校园了,有些话老师该说不说,那就是失职。因此,趁今天这个场合,我首先代表北大法学院和全体老师祝贺你们;也感谢你们多年的努力,造就的不仅是你们,还有我们,此刻的成就感;但还想唠叨几句。话题是几年前看电影《天下无贼》留下的,一直耿耿于怀。

影片中,傻根忠厚老实,对所有人都没戒心、不设防。怀了孕的女贼(刘若英)突然良心发现,想保护傻根,生怕他了解了生活真相,失望、受伤或学坏,愿意他“永远活在天下无贼的梦里”。男贼(刘德华)则认为,不让一个人知道生活的真相,就是欺骗;生活要求傻根必须聪明起来;而一个人只有吃亏上当受过伤,才能重获新生。他强悍地反问:“[傻根]他凭什么不设防?他凭什么不能受到伤害?凭什么?就因为他单纯,他傻?”

这是两种教育理念的尖锐论战。都有道理;道德高下也并非一目了然。今天中国几乎所有的父母、老师更多偏向刘若英。不是不知道生活有阴暗面,但怕年轻人学坏,不让他们接触,最多来些话语谴责。我们太注意区分知识的善恶,与时俱进,还搞了各种各样的政治正确。似乎只要严防死守,像对付萨斯或“甲流”一样,或是装上个“绿坝”什么的,就不会有人感染,就能消灭病源,最终培养出一批时代新人,全面提升人类的道德水准和生活质量了。也就二十年吧,说是不能让纯真的心灵受伤,以保护隐私、防止歧视为名,我们就进步(或堕落?)到从小学到大学都不公布考试成绩了!

鸵鸟战术不可能成功,校园也非净土;我只是担心有人被忽悠了。真傻还不要紧,傻人有傻福——想想傻根;而“天真是冬天的长袍”,能帮助我们抵御严冬。我最担心的是,过于纯洁、单

一、博雅或“小资”的教育,一方面让人太敏感、太细腻,一方面又会让人太脆弱。考试不好都“很受伤”,那考不上大学呢?求职或求爱被拒呢?更别说其他了。瓷器太精致了,就没法用,也没人敢用。生活中谁还没个磕磕碰碰?!

也确实很难接受刘德华的“残酷教育”,更无法实践。影片中,刘德华也没做到;他还是倒下了,为保护梦着天下无贼的傻根。更可怕的是,刚听罢“无毒不丈夫”,一转身,理论联系实际,活学活用,李冰冰就满含热泪恳请原谅,把自己的导师交给了警察;老奸巨猾的黎叔只能连连感叹“大意了”。一个字——报应!

莫非我们和刘若英一样,“怕遭报应,想做点善事积点德”。但一时的善良会不会变成长远的残忍?而且,我们真的善良吗,或只是为了证明我们善良——其实证明的是我们的虚幻、虚弱并因此是虚伪?

这是教育的深刻且永远的两难。由此才能理解中国古代的“易子相教”、斯巴达教育以及毛泽东的“大风大浪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但这还只是生活磨难的替代品;严苛不让人长记性,吃一堑才能长一智。我有时甚至怀疑,今天大学搭起的知识殿堂,只是暂时搁臵、部分隔离、更多是推迟了你终将面对的严酷,也缓解了我们内心深处的疑虑和不安。

知识也未必能走出这个困境,尽管我们常常王婆卖瓜,说什么“知识改变命运”。这话没错,但弄不好也,甚至很,误人子弟。它夸大了知识、博学、思想和理念的作用,捎带着也就夸大了知识传授者的意义;却低估了行动的意义,更严重低估了行动者的艰难。其实,至少我,或许还有其他老师,选择校园并不只因为酷爱学术、追求真理,还部分因为读书比做事、特别是比做成事更容易,也更惬意。校园教育注定是残缺的。它确实拓展了你某些方面的想象和思辨能力,却也可能因此弱化了你应对和创造生活的能力。

出于责任,而不是愧疚,我把这些困惑和担忧,包括自身局限,都告诉你们。就是没法给你一张IQ卡,也没有密码;而且“是真没有”,即使“这可以有”,即使你像范伟一样举着斧子。希望你们重新审视并尽快走出校园。不要只用规范的眼光看世界。生活世界一定不规范,有时还抵制规范。不要把符合逻辑或看似普世的话都当真或太当真。生活不是逻辑;真正普世的无需倡导,有人促销的则一定不普世,还可能假冒伪劣。如果没有准备,一旦遇上忽悠行家或策略高手,甚至卑鄙小人,你就会手足无措。无论是消极无为,还是同流合污,即便愤世嫉俗,那也是行动力的丧失。说不定,一次情感创伤就毁了你的善良和未来——想想法大的付成励同学。你就得像宋丹丹说的,“做[……]人就是要对自己狠一点”;请记住,是对自己。要抗造,经得起摔打,顶得住飞来横祸或无妄之灾。“好人一生平安”也就一只歌,听听就行了。出门被车撞的,并非都是,其实基本不是,不孝子孙或贪官污吏。就算民主法治能让国家长治久安,也消除不了办公室政治。安徒生童话里,你也得走到结尾,才能“从此过着幸福的日子”。

不是说放弃诚实和善良;只是老百姓说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真正的善良只能出自知情的选择和坚持。

这些话冷峻,却不冷酷,更非冷漠。怎么可能不希望你们每个人都一帆风顺?!只是既然你走进了这个校园,生活在这个世界,你就注定不是为重复昨天的故事,听从教科书的安排。我们只能创造你的此刻,你要创造的却是自己的未来;你要实现的,不是别人——包括父母——对你的期待,而是,最好是,你对自己的期待。你必须有能力承担起想象中你独自无力承担的责任,即便是为人子/女、为人夫/妻,为人父/母或为人师/友。

而且你们是共和国的年轻公民!你们当中应当产生,也定会产生这个国家和社会各行各业的精英,甚至领袖。我们的共和国很快将迎来她的六十周年,但凭什么说你的今生今世或此后,中国就不再遭遇汶川,就没人折腾了,就没人打西藏或台湾或南海的主意了;或贪婪不再引发其他什么全球危机,人类就此与9.11决绝,一路高歌,直奔历史的终结。过去一年来,我强烈感到,中国不是正走向,而是被推上更大的世界舞台。主要还不是“奥运”,而是金融海啸。当然还有索马里护航、美国要中国为巴基斯坦提供军备以及盘算中的收购悍马或沃尔沃。即使看似波澜不惊,也意味着波澜壮阔、也一定波诡云谲的挑战。不尽是机遇,一定有莫测的风险、陷阱、圈套,弄不好还有灾难。

而所谓精英,就是人们感觉良好,他却见微知著,小心翼翼,默默为整个社会未雨绸缪。这就是先天下之忧而忧。仅有理想、知识或爱心还不够,你们必须,也相信你们会坚定、冷静、智慧和执着;还必须有人准备,紧要关头,挺身而出,当仁不让,承担起对这个民族乃至人类的责任,直至为之献身。这就是后天下之乐而乐。

我不是推荐这条路。没有。我只是指出有这么个选项。和天下的父母差不多,其实,我们更愿意你们平平安安;也算想过,却未必期待你们成为英雄。英雄路注定坎坷,更是狭窄;无人允诺,更没法保证,你选择了,终点就是成功,而不是悲壮。至少,我的这番婆婆妈妈,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想到了,你们当中也难免有人失落、失意甚或失败。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祝福你们!北大法学院都祝福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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