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住房申请书例文

2024-09-06

单位职工住房申请书例文(通用10篇)

1.单位职工住房申请书例文 篇一

8个月前,我在公司上班期间,由于所操作车间机台上的飞轮突然脱落而受伤。经住院治疗,虽然已经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可由于公司个别领导对我抱有成见,为借机对我加以刁难和“教训”,遂故意制造种种借口,不管我如何哀求,就是一直没有为我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向我提交认定工伤的相关证据,致使我一直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白晓鸽

白晓鸽读者:

你有权避开公司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你则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你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正因为公司一直没有申请,甚至是故意刁难,决定了你可以通过工会或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其第十九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在你无法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为公司所掌握的情况下,基于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邮编:342400电话:13133771817

出差被砸伤,虽侵权人不明也能获取工伤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我被公司指派到深圳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当我下了公交步行前往工厂,途径一栋居民楼下时,突然被从楼上丢下的一只空酒瓶砸中头部。经送往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却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空酒瓶是谁所丢,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但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侵权所致,故不构成工伤,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对你作出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强调职工因出差而导致工伤的认定条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身处“工作场所内”,也不在于你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你是否具备上述两个要素。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你前往深圳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你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工厂购买原材料所必需经过,即出于工作。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丢空酒瓶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你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笔名颜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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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被提拔重用,强请“升职饭”当心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设计公司的新进设计师。因此前一家与公司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大客户,对公司提交的多次设计方案一再不满,致使公司领导在大发雷霆之余,许诺只要谁的设计方案能达到大客户要求,不仅给予重奖而且升职。我通过半个月的苦思冥想,得出的设计方案脱颖而出,并赢得了大客户的赞赏。公司领导随即兑现承诺,给了我一万元奖金,并让我担任部门负责人。苗某等3名老员工见“乳臭未干”的我一夜之间成了他们的顶头上司,出于妒忌和不服,也为给我一个“下马威”,阴阳怪气地要我在当地最高档的酒店请吃“升职饭”,因被我拒绝,遂前后三次对我进行殴打,最后一次还导致我轻伤。请问:苗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杜 娜

杜娜读者:

苗某等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与之对照,苗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苗某等人强请的“升职饭”目的,在于发泄妒忌、不满、不服的情绪,通过所谓的“下马威”逞强耍横;另一方面,在被你拒绝,而你的拒绝完全属于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苗某等人已经肆意挑衅、强拿硬要、随意对你实施殴打,不仅次数达到三次,构成“多次”,而且造成了你轻伤,即无论次数还是伤情,都意味着当属“情节恶劣”,即苗某等人难辞其咎,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22635

从事公益性工作被解聘,为何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与一家公司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我年逾50,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加之没有什么专长,而一直未能找到工作。一家公益性单位见我家生活困难,却又无经济来源,出于照顾,让我担任公共场所协管员工作,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如今,因我所协管的公共环境发生变化,单位提出解除与我尚有六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我虽表示同意,但觉得单位应给予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单位以我从事的公益性岗位与其它普通岗位不同为由表示拒绝。请问:仅仅因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就真的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吗?

读者:张小莲

张小莲读者:

的确,你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表明看来,单位提前六个月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理应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向你发放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规定只是针对一般用人单位用工而言,就公益性岗位用工则不在其列,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社会统筹资金,用来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而设立的从事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与公益性岗位用工相对应,一般用人单位用工都具有营利性质,招工对劳动者实行择优录取竞争上岗,不存在优先安置、政策扶持性质。这实际上也是公益性岗位用工同一般用人单位用工的根本区别。故你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法律特征。而你的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担任公共场所协管员工作,明显具有公益属性,即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规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笔名袁梅)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71715

拼车郊游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载客牟利”拒绝理赔?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因公司放假,我和2名同事商定一起自驾我的小车去郊游踏春,油费按实际支出,彼此分摊,且每人先预交100元,多退少补,即彼此“拼车”。不曾想,期间由于田间路面太滑,加之我缺乏相关经验,导致小车发生侧翻,并花去36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鉴于汽车尚在保险期内,我遂请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收费载客郊游属于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我与其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我的小车只是家庭自用,如果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在理赔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彭芬冉

彭芬冉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你“拼车”郊游并非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即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将私车载客“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而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你向两名同事收取的费用,仅仅是实际支出的油费,且按照“拼车”约定彼此实行分摊,即你并非也不存在牟利,甚至还得倒贴小车本身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你只是因为公司放假,而临时决定与同事“拼车”郊游,并不是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所运输的并非不特定的乘客,而是特定的同事,即不属于“运输旅客”。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载人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车内只有你和2名同事,并未超出核定的乘坐人数,没有因此增加轿车的危险程度,更不用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邮编:342400 电话:13707022635

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如何离婚?

编辑同志:

我与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夫妻尚可,并育有一个女儿。五年前,李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前不久,我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在银行工作的女孩,她非常爱我,对我女儿也很好。我打算今年跟她结婚,但由于我和妻子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所以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我现在想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她下落不明,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颜东

颜东读者:

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至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则由法院依法根据你们婚姻的实际状况来决定。为了能确保法院判决离婚,你还可以在起诉前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因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通过申请宣告死亡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23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夫妻关系自然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在财产分配方面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属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以上两种方式你都可以采用,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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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安徽省马鞍山市马向路事故处理大队院内A楼206号陶家平(收)

邮编:243000

职业: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电话:0555-2370249(办)13855550562 QQ:28016748

银行卡号:4340 6217 0002 5954开户行:建设银行马鞍山东湖公园支行

祭奠时被鞭炮炸伤,能否要求墓园管理单位赔偿?

编辑同志:

母亲去世后,我将其埋葬在一处墓园,并与墓园管理单位达成的协议,我每年缴纳600元管理费,由墓园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几天前,我前往祭奠时,突然被飞来的鞭炮击中眼睛,已花去36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当时燃放鞭炮祭奠者众多,根本无法确定鞭炮是谁所扔,我只好要求墓园管理单位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所受伤害并非其直接所致,且其已在入口的醒目位置上贴有禁止燃放鞭炮的告示,别人不听劝阻,自然与其无关。请问:在墓园管理单位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的情况下,真的可以无需担责吗?

读者:张 雯

张雯读者:

墓园管理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鉴于墓园是公共场所,墓园管理单位作为管理人,对墓园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墓园管理单位却属未能。因为虽然墓园入口醒目位置张贴有禁止燃放鞭炮的告示,但其却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甚至在燃放者众多的情况下,同样是听之任之,也就意味着墓园管理单位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具有明显过错。再一方面,从消费服务角度上看,你与墓园管理单位所达成的协议表明,墓园带有经营性质,并非纯粹的公益性服务场所,彼此之间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消费关系。而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于墓园管理单位没有保障你的人身安全,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22635

同村村民对承包地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编辑同志:

我家虽然实现了机械化耕地,但由于承包地有限,难以实现增收。不久前,得知本村村民窦某有8亩的土地要出租,即赶去与他商量承租一事,可窦某说要租给他妹妹。其实,他妹妹早已出嫁在邻村落了户。请问,农村土地出租时,同村的村民是否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读者莫浩

莫浩同志:

你所咨询的问题实际上关于农村承包地的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国家允许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土地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同时,该法第37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窦某转租承包地,在同等条件下,你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你可与窦某再行依法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单位职工住房指标转让合同 篇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单位预建职工住房,位置初步定在长江北路与昆仑山路交界地段,房源信息详细信息参见附件《xx职工住房订购意向书》。甲方为xx内部职工,享有优惠购房的指标。

现乙方通过甲方购买该指标,甲方同意以价格转让该指标,乙方在一次性给甲方转让价格后,乙方享有通过该指标以优惠的价格购买甲方单位的职工住房的权益,并且由乙方负责《住房订购意向书》中规定购买房屋过程所需要缴纳的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将享有甲方的购买本次单位的职工住房权利,甲方不得再转让给他人。鉴于甲方单位尚未拍得建房土地,如果由于甲方所在单位的承建商无法取得建房土地而导致乙方不能购买到本次指标房的话,将由乙方自行负责向收款单位追回所缴纳的费用,在乙方追回所支付的费用后,甲方将全部退回该笔转让金;如果乙方由于其它原因而不愿购买的话,该笔转让金将不予退回。

签订本合同后,可认为乙方已充分理解《xx职工住房订购意向书》所定义的购房条款,以及本次指标购房所存在的利益和风险。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将享受其中的利益和承担可能的风险。甲方仅承担指标转让后由于甲方单位承建商无法取得建房土地而退还指标转让金的义务。乙方完成购房合同签署后视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

乙方不得将该指标向第三方转让,否则视为违约,本合同约定的退款条款视为中止,转让金不予以退回。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将本次购房指标的权益转让给乙方,并协同乙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合同签署人签字

3.双职工宿舍住房申请书 篇三

我是xxx队职工xx,男,今年29岁,到我矿参加工作,由于家离我矿太远, 所以和妻子在城租家居住。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扬,房租也水涨船高,因此,房租成为我日渐沉重的压力。父母远在农村,他们没有为我购买商品房的经济能力。

现在单位筹备建设了职工住房, 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和安居扎根 单位的青年人,我非常高兴。因此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恳请上级领导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4.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有哪些步骤 篇四

答:机关事业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有如下5步:

1、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房改办开具完成住房普查证明;

4、计算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年度需求量,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将汇总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证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单位职工住房申请书例文 篇五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相关规定: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3、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5、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6、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2%。

(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般缴存单位: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公积金归集表1)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设立批准证明文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性质单位提供的证照对应如下:

①社会团体单位: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机关单位:提供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⑤外地驻蓉机构:提供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⑥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机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机构注册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经营者身份证。网上缴存:

(1)公积金中心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办理渠道,为单位提供缴存办理服务。

(2)单位应当公积金中心与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到中心窗口领取(或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填制相关表格,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持证明材料和填制完备的表格提交中心审核。

(四)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一)相关规定:

1、单位职工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建立职工身份信息及缴存信息。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每个职工月应缴额时,元以下应见角进元。

4、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5、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6、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7、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

8、自由职业者提供扣款账户开户行应和其选择的定额缴存专户开户行一致。

(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般缴存单位,个体工商户: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表》(公积金归集表2)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授权印章。

(2)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经并加盖单位授权印章。(3)职工人数超过10人的,原则上单位应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表》EXCEL电子文档。

(4)个体工商缴存人员应提供上纳税及收入证明。自由职业者:

(1)执业资格证书。(2)身份证和户口簿。(3)扣款账户。

(4)上纳税及收入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到中心窗口领取(或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填制相关表格,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持证明材料和填制完备的表格提交中心审核。

6.单位住房申请书 篇六

尊敬的某领导:您好!

我是(某某单位)的职工,于(某)年来到贵院,距今已经满(多少)年。在此期间一直在外租房,因租房地址较远,附近房租价格过高,无法承受,又因上下班路程时间过长以及休息时间不足,对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已造成严重的影响。故而特向公司领导申请公司单人宿舍,望公司领导给予批准为谢。此致

敬礼

xx(签名)

x年x月x日

7.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篇七

凡我市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邢台市市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并符合以下九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两年以上;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书;

4、有所购住房总价款30%以上的资金作为首期付款;

5、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有“中心”认可的抵押物(借款人只能以自有住房作抵押);

7、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抵押住房保险和合同公证;|

8、所购住房主体完工;

9、符合借款条件的职工,每购房户只能借款一次。

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两倍。在最高限度内,确定个人实际可贷款额还要参考三个标准:

①贷款额不能高于个人的实际偿还能力;

②贷款额不能高于抵押物现值的70%;

③贷款额不能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8.单位职工住房申请书例文 篇八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职工本人申请,我单位现委托同志(职务:身份证号码:)到你中心为等名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金额合计为:¥元(大写金额:)。为更好地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我单位代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做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核实,对非职工本人申请拒绝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2、保证在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过程中向你中心提交的职工本人存款卡(折)和所有证件是真实的。

3、承诺将职工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准确地交还给职工本人。因单位管理不善致使职工本人未能如数得到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

9.单位职工住房申请书例文 篇九

申请审

批书

提供资料及填表说明:

1、填表时请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圆珠笔、铅笔填写无效,且不得涂改、刮擦、贴补。

2、提供材料均用A4纸单独复印。本表一式三份。

3、本申请书可以通过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份。

3、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2份(单身须提供户口、单位出具的单身证明或 户籍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2份)。如结婚证丢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未婚子女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其父母可用子女的购房行为申请公积金贷款。除需提供购买商品房行为材料外提供未婚证明及关系证明。

5、借款人配偶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不含私营企业),提供单位工资介绍信1份;有经营收入的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最高收入按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认定。

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gjj.xlgl.gov.cn/

承诺书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特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人了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政策,明确贷款的权利与义务,自愿做房产抵押及相关保险,保证填写和提供的材料、签名及手印的真实性。本人及辅助借款人(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严格执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抵押合同》约定,直到全部贷款还请为止。

如违约、连续六个月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由贵中心处置抵押物,借款人、辅助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贷 款 资 金 走 向 声 明

本人同意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将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划转至以下帐户,划转到单位的,已征得单位同意。

借款人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

开发商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借款人单位(公章):借款申请人签字:

借款人配偶签字:

10.单位职工住房申请书例文 篇十

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 078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

执行(见附表一),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七)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

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三、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1999年1月1日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补贴期间的月住房补贴一并补发,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具体发放计算公式为:

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

(九)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发放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无房老职工的月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十)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资。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行政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行政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职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行政机关人员具体标准为:正局级800元,副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参照行政机关单位有关人员标准确定。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其1998年月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十三)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四)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月住房补贴系数、工龄补贴额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十五)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十七)职工已按房改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可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结合职工其他住房情况核定面积后,按差额住房补贴与拆迁补偿款(不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等)二分之一的差额计发,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拆迁补偿款×1/2;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五、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本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考虑到资金情况,2003年先发放离休职工、无房新职工和退出标准租私房承租职工的住房补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先行做好上述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工作。

(二十)机关事业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二),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房改办开具完成住房普查证明;

4、计算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三),将汇总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证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住房补贴需求量(含电子版文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十一)市、区(县)财政部门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补贴申请表,并根据全市、区(县)各单位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和单位售房款的情况分安排解决资金,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二十二)单位有售房款的,先用售房款发放本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申请财政补助。市、区(县)财政部门将核准的住房补贴金额,按财政与单位经费缴拨关系,分别拨付到一级预算单位。

(二十三)企业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十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原单位已撤消,由其上级单位核发。

六、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有关纪律规定

(二十五)单位应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划入个人帐户,按规定支取。

(二十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1]18号)的要求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和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二十七)各单位要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补贴数额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十八)各单位要如实上报职工住房状况、计算补贴额度,不得瞒报售房收入、虚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以及新职工人数等取得住房补贴资金。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

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市、区(县)房改(房管)、财政、监察部门要分别对同级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严肃认真查处。

七、其他事项

(三十)对1999年9月1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三十一)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按《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

[2001]1027号)执行,其中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的计发按本通知规定的机关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三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远郊区县对月住房补贴系数、基准补贴额测算后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三年九月八日

附表一: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附表二: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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