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检有关法律

2024-10-07

复检有关法律(共10篇)

1.复检有关法律 篇一

生活中的法律

班级:应用化学091班姓名:刘万利学院:理学院

生活中的法律

据中国刑事法律网报道,2010年11月24日,四川岳池县公安局接到厚厚一叠检举材料,称该县活跃着一个拐卖妇女儿童团

伙……,民警走访发现,该举报内容属实。今年1月19日,岳池县公安局开始立案侦查,并将其命名为“1〃19”系列拐卖案。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一起特大拐卖妇女、儿童案逐渐浮出水面。该系列案涉及被拐卖妇女、儿童多人,犯罪嫌疑人10多人,作案地点以四川岳池为主,遍布贵州、广西、江苏、山东、福建、湖北等省区。案子上报到公安部,引起高度重视。今年4月,公安部将岳池县“1〃19”系列拐卖案列为部督案件。经过数月努力,岳池民警多次奔赴福建、广西、贵州、山东、河南等地,抓获了13名犯罪嫌疑人。

这是一特大拐卖妇女儿童事件,近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事件屡屡发生。那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呢?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不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的性别不论男女。显然,在法理上所称的“人”还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儿童是被拐卖的重要人群,但也不排除将14周岁以上男性(主要是少年)拐卖的情形。相当多的刑法学专著在论述拐卖妇女、儿童罪时,对此种情况都认为“拐卖已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不构成本罪,视其情况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设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目的是对妇女、儿童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保护,保护他们的人生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么妇

女儿童被拐卖到哪儿了,干什么了呢?据调查显示被拐卖的妇女一般都被拐卖到偏僻偏远的山村做别人的老婆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被拐卖走的儿童有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交易,被拐卖拐骗到偏僻的山村里没有儿子或不能生育的家庭里,作他人孩子。2.被迫从事犯罪活动3.被逼街头卖花、卖艺或被弄残疾乞讨4.被拐卖到砖窑厂里进行暗无天日,惨无人道的悲惨生活。5,身体解剖,拿出身体的活器官高价卖出。

法律上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事部、司法部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如果单纯是拐卖儿童,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都定“拐卖儿童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以出卖为目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儿还存在一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事件,《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谈到“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就目前我们几乎可以天天听到,看到的拐卖妇女儿童事件我做一详细的说明。就此可见法律在我们身边的作用,法律对我们的帮助,因此,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我们自身财产和人生安全。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冲破各种障碍和阻力,与一切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真正使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锐利武器,切实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2.复检有关法律 篇二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 电子合同的概念

目前,我国及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对电子合同都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这说明电子合同的定义本身并不是很重要的。但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电子合同的定义是开展其他问题研究的一个逻辑起点,是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前提。因此,从理论的角度对电子合同进行定义是非常必要的。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电子合同的特点

(1)要约和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互不见面,都是通过网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文本,就其本来面目而言,是以可读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信息,该信息首先通过一方的计算机进入内存,然后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或存储在软盘、光盘上,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之为无纸合同。由于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6)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被黑客窃取、篡改或被计算机病毒侵害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从而影响到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电子合同的效力

1. 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把电子合同纳入“书面形式”之内。

2. 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

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来相互证明身份。在美国《电子签名法全球与国内贸易法案》正式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欧盟很多国家也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地位。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定的责任。

我国现有法律虽未明确电子签名具有的法律效力,但《合同法》采取了一种较灵活的方式。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用电子签名,可以不签订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后一种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名的伪造。

三、电子合同的证据

根据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任何定案的根据都要有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但是在网络领域里这一原则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电子证据是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由于电子商务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证都是采用电子形式的,因此,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已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义务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依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可见,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电子证据做出具体的规定,数据电文被排除在证据清单以外,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电子证据还不具有合法性,和国际上的立法还有较大的差距。为适应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应把数据电文单列为证据种类的一种。

由于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迹,所以当事人请求采用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收集证据有极大的风险性。为保证电子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起诉前最好的办法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电子合同是我国合同领域中的一个新兴种类,在现代人们生活中被广泛应用。我国虽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并且规定的不是很详细。《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立法必须对这一问题加以解决,否则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并且影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分析的仅仅只是电子合同的诸多问题中的几点基本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我们期待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能早日诞生,对我国的电子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摘要: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但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对电子合同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合同法》虽对电子合同问题有所涉及,但过于简单。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已经十分普遍,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已势在必行。本文试图对电子合同的概念、效力、证据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合同效力,电子证据

参考文献

[1]付音.对电子合同引发我国合同法完善的思考[J].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2-3.

[2]卓小苏.电子合同形式论[J].法商研究,2002,(2):1-2.

[3]陈志华.无法证明的证据:电子邮件能作证据吗[J].CHIP新电脑,2000,(10):3-4.

3.有关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思考 篇三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广告作为商品借助媒体的一种独特而又有效的宣传手段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明星代言广告在有力的推广产品的同时,也造成了舆论的诱导。那么质量问题后,代言明星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关键词:公众人物;名人代言合同;广告法;名誉权

一、名人代言的法理概念与范围

(一)名人代言的实质

在我国,公众人物只是社会学名词,在法律上不具有实质性意义。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没有赋予公众人物特有的权利与义务。

名人代言商品通常是由其在各种媒体上以艺术化和包装过的形象,通过艺术化表演或者言语来表示对某个商品的支持与推崇,并且以其态度在媒体上暗示了其本人的好恶以达到影响受众感官的目的。

在我国,名人与“常人”都属于自然人,在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都可以进行民事活动,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并对自己的行为独立的负担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名人与“常人”毕竟有所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名人在自己从事的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与成就,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名人最大的特点就是拥有常人所没有的知名度,而这种知名度被商业化之后的直接产品便是产品的代言广告。

商品经营者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生产商品的目的是盈利,很显然通过广告、乃至名人代言广告的目的就是通过扩大宣传,从而得到更大的销量,以求利益最大化。经营者不惜血本聘请名人参与到该产品的宣传活动中,那么醉翁之意不在酒,最大限度的利用名人的商业价值,将名人与产品捆绑销售,以求得产品销量的提高。

那么,我们的答案出来了,商品经营者是高昂的代言费是用于获得名人不菲的影响力的使用权。这种影响力实质上就是名人本身的名誉权的使用,是一种商业化的名誉权使用方式,而这种权利的行使会不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呢?

(二)名人代言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犯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由此可见,名誉权是一种中性权利,单单名誉权本身是不包含褒贬之意的。然而,我国法律在名誉权的规范中忽视了这么一点,就是名誉权的刻意贬低会损害到当事人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名誉权的滥用同样会损害到公众利益。

故此,笔者认为,有关名誉权的侵权类型应该增加这样的一种类型,即当事人滥用自身的名誉权致使误导他人,并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从法理上来讲,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的权利,任何权利都必须在一定的规范之下行使,而目前随着名誉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深,滥用名誉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从这种角度上来看,名人代言广告并非一本万利的好买卖,恰好相反,代言活动在给名人带来巨额利益的同时也给名人带来了同等的义务,那便是充分认识到自己名誉权的行使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从而慎重的行使自己的名誉权。

(三)名人代言法律责任分析

正是由于名人进行代言本身就是一个仅仅依靠自律的商业行为,其广告代言的真实性就理应受到质疑,而因代言的广告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发生后,名人个人究竟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應当多少份额的责任?

仅仅以拍摄中的劳动化为名人高昂的代言费用是不合理的,那么这笔费用的源于何处?必然是广告播出后对社会受众的巨大影响力,名人的代言收入的绝大多数是为这项资本买单,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这项资本的增值也必然会有相应的义务产生,那么就是名人应当承担的有限责任义务。

所以,笔者认为名人代言这项复杂的法律行为中,名人一共要承担两大块法律责任,其一是拍摄广告中勤勉劳动的义务,其二是承担广告播出后对公众承担的有限的责任义务。那么名人的这种有限责任的限额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可以令名人承担与之代言费用相当的产品赔偿责任。

在责任形式上,名人毕竟仅仅是进行了代言活动,而非产品的实际生产商与经销商,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在商品的经营者能力范围之外的部分。但是,鉴于名人本身具有社会公众人物的特点,名人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其本人的收入及事业发展态势,名人在赔偿消费者损失时的迫切性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可以采取名人与商品经营者连带责任的形式,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首先向名人索赔还是首先向商品经营者索赔。

当广告本身为虚假广告,商品的经营销售涉及欺诈消费者,那么在归责原则上就应当加上广告商。这种虚假广告实际上是商品经营者与广告商联合欺诈消费者的活动。在商品的推广宣传上名人对受众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其责任同样不能免除。

当名人在涉及药品与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之中,不论商品质量如何,广告宣传内容真实与否,一旦以专家或者患者的身份出现都直接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

二、结论

名人代言广告是全球广告行业的一种优良的经营模式,同样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可逃避的话题,能否让这种市场经营模式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用法律规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

目前关于名人代言广告引起的产品责任是否由名人本人承担责任没有一个定论,但不可忽视的是作为最广大的消费者群体发出了自己最真切的呼声,消费者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的一方,自身的权利几乎是暴露在商品经营者的眼下,消费者急需能够保护自己的法律工具,法律界应当有自己的声音。

参考文献:

[1]贺卫方,1998,《名人的名誉权官司》,《南方周末》载1998年4月17日

2003,《名誉权要有界限》,中国民商法律网

[2]魏永征,2000,《舆论监督和“公众人物”》《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3期

[3]刘信业,杜文聪,梅龙生等,2006,《人身权法论》,青海出版社

4.有关法律的文章(定稿) 篇四

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璨灿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法则。法律时时刻刻都在塑造着社会,规范着公民行为。无法,则无以立国,有法,国则昌盛民则安居。

前一些时日,沸沸扬扬的“文强”案告一段落,重庆黑社会保护伞终于在法律面前倒下。身为人民公仆,不仅未将人民赋予的权利造福万民,反而为官不仁。贪污受贿,纵容黑势力,生活放荡,对于这样的人,只有用法律来维护国家的尊严,只有用法律才能让正义重建光明。2010年7月7日上午9时许,文强在重庆歌乐山某刑场被执行死刑。那一天,群众拉出“文强死,百姓欢,重庆安”的横幅并燃放鞭炮以示庆祝。文强一案,警示了其他官员,为官者该造福一方,走出法律的轨道,最终必然受到制裁。

桃源仙境,天上人间是多少人的向往之所,那里清新淡雅,陶冶心脾,世间佳境。然而北京的“天上人间”却向世人展现的是世间的丑恶,龌龊。天上人间的神秘,朝阳警方为我们渐渐揭开神秘的面纱,一个卖淫嫖娼豪华娱乐场所展现在大众前。警方的果断出手,将几家豪华夜总会一举拿下,击碎了坊间诸多传闻,同时也显示了治理涉黄的示范意义。古人所说的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说的都是守法经营,一切须在法律范畴内才是正道。时刻谨记法律,依法经营才是我们所追求的。

时代的发展也注定了法律必须与时俱进。2010年夏季,全国人大对法律做出了合理的修改,比如废除13个犯罪死刑、75岁以上老人犯罪禁用死刑和增设醉酒驾驶、恶意欠薪等罪名。刑法的这次修改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还承载了一个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期待。我国的法律需要走科学民主之路,将理性与情感、法治与国情充分结合,从而寻找到真正符合法律规律、体现社情民声的结合点。

5.有关自由与法律名言 篇五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87页

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88页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89页

自由有这些巨大的好处,人们便滥用自由。由于宽和的政体产生了令人羡慕的后果,人们便舍弃这种宽和。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22页

自由的主要意义就是:一个人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一个人只有享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194页

如果为自己立法的有主权的人民不去经常巩固自己的自由,不能消除宪法所受到的最微小损害,他们不久就要服从于专制君主或几个有特权的家族,因为负责执法的公务人员比普通公民拥有许多特权,普通公民经常不管公共事务,只知道绝对服从。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18页

想在君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之下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简直是可笑的事。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49页

如果尊重法律的心情不被爱自由的感情所鼓舞,那末,其他的一些欲念,比如懒惰、淫佚和恐惧等等,可使尊重法律的心情变成没有用处甚至危险的东西。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50页

像虚荣、愤怒、骄傲、贪婪这类欲念如果不以爱法律的感情为指南就要滥用爱自由的感情。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50页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6.跟法律有关的名言 篇六

2)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3)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国作家 伏尔泰

4) 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5)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6)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7)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8)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9)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10)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1)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2)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3)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14)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5)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6)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17)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8)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9)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7.复检有关法律 篇七

1 架空电力线路与林地、林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规定,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 需要砍伐树木、竹子的, 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 供电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 (包括杆、塔基础) 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 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也规定, 修建电力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 林业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矛盾

实际执行过程中, 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林业与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之间总会产生一定的矛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林地使用权人强调其物权。原来架设电力线路时, 供电企业已给予林地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但由于林地承包人的变更, 后来的承包人在电力线路下再次造林。原因是林地承包合同范围往往不将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去除, 后来的承包人只强调其物权, 而不顾电力设施安全。

(2) 种植结构调整。架空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 因农村种植结构调整, 农民在自己的责任田内栽植树木, 给电力线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供电企业为了电力线路安全, 常常要对农民进行补偿后才能采伐。

(3) 供电企业难以区分并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新建、改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但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哪些是林地、哪些地段应当办理

农电专递

占用林地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占用林地手续。加之部分林地使用权人故意在架空电力线路通道范围内栽植影响安全的树木、竹子等, 更使问题进一步复杂。

(4) 林业规划与电网规划不一致。林业规划与电网规划理论上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但在实践中, 由于体制的原因, 林业部门、供电企业之间的沟通不畅, 人力、物力、财力无法协调一致, 加之部门利益保护, 使规划产生冲突。

3 怎样提出占用林地许可申请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供电企业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时, 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使用林地申请表》, 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项目批准文件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选址意见书等) 、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补偿协议等。占用林地时, 还应当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并向被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伐除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占用林地获得批准后, 要求林木所有权人及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 不当处置林电矛盾的法律责任

2004年, 江苏某风电企业新建一条110 kV输变电线路, 未申请占用林地许可, 线路从一采伐迹地经过, 该企业对林地使用权人在线路通道内栽植的杨树, 作出补偿后进行了采伐。此后该林地转包, 续包人再次在线路下植树, 该企业强行采伐了树木, 续包人向该市林业局举报。市林业局调查后, 认定该风电企业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木, 对其作出了处罚。2008年, 某供电公司在新建一条110 kV架空电力线路过程中, 依法办理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 并做出了补偿。2010年春, 该公司发现其中一地段又新植了树木, 在与林地承包人协调未果的情况下, 强制采伐了树木。林地承包人向市林业局举报。市林业局调查后, 以该林地已被依法占用且供电企业已给予补偿为由, 不予受理举报。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 供电企业如果不注意保护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还会面临行政处罚。相反, 在依法定程序占用林地后, 对有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竹子,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维权。

5 避免林电矛盾的防范措施

(1) 做好占用林地手续的档案保存工作。办理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 要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使其成为电力线路通道维护的法律保障, 如果有栽植有碍电力线路

2013年5月25日15时30分, 一场强劲的龙卷风突袭河南省临颍县西街村, 造成5 000多客户停电。

(夏占民翟晓陆) 11

临颍县电业局迅速全力抢修, 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了供电, 受到客户好评。安全运行树木的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强制修剪或砍伐。

(2) 做好手续办理交接工作。供电企业内部电力线路建设和管理并非同一个部门, 工程建成后, 在建设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资产时, 相关线路通道的办理手续要及时向线路管理部门移交, 为线路通道维护管理单

1 2 农电专递

位提供法律依据。

(3) 做好线路通道信息动态维护。架空电力线路因其通道长、分布广, 天天巡查难度大, 因此, 要做好线路通道的电子信息记录 (包括林地相关手续) , 及时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情况变化, 对出现的危险源, 对照办理的林地手续, 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2013-05-09收稿

8.复检有关法律 篇八

关键词: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法律探讨

民事和商事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内容,也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民商事立法模式融入了法律上的思考,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国家根据自身发展状况进行不同的权衡,采取的立法模式见仁见智。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模式是有些许调整的民商合一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模式也越发暴露出各种问题和不足,对国家未来经济走向产生不利的影响。当然,要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就要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保证在这方面采取的法律法规足够的合理,保证民商事的发展更加完善和稳定。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简介

民商分立体系,顾名思义,就是指民事与商事自成体系,分别进行立法,并分别对应于社会经济中的民事和商事关系,也就是说确立出相互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商法是于中世纪形成的一种概念和体系,当时主要是用于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中一些商业交往或商业纠纷的处理。后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壮大和加强,多个国家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规范纳入国内法中,从而初步形成了商事立法。历史上记载,民商分立正式确立的标志是19世纪法国先后颁发实行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使得民事和商事开始了相互独立的运转。民商分立模式的出现是有一定理由的,坚持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商法在对象调整、价值取向、立法技术等方面都与民法存在明显的差别,仅靠一部民法典是难以实行全面又完整的调控的。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法学理论自成一套并不断的成熟和完善,对商事的发展也显示出足够的优势。

民商合一体制,则相对于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不加区别,进行统一立法,换句话说就是将商法典融入到民法典之中。坚持民商合一主张的学者认为商人的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已慢慢降低,不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现代社会对商人的要求也有所降低,制定单独的商法显得没有必要。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和民事越来越发展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联系愈发密切,进行民商合一既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和规范。

目前,虽然世界民商事立法模式因国而异,但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受到110多个国家青睐的民商分立。推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大多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具有丰厚的财力基础;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则多见于欧洲、亚洲的一些国家,大多表现为市场经济不够发达,领土面积较小。其实,关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争议问题,一直以来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从总体角度看,民商分立模式是当今世界立法的主流。

二、我国现阶段有关民商的立法模式

当前在我国实行的民商事立法模式是经过细微调整后的民商合一模式,即以《民法通则》为主导,以商事法典为辅助的立法模式。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利用《民法通则》作为主力来全面调控我国民商事关系确实对经济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促进了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但后来,这一模式的不足开始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合我国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民法通则》统领全局,但其在商事方面的理论却十分有限,涉及的范围不全面,对商业方面的行为类型的处理缺少系统的规范制度。如此长期下去的话,不仅会造成商法理论的缺失、法律系统的不完善,更严重的还会阻碍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转,从而给商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是在市场经济初期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明显表现出欠缺和不足。因为现如今的市场经济局面更加复杂,公司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活动等情况也更加复杂,单靠这一个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商业的发展,也难以控制整个局面。综上所述,已有的立法模式已经不再适合我国的发展水平,虽然之前产生过一定使用价值,但是根据我们的分析和总结发现,这一模式继续使用下去很可能会带来更加恶劣的后果,所以说,在经济和科技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寻求新的合理的立法模式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

三、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方面应该采取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值得深入探讨和分析的,不仅关系着商法的存在及形式,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对于很多研究者目前提出的各种立法模式,我认为最合理的就是根据中国国情为依据的中国特色民商立法,尝试将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结合起来,也就是以民法作为基本私法,以单行民法和商法作为立法的主干支架,以民事、商事特别法作为辅助工具。这一模式简单易操作而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一些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不存在合理的区分标准,是无法做到完全独立的。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虽然民商法之间相互渗透和关联,但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不能完全等同。我国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而且长期以来实行计划型的市场经济政策,使得市场观念和商人意识难以定型,继续实行民商合一是行不通的。如果选取这种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而又有效的调整,民商立法模式也会开启一个新的篇章。当然,想要实行这种新的立法模式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进行充分的考察。首先,我们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理解要到位,进行相结合就要保证商法必须存在而且可以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这就是说民商合一并不能取消商法的存在,同样民商分立也并不是将民法和商法完全区分。不同学者持有各自不同的理论无非是因为他们更多的从自己国家情况考虑,所以我们的国家将要执行的立法模式当然也要基于国情选择最合理的方案,不一定是已经存在的政策,只有合适的才是最好的。因此,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正确地理解和认识后,有利于完善我们将相其结合的工作,从而找到最佳政策。其次,我们要全面认识到民商法关系密切、密不可分,无法用一个标准进行区别,但这两者又不能融为一体。最后,民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动摇。

四、总结

进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法律思考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对国家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作用。通过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认识和了解,我们对民商事立法模式有了整体的掌握。然后对于我国现阶段有关民商立法模式暴露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总结出了目前实行模式存在不足的原因和以后将会产生的后果,将立法模式与实际国情相互结合了起来。最后,我们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民商立法的新一代模式,当然,这一模式在理论和应用中都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没有进行详细的规范或规定,需要随着以后的发展来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但是这一新模式的提出对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的,相信未来肯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晶,徐姣.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模式的探讨[J].商品与质量,2012,S2:177

[2]郭锋.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J].中国法学,1996,05:42-50

[3]徐浩.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6:277

[4]程喆,王文荣.民商法的立法模式研究[J].企业导报,2014,13:114+113

9.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篇九

一、假期种类

1、婚假

2、产假

4、丧假

5、病假

6、事假

二、假期时间

1、婚假5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2、产假90天,一胎多孩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丧假5天,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

5、病假凭医院医生证明确定,教育局进行复查。

6、事假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假期批准

1、教师请婚假、产假、丧假需书面报告学校领导。

2、教师病、事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请假一个星期以内由学校审批,一个月以内的有中心校审批,一个月以上由区教育局审批。

3、未经请假(或请假没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

四、请假程序

1、教师请假必须用区教育局统一印的请假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因突发原因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用电话请假,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请病假一个星期的应凭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请假一个月及以上的应凭区人民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3、请产假的教师在生产后,应向学校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等。

10.有关法律的故事3个 篇十

我当过多年的医生,听到过外国同行一个真实的故事。

一个美丽的女人得了不治之症。治疗本身更加重她的痛苦,延长她受苦的时间。“我实在是受不了。”她对主治医生说,“这是我最后一次求您了,我的意志已经走到尽头。除了消耗别人的精力与财富以外,唯一的用处就是感受痛苦。经过郑重的考虑,我恳求您帮助我,结束生命。”

“您是说,要我助您自杀?”医生惊异地问。

“不需要您亲手来做这件事,我只请求您告诉我应当怎样做。它最好简单实用,像电子计算器的按键一样,只需轻轻一按,一切就结束了。那装置要力求百发百中,您知道,我懦弱,虽然决心已下,但我怕最后的关头会手忙脚乱,意志动摇,手指发抖。还有最后一条……”女病人突然显出羞怯,说,“您帮我选择的死亡方式最好不要使我看起来很丑陋。”

“女士,您让我想一想,这个问题很突然……我钦佩您的勇气和智慧。它其实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但这一切,需要手续。”

“我现在很清醒,完全是我的自由选择。但是您说得很对,我和我的丈夫将写出书面文件……”

医生做了一个精巧的装置,类似儿童玩的弹弓。它有一个小小的机关,只要轻轻一揿就会有一支锋利而强劲的针头射进皮肤。它携带着剧毒药液,可在几秒钟内置人于死地。

女士和她的丈夫选定了一个吉日。医生和丈夫随着女人走,他们不知道她要到什么地方去。无论她到什么地方,他们都只能跟随。

“就这里吧。”女人如释重负地说。她的肌体已经十分虚弱,还要留有足够的劲道操纵小弹弓。

医生突然想丢掉他的小弹弓,“让我们再试一试另外一种治疗方案,好吗?一切都重新开始。”他满怀希望地说。

女人微笑了,说:“当决定把这里当做最后的安息地时,我也动摇了。但是,夜间频频发作的剧痛提醒了我。我的生命已经不属于我,只服从病魔。我按照自己的意志完成了一生,我是胜利者。”

她吻了丈夫,吻了医生。

“我不得不请你们走了,很抱歉。”她说。

“祝晚安。”这是她的丈夫说的唯一的话。

两个男人踏着厚厚的腐叶向东方走去。

他们没有回头。不知是怕自己失了勇气还是怕那女人失了勇气。

“等一等!”突然传来女人尖锐的叫喊。

面对医生,她说:“我再问您一遍,您一定要如实地回答我。过一会儿,我……会不会很可怕?特别是我的脸……”女人目光炯炯地盯着医生。

“不会。什么都不会改变。一切都和现在一样,特别是您的脸,气色很好。一切都将保持住。那将是一种凝固的美。”医生冷静地说。

“那太好了!快,请你们快走!我感觉到我脸上的血正在往脖子里回流。红色就快保持不住了。我需要这份健康的颜色。”她说着用双手托着自己的下巴,以为能够阻止血液的回流。

“时间到了。”医生说。

“再等一会儿吧。万一……我不能忍受。”丈夫说。

“您应该相信我,相信科学。”医生率先踏响了冬天留下的黄叶。

女士侧卧在林间的木椅上,脸上留存着永远抹不去的绯红。

那位外国医生,后来被州法院传讯,被控谋杀罪和制造杀人武器罪。

这个案例引起了轰动,许多女人团结起来,游行、示威,强烈要求无罪释放那名医生。不久,医生被判缓刑,走出了看守所。第二年,州立法院修改了法律条款,安乐死成为合法的死法。

在美丽和爱面前,法律也让了路。

有关法律的故事 爱情阴谋蒙蔽双眼,900万遗产疯狂了铁哥们

7月13日,北京顺义京密路绿化带发现一具男尸,死者被凶手用钝器击穿颅骨致死。顺义公安分局刑警展开侦破,很快将两名凶犯捕获归案。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死者与直接凶犯并不认识,也无冤无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随着审讯深入,一场爱情阴谋引发的谋杀案浮出水面……

替铁哥们守护女友,

生命花开情愫暗生

2月,黄依身体突然出现异常:她间歇性头痛、恶心呕吐,看东西眼里尽是重影。男友陈韦强陪她去北京朝阳医院检查。脑CT扫描过后,医生告诉他们,黄依患的是颅内动脉瘤,这种病是最凶险的肿瘤之一,手术风险系数相当高,且费用超过20万。黄依双腿一软,跌坐在地。

黄依1986年6月出生于山西大同,从陕西一所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朝阳区一家汽车4S店做文员。陈韦强大女友1岁,吉林桦甸人,长春一所大学毕业的他是北京顺义汽车工业园的工程师。两人恋爱已两年,感情平稳。可如今,巨额手术费用、不可控的手术风险、无法预知的脑瘤后遗症……仿佛一把把尖刀,直刺陈韦强的五脏六腑。这份爱情再也看不到光明,到头来自己也许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可悲结局!

2月26日,陈韦强含泪告诉黄依:“我爸刚被查出肝癌,现在也在医院等待手术。”懂事的黄依劝男友:“你是独生子,这种时候父亲最需要你,赶紧回老家。”

傍晚,陈韦强的同事兼铁哥们王健来医院探望黄依。背着女友,陈韦强向王健诉说心中纠结:“小依患脑瘤,我爸得肝癌,真是内外交困。他们都需要我,我到底该守在谁的身边?”王健是北京人,与陈韦强同龄,毕业于北京一所大学。仗义的他挺身而出,替陈韦强揽责:“你安心回老家照顾父亲,黄依就交给我了。”陈韦强要的就是王健这句话:“好兄弟,那就拜托你了。我最多回吉林半个月。”

203月1日,陈韦强将黄依托付给王健,辞职后匆匆返回吉林。黄依虽理解男友,但心里还是有个疙瘩。当天下班,王健来医院照顾黄依,她晚饭一口也没吃。王健不但耐心开导,还想方设法哄她开心。一晃半个月过去,陈韦强依然没有回来。黄依心中生出抹不去的失落。

黄依的父母都是工薪阶层,自从女儿被查出脑瘤,夫妇俩马不停蹄为女儿筹集手术费。4月3日,黄家父母带着20万元巨款赶到北京。因还有3万元缺口,黄依委婉在短信里向陈韦强求援,对方的回复很简单:“我爸的手术费也不下20万元,到位的钱还不到一半。对不起,我无能为力。”黄依忍不住潸然泪下,为自己多舛的命运。

在此之前,黄依一个星期还能收到陈韦强一条短信,之后,陈韦强与她的联系越来越少,渐渐杳无音讯。4月5日,王健交给黄依一张银行卡,说:“里面有3万元,你先拿去做手术,如果不够我再想办法。”黄依摆手道:“我已给你添了很多麻烦,没有理由再花你的钱。”王健语气诚恳:“韦强是我的铁哥们,这笔钱就算是我借给韦强的。你想想,韦强一分钱不帮你,他心里能好受吗?为了让他安心,这笔钱你必须收下。”一番话,暖透了黄依的心。认识王健两年多了,黄依这才发现人高马大的他如此细腻、体贴,一种异样感觉袭上心头……

年4月10日,王健将黄依转入国内最权威的脑科医院——北京天坛医院。4月16日,该院著名专家苗壮,用伽马刀成功切除了黄依颅内3×4×5cm的动脉瘤。因肿瘤位置特殊,黄依的脑干出现继发性损伤,术后她陷入深度昏迷。王健焦虑地以短信告知陈韦强,他只回复两个字“保重”。

两天后专家得出结论:黄依很可能挺不过这一关,也可能成为植物人。黄家父母悲痛欲绝。王健小时候学过几年小提琴,征得医生同意,他每天坐在黄依的病床边,一遍遍拉她最喜欢的曲子《因为爱情》。4月21日,在悠远曼妙的小提琴声中,昏迷五天五夜的黄依终于醒过来。5月下旬,黄依的病情得到控制,王健与黄家父母将她接回顺义区的出租屋静养。黄家父母还未退休,很快返回老家上班,王健继续替陈韦强守护黄依。

此后,王健每天都过来陪黄依,督促她按时服用康复类药物。隔三差五,王健还下厨给黄依煲健脑的鱼头汤、乳鸽核桃羹。在王健的陪伴下,黄依每天都过得很开心。

脑瘤女孩艰难抉择,

初恋男友重新接管爱情

2013年9月,黄依身体基本康复。王健失落地告诉她:“我的使命完成了,从明天开始,我不过来看你了。”一句话竟让黄依万分伤感:在陪伴自己与病魔搏杀的过程中,王健的责任、担当、仗义、坦荡,早已在她心中汇聚成爱的河流。而疏于联系的陈韦强,却渐渐在她心中淡化,遥远得如同大海上的点点白帆……

黄依对王健说:“爱是什么?爱是生死相依,不离不弃。在我最危险、最无助的时候,是你守护在我身边。”王健低声回避:“我受韦强之托,这不是趁人之危吗?”黄依火辣辣地问王健:“我只问你一句话,你心里到底有没有我?”大半年相处下来,黄依的善良、宽容、优雅给王健留下了美好印象。黄依说得好,如果陈韦强真的在乎她,会在她生死攸关的时候,连一面都不见吗?连一个电话都没有吗?陈韦强的确在逃避!心灵挣扎过后,王健揽过黄依的肩:“以后就让我名正言顺地呵护你吧。”两人就这样相爱了。

一个月后,黄依重回公司上班。就在这时,黄家父母告诉女儿一个喜讯:经过多年寻找,黄依爷爷失散的弟弟与他们取得了联系。老人经商多年,身边没有直系亲属,900多万元的家产将由黄依继承。黄依与王健规划着美好未来,王健刮着黄依鼻子说:“你我都是独生子女,到时生两个孩子,最好一个男孩一个女孩。”说笑间,美好憧憬在小情侣心中蔓延……

黄依以为自己这辈子不会再与陈韦强有任何交集,谁知这年11月,陈韦强毫无征兆地返回北京。他抱着一束玫瑰找到黄依,向她陈述大半年来自己与父亲的情况:“我爸手术前前后后花了22万元,家里背负9万元的债务。我没能给你一分钱手术费,实在是无能为力,请谅解。几个月来,我寸步不离地守护父亲,抽不出时间来北京看你。”

见黄依面无表情,陈韦强巧妙地赞美她:“我爸康复出院后,街坊四邻都夸我找了个通情达理、贤惠大度的好女友。要是没有你的理解,我爸不可能康复得这么快。”陈韦强的甜言蜜语,并未激起黄依心中的波澜。陈韦强转而找到王健,指责王健趁人之危。话不投机,这对昔日的铁哥们扭打起来,两人都挂了彩……

陈韦强没有找工作,天天纠缠黄依。2013年12月9日,因情绪波动太大,加上睡眠不足,黄依的脑瘤出现反复,她头痛眩晕,食欲下降、视力模糊,再次住进天坛医院。陈韦强和王健同时在医院守护她,这对情敌经常当着她的面争执,甚至出现肢体冲突。

陈韦强赶回原单位,向老同事哭诉王健人品有问题,都说朋友妻不可欺,他是朋友妻不客气。同事们义愤填膺,开始排斥并孤立王健。王健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不仅如此,陈韦强还交给黄依一封信:“这是我爸写给你的,希望你耐心看看。”黄依打开信,只见陈父写道:“小黄,对不起,我在这里向你道歉了。我恨自己为什么不死。要是我当初死了,你们之间就不会有这么多纠葛了。韦强为了我丢了工作,如果他再失去爱情,我这个老头子都没有活下去的勇气了……”

黄依纠结起来了,暗自在心中问自己:莫非自己真要错过一个有孝心的好男孩?黄依将陈父的信拿给王健看。王健浏览过后黯然神伤:“小依,咱们都承受巨大压力。爱情的决断权在你手中,你自己做决定吧。”一个是自己的初恋,一个曾与自己生死相依,黄依不知该选择谁。

为捂暖黄依的心,同时弥补对她的亏欠,陈韦强每天在出租屋煲好营养汤送到病房;担心黄依住院寂寞,他送给她一部苹果iPad。一有机会,陈韦强就动情回忆与黄依的美好过往……如烟往事一幕幕在黄依脑海里回放,她与陈韦强虽没有患难,但有过美好。初恋中的很多第一次,是一辈子也无法忘怀的。不知不觉间,黄依情感的天平向陈韦强倾斜。

12月27日,黄依的病情彻底稳定,陈韦强将她接回出租屋。离开时,他再次央求黄依:“让我们重新开始好吗?”黄依沉默良久,点了点头。第二天,两人一同找到王健,黄依表明了自己的态度,陈韦强将王健曾为黄依垫付的3万元钱还给了对方。王健内心很痛苦,但没有责怪黄依:“祝你们幸福,从此以后我不会再见你们。”黄依与陈韦强离去后,咸涩的泪流了王健一脸。

202月,陈韦强进入顺义汽配城上班,工作稳定后,他向黄依提出结婚。此时,黄依已经28岁,她答应了。两人将婚期定在8月8日。

爱情阴谋蒙蔽双眼,

血腥谋杀曝光惊天真相

年7月13日凌晨5点,环卫工人在顺义京密路清扫绿化带,突然发现树丛中横卧一具男尸,当即报警。顺义公安分局刑警赶赴现场,经尸检,死者遇害时间大约在凌晨1时30分左右,其颅骨遭受3处致命伤,系人为使用钝器击打致死。警方在死者衣袋里发现了钱包和身份证,由此确定死者系北京人王健。在尸体附近,警方发现了烟蒂,尾部呈现出清晰的牙齿咬痕,且燃烧的痕迹比较特殊。

7月15日,警方将烟头作为重要物证,送往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技术实验室进行检验提取。DNA的数据库中比对结果显示,这枚烟头的主人是24岁的胡集学,河北保定人,曾因盗窃被判刑两年。7月16日14时,顺义警方在保定城乡结合部一处建筑工地,将胡集学抓获。

经审讯,胡集学交代了谋杀王健的犯罪事实。他说,自己与王健并不认识,也无冤无仇,是受陈韦强指使行凶。当晚22时33分,顺义警方在陈韦强的暂住地将其控制。经突击审讯,陈韦强供述了雇佣胡集学谋害王健的经过……

原来,1年前陈韦强的父亲并未患肝癌,只因当时黄依病情来势汹汹,且手术费用超过20万元,陈韦强萌生了与黄依分手的念头,可又开不了这个口。最后,他谎称父亲患肝癌,将黄依抛给铁哥们王健,试图让她自生自灭。陈韦强本以为,王健照顾黄依最多半个月就会撒手不管,谁知他不离不弃,不仅帮她筹集手术费,还用优美琴声让她从昏迷中清醒过来。2013年8月,陈韦强从老同事那里得知黄依与王健成了恋人,心里别有滋味。但他自觉无颜面对黄依与王健,决定在吉林发展。两个月后,陈韦强无意中从黄依的亲戚那里了解到,她将继承900余万财产,顿时肠子都悔青了。2013年11月,他谎称父亲肝癌康复,匆匆赶回北京接管爱情。为夺回黄依,他处心积虑在王健的公司散布谣言,给他施压;他百般呵护黄依,还请人模仿父亲的笔迹给黄依写致歉信……多管齐下,陈韦强终于让黄依回到自己身边。

2014年7月5日,王健偶然从同事那里得知了陈韦强的阴谋。仗义率真的王健将陈韦强约到朝阳公园,愤怒地指责他,声称要将真相告诉黄依。陈韦强慌了:“你是不是想让黄依重回你身边?”王健一声冷笑:“我已有了心仪的女孩,不可能再与黄依有任何交集。我只是不忍心单纯的黄依一辈子生活在欺骗中。”陈韦强结结巴巴地问:“那你想干什么?”“你必须将真相告诉黄依,向她道歉,求得她的谅解。”陈韦强答应了。

陈韦强从此坐上了火山口:说明真相,黄依肯定会与自己分手;隐瞒不说,王健总有一天会将真相告诉黄依。陈韦强不想失去黄依,更不想失去马上就要到手的900余万元财产。只要结了婚,他就能住上自己的房子,开名牌轿车,过上梦寐以求的体面生活。可王健轻而易举就将自己的未来化作泡影。陈韦强心一横,决定灭了王健。

陈韦强与无业游民胡集学有过两面之缘。7月8日,他找到胡集学,提出用10万元请他杀一个人。胡集学没有固定收入,10万元对他有致命诱惑,就答应了。陈韦强拿出全部积蓄5万元交给胡集学,承诺事成之后再付5万元。随后,陈韦强将王健的照片、家庭住址、公司地址告知胡集学。7月12日晚上,王健与几个朋友在顺义区一家大排档喝酒,深夜12点多散场,王健准备打车回家。一直租车尾随的胡集学将车停在王健面前,表示愿以30元送他回家。深更半夜打出租车很难,王健上了他的车。

凌晨1时20分左右,轿车行驶至顺义京密路绿化带,王健下车撒尿。胡集学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跟着下了车。趁王健不备,他用铁锤猛击对方颅骨,导致王健当场身亡。作案时胡集学抽着烟。因紧张加上双臂用力,他咬在嘴里的香烟掉到地上。胡集学将尸体藏进树丛中,仓皇逃离。凌晨2点,他在短信里告诉陈韦强:“事情搞定了。”次日上午,陈韦强将从亲戚那里借来的5万元打到胡集学的银行卡上,胡集学逃往保定。

2014年7月24日,黄依得知陈韦强是谋害王健的幕后真凶,悲痛欲绝。她后悔自己没有看清陈韦强的虚假面目,被爱情阴谋蒙蔽。王健这个守护生命守护爱情的好男人,才是她真正的至爱,可惜她错过了。黄依决绝地与陈韦强分手。目前陈韦强被顺义区公安分局刑拘,王健的父母向他提出巨额民事赔偿。

有关法律的故事 致命攻击:身陷网恋**的女版主上诉了

如果你在网恋时被伤害了会怎么办?一位感觉被骗的年轻董事长,选择了一种可怕的方式:5月,全国几家著名网站纷纷出现了一些言语激烈、充满侮辱性的攻击性网帖,而这些帖子纷纷指向一位网站论坛的女版主……

浪漫邂逅,

展开一段网络恋情

201月的一天,平时很少上网聊天的张召平无意中在一家网站里看到了一则征婚启事:男方身高必须在1。70米以上,35岁以下,爱我,最好是有点钱。张召平发现,虽然这则征婚启事三天前才挂到网上,可点击率已达2700多人。这让张召平有些好奇,他开始搜索这位帖主的身份,随后发现她竟然就是这个论坛的女版主。一位版主,竟公然在自己主持的讨论版里征婚,这究竟是个怎样的女人?

张召平立刻注册进入了这个论坛,并将这位版主此前发过的帖子一一翻出来查看,看了这些帖子,张召平觉得,这位版主应该是位受过良好教育,对爱情充满浪漫幻想,但却并没有太多社会阅历的女孩。

此后,张召平便常常在这个论坛里发帖灌水,并很快成为该讨论版的“魅力人物”,也因此吸引了版主的目光。通过两人的交流,张召平得知版主的真名叫肖娟娟,现年26岁,未婚,有一份较好的工作,家境也还不错。

张召平是位事业有成的董事长,然而却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如今单身一人的他非常渴望能寻觅到一位受过高等教育、通情达理的女孩,而肖娟娟,正是他所欣赏的类型。

半个月后,版里举办版聚,张召平见到了现实中的肖娟娟,如同她的那些文章一样,这个女孩俏丽妩媚,又不失知性女人的独特韵味。张召平当时就被漂亮的肖娟娟吸引住了,以至于握着肖娟娟的手连说了两遍:“谁说网络无美女。早知道版主这么漂亮,我应该更早一点地加入到这个版里来。”然而,和张召平的一见钟情不同的是,肖娟娟觉得现实生活中的张召平相貌普通,谈吐平常,根本不像在网上那样风趣幽默、机智过人,与自己征婚的条件相去甚远,这让她微微有些失望。可对于肖娟娟的婉拒,张召平却认为这是她对自己的考验,于是他展开了更积极的爱情攻势。

肖娟娟生日那天,她和几个版友相约去KTV唱歌,张召平不请自来,并送上了一大束鲜花。见肖娟娟接过花后不以为意,张召平神秘地对她说:“这花可不是一般的花啊,你难道不想仔细看看?”听他这么说,肖娟娟才奇怪地仔细看了看花束,原来,在花束中间有一个小红纸包。肖娟娟打开一看,红纸包里竟然有一把汽车钥匙和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KTV停车场里的那辆大红色的小车,是我送给你的生日礼物。生日快乐,天天快乐!”

肖娟娟惊讶的表情引来了包间里其他版友的注意。大家凑过去一看,随即起哄道:“走,去停车场看车去。这个生日礼物好贵重啊!”众人来到停车场,果然发现里面停了一辆崭新的红色轿车,而这辆车的行驶证上写的正是肖娟娟的名字。

仅仅是普通朋友,张召平就送出如此“大手笔”的生日礼物,这让肖娟娟一时不知该如何是好。那晚,在众版友的哄笑声中,肖娟娟坐上了张召平送给她的这辆车。在犹豫中,肖娟娟终于接受了张召平,但她有些为难地说:“别给我太多压力,我们还是慢慢相处吧。”

爱情变味,

分手惊现“恋爱账单”

然而,当肖娟娟和张召平以情侣关系相处后,肖娟娟才发现,这段爱情离自己的期望实在是太远了。

年5月初,肖娟娟和十多位版友相约开车去外地自驾游,张召平也一同前去。可在旅途中,张召平仗着自己开的是好车,一次次地超越同队版友的车。肖娟娟提醒他:“我们是一个团队一起出来的,大家必须要行动有序。”张召平却很不以为然。

晚上,到达目的地后,大家一起来到一户农家餐馆吃晚餐,张召平的表现再次让肖娟娟失望,他不肯与别的版友一起就餐,硬要单独点菜和肖娟娟过二人世界。肖娟娟觉得自己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这样做不太好,便将张召平点的菜端到了大家的餐桌上,但张召平竟然当众翻脸,弄得大家都很尴尬。

而最终引燃两人分手的导火索,是肖娟娟发现张召平竟然一直对她隐瞒了自己离异的事实。

2009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召平的手机遗忘在肖娟娟的车里,这时,一个女人给张召平打来电话,催要50万元钱,在询问中,肖娟娟才震惊地发现,对方竟是和张召平离婚三年的前妻。那一夜,肖娟娟通宵没有合眼,她觉得张召平并不是一个值得她信任和托付终身的人。

第二天中午,肖娟娟将张召平的手机放在了自己单位的传达室,让他自己去取。之后,她给张召平发了一条短信:“你为什么要骗我?感情是不是能够靠欺骗来获得?”可张召平却回复短信道:“一个成熟的男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随时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张召平的态度让肖娟娟彻底失望了,当天,她正式向张召平提出分手。

自己花了这么多钱,好不容易追到手的女孩子,如今一句“分手”就想把自己甩了,张召平当然不能接受。于是张召平给肖娟娟寄去了一份特别的邮件。那天,正在单位上班的肖娟娟打开这份邮件,看到了张召平寄来的一份账单,上面详细地记录了两人交往以来的所有消费,小到喝一次茶,在香港游玩时给肖娟娟买的一瓶香水,大到给她买的那辆汽车……

肖娟娟看着这份账单,越看越觉得后背发凉。她给张召平发了这样一条短信:“看来,你让我吃惊的地方还有很多。这样,只能更加坚定了我离开你的决心!”约五六分钟后,张召平回复道:“才这一点点,你就吃惊了?我看,你还是乖乖地回到我身边吧。否则,我真的不知道后面还会有什么事情发生。”

致命攻击:

女版主愤然上诉

肖娟娟读懂了这条短信背后的威胁,她开始考虑如何和张召平顺利分手,如何将张召平送的那些礼物退还给他。可肖娟娟觉得,这件事要谨慎操作,尽量不留后患,因此她打算找个专业人士咨询一下,一次性解决这个问题。

可就在这时,张召平突然以《版主是骗子》为题,在论坛里发帖,指责肖娟娟“以版主的身份欺骗版友,骗得近百万财物后突然翻脸不认人”。肖娟娟气愤不已,打电话找张召平理论,并及时将张召平的帖子删除掉。谁知,张召平连续多日到其他网站发帖:《揭露女版主的卑鄙伎俩》。

张召平如此疯狂的行为,让肖娟娟更加认定自己不能随便将东西还给张召平,否则不知道他又会拿此事作什么文章。

见肖娟娟迟迟没有将礼物返还,张召平便开始了进一步行动,他将肖娟娟告上法庭,称两人有生意往来,而肖娟娟“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合作伙伴的钱财后,迟迟不予归还”。

2009年8月初,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张召平此前给肖娟娟的汽车等礼物完全是一种赠予行为,故驳回了张召平的诉讼请求。

张召平怎么能咽下这口气, 他开始了更具有杀伤力的网络泄愤行动:张召平另取了个网名,又到论坛去发帖,指责肖娟娟以恋爱的名义骗自己的钱。第二天,张召平再次发帖,他以肖娟娟的名义,公然对外征情人,并在帖子的最后,将肖娟娟的照片以及手机号和QQ号全都公布了出来。

此帖一出,版里一片哗然,短短两天时间,点击率就高达三千多人,还有数十个跟帖。那两天,肖娟娟根本不敢开手机,因为她只要一打开手机,就有人跟她谈价格,问她“陪睡一次多少钱”。

更让肖娟娟难以置信的是,张召平还雇人到她家所住的小区去张贴“寻情人启事”。在该启事中,张召平称自己的情人叫肖娟娟,两人网恋认识,可她在骗走了自己一辆轿车和十多万元的礼物后,竟然一脚把自己踢开。自己咽不下这口气,所以一定要找到她。该启事的右侧贴上了肖娟娟的大幅照片。

这则“寻情人启事”当即在肖娟娟所住的小区引发热议,不明真相的邻居们对肖娟娟议论纷纷,小区的保安也出于好意提醒肖娟娟的父母:“如果有事,还是让您女儿早点解决吧,女孩子不能这样丢人的……”

肖娟娟的单位及办公室电话也很快被张召平公布到了网上。那几天,办公室的电话几乎被打爆了,人们纷纷打来电话指责肖娟娟的“无耻行径”。肖娟娟所在单位的领导为此多次找她谈话,希望她“抓紧处理好个人私事”。

肖娟娟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张召平:“为什么要这样逼人太甚?”张召平冷笑着反问她:“你知道怕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2009年8月22日晚,实在无力处理此事的肖娟娟吞服了一百多片安眠药自杀,幸亏家人及时发现。得知肖娟娟因此而自杀后,张召平不仅没有收手,反而第一时间将此消息公布在了论坛上,并冷酷地说:“这样的女人早死早好,不然不知道还有多少男人要被她害。”

之后,不少版友纷纷跟帖相劝,劝张召平“得饶人处且饶人”。但张召平却说,自己不会对这样的“自杀秀”心软,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肖娟娟出院后,专程找到张召平,请他放过自己,并表示愿意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他此前送的所有财物归还给他,可张召平却继续我行我素。2009年10月11日晚,无法忍受的肖娟娟在家中卧室割腕自杀。一小时后,被她的母亲发现,再次被救了回来。

第二次自杀不成的肖娟娟,痛定思痛,终于决定勇敢地站起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自己的清白。2009年10月底,她向警方报警,同时以诽谤罪将张召平告上了法庭。目前,在律师的帮助下,肖娟娟正在积极地搜集证据,誓与张召平在法庭上较量到底!

幸福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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