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精选8篇)
1.海关总署解读 篇一
海关总署解读内贸货物跨境运输
一、含义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
二、背景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的生产和储备基地,由于运力有限,东北地区运往南方的物资难以及时运出。这不仅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也使我国其他地区难以有效利用这些重要资源。
多年来,海关总署一直对“北货南运”问题十分关注,多次积极主动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东北省份提出的内贸货物借道国际水域运输的个案请示,予以支持和协助。考虑到运力紧张问题长期存在,海关总署还专门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为开辟适宜的运输路线,黑龙江省政府也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赴俄滨海边区考察出海运输通道,并已就运输线路及港口问题与俄有关方面达成共识。
三、经过
2006年7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办公厅,表示希望开通该省内贸集装箱和散货由绥芬河市过境俄罗斯,经俄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等港口,运往上海、宁波、广州等东南沿海港口的运输方案,请国务院给予支持,并协调海关总署、交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国务院办公厅请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办理。
2006年8月中旬,温家宝总理率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黑龙江省考察,该省将这一运输方案列入在请求国家解决的有关事项中。国务院办公厅将该事项转海关总署牵头办理。
海关总署领导对此问题十分重视,要求监管司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处理方案。9月8日,龚正副署长专门召开了署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决定:考虑到东北运力紧张的客观现实和南北货物结构互补的特点,为落实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振兴东北”的战略部署,海关从尊重和顺应现代物流发展规律出发,对黑龙江省提出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一事,给予积极支持。
由于这种内贸货物不涉及进出口贸易,不属于海关传统监管职责范围,但因其涉及进出境问题,跨境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风险和新情况、新问题,对海关监管是全新的任务,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以及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角度出发,海关总署决定先期在限定范围内进行试点,视试点情况再总结完善,适时推广。
考虑到这种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还涉及其他政府部门,9月下旬,海关总署邀请交通部、铁道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委的同志,召开专门会议,通报了有关背景情况及海关总署办公会议决定。各部委同志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讨论之后,同意海关总署意见并支持先期试点的实施方案,有关部委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外发布公告。
海关总署已于今年2月14日,专门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5号),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同时,为保障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操作规程(试行)》,已于今年2月15日正式印发有关海关执行。
据了解,为配合海关总署2007年第5号公告的执行,质检总局、交通部已经分别专门对外发布了2007年40号公告和2007年11号公告。
四、要求
(一)限口岸和运输路线
试点阶段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二)限参与企业
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仅限于黑龙江省资信好、规模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企业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前,应到哈尔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限货物范围及运输方式
有关内贸货物仅限于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的货物。内贸货物限使用集装箱装载,由海关在绥芬河口岸施加关锁,经铁路直接运送至俄罗斯口岸,使用中国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的标准。
(四)接受海关监管
承运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监管。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口岸应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企业应按照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要求,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传输相关数据;在港口堆场内设立内贸货物专用区域和设有明显标识。
(五)专项管理
1.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海关申报。在跨境运输货物出境前,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跨境运输货物进境后,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应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2.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视同出口货物处理,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海关将取消该经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资格,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凡突破上述规定的,需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批准。
五、问答
(一)目前关于该项试点的审批情况进展如何?还需要得到哪些部门的审批?预计什么时间能最终审批完成?
答:目前,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交通部的对外公告已制发,据了解,外汇管理局的对外公告正在审批过程中,近期将完成并对外公布。待有关部委公告发布后,试点工作将正式开展
(二)试点如获批准,主要有哪些品种的物资可能经由俄罗斯转运到东南沿海?
答:原则上,试点期间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任何使用集装箱运输的内贸货物,均可经此路线运往上海、宁波、黄埔港。
(三)转运物资在海关税收上如何管理?
答: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是海关传统监管业务的新发展。从本质上看,这些货物是内贸货物,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海关监管货物,原则上,海关对内贸货物不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但其进出境涉及海关监管,因此,它属于海关监管对象,海关应当比照现行规定予以监管。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出境口岸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出口货物统计,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补办相关的申报出口、纳税手续。有关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海关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若试点取得成功,是否会扩大试点? 下一步,东南沿海的货物是否有可能经相同渠道进入黑龙江?
答:试点阶段在限定范围内开展,是为下一步推广“探路子、打基础”。海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该项业务的试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和完善,然后,再根据国内运输状况和实际需要,研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在试点阶段,暂不考虑东南沿海货物经相同渠道进入黑龙江。
2.海关总署解读 篇二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3.解读2012年印机海关进口数据 篇三
2012,进口“减速”与出口“增速”
海关统计显示,2012年印刷机械及耗材进口总额为30.67亿元,详见表1。由于本次收集海关统计数据,增加了统计类别“柔性印刷版材”、“制成供印刷用的印版、滚筒等”,原有的部分统计类别如“辅助机器及零件”也增加了很多细目,导致进口海关数据的统计范围2012年相比2011年有所扩大,故此两年数据无法进行动态比较。
表1同时显示,30.67亿元的海关进口总额中,“印刷设备及辅助设备”为进口大户,总额19.62亿美元,占据64%的份额;“辅助机器及零件”和“油墨”次之,占比分别为19%和12%。上述3项占比之和为95%,其余各项瓜分剩余的5%。
虽然进口总额指标无法进行动态对比,但在占比95%的前三项分类指标上,我们仍可看出进口金额的变化走势。以占比64%的“印刷设备及辅助设备”为例,图1显示,2012年“印刷设备及辅助设备”进口额为19.62亿美元,相比上年的20.51亿美元,下降了4.36%。
图1同时显示了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印刷设备及辅助设备”进口的5年变化情况。5年间,印机进口变化率呈现明显的“倒V型”。2008和2009两年,进口金额锐减,增长率为负;2010和2011年,进口市场反弹,进口金额在2011年摸高到20亿美元以上;但在2012年,印机进口重回负增长区,进口值相比2011年减少近0.9亿美元。
同样的进口跌势,也体现在另一进口大户“油墨”上,从表1中可以看出,2012年相比2011年,“油墨”进口金额下跌了10%,下跌幅度相比“印刷设备及辅助设备”更甚。
进口处于跌势,出口态势如何?2012年,国内“印刷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出口金额为12.38亿美元,年度增长率为24.17%。相比上年的出口增长率25.57%,可以看出国内印机的出口仍延续高速增长态势。进口的“减速”与出口的“增速”,对减少我国在“印刷设备及辅助设备”这个类别上的贸易逆差大有裨益,也显示了国内印机商的勃勃生机和大举进军海外的市场努力。
前10大进口设备分类解析
在19.62亿美元的“印刷设备及辅助设备”进口总量中,哪些设备是进口热点?表2列出了前10大进口设备的详细情况。2012年,这10大机种占进口总额的90.84%,与上年前10相比,成员没有变化,只是后5名的顺序有所调整,显示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
前10大进口设备中,有3类设备2012年的进口金额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分别是“单张纸胶印机”、“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柔性版印刷机”。海关进口额的下降是否意味着投资意愿的降低和行业发展的迟缓,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 单张纸胶印机
2012年,国内进口单张纸胶印机1026台,8.26亿美元,是印机进口的大户,占“印刷设备及辅助设备”进口总额的42.11%。相比上年,单张纸胶印机的进口数量下降了17.46%,进口金额下降了18.51%。显然,印机进口2012年面临-4.36%的跌势,单张纸胶印机是下拉的主力。
但单张纸胶印机的进口量走低,并不简单意味着国内投资需求的减弱。如果考量国内单张纸胶印机的年度装机总量,海德堡青浦工厂是必须关注的因素。2006年9月,海德堡上海青浦工厂落成;2011年,青浦工厂第三/四期项目成功投产;截至2012年7月,750多台胶印机已经从青浦厂下线。这些从青浦厂源源而出的标准机型,绝大部分替代进口,落地在国内印厂。而跨国公司的本地化战略,除了海德堡,小森也在2012年有所动作,在江苏南通筹建生产工厂。可以想见,单张纸胶印机的国内市场国际化趋势,或许会在未来导致其进口总量的进一步收缩。不过,来自海德堡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内地市场的投资动向:加总海关进口设备和青浦工厂设备,海德堡近几年的国内市场销售,仍处于增长的态势。
2. 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
2012年,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的进口量与上年相当,进口量为492台,但进口金额下降了24.68%。据专家估计,2012年国内CTP的装机量在1500~2000台,市场保有量在7000~7500台,依然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不过,从海关进口数据也可看出,CTP设备的销售主力已从国外厂商转移至国内厂商,这些厂商甚至将销售网络延伸到国外市场,使中国成为全球为数不多的CTP技术输出国之一。
3. 柔性版印刷机
2012年,柔性版印刷机的进口量与进口金额双双下跌。不过我们应注意另一个事实:根据《印刷技术》杂志所做“柔性版印刷在中国”装机量调查报告,机组式柔性版印刷机的内地装机量已经连续几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但进口机的占比逐年下降,国产机的占比逐年提高,且已在内地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上述对于单张纸胶印机、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柔性版印刷机的市场分析,让我们看到“海关进口下降”这一表象之下的深一层事实:3个机种均呈现装机量稳步增长与进口量明显下降并存的态势。而其背后的原因也近似:或因国内厂商的崛起,或因海外厂商的内地生产,促使内地产能有效替代了进口。
前10大进口设备中,除上述3个机种外,其余7类设备保持平稳的进口态势,或出现大幅度增长的局面。其中,数字类印刷设备如“可与数字处理设备及网络连接的数字式喷墨印刷机”和“可与数字处理设备及网络连接的数字式激光印刷机”分别有5.08%和2.26%的增长率,虽然相比上年的两位数增长,增长的步伐有所放缓,但依然印证着国内数字化建设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
综上,对国内印机设备的投资形势,我们或可得出结论:虽然2012年海关进口总额有所下降,但内地印机装机量仍保持平稳态势,只是增长幅度受经济大势的影响有所放缓。
单张纸胶印机进口分析
对于占据进口金额四成以上的单张纸胶印机,本文单辟章节分析。
表3显示,2012年,单张纸胶印机进口量为1026台,进口金额为8.26亿美元。其中,单张纸四色胶印机进口数量620台,进口金额3.51亿美元;其他单张纸胶印机进口数量376台,进口金额4.69亿美元。四色和其他单张纸胶印机是胶印机进口的绝对主力,两者进口金额之和占单张纸胶印机进口总额的99.2%。
相比上年,单张纸四色胶印机和其他单张纸胶印机的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均呈下跌走势,但平均单台价格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单张纸四色胶印机为56.55万美元,其他单张纸胶印机为124.75万美元。
分析单张纸胶印机的主要进口地德国、日本的情况,从进口金额来看,德国仍相当强势,占比73.16%,日本占比25.91%。相比上年,德国机器销售占比微幅上涨,相应地,日本机器微幅减少。不过,由于汇率的影响,德日之间的比例结构或许会在2013年有所变化。2013年春节以后,日元汇率大幅下调,从1月份到现在,下调幅度近30%,对日本机器的进口是很大的利好因素。汇率局势的演化对进口设备的影响到底如何,还有待行业的观察和分析。
2012年,哪种类型的印刷企业成为进口单张纸胶印机设备的购买主力?表4显示,私营企业需求最为强劲,进口金额占比44.64%;国有企业购买实力不容小觑,进口金额占比33.34%;三资企业位居第三,占比20.48%。
4.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篇四
9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作为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稽查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实施办法对《稽查条例》的规定予以明确和细化,为《稽查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应当了解掌握相关规定,重点关注主要变化,为合理合法应对海关稽查,充分维护企业权益做好准备。我们从实施办法变动的概况、具体变化、企业应注意的主要事项和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为您进行分析解读:
一、实施办法变动概况
原实施办法分6章35条,新实施办法分5章34条。仅从数量上看,似乎变化不大,但仔细研究一下会发现,新的实施办法是对原实施办法的全面修改:
1.章节方面:删除第四章“海关稽查的处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增加一章“主动披露”作为第四章,第二章标题“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改为“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
2.条文方面:除原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没有任何变化外,其他条文均有变动,删除13条,增加12条,修改21条,修改条文既有内容的增、减,也有个别文字调整,还包括对原条文的拆解、合并。
二、实施办法的具体变化
原实施办法的35条规定,除1条保留以外,其余34条或删或改,另外增加12条,可见此次新实施办法改动力度之大。为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这些变动,我们为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稽查条例》统一。根据《稽查条例》的修改变化,对原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做出调整。
1.将原实施办法中“封存”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改为“查封”或“扣押”,与《行政强制法》表述相一致;
2.在被稽查人需要保管并向海关提供以及海关有权查封、扣押的对象中增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3.将“经海关关长批准”改为“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4.删除被稽查人“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的规定。
二是对《稽查条例》细化。在执行方式、内容等方面对《稽查条例》的原则性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5.规定贸易调查的方式、内容;
6.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引入中介)的方式、内容和责任; 7.规定主动披露的例外情形、责任和处理; 8.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9.规定有权实施稽查的海关的具体范围。
三是删除部分重复规定。一方面,在海关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无需再在实施办法中重复规定;另一方面原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是对1997年《稽查条例》的补充,新《稽查条例》已增加这些内容,实施办法无需重复规定。需要注意,删除这些内容,并不代表取消相关规定,只是不再重复规定。
10.删除“海关稽查的处理”一章; 11.删除“法律责任”一章; 12.删除有关“径行稽查”的规定; 13.删除双人作业的规定;
14.在“进出口活动”的内容中删除“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和“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合并入“其他进出口活动”。
四是增加新规定。在稽查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方面增加具体要求。
15.扩大稽查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范围; 16.增加“终结稽查”的规定并列明具体条件;
17.强调海关稽查应当由具备“稽查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 18.增加“记录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的规定; 19.对期间计算方法和“签章”的含义做出明确;
20.增加“编制和保管能够反映真实进出口活动的原始单证和记录等资料”,在财务资料之外,强调对进出口业务单证的管理要求;
21.增加被稽查人应提供“中文译本”的规定;
22.对被稽查人拒绝签收文书、拒绝确认资料的处置做出规定;
23.增加将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情况“通报被稽查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企业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在此次实施办法的修改中,我们建议进出口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新增贸易调查、引入中介和主动披露的细化规定。毫无意外,新《稽查条例》增加的这三项规定在实施办法中均得到细化规定,其中,尤其以主动披露着墨最多,单独列为一章,充分显示出海关稽查部门对这一工作的重视。企业应当结合《稽查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对照企业实际,积极适应变化,掌握三项工作的条件、标准和法律责任,慎重应对,必要时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经验,做到合理合法维护企业权益。
二是积极用好“扩大回避范围”的规定变化,维护自身权益。新实施办法将稽查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范围予以扩大,既是海关主动严格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杜绝“人情”、“关系”因素影响公正执法的积极举措,也为被稽查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被相关关系人借稽查执法“夹带私货”损害企业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三是准确把握有权实施稽查的海关范围。实施办法规定“注册地海关”和“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有权实施稽查,此外,总署和直属海关有权指定海关实施稽查。这些规定一方面规范了海关的稽查行为,降低了执法随意性,另一方面也提示企业注意,对于无权实施稽查的海关开展的“稽查”应当予以抵制。
四是正确认识删除的内容。我们在具体变化中已经介绍过,实施办法删除的稽查处理、法律责任、径行稽查、双人作业等规定,并不意味着取消这些内容,而是因为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不再重复而已。企业切不可对此产生错误认识。
四、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
应当看到,新的实施办法尽管作出了大量的修改,在规范海关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和维护企业权益方面都进行了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是对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的的情形,《稽查条例》明确规定对企业以及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罚款数额较原《稽查条例》相比有大幅提高,并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然而,在实施办法中,对这一情形的处理并未提到罚款,如果这样做还可以理解为在实施办法层面全部去除涉及处罚的内容的话,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实施办法却另外增加了“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的规定,在海关现行规定中,并没有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时,海关可以调整其信用等级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已经涉嫌违法。
二是在征求被稽查人意见的情形中增加被稽查人“少征、漏征税款”的内容,突破了《稽查条例》规定仅在“涉嫌违法”一种情况下才征求被稽查人意见的限制,增加企业程序性负担,并可能导致将“少征、漏征税款”与“涉嫌违法”划等号的错误认识,有损执法严肃性。另外,所谓“少征、漏征税款”的说法,对应的主体应为海关,以被稽查人为主体时,这一情形应表述为“少交、漏交税款”,实施办法在此处的表述为“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易引发主体与行为错位的质疑,显示立法技术尚欠成熟。
5.海关总署解读 篇五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署调发[2002]133号)
(2002年5月17日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2月2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忘录》)。现将《备忘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忘录》适用于全国海关系统、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备忘录》确定的有关条款精神,尽快与本地区相关合作单位和部门联系,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具体的合作办法或细则,并按各自系统上报备案。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备忘录》的各项承诺,注意加强双方的联系配合,主动沟通,密切协作。特别要加强在建立和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外汇进出境监管和统计及信息共享、建立高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打击走私和逃骗汇等非法活动,以及其他涉及外汇进出境管理方面的合作。
三、双方在合作配合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联系沟通,积极研究解决。确无法解决的,可由当地海关或外汇分支局逐级上报,通过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对方所属单位或人员参与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对方;对于对方提供的动态信息和工作建议,应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在加强外汇进出境管理和打击走私和逃骗汇等违法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备忘录》的有关承诺,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协调机制、联络机制和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相互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配合。为便于双方的工作联系,各自建立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指定本系统的 MOU工作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3)。海关总署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调查局综治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常项目司综合处,负责海关总署和外汇局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本系统内相关事宜的协调;双方系统MOU工作联络员负责基层各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有关事务工作。
五、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备忘录》的备案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执行《备忘录》的情况,注意收集和报送双方合作成果、查办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加强对重大敏感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对于《备忘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也应按各自系统逐级上报。
六、《备忘录》第二条中涉及双方合作内容的具体操作问题,将在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加以研究解决。
附件:
1、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届合作备忘录
2、海关系统MOU工作联络员名单(略)
3、外汇管理系统MOU工作联络员名单(略)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届合作备忘录
(二 0 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北京签署)
为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特此签署本合作备忘录。
本合作备忘录本着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原则,确定海关和外汇局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及其全系统相互配合的具体内容,作为今后协调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引。双方应当按照本备忘录所确定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的工作。
一、双方将建立长久的工作联系架构,并按照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双方合作事宜落到实处
(一)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固定联系渠道
双方各自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双方为履行本备忘录的具体联系和协调事宜。协调小组组长各由一名司级领导担任,小组联络员各由一位处级领导担任。
双方通过协调小组,协商研究合作备忘录中所列各种问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协商研究不定的,提交海关总署署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进一步协调。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协调小组定期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完成双方既定的工作。
2、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拟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召开,双方轮流主持。遇重大、紧急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议题由双方联络员会前议定,提前10天送交对方。
4、联席会议由主持单位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送交对方,以便双方按照会议纪要内容各自开展工作,贯彻落实。
二、双方协调配合的具体内容
(一)充分利用电子网络系统等高科技手段,尽快健全、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1、海关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基本档案数据,并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结关后进出口报关单按照约定实时或批量地提供给外汇局,作为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依据;外汇局也应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向海关提供全部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的数据。
2、海关应将目前海关系统中自定义的数据代码转换为国家标准代码或提供相关代码表给外汇局,海关调整监管方式代码时,应及时通报外汇局。
3、外汇局拟利用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发布核准件、备案表、核销单、考核情况等信息,海关提供一个操作途径,并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办理外汇业务提供操作手段。
4、为完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按联合发文规定,海关对网上缺少电子底帐或错误的报关单数据,及时补录、修改并加以注明。
5、为完善现钞出入境管理,双方着手研究与外汇指定银行联网、将大额携带现钞数据上网等增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功能的措施。
6、双方共同推进外汇指定银行通过电子口岸与海关、外汇局联网,共享银行结汇水单数据,并完善现钞出入境管理。
(二)加强沟通,实现监管信息、统计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共享
1、双方在制定涉及对方业务内容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充分征求对方意见,在发布施行之后还应抄送对方,以便相互协调工作。
2、外汇局向海关定期提供“统计月报”、“统计年报”等数据资料,海关向外汇局提供《海关要情》及其电子文档和《统计月报》、《统计年报》的刊物。
3、海关应及时向外汇局通报涉及逃汇、套汇情节的重大走私案件的情况;外汇局应及时将查处的与贸易有关的重大逃汇、套汇案件通报海关。
4、外汇局每月定期向海关提供《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及电子文档。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高效的联合监管机制
1、海关对外汇局提请核验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运行前出具的报关单,以及联网系统运行后发现的有疑问的纸质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并及时出具核对证明。
2、海关应加大对进出境人员携带外币、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抽查力度,对进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人民币现钞等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外汇局。如遇重大案件,双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横向协调和联系。
3、双方应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相互协助查办相关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查办走私违规等案件,外汇局查办有关逃套汇案件时,需要对方配合或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对方应当给予协助。
(四)加强系统内的授权和管理,统一监管政策
双方通过在总署和总局合作的基础上,加强对系统内各级海关和外汇分支局的授权和管理。各级海关和外汇分支局应当相互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署和总局的有关规定,通过双方的合作加强监管工作中的配合、协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双方按照系统内授权和内控制度逐级处理或上报。对各级海关和外汇分支局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总署和总局应当及时沟通、认真研究,保证各项政策在各自系统内统一执行。
三、对于双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和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和从事对外有偿服务。
四、本备忘录从签署之日起生效。有不尽完善之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做出补充和修改。
6.海关总署第209号令 篇六
署 长
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第四条 横琴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横琴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横琴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在横琴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稽查。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横琴以及在横琴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横琴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横琴,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横琴。
横琴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 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及退税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九条 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横琴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横琴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三章 对横琴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横琴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应当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销往横琴的退税货物,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物应当经海关指定的申报通道进出横琴;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上述货物可以办理集中申报,但不得跨月、跨年申报。
其他货物经由海关指定的无申报通道进出横琴,海关可以实行查验。
横琴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需要转入区外其他监管场所的,一律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区外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入区退税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认可的地点。
第十三条 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申请选择按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企业没有提出选择性征收关税申请的,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企业申请按料件缴纳关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应当在手册备案时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海关征税前,企业可以变更申请;
(二)海关以货物对应的保税料件征收关税;
(三)对应料件如涉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该料件备案时主动向海关申明并提交有关单证,否则在内销征税时不得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应料件如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按照有关贸易救济措施执行。
第十四条 经横琴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政策项下货物,符合海关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第十五条 从横琴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从区外运往横琴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横琴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横琴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横琴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对横琴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横琴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业务。
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横琴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人;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生产的;
7.海关总署解读 篇七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09-03-02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 经国务院批准, 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 (商品编码:4101-4103) 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 (商品编码:4104-4106) 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对以下情况, 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一) 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二) 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 直接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至下游皮革制品企业, 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 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 出口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并由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企业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时, 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 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 (复印件) 。
(二) 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对企业无法同时提供上述两项基础材料的, 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四、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 (试行) 》对生皮加工
贸易企业进行考核,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并组织每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不符合环保考核细则要求的, 立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 海关不予备案;对其正在执行的手册允许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 到期后不予延期。
五、海关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
生产能力证明》、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以及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 (复印件) , 为企业办理生皮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并进行监管。
六、对生皮加工贸易实行企业总量控制和进口总量控制。按照2005年进口实绩, 每年允许开展生皮加工贸
易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29个, 进口额度为66万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公历年度内批准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总量不得超过该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为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生皮加工贸易申请进口量, 并逐单累计。
对2005年之前未开展生皮进口加工贸易的新增企业, 以及确有扩大生皮进口需求的企业, 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由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 根据年度进口额度的使用情况及企业新增和退出的总体情况, 对其进口量予以核准。”
七、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 须按照上述规定逐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
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产发
8.海关数字话民企 篇八
2003年中国外贸成绩斐然,怎样评价民营经济在其中的作用?
张炳政:自从1999年国家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事外贸经营的限制以来,全国已有数万家民营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据海关统计,2003年全国民营企业进出口总值达976.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89.1%,远远高于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长水平。其中进口378.1亿美元,增长98.6%,拉动全国外贸进口增长6.4个百分点;出口598.8亿美元,增长83.5%,拉动全国外贸出口增长8.4个百分点。民营企业在我国外贸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一个夺目的亮点。
从海关统计数字看,民营进出口企业主要分布在哪些地区?是否存在地区差距?
张炳政:从省市分布来看,作为改革开放最早和最前沿的广东省的民营进出口企业遥遥领先,进出口总值达到315亿美元,大幅增长95.8%,占全国民营企业进出口总值的32.2%。其中,进口146.1亿美元,增长96.1%;出口168.9亿美元,增长95.6%。随着90年代长江三角洲经济的高速发展,江、浙、沪(江苏、浙江和上海)民营企业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经济环境紧随广东之后强势崛起,进出口值分别达到90.9亿、198.4亿和51.2亿美元,分别增长74.1%、73.8%和2倍,合计共占全国民营企业进出口总值的34.9%。中西部16省市(四川、河南、广西、湖南、重庆、山西、安徽、云南、湖北、陕西、江西、甘肃、贵州、宁夏、青海和西藏)民营进出口企业与广东和长三角地区差距较大,累计进出口总值为70.1亿美元,占7.2%。
从统计数据看,民营进出口企业的主要贸易伙伴是哪些国家和地区?主要贸易商品是什么?有怎样的特点?
张炳政:2003年我国民营企业的主要贸易伙伴仍然是欧盟、美国、日本和香港,同时对韩国和俄罗斯贸易发展迅速。其中,对美国、欧盟、香港和日本分别出口102亿、96亿和75.7亿和55亿美元,分别增长83.8%、87.8%、70.4%和57.2%。占民营企业出口总额的54.9%。对俄罗斯和韩国出口28.1亿美元和24.6亿美元,分别增长1.7倍和65.1%。占出口总额的8.8%。
民营企业自日本、欧盟和美国分别进口58.9亿、48.5亿和40.4亿美元,增长幅度分别为85.7%、98.5%和97.9%,占民营企业进口总额的39.1%。自韩国和俄罗斯进口32.7亿和21.9亿美元,分别增长88.3%和54%,占进口总量14.4%。
民营企业进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传统商品服装及衣着附件、鞋类、家具出口金额分别达到109.2亿、25.6亿和9.9亿美元,分别大幅增长87.3%、75.3%和1.1倍。在传统商品出口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民营企业出口商品进一步优化,2003年出口机电产品199.2亿美元,增长87.7%,占全部出口比重的33.3%,比去年同期提升了0.8个百分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与机电产品分类有交叉)62.3亿美元,大幅增长1.1倍,所占的比重也由上年同期的8.9%提升至今年的10.4%。
电器及电子产品、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汽车和汽车底盘、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进口增长迅速,分别进口53.8亿、21.7亿、15.7亿和8.8亿美元,分别增长1.2倍、1.2倍、74.5%和73.9%。
据报道,2004年12月我国外贸自营进出口权将完全放开,据您预测民营进出口企业将因此会有大幅的增加吗?目前,影响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张炳政:民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今天的“大力发展”,其地位不断上升,作用不断显现。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生产成本较低,在相同价格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有些商品,国有企业去做是亏本的,但民营企业去做则会赚钱;同样,有些市场,国有企业进不去但民营企业则挤了进去。客观地讲,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较少得到信贷融资及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大部分企业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打拼出来的。这就注定了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具有更强的市场应变能力、规避风险能力和自我调整能力。私营进出口企业不仅总量上已经初具规模,同时也出现了若干出口大户,并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
到今年12月我国外贸自营进出口权完全放开后,民营进出口企业还将会有大幅增加,但私营进出口企业在扩大出口、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还遇到不少的问题和困难:一是融资困难。目前私营企业很难通过银行贷款来充实海外投资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使企业难为无米之炊。二是政府管理创新不足,协调力度仍需加大。在立项审批方面,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审批,贸易和非贸易性的关税也不同,项目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影响了企业在海外发展的积极性,也使企业错失了良机。三是服务机制不健全。缺少对外评估机构,在各相关部门中缺乏对外投资的专业管理人才,许多部门的评估流于形式,导致企业错失投资机会或增大投资风险。四是信息服务严重滞后。没有建立专门提供国内国外商情信息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使企业有优势的产品或项目无法得到投资机会,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企业易“走出去”的盲目性。五是出口的
环境还不够完善。港口条件不够优良,空中航线还太少,企业从本地出口运费比从上海出口运费要高出一截,增大了企业的成本。六是人才严重缺乏。除缺乏一般性单证、储运、报关等人才外,还缺乏既懂外语又懂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国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七是政策落实不到位。如退税不及时、不足额;一些优惠、奖励政策,私营企业无法了解,更享受不到等。
据资料显示,民营企业在迅猛增加、对经济拉动作用越来越大的同时,违法违规事件也有上升的趋势。从海关的角度来看,违法违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原因是什么?海关对此有什么举措?
张炳政:违法违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虚设、编造帐册来隐藏走私违法活动的行为日益增多。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的部分民营进出口企业,由于其法制观念的淡漠和内部管理的薄弱,在财务帐册设置上带有随意性,往往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这些企业往往有虚假设帐,制做假帐,当时不做帐事后补帐的意图。还有的企业先做财务帐,再做仓库帐,采取倒做帐等方式偷漏海关税收(包括偷漏国内税)。
(二)利用加工贸易领域进行价格瞒骗日益突出。随着我国全面入世,海关加大了对一般贸易进口价格瞒骗的打击力度,一些不法分子逐步将这一手法转移到加工贸易领域。其手法之一就是一个企业同时采取保税和征税两种贸易方式进口,故意抬高加工贸易货价,降低一般贸易货价,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手法之二就是绕开海关对一般贸易货物进口重点审价,而转向保税料件进口,一段时间后再向海关以低报的价格申请内销。
(三)利用加工贸易“单耗”的隐蔽性,进行走私、违法活动。单耗一直是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重点,也是海关管理的难点,当前不少企业就是利用这点大做文章。一方面钻海关工作人员不熟悉商品生产工艺和特性的空子,采取高报单耗的方式进行走私偷逃税。另一方面钻海关在单耗管理上相关政策的空子,将海关单耗“标准化”,隐瞒其实际生产单耗低于标准单耗的事实,进行虚假核销。
针对这种情况,海关所采取了以下一些对策:
(一)加强风险评估分析工作,建立风险信息平台,实现企业分类管理的科学化
完善海关风险管理系统,借助现有的技术系统和设备,采取数理统计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不同企业守法情况的历史纪录等对企业进行分析。同时,按照企业的守法信誉度评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配合上述的风险评估分析,通过必要的措施,确保对企业分类管理的科学化,这一作法既符合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又提高了海关的监管水平。
(二)加大对企业帐册设置的处罚和管理力度。当前,企业不规范做帐,已日益成为海关稽查所面临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海关将充分运用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经稽查发现未按规定设置、编制帐册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的,予以立案查处,对情节严重者还应处以取消其报关资格的处罚,以此来敦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此外,海关还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形成协作和配合机制,共同打击企业利用帐册来偷逃税款的行为。
(三)将价格稽查引入加工贸易领域。针对当前利用加工贸易领域进行价格瞒骗的新动向,海关将价格稽查及时扩展到加工贸易领域,并加大对保税料件价格的稽查力度,防止企业利用改换贸易方式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四)全面提高海关稽查人员的商品知识和稽查技能,加大对加工贸易商品单耗的稽查。海关正在全面提高稽查人员应具备的商品知识,及时掌握所稽查商品的生产工艺。此外还要充分学习和利用成本分析法、商品损耗极限分析法等多种查帐技能,坚决打击利用单耗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企业。
(五)以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为目标,大力开展行业性稽查。海关不仅注重对单个企业的稽查,还加强对一个行业的稽查,同时通过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以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为目标,引导行业自律,真正做到稽查一家,规范一片,处理一家,震慑一片。
对那些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海关又有什么服务和鼓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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