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2024-06-25

学校矛盾调解工作制度(精选9篇)

1.学校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篇一

玉融中学推进矛盾纠纷

多元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教育系统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完善学校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学校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和谐稳定,根据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部署,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校园矛盾纠纷,维护和谐安定为根本,建立健全学校调解工作机制,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毕的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努力形成良好的学校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依法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

(四)注重效果原则。增强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争议纠纷,要提高学校行政调解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组织机构

成立福清玉融中学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俞裕发

副组长:王长敏、徐建金、俞德俊

组 员:吴 晶、陈油明、蔡瑞铮、陈文富、林 芳、王 斌 王习祥、何灼光、陈以生、邹国坚、陈贤龙、俞明兴

四、职责分工

(一)学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负责调解有关的纠纷。

(二)学校调解小组要分析、化解本学校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纠纷协商调解,履行调解协议、仲裁决定、行政裁决、法院判决。

(三)学校各科室工作分工

办公室负责矛盾纠纷受理、统筹协调和法律指导,对接教育局多元调解工作平台;政教处和总务保卫处负责防范和处置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负责信息发布;教务处负责舆情收集、引导,相关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1.考试办学招生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教务处、办公室等开展调解工作。

2.教师队伍矛盾纠纷,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3.因各类评比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政教处开展调解工作。4.工作作风、师德师风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5.师生伤害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政教处、总务保卫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6.食品卫生、文体活动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总务保卫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7.其他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根据科室工作职责统筹安排总务保卫处、政教处、教务处开展调解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调解介入。学校矛盾纠纷发生后,对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已经仲裁、判决或已经签订调解协议未出现新情况等不符合调解条件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符合调解条件的,学校调解小组应出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或学校调解小组向教育系统调委会申请调解,教育系统调委会会同学校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调解小组也可以根据学校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停止调解,不得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调前准备。学校调解小组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分别向纠纷双方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 解前的准备工作,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复杂、重大的矛盾纠纷,应主动对接市多元调解工作平台;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主动转送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解。

(三)调解过程。学校调解机构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可以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学校调查核实的事实,分清责任,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力求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调解终结。矛盾纠纷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的,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学校调解机构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矛盾纠纷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学校调解小组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 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司法调解、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五)建立档案。调解机构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应报告教育局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关系到全面推进多元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维护学校和谐安定大局。学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对本学校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队伍建设。学校调解小组应根据学校领域矛盾纠纷的情况,聘任专(兼)职调解员。聘任者须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均可。学校调委会通过开展调解观摩、经验交流、业务研讨、法制培训等方式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落实保障措施。学校要落实调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费,配齐调解所需的人员和办公设施,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引导。学校调解小组要引导广大师生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

(四)积极排查化解矛盾。学校调解工作小组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对于矛盾纠纷要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做到早知道、早处理、早汇报,把校园内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和化解在萌芽状态中,着力优化安全、稳定、和谐的学校环境。

要及时分析、上报矛盾纠纷信息,特别是涉及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调解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市教育局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已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经调解仍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五)做好调解衔接工作。建立完善学校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畅通工作渠道,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学校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各自的工作优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工作督查考核。要将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小组的考核此项工作纳入学校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和绩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校园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学校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篇二

当前建立证券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发展, 对于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社会化十分必要, 有利于为会员单位创造一个合规、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调解的性质、原则及优越性

1. 证券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进互相谅解, 多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证券调解则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 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证券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 证券调解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第一, 证券调解是在独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 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 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第二, 证券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 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第三, 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 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 否则不能生效。

第四, 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 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 一般都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证券调解的优越性

(1) 证券调解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治权。证券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方面,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有效方式。调解虽被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只要有一方拒绝, 调解即终止。

(2) 证券调解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由于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自愿性的统一, 使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实际履行, 经法院备案的调解协议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有利于彻底地解决争议。

(3) 证券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为当事人适用道德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机会。在这种不单纯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 客观上可以收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4) 证券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社会来讲, 调解制度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对行业来讲,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

4. 证券调解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从当事人角度是指在调解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调解机构角度是指调解员要以中立的身份和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平衡各方的利益。

(2)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迅速、便捷、及时、高效地解决资本市场的纠纷矛盾, 避免矛盾解决的旷日持久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从而保证对合法利益的救济。

(3)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在形式上保持封闭状态, 即不公开进行, 实质是指因调解所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

(4) 公益性原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在众多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交易之上, 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势必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维护, 从设置本源上就必须考虑其公益属性。

二、国外以及台、港地区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 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 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审查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缓和或平息敌意, 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 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 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2. 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服务局 (FSA) 建立“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 (FOS) , 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察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 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 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

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 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的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与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合作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被投诉的机构应先予调查并决定如何对客户提出反馈处理意见包括理由。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没有给予客户回复,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就可以介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客户坚持不愿意同被投诉的机构打交道,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也将受理案件。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 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在英国, 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 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3. 德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德国私人银行主要采用调查员机制, 德国银行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客户投诉处作为调查员机制的窗口, 金融纠纷通过调查员机制以非官方的方式迅速得到解决, 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同时面向企业和金融专业人员, 接受其在信用支付或支付卡误用等情形发生的争议调解。

德国机制的调查员通常都是专职人员, 由管理层推荐、银行协会董事会聘任, 且在聘任之前, 银行协会还会将候选人的姓名与工作经历告知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所聘任的人员往往之前都是资深法官或法律专业人士, 素质较高, 其人格和专业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正性。

4. 日本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日本2002年4月制定了《完善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的投诉、纠纷解决的模型》, 成为行业团体等的解决投诉、纠纷的标准程序的基准。2007年4月开始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 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 全面推进ADR制度。2009年6月通过《关于部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此外, 还在《银行法》、《保险业法》等15部法律中创设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 形成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的统合体系。

5. 台湾及香港地区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台湾2002年颁布的《保护法》最具特色的一点是建立行业保护机构, 由其调解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所谓行业保护机构是指由证券期货行政主管机构指定行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同业公会、期货商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同业公会等, 联合设立的财团法人。

香港证券争议由纠纷调解中心处理, 所有受香港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或获其发牌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该调解机构并成为会员。如果调解失败, 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求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途径。调解中心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强、消费者保护倾向性、高效便捷性等特征。

三、建立行业内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调解的实践为证券调解提供了历史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古代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 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受好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可以说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成功经验。而调解之所以在我国历史悠久而不衰, 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息讼和厌讼有关。到了20世纪80年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 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曾经发达一时的调解机制却逐渐走向没落。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家急于建立司法和法院诉讼的权威, 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此外, 我国公民意识中缺乏的诚信氛围和社会对公民信用记录的缺失, 使得没有强制效力的调解机制履行率不高, 往往导致了调解以后当事人依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2.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经过一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 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矛盾与问题。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开始, 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的共识, 为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同时,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秉持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相关专业调解制度设计与操作进行有力领导, 这是制度可行的最为可贵、最为重要的保障。

3.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期货行业中的从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 大多数为从业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操作所致。通过行业内部的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 一方面能够快速公正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促使从业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 从而起到整顿、规范从业机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4.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各国相关经验事实和我国实际情况观察, 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主要的问题多在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违法事件出现之后集中爆发。例如, 在美国次债危机之后针对金融销售中的不当劝诱、不当陈述导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也有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后的集中投诉等情形。建立专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构, 是处理投资者纠纷集中爆发的最佳方案。

四、对建立和完善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建立我国证券调解机制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 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1. 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业内纠纷调解的自律管理机构, 属于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和重大纠纷的调解, 并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而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负责纠纷的调解或解决, 包括调解员的管理、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实施、诉调对接等。

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由其发起, 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 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亦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 形成调解系统和网络, 调解员可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

2. 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 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 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 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证券调解的范围确定为小额标的纠纷。

会员之间的纠纷也较适用于证券调解。证券业协会各会员公司之间, 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的合作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持良好的商誉等因素, 使会员之间的纠纷更倾向于调解解决。

3. 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 启动调解。中国证券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 应予受理, 并发给受理通知。投资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进行调解。金融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调解。

(2)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包括争议案件请求事项及涉案金额、争议事实的原委介绍、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联络方式、附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选择调解员。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 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案情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证券期货争议可以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小额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程序由一名调解员予以调解。

(4) 调解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调解委员会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和计费水平。调解员必须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

(5) 调解的时间安排。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通过普通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6) 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员调解纠纷, 出现以下情形, 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 终止调解程序的;证券投资者一方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3.学校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篇三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于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从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容忽视,应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以避免我国的法制进程遭受不必要的障碍。

一、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两种认识

首先,做为司法调解人员应清楚的认识到,调解并非运用审判权强制解决纠纷的过程,而是司法调解人员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相结合的产物。实践中调解者要避免以家长式的角色出现,而应成为当事人之间交流与勾通的促进者,要清楚自己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而非训诫当事人。

其次,应认识到调解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由调解者做为中立裁判者、建议者所进行的解决纠纷的活动。这里的关键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双方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就应该确认其有效性,有效性一经确定即可当即签发生效令。应彻底摒弃以往协议达成,再制作调解书,而且调解书须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做法。另外,调解者应当充分发挥自己在调解中的“中介”、“桥梁”作用。当双方对话陷入僵局时,应及时调整策略,帮助双方沟通和恢复对话,为双方尽快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掌握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时机

由于当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对审前准备愈来愈重视,审前准备主要是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举证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等。另外,还可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和交换。通过法官的释明,可以让当事人明确胜诉的根本是证据的证明,若证据不充分或无证据就有可能败诉。同时也可使当事人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及举证责任的范围等。当事人双方清楚以上两点后,再通过证据的展示或交换,双方心中已基本有数,此时调解者通过与双方交谈,全面斟酌和掌握双方利益有无交叉重叠,有无互相合作、包容对方的动机和可能。如是,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有了以上基础,在庭审开始直到法庭辩论结束,此时双方的观点已十分明确,已基本清楚调解解决纠纷对自己的利弊,调解解决纠纷定局亦似乎无庸质疑。但此时调解者还需注意,对于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调解者应及时告知其权利、义务,让当事人自己用法律标尺衡量自己的诉讼,然后作出预测,以尽快促成其形成合意。

当然,无论庭前调解还是庭审中调解,其前提是当事人双方都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如无此前提,则形成的调解必然是和稀泥式的调解,就会丧失调解中应坚守的程序正义,从而使司法活动失去本性。

三、强化基层法庭的调解功能

设立基层法庭的初衷是为实现“两便”。但实践中,基层法庭因人少、任务重所造成的滥用简易程序等问题十分突出,立审不分,书记员代办案件等现象十分普遍。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关系案”、“人情案”,超时限审判和审判不公的问题较为严重,因此“撤销”主义理由似乎十分充分。但我们还应看到,我国是一个封建意识浓厚的国家,尤其在幅员辽阔的广大农村,封建意识和文化阴魂不散,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仍停留在“刑罚”层面,有的根本分不清法庭与派出所的区别,有的现在仍将律师视为法院工作人员,强烈的保留着找“官”申诉、伸冤的习惯。其实,农村纠纷大多是离婚或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居住区域的狭小和固化,再加上多数纠纷都在亲戚间发生,因此,通过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使纠纷得到较好解决的可能性很大,这正好符合调解的实质和要求,所以,弱化基层法庭判决功能,强化其调解功能,不失为目前的一种明智选择。因为如此既便调解人员素质有限,但起码也能发挥其农村普法之功能,更能为调解至诉讼的缓冲和准备提供有利条件。

4.矛盾调解工作总结 篇四

首先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并于20xx年3月14日组织召开了全局干警和司法所长会议,会上,局长就我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宣传动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专项活动的目标及任务,确保将专项活动的开展贯穿于我局全年工作中。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确保认识到位

在前期宣传动员阶段,通过广播、电视、制作板报、悬挂条幅、写标语、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并利用宣传《人民调解法》为契机,使调解工作进城镇小区、进农村院落、进车站(码头)、进规模性市场、进经济开发区,让更多的人了解专项活动,努力使活动家喻户晓;宣传动员期间,共发放宣传单7000余份,办板报45期,悬挂条幅30余幅,写标语50余条,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确保责任到位

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中,要求各司法所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有组织地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今年1—5月,全县共排查纠纷1488件,成功调解1470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8.5%,防止群体性上访4件23人;防止群体性械斗3件30人。

四、集中攻坚,服务群众,确保调解到位

5.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篇五

镇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设在综治办,镇党委书记同志为主任,副镇长同志、司法所长为副主任,配备专职人员5名,在辖区内共配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调解专门办公室14个,人民调解员52人,办公设施全部配备齐全。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了规范化建设,各项制度均上墙公示。同时,镇党委政府把大调解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给予了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各村相应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每周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镇大调解中心。对排查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二)对矛盾纠纷实行周排周清制度。

各村每周对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主动掌握调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村社安排专人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纠纷交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调解。

(三)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

制定并落实了大调解实施办法,规定各调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四)健全检查考评机制。

“大调解”中心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和调解工作纳入了全年目标考评,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

(五)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

“大调解”协调中心确定了领导接待日,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三、统一管理标准,确保队伍素质

(一)统一制度建设。

大调解”中心统一制定了全镇调委会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

(二)统一业务建设标准。

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

(三)统一队伍建设标准。

镇综治办定期组织各村民调干部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并对基层调解员进考核、严格按规范化调解文书。

(四)统一调解室建设标准。

各村均按规范华要求配备了调解室、档案室,并有明显标志,从而使镇、村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

四、加强排查调解,社会基本稳定

6.矛盾调解工作计划怎么写 篇六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中坚力量,全面掌握了解建设系统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要继续坚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矛盾纠纷带有综合性,单靠一个部门解决不了,要综合地加以解决。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办公室。要逐级明确排查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任务期限和奖罚措施。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制,对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必须上报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工作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就是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该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汇报工作。

2、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重大矛盾纠纷和阶段性工作意见,联席会议成员指定专人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联络员。联席会议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下属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建设局将加强督查,及时解决本系统的矛盾纠纷。

3、领导接访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化解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领导接访原则上每月二次以上,由建设局党政领导轮流接待,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4、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局里报告,建设局在向县综治办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情况。经排查没有发现矛盾纠纷的,也应当记录在案。

6、检查评比制度。建设局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1-2次专门检查或结合综治目标管理检查对下属各部门、单位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矛盾纠纷排查结果作为综治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责任。建设局党政一把手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地对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

2、强化部门责任。各部门要切实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建设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3、强化基层责任。建设局党委各党支部要有专人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治保会、调解会要把排查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排处,使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

7.社区矛盾调解中心XX工作总结 篇七

二、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前聪同志和社管局局长沈少华同专对信访工作多次作重要批示,亲自交办、督办有关信访案件。各社区办、各居委会继续落实信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大信访、大调解格局,使许多信访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2、抓住重点,遏制“三访”上升势头

随着开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拆迁征地数量不断增多,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日前显露,我区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三访”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为此,我们就如何进一步控制“三访”上升势头进行了专题研究,围绕“两费”发放、财务公开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开发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深入进行排查,重点加大对上访老户的教育疏导和监控力度。在重视信访老户的基础上,对新的信访案件也十分关注,坚持一次处理到位,一次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办结率,以有效控制“三访”的上升势头。

3、规范信访工作,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为充分发挥信访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按照《信访条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坚持了具体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来信收发、来访登记制度,领导阅批、查办、接待制度,重大案件立案查办、回报制度,信访信息呈报制度,信访总结制度,信访文书立卷归档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打算

1、强化初信初访工作。坚持群众来访转办、群众初信复信、重要信访立案和疑难问题直办等多种办法,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

2、强化信息预测预报。健全信访信息工作网络,采取定期分析排查,深入基层摸底,提早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众上访的热点、难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超前做好工作。

3、强化信访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开展信访重点案件的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加大上级交办案件的办结力度、息访力度。

4、强化依法信访宣传工作。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做好《信访条例》宣传工作,坚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8.学校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篇八

XXX 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大调解工作理念和机制,不断提升平安XX、法治XX建设水平,强化对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现结合实际,制定XX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为民、惠民、便民为宗旨,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园区和社区并举,条块联动,积极探索建立职责明确、管理精细、信息共享、渠道畅通、服务有效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努力通过这一工作模式,把工作定位在现有管理服务触角的延伸、力量的整合和对村级调解组织职能职责的补充上,理情绪、理体制、理思路,优化“大调解”服务机制,有效解决、预防社会矛盾和问题,为深入推进社会管

理创新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工作目标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深入一线、深入实际,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一)力争达到三项总体要求:

1、社会管理服务触角有效延伸。建立3个村级三级网格,将3个社区按照村民小组划分建成37个四级网格,把管理服务触角延伸到每户每人,拓宽社情民意的反映渠道,实现社会管理服务全面有效覆盖。

2、社会管理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以统筹的理念,整合各方资源,使基层问题依靠各级力量和各种资源协同解决,实现基层组织由单体作战到上下协同作战、由单一依靠党政内部力量到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的转变,不断优化社会管理和人民调解资源配置。

3、社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依托管理网格和服务团队,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平台,积极为基层群众提供多元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不断提升基层管理服务水平。

(二)力争实现“五项”工作目标:

1、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建立健全园区、3个社区、37个居民小组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网络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调解”机制。

2、信息渠道更加畅通。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收集和上

报,发现和获取不稳定因素相关信息的能力有效增强,不发生因信息掌握不及时而造成事态扩大。

3、管理服务更加到位。构建以园区、社区、居民小组调解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推行包网负责、责任到格的社会联动调解机制,形成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的“绿色通道”。

4、矛盾化解更加有力。园区、社区和居民小组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达到小事不出小组、大事不出社区、难事园区终结。

5、干群关系更加密切。通过服务团队,干部点对点、面对面地为群众提供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实现重心下移、服务前移,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网格化建设。以着眼发展、便于管理为原则,本着有利于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延伸,有利于理顺管理运作机制,调整完善现有管理服务体系,努力形成层级分明、规模合理、覆盖全面的管理服务工作格局。

1.科学划分管理服务网格。二级网格为园区管委会,组长为杨振宏书记,副组长为袁义副主任;三级网络共3个,分别为景湖社区、联群社区和仝圩社区,负责人为各社区支部书记;四级网络为各居民小组,共计37个,负责人为各居民小组长。

2.创新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形式。结合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扩大覆

盖的要求,积极探索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形式,逐步建立以社区调解为核心,园区调解为依托、居民小组调解为补充的新型基层调解组织体系。

3.合理确定调解员联户规模。根据网格划分和调解组织设置,各社区每名调解员平均联系65户群众,每名调解信息员联系50-80户群众。

(二)专业化服务。根据园区司法行政系统资源的实际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网格内的产业特点和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合理组建每个网格的服务团队,充分发挥团队人员的优势和作用。

1.选优配强管理服务人员。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建立由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和园区、社区、居民小组调解员和调解信息员组成的服务团队,使团队成员更具专业性和多元化,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2.明确团队人员工作职责。每个服务团队对所联系网格内的群众要开展经常性走访,通过日常联系、沟通交流,及时掌握社情民意;通过入户宣讲、发放资料等形式,推动政策法规有效落实;通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深入开展服务团队联系服务群众工作。通过开展组团式服务、主题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全面掌握群众基本情况,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实效性。服务团队成员在具体工作中,当好“六大员”:一是农户信息采集员。要上门采集农户家庭基本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等

法律需求信息,为重点农户建立信息档案。二是普法教育宣传员。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适时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公民道德、科学文化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制意识。三是矛盾纠纷调解员。对群众之间的各种矛盾及时进行劝说、调解,把不安定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重大不安定因素,要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迅速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为民办事服务员。网格团队人员要接受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法律服务内容。各类法律文书,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五是和谐建设监督员。深入开展自我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法等各类不和谐行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上报,切实承担公民道德监督义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六是人民调解信息员。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思想情况和社会舆论,对一些不安定因素和个案苗头,能够解决的就地解决,难以处理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防患于未然。

(三)信息化运作。

1.积极搭建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各方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效运作、资源共享、程序规范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有效的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信息管理平台信息采集、数据统计、短信互动、网上办事、情况查询、工作交流等功能,促进信息管理平台与电子政务对接,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平台的日常管理,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确保重要基础信息的绝对安全。

2.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有序、高效协调 的工作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定期走访和交流制度。采取集中上门走访、电话联系、蹲点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联系服务活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集中梳理、分析研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对于基层群众反映的、园区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共同分析研判、上下联动、左右互动予以解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汇总梳理管理服务的有关情况,落实专人加强对问题处理的全程跟踪和参与,并限期做好处理反馈和说服解释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

四、实施步骤

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阶段:2012年4—5月 第三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6—11月 第四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是我县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主要目的是使平安工作扎根于基层、服务于群众,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各社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形成合力。要牢固树立大

局意识,及早谋划,主动对接。各级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重在落实,切实把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园区调解“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宣传活动,让人民充分感受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好处,激发园区人民调解员工作队伍的热情和积极性,使更多的人投入到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来。要广泛宣传网格调解员和调解信息员的先进事迹和工作业绩,树立网格调解员和信息员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级调解组织要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格、责任到人。园区人民调解网格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参与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这项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附:XX工业园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责任人员花名册

中共江苏省XXXX工业园委员会

9.学校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篇九

一、坚持“一个原则”。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一般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邻里关系、债务、农业承包及劳务合同等,在农村主要是家庭、赡养、邻里关系、农业承包合同的矛盾纠纷。警官在做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事实清楚、及时灵活”的原则。合理合法就是要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既要合符乎情理,又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平公正就是处理问题一视同仁,不偏向某一方,一碗水端平;事实清楚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全面真实地查清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节、动机、原因等,掌握确凿证据;及时灵活就是针对不同的纠纷,要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脾气、文化程度等选择合适的地点、场所,做到快调解、快处理,避免引发其它矛盾。

二、找准“两个结点”。一是找准矛盾的焦点。对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在全面调查了解事件经过的基础上,从中发现主要矛盾点,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当事人多从自身查原因,使矛盾双方认识到个人存在的问题,从而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找准法与情的结合点。

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如婚姻家庭类纠纷,在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进行家庭道德教育;对债权债务类纠纷,着重进行公平公正教育和法律义务教育。

四、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把握调解工作的规范环节。做调解工作,不能一味的讨好双方,说软话、和稀泥,也不能高高在上、以权压人。要始终保持中立态度,依法公正地做工作,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语言要文明、举止要得体。对涉及实物纠纷的,在口头调解达成协议之后,要协调村委或司法部门尽快提供书面意见书;对不属于调解范畴的案件,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乱调解、乱作为的现象。二是把握调解工作的细小环节。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细小的举动,往往细小的举动能反映出双方真实的态度和意愿,要留心观察,不放过任何一次调解的机会。三是把握调解工作的善后环节。村民之间矛盾纠纷的产生与村民的个人素质、文化程度和脾气性格紧密相关。有的矛盾调解之后反复性比较大,这就要求在调解工作结束后,继续加强疏导教育,对发生矛盾的村民多走访、多宣传、多了解,从根本上防止矛盾的反弹。

五、运用“四个方法”。一是隔离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隔离开,使双方暂时脱离接触,避免受到来自对方的直接刺激。让当事者首先冷静下来,对双方进行有关的法律、公德教育,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与此同时,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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