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精选10篇)
1.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 篇一
社会主义改造是为了将非公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改革开放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能否认为社会主义改造搞早了、搞糟了?是否存在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问题,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改造和改革的关系?答:
不能认为社会主义改造搞早了、搞糟了。也不存在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问题。应当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改造和改革的关系。这个问题归根到底应该由实践来检验。社会主义改造是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衡量生产关系变革是否正确和必要,主要标准应该看对生产的发展起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在三大改造期间,全国工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百分之196,农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百分之48,社会生活多方面明显进步,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没有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且成了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直接动力。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改造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愿望,这是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为我国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开辟了道路,也为中国以后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开创了伟大的新局面,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它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成果即社会主义制度的去前提下进行的。中国近所取得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优越性和生命力的进一步证明。还应看到,改革前30年的工作,基本上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造就了大批的干部和技术知识分子队伍,为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革是一脉相承的①社会主义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成果即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②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是相同,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改革是对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农业合作化理论与实践的创造性发展.②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发展,是对所有制结构认识的深化和发展.③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深化和发展.;
社会主义改革不是要退回到新民主主义社会
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分田单干”有着本质区别.②现阶段允许和鼓励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不是退回到新民主主义社会.更值得肯定的是,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后期过于急促和粗糙,出现了一些偏差和失误,遗留了一些问题,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展示,而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革,就是对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些遗留问题及其以后出现的偏差和失误的纠正,并在此基础上的继续前进。
2.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 篇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与长期历史任务;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社会和谐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大力加强物质文明建设,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就显得特别地重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稳定, 而社会稳定的关键是解决国民就业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就业, 增加城乡居收入, 提高生活质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将很难实现。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使人民群众能够持续就业, 稳定就业, 是对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人口众多, 劳动力资源丰富, 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十五”期间, 一方面, 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日益增多。另一方面, 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大幅度下降, 就业问题对社会构成了巨大挑战。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 形成了巨大的劳动力需求, 吸纳了劳动力增量和存量转移的绝大部分, 明显改善了就业结构。在二元化经济结构中, 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产业转移, 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是农业现代化必然趋势。加上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市场应变能力强, 就业弹性高, 就业容量大, 就业形式灵活, 就业门槛低等特点。更是农民天然就业“蓄水池”为农民提供了稳定就业岗位和工资性收入。非公有制经济在孕育、产生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形成了巨大的劳动力需求, 为缓解转型时期的就业压力, 改善社会就业结构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6个城市的调查, 国企的下岗人员当中有65%在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了再就业, 如果没有非公有制经济, 专家预测“我国到2013年将会形成2-4亿人因失业形成的城镇贫困穷体”。巨大的社会贫民窟不仅拖累经济发展, 更会造成社会大动荡。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与百姓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要和谐, 发展是第一要务。经济发展是社会和谐的最重要基础。目前, 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来源。
2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家庭财产普遍增加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 “国民经济以年均9.4%的速度增长, 非公有制经济年均增速达20%以上, 非公有制经济已占我国GDP的1/3还要强, 特别是在一些性竞争领域, 非公有制经济有的已经超过70%。我国居民家庭财产普遍大幅度增加, 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到2006年, 全国有2576万家个体工商户, 户均资金近2.53万元;”这些个体户涉及家庭人口达7500多万人, 其中多数人基本上过上了小康生活。非公有制经济使这么多的人家庭财产得以日益增加, 过上富裕和比较富裕的生活, 为社会和谐提供了重要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更进一步指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3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不断完善社会结构是社会持久和谐的有力保证, 中国迄今仍有70%的人口是农民。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阻碍了中国经济更为健康向前发展。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历程基本上就是消除二元经济结构的过程, 就是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实施新农村建设战略, 是扭转我国城乡和工农差别扩大趋势、推进全社会和谐的重大战略举措。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具体表现为:
首先, 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促进农民增收, 转移富余农村劳动力, 发展农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实践也证明, 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业和产业化经营, 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 极大促进了农民增收, 农业经济振兴和农村繁荣。
其次, 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了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的主体。县域经济作为相对独立, 结构完善的经济和社会体系, 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单位, 与农业, 农村, 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 过去县域经济主要由农业经济。国有中小企业, 县域经济组成。经济总体规模较小, 在解决“三农”问题, 统筹城乡发展方面作用有限。而非公有制经济充分依托当地各自的生态, 资源、区位、产业等优势, 发展特色经济;宜农则农, 宜商则商, 宜旅则旅, 走出一条又快又好的发展路子, 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最后, 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支撑力量。非公有制经济和推进农村工业化, 城镇化二者密不可分, 互为条件, 相辅相成。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非公有制的发展, 有效配置了农村各种资源, 引导了农村外部资源向农村倾斜。极大拓展了农村外部资源向农村倾斜, 极大拓展了农村经济发展空间, 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 走出了一条新型的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路子。
从一定意义上说, 没有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因此,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 必然高度重视农村,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求,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可以说, 中国新农村经济主体力量是农民, 主导力量是政府, 而一个最主要的社会参与力量就是非公有制经济。
4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解决了经济结构中的深层次矛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逢勃发展, 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这些矛盾和问题有:利益关系多元化, 人际关系复杂化以及人与自然的紧张化日趋明显。不和谐音符越来越突出。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 我国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把“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社会理念作为原动力, 把发展壮大企业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核心思想, 把员工和企业的利益捆绑起来, 构成真正利益共同体。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的建设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5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创新活力
自由地创业、创造和创新, 是社会充满活力的最重要标志。几千万家个体工商户的产生, 几百万家私营企业的崛起, 还有上千万自由职业者的出现, 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追求创业自由的重要体现。几千万个人和家庭的创业, 为个人创造了价值, 为社会创造了财富, 为国家创造了实力。非公有制经济还是技术创新的新生力量, 新技术的载体是掌握了技术的人。非公有制企业产权清晰, 在创新中, 高回报和高风险紧密关联机制, 可以最充分地调动新技术创业者的激情和聪明才智。以华为、联想为代表的高科技企业效益连年翻番, 很快由小变大、由弱变强。为构建创新型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民营科技企业已超过15万家, 全国53个国家级高新区中的民营科技企业占70%以上;全国企业专利中由私营企业申请的占40%, ”高于其它经济成分。
6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企业的社会责任, 是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和重要内容。认真承担对社会及公众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 有利于构建品牌优势和信誉优势。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富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传统美德, 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把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作为自已义不容辞的义务, 不仅向公众提供合格商品和优质服务, 而且还以包括捐赠财富在内的其它方式回报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了力量。自1994年由十位民营企业家向全国非公有制企业经济人士发出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以来, 在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的支持领导下, 成立了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10多年来, , 已有16000多名非公有制企业家踊跃参与, 实施扶贫开发项目11800多个, 到位资金813亿元;同时捐赠资金96亿元, 兴办公益事业10000多项, 兴办光彩学校1000余所;培训人员271万人, 安排就业311万人, 帮助农村538万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目前,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还在联合国取得了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特别咨商地位和贸易发展大会特别观察员身份, 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影响。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着重指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 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 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 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企业, 进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国家、和谐世界, 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与历史责任。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要为此而不断努力,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更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读本[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5.
3.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 篇三
[关键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分配制度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大经济成分,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劳动力市场,就必须要对不同经济成分下劳动力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只有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的确认,才能正确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分析
1.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现阶段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包括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和合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在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从事劳动的劳动力从总体和主要方面来看可以称之为商品。但是必须看到,这里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同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是由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劳动者们虽然受本国企业主和外国资本家的剥削,但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其次,在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并不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对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仍享有一份所有权。第三,在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都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和国家的主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个体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具有商品属性,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劳动力从总体上看可以称作商品,但具有一些非商品因素,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劳动力,则一方面具有非商品属性,另一方面具有商品属性。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也具有双重属性。
首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仍然具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私人资本占有、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消除,劳动成为基本谋生手段,按劳分配成为主要分配方式,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以宏观社会经济制度为前提的私有权关系。这种私有权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私有权关系有本质的区别,但同时又采取了类似的表现形式——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差异,默认劳动力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仍存在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每个公民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然而真正与生产资料结合则需要一个中介,即一定的生产组织。劳动者需要进入一个生产组织,才能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真正结合,否则就意味着失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没有高度发达,生产资料数量上的有限性,必然造成一边是代表国家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的企业,另一边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等待企业的选择。这就需要公有制企业与个人劳动力发生联系,而劳动力的买卖是实现这种联系的惟一现实形式。
二、以勞动力商品属性为基点,改革现有公有制经济分配制度,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劳动力都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双重属性。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并无太多的争议。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公有制经济内部仍然是以劳动力的非商品属性为出发点制订的收入分配制度。显然,这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的要求。如果不改变传统的分配制度,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都无法得以提高,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笔者对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如下建议:
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工资就只能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而不能是按劳分配的收入。因为如果劳动力不是商品,货币就不能转化为资本,从而不仅劳动力市场不能培育起来,就连资本市场也无从谈起。所以,在劳动力是商品的条件下,工资只能按劳动力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能按劳分配。只有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才能按公有资本和劳动力价值分配,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才能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才能有利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为此要求一切资源或生产要素都必须成为商品,而生产要素成为商品,就必定具有价值和价格,就必须有偿使用,这就必然为其所有者带来收入。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究竟获得多少收入,取决于各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及其价值和供求状况。如果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大,价值高,供不应求,则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就多,反之就少,如果没有生产要素或生产要素卖不出去,就得不到收入。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正是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如果个人收入不按生产要素分配,即生产要素不有偿使用,那么生产要素就不是商品,从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无从谈起。这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4.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 篇四
2014年09月11日06:50 新华日报 我有话说(3人参与)收藏本文
同志们:
今年是人大制度建立60周年。9月5日,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庆祝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主要是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回顾我省人大走过的光辉历程,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而不懈奋斗。
60年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标志着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诞生。为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8月5日,江苏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伴随着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江苏地方人大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创新,为推动地方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60年来,省人大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适应改革发展实践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完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具有鲜明江苏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保证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60年来,省人大紧紧围绕宪法法律的实施,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效加强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建设,保证了宪法法律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在全省的贯彻实施。
——60年来,省人大紧紧围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不断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凝聚起了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60年来,省人大紧紧围绕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运行机制,改进工作作风,为人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政治制度。60年的实践也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人大工作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必须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立足点,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才能实现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必须把推动宪法法律实施作为重要任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捍卫宪法尊严,严格依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做好工作,才能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重要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制度,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既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必须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作为重要途径,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只有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不断推进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才能保持人大工作的蓬勃生机和创造活力。
60年峥嵘岁月,60载春华秋实。我省人大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是在中央和省委领导下,几代人辛勤努力、艰苦奋斗的结果,凝聚着在座各位老领导和广大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心血和汗水。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向历届省人大老领导,向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把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出发,对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以庆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为契机,在历届人大打下的很好工作基础上,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全省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
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既传承历史又面向未来,深刻阐明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全省上下要通过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要深刻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是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汲取充沛养分、可靠管用的好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要准确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年来的基本经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大工作规律性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主要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动人大工作不断与时俱进。要准确把握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有效的科学标准,做到“六个坚持、六个防止”,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当前,人大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凝聚起实现中国梦的强大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江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民主法治来保障。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己任,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全面深化改革、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中凝心聚力、不断前行。
要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足江苏改革发展生动实践,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立法引领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坚决排除部门利益倾向、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要着力增强监督实效。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围绕推动宪法和法律实施,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保证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得到公正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认真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完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使各项重大决策更加符合人民意愿,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围绕坚定不移反对腐败,让人民监督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要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就在于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要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做到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的优势,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反映群众诉求,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创新代表工作机制,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扎实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知识,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切实加强人大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使全省人大工作更加富有时代性、把握规律性、体现创造性。
要着力完善人大工作各项制度。更加突出制度建设在人大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完善贯彻党委主张、切合省情民意、民主科学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制,人大主导、专群结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地方立法机制,以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为主要方式、规范高效的监督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密切与群众联系的代表工作机制,适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人大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要高度重视常委会组织建设。不断优化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加强人大工作机构建设,规范市、县人大内设机构的设置,帮助解决基层人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清正廉洁之风,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为人大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根本保证。全省各级党委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把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作为改进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途径,推动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
要把人大工作摆上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支持人大依法履职的重要责任。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作用,善于通过人大党组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积极支持人大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保证人大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尊重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依法选举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要着力营造有利于人大开展工作的良好环境。把人大制度理论、宪法和相关法律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加大人大工作宣传力度,全面反映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新进展,生动展现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新气象,着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人大工作的良好局面。
同志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年的光辉历程,向世人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巨大优越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共同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美好而光明的前景,与全省人民携手同心、不懈奋斗,谱写好中国梦的江苏篇章!
5.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 篇五
物权法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手段
以物权法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手段,不仅意化国家财产权利的非权力性,从而将国家的所有权推向市场,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保值增值。回顾我国公有制实现方式的探索历程,从最初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到城镇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模味着非公有制主体支配自身财产的权利,将被按照物权来构建,而且意味着公有制主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也将按照“物权来构建。在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中,国家、集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将被界定为所有权。在此基础之上,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就将与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获得共生,而共同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之效力和保护的规定。换言之,在物权法看来,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其特殊之处,仅在于对于特定财产,如土地、水流、矿藏等资源的专有性,而就所有权本身的效力和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和重视的程度而言,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与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都是所有权”,在此并无二致。与此同时,在公有财产上公有制主体的归属权与非公有制主体的支配权彼此的关系上,尽管这两种权利在物权法物权体系中的类型不同,但是均属“物权”, 具有共同属性。这就意味着公有财产之归属与支配的关系,将被视为“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应由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所界定,应适用作为“民事权利”的物权之间的逻辑规则。在这里,国家所享有的公共权力,将无法在民事领域为国家的财产牟取民事权利之外的利益。由此所引起的结果就是,在物权法的体系下,其“权利主体”上的差异将被消除,而用以界定其彼此间关系的,仅仅是“权利”本身。这就是所谓的物权法上的“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从理论上讲,“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详而言之,整个社会关系,按照其所涉及的利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与事关个人利益的社会关系两个部分,其中前者被称为“政治国家”,其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后者则被称为“市民社会”,其所涉及的个人利益则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之间个体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涉的特殊利益。在此,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无疑以对上述两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为其天职。这两种社会关系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法律必须分别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就政治国家关系而言, 由于其体现了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所以法律必然首先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以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排斥少数人的异议和阻碍。在此前提之下,出于对避免“多数人暴政”的考量,法律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由此可见,对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整, 乃是国家公共权力直接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共利益构成了国家公权之行使的条件。再就市民社会关系而言, 基于这种个体利益彼此间的相异性,在其无涉公益的情况下,法律不仅无法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取向做出价值上的优劣排序,而且甚至无法在忽略利益者意志的情况下, 判断这种利益取向本身之所在。由此就决定了,法律在这里不得不对这种无涉公益的成员个体的特殊利益一视同仁,并承认利益者本人乃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于是,“意思自治”成为法律对于这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基本手段,而确认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则成为其实现“自治”的根本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部门的独立性,有赖于调整对象的界定,而调整对象的性质,又反过来决定了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中,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就是民法,而市民社会的特性, 则要求民法采取“确认平等”、“尊重自治”的调整方法。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2 条早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或以国有资产运营的组织在进入市场后也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或法人组织, 它们所享有的包括物权在内的财产权也要遵循民法中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彼此平等的要求,即物权法必须做到对不同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合法物权“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
6.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 篇六
民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它的发展程度同一定的经济文化状况相关联。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仍不够完备,还有许多地方需要丰富和 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自由解决了资本主义自由无法解决的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实际行使自由权利的问题。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政权在人民手中,这是最大的政治自由;公有制为主体,从经济基础上铲除了金钱对自由的束缚。与此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使人们在思想上获得了空前自由。
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社会的产物。人权的基础是生命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组织扶贫开发,解决了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它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高度重视。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由于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比较落后,我们现在建设的社会主义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的经济文化条件很不充分,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
民主、自由、人权,核心是民主。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都要通过国家政权,依赖国家政 权。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巩固和发展政权,人民才会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民主、自由和权利。总之,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本质上优于和高于资本主义,在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方面不受资本和金钱的束缚。但如同社会主义本质的充分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一样,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充分实现也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需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逐步创造条件,同时需要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以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
还有另一答案: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所享有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形态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最大不同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获得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它公开承认自身的阶级性,认为统治阶级的民主就意味着对于被统治者的专政,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民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它的发展程度同一定的经济文化状况相关联。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仍不够完备,还有许多地方需要丰富和 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自由解决了资本主义自由无法解决的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实际行使自由权利的问题。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政权在人民手中,这是最大的政治自由;公有制为主体,从经济基础上铲除了金钱对自由的束缚。与此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使人们在思想上获得了空前自由。
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社会的产物。人权的基础是生命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组织扶贫开发,解决了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它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高度重视。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由于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比较落后,我们现在建设的社会主义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的经济文化条件很不充分,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
7.论《金刚经》玄奘译本的优越性 篇七
玄奘俗名陈祎, 唐代洛州 (今属河南) 人, 著名的佛经翻译家, 历史上把鸠摩罗什及其以后的译文叫作旧译, 而把新译的称号独留给玄奘, 可见他在中国佛经翻译史上的重要地位。玄奘的翻译比较倾向于直译, 后人总结玄奘的译经时, 说他的翻译风格是“既需求真, 又需喻俗”。他提出了著名的五不翻理论, 所谓秘密不翻, 多义不翻, 此处无不翻, 顺古不翻和生善不翻。玄奘一生中最著名的事件就是西行求法。其实, 玄奘在西行求法以前就已经具有深厚的佛学造诣, 而到达印度之后, 又广学了印度的中观、唯识等佛学理论, 佛学造诣更加炉火纯青。作为中国人, 并且具有深厚的汉语言佛学功底, 他的汉语水平自然没有问题。而留学印度十几年, 又使他的梵语有了很高的水平。因此, 玄奘是梵语、汉语和佛学三方面的专家, 翻译起佛经自然是得心应手。
《金刚经》是大乘佛教般若系的一部重要经典, 是中国佛教史上最受国人重视的佛教经典之一。据说禅宗的六祖慧能就是听《金刚经》而开悟的。《金刚经》主要说的是“应无所住, 行一切善法”。也就是说, 一方面, 要体会诸法的空性, 做到不著相。而另一方面, 又不是说一切就空了, 就善也没了, 恶也没了, 堕入虚无主义, 这在佛学上叫作断灭, 是一种需要提放的状态, 而是还要行一切善法。总之, 做到空而妙有, 妙有而空, 不执著而行善, 行善而不执著, 就是佛教修行者的最高状态。下文笔者将举例说明《金刚经》玄奘译本的优越性。
在鸠摩罗什的《金刚经》译本中, 提到释迦牟尼佛灭度之后众生信仰《金刚经》的情况时, 有一句话叫作“如来灭后。后五百岁。有持戒修福者。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当知是人。不于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意思是说, 在这个时间, 能信仰《金刚经》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这个“后五百岁”历来有三种不同的解释。一是说释迦牟尼灭度于公元前486年, 那么后五百岁就是五百年后, 也就是公元14年。第二种解释是说如来灭后的一千年中, 包含着前五百年和后五百年, 那么这个“后五百岁”指的是第二个五百年这整个五百年间。第三种解释是说, 如来灭后的1500年间包含着前五百年, 中五百年, 后五百年, 那么这个“后五百岁”指的是第三个五百年这整个五百年间。那么, 这个“后五百岁”到底指的是什么时间呢?如果参考玄奘的译本, 这个问题就会变得十分清楚。在玄奘的译本中, 对应的句子是“后时、后分、后五百岁, 正法将灭时、分转时”。在这里, “后时”即是“后分”, 也就是“后五百岁”, 也就是“正法将灭时”。事实上,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根据佛教理论, 正法时期有教说, 修行, 证悟, 像法时期有教说, 修行, 可是却没有证悟, 末法时期只有教说, 修行和证悟都没有了。至于正法, 像法, 末法的时间分界, 有这样两种说法:第一, 正法有五百年, 像法有五百年;第二, 正法有五百年, 像法有一千年;第三, 正法一千年, 像法一千年。对于末法的看法基本一致, 即认为末法有一万年。根据玄奘的译本, 众生信仰《金刚经》的时间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个是“五百年”, 一个是“正法将灭时”, 两个条件综合到一起, 可以下结论, “后五百岁”指的是公元14年左右。有人说正法可以是一千年, 那么这个“后五百岁”可以指的是这一千年中的第二个五百年, 但这是个时间段, 而“正法将灭时”是一个时间点, 因此可以排除这种可能。
在鸠摩罗什的《金刚经》译本中提到, 不是所有的人都会信仰《金刚经》的般若法门。那么, 到底是哪些众生不会信奉《金刚经》的教法呢?鸠摩罗什的译本中是这样说的:“若乐小法者, 著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则于此经不能听受读诵, 为人解说。”根据字面的意思, 这样的一群人“乐小法者”, 也就是喜欢小乘佛教的人, 他们“著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所以不能信仰《金刚经》的般若法门。可问题是, 这与佛教义理是矛盾的。因为小乘佛教也是非常反对我见和人见的, 认为“我执”是众恶之源, 是一切烦恼和谬误的来源。小乘经典《俱舍论》中也说:“由我执力, 诸烦恼生, 三有轮回, 无容解脱。”可见小乘人也是反对我见和人见的。难道《金刚经》中佛说错了吗, 佛怎么会和自己的佛理相矛盾呢?如果参考玄奘的译文, 这一问题就会变得十分清楚。我们来看看玄奘的译文中是怎么说的。玄奘的译本为:“如是法门, 非诸下劣信解有情所能听闻;非诸我见、非诸有情见、非诸命者见、非诸士夫见、非诸补特伽罗见、非诸意生见、非诸摩纳婆见、非诸作者见、非诸受者见所能听闻。此等若能受持读诵, 究竟通利及广为他宣说开示, 如理作意, 无有是处。”原来如此。原来“诸下劣信解有情” (相当于鸠摩罗什译本中的“乐小法者”) 和持“诸我见、有情见”的众生 (相当于鸠摩罗什译本中的“著我见、人见”的众生) 是两类人, “著我见、人见”并非是修饰“乐小法者”的。那么这两类人到底有什么特点呢?一是“诸下劣信解有情” (相当于鸠摩罗什译本中的“乐小法者”) , 也就是修小乘佛法的众生, 他们只能理解“人空”, 不能理解“法空”, 因此不能理解《金刚经》中的一切皆空之甚深道理。第二类人是持“诸我见、有情见”的众生 (相当于鸠摩罗什译本中的“著我见、人见”的众生) , 这种人其实是佛教讲的外道, 比如说婆罗门教, 他们都认为实有“我”, 实有“人”。这段经文因此就变得非常清楚了。
为了说明一切不实, 应无所住的道理, 《金刚经》多次以怎样观察如来为例进行阐述, 其中以如来身相为观察对象就有五次。在第五次以身相为例进行阐述的时候, 鸠摩罗什的译本又出现了问题。鸠摩罗什的译本中是这样说的:“‘须菩提, 于意云何, 可以三十二相观如来不?’须菩提言:‘如是, 如是, 以三十二相观如来。’佛言:‘若以三十二相观如来者, 转轮圣王即是如来。’须菩提白佛言:‘世尊, 如我解佛所说义者, 不应以三十二相观如来。’”这里须菩提对释迦牟尼佛提出的能否以三十二相观察如来的问题作了肯定的答复。然而, 这是与全经义理不相符合的。事实上, 在前面出现的四次类似的提问中, 每次须菩提都给予否定的回答, 并且都得到释迦牟尼的认可。须菩提怎么会在“深解义趣”之后, 反倒给出一个错误的答案呢?事实上, 在《金刚经》中有一句著名的话, 叫作“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又有一句话叫作“凡所有相。皆是虚妄。”又有一句话叫作“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所有这些都说明不应该以三十二相观如来。须菩提却说:“如是, 如是, 以三十二相观如来。”难道须菩提真的一时糊涂吗?玄奘译本对于这一问题是十分有帮助的。他的译文中说:“佛告善现:‘于汝意云何, 可以诸相具足观如来不?’善现答言:‘如我解佛所说意者, 不应以诸相具足观于如来。’佛言:‘善现, 善战!善战!如是!如是!如汝所说, 不应以诸相具足观于如来。善现, 若以诸相具足观于如来者, 转轮圣王应是如来。是故, 不应以诸相具足观于如来, 如是应以诸相非相观于如来。’”原来, 和其它几次一样, 须菩提对这个问题依然做出的是否定的回答, 这就一致了。那么, 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鸠摩罗什大师翻译错了吗?很可能金刚经有几个不同的梵文原本, 而有的原本在流传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讹谬, 而这个原本恰恰成为了鸠摩罗什所用的原本。在鸠摩罗什的译本中, 在大乘正宗分第三中有一句话, 叫作“诸菩萨摩诃萨应如是降伏其心:所有一切众生之类, 若卵生、若胎生、若湿生、若化生, 若有色、若无色, 若有想、若无想、若非有想非无想, 我皆令入无余涅槃而灭度之。如是灭度无量无数无边众生, 实无众生得灭度者。”其中“应如是降伏其心”在玄奘的译本中被译成“应当发起如是之心”。一个是“降伏”, 一个是“发起”。差两个字, 但其中的门道就大了。降伏的是妄心, 发起的是真心。按佛教理论, 心分为真心和妄心。耽著妄心使我们流浪生死, 证悟真心使我们住在涅槃。虽然从胜义谛的角度看, 真心、妄心是一体的两面。但从世俗谛来看, 真心和妄心区别是很大的。对于妄心应该破, 对于真心应该立。《金刚经》是一部以“破”为主的经典。不光是《金刚经》, 整个般若系统的经典都是以“破”为主, 强调“诸法皆空”。但对于上根的佛教徒来说, 他们不会走极端, 知道“离一切相”的同时, 还要“行一切善法”。但对于下根的修行人来说, 听到诸法皆空的道理之后, 就会觉得善也空, 恶也空, 因果也空, 西方极乐世界也空, 总之什么都空了, 什么都没有了, 就会堕入佛教所谓的“恶趣空”, 也就是世间人所说的虚无主义。所以在破的同时适当地立就显得格外重要。按照佛教理论, 宇宙的本体叫作诸法实相, 契入诸法实相的状态就叫作体悟到了真心。这个诸法实相还有很多其它的名字, 如法界, 如如来藏, 如大涅槃。真心无形无相, 但是可以变化出一切现象和事物。这个真心是存在的。以这个真心为依托, 因果规律也可以成立, 西方极乐世界也可以成立, 森罗万象的现象世界才被变化出来。因此, 破的同时适当地立可以确保修行者不会堕入一切皆空的虚无主义。佛教上因此有一句话, 叫作宁可执有如须弥山, 莫要执空如芥子许。因此, 在一部整体上以破为主的《金刚经》中, 适当地强调发起真心, 对于平衡整部经的侧重点是有着积极的作用的。
结论:
从以上几个例子可以看出, 玄奘的译本可以澄清一些鸠摩罗什译本中的一些概念, 化解鸠摩罗什译本中的一些矛盾, 并且从佛学义理上来讲, 玄奘的译本也更加平衡, 不会导致读者进入“偏空”的虚无主义。其实, 从整体上看, 玄奘译本更加具体准确, 包含着更加丰富的信息量。因此, 我们今天提倡《金刚经》的玄奘译本, 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至少, 玄奘译本可以成为鸠摩罗什译本的一个有益的补充。
摘要:《金刚经》在中国历史上一共有六个译本,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鸠摩罗什的译本, 这也是流通得最为广泛的一个译本, 以至于人们一提到《金刚经》, 自然就会想到鸠摩罗什的这个译本。这当然是有其原因的。事实上, 鸠摩罗什的译本确实有其特点或者说是优点。但是, 他的译本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翻译得过于简略模糊, 一些佛学义理显得不是很清楚。相比之下, 玄奘的译本就比较具体准确。一些在鸠摩罗什的译本中不清楚的问题, 只要对照玄奘的译本, 马上就会变得很清楚。所以, 玄奘的译本对于鸠摩罗什的译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补充。玄奘的译文确实有其优越性。本文将举例说明。
关键词:鸠摩罗什,玄奘,金刚经,翻译
参考文献
[1]Nord, C.目的性行为:析功能翻译理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1.
8.论英语报刊阅读的优越性 篇八
【关键词】报刊阅读 学习动机 词汇容量 阅读技巧 听说读写 风土人情
阅读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人类社会文化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北京市特级教师王英民老师说“不会阅读就不会学英语,阅读是基础,没有阅读就不会有很好的听力,没有阅读就更谈不上写作,没有阅读也不可能很好地去表达。”英语阅读理解是考查和测试学生英语能力的一种主要形式,高考阅读理解题量逐年增多,知识面逐年拓宽,难度逐年增大。但目前中学生的课业繁重,很少有学生能挤出课余时间来进行课外阅读,这就对课堂阅读教学提出更高的要求。鉴于课本阅读材料不够丰富,所选课文的材料过于单一,阅读材料过于大众化,没有学生所想获得的语言信息。所以学生很难对语言本身以及语言现象有过多的兴趣。语言作为载体的功能也就被弱化了。而报刊作为一种时事英语,迎和现代生活节奏,突出阅读话题,在学习真实和生活真实之间搭起了一座橋梁。
新课程教学理念强调教学材料的真实性,强调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造能力。使用报刊作为阅读材料具有以下优势:
一、激发学习动机,培养自学能力
实践证明,动机是积极学习的源泉和原动力,兴趣是间接推动学生积极学习的内在动力,是积极学习策略中最现实、最活跃的因素。当学生对所学材料产生浓厚兴趣时,就能集中注意力,情绪高涨,充分发挥潜能,增强克服困难的意志。随着学习兴趣和主动性的明显提高,阅读不同题材的能力也随之得到了提高。报刊阅读材料文字浅显,特别适合高中生。内容丰富,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使读者在阅读的同时了解当今社会情况;特别是选择了一些能吸引学生眼球的文章,如体育、电影明星等。
二、运用报刊阅读,扩大词汇容量
阅读理解的一个难点是词汇量的缺乏。但词汇量不是整天泡在单词堆里就可以提高的。其实阅读是扩大和巩固词汇容量的最好方法:可以利用“词不离句”“句不离文”的方法在阅读中积累词汇,并鼓励学生把这些新单词积累到单词本子上,放在身边,利用零散时间反复记忆,加强印象。另外,“Help” 栏中列出的单词为必背单词,每周一进行听写。持之以恒,又会在阅读过程中巩固记忆了旧单词,同时学习了新单词。这样滚雪球似的向前发展,不知不觉中词汇量就扩大了,成为语篇分析理解能力加强的基础。正如有些同学所说,原来拼命背单词过眼就忘,而现在没有刻意去背,反而记牢了,也会用了。这种做法正符合了在篇章中学单词,在用中学单词的学习原则。
三、进行大量阅读,培养阅读技巧
近几年高考的阅读理解部分,提高了对阅读速度的要求,并加大了阅读材料的文字难度,对词汇理解的要求有所提高。正可谓阅读技能的三要素:速度、理解、词汇在试题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一词多义、熟词生义、多种时态的混用、结构复杂的长句、省略句及插入语等语言现象也随处可见。结合高中学生已有一定词汇量的前提,进行大量阅读,培养阅读技巧,进行侧重于获取信息的泛读将是提高阅读理解的有效途径。而报刊提供了丰富鲜活的泛读材料。
四、深化阅读理解,带动听说读写
阅读的提高不仅可通过具体的阅读教学而提高,也可促使听说读写能力的提高。利用多种教学手段,从而反过来更大的提高学生阅读的兴趣。教师可充分利用报纸文章的不同题材和学生对所读材料的浓厚兴趣,进行听说读写方面的训练。因此,有效的阅读训练不仅能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也能带动听说读写能力的全面发展。
五、接触西方文化,了解风土人情
了解英语国家的文化是英语教学的目的之一。报刊的时效性、新颖性让学生们时刻感受到世界最新政治、经济和文化动态,使其获得了一个了解各国社会文化的窗口。背景知识、风土人情、文化习俗是提高英语阅读效率的非语言制约因素。这是单纯的课本知识远远无法满足的。
六、采用多种方法, 培养创新思维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们的兴趣分组,利用一节课的时间,检验学生读报和组织活动的成果;采用的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猜想、辩论、采访、小品、歌曲演唱、甚至配音等等。这样,学生在激烈的辩论中语言运用能力和社会文化能力均得到了很好的培养和锻炼,在精彩的演讲中学生感悟到语言学习的真谛,促进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发展。
9.论变化的优越性 篇九
变,这个词语大家不是很陌生,但怎么变,如何变?变是否可以推动事物的发展,是否可以检验真理的进步?三国时期吴国大将吕蒙曾被取笑是阿蒙,即没有文化的将军,但,吕蒙认真好学,等到鲁肃来问他国家大事,吕蒙对答如流,鲁肃十分震惊,吕蒙则说:“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看”。这件事告诉我们要学会变通,如果不变人家进步则就是你的退步。哲学曾说,事物是不断变化的,新事物的产生就意味这旧事物的灭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所有的变化都是有益的,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如果不顺应时代的潮流,必将灭亡。
古往今来,中国有太多的变化,我国比较著名的改革,商鞅变法,虽然当时有很多人,诋毁商鞅,向秦孝公诬蔑商鞅,说什么祖宗之法不能改变,改变会天下大乱的话语,但由于秦孝公支持商鞅,才轰轰烈烈展开了一场变法远动,也就是因为这场变法,秦国在其他六国之中,迅速成长起来,灭掉齐,楚,燕,韩,赵,魏等国家,一统天下,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封建国家—秦朝。虽然商鞅因为贵族猜忌,还有秦孝公死后,新统治者的不理解,导致商鞅起兵,兵败被杀。但,商鞅虽死,秦法依旧,社会不会因为少某一个人的存在,而停止前进的步伐,虽然商鞅死亡,但他的变法内容,还在延续,也就是因为商鞅不畏贵族的要挟,尽管最后杀人成仁,但,商鞅变法,顺应历史的潮流,对于秦国后来统一天下来说,发挥了它巨大的优越性。
当然不是所有的变化都是好的,辛亥革命以后,结束了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但,胜利果实被大军阀袁世凯所盗取,但由于袁世凯想复辟封建帝制,这是革命人士所不能忍受的,结果袁世凯只做了83天的皇帝,就在革命人士的讨伐声中下台,后来又有人潜入东北,利用清朝末代皇帝傅仪想在此复辟,当然好戏不长,在革命人士的讨伐声中再次失败,傅仪在十几天后宣布退位。这里当然也是有变化的,但他们想复辟封建帝制,明显违背了历史的潮流,封建帝制早已成为过去,新兴的无产阶级即将到来,这种变化还是少点为好。
10.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 篇十
[摘要]中国改革的成功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作为私有制经济,经历了限制、改造和最后取消的过程;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破除了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我国现阶段发展私有制、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在发展私有制经济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必须自觉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
[关键词]所有制;公有制;私有制;合法私有财产
[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10-0033-05
一、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关于公有制与私有制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在对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及其特征的科学预测中,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或一些理论构想。关于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研究和批判中发现并科学论证的。由于马克思毕生所关注的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什么必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关系,马克思自然从总的方面认为二者是对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一,对私有制的批判,构成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形成和发展的起点。马克思在他所作的建立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第一次尝试《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著作中,力图以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的剖析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主题,提出要“从私有财产同真正人的和社会的财产的关系来说明作为异化劳动的结果的私有财产的普遍本质”,“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显然,马克思是把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提出来的,认为,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是“社会的财产”,这种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是对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的直接否定。
第二,提出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里,明确了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概括了共产党人的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无产阶级的对立。
第三,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历史必然性做了科学探讨。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分析中,马克思认为,“个别人占有生产条件不仅表现为一种不必要的事情,而且表现为和这种大规模生产不相容的事情”,“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必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被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代替,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四,建立未来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经之路,是无产阶级革命。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的幻想”,即试图不通过社会的革命转变,依靠资产阶级国家帮助建立社会主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驳斥杜林把暴力看作绝对的坏事的荒谬观点时指出:“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它是社会运动借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化的垂死的政治形式的工具。”这就深刻地说明,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经过暴力革命。
第五,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形式发展的比较中,设想未来社会“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这些是马克思所揭示的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特征,显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
二、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与实践中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
1、列宁过渡时期理论和新经济政策理论中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
列宁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将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付诸于俄国的具体实践,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也进行了艰难探索,在公有制和私有制关系上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个国家的过渡时期在经济上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因为“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这就是说,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可以既有资本主义成分也有社会主义成分,既有私有制也有公有制。
第二,俄国过渡时期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就明确地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作为苏维埃政权的一项重要任务。相继采取了对私有制的大中小企业和地主庄园分别实行没收、赎买、改组和联合的办法,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之后,又提出“由继续剥夺资本家这个极简单的任务转到一个更复杂和更困难得多的任务,就是要造成使资产阶级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再生产的条件。”可见,过渡时期结束之日,就是私有制变成公有制之时,这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实现的。
第三,在新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允许农民的自由贸易和私人商业的发展。列宁指出:“既然国际国内的全部经济政治条件给我们造成了这样一种经济现实,即不是商品交换而是货币流通变成了事实,……。”那么,“只有经过这条道路我们才能恢复经济生活。必须恢复正常的经济关系体系,恢复小农经济……。”这是列宁总结了新经济政策实施初期的教训提出来的,实际上已经立足于资本主义关系,允许个体私有制存在。
2、斯大林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中的单一社会主义公有制
无论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还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在当时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所有这些都只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社会主义经济的最终建设目标还是要建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斯大林时代便将这种单一公有制理论付诸实践,并在实践中有所发展。1929年底,斯大林正式废弃了新经济政策,他说:“我们所以采取新经济政策,就是因为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当它不再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时候,我们就把它抛开。”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是不能建立在公有和私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只能采取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
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这一观点在斯大林直接领导编写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样,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在所有制上采取的是单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以国有经济为代表的公有制。这种模式曾一度成为“二战”后社会主义国家效仿或流行的模式。
3、前苏联东欧经济学家对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有制与私有制关系的探讨
20世纪5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国家一度流行的“苏联模式”的弊病日益显露,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评。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对公有制和私有制关系进行了新的探讨。他们在设计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时,不主张把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理解为单一的结构,相反,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在所有制结构的选择上,他们探讨了社会主义现阶段可不可以允许私有制和个体所有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可不可以兼容一定形式的非公有制?对此,波兰经济学家兰格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除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外,还存在着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例如农民、工匠和小规模企业家的个人所有制。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充分肯定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中的地位。捷克经济学家锡克认为,集体所有制应当和公司合营、私有制形式相并存。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由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两大部分构成,非国有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匈牙利改革的一个重要成就是私有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现阶段为什么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20世纪以来社会主义的革命和实践,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革命和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国改革的成功也为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尤其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破除了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中国近代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关系是对立的,私有制经济经历了限制、改造直至取消的过程。这在理论上有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做科学依据,在实践上符合中国国情,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新中国建国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使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1919~1949年);第二步,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1949~1956年)。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就是变私有制为公有制的过程。对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留下来的多种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为了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就需要对这些私有制经济成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制性质不同,改造的方式也不同。具体途径是:无偿没收大资本,建立全民所有制;和平赎买中小资本,壮大全民所有制;改造个体私有制,建立集体所有制。这样,到1956年底,私有制基本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确立,过渡时期结束。我国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2、改革开放后,允许发展私有制,但绝不是放弃公有制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突破了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单一公有制经济的旧观念的束缚。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前,公有制经济比重过高,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使得生产关系某些方面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因而,对当时的很大一部分公有制经济来说,它们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必须要调整和改革,使这部分公有制经济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在改革过程中,当公有制经济退出的份额将要达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要求的最低界限的时候,必然会发生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争论。其实,发展私有制决不等于放弃公有制。
首先,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统一关系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内的统一。改革开放30年中,非公有制经济逐渐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由对立的关系到共同发展、相互促进、平等竞争的统一关系。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重大突破起始于1997年党的“十五大”。这次会议在我党历史上首次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命题,并指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两个毫不动摇”相提并论。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了宪法。其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有两处重要修改。第一,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这些方针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国家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特别是为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已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到前沿。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条例》指出:“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008年,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指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些法律都是与《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基本法律相一致的经济法律。它们与“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一道,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3、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毋容置疑,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要求,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特别是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更有利于公有资产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增值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有质的提高;也更有利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也能更好地发挥国有经
济的主导作用,更有效地支配着国家的主要经济资源和自然资源,提供更多的物质产品、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为国民经济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对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起到重要保证和领导作用。
四、我国现阶段为什么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60年中,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认识和处理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从消灭私有制―允许发展私有制一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但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私有制、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至于现阶段为什么允许发展私有制,要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规律上解释,要坚持“生产力标准”。
第一,生产力状况决定所有制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整和变革所有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促进生产力发展,而不能把所有制本身是公是私,是这种形式还是那种形式,作为目的去追求。到现在为止,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未达到消灭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程度。相反,我国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具有多层次性,非公有制经济更有发挥作用的广阔天地。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和私有制不是对立关系。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是私有制。关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被认为是对立的同时,他们也认为,私有制与其他所有制一样都是历史的,最终会灭亡,但这是一个历史过程。这样,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所认为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对立只是性质上的对立,他们并未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并存进行预测。而在他们去世以后这一百多年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调整,使私有制形式不断变化;社会主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出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个体、私营等具有私有制性质的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时存在。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现阶段暂时消灭不了,它既在世界上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存,也在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存。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弱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后允许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历史较短,其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也较低。从生产力方面看,我国非公经济的产业分布较广,其中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中的餐饮、商业、运输等服务业,以及进入障碍比较低的制造业。从管理水平上看,有的非公企业低水平重复投资,追求短期化目标、违法经营、家族治理等。所有这些亟待国家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将其引导到现代企业制度上来,从而得到健康发展。
第四,法律形态的所有制要反映现实形态的所有制。研究所有制,首先要研究现实形态上的所有制,这是第一性的。而法律形态的所有制则是第二性的,它反映现实形态的所有制。法律形态的所有制即财产所有权或“产权”。马克思认为,产权是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表现,或“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我国现实形态的所有制既有公有制又有私有制,那么,在法律形态上就既有公有产权又有私有产权。国家法律在保护公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必须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恰恰是由现实形态的所有制决定的,或者说反映了现实形态的所有制。
第五,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和公民私有财产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大多落到其从业者,即个体、私营业主身上,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由其合法非劳动收入构成的合法私人财产体现。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除合法劳动收入构成的生活资料外,还包括由合法非劳动收入构成的各种物业资产租赁的收益,以及储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收益。这些都属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就是说,私有财产的内涵不仅包含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具体形式的所有制,还包括公民或私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它比私有制具体形式宽广得多。我国未来20年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即将步入小康社会的公民的最大的保护,就是保护他们的合法私有财产,让他们有一定的财富积累,更快地奔向小康。宪法如果不在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明确“保护私有财产”,那就不仅意味着宪法没有反映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而且意味着人们努力追求和创造财富的行为失去激励和保护。因此,为了实现小康,有必要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有财产。
五、结语
社会经济发展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要自觉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我们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片面追求纯而又纯的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必须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不断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不断地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地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这就不能排斥非公有制经济,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不能搞私有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以便不断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地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要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这就是我们在现阶段认识和处理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关系时所做出的必然选择,也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不能搞私有化和单?公有制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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