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新探索(共8篇)
1.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新探索 篇一
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保[2007]186号)
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
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是国家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级水利、财政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加强山丘区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项目实施中,也存在着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群众投劳落实难度加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农发水保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搞好农发水保项目的重要性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一五”工作安排的意见》(财发[2006]56号)精神,“十一五”期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农发水保项目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认真落实这一重要部署,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与当地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农发水保项目实施区域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搞好水土保持意义重大。为此,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农发水保项目的重要性,把水土流失治理与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有机结合起来,解决
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产生活问题,进一步落实与完善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探索调动群众参与的新路子,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
二、做好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
农发水保项目按照规划分期实施,水利部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近期将组织修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区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辖区农发水保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项目布局、建设目标与任务。项目实施县、项目区要符合规划确定的范围与原则。地方各级财政(农发)部门要主动与水利部门配合,认真做好项目选择与实施等环节的管理,积极参与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及申报等工作。
为确保国家农发水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原则上,各省可按已实施项目县数20-30%的比例,根据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的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县,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申报立项工作。经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立项的项目贮备县,优先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投资计划。
三、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农发水保项目实行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投入的机制,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项目总投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财政部已根据实际情况调低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比例,各地要把注意力从要求降低配套比例转到切实落实配套资金上来,把落实配套资金作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来抓。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地方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农发水保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以项目配项目代替地方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落实配套资金的责任,保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做好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作,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落实
配套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农发水保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与要求就无法落实到位,工程建设的标准与质量就难以保证,资金管理也容易出问题。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将加强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的依据。凡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省份,除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下年度新增中央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安排。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也应根据这一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定,督促市、县财政落实本级配套资金。
四、完善激励机制
从2008年起,农发水保项目实行项目县动态管理的竞争激励制度。各省在申报项目分县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时,要根据对上年度项目实施县资金管理、配套资金落实、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等方面的检查考核情况,按照奖优罚劣、有进有出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县及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进行调整。
每期农发水保项目实施期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为单位对项目实施县进行调整。工作搞得好的县继续实施,工作有明显差距的县,取消下期项目实施资格,并从所在省项目贮备县中新增相应数量的县列入下期项目实施。调整比例原则上为现有项目实施县数的10-20%。在项目实施期内,各地可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在上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基数上,按30%左右的比例调整项目县中央财政资金与建设任务。各省水利、财政部门可据此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为完善农发水保项目有关政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精神,农发水保项目新增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年度财政投资的一
定比例提取: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支出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管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同时,取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中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省、地(市)水利水保部门用于项目管理的各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单独安排事业费。
资金管理是确保项目建设能否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发水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项目资金真正用于项目建设,杜绝资金浪费和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特别要根据农发水保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建设任务需要当地农民群众承担建设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与规范财务制度。对资金管理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项目县,一经发现,除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取消其下年度项目实施资格,对连续两年发现资金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省份,将调减所在省农发水保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直至取消该省实施农发水保项目资格。
六、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
农发水保项目属“民办公助”性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充分调动项目区农民参与是项目顺利实施并长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前提。为适应当前国家农村政策调整的形势,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依靠当地政府与基层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进一步探索调动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途径与方式,认真落实项目建设公示制和农民投劳“一事一议”制度,让项目区农民从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组织实施、建后管护等全过程参与进来。
凡是能够由项目区农民或村集体组织承担的建设任务都要交给他们承担,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给受益群众。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农民投劳参与工程建设适当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补助,让农民从项目建设中受益。
2.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新探索 篇二
1 初步成效
2007年项目计划总投入5669万元,其中农业开发财政资金2000万元,整合其它支农财政资金2765万元,地方自筹904万元。姜堰和新沂两市在项目建设中,突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围绕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生态和环境建设,改善村容村貌,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初步实现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产业化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新农村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提供有力的保障。2007年,共开挖疏浚沟渠168km,砼渠3.99km,新建管道灌溉32hm2,半固定式喷灌20hm2。新建机耕路44km,桥梁59座。新建小型电灌站10座,输变电线路13km。建过路涵桥269座,渡槽6座,节制闸1座。新打机电井2眼,配套井房2间。新打轻型井250眼,改良土壤833.33hm2,营造生态林53.33hm2、防护林46.67hm2,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为村容整洁、乡风文明打好基础。项目区内清除露天粪坑300多个、建设公厕15座,改厕200户,清理疏浚河道10条、冲填沟塘土方13万m3,修建硬质道路19km、路灯166盏,修建村庄下水道3200m,建成了河道码头5处、桥梁2座,农贸市场2处,卫生室400m2,建设公共服务中心800m2,栽植村庄绿化苗木2万株。
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积极进行农业产业结调整,打造了一批高效农业亮点。新建日光大棚100hm2,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1个。建设了生态果蔬、有机水产、花卉苗木、特色养殖、观光农业等一批特色鲜明、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基地。姜堰市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当年实现带动旅游收入2.3亿元,同比增长84%,项目区亩效益4000元以上的超过400hm2,有效拉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有力的促进了当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新沂市瓦窖镇项目区吕庄村农民廖军宝,承包土地4hm2,投资35万元,新建45个温室大棚,成为吕庄村最大的设施瓜菜种植大户。目前,示范区已涌现出有5个以上设施大棚种植规模户23户,10个以上设施大棚种植大户12户。据初步调查,项目区农民年增纯收入总额1854万元,人均年增纯收入1630元。新扩的设施瓜菜大棚,两季亩均纯收益在7000元左右,有的高达1.2万元。农民高兴地说:“一季水稻一棚瓜,不愁吃来不愁花;家有两个温室棚,找个媳妇准能成;再种五棚瓜和菜,小楼准能盖起来”!2007年,姜堰市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区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7260元,较上年增长13.6%,比全市平均水平高出1000多元。对照《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4大类18项25个指标,示范区已实现22个指标,可望在2008年提前步入小康行列。
2 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领导,完善规划,形成整体推进合力。新沂和姜堰两市非常珍惜国家立项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难得机遇,成立了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涉农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并设立了高效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指挥和协调。建立了严格的工作考核机制,把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目标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项目所在镇也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于项目所在县(市)党委、政府的重视,形成了县(市)、镇、村三级联动,为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为使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科学有序地进行,新沂和姜堰两市对新农村试点项目建设进行科学全面的规划,确立了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思路以及分步实施的具体方案。规划包括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展优势主导产业规划,科技扶持计划,村庄整治规划等主要建设内容。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各涉农部门项目资金性质和要求,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和目标。由此,各部门围绕规划,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合力。
二是宣传发动,积极引导,激发群众参与动力。新沂和姜堰两市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新农村试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高效产业体系、农业生态环境、新村庄建设以及科技推广等内容,哪些是由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建设的,哪些是财政整合资金投入的,哪些需要群众出资投劳的,都一一向群众宣传清楚,把政策交给群众。为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设中,新沂市先后组织300多能人大户、经纪人和群众代表到山东寿光、青州和徐州沛县、贾汪等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迅速和新村庄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参观学习,拓宽视野,激发动力,提高农民建好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信心。2007年9月8日,瓦窑镇还专门召开设施瓜菜种植总结表彰大会,对四季青农特品营销合作社等四家设施瓜菜建设特殊贡献单位、吕庄村等十家设施瓜菜建设先进单位、赵永泰等40名设施瓜菜建设规模大户及100名科技示范户、5名市场营销带头人进行了表彰和奖励,进一步激发了项目区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设的强大动力。
三是强化管理,确保质量,加大项目建设推力。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要求,始终按照“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益”的原则,在土建工程建设中,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通过公开竞标。新沂市在土建工程招标中,市纪委派员对招投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土建工程质量上,按照“事前预检、事中监督、事后检验”的质量控制要求,实行市、县、镇、户四级联动的监理制,业主、总监、旁站、群众代表共同监督,严把工程开工关、材料质量关、施工工序关、工程进度关和质量验收关,保障了工程质量和进度,工程效能得到了尽早发挥,充分体现出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高标准、高速度和高效益。通过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推动,在村庄建设方面,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集中抓好新农村试点项目区内新村庄建设,有效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尽可能早的让农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憧憬变为现实。
四是政技结合,示范带动,放大科技支撑效力。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科技水平,新沂和姜堰两市与南京农业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农科院等科研单位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负责整个示范区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和全程技术服务工作。新沂市在科技培训上,通过集中授课和现场培训指导等形式先后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11期,培训农民2500余人次,培养科技示范户80户。南京农业大学、徐州农科院均派出专家蹲点指导,与当地干群吃住在一起,及时解决高效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点。在品种引进、技术推广上,四季青农特品营销合作社、巾帼合作社和正康食品集团,充分发挥项目扶持资金引导效应,筹措资金大力开展钢架大棚和寿光五代温室建设,在设施瓜菜方面起到了较大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项目扶持,引进了基质育苗、无公害栽培和全程质量控制等先进种植技术5项,并示范推广了哈密瓜、常香玉、长青、天橙等十余个瓜菜新品种,以及徐稻4号、徐稻6号等4个水稻新品种。姜堰市政府专门聘请博士生导师、扬州大学农学院张洪程院长为首席专家,成立了科技专家组,全面介入示范区规划、建设工作。在专家的参与指导下,示范区积极实施“十百千万”工程,通过培植10个科技示范核心户、扶持100个种养大户、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1000人次、开展农业实用技能培训10000人次,有效提高了当地农民的科学种田水平和科技生产能力,为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进一步发挥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功能。
五是创新机制,健全体系,增强产销服务活力。在加强产业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加大营销网络服务体系的建设。新沂市重点抓了四季青农特品营销合作社、巾帼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发挥合作社在设施瓜菜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农民会员,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目前,合作社拥有紧密型会员户1472户,松散型会员3253户,专业技术人员28人,销售人员196人,形成了覆盖面较广的销售网络,协会总资产已达360万元。去年以来,合作社先后组织200多名经纪人在上海、南京、临沂、连云港等十多个大中城市,设立营销网点30多个,日均销售香甜瓜、芹菜、黄瓜等2万kg。
六是搭建平台,整合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力。在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面比较宽泛,内容也比较丰富,单靠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项目是难以全面实现的,必须按照规划,通过实施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这个平台,协调整合支农资金,优化组合各类项目,形成合力,才能提高财政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效应,实现建设新农村的整体目标。2007年,新沂市以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为平台,在项目区内吸引其他各类资金达7741.535万元。在产业培植上:投入资金4055.46万元发展设施瓜菜大棚4323座,建设智能温室5000m2;在生态环境建设上:完成投入资金250.025万元,开挖疏浚土方48万m3;栽植村庄绿化苗木8.2万株;在新村庄建设上:完成投入3411.05万元,改水改厕115户,修建村庄下水道10.6km,新建吕庄、新圩村文化活动中心1600m2,铺设村庄户间路面8180m2,铺设村庄道路面3.75万m2,建设农民新居417户。
姜堰市在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区整合资金高达4830多万元,在环境整治、社会事业等方面配套建设了若干设施。首期建设农民生态新居109幢,形成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生态小区,呈现出新农村的崭新风貌。洲城村以综合整治为重点,通过“拆、清、建、刷、栽、包”六着并举,全面清除“脏、乱、差”,使得村庄面貌焕然一新。在聚合资金的同时,姜堰市还大力招商引资,项目区引进了“溱湖湿地农业生态示范园”项目,首期完成投资3000万元,建成31000m2连栋温室、40000m2日光钢架大棚、1200m2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总投资1.15亿元、占地240hm2的“苏泰牧业有限公司”项目,已正式动工兴建,项目竣工后将形成10万头生猪、225万kg水产、13.33hm2蚯蚓、12万t饲料、8万t有机肥、66.67hm2林果的规模化生产能力。仅一年时间,姜堰市利用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平台,招商引资,创办了大棚西瓜、对虾养殖、植物油加工、农业旅游等12个农业项目,成为项目区高效农业的新亮点。目前,示范区已基本形成400hm2生态果蔬、200hm2特色水产、333.33hm2优质粮食的产业发展格局。
2 几点启示
新农村建设主要受益群体是广大农民,科学地认识和判断农民的现实需求,才能抓住关键,有的放矢,在新农村建设中实现科学和谐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陈益龙对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需求进行了调查,有60%的农民认为,农村交通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是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强烈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这个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重点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农业综合开发主要任务就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民的需求是一致的。由此说明,农业综合开发所做的工作就是新农村建设要做的基础工作,是广大农民直接得到实惠的工作,这也是20年来农业综合开发长盛不衰、蓬勃发展的秘诀。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能够充分发挥“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的优势,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的综合效益。农业综合开发坚持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扶持各类农民股份合作社的组建与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政府行为,目标明确,特色鲜明,有着不可替代的诸多优势,成为党和政府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必将发挥特殊的历史作用。
首先,在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综合开发有其特殊的政治优势。党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战略目标,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程度如何,体现着农民这个群体生存境况,表明着中国现代化的真实水平。现阶段,党和政府把建设新农村当着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政府行为,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农业综合开发坚持从生产领域入手,按照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围绕产业实施综合开发。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投入的长效机制,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工作的主要动力。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政府增加了对农业各种要素的投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了农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农民收入得到逐步提高,党和政府的目标与农民的期望实现了有效的对接,党的政治纲领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到,真正做到了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通过一年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实践,农业综合开发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把粮食增产、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涵紧紧结合起来。广大农民群众在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公共财政阳光的温暖,真正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项目区群众称农业综合开发为“民心工程”是出自内心的。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对“三农”的关心和重视,真正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密切了党和群众的关系,更加坚定了广大农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念,保证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朝着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方向前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其次,在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综合开发有其不可替代的政策优势。市场经济是一种追求效益与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资本总是向高附加值产品转移,向高回报率产业转移,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它是不会自发向农业这样一个传统产业转移的。如何制定有效政策,支持农业、扶持农民?切入点在哪儿?除了取消有关税费外,农业综合开发可谓是顺势而为,充分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需求,其决策的适时性和前瞻性突破了以往思维窠臼和政策瓶颈。农业综合开发采取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政策,改变了以往“国家拿钱,农民种田”的计划经济模式,充分调动了不同经济成份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农业综合开发成为转型经济中政府支持农业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农业综合开发从开始时就把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首先是解决农业生产必须的条件。如农田水利、土壤改良等。凡是立项进行开发的地区,基本实现了基础设施的综合配套,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障碍因子的综合治理。做到开发一片、成功一片、收效一片,决不是以往那种效(率)益不高的单打一现象。另一方面,将投资重点主要放在小型农田水利配套和良种繁育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值所需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加强了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建设和农业机械设备投入,致力于改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基础设施状况。并将上述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资金的重点投放予以保证。因此,农业综合开发抓住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环节,初步实现了农业发展“瓶颈”的突破,农业综合开发成了政府对农业投入的主渠道。
在农业综合开发引导支农资金统筹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中,国家明确对新农村试点项目有六条扶持政策:一是适当加大投入力度。每个试点项目连续三年进行扶持,每年投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二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试点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提高到1000元。三是试点项目所在区域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同等情况下优先扶持。四是积极扶持试点项目所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五是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六是优先安排试点项目承担农业综合开发试点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各类试点工作,优先交由示范区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扶持,给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在一定意义上讲,农业综合开发能有力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其政策效应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三,在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综合开发有其科学的管理优势。农业综合开发借鉴世界银行经验,实行项目管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运用系统工程的理念和理论、方法,对每个项目都按照申报、评估、筛选、审批、实施、验收、管护的程序进行严格管理,保证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特定目标的实现。
通过20年的实践,农业综合开发逐步完善、形成了一套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做到了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较好地克服了以往农业投入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讲效益的倾向。农业综合开发以项目区为单位,按项目投资,克服了分散投入的不足,增进了各种投入、相关部门之间的整体协调。农业综合开发坚持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投资的立项选项原则,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做到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农业综合开发在申报立项程序上,做到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项目立项做到坚持条件,评估招标、竞争选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管护。在资金使用管理上,实行资金跟着项目走,专账专户,县级报账制;有偿放款,招标采购等。
农业综合开发不断创新项目运行机制,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加强项目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在项目区实行区域化布局、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进行以“公司+农户+基地”、“专业市场+农户”等形式的产业化运作,科学地利用了农业资源和区域优势。在农业综合开发中,还注重不同项目有机结合,围绕市场建龙头、围绕龙头(企业)建基地、依托基地组织农户发展生产,使产业化运作贯穿农业综合开发的全过程、各方面。通过发展一批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建立起集中连片的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培育出一批名特优新产品,从而促进了农副产品的深度开发和多层次加工增值,有效地实现了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农业综合开发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用于科技方面的资金投入逐年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科技含量的提高。这些科学的项目管理优势在建设新农村示范试点项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4 政策建议
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新农村试点项目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通过调查也发现了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是要研究制定《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引导支农资金统筹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政策措施、建设内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以保证项目建设取得应有成效,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是要加大对发展现代农业的扶持力度。在新农村建设中,发展现代农业是重要任务,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必须科学地选择最具优势的特色优势产业进行扶持,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加大科技投入,重点推广优良品种以及与优良品种相配套的种养技术特别是节水灌溉技术。结合项目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与建设现代农业要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民。
三是要适当拓宽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由于新农村建设涉及面较广,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建议对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在加强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再拓宽一些,比如可适当加大示范区清洁能源、村容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使其有别于常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在建设内容上还应特别重视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相互结合,使得试点项目区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基础设施保证,农民可持续增收有优势产业支撑。
四是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实践表明,新农村试点项目步子快、路子新、效果好,受到地方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能够极大地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把这个良好的发展势头保持下去。建议认真总结新农村试点项目的经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做好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五是要深入开展调查调研。重点围绕“建设模式、运行机制、项目管理,以及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范围”等具体问题进行调研,从宏观上研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模式。特别要探讨在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农村生产力与发展农村新型生产关系上的理论问题。在适当时候召开项目现场交流会或“新农村试点项目论坛”,相互学习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推动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不断向前发展。
摘要:根据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室于2007年启动了“农业综合开发引导支农资金统筹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江苏省徐州新沂市和泰州姜堰市获得建设新农村试点项目立项。试点项目效果如何,带着这个问题,笔者结合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研究。从一年多的实践看,这两个项目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效果。初步探索出一条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平台的建设新农村的新路子。
关键词:农业开发,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
参考文献
3.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新探索 篇三
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引进亚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亚行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实施计划和上级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编制。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亚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亚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提款报账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亚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按项目财政资金(含亚行贷款)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安排项目管理费,由省(自治区)农发机构统筹使用,用于省(自治区)、市、县(市、区)项目管理支出,市、县(市、区)不得重复安排。已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字[2007]50号)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的,同级农发机构不得在项目财政资金中(含亚行贷款)重复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及时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组织项目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国家农发办报亚行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采购货物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项目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可选聘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等进行监测评价,编写专项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本办法,制定采购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提款报账管理等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6日起执行。
4.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新探索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 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 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牧团场)或事先确定的范围。
第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通过对灌溉面积五万至三十万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基本立项条件是: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是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主要制约因素。
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和土地复垦项目:分别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生态保障。基本立项条件是: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联系紧密,治理区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分别在三千亩以上,土地复垦一千亩以上。
良种繁育项目: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种植业提供优质良种。基本立项条件是:能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主要农作物、牧草等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九条 优势特色示范项目:重点扶持秸秆养畜示范基地、水产及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重点扶持油茶、核桃等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探索完善产销对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用于部门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力可能和客观需要确定,并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用于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 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落实。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五千千瓦以内)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三十五千伏以内)新建、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封禁治理及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地修复;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费用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种植业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检验、育种必备的仓库、晒场、温(网)室大棚、处理车间、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机井、蓄水积肥池、灌排设施设备;输变电设备及线路、场区道路、地中衡、土建工程等生产性辅助设备、农业机具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十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秸秆处理设施设备、厂房、畜禽棚舍、运动场、库房、鱼池、工作室、场区道路、围墙、输变电设备及线路、排灌设施、粪污处理、品种改良、质量检测及防疫设施等;加工类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流通类项目所需的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管护费等支出,产业化经营类项目所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支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建设规划。
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根据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在对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部门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农口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30户以上。对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推广及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污染物处理的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次立项不低于一千万元(分两年实施),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土地复垦、良种繁育项目分别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二十万元。优势特色示范、名优经济林等示范、新型合作示范等产业化类项目,应逐年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上下限标准。同时,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目能力等,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四)对于申报产业化类项目的同一项目单位,要限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部门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部门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央农口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质量因素等,初步拟定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报国家农发办同意后,由国家农发办下达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由中央农口部门下达项目申报方案。
第二十条 部门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项目申报方案等,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并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逐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择优选项,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规模等,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
报送中央农口部门的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含初步评估意见,地方财政、有关单位配套资金承诺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下同)、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材料为申报文件。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部门项目的评审采取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评审、国家农发办进行抽查,或由中央农口部门与国家农发办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在评审确认的基础上,下达部门项目备案通知(明确拟立项扶持项目数量、资金规模和相关要求),并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下发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扶持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审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经逐级编报,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中央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涉及财政资金一百万元以上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由中央农口部门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不满一百万元的,由省级农口部门与农发机构批准,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已竣工的部门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的部门项目进行综合检查。中央农口部门应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综合检查项目的数量和名单,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综合检查情况及审计情况予以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扣减相关省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5.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新探索 篇五
(二)种植业(不含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控制在万亩以上,丘陵地区不少于1000亩。
第九条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
(二)投入少增产潜力大,效益好;
(三)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
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 对经评估论证符合要求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在上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实施计划未按照规定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6.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新探索 篇六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 1 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 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 农业主产区。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 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 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 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申报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 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 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 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 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 案的项目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 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 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五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新探索 篇七
项目组织与管理即在规定的时间段之内完成预设目标, 采用特别的形式临时组织起来的运行机制, 并应用现有资源进行系统管理的一种方法。良好的组织与管理体系, 有利于建立一个灵活高效的运转机制, 确保项目各项措施得以高效落实;有利于形成责任机制和信息沟通体系, 确保项目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部门项目和地方项目2类。经国家农发办批准, 由农口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农发机构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叫部门项目;由地方农发部门批准, 地方农口和农发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项目叫地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就是要全面概括项目的计划、指挥、控制等活动行, 使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2 农发项目组织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设立了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主管对应级别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农口部门也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了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协作关系, 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 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 农发机构以项目管理为主, 把项目审批和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 主动配合与参与。
根据国农办[2011]169号文件精神, 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都在不断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 强化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也进一步加强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 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
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各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以下问题:项目立项审查不严, 与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实际需要不相符, 突出表现在项目申报时无项目储备临时“拿钱找项目”上;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不严, 项目完成质量与项目目标任务不相符, 突出表现在不按实施计划施工随意变更建设内容上;项目核查验收要求不严, 项目实施的收效与项目计划成果不相符, 突出表现在弄虚作假应付验收上。结合多年工作实际, 笔者认为各地农发项目管理机构应该从项目前、项目中、项目后3个方面加强管理, 以切实提高农发项目的组织管理水平。
3 提高农发项目组织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3.1 精选项目, 建立市县2级项目库
根据国农办[2011]169号文件第17条要求, “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根据部门项目建设规划, 在对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的基础上, 建立项目库, 并实行动态管理。”这是国家农发办赋予各级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的重要职责。项目库关键在于精选项目。农发机构要充分发挥农口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 密切联系当地的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现状, 组织专家精选切合实际的农发扶持项目, 使有限的农业扶持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产业带动效应。把项目资金用在当地优势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瓶颈上。
3.2 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把好项目送审关
农发项目申报的程序, 省级农发办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申报时间和资金等方面原因, 各地对所申报的项目质量把关不一。项目的质量对项目实施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 把好项目送审关是项目的组织管理的重要措施。关键有3:事前充分调查研究, 建立高质量的项目储备库, 所报项目必须从项目库里选报;严格按照申报程序要求, 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审查, 宁缺勿滥, 切实体现农发项目的带动效应;程序合法, 公正客观, 提高项目评审的透明度。
3.3 规范项目施工组织管理, 把好工程质量关
要确保项目实施工程的质量, 必须选择一个技术过硬、信誉优良的施工单位。在此基础上, 就是要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主要包括4个方面:要建成一个可以完成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组织机构;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划分并明确岗位、层次、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要建立和形成管理信息系统及责任分担系统, 并通过规范化的活动和信息流通实现组织目标;要规范项目资料管理, 做好项目施工过程记录、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确保施工工程数据准确, 手续完备, 资料完整。
8.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新探索 篇八
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和粮食生产大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建设一直得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11—2012年累计完成农业开发部门项目建设131个,总投资5.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95亿元。项目涉及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供销、森工、国土共七个部门,这些部门项目的建设对于黑龙江省加强农田水利和生态工程建设,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产增收,发挥了重要的引导示范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部门项目对中型灌区进行节水配套改造弥补了水利部门只对大型灌区和小型灌区投资的空白,是目前国家对中型灌区唯一的投资渠道。2011—2012年黑龙江省共实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13个,总投资1亿元,初步解决了灌区多年工程不配套的问题,提高了灌区工程效益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国家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又如,总投资1.8亿元的40个黑土地治理水土保持项目累计完成治理面积735平方公里,构建起以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耕作措施三大体系为主的综合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开发建设体系,使当地的水资源配置合理,提高了利用率,增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经国家批复农委立项的9个良种繁育项目中,黑龙江省农科院五常水稻所“松粳号”优质水稻原种扩繁项目投资仅190万元,就带动适宜区域稻农种植“松粳号”400多万亩,亩增收稻谷30公斤,为农民年增收2亿多元。
一、做好部门项目工作的主要做法
部门项目是农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增强协调配合是搞好部门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办法》执行到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来,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结合实际修订了《黑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从制度的层面上进一步加强对部门项目的管理,从而保证部门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在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批准成立了省农业开发办部门项目处,专门加强对农口各部门项目管理。各地(市)成立了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委、财政、农口部门领导任成员的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县(市、区)也设立了项目协调组织或办公室,重点是规划的制定,任务的落实、指导、协调、督办、检查和考核,形成了“项目搭台、政府导演、农口唱戏、农发报账、社会监管”的齐抓共管工作局面。二是强化科学规划。按照“大农业”、“大开发”理念,各地编制完成农业综合开发 “十二五规划”的同时,建立了黑龙江省部门项目库,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办法,对申报的部门项目逐一筛选后纳入项目库。三是强化责任落实。要求各地将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同时各级政府与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把部门项目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部门项目同其他农业开发项目一样对待,同步规划、同步检查、同步申报立项、同步检查验收。四是强化典型带动。穆棱市是黑龙江省重点水土保持重点市,国家水利部松辽委、黑龙江省水利厅多次在该市组织召开现场会,推广典型经验。鸡西市麻山区和北安市秸杆养畜项目建设标准高,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省级验收确定为优秀项目,在全省推广典型经验,并采取了连续扶持的奖励措施,鼓励项目区做大做强。
(二)严格县级报账,资金管理到位。农发机构在项目管理上借鉴世界银行管理经验,多年来已经形成了高效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特别是在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和建后移交等方面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一直指导我省的部门项目工作。黑龙江省农发部门按照财政部“财政同步监督”的要求,全过程参与部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有效杜绝了一些不合理开支,强化了支农资金管理,规范了程序,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使用和项目的全面优质完成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沟通协调,项目衔接到位。要加强部门项目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与正常项目管理接轨,必须做到“三个同步”。一是同步评审。在每年年初项目立项时,以全省农业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农民的意愿为着力点,以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为落脚点,坚持多中选优、好中选优的原则,统筹安排地方和部门项目,在资金上进行整合,打捆使用,形成合力。坚持“项目单位自愿申报,县(市)级农发和农口部门共同考察、共同推荐,省级农发和农口部门共同受理评审”的申报程序,促进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对由财政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进行招投标,保证了建设进度和质量。二是同步检查。省农发办每年与各农口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完成年度部门项目和地方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对完善和提高部门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部门项目专项检查、审计、验收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三是同步监管。为适应新形势下农发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各地在项目建设上普遍实行了项目建设公示制的办法,对部门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管护单位等事项在项目区内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杜绝了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同时引入竞争机制,体现优胜劣汰,重点推进财政同步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管理,加强部门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验收考评工作,实行严格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绩效评价结果成为分配资金、确定项目、提高效益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协作配合,分工合作到位。部门项目的管理在于发挥农发部门和农口各部门的特长齐抓共管,达到“1+1”大于2的效果。在实施部门项目的过程中,农发部门与农口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十分必要。农发机构和农口各部门分工不分家,到位不越位,既互相支持又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和相关行业各项规章制度,使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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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高思想认识,作用发挥到位。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地方农发机构参与建设和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着示范作用强、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因此,在部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各地要注重发挥部门项目的示范、服务和保障作用,落实项目法人制和资产管护责任制,以达到突破一点带动全面的效应,进一步增强放大部门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黑龙江省农业开发部门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也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报立项规定不统一。各农口部门项目与农业开发地方项目在申报材料形式上不一致,有的农口项目要求上报实施计划,有的上报实施方案;有的国家部委有批复,有的不需要批复,不利于部门项目有序管理。更有甚者,存在多头审查,重复劳动,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等问题。
(二)农发部门项目投入标准偏低。从实施完成的农发水保项目看,单位面积投资标准低,经测算一般的项目区亩投入仅97元左右,加上现行人工费定额低(工程项目1.9元/小时,林草项目1.5元/小时),按计划实施项目压力非常大,致使治理效果差,示范作用大打折扣。
(三)农口部门之间投入不平衡。从黑龙江省情况看,农口项目水利占大头,其他部门仅1000多万元,少的几百万元,不但项目建成后在示范作用的发挥上有局限性,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
(四)黑土区水土保持项目没有占地补偿和管护资金。黑土区水保项目是全省部门项目的重点,每年涉及十五六个县,资金占部门项目的30%左右。水保项目有其自身特点,需要在耕地上建工程、生物设施,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无偿占地很难协调。
三、对策建议
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以及在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项目管理:
(一)统一农口各部门立项程序及规定。国家办与中央农口有关部门下发各类文件时,应同步联合下发至省农发部门及农口相关部门,确保文件精神的时效性和一致性;申报材料统一以可研、扩初为主;在审批上以批复为主。计划报国家开发办,扩大初步设计由省级相关部门批复,报国家备案即可。
(二)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投入标准。将黑土区水保项目亩投资标准由目前的97元/亩提高到300元/亩。解决单个农口部门投入少的局面,投资标准要统一,特别是土地治理类项目亩投资标准应向高标准农田靠近。
(三)解决黑土区水土保持项目应占地补偿和管护资金问题。黑土区水保项目占用耕地的目的等同于退耕还林,因此应比照退耕还林操作及确定补偿标准,安排的占地补偿应在省级批复中列项,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在项目中设管护资金。
(四)提高农发干部对部门项目的认识。针对部门项目管理这一农发战线的新课题,国家可通过召开部门项目管理研讨会、项目管理培训班,加强宣传等有效形式,提高各级农发干部对部门项目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求发展,掌握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方法,不断研究在新形势下部门项目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责任编辑 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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