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024-08-24

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1篇)

1.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一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单位地址:

职工人数: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有 效 期:

日至

女职工人数:

单位工会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监督和检查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利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卫生院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卫生院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卫生院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卫生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卫生院工会代表本卫生院女职工和卫生院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卫生院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经、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七条 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卫生院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卫生院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流产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男方结扎输精臂的,男方休假7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单位报销节育手术费用。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生育者(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0天。

第十九条

多胞保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班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在婴儿满周岁后,再请哺乳假1至2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第二十二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二十四条

在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中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妇科普查期间应按公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单位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根据有关政策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及扶贫济困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科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四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 女职工较集中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哺乳室、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生活、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要求,一律使用淋浴;女职工厕所采用蹲式;女职工卫生室保证按时开放。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期满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签订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单位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单位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由单位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单位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为止。

2.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二

2006年, 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孙春兰在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 “用3年的时间, 在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中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达到‘80%’”的目标。”

全国总工会 (以下简称全总) 为推动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 在《企业工会工作条列》中明确要求, 企业工会要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纳入其中;下发了《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对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

2008年又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做好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的通知》, 对切实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要约工作, 推动非公企业女职工组织维权机制建设, 做好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了要求。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女职工“四期保护”、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生育保险、社会保障、人身权益、职业安全卫生、福利待遇、就业权益、教育培训、妇科疾病检查等。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重要内容, 是从文本上全面而具体地规范企业对女职工用工行为的法律契约。保护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积极响应经验的汇集

参与立法, 源头保障。各地工会组织注重源头参与, 抓住地方立法的有利时机, 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建议纳入有关的法规中。在全国27个省、区、市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 贵州、安徽、上海、浙江等13个省将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写进了地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等20个省 (区、市) 总工会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指导意见, 为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如向主席办公会汇报、专题研讨、开展培训, 地区街道工会主动上门, 逐家做企业经营者的工作, 通过大量细致工作, 统一了思想, 提高了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认识。

整合力量, 共同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动这项工作中注重借助工会内部和外部的力量。江苏省总工会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 做到4个融入:一是融入立法参与中, 在省市的相关立法中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其中;二是融入工会全局工作中, 借助全会力量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要求做到与工会工作同步开展, 创造了“1+3”模式 (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工资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三是融入三方机制中, 借助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进集体合同工作, 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同步推进;四是融入社会, 确立了“工会主动运作, 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思路, 联合劳动保障、法制办、经贸委、企联等多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形成齐抓共管之势。

根据全总的要求, 各地都制定了本省市工作目标。许多省还将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纳入全年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据不完全统计, 有27个省将此项工作纳入了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等项工作考核中。

分类指导, 注重实效。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开展工作中注意从实际出发, 针对不同区域、行业及不同类型企业情况,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等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及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集中的行业, 提出不同要求, 分别进行指导。根据企业实际, 突出行业特点, 确保合同的实效性。

完善措施, 扎实推进。山西省通过开展“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活动月”活动, 在全省掀起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热潮。上海、辽宁、安徽、湖南等省市编辑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手册》, 下发到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手中;福建、广西等省通过举办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培训班, 使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掌握平等协商和签订工作的技巧。大部分省市总工会建立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季度通报制度, 及时了解进展情况, 注意发现和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

树立典型, 总结推广。各地在抓试点, 培育典型的基础上, 总结推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典型经验。利用信息快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推进情况, 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监督, 促进落实。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建立监督机制, 提高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率。河北、上海、江苏、山东等省市建立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检查、随时抽查, 职工监督等多种形式, 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落到实处。

斐然的成效

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通过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促进了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同时也健全、规范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增强了女职工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 有效遏制了侵害女职工权益现象的发生。

湖北十堰市粮食系统21家企业在制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时, 废除了“新员工5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的规定;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11家私营企业, 以前大多数女职工没有产假及产假工资, 通过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明确了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假期及待遇。贵州雅园餐饮公司为各分店配备了洗碗机、热水器、橡胶手套, 规定女职工在经期作业可不接触冷水。陕西兵器工业局《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规定:“对站立工作累计4h以上怀孕女职工给予调整岗位;全额发放女职工产假、哺乳期间岗位薪酬;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休产假女职工可以不参加岗位竞聘, 继续保留原工作岗位。”

改善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通过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促进了企业重视改善女职工劳动环境, 提高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河南油田自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以来, 对225名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女职工配发了劳动保护用品。安排女职工每年定期体检, 定期发放保健费, 建立了女职工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档案和“四期”保护档案。沈阳华润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在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时, 将条款修改为“不安排女员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

推动了女职工的生育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障是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后, 促进了企业经营者将女职工生育保险纳入专项集体合同中。解除了女职工因担心失去工作, 减少收入而推迟结婚、生育, 生育后不敢休产假的后顾之忧。

江苏泰州姜堰市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后, 有75%以上的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浙江安吉县昆铜乡推行羊毛衫行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覆盖全乡77家羊毛衫企业和1 600余名女职工, 使女职工养老、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85%。

促进了女职工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各地通过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推动了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女职工占职工人数50%以上, 工会了解到大部分年龄50岁的女职工希望延长退休年龄。工会多次与行政部门协商后, 新出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在编女职工如本人愿意, 身体状况良好, 可以延长至55岁退休”。南京饮食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通过与企业签订《女职工专项协议》中明确规定:“严禁指使女员工陪酒等有损员工尊严的方式来提高餐饮上座率和业务量”, 有效维护了南京市餐饮行业女职工的人身权利。

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不仅规范了企业行为, 同时也强化了女职工对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增强了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调动了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山东省寿光市通过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促进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开展, 在对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女职工的测评中, 企业行政和女职工满意度均达到98%以上。山西省临猗县全县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占总数的58%, 原劳动合同中大多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自开展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以来, 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 全县涉及女职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下降22%。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交总公司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后, 企业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金、提高女职工的卫生费标准、企业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 并为40岁以上的女职工办理特殊疾病保险。这些条款的实施, 使企业每年多增加支出70余万元, 但公司领导认为, 这笔钱支出很有必要, 它不但保障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更调动了女职工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激发了女职工爱岗敬业精神, 实现了企业与女职工利益的“双赢”。

摸索中前进问题和现状不容忽视

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 在推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工作中仍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工会干部还存在畏难情绪, 认为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会引起经营者的反感, 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干部, 大多身兼数职、自身又受雇于经营者, 不能大胆地开展工作;还有经营者担心, 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 若遇到经营困难, 不能履行合同, 企业会被动;一些经营者则认为签专项合同是让企业拿钱, 自套绳索。

企业对签订过程的操作程序不规范、合同文本质量有待提高。部分地方或企业存在重签订、轻协商的情况, 在拟订合同文本时, 没有征求职工的意见;合同文本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一些企业直接将上级指导文本作为企业合同文本;存在几十家上百家企业都用同一个文本的现象, 没有体现企业的特点;合同的条款过于原则, 缺乏量化和细化, 没有可操作性。专项合同中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没有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愿望和需求。对企业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履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的职责不到位。一些地区开展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签订率上, 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还未建立, 监督检查工作还未有效开展, 或是进行了检查, 但对发现的问题及不履约的情况, 不能有效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个别企业虽然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但没有执行和落实, 或只是部分落实。

提出解决之道

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使广大工会和女职工干部要充分认识到, 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 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具体措施, 在这项工作中要保持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领导整合资源, 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中, 要进一步整合工会内外部资源, 聚集各方力量, 形成共同推进的工作态势, 将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融入工会的全局工作中, 借助工会的重点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借助人大、政协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力量, 利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工作平台, 取得各方的支持配合, 发挥各方优势, 合力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通过各种形式, 加大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条列》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宣传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

首先, 继续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 争取他们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其次, 向企业经营者宣传, 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使经营者认识到, 通过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利益的同时, 还能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 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 在工会系统内部宣传《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作用和效果, 通过对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后成功维权事例的宣传, 促进全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推动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

抓住重点领域, 积极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非公企业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是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重点, 对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级规模较小的非公企业及其他中小型私营企业, 建立区域性的专项集体合同。对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集中的行业, 推行行业性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组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实际, 有针对性地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开展平等协商。要坚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 加强分类指导。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在依法落实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础上, 可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女职工需求, 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及其他小型非公单位可从女职工集中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入手进行协商, 逐步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水平。值得注意的是,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化, 标准要量化, 增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 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采取多种形式, 建立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 省市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加强与劳动执法部门的联合, 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其次, 利用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落实工作进行通报。同时, 在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中, 纳入对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通过多种监督检查形式, 提高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率, 使女职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3.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三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我国从来都重视女职工特殊保护立法。在国际法方面,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1990年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和《劳动法》(1994年颁布)中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有专章规定。

一、女职工权益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三期”内的女职工被退回派遣公司,工资应维持不变。

张小姐与某人才派遣公司签订了为其两年的劳动合同,由该人才派遣公司派往某外资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担任翻译,约定月工资9000元。2011年5月,也就是張小姐工作了一年多后,外资工资调整上海办事处的组织架构,撤销了翻译这个岗位。根据和人才派遣公司的约定,外资公司将张小姐退回人才派遣公司的约定,外资公司将张小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目前没有其他岗位供张小姐工作,所以将张小姐退回派遣公司,公司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被退回人才派遣公司后,派遣公司一时无法安排张小姐工作,于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支付张小姐工资。张小姐不服,认为被退回派遣公司不是自己的过错,何况在怀孕期间,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不能降低自己工资。而派遣公司称,因为张小姐是被派遣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上已经约定了如果张小姐在没有工作期间,派遣公司只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所允许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是《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可见,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显然有法可据。然而上述这个案例是比较特殊的情况,被退回派遣公司的是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这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在处理这类情况时,不能单一地、机械地照搬某一部法律的条文,应该结合其他法律、规章等综合考虑。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哪怕因不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的,岗位可以调整,但工资不得降低。由此可见,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因此,上述案例中派遣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小姐工资乍一看并无过错,但是却违反了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张小姐原工资为9000元,派遣公司就应当仍然以9000元标准支付张小姐工资。

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要突出四个重点

据L市总工会女工部负责人介绍,为确保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在签订时必须经过公平协商。协商将突出四个重点:一是围绕女职工孕、产、哺时期的休息、休假及其待遇的落实,特别要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通过协商落实好女职工孕、产、哺时依法离岗后的各项待遇;二是围绕女职工特别是育龄及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不因有毒有害作业侵害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三是围绕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确保生育女职工得到合理补偿;四是围绕男女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及女职工关注的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据悉,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眼下已在L市的国有大型企业展开。下步将向民营、个体等非公企业拓展。

三、结语

由于生理上的特殊性,以及担负着养育子女的重任,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会由于一些特殊时期特殊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而在这又恰恰是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借口,因此法律给予了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内享有部分“特权”。但是“特权”也不能成为女职工以此“靠”在企业身上的法宝,如果事事都拿“三期”作挡箭牌,与法律的立法本意就背道而驰了。

参考文献:

[1]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3(1):59-63.

[2]陈桂蓉.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调查与对策[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9):114-117.

4.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四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二〇一〇年元月 甲方:盐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盐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工会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方与乙方集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按公司规定,执行在岗人员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协助工会与甲方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

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

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 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种终止妊娠除外),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检查时间分别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六条

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 方法、新路子。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一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即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盐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盐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工会女工委员会

代表: 代表(主席):

5.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五

集体合同

[标 题]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 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女职工和企业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八条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企业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第十九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班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二十二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 发。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二十四条 在计件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中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企业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企业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6.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六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情况

目前全市签订集体合同1265个,应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643个,已签订专项集体合同514个。其中单签312个,附件49个,专章153个。签订区域性专项集体合同7个,行业性10个。规模以上企业较为规范,签订率为100%。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及履约情况。包括女职工“四期”保护、工资待遇、安全卫生、妇科病检查、生育保险、休息休假等权益是否纳入合同文本并有效落实

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较为规范,都能紧紧围绕女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发展等内容,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毒有害工种防护,生育保险,妇科疾病普查等权益,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并有效落实。齐轨道公司注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效性,一是组织“女工生理健康知识”讲座,结合公司女工体检检查出的女性常见病、多发病的情况,对女性的子宫疾病及乳腺疾病的临床表现、疾病的筛查与自检,预防与治疗等方面的知 识进行了培训。二是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时间按工时计算,并承担相关检查费用。三是由行政、工会、基层单位出资为女职工办理女性安康保险。四是基层单位对于处于“五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特别是对孕期的女职工暂时脱离生产岗位,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产假、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各项待遇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给予特殊照顾。克山县总工会为加大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力度,成为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在签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这项工作中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签订前注重调研;二是在签订中注重协商;三是签订后注重督导。推进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真正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富裕县总工会对各企业单位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严格把关,做到细而不繁、多而不杂,涵盖女职工权益的各个方面,每个企业工会都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四期”保护、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等内容纳入合同文本,突出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性能,增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市有些企业已将“四期保护”扩展至“五期”,更加全面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三)推进实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目标的 新举措

1、领导重视,建立机制。

我市工会在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实现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原则;坚持将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融入工会工作全局的原则;坚持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的“三同步”原则;坚持在平等协商中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原则。形成稳步推进的工作格局。为全力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覆盖面,市总工会制定《2010齐齐哈尔市工会女职工工作考核办法》,建立起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考核机制。全市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已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富裕县总工会成立女职工权益维护领导小组,主席亲自任组长,对全县女职工权益维护特别是女农民工权益维护、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纳入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之中,在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

2、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为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工作有章可循,市总工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 作的指导意见》及合同文本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富裕县总工会针对各企业所有制、女职工人数以及工会自主权等情况的不同,深入企业开展不同侧重点的宣传、教育、推进工作。富裕老窖酒业公司是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企业没有签订专项合同,但女职工各项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较为规范,为保障维权工作的合法化,富裕县总工会帮助企业将现行的各项措施整理、分类、细化,写入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为企业女职工更好地维权建立起长效机制。富裕网通公司经济效益较好、管理规范,职工的福利待遇都能得到落实,但作为行业管理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签订独立合同,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建议公司工会起草、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并亲临指导,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女职工的欢迎,富裕县总工会这一做法不但创新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思路,同时为全市实现终期目标发挥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3、借势助推,全面铺开。

富拉尔基区总工会与职业化工会干部试点工作相结合,在组建工会、组建女职工组织的同时,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已初见成效,沿江办事处社区工会联合会在成立火炬社区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同时,针对餐饮业女职工多的特点,与企业主达成共识,在工会成立大会上,工会主席当场与企业老板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讷 河市总工会围绕创建“和谐讷河、和谐企业”建设,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上实现新突破,截止目前,讷河市已签订集体合同的60家单位,全部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100%。

(四)推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观因素

一是认识程度不到位,企业主以追求经济利润、扩大再生产为目的,雇用临时工较多,对女工专项权益维护表现很不积极,给工程推进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是收入相对稳定、待遇相对高的岗位少,为保住养家糊口的“饭碗”,女职工在维权方面基本没有更多的奢望和要求。

2、客观因素

一是非公企业发展状态不稳定,签约数和履约情况不好掌握。

二是有的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程序还不够规范,影响履约效果。

三是履约监督力量薄弱,无法保障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意见和建议

1、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对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领导进行有关《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政策、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让企业领导意识到维护女职 工权益的重要性,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加强女职工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女职工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培训指导。此项工作专业性较强,建议举办培训班,增强工会女职工干部对下指导能力。

7.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 篇七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无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第九条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到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一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应待遇按下列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价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所需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所规定的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建立每一(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案、新路子。

第十八条为确保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厂务公开信息栏上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并参与处理。

第二十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3 年。自 年 9 月 1 日至 年 8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工会备案后作为集体合同副本,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县(市、区)总工会一份,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8.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篇八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新时期基层工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我工会就工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我工会对基层工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对当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对我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区建会企业X家,建女职工委员会企业X家,设女工委员企业X家,组建率97.7%。近年来,我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加强源头参与,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完善,不断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调查显示,60家建会企业运营正常,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严格遵守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企业工会组织也比较健全,60家企业全部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健全。能基本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能够基本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怀孕期间开除女职工现象,在女工产假期间工资能全部发放,另外给予哺乳期女职工每天1小时哺乳假。工会女职工活动正常。“三八”节期间,各单位工会女职委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庆祝。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合同内容不规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比较高,但还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仅作为集体合同的条款列入其中。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内容较少。

2、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有效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企业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

3、逢生产旺季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招工和用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时有发生。

三、形成问题的原因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特别是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2、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2、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

要继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

(二)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

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宏观维护力度,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工作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等过程中,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三)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实现女职

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的新突破。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并要求新建工会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或设立女工委员。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从机制上解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关心困难女职工生活,努力为广大女职工办实事。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深入基层了解女职工的困难,关心她们的疾苦,倾听她们的呼声,反映她们的意愿和要求。协助做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加强对困难和特困女职工的帮扶活动,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

9.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九

本合同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女职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公司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持县级医院证明,公司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每天可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定额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八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医院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1周岁后,经县级医院确诊为体弱儿的,公司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 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公司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县级医院的证明,与公司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本规定第十三条原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公司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公司应根据县级医院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公司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

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欠缴上述保险费的女职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公司代表: 工会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10.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 篇十

合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山西省职工劳动保条例》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所有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第三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四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六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七条 不得在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个月。

女职工可在产前15天开始休产前假,休假天数计算在产假天数之内。

第十三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性收入80%计发。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太原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公司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公司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女职工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的哺乳室内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八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九十天。第十九条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为有效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公司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十五打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签字后,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县总工会备案。

企业:(盖章)乡镇(街道)(盖章)

企业方代表:工会主席:

11.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调查报告 篇十一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精品学习网调查报告频道为您提供调查报告范文参考,以及调查报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调查报告写作中的难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做好新时期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县总工会调研组分别对灵溪、龙港两镇女职工人数相对较多的19家企事业单位工会,就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发挥以及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对基层工会女职工情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对当前女职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目标,对县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基本情况

二、截止到底,全县已建企业工会中,15人以上企业建女职工委员会659家,女工委员518家,组建率91.8%。签订集体合同538家,覆盖职工49160人。规模以上建会企业签订工资协商223家,签订率86%。50家企业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95个单位1600名女工参加妇科病普查。

近年来,全县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加强源头参与,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完善。加强调查研究,反映女职工的呼声。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被调查的19家企业都能够正常运转,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严格遵守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企业工会组织也比较健全,19家企业全部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健全,大都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时将女职工专项合同作为条款写入集体合同。能基本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其中星炬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天信仪表公司等企业实现了全员参保。能够基本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怀孕期间开除女职工现象,天信仪表公司在女工产假期间工资全部发放,另外给予哺乳期女职工每天2小时哺乳假。工会女职工活动正常。“三八”节期间,各单位工会女职委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庆祝。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合同内容不规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比较高,但均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仅作为集体合同的条款列入其中。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缺少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内容。

2、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有效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企业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

3、逢生产旺季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招工和用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时有发生。

三、形成问题的原因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特别是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2、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3、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四、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要继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二)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加大宏观维护力度,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工作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 与政府(行政)联席会议、集体合同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等过程中,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三)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的新突破。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并要求新建工会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或设立女工委员。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从机制上解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关心困难女职工生活,努力为广大女职工办实事。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深入基层了解女职工的困难,关心她们的疾苦,倾听她们的呼声,反映她们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政府做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加强对困难和特困女职工的帮扶活动,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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