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

2024-10-22

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精选10篇)

1.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 篇一

答辩人: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XX人社认[XXXX]XXX号》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依法做出答辩如下:

XXX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根据我局向被答辩人XXXXXXXX经理XXX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XXX于2月11日在XXXXXXX工作时间,在打开井盖的时候,被盖板砸到脚趾。上述事实与伤者XXX在个人工伤事故报告中陈述的事故经过一致。同时,根据

XXXXXXXXXX向我局提交的《XXX受伤经过》材料,也对XXX202月11日上午在XXX工地现场打开管线井盖时受伤一事予以了确认。

XXX的《调查询问笔录》、XXXXXXXXXXXXXX的《XXX受伤经过》均证明XXXX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单位主张XXX的受伤是由于自身不注意安全,违反公司《非开挖管道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但是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受伤害职工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范围,同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排除性规定,就应当认定(视同)为工伤。

因此,年7月9日我局依法作出认定,认定XXX在2012年2月11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形为工伤。

综上所述,XXX于2012年2月11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2年7月9日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禅人社认[2012] 835号),认定XXX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的决定是事

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XXXXX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二

2.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改造 篇二

关键词: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弊端;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23—02

一、现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弊端分析

第二审程序是补救第一审法院的裁判瑕疵的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同时也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国外的上诉审程序相比,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存在诸多弊端,严重制约了二审程序的功能发挥。

(一)第一审与第二审关系定位不合理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第一审与第二审的关系主要有三种,即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和续审主义。按照复审主义,相对于第一审,当事人在第二审重新提出事实资料,法院以该资料为依据进行裁判。事实上,复审主义之下的第二审时对第一审案件的重新审理,具有独立的第二次第一审的性质。按照事后主义,当事人在第二审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资料,第二审原则上限于采用第一审的资料,法院只对第一审的判决是否妥当加以审查。按照续审主义,第二审以第一审延迟辩论时的状态为前提,继续审理,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此可见,第二审程序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实际上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符合续审制的特点。诚然,将二审与一审的关系界定为续审主义本身并无不当,但现行的一审与二审程序的建构及其相互关系存在着诸多弊端,归纳之,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明显的缺陷:

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界限不清与混用严重制约一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在司法实践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界限不清导致大量混用的现象。如按简易程序受理起诉的案件,受理之后不是按简易程序来审理,而是依据普通程序来开庭,或者按普通程序受理案件,却依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或者随意简化程序等等。总之,在司法实践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并没有明确规范地划分开来,混用现象严重。在如此现状下,要确保办案质量,维护一审功能之正常发挥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2.上诉缺乏应有的限制,滥诉现象比较普遍。上诉作为一种救济机制,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往往都对其给予一定的限制。但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提起上诉的条件是相当宽泛的,几乎没有作什么限制。由于上诉条件的过渡宽泛,不可避免地为部分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提起非正当上诉,乃至无理滥诉开启了方便之门。滥诉现象的大量存在,一方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无形浪费,诉讼成本增加与诉讼周期延长;另一方面,由于法院负荷的增多,严重影响二审作为上诉审的正常功能,尤其是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发挥。此外,这种滥诉现象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二)反诉制度不完善

反诉制度在英美法三国被称为民事诉讼反请求,德国称为反诉。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反诉从本质上说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所提起的相反的独立之诉,其作用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请求,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2]。

目前,针对反诉,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本诉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反诉,那么在二审程序中,他还能提出反诉吗?对此持否定意见的学者,或认为二审程序中诉讼当事人可以提起反诉的规定,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法理上也不易解释[3];或认为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起诉,就只能在一审中出现,如果允许在二中提起反诉,势必造成本诉是两审终审,反诉是一审终审的怪现象,从而与我国的审级制度冲突[4]。持肯定意见的认为,允许被告在二审中提起反诉,才能保证其对原告进行有效的对抗,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一种“限制说”认为,“对被告直接在二审中提起反诉,应当附加一定条件—应当经得原告同意。”[5] 笔者认为,随着反诉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世界各国对于提起反诉的审级限制问题已有新的认识,许多国家和地区适用的民事诉讼法都已明文规定被告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立法建言

(一)现行一审和二审程序关系的重新整合与协调

1.理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存在划分标准过于原则的弊端,这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混用的原因之一。因此要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一,要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以下五类民事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或再审的;(3)法律规定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都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划分可以借鉴国外的作法,以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争议标的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反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日本简易法院受理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此外,还可以赋予案件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其二,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就立法而言的,因为现行立法对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小,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无限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现象,这是很不正常的。因此,一方面要在立法上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据法条规定,限制无限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现象,从而真正厘清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

2.对二审上诉做出必要的限制,防止滥诉现象发生。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上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对二审上诉做出限定:

(1)上诉利益的限制。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做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通常认为,与当事人在原审之声明相比较,原裁判所给与当事人在质的或量的方面较少时,对第一审之原判决即具有不服之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规定,对于全部胜诉之当事人,原则上无不服利益;对于判决理由之判断虽有不服,但结果上仍获胜诉者,亦无上诉利益。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滥诉行为的发生[6]。

(2)针对滥诉行为设置相应的惩罚机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无理滥诉行为没有任何防范和惩罚机制。笔者以为这是导致滥诉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设置一套有效的惩罚机制,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59条规定,“在提出本上诉请求是为拖延诉讼或者滥诉的情况下,对上诉人得科处100法郎~1 000法郎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向其请求的损害赔偿。”第560条规定,“对在一审中无合法理由不出庭,在上诉审提出主上诉请求的人,上诉法院法官得对其判处损害赔偿。”[7] 笔者以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应设立相应的惩罚机制,采用罚款或赔偿的形式予以惩罚,罚款或赔偿金额包括案件受理费,另一方当事人为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以及法院支出的各种杂费。

(二)确立第二审反诉制度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审期间,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种反诉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在二审期间,是否允许被上诉人提出反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对于二审期间的反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一律另行起诉,很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诉权,而且不利于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这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很可能都愿意放弃一个事实审审级的审理,而希望在二审期间通过审判方式解决一方提起的反诉。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也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放弃自己的审级利益。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30条的规定,在控诉审期间,提起反诉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或者法院认为被告在已系属的程序中提出反诉的请求为适当时,准许提起。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也应当是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上诉审期间,如果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提起反诉,法院就此进行审判的话,那将会损害当事人(原审原告)的审级利益。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那么,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为此,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规定,在上诉审期间,一方提起反诉,他方同意的,法院可以对反诉进行审理;一方提起反诉,他方未提出异议而进行辩论的,视为同意反诉。

参考文献:

[1]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96-297.

[2]何文燕.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149-150.

[3]王国征.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构想[J].法学杂志,1997,(5).

[4]田平安.中国民事诉讼要论[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59.

[5]张进江.民事之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01.

[6]江伟,廖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J].法律科学,2002,(6):110.

3.二审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7月19日

范文二: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法定

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试试,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16,9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之间的运费是每顿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R公司

8月29日

范文三:

答辩人:李某,女,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某镇某居民委员会朝阳路666号。

被答辩人:刘某,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新区某村二组。

被答辩人:刘某,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新区某村三组。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按责一次性全部支付假肢费用是合法且公平的。

1、一审判决的假肢费用标准不高,且低于省里规定的相关标准,在一审庭审中答辩人也提出关于假肢安装标准低于省里的标准但由于是答辩人申请法院咨询的.,故不再另行申请。

2、被答辩人认为只应该支付首次安装费用是错误的观点。根据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辅助费用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均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盐城市义鼎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民政部资质批文其出具的意见具有证明力。答辩人认为应该按该咨询意见判决予以一次性支付。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年龄等,这纯粹是被答辩人逃避责任的说法。那么答辩人不禁要问如果被答辩人存在不确定因素时,答辩人的权利到时向谁主张呢?且人损解释的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应当一次性支付。另外假肢安装费用是对答辩人生活质量下降部分的赔偿,是被答辩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3、假肢咨询费是假肢安装保证金纯粹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假肢咨询意见是答辩人在一审时申请法院咨询的,如同法医鉴定一样收取相关咨询费用是合理的。

4.二审答辩状优秀 篇四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

法定代表人:骆*锻,村长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法定代表人:骆*辉,村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县人民政府及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贤、邓*武、邓*九不服徐*县人民法院徐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现根据其行政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1、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原告(答辩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符合事实,认定正确。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答辩人所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决定了答辩人是否适格主体。本案原审时,业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答辩人的主体资格作了审查,以()湛中法行终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做了定论。认为:“两上诉人主张为其先民所建,直至上世纪六十年代仍由两上诉人村民使用。后两上诉人虽不再使用骆氏宗祠,但不能否认两上诉人与该建

筑物在法律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被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向被上诉人邓*贤等人核发房产证的地点与骆氏宗祠具有重叠性。故徐*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显然与两上诉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依此认为答辩人为合法主体是正确的。

2、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及邓*贤等称答辩人与被诉发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无理。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再次提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观点以及上诉人邓*贤等在上诉状再提“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的主张已无任何意义。

3、原审判决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骆氏宗祠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接管”符合事实。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称“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上诉人邓*贤等人在上诉状也称“本案讼及的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所谓政府接管或没收,必须要以政府的名义作出,且必须有何时何地如何接管或没收的具体事实。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邓*贤等在不能举证出任何证据证实曾有法律事实发生的前提下,仍然强词夺理不顾事实硬说骆氏宗祠已被政府“接管”、“没收”,显然蛮横无理。

4、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称“是政府于1963年征用第三人房地产后安置居住”因无事实、不合法,故不被原审法院采纳正确。首先,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迟延提交

的证据中,无任何以“政府”名义安置的依据、证据。第二,即使所谓“安置”,在骆氏宗祠财产权利人权利未被剥夺(即没收、征用)的前提下,发证机关也不能向邓*贤以“继承”为由将骆氏宗祠房产发证至其名下,难道人民政府就可以向与骆氏宗祠财产权无任何瓜葛的人发证吗?故发证行为不合法。

5、上诉人邓*贤等人提出“从构建和谐、维护社会最大利益角度出发,一审判决撤证明显不利社会稳定”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唯有维持本来是错误的发证才是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不维持便是破坏稳定,用文化大革命的大棒挥向法律、挥向法院,企图要求法院抛弃法律审理案件显得十分荒唐滑稽。

二、原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

1、原审法院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采纳正确、合法。答辩人是11月5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却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发证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上诉人丝毫不对法律有所敬畏,无视法律的权威,却以“客观原因”作强调。甚至以所谓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隐患大,矛盾纠纷一触即发…不利社会稳定”企图威胁、绑架上诉审法院意志,不仅毫无道理,更显示了该行政机关的傲慢及对法庭的藐视。

2、原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案,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是被告方即行政机关,即是上诉人徐*县

人民政府。该行政机关本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发证行为的合法证据、依据。但该机关不在规定时限向法院提交证据。由此,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予以撤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程序合法。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

法定代表人:骆*锻

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法定代表人:骆*辉

12月9日

二审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王学庆,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答辩人因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答辩:

首先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同,我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以外的项目的判决表示认同,但我们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而一审只判决了3558.89元,一审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中:原告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且住院治疗67天,这么重的伤,医疗费只判决了3558.89元这不符合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形

二、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

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情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审,可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书就作出了。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王学庆,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答辩人因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答辩:

首先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同,我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以外的项目的判决表示认同,但我们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而一审只判决了3558.89元,一审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中:原告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且住院治疗67天,这么重的伤,医疗费只判决了3558.89元这不符合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形

二、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

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情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审,可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书就作出了。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5.二审上诉答辩状 篇五

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荆门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20xx 年11月7日( 20xx )京五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答辩如下:

1、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尽管被上诉人由于笔误在一审诉讼状中只说明“使用被告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但一审原告提供的产品入库通知单、收款收据、收条以及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鄂荆)质技监检告字第号《产品质量检查告之书》均能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原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上诉人仅以“至今没有收到变更文书,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2、被上诉人的400型棉花加工设备改造项目工程始于20xx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从20xx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xx年6月结束。

因为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个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在20xx的2-3月间也就是凝固期满后才可能发现所用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

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原一审诉状中所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来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为使用水泥的时间,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3、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目测即可看到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两条理由,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因为工程质量不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因一审被告

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把产品质量与工程质量混为一谈,以工程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4、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没有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起砂应该说目测都可以看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一审原告对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审原告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实际的面积、参照工程定额计算的损失应该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审时也明确说明了如果一审被告不认可的话,可以请专业人士或者双方一起重新核实并以核实的为准,但一审被告一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5、上诉人所称的“本案性质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没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施工,很明显是将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出现纠纷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上诉人所称的“发现质量问题由其自负”没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式、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等,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责任自负”。

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同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

此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20xx年1月6 日

6.二审答辩状欠款纠纷 篇六

答辩人就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部分条款无效。

1.**********************与答辩人之间系一种劳动用人关系。在双方签订“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第一条第二项:“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并享受甲方员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意外保险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确**********************每月向答辩人支付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另外,**********************在本合同中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众所周知,“供销员”系为用人单位从事业务销售工作的劳动者特定的称呼。由此可以确定,答辩人系**********************有限公司一名员工,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是一份劳动合同。2.该合同第三条的条款无效。条款中“乙方未结算给甲方的货款在二00五年继续在顺延由乙方负责结算给甲方。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劳动者作为法人企业的工作人员,为法人企业工作,谋利益,对外代表法人企业,产生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法人承担。劳动者作为员工不应当也无能力去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和社会的共识。但**********************有限公司强加要求答辩人独力收取货款,并承担未能收取货款的法律责任,这无疑要求答辩人承担了法人企业自己应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3.合同的第一条第一项的条款有失公允,是无效条款。该条款就双方销售形式作出规定。“乙方根据市场需要用标准定货单向甲方落单定货”;“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须保证百分之百将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货款结算给甲方”, 从条款内容不难看出,**********************有限公司是以经销商的经营形式来规定答辩人供销工作,答辩人只是企业员工,却被以要求从事经销商的工作,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发生严重的倾斜,答辩人承担义务远远超过了享有权利,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有失公允。该条款为无效。综上所述,该合同所规定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二、**********************有限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法人企业,答辩人跟第三方签订塑铝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关系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应**********************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担。答辩人在所有买卖合同中,只作为员工,代表**********************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合同本身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合同双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有限公司追欠货款,只能向买卖合同中购买者主张还款权利。因此,**********************有限公司向答辩人主张支付货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中欠货款对帐单的对帐时间为xxx5年1月25日,距今有两年零四个多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有限公司提起还货款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7.二审提交答辩状期限 篇七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第一次所经历的是一审判决后,单位不服上诉,提交答辩状至一审法院,一个半月多一审法院移卷至二审法院,然后等开庭等了将近三个月(那一次赶上年底,遭遇年底不立案的潜规则)。

第二次没赶上年底,三个多月二审审结。

现实中,超期审理的现象不是个别的,你耐心等待吧,估计也快了。

什么是“二审判决”及二审期限和程序【2】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 - 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

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

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

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根据《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 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 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 该上诉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异议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拘束力。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以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以被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

未提起上诉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均不能追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由于代表人诉讼的特殊性,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上诉,应根据下述情况予以解决。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成员上诉,经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员认可的,应视为代表人诉讼的全体成员行使上诉权,将全体代表人诉讼的成员列为上诉人。

如果未经没有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部分成员认可,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未提起的成员,按原审的诉讼地位予以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成员发生效力。

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部分代表人或者部分已登记的成员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及部分成员,按原审诉讼地位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对已登记的全体代表人及其被代表的成员发生效力,判决对尚未登记的其他成员,在法律上也有预决效力。

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

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

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程序

第三,应当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法院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法院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

原审法院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 ,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 ,一并报送上诉审法院。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

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 ,不能再提起上诉 ,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

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

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第二审程序 -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可见,在我国,第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换言之,我国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如果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就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可。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的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第二审程序 -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3】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

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

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

(民诉245条)

答辩期

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

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 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57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125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意见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6、48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05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76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35条,民诉意见170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34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47条)

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7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50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59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贿赂、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民诉177、184、187条、民诉意见204条)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

(民诉202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04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同上,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203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230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起诉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8.劳动争议二审答辩状 篇八

地址:市 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北京XTD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xxxx)通民初字第1205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是 xxxx年1月7日而不是xxxx年5月6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xxxx年3月份的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早于xxxx年5月6日,且该报销单原件是仲裁过程中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xxxx年1月份,答辩人以上诉人单位职工名义参加了倍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该证书上有上诉人单位名称,发证时间是xxxx年1月25日。

员工登记表的填表时间不能等同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该员工登记表只是客观的填写了答辩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与员工入职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员工愿从事何种工作、月薪要求,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限、受聘岗位、受聘部门意见、总经理意见等均为空白。该登记表不能反映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体现它是入职手续的组成部分。

二、上诉人主张其与答辩人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执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工资是按月发放,每月的工资是固定的。答辩人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xxxx年10月份之前,上诉人经常派答辩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辩人每天都按时打卡,但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刷卡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是伪造的。

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电气工程师,专业性很强,不是任何人可以随便接手的,她负责的项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终止用工。对于这样的岗位,公司怎么会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风险岂不是太大了?!事实上,当答辩人提出辞职以后,上诉人仍要求答辩人出差去为客户解决技术问题,也说明了这个岗位是不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口头协议,岂能仅凭伪造的打卡机考勤表,就企图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借口,逃避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

所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双倍工资没有错误,应予维持。

三、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出差并加班,这是事实,也是答辩人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上诉人单位的客户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帮助客户解决设备故障、技术难题是答辩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有时候答辩人在客户单位要连续工作二十四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人可以有双休日,但机器设备不一定有双休日!上诉人否认答辩人加班与事实不符!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9.承包土地纠纷二审答辩状 篇九

答辩人:张xx,男,汉族,40岁,籍贯、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xx县官仓镇太平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张xx,男,xxx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xx县人,系xx县粮食储备局职工,住xx县娄xx镇xx路xx号。

被答辩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6)桐法民初字第231号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状答辩人收悉,现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答辩人系兄妹关系,xx县官仓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于xxx3年5月由原“太平、团山、陶坝”三村合并组成。

xxx5年7月,二答辩人与第三人张xx之长辈王xx达成土地互换经营协议,约定二答辩人将其位于xx县官仓镇太平场下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第三人张xx之婆王xx位于xx县官仓镇陶家湾冷水屋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分地进行互换经营。协议达成后,第三人张xx之婆王xx及其父张培学即在互换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现该房已出售。xxx8年10月1日,第三人张xx之婆王xx去世后,被答辩人原团山村民委员会却不顾二答辩人已互换土地这一事实,违法将其互换的土地予以收回,转包给同村村民唐永刚耕种,承包期为三年。且尔后唐永刚已实际承包了该幅土地,致使二答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二答辩人曾多次向村民委员会反映、要求返还互换的承包经营土地未果。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有二答辩人与第三人张xx之长辈签定的《土地互换协议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表》,《土地明细登记表》,有太平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书面《答复》,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能足以认定。因此,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鉴于二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长辈互换土地事实成立,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之规定、判决“被答辩人将位于xx县官仓镇太平村陶家湾冷水屋冯发云屋前桐官公路旁靠南面的空地确定0.1亩给二答辩人承包经营”,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合理合法。

三、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本案属于权属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问题。答辩人认为;其上诉理由与实际不符,本案应属侵权纠纷。其一,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之规定,本案并非因权属归属问题引发争议。其二,根据答辩人以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和证人证言,答辩人已与第三人对土地进行了实质性的流转互换;其三,尚在承包期内,被答辩人未经答辩人协商,即将二答辩人互换经营的土地予以收回,并转包给唐永刚经营,这已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民事权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属于侵权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管辖。

第四、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土地承包营权的转让应经发包人同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是以采取“互换”的方式进行的,而并非是采取“转让或者转包”方式进行,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规定,本案“互换使用经营权”这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换句话说,即便一定需要被答辩人同意,从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答辩人于xxx5年在与第三人之长辈互换土地时,已向原团山村支书杨大现口头备案,并征得其杨的同意(有庭审笔录、证人证言佐证)。因而,这可认定,被答辩人已对双方交换土地的行为进行了默认。

第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二答辩人互换土地后,被答辩人于xxx8年将其收回转包给唐永刚,后又于xxx1年收回村委会,因此,本案的侵权时间应从xxx8年起开始计算,至今并未超过,且二答辩人一直在反映,主张权利,要求解决。

综上,二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明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感!

此 呈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张xx

10.道路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篇十

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此致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

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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