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论文

2024-09-17

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论文(通用3篇)

1.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论文 篇一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反垄断执法工作,推进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制度创新,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明确要求,市工商局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工作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加强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制度创新,市政府于6月25日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分别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办法。具体工作由市商务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头实施。

市工商局坚持既不违背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又发挥自贸区管委会作用的工作要求,结合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工作办法》初稿。然后,市工商局向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法制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并多次向总局竞争执法局沟通汇报,形成了《工作办法》修改稿。之后,市工商局又多次向总局竞争执法局、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法制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于7月2日形成了目前的《工作办法(草案)》,并按照要求报送给市政府。

7月24日,艾宝俊副市长、戴海波副秘书长组织召开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工作机制建设专题汇报会,同意了市工商局《工作办法(草案)》,并要求市工商局尽快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发文。

二、《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六个方面的工作职责:一是接收自贸试验区内的反垄断举报;二是接受自贸试验区内的反垄断咨询;三是协助市工商局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四是接收自贸试验区内涉嫌垄断经营者的承诺或者报告;五是配合市工商局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案后回访工作;六是会同市工商局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反垄断执法的工作程序。主要是五个方面:一是市工商局对举报材料进行核查后,应当将核查情况和是否立案的意见与管委会进行沟通;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市工商局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授权;二是管委会应当配合市工商局的案件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三是涉嫌垄断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管委会向市工商局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四是市工商局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将中止调查决定书和涉嫌垄断经营者的承诺书抄告管委会,并会同管委会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管委会发现经营者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承诺的,应当提请市工商局恢复调查;五是市工商局会同管委会加强对被处罚经营者的案后回访,共同监督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反垄断执法工作机制。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会商机制,市工商局在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加强与管委会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二是宣传培训机制,市工商局支持管委会对自贸试验区内经营者进行反垄断政策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三是信息共享机制,市工商局在确保保密性的前提下与管委会实现信息对接,加强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执法工作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4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反垄断执法工作,推进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制度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价格垄断除外,以下统称“反垄断”)的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本办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接收自贸试验区内的反垄断举报;

(二)接受自贸试验区内的反垄断咨询;

(三)协助市工商局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四)接收自贸试验区内涉嫌垄断经营者的承诺或者报告;

(五)配合市工商局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案后回访工作;

(六)会同市工商局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章 立案与查处

第四条(举报受理)

市工商局和管委会均可接收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举报,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管委会收到反垄断举报后,应当向举报人了解被举报人有关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应当对管委会移送的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和核查。

第五条(申请授权)

市工商局对举报材料进行核查后,应当将核查情况和是否立案的意见与管委会进行沟通。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市工商局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授权。

第六条(案件调查)

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等规定作出立案决定,并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管委会应当配合市工商局的案件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中止调查)

涉嫌垄断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管委会向市工商局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市工商局应当在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后,作出是否中止调查的决定。

第八条(承诺监督)

市工商局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将中止调查决定书和涉嫌垄断经营者的承诺书抄告管委会,并会同管委会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管委会发现经营者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承诺的,应当提请市工商局恢复调查。

第九条(终止调查)

市工商局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应当在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后,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第十条(处罚决定)

市工商局经调查取证后,认定经营者行为构成垄断的,应当在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案后监督)

市工商局会同管委会加强对被处罚经营者的案后回访,共同监督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会商机制)

市工商局在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加强与管委会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第十三条(宣传培训)

市工商局支持管委会对自贸试验区内经营者进行反垄断政策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

市工商局在确保保密性的前提下与管委会实现信息对接,加强自贸试验区内反垄断执法工作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保密义务)

市工商局和管委会对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

2.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论文 篇二

2010年1月21日, 腾讯企图进军计算机安全市场, 开发了QQ医生安全软件, 却遭到360抵制, 被确认为“建议不要安装”的流氓软件, 从而拉开了战争的序幕。继而, 腾讯开发出QQ电脑管家作为计算机安全市场的又一敲门砖, 而360却开发了隐私保护器, 又一次公然对抗腾讯。腾讯在忍无可忍之后, 终于走上了法庭, 等待他的是奇虎公司的反诉。

10月27日, 腾讯联合金山、百度等公司共同发布“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 旨在“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奇虎反手也组成了一个与之对应的反QQ联盟, 指责QQ窥探用户隐私。进而奇虎推出了扣扣保镖, 导致QQ的木马查杀模块失效。腾讯立即指责其行为实质为隐性外挂。最终, 11月3日腾讯“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强制用户在QQ和360中选择其一——达到事件的高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理论

(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abuse dominant position) , 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 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同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参照系是交易的相对方 (可以是供方或者需方) ,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参照系则是整个相关市场。简言之, 前者是纵向力量的对比, 而后者是横向力量的对比。

值得注意的是,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在该案中确实也有所体现, 但是笔者的研究却是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由于此两者的混淆度高, 甚至于在反垄断法的法律后果中运用了同一法律后果, 因此笔者在此再予以赘述。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1. 相关市场的传统界定

(1) 相关市场的定义。相关市场是指经济主体开展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2]。相关市场的传统界定主要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而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个有效竞争存在的地理范围”[3], 根据区域市场壁垒、产品性质和市场的不对称性进行的相关界定。

(2) 传统理论引发的争议。在本案中, 由于是在信息产业领域, 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在此就变得不那么重要。而在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中, 腾讯的涉案产品QQ在整个信息产业的市场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 (根据统计数据其在整个信息PC客户端产业的市场份额达到77.43%) , 被推定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但是, 其始终无法在计算机安全市场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或者说虽然腾讯收购了江民杀毒软件, 但是其在杀毒软件的市场份额远远比不上360的相关产品。QQ和360也完全不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 讨论中有很多学者以为, 两者只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传导效应

(1) 传导效应的实践。对于上述问题, 传导效应的提出是圆满的解答。传导效应 (conductivity principle) 最著名的应用是在2003年ACCC否决可口可乐并购Berri案中。ACCC之所以认定这项交易存在“传导效应”, 是因为可口可乐已经被很多小零售商认为是“必须销售”的品牌, 并且可口可乐拥有无法超越的店内冷藏设备销售网络。即使可口可乐并不打算将可乐和果汁捆绑销售, ACCC仍然认为零售商们为节约成本将会从同一家供应商那里提货。同时, 捆绑销售将会限制Berri和其他果汁厂商在非店铺销售渠道中的竞争, 抢占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提高他们的经营成本[4]。

2009年, 中国商务部首次在我国提出了传导效应的概念。其在否决收购时指出“为谋求其自身的利润最大化, 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在并购后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将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搭售、捆绑销售或附加排他性交易条件, 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5]

(2) 传导效应的理论分析。“传导效应”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权威的定义。Louis Kaplow认为:传导效应“是指垄断企业以搭售作为支点, 将其在搭售品市场上的垄断力量延伸扩张至被搭售产品市场[6]。Areeda认为, ”传导效应“是企业透过搭售扭曲、妨碍另一产品市场的交易与自由竞争而获利。

无论在哪一种观点中, 传导效应都是与搭售行为紧密联系的。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 商务部在传导后果中明确列举出”搭售“行为。同时从中国师从的”传导效应“的澳大利亚的可口可乐并购Berri案中, 澳大利亚给出的判定相关市场的理由是两条:一是品牌效应, 二是销售优势, 都是从两者与捆绑销售结合后不利于竞争的影响方面进行的阐述。也即是说在确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 我们只要有证据证明, 经营者一方的市场支配力已经具备了在另一市场进行搭售行为可能性, 即可适用传导效应而扩大相关市场的适用。

(3) 本案中的应用。虽然各国司法对于传导效应的适用都持相当谨慎的态度, 但是就本案而言, 不论是根据腾讯公司一贯的”集成“做法[7], 还是其意图收购360, 到已经收购江民, 和开发QQ医生的一系列顺序行为, 已经对搭售的”可能性“做出了详细的阐述。腾讯QQ在PC客户端市场的份额已经远远超过反垄断法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要求。根据调查, ”如果腾讯进入了你所在的领域, 你怎么办?“已经成为了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创业者被问得最多的问题[7]。可见, 即使根据ACCC的严格要求, 腾讯的行为也已经可以适用传导效应。

适用传导效应的结果, 则是将计算机安全市场也视为是腾讯支配的相关市场。

三、腾讯的抗辩

腾讯集团马化腾在南方周末11月11日刊登声明称:腾讯之所以做出如此艰难的决定实属无奈。一方面, 腾讯曾经做出想要收购奇虎360业务的计划遭到漫天要价而最终流产;另一方面, 司法机关在信息行业救济不力, 导致腾讯不得不冒天下之大不韪。他最后指出, 腾讯作出的该项决定是私力的救济。那么是否正如他所说, 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适用私力救济的豁免呢?

根据《反垄断法》的除外规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在如下情况下进行抗辩:第一, 属于有关法定的知识产权行为;第二属于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第三, 属于”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 需要根据合理原则的要求全面分析考察各个方面的正当性, 包括主体, 行为、后果及其因果联系, 主观过错, 程序等四个方面[8]。虽然反垄断法一般不将故意视为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反垄断法也沿用了无过错的原则, 但是行为的主动性则应当加以考虑。而腾讯在此作出的”艰难决定“显然是主动的, 不属于正当理由。

四、法理角度

(一) 竞争的保护

在经济学中, 市场被分为三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市场, 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和垄断的市场。其中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又可以分为靠近竞争市场的竞争垄断市场和靠近垄断市场的寡头垄断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力图达到的是垄断的市场效果。比起限制竞争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更大就在于“一头独大”。其所带来的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垄断的实质壁垒会带来市场的低效率。从经济法原理角度, 其是与法律的维护经济民主, 追求社会总体效益的原则相左的[9]。从法哲学而言, 企图完全垄断是反经济公平的赤裸裸的不正义。

(二) 消费者保护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微软的浏览器争夺战还历历在目, 当年微软为了保持自己已经实现的横向一体化商业成果, 与当时的新兴的谷歌Chrome发生了激烈的争夺战, 但是最终强大如微软还是放弃了。这其中涉及的不仅是简单的法律问题, 而是公司对消费者对整个社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腾讯还没有到达一个国际化的企业的水准, 其弃消费者利益于不顾的态度却如此嚣张, 反映了国内企业对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整体的缺失。

(三) 私力救济的角度

私力救济, 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 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 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 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 实现权利, 解决纠纷[10]。诚然, 社会契约论造就的公权力并不垄断一切, 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仍可使用私力。但是, 私力救济是有严格限制的, 这些限制的最低限度包括:不构成违法犯罪;手段相当;不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11]。腾讯为了自身的利益, 漠视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显然已经越过了自力救济的底线。

综上所述, 腾讯的抗辩根本不能成立, 其行为完全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五、尾声与对策

最终360将扣扣保镖撤出市场, 事件在工信部姗姗来迟的调解中偃旗息鼓。而司法机关却销声匿迹, 工商局更是没有提起任何相关性审查。对于QQ与360最终兼容的结局来看, 这样的结果似乎已经比较圆满, 但是对于同类案件的影响却是差强人意的。

经过本次争夺战, 我们看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甚至于整个司法的制度的缺失。我们应当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健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制度, 建立体系化的稳定的传导效应规范和豁免制度研究。其次, 加强反垄断司法实践能力。当前我们的反垄断司法现状是:第一, 反垄断法的适用的低受案率。第二, 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公共危机及时应对, 更没有公开应当进行的司法程序。第三, 司法前后不一致。对于可口可乐即适用传导效应进行相关审查, 对于腾讯却不闻不问, 这种区别待遇违反了法治平等性的要求, 有国家保护之嫌, 其本身就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再次, 应增强企业法制化教育, 不应仅限于传统民商领域。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应当被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熟知。尤其是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 应当更加深入人心。最后, 企业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只有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 才能主动的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摘要:2010年QQ发布致用户信, 表明将不再与360兼容, 强制要求用户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腾讯的行为立刻引起了用户强烈的不满, 各路学者纷纷从隐私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联合抵制等多个角度谴责腾讯。其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却受到各方质疑。一方面由于腾讯和360不处于同一相关市场, 另一方面腾讯辩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私力救济, 应当豁免。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传导效应,豁免

参考文献

[1]徐士英.竞争法学[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07:63.

[2]李晓蓉.市场界定理论与反托拉斯政策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0:26.

[3]王晓晔.举足轻重的前提——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J].国际贸易, 2004, (2) .

[4]倪娜, 万欣.我国反垄断的实施机制、模式及其改革构想[J].宏观经济, 2010, (3) .

[5]朱立毅, 雷敏.商务部详解汇源收购案:可口可乐会如何将其优势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EB/OL].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3/19/content_11032611.htm, 访问日期:2010-11-19

[6]Louis Kaplow, Extension of Monopoly Power Through Leverage, 85 Colum.L.Rev.515、516、517 (1985) .

[7]杨阳.腾讯的风险[N].经济观察报, 2010-07-11.

[8]肖江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中的”正当理由“[J].法商研究, 2009, (5) .

[9]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三版)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171.

[10]徐昕.论私力救济[D].北京:清华大学, 2003.

3.浅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篇三

关键词:案例分析;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

(一)法律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理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数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形: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也做出了规定,列举了六种典型的滥用行为,包括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差别待遇。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全面的,首先以18条为依据,再根據19条判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第三步判断经营者是否有滥用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标准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西方国家曾产生过三种标准:市场结果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构标准。'市场结果标准即以企业的绩效为依据,指企业产品的价格与成本之间存在巨大差额形成了超乎寻常的利润,从而认定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行为标准是指若企业在制定和调整价格等政策时不受其它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影响,该企业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结构标准是指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时,该企业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在借鉴西方国家反垄断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综合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两种标准,并考虑市场结果等相关因素的认定标准,分别规定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二、普通市场中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案例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戴海波诉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公司垄断纠纷案(以下简称判决1)①,刘大华诉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以下简称判决2)②,湖州一亭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诉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以下简称判决3)③,陈桂英诉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下简称判决4)④都是非互联网市场环境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典型。

法院判决认定,在判决1中,原告关于存在单独的小灵通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相关服务市场至少包括小灵通和移动电话。如果要确认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和中国电信重庆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要对其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进行进一步分析,但是原告并未就此举证。在判决2中,被诉垄断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滥用行为,汽车生产商将原厂配件限定在4S店并不足以证明经营者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判决3中,一亭公司并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举证证明,但根据白蚁防治研究所提供的证明,推定本案中白蚁研究所具有在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判决4中,陈桂英未能举证证明燕塘公司在番禹地区的相关能力,陈桂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不能认定燕塘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在判决1、判决2、判决4中,法院认定被诉企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在于:原告未能举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尽管在判决3中认定了被诉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也并非是由于原告的举证,而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证明作出的推定。

从4个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发现,原告必须对被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竞争情况、控制相关市场能力、财力、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情形进行举证证明。另外,判决3是唯一认定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但却不是因为原告就上述项目做出了举证,而是由于被诉经营者的一份证据和自认而做出的推定。所以,要解决非网络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首先要给予原告明确的证明途径和手段。

(二)非网络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借鉴和思路

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结合不同的市场环境和特点,选择相适宜的分析方法和考虑因素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对相关市场领域的消费者进行调查。首先,要清楚消费者是否会对同类型产品进行品牌区分,如判决4中,我们必须清楚陈桂英的客户为什么选择陈,是因为陈桂英的服务,还是因为消费者们钟情于燕塘公司的奶,如果消费者看中的只是陈桂英的送奶服务,那么燕塘公司的支配地位应该从另一个角度去证明。其次,明确消费者区分的原因,是出于品牌信任还是无从选择抑或随大流,如判决3中,湖州白蚁研究所是湖州房屋白蚁防治的唯一从业者,那么这家企业的支配地位也就不言而喻了;最后,我们还需要了解消费者对相关的知悉程度,包括被诉经营者的广告宣传力度。

(2)比较相关时间市场的销售额和纳税额。当然,如果相同市场内的部分企业,长期处于经营状况良好且各自不分高下的情况之下,销售额或者纳税额应该是支配地位最好的证明。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保障原告在这一方面的取证,以顺利完成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3)由果推因的预先判定法。上述判决2中,法院的审理思路非常值得借鉴,法院认为经营者的行为确实属于涉嫌超脱竞争约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所以最终认定不具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因为原告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力度不够。当然,我们要承认,既然被诉经营者有滥用行为,在证明市场支配地位时的条件可以相应放宽。

以上这些方法的专业性要求我们必须有专门性的机构来从事分析和统计工作,否则,仅凭消费者个人之力很难做到。其实,即使不是在发生争议之时,这些统计分析工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我们有专业公司或者机构从事这项专门工作,不仅能减轻法院的负担,更能够及时防止某些企图通过滥用支配地位控制市场的行为,这对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对增加消费者的福祉都是大有裨益的。

注释:

①(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46号。

②(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2号。

③(2010)浙知终字第125号。

④(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58号。

参考文献:

[1]邵建东,方小敏,王炳,唐晋伟.《竞争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王兴运,郑艳馨.《竞争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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