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标准办法

2024-10-20

爆破器材管理标准办法(共8篇)

1.爆破器材管理标准办法 篇一

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及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 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 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四条 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五条 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六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七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八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系工具。

第九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 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一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

管员将原始台账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四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 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十七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十九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 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二十五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

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领用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二十八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2.爆破器材管理标准办法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 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 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 , 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计划前, 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 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 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 (修) 订计划前, 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项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 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 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 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 应当深入调查研究, 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 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 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 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以下简称秘书处) 。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 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 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 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 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 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 (含四分之三) 同意的, 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 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 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 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 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 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 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 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 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 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 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标准审议通过后,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 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 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遇有特殊情况, 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 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 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 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 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 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 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 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 (修) 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 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 (修) 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 (修) 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爆破器材管理标准办法 篇三

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保障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符合民意、服务民众,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集中整合、统一公布,有效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明确和细化了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的设定内容

《办法》强调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内容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2)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3)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4)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5)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6)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办法》强调,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强化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重要职能和地位

《办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方案,除了要考虑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外,还要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开展。

力求制定程序的民主化与公开化

《办法》明确规定,标准的立项建议和制定计划应当公开征集或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程序的科学、民主与公开。并特别要求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立项计划应当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

具体职责和起草要求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规定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产生,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办法》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但起草协作组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应当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强调了协议书内容的法律地位。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规定了起草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继续履行的职责,确保标准的修改和审核。

重大标准的立项程序起草时

需广泛征集建议

《办法》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标准在起草前宜先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办法》规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及时应对和有效处置,《办法》规定,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明确标准的备案期限,

确保信息公开

4.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精神,保证消防器材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消防器材在应急过程中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一、安全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换、报废和 更新的计划编制。

二、总务部负责消防井、栓及楼内喷淋系统和感烟系统 的维护和保养。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保管按照 “消防器材保管责任划分表”(见附件4)中的责任区域进行分层保管。

第三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

一、检查形式:

检查分四种形式:自查、月查、年查和抽查。自查由责任部门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月查、年查和抽查由安全部牵头,由技术部、操作部、总务部等部门各派员工组成,负责公司各种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检查。

二、检查时间及项目: 1.月查时间:每月的中旬。项目:

(1)检查灭火器的压力表指针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以内。

(2)检查灭火器是否到期,标签是否完好。(3)检查消防栓内必备设施齐全,门、玻璃完好。(4)消防井、井盖、井口是否完好、井内设施是否齐全。

2.年查时间:每半年6、12 月中旬。项目:检查公司内灭火器总体情况

3.自查时间:每月一次,具体时间各部门自定,检查结果于次月日前以自查反馈表的形式报安监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自查反馈表见附件1)

项目:

按照“消防器材保管责任划分表”和“各部门消防责任区域 内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清单”的内容开展自查。

4.抽查时间:抽查时间按照不同季节、特殊时期、特定事件等不定期进行抽查。

项目:根据月查和年查的内容随机进行。

三、检查依据《消防器材检查标准》进行。第四章 消防器材的申请与报废标准

一、消防器材的申请:由消防器材使用、保管责任部门根据消防器材、设备的使用和有效期等情况,向安监部提出添置、更换或报废的申请,由安监部统一添置、更换或报废。

二、消防器材的审批:安监部根据实际需求和各部门的申请,由公司审批,安监部备案。

三、消防器材的报废:(以下条款为报废标准)1.灭火器筒体水压实验不合格,严重锈蚀、明显变形或连接部位与筒底严重锈蚀的。

2.没有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和生产许可证的(含贴花脱落和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3.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保管期限超过12 年。4.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保管期限超过12 年。第五章 消防器材的保管

消防器材的保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爱护消防器材、预防火灾的义务;消防器材是预防火灾的重要设备,任何人不准私自损坏或擅自挪用。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灭火器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标明配置类型、数量、放置位置、检查维修的单位及人员、更换的时间等有关资料。)

第六章 消防器材设施配置清单

各部门消防责任区域内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清单(见附件2)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部。附件1 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自查反馈表 责任部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负责人签字

5.爆破物品丢失管理办法[定稿] 篇五

一、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发放单上进行签发。

二、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和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三、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全体运送人员立即报吿安全副矿长,配合调查,由安全副矿长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调查,并报吿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四、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应立即通知笛度室,由调度室汇报给安全副矿长,立 即到外面井口检身房不顾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五、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 即汇报队长和带班长,队长和带班长立即停止生产,严格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六、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立 即向调度室、队长、带班长汇报。

七、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八、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6.爆破物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依据武瓘八标项目部《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爆破物品要贯彻“积极预防、严格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 爆破物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劳务队负责人、爆破员、库房值班员、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相关证件办理

第五条 根据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爆破器材前,由项目部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六条 爆破人员必须持有效爆破作业证上岗作业,确无爆破作业证或爆破作业证失效的爆破员须参加当地公安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无专职爆破员的施工队,一律不予核发爆破物品,不准爆破作业。保管员、押运员由分部确定人员,送公安部门进行培训。

第三章 爆破物品储存

第七条 爆破物品送至库房后,搬运人员一律不得穿化纤服和钉子鞋。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离库应不小于2.5m。保管员验货后与押运员、采购员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第八条 爆炸物品存放规定

1.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m;

2.在架上码放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4.架(堆)货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0cm以上;

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架(堆)货高度不超过1.6m。

第九条 爆破物品库房必须双门双锁,双人分别保管钥匙。第十条 库区除运输爆破器材专用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一条 进入库区的人员(保管员、值班员、领料人等)一律要关闭手机,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库房内不准架设电源线路,夜间领取器材时,不得使用明火、手电筒照明,可使用矿用探照灯。

第十二条 库区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蓄水池内必须储备足量的消防水。保管员、值班员要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领取和发放

第十三条 凡是需爆破作业的劳务队,必须确定固定领料人员,并将领料人员的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务队负责人授权领料书报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十四条 领料时先向分部材料主管填报领料申请,申请必须由现场技术员审批签字。然后由材料主管开具领料“三联单”,其中一联由材料主管保存,一联由领料方保存,一联由库房保管员保存。

第十五条 领料时,保管员核对领料人有关证件无误后,凭领料出库联发料。必须详细记录炸药生产批号、数量、雷管的编号,领料人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施工队按当班用量的多少分别制作炸药、雷管木箱(木箱外部用铁皮包面)。领料时,严禁炸药和雷管同时由一个人领取搬运。各方签字人员必须对发放、领取的爆炸物品负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领取爆破器材后不得在宿舍和人员密集区,有电源、火源、机械车辆等地点放置,必须直接运往爆破作业点,须在爆破器材木箱上加锁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凡领取爆破器材乱堆乱放,若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检查时发现并没收,一切后果应由领料人和劳务队负责。

第五章 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严格遵守《武瓘八标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警戒人员、安全员、指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作业前对所有施工人员应交代统一的爆破作业时的信号和解除警戒时的信号。以免对信号误解,发生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时,现场技术员必须加强指导,安全员全程旁站监督,发现爆破员无证和非专业人员作业或有其它隐患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没收其爆破器材。

第二十二条 每次爆破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消耗清单,注明消耗的炸药数量以及每发雷管的编号。爆破员、劳务队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在消耗清单上签字。每月消耗清单和领料单要对帐一次,对帐后要做号记录。

第二十三条 精心计算爆破岩石量和炸药用量,尽量减少多领、超领现象,确因特殊原因当天领料未使用完的剩余量必须清退入库。清退时须在材料主管、保管员处办理退库手续。

第六章 爆炸物品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炸药库管理六不准制度

1.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2.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和未提供证明的领用人员不得发放; 4.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的不准发放; 5.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6.运输工具不合格、没有押运员不准发放。第二十五条 炸药库管理六严禁制度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登记;

2.严禁在库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集会和其它活动; 3.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它柴油车辆进入库区; 5.严禁库区放牧、打猎、放炮、参观游览; 6.严禁外包工、副业工和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第二十六条 坑口(爆破作业区)验身制度

1.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选拔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安全员担任验身员。

2.要对每班坑口出入人员,逐人验身检查。检查炸药、雷管箱是否加锁。不准无箱入坑,出坑剩余数量严格登记,月底和保管员核对清退数量。查出个人私带雷管、炸药、导火线当场收缴、登记,认真填写《坑口(上下班)验身登记簿》。

3.单位领导对不执行规定、私带、私藏炸药、雷管、导火索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专职安全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在生产现场使用时,带班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班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实施爆破记示簿》,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严格执行清退制度。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二十八条 爆破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1.保管员、看库员、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都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实行专人购买、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使用的制度。

2.看库员必须是两人以上。保管员、押运员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驾驶员必须是专职司机,以上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

3.库房按核定数量储存爆破器材,不准超过库容量。4.爆破员在使用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5.使用单位在公安机关办理购买爆破证时必须持公安机关一级审批后的购买请示,方准购买,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储存量。

6.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准超过规定的数量。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每周、每月、每季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派出所至少一月检查一次。

2.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此登记簿一式两本,一本由民爆单位保存,一本由检查的公安机关保存。

3.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公安机关。

4.检查要认真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检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爆炸物品管理报告制度

1.使用单位要做到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防丢失、被盗或爆炸事故、爆炸案件发生。

2.因爆炸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隐患、事故、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准隐情不报,否则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使用单位要做到随时随地向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报告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1.使用民爆物品单位,每年对接触民爆物品人员从不同角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2.因民爆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案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如实地提供情况,及时报公安机关侦破处理。

3.使用民爆物品单位要及时掌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思想工作,思想问题不解决不准接触爆炸物品。

第七章

爆炸物品管理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的主要职责。1.监督各部门和劳务人员对国家有关法令、规范和专业单项标准以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2.监督爆炸物品的领取、使用、清退和处理;确保工房和库房的操作职工不超员,存放的药物不混存、不超量。3.检查机电设备和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仪表,有权责令停用。

4.对操作岗位上职工的衣着、用具、人身防护和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职工有权停工。

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

2.监督爆破器材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存;

3.督促爆破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药、放炮; 4.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第三十四条 爆破员的主要职责

1.领取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2.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作业现场和库内加工。

3.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装药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4.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盲炮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第三十五条 保管员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值班时坚守岗位; 2.不酗酒、不准私自找人顶替值班,不准在库房内会客、留宿; 3.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的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库房保持整齐、清洁;

4.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作业;

5.库房内严禁住宿、吸烟、明火照明,使用电器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 7.凭审批后的爆炸物品计划表、专用三联式领用单、发放爆破器材;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帐物相符;

8.交接班时必须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库房值班员主要职责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要督促其进行入库登记,不准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库区;

2.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要监督其交出随身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关闭手机,对入库区的车辆要检查是否戴好火星熄灭器;

3.坚守岗位,看管员值班时不得睡觉,要经常对库区进行巡逻检查,发现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

4.看管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找好代班人员;

5.看管员必须懂得报警方法和灭火知识。

第八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引发安全隐患和苗头或造成安全事故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7.爆破器材管理标准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 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 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 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

(二)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 主要包括: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以及建造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或高能效示范船。

(三)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

第四条

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用于中央航运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的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用于其他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 其中东部省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比例为5∶5,中部省份(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比例为6∶4,西部省份(陕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比例为7∶3。

用于新建内河示范船以及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地方财政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用于内河船拆解、更新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于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章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 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 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 000 总吨。

( 二)2012 年12 月31 日前取得所有权, 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 年1 月1 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 年至10 年(含1 年、10 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 年第52 号)和《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14 号)确认。

(四)2013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国籍、营运资格等注销手续。

第七条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融资租赁回购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新建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建造完成并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远洋运输船舶,具体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

(三)新建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 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对应计算。

(四)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我国加入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5 万元; 船舶总吨以拆解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 驳船为0.6,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拖)轮为1.5。

第三章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补助标准

第十条

拆解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 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 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2011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9 月30 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 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干散货船为1.0。

第十二条

拆解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 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300 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广东、 广西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9 月30 日期间, 至少有一次通过西江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 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 液货驳船为0.9, 干散货船( 含多用途船、 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十四条

拆解内河老旧运输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货运船舶船龄在15 年以上30 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 年以上36 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 年以上25 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第十五条

内河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助基数为0.1 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3)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 液货驳船为0.9, 干散货船( 含多用途船、 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第十六条

拆解或改造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600 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船舶改造,需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律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15 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 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本办法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拆解补助金额计算方法执行。

内河单壳油船、 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

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6 万元/总吨; 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现有内河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2011 年9 月1 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 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 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法规[2011]391号)的要求;

(五)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现有内河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客船: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单位客位补助额×船舶载客定额。其中,补助基数为9 万元;单位客位补助额为0.11万元/客位; 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货船:1 000 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3 万元;1 0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 000 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4 万元;2 000 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5 万元。

(二)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内河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1.5 万元;1 0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 000 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2 万元;2000 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2.5 万元。

第二十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长江干线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 年第13 号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2 年第69 号公告) 长江水系货-37 主尺度要求,安装有符合内河船建造规范要求的艏侧推装置;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在2013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3 月31 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助400 万元;在2015 年4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单船补助3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 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规范》和《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 号)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 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 一) 在2013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3 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 KW以下,单船补助85 万元;主机总功率300 KW及以上至未满600 KW, 单船补助105 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 000 KW, 单船补助120 万元; 主机总功率1 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40 万元。

( 二) 在2015 年4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 KW以下,单船补助63 万元;主机总功率300 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78 万元; 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助90 万元;主机总功率1 000 KW及以上,单船补助1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内河通航水域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 》(附4) 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 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3 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四章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第二十七条

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15。

第二十九条

渔船更新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二)依法取得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原件,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拟更新改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第三十条

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网、 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不享受补助。

第三十一条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实行上限控制,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 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16。

第三十二条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人工鱼礁建设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功能区划与渔业发展规划。

( 二) 持有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或 《 不动产权证书》,有固定的深水养殖区域,具有一定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深水网箱推广补助。 优先安排已经投保养殖设施保险和淘汰普通网箱项目。

(三)渔港标准化改造应为农业部公布的 《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 中确定渔港和避风锚地。

第三十三条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实行上限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17。

第五章海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在政策实施期内,船舶所有人在完成海船拆解后建造新船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 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船舶新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在完成船舶拆解后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拆解海船后不新建以及新建海船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 共有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海船船舶所有人在对船舶进行拆解前,应填写《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附5), 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名称与《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记载的船舶经营人一致,下同)、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船舶的有关证书向其所在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船舶所有人所在地与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的,船舶所有人应按前款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附5);

(三)海船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该船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

(四)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 》或 《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海船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指派1 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 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海船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各指派1~2 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编制《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含主甲板、舷外板、船底板、舱壁和骨架)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三十八条

海船船舶所有人在2013 年1 月1 日至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号)发布前已经拆解海船并申请补助资金的,需出具船厂拆解证明、船舶相关证书注销证明及相关拆解过程图片材料,并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解企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共同签署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

第三十九条

《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一式四份) 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海船所有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新造船合同后,应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第四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7);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 三) 拆解船舶的 《 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 》 ( 附6)原件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

第四十二条

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新船建造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7);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应拆解船舶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复印件;

(四)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船级社出具的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和新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在船舶拆解后已经领取了50%补助资金的,提供领取50%补助资金的证明;船舶拆解后未领取补助资金、 新建船舶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 或船舶新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 在完成船舶拆解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还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 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海船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1 月30 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请的补助资金数额及拟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数、总吨位。

第六章内河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四十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内河船舶所有人应填写 《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申请表》(附8)或《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 》(附9),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拆解改造船舶的有关证书或者新建内河示范船的技术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新建内河示范船的申请人只得选择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内河LNG动力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三种类型中的一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补助。

申请新建内河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补助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还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 》(交水发[2014]144 号)的要求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并同时提交评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内河船进行拆解或改造前,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各指派1~2 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内河船的新建按照船检部门现有操作流程实施,并拍摄照片。 拆解、改造和新建船舶的资料、证件、照片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

第四十七条

内河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各指派1~2 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并编制 《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10)。 属于内河船改造的, 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属于新建内河示范船的,应编制《内河示范船新建完工报告书》(附11)。

第四十八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补助资金申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 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内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示范船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12、附13)。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签订完协议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即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改造或建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内河船拆解、 改造或新建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属于内河船改造的,应提交重新核发的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 新建示范船的,还应提供经核准的《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9)、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新建内河示范船补助申请表》(附14)。 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 还应提供《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 》(交水发[2014]144 号)中要求的技术认定意见。

第五十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10)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参与现场监督的部门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五十一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条件的内河船改变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应到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迁移证明。

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对有关注销手续后,向内河船转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船舶迁移证明,并将有关变动情况逐级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内河船转让后,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凭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和船舶迁移证明到转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未能提供船舶迁移证明并办理迁入手续的,不得享受补贴。

第五十二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河船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1 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请的补助资金数额及拟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数、总吨位。

第七章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十三条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船舶所有人向其所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以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 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并于每年2 月底前将补助渔船统计、补助额度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抄报省级审计部门。

(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以县为单位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测算。

(四)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 月20 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渔船补助审核情况、相关任务完成、资金测算等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渔船报废拆解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渔船报废拆解和地方渔业规划情况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要求一并上报。

第五十五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后,结合渔船动态监管系统和日常调研情况,重点核查渔船动态变化情况,防止突破“双控”要求。 同时,结合全国减船、建船规划及任务完成情况,审核和测算渔船(含报废拆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建议数, 于每年4 月10 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八章海船、内河船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 资金预拨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将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前应经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3 月31 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抄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五十八条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应先经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对于新建海船,确已开工但在2017 年12 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船级社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于新建内河示范船,确已开工但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17 年12 月31 日。

第九章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船(含报废拆解)、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建议,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渔船(含报废拆解)、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 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基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备查。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 月31 日前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由农业部汇总后抄送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

基层渔业主管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章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不定期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 对违反规定, 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环节及资金清算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交通运输、渔业、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进行解释。

第六十六条

8.爆破器材管理标准办法 篇八

关键词:高脚竞速 标准器材 运动员

一、前言

高脚竞速标准化器材(塑胶合成器材)主体采用玻璃纤维杆,设计仿真竹节,在外形、重量和性能等方面尽量向传统器材靠近,主材的尺寸、规格和重量等都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器材的直径和脚踏的倾斜角度设计方面参考了人体工学原理,工艺上采用高强度的复合塑料浇注成形,蹬踏与撑杆的连接方式式,手柄的形状及其与撑杆的连接方式,防滑钉的安装都有一定的改进与创新。一个项目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其所需的器材所影响,高脚竞速标准器材的研制成功,能否对运动员训练造成的伤病有较好的改善;能否提高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能否使高脚竞速运动项目更好发展和普及,需进一步分析。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部分备战2011年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高脚竞速项目的运动员及相关人员。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收集和查阅了国内有关高脚竞速运动的文献资料和高脚竞速运动新器材对运动员的影响的文献资料,为文提供理论依据。

2.访谈法

对带队备战2011年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高脚竞速项目的教练、运动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3.问卷调查法

针对部分备战2011年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高脚竞速项目的运动员进行问卷调查。在不同地区的高脚竞速运动员们发放问卷共50份,回收问卷48份,有效问卷47份,有效回收率94%。

4.数理统计法

运用SPSS17.0软件,对回收有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三、研究结果

高脚竞速器材有很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竹制器材,还有木制、铁质器材。除了2010年9月贵州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高脚竞速运动项目引入了塑胶合成器材,目前高脚竞速运动项目最常用的比赛用器材都是竹制器材。 所以本文主要以竹制器材为主来代替老式高脚器材与标准器材进行比较。

(一)运动员新旧器材使用状况对比分析

表1 运动员适应器材状况调查表(人数及比例 n=47)

一个星期以内两个星期以内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上

竹制器材12

25.5%19

40.4%11

23.4%5

10.6%

标准器材6

12.8%11

23.4%18

38.3%12

25.5%

通过表1可以说明,25.5%的运动员在一周内能适应能较熟练的使用竹制器材,40.4%在两周内能适应竹制器材,多数运动员在半个月左右能用竹制器材发挥出正常水平。标准器材使用状况上,38.3%的运动员在一个月内能熟练使用,而有25.5%的要两个月以上才能用标准器材跑出正常成绩。同时在两种器材使用寿命的调查中,可以看出标准器材的最长寿命比竹制器材要长。因此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标准器材相对耐用,可以使运动训练对节约维修更新器材费用。但运动员较难适应标准器材,需要花较长的时间去熟练掌握。

(二)两种器材对运动员身心影响对比分析

1.两种器材给运动员造成伤病对比分析

高脚竞速运动员的伤病主要由器材造成,通过对运动员在训练期间伤病情况的问卷调查,竹制高器材与标准给运动员造成的运动伤病有双手擦破皮、大腿擦伤、脚趾或脚掌周边挤伤、摔伤、双膝碰伤、其他伤病。如表2所示:

表2 运动员使用不同材料的高脚竞速运动器材造成的伤病比例

竹制器材标准器材

双手擦破皮

大腿擦伤

脚趾、脚掌周边挤伤

摔伤

双膝碰伤

其他伤病100%(47人)

72.3%(34人)

80.9%(38人)

51.1%(24人)

36.2%(17人)

2.1%(1人)85.1%(40人)

78.7%(37人)

87.2%(41人)

85.1%(40人)

53.2%(25人)

6.4%(3人)

根据表格可以看出:竹制器材与标准器材给运动员造成的伤病对比1:1.2,除竹制器材对双手的伤害比标准器材大外。其他部位的损害,标准器材都比竹制器材的比例大,因此标准器材给运动员的训练影响较大。

2.运动员对新老器材信赖度对比

高脚竞速运动是要借助器材来完成的,是运动员腿的延伸。竞速运动员要想取得好成绩,就要尽力做到“人杆合一”,踏上马蹬仍能自如、充分发挥体能,利用器材的弹性,发挥最好的实效性。因此竞速运动员对器材的功能和可靠程度,需要有充分的信任和依赖。

表3 运动员对新老器材信赖程度对比(n=47)

竹制高脚塑胶合成器材两者都一样

安全感程度

可靠程度28(59.6%)

34(72.3%)14(29.8%)

13(27.7%)5(10.6%)

0

通过表3的调查分析,在竞速运动中,多数运动员认为老器材(竹制)的弹性更好,相对有安全感。借助老器材跑动时,身体更放松,更能充分发挥技术。而部分运动员在心里已经产生了一种对新器材的恐惧,使运动员的技术得不到发挥。同时这些运动员在潜意识里认为,自己在同一条件下用不同种材料的高脚器材比赛时,72.3%的运动员认为竹制器材会跑出最好成绩,27.7%的运动员认为塑胶合成器材跑出最好成绩。

(三)高脚竞速运动员使用新老器材的运动成绩对比

在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男运动员24人,占总体人数的51.1%;女运动员23人,占总体人数的48.9%。调查中针对高脚竞速运动员使用竹制器材与标准器材100米成绩统计分析。

男运动员:用竹制器材100米的成绩在12秒以下的占58.3%(14人);12秒至14秒的占29.2%(7人);14秒至15秒的占12.5%(3人);15秒以上为0。用标准器材100米的成绩在12秒以下的占45.8%(11人);12秒至14秒的占20.8%(5人);14秒至15秒的占33.3%(8人);15秒以上为0。对比之下,男子运动员用竹制器材100米成绩比使用标准器材跑的成绩要好。

女运动员:用竹制器材100米的成绩在12秒至14秒的占26.1%(6人);14秒至15秒的占52.2%(12人);15秒以上的占21.7%(5人)。用标准器材100米的成绩在12秒至14秒的占17.4%(4人);14秒至15秒的占34.7%(8人);15

秒以上的占47.8%(11人)。对比之下,女运动员用竹制器材100米成绩比比使用标准器材跑的成绩要好。

四、结论与建议

高脚竞速运动员以高中生和大学生为主,高脚竞速运动员对于高脚的熟悉度很高,对于该运动的新老器材,他们都是亲身体验过,感受过的。标准器材的使用寿命长,可以降低器材维护成本。标准器材相对竹制器材更重,弹性较差,手柄过粗。运动员借助器材跑动更难控制,需要消耗更多的体力。同时标准器材对高脚竞速运动员易受伤部位造成的伤害相对较大,使得运动员对器材的信赖程度降低,延长了运动员对器材的适应周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运动员的运动状态和训练积极性,使得运动员不能发挥正常的技术水平,导致运动成绩的下降。通过调查,高脚竞速运动员借助竹制器材的运动成绩比借助标准器材的运动成绩好。

高脚竞速运动所用器材的构成有多种材料。目前,运动员能很好适应,最能发挥自身技术水平,同时对器材的信任度最高,同时给运动员造成运动损伤较少的,应该是竹制器材。标准器材的的推出和普及运用,虽然对高脚竞速比赛器材的规范性,器材的安全性,高脚尽速运动的推广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很多运动员并没有完全接受这一改变,所以标准器材的设计,在外形、重量、弹性等方面,应尽量接近于运动效果最好的竹制器材。针对标准器材对运动员造成伤害较集中的位置,应加以研究和改进,使得运动员不会因身体部位损伤太频繁,而产生对器材的惧怕心理,影响正常训练和比赛。在运动训练中,根据标准器材的特性,进行针对性的训练,缩短对器材的适应周期。使运动员能迅速的自如运用自己的“腿”,进行训练和比赛,很好的锻炼和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取得优秀的比赛成绩。

参考文献:

[1]白晋湘,刘少英,龙佩林,宋加华.民族传统体育教程[M].中国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

[2]中体在线.民运会赛场写真:高脚竞速在竹子和棕绳上奔跑.2003年9月9日08:10.

[3]筹委会办公室编.贵州省成功研制高脚竞速标准化器材.2010(14).

[4]李莹.高脚竞速运动训练的五性[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9(4).116.

[5]张选惠.民族传统体育概论[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217.

[6]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审定.运动训练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1:221.

上一篇:作文范文《美好印象》下一篇:正泰产品退换货管理